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反恐办工作部署,全面加强和推进2012年集团公司反恐怖基础防范工作,按照市反恐怖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指示,按照集团公司反恐怖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指示,经研究,决定调整公司反恐怖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公司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XXX同志兼任(电话:XXXXXXX)。
领导小组职责:
一、 综合分析研究反恐怖斗争的情报信息,掌握恐 怖活动的特点和动向,及时向集团公司反恐怖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协调拟订反恐怖斗争的预案;
三、 推动反恐怖斗争的群众性基础防范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四、 与集团反恐怖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保持经常联系经。
五、 完成集团公司反恐怖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交办
的其它工作。
六、 反恐怖领导小组组长负全责,副组长协助组长搞好反恐怖工作,组员负责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变化情况 并向组长及时汇报。
XX公司
2012-3-28
单位反恐怖防范工作预案
××××学院反恐怖防范工作预案
为加强我校反恐怖主义工作,严密防控和依托公安机关妥善处置涉恐涉暴涉疆等偶发性强、人为意图难以预测的校门及校园突发恐怖活动事件,努力维护国家安全、校园公共安全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上级相关指示精神,对学校原定《反恐怖防范和应急处置专项预案》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如下全校性《反恐怖防范工作预案》;供校院两级领导联系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基本指导思想,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培训纳入教育教学过程之中,定期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师生的反恐怖意识,不断完善全校性反恐怖防范工作体系,确保我校反恐怖防范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反恐怖防范工作机制和模式,研究日常状态、戒备状态、紧急状态情况下的防范措施,明确防范责任主体、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措施,达到及时收集掌握涉恐基础信息,有效管控各类重点人员、危险化学物品、重点要害部位,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和重大恶性刑
反恐怖施工单位应急预案
目录
一、工程简介 ............................................. 1
二、编制目的及依据 ....................................... 1
1、编制目的 .............................................. 1
2、编制依据 .............................................. 1
三、适用范围 ............................................. 1
四、反恐怖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 2
1、反恐怖组织机构 ........................................ 2
2、反恐怖组织机构职责 .................................... 2
3、工作任务 .............................................. 2
五、制定反恐工作制度 ..................................... 3
六、应急响应 ............................................. 4
1、信息报送和处理 ........................................ 4
2、前期处理 .............................................. 5
3、指挥和控制 ............................................ 5
七、应急保障 ............................................. 6
八、善后工作 ............................................. 6
1、应急处置成果巩固 ...................................... 6
2、事后恢复与重建 ........................................ 6
反恐维稳应急预案
一、工程简介
二、编制目的及依据
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对我标段的破坏,做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标段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处置针对我标段的恐怖袭击事件,主要包括:
(1)利用爆炸性等破坏性手段,袭击我标段人员、机械以及施工设备等恐怖袭击事件。
(2)在我标段各个施工临时营地水源处投放化学毒剂、放射性物质、致病致命微生物以及其他蓄意污染我标段饮水水源的恐怖袭击事件。
(3)我标段项目部、各个施工场地及施工现场等场所遭受爆炸、
纵火、投毒、武力挟持等恐怖袭击事件。
四、反恐怖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1、反恐怖组织机构
我标段成立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安全技术部、质量管理部、工程技术部、设备物资部的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项目部会议室,由安全技术部负责反恐怖日常管理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2、反恐怖组织机构职责
负责组织反恐怖防范工作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演练情况。标段内发生恐怖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当地政府部门及业主代表处反恐怖工作小组、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一旦发生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反恐怖领导小组根据各级领导部门的要求,加入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提防指挥部;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反恐怖工作协调机构的要求加入现场指挥部,分别为指挥提供专业咨询,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3、工作任务
各部门在本项目部及其反恐怖工作协调机构的领导下和各施工现场沿线各社区主任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组织开展本项目部恐怖袭
击事件的日常防范工作;收集、分析恐怖相关信息;发生恐怖袭击疑似事件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反恐怖工作协调机构和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必要的先期处置工作;执行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并及时反馈信息;配合相关部门执行反恐怖工作任务。
项目部各主要路口昼夜设门卫进行巡逻,门卫之间用对讲机与项目部安全技术部人员互相联系,发现可疑人员及车辆靠近施工现场立即报告项目部,项目部安全人员立即对消息进行处理,保证安全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同时项目部购置一批木棍、盾牌、钢管、灭火枪等反恐用品。项目部领导带班每日对民工宿舍及施工现场进行详细检查,发现可疑人员立即进行询问及处理。我项目部与此同时还联合标段附近主要社区互相配合进行反恐联动。
五、制定反恐工作制度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要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反恐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对反恐工作的责任感,将其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2、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加强宣传教育和日常防范工作,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昼夜派专人对施工现场监控进行仔细观察,发现可疑人员及车辆进入现场立即安全门卫进行拦截,询问清楚后再行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巡视时,要多注意周边异常情况,增强防范意识,稳定心态,勇敢面对,将恐怖性犯罪活动遏制在萌芽状态。
3、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巡查制度等各项制度,把制度落到实处,有外来人员造访时要特别注意。加强内部管理,密切掌握人员情况,消除安全隐患。
4、提高警惕,加强保卫。注意加大检查和控制力度,提高防范能力,加强对办公区保卫工作,组织本标段员工全力维护秩序和稳定。
5、采取措施,抓好落实。强化制度落实,将其纳入本项目部责任制管理,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及时联系、上报有关情况,确保反恐怖工作顺利进行,严防恐怖性事件的发生。结合实际需要,保证装备和物资供应,在发生恐怖事件时,尽最大努力维护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6、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情况,并将了解到的最新情况及时上报反恐怖领导小组组长,由组长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做好善后工作,恐怖性事件处置工作完毕后,反恐怖领导小组应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恢复相应的工作秩序,尽可能降低恐怖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六、应急响应
1、信息报送和处理
(1)发生疑似恐怖袭击事件后,项目部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反恐怖工作协调机构。
(2)信息报送必须快速、准确、详实。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掌握准确的信息,应先及时报告事件概况,随后补报详情。
(3)有关党委、政府反恐怖工作协调机构发布的恐怖袭击事件
信息中涉及到我标段的,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调查核实,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2、先期处理
(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恐怖工作协调机构报告所发生的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或建议。
(2)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调集资源和力量,继续监控、追踪事态发展,在力所能及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必要的人员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尽力控制事态的发展,。
(3)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最紧迫的工程抢险、设备抢修等工作,在危险区域或被污染的水源附近设立醒目警示标志等,防止事态扩大。
3、指挥和控制
(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我项目部会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反恐怖工作协调机构,服从其统一领导和指挥,并迅速通知公司内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立即赶到事发现场,及时制定处理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2)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上岗到位,主持本项目部会商,根据工程特点,分析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提出处置建议供各级党委、政府反恐怖工作协调机构决策,并组织完成其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3)对事发现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为上级部门反恐怖工作
领导代拟部署和决策意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恐怖分子发动新一轮或连环式的恐怖袭击。
七、应急保障
1、我项目部根据标段实际情况,组建由安全技术部领导,保卫人员及经过培训的施工人员组成的反恐怖应急救援小组。
2、由设备物资部结合应急抢险、抢修等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设备。
3、由安全技术部有针对性地加强反恐专业技术培训,开展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反恐演练,不断提高防范和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的实战能力。
八、善后工作
恐怖袭击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当地党委、政府反恐怖工作协调机构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迅速有效的开展善后工作。
1、应急处置成果巩固
恐怖袭击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我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2、事后恢复与重建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后重建工作,重点做好本标段的生产自救工作,加强管理和技术指导,迅速恢复施工、生活秩序。
反恐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办公室及施工区域安保维稳巡逻名单
施工现场配备安保维稳用品
安保维稳值班人员正在现场巡逻检查
施工现场设置24小时门卫值班
车辆进出工地台帐
上组织成员国签署《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
? 上组织成员国签署《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
新华社圣彼得堡(俄罗斯),月,日电 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国国家元首,日在这里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圣彼得堡峰会上签署了该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决定建立常设地区反恐怖机构,加强在安全领域的合作。
协定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即,,,,年,月,,日《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各方遵循联合国有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鼓励国家间睦邻友好关系及相互合作的宗旨和原则,认识到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以及实现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构成威胁,确信必须采取协调一致行动以保障各方领土完整、安全和稳定,包括通过加强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
因此,各成员国根据,,,,年,月,,日《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年,月,,日《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年,月,日《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决定建立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地区反恐怖机构总部设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
协定还规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在必要时可在各方境内设立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分部。
地区反恐怖机构是上海合作组织的常设机构,其目的是促进成员国各方主管机关在打击公约确定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行为中进行协调与相互协作。(完)
【刊载日期:2002-6-10】【来源:新华社】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
【颁布日期】2002-06-07
【实施日期】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即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各方(以下简称“各方”),
遵循联合国有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鼓励国家间睦邻友好关系及相互合作的宗旨和原则,
认识到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以及实现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构成威胁,
确信必须采取协调一致行动以保障各方领土完整、安全和稳定,包括通过加强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
根据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二??二年六月七日《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如下术语系指:
“官员”:各方派往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工作并由主任任命担任相应编制内职务的人员。
“代表”:派遣方赋予其以此身份在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人员。
“工作人员”:各方派出的履行与代表活动有关职能的人员。
“馆舍”: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形式及属谁。
“驻在国”:地区反恐怖机构总部或分部位于其境内的一方。
第二条
各方建立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以下简称“地区反恐怖机构”),地区反恐怖机构总部设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
本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在必要时可在各方境内设立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分部。
地区反恐怖机构分部及其工作人员的地位由本组织与驻在国政府签订的协定规定。
第三条
地区反恐怖机构是本组织的常设机构,其目的是促进各方主管机关在打击公约确定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行为中进行协调与相互协作。
第四条
地区反恐怖机构具有法人地位,有权以此身份:
签订合同;
获得和支配动产和不动产;
开设各种外汇银行账户和进行银行结算;
向法院提起诉讼和参加法庭审理。
本条规定的权利由执委会主任(以下简称“主任”)代表地区反恐怖机构行使。
第五条
地区反恐怖机构的活动经费由本组织预算拨出。地区反恐怖机构的财政制度由本组织有关预算问题的文件确定。
第六条
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基本任务和职能是:
(一)为本组织有关机构,以及根据各方请求准备有关加强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建议和意见;
(二)根据一方请求,包括根据公约规定协助各方主管机关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
(三)收集和分析各方向地区反恐怖机构提供的有关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信息;
(四)建立地区反恐怖机构资料库,包括:
——国际恐怖、分裂和其他极端组织,其结构、头目和成员、参与上述组织活动的其他人员,以及资金来源和渠道的信息;
——涉及各方利益的有关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现状、动态和蔓延趋势的信息;
——向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提供支持的非政府组织和人员的情况信息;
(五)根据各方主管机关的请求提供信息;
(六)根据有关方请求,协助准备和举行反恐指挥司令部演习及战役战术演习;
(七)应各方请求,协助准备和进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侦查等活动;
(八)协助对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述行为的嫌疑犯进行国际侦查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参与准备有关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
(十)协助为反恐部队培训专家和教官;
(十一)参与筹备及举行科学实践会议、研讨会,协助就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问题进行经验交流;
(十二)与从事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国际组织建立联系并保持工作接触。
第七条
地区反恐怖机构在活动中遵循本组织框架内通过的有关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文件和决定。
地区反恐怖机构同各方主管机关相互协作,包括交换情报,并根据本组织其他机构的请求
准备相关材料。
地区反恐怖机构资料库的建立和运作制度,以及有关提供、交换、使用和保护相关信息的问题由单独协定规定。
第八条
各方确定各自与地区反恐怖机构进行相互协作的本国主管机关名单。
各方在完成为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程序后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此通知保存国。
任何一方对其主管机关名单作出变更,应书面通知保存国。
第九条
根据本协定设立的理事会和执委会均为地区反恐怖机构的机关。理事会可建立必要的辅助机关。
第十条
理事会由本协定各方组成。
理事会应保持不间断地工作。为此各方应在地区反恐怖机构驻地派常驻代表。
理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各方可酌情派代表参加,该代表可为有关主管机关负责人或其他特别代表。
本协定第六条所述的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基本任务和职能的实施办法由理事会确定。
根据本协定所述的地区反恐怖机构的职权,理事会可就包括经费问题在内的所有实质性问题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理事会向本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提交地区反恐怖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理事会就任何问题做出的决议,只要无任何一方反对,即视为通过。
理事会制订自己的程序规则,包括理事会主席的选举规则。
第十一条
执委会由主任和确保地区反恐怖机构正常运作所需的人员组成。
主任是执委会的最高行政官员,以此身份出席理事会所有会议,同时履行执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主任和副主任(一名或多名)由本组织国家元首会议根据理事会推荐任命。
主任和副主任(一名或多名)的任免程序由理事会确定。
主任有权就地区反恐怖机构职权范围内他认为需由该机构研究的所有问题向理事会进行通报。
经理事会同意,主任可根据有关方在本组织预算中分摊会费的比例,任命各方公民为执委会官员,并且(或)根据合同雇佣各方公民来担任。
执委会机构和在编人员名单由本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会议根据理事会通过的主任的建议确定。
执委会主任、副主任(一名或多名)和其他官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不应征询或获取各方权力机关或官方人士以及与本组织不相关的组织或个人的指示。
各方应尊重执委会主任、副主任(一名或多名)和其他官员职责的国际性,在其执行公务
时不得向其施加影响。
第十二条
执委会由各方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执委会派出参加工作的人员组成。
行政技术人员同执委会之间的劳动关系按地区反恐怖机构有关驻在国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地区反恐怖机构的财产和资产享有不受任何形式的行政或司法干预的豁免。
地区反恐怖机构的馆舍、交通工具及档案和文件,包括公文函件,不论在何地,都不应受到搜查、征用和没收,或受到影响其正常活动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干扰。
未经主任或其代理人的允许,或者未按照其同意的条件,驻在国有关权力和管理机关的代表不得进入地区反恐怖机构的馆舍。
只有在征得主任或其代理人的同意后,才可按驻在国有关权力和管理机关的决定进入地区反恐怖机构的馆舍执行任何行动。
驻在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地区反恐怖机构的馆舍免受任何侵犯或遭受损失。
地区反恐怖机构的馆舍不得用作任何一方依法缉捕的人员或应引渡给任何一方或第三国的人员的避难所。
地区反恐怖机构馆舍不受侵犯权不得用于与本组织的职能或任务不相符的目的。
地区反恐怖机构有权使用密码、信使和其他通讯手段,以保障传递信息的机密性。地区反恐怖机构有权通过信使或邮袋收发函件。信使和邮袋享有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
所有公文邮袋须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并以装载公文及公务用品为限。
信使应持有载明其身份及邮袋件数的官方文件。
第十四条
地区反恐怖机构免缴驻在国征收的一切直接税、关税及其他税收,但具体服务的费用除外。
供地区反恐怖机构官方使用的财产和物品,在各方境内免除一切关税、税收和与此有关的税费支付,但在有关海关机构规定的办公地点和时间之外的运费、保管费、通关手续费和为国际组织提供的类似服务费除外。
第十五条
本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可代表本组织明示放弃地区反恐怖机构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
第十六条
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主任、副主任(一名或多名)、代表、工作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享有一九六一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相关范围和程度的特权和豁免。
二、官员和与其构成同一户口家属的地位与其国籍国或永久居住国使馆外交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地位相同。
三、如主任认为豁免有碍其行使司法权,且放弃豁免不会对提供豁免的宗旨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同意,可放弃官员的豁免。放弃主任或副主任(一名或多名)的豁免由理事会决定。放弃豁免概须明示。
四、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自关于本组织及其机构的特权和豁免问题的单独协定生效之日起失效。该协定将规定地区反恐怖机构、主任、副主任(一名或多名)、官员、代表、工作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家属的特权和豁免。
第十七条
主任、副主任(一名或多名)和官员从地区反恐怖机构离任后,应返回各方派遣机关。
第十八条
根据本协定享有特权和豁免的所有人员,在不损害其特权和豁免的前提下,必须尊重驻在国法律,并不得干涉该国内政。
第十九条
各方承认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官方文件、公章和印章。
第二十条
主任、副主任(一名或多名)、官员、代表、工作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家属的工龄计算和退休保障,按派出方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
主任、副主任(一名或多名)、官员、代表、工作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家属的医疗和疗养制度由本组织与驻在国政府之间的协定予以规定。
主任、副主任(一名或多名)、官员、代表、工作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在各方境内,在支付市政管理、医疗、住宿、交通和其他服务的费用方面,享有驻在国公民的相应权利。
第二十一条
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官方语言为汉语和俄语,工作语言为俄语。
第二十二条
经各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并以议定书的方式固定下来,该议定书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条
本协定不限制各方就本协定所涉的不违背其宗旨和目标的问题签署其他国际条约的权利,也不影响各方在已签署的其他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如解释或适用本协定时出现争议和分歧,有关各方通过磋商和谈判解决。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定的保存国。保存国应在本协定签署后十五天内将正式副本送交其他各方。
第二十六条
本协定需经批准,自第四份批准书交存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协定对公约缔约国开放。
对于加入国,本协定自保存国收到其加入书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任何一方均可退出本协定,但应在准备退出之日前十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存国。保存
国在收到要求退出的通知后三十天内将此情况通知其他各方。
本协定于二??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签订,正本一式一份,分别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签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阿斯卡尔?阿卡耶夫(签字)
俄罗斯联邦代表:弗拉基米尔?普京(签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埃莫马利?拉赫莫诺夫(签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伊斯拉姆?卡里莫夫(签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
机构的协定》的决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