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结帐前应关注的税务问题
一 . 正确核算收入项目:重点关注
1、赊销 , 延迟变现销售行为
2、视同销售
3、废料销售
4、包装物收入
5、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6、超过一年以上的建筑 . 安装 , 装配工程的劳务收入
7、利息收入
8、应付未付收入
9、资产盘盈收入
10、财产转让收入
视同销售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
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 格, 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没有参照价格的, 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 成计税价格
包装物收入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
业所得税。 逾期是指按照合同规定已逾期未返还的押金。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 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 (含一年 ) 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 售额征税。 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 其收取的合 理的押金在循环期间不作为收入。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 应并入总收入征税, 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外资企 业根据税法的规定, 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 减除与 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 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并依照税法 第五条、第七条规定 (仅适用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 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超过一年以上的建筑 . 安装 , 装配工程的劳务收入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的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按以完工进度
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收入项目下的财务处理重点
1、盘点实物、盘点帐务(仓库帐、往来帐、成本、费用帐) ;
1) 、对实物比帐面缺少部分是否属于应计收入行为,及时调整作收入处理;
2) 、已收取款项的收入项目是否尚挂在往来帐中未调整总收入;
3) 、对长期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已达税法规定年限应计收入处理;
4) 、对费用、成本、资产项目中的直接计减收入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2、废料收入是否已在帐上反映,是否符合企业经营的客观情况;
3、公司是否有规范的盘点制度,有对盘盈资产是否已作帐务处理;
4、往来应收款项中有否企业间借货,是否计提了当年应收利息;
5、按完工进度和工程量确定收入,是否已有足够客观依据。
二 . 正确核算费用项目:重点关注
1. 关注利息:
①列支标准用途
②对外投资借款及关联方具体规定
③集团模式
④资本化的规定
列支标准 . 用途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 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 借款利息支出标准 (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 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及经批准集 资的利息支出) ,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我县暂确定为 12%)计算数 额以内部分, 准予按实扣除。 纳税人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应附借款合同及合法凭据 (支付给 企业的为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收款收据或地税发票、支付给个人的为地税发票)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上述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 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 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 应将 其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当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 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对外投资借款及关联方具体规定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从关联方借入资金,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的,超过部分的利 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0%以内的部分,符合上述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 除。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 符合上述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 可以直接扣除, 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集团模式下的利息列支
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之间的资金管理模式符合 “ 集团公司统一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 ” 的, 所属企业所承担的相应利息可税前扣除, 如集团所属企业利用集团的贷款再次向下一级企业 拨付资金, 下一级企业所承担的相应利息也可税前扣除。 所属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利息, 不得 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利息资本化的有关规定有关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 需注意 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1)购置固定资产时,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在 3个月以上的,其中断期间发 生的借款费用, 不计入所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 直接在发生当期扣除; 但如果中断是使购置 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予资本化。 (2)企业借款除非明确用于开发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将非指明用途的借款费用分配 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如果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 已按技术开发费 (研究开发费) 进行归集的, 有关开发所需借款的利息费用按技术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 可以直接计入发生 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予资本化。
(3) 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与借款期间长短无直接关系。 如果某纳税年度企业发生长期借款,
并且没有指定用途, 当期也没有发生购置固定资产支出, 则其借款费用全部可直接扣除。 但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除外。 (4)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 除购置固定资产 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外资企业的特殊规定 :
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资企、 业, 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 相当于投 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不予列支。
利息项目下的财务处理重点
1、有否需要有单独资本化项目需要从财务费用中转出;
2、建议集团内资金(关联企业间)统一个帐务往来结算;
3、年度间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通过预提费用来调整;
4、关注超标准、非合法列支凭证的利息列支项目;
5、外资企业准备利息列支报备案资料。
2、关注工资
①工资薪金支出范围
②列支标准③支付时间规定
④三项经费的列提
工资薪金支出范围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 (包括固 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 贴 (含差旅费津贴 ) 、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 、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 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 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4)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7) 独生子女补贴; (8) 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列支标准自 2006年 7月 1日起, 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 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 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 2006年 6月 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 超过规定扣除标 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 6个月扣除。
支付时间规定企业在年末已计提的应付工资,应在 2006年 1月底以前实际支付,否则应调 减已计提的工资总额 (去年县局内资政策 ) 三项经费的列提
1、企业按计税工资的 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可在税前扣除。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 会拨交的经费, 凭工会组织开具的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在税前扣除。 凡不能出具 《工 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按计税工资的 1.5%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税前扣除。
外资企业的规定 :
企业支付给中、外籍职工的工资,可由企业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自行决定工资总额并从实列支,但应当对企业的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 料,上报税务机关备案。
对于年终奖、 先进工作者奖、 创造发明奖等非经常性的奖励支出, 应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中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工资项目下的财务处理重点
(1) 、非工资项目的费用是否单独核算,如冷饮高温费、通讯费、独生子女费、个人负担的 住房公积金等;
(2) 、上、下半年间的工资计提和发放是否单独计列;
(3) 、尽可能在年底前在帐务中实付工资;
(4) 、三项经费的准确计提,足额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5) 、外资企业准备工资报批备案资料。
3. 关注限额性费用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劳动保护费
通讯费:仍按主要负责人 500元 /月,其他人员 300元 /月标准掌握,企业应在 2月底前报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
保险费 :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 工资总额 5%的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 4%的范围内,可在税前扣 除上述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基数一致。
劳动保护费
1、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费据实列支。
2、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费支出,盈利企业按在职允许着装的职工人均 1000元 /年以内按实税前扣除, 亏损企业按在职允许着装的职工人均 700元 /年以内按实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特殊工种职工的劳动保护服的支出费用可从实列支。
3、每年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的时间为 4个月,其中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 120元;非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 10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 95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补贴可在 上述标准内,在税前据实扣除。
4、企业以劳动保护支出的名义发放现金的,应一并计入工资总额。
限额性费用的财务处理重点
(1) 、是否单独设置归案科目;
(2) 、是否已足额享受,非足额时,有否计入其他科目的费用;
(3) 、超额列支情况下,是否有归案错误情况,或选择其他列支途径。
4. 关注折旧
折旧范折旧率和折旧政策纳税人的固定资产, 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 停止 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
固资的原始凭证 :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购置固定资产(包括拍买购入) ,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对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 度、 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 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 乘确定。 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的, 可参考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鉴定。 企业按 税务机关确定的年限计算税前可扣除的折旧。
折旧项目下财务处理重点:
(1) 、新增固定资产的归类、折旧率、已提折旧是否符合政策;
(2) 、是否有停用与其他未予列支折旧的固定资产;
(3) 、是否足额准确计提(未提足和超提都是损失) 。
5. 关注摊销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摊费用
低值易耗品
摊销项目下财务处理重点:
正确汇集费用,当年应摊销部分在年末一次性计入成本、准备金项目下财务处理重点:
(1) 、内资企业按政策提足坏帐准备;
(2) 、其他税法上未予列支的准备金尽可能不要计提。
6. 关注准备金
可提坏帐准备的标准和方法其他准备金
关于坏帐准备金的提取范围
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提取 5‰ 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 准备金的范围按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 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帐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计提坏 帐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应收票据转入 “ 其他应收款 ” 和 “ 应收 帐款 ” 科目后计提坏帐准备,向职工个人的垫付款项不得计提坏帐准备。
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
(1) 、 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 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国家 税收规定外,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包括资产准备、 风险 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 企业已提取减值、 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 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 因价 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 上述资产中的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3) 、 企业已提取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 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 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7. 关注佣金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 、有合法真实凭证;
(2)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 雇员 ) ;
(3)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 5%。
三、关注财产损失
1、当年损失当年进成本当年抵扣;
2、正常损失 . 保备证据直接扣除列支;
3、非常损失经审批才能扣除 4. 报审时间规定 . 证据程序 5. 损失不予扣除的列外情况
财产损失这里所指的,不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正常损耗。
主要指:
ν 1、固定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不能盈亏相抵) 、毁损、报废净损失,是指 企业固定资产清理结束并作出相应的会计财务处理后的净损失, 即发生损失的固定资产原值 加上固定资产清理费减去累计折旧减去残值收入后的净值为损失金额。
ν 2、流动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不能盈亏相抵) 、毁损、报废净损失,是指 企业流动资产清理结束并作出相应财务处理后的净损失, 即发生损失的流动资产成本价加相 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减残料收入后的净值为损失金额。
ν 3、坏账损失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坏帐损失:ν
(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ν
ν(2)因债轰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ν(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 2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财产损失中帐务处理重点:
1、盘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2、处理帐务:及时列入当年成本; 3、准备报批材料、及时 上报审批。
四、关注不合法凭证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制或取得的不合法凭证,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不能 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企业年末已计提的应交税金及附加、 赊购的固定资产已提的折旧及预估入账购入存货已结转 销售成本的部分,应在办理年度申报汇算清缴前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应作纳税调整。
不合法列支凭证的帐务处理重点:
1、平时严格审查; 2、结帐前关注大额凭证; 3、能调整和挽救的及时处置。
五、关注减免税资格的确认和审批
纳税人符合报批类减免税条件的, 最迟在 2月底前应提出申请, 逾期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在 办理汇算清缴时,必须取得税务机关同意批复,否则不得享受减免税。
六、关于亏损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 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 一年弥补不足的, 可以 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 5年, 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 计算。
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 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 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 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 又有免税项目, 其应 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是冲抵免税项目后的余额。 此外,因纳税调整项目(弥补亏损、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境外收益、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 废收益、股息收入、 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家补贴收入及其他项目) 引起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负数,不作年度亏损,不能用企业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投资业务会计处理应注意的问题
一、“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时间确定
《 企业 会计 准则-投资》(简称《投资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投资时已计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以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1:甲企业于2000年1月8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a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10000股,价格为10元/股,另支付相关税费280元,款项均用银行存款付讫,准备短期持有。a 公司于2000年4月20日公告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不含税费),并于当年5月6日如数发放。
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0年1月8日,购入a 公司股票时。
借:短期投资 100280
贷:银行存款 100280
②2000年4月20日a 公司公告分派现金股利时,不做会计处理。
③2000年5月6日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短期投资 2000
以上处理看似符合《投资准则》中的有关规定,但仔细 分析 ,笔者认为其中有不妥之处,对于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被投资单位公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已到债券付息日(但尚未领取)时确认为应收项目,同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理由是:
①这样处理与事实相符,符合客观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
②短期投资确认应收项目应与长期投资处理相符。不能因为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和期限不同,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收取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就不应确认为应收项目。
③这种处理能客观核算短期投资的业务。如果投资企业在现金股利公告日或债券付息日与现金股利或利息实际收到日之间出售短期投资,那么按《投资准则》处理,则因在现金股利公告日或债券付息日没有确认其为应收项目,便会导致处置短期投资核算与客观事实不符。下面,进一步举例来说明。
例2:接例1,甲企业因经营急需资金,于2000年4月28日将持有a 公司普通股股票10000股全部出售,实得款项99000元存入银行。
按照《投资准则》有关规定,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9000
投资收益 1280
贷:短期投资 100280
从这一会计处理中,看不出投资企业对在出售股票前所获得的股票投资的现金股利2000元进行了核算,显然这与事实不相符,违背了客观性原则。如若加以补充核算(即贷应收股利2000元),既不能正确核算处置短期投资(股票投资)的损益,又由于没有确认应收股利(即借应收股利2000元)而与账目不符。
因此,笔者认为,例1的会计处理应为:
①2000年1月8日,甲企业购入a 公司股票时。
借:短期投资 100280
贷:银行存款 100280
②2000年4月20日a 公司公告派发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2000
贷:短期投资 2000
③2000年5月6日实收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应收股利 2000
例2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99000
投资收益 1280
贷:短期投资 98280
应收股利 2000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在被投资单位公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 计算 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明细科目)是否存在一个调整限额
《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的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公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但《投资准则》对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公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所分得的部分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未能说明“损益调整”是否存在一个调整限额的 问题 。笔者认为,这一“损益调整”应有一个限额。
例3:a 企业于2000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3100万元购入甲公司60%发行在外的股份。1999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000万元。甲公司2000年实现净利润400万元,2001年4月8日甲公司公告分派现金股利500万元;2001年实现净利润300万元,2002年4月10日公告分派现金股利100万元。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
a 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0年1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投资成本) 3100
贷:银行存款 3100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投资成本) 100
②2000年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240
贷:投资收益 240
借:投资收益 1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0
③2001年4月8日。
借:应收股利 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300
④2001年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180
贷:投资收益 180
借:投资收益 1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0
⑤2002年4月10日。
借:应收股利 6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60
以上会计处理,看似符合《投资准则》有关权益法的规定,但仔细分析,笔者认为其中仍有不妥之处。2001年4月8日甲公司公告分派现金股利500万元,a 企业不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全部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明细科目),而应以取得甲公司股权后实现的净利润400万元为限额,即只能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明细科目)240万元。而属于取得甲公司股权前实现的净利润100万元的分配额,a 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明细科目)60万元。以后年度,若甲公司实现净利润,a 企业应在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收益分享额中首先转回累计已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明细科目)部分,然后将多余的部分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明细科目)。
因此,笔者认为例3的会计处理应为:
①2000年1月1日。
电商业务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标题
电商业务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2013-12-11 13:37:58来源:作者:徐秋菊?刘光军【?大?中?小?】
按照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分类,电子商务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如B2B(Business to Business)、B2C(Business to Customer)、C2B(Customer to Business)、C2C(Customer to Customer)等。有的人还提到了B2G(Business to Government)模式,实际上这种模式与B2B模式类似。还有A2C(Agents to Consumer)模式,即由产品制造商或区域大分销平台直接将产品销售给客户,这与B2C模式类似。所以,本文主要探讨的是B2B、B2C、C2C、C2B模式下的会计核算问题。各种电商模式具体如图1所示:
一、电商业务中会计核算主体确认问题
电商业务中,争论焦点之一是应不应该对个人网店征税的问题。这个问题从会计核算角度出发,实际上就是会计核算主体的确认问题,即会计主体假设问题。
从图1中可以看出,B2B、B2C、C2B模式下的“B”,肯定符合会计主体假设,应进行具体的会计核算,问题是C2B(如企业从个人网店购买物品,作为福利发给员工)和C2C模式中“C”的会计核算主体确认问题。
不管C2B还是C2C模式下的销售,销售方本身是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一个主体,其本质上相当于农贸市场上的“摊位(地摊)”。尽管有些学者对此提出加强税收监管的意见和建议,但笔者认为,这一块不应纳入税收管理范畴(至少现在如此),因为其属于地摊交易性质的销售,顶多属于“城管”管理范围,如果其资本雄厚到能够注册登记并进入农贸市场租购一套门面或直接开设实体店的话,也就没有必要在农贸市场外遭受“城管”吆三喝四了。同时,对此领域进行税收征管也存在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过高的问题,甚至存在“与民争利”之嫌。所以,C2C或C2B中的个人网店不符合会计主体假设,其会计核算也没有存在的绝对必要性。
二、主要业务流程应注意的会计核算问题
1. 电商模式下资金流转与购销业务的会计核算。电商模式下的资金流转与传统购销模式下的资金转移不同,电商模式下资金不是直接在银行账户之间转移,而是多了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仅以支付宝为例,下同)。如购货方将其银行存款转移到支付宝账户购货,然后网商发货,经购货方确认后,通知支付宝付款,这时资金才转移到销售商。具体如图2所示:
从图2可以看出,购货方发出电子支付指令,从其银行向支付宝划拨款项时,应视同发生了一笔业务。 因为支付宝从本质上看是一个网络支付平台,为交易双方的资金往来提供安全和方便的服务,尽管有发展到网络银行的性质,但其本质上还不是金融机构,不应视同“银行存款”进行核算。所以,建议以“其他货币资金——在线支付存款——××账户”科目进行处理。这样既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又与实际相吻
合,通俗易懂,便于核算。
购货方具体的会计核算如下:
(1)购货方将其银行存款转移到支付宝账户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在线支付存款——××账户
贷:银行存款
(2)购货方收到货物,并通知支付宝账户支付购货款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在线支付存款——××账户
如果是销售方,则其会计核算具有相对性,具体如下:
(1)销售方发出货物时(收入暂不入账,等到对方确认收货并收到支付宝款项时再确认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销售方收到客户支付宝账户划拨的款项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在线支付存款——××账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销售方如果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资金转移到银行存款,则: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在线支付存款——××账户
可以看出,在网络经济下,为简化会计核算,传统的权责发生制已经发生动摇。故从会计核算效率和网络经济的特点出发,建议采取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从而极大地简化电商模式下的会计核算,这将是大势所趋。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成网络银行的话,以上会计核算将更为简化,当然,这是支付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问题,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
2. 电商模式下网络分销的会计核算。电商企业的分销商可能是其分公司,也可能是个人网店,从而会计核算上有其不同点:作为分公司,很明显应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其会计报表应由总公司进行汇总,而非合并;而个人网店的销售额应直接并入电商总部,由总部统一核算。
3. 电商模式下存货流转的会计核算。目前,很多电商企业在存货管理上使用电子商务ERP软件进行管理,由于ERP软件的财务模板核算功能不全,实务中会计核算又使用专门的财务软件,而同时网络平台上又有一套存货数据,很容易导致存货管理出现混乱。
所以,电子商务ERP软件、财务软件、网络平台中的存货数据,应实现三账合一,并与实物数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对。否则很容易导致存货管理不实,以及收入和成本核算不准确的情况发生。同时,建议电子商务ERP软件供应商增强其财务模块功能,财务软件供应商升级版本,使之能与网络系统数据即时对接。
4. 电商模式下销售货物同时赠送礼品时的会计核算。电商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有时会随商品销售赠送礼品给顾客,以刺激顾客的购买欲。这种情况发生频繁,也是电商企业会计核算不可回避的一个实际问题。送赠品是一种促销手段,赠品的成本应该进入企业的促销费用。企业购入的礼品若单位价值不高,为简便核算,可以在购入时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如果礼品单位价值较高、库管人员配备充足,为加强管理,可以单独建立台账,以加强该部分资产的管理。
5. 电子商务ERP软件方面的会计核算。电商企业如果购买的电子商务ERP软件金额较大,应视同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和摊销;如果是分期付费的,则视同无形资产使用费进行核算。支付使用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货币资金——在线支付存款——××账户
6. 电商模式下网络推广费用的会计核算。网络推广费按范围分为站内推广费和站外推广费,站内推广如直通车、站外推广如阿里妈妈。毋庸置疑,这些费用应计入销售费用,关键是原始单据的取得问题。长期合作广告商定期提供发票的,以发票金额入账;不能提供发票的,将完整电子交易记录作为原始单据,这可能是不合法但合理的一种无奈选择。所以,税务部门对电子发票的监管应提上日程。具体会计核算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货币资金——在线支付存款——××账户
7. C2B模式下购货的会计核算。C2B模式,指作为正式单位的购货方从个人网店购物。这相当于企业从农贸市场购买商品分发给员工,这是一种较特殊的电商模式。部分单位借助员工的个人支付宝账户从网上购物,然后以单位员工的身份进行报账处理,这种情况容易给税务稽查留下把柄。建议以单位为主体开设支付宝账户,在目前条件下还是力求从电商企业而非个人网店购物,否则将给会计核算带来一系列难题。实际上,针对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票据法》的修订及电子票据的推出将是必然的选择。
三、电商模式下会计核算的规范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电子商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尤其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文件。这将导致电商企业会计核算缺乏可比性和一致性,尤其是电商业务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的企业,受到的影响就更大。在电子商务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报表编制及会计档案保管等规定依然是空白的情况下,建议有关部门抓紧时间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1. 薛瑜.网络经济条件下的财务会计问题研究.会计师,2012;3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经济法.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3. 许国柱等.电子商务实务.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会计实操经验】企业易货交易应注意的问题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会计实操经验】企业易货交易应注意的问题
(一)易货服务公司的选择问题
易货服务公司是交易的润滑剂,特别是在商品供需信息不对称的 情况下,尤其需要易货服务公司穿针引线,帮助企业完成易货交 易。但交易覆盖面太小不足以使参与企业获较多的交易机会,往往 出现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难以易出,企业自身所需的产品易入困 难。因此,企业最好还是选择较有影响力的客户量大、信誉高的、 跨区域的易货服务公司,且不能过于计较手续费,重要的是易货服 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能满足企业需求。
(二)企业易出商品或服务的定价问题
企业易出商品或服务的定价要合理,要根据易出商品的质量、市 场供求状况(畅销或滞销) 、竞争对手、替代商品和购买力等因 素,采取富有弹性的、多样化的价格策略,适当地让利,但要避免 扰乱当前的商品价格体系,尽可能减少对原有商品营销渠道的负面 影响。
(三)交易对象的信用问题
信用缺失是我国构成易货贸易发展的一大 “ 软肋 ” ,易货方式的 一大风险就是已交付货物的一方可能收不到另一方应交付的货物或 者货物的数量(或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如果易货主要是为了化 解 “ 三角债 ” ,再产生新的债务纠纷更是得不偿失。由于目前无专 门的易货监管机构,企业在易货过程中出现问题往往投诉困难。企 业易货经营中,会接触许多不同的客户,应对厂家的信誉和易入产 品的质量进行调查,分析信用风险,然后评估是否可以易货,从而
电商业务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电商业务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摘要】目前,电子商务发展得如火如荼,尽管金融机构出台了网上支付方面的管理规定,但会计核算方面的规定依然是空白。本文从电商业务的会计核算主体、业务处理以及规范化管理等角度,进行了相应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 核算主体 支付平台
按照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分类,电子商务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如B2B(Business to Business)、B2C(Business to Customer)、C2B(Customer to Business)、C2C(Customer to Customer)等。有的人还提到了B2G(Business to Government)模式,实际上这种模式与B2B模式类似。还有A2C(Agents to Consumer)模式,即由产品制造商或区域大分销平台直接将产品销售给客户,这与B2C模式类似。所以,本文主要探讨的是B2B、B2C、C2C、C2B模式下的会计核算问题。各种电商模式具体如图1所示:
一、电商业务中会计核算主体确认问题
电商业务中,争论焦点之一是应不应该对个人网店征税的问题。这个问题从会计核算角度出发,实际上就是会计核算主体的确认问题,即会计主体假设问题。
从图1中可以看出,B2B、B2C、C2B模式下的“B”,肯定符合会计主体假设,应进行具体的会计核算,问题是C2B(如企业从个人网店购买物品,作为福利发给员工)和C2C模式中“C”的会计核算主体确认问题。
不管C2B还是C2C模式下的销售,销售方本身是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一个主体,其本质上相当于农贸市场上的“摊位(地摊)”。尽管有些学者对此提出加强税收监管的意见和建议,但笔者认为,这一块不应纳入税收管理范畴(至少现在如此),因为其属于地摊交易性质的销售,顶多属于“城管”管理范围,如果其资本雄厚到能够注册登记并进入农贸市场租购一套门面或直接开设实体店的话,也就没有必要在农贸市场外遭受“城管”吆三喝四了。同时,对此领域进行税收征管也存在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过高的问题,甚至存在“与民争利”之嫌。所以,C2C或C2B中的个人网店不符合会计主体假设,其会计核算也没有存在的绝对必要性。
二、主要业务流程应注意的会计核算问题
1. 电商模式下资金流转与购销业务的会计核算。电商模式下的资金流转与传统购销模式下的资金转移不同,电商模式下资金不是直接在银行账户之间转移,而是多了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仅以支付宝为例,下同)。如购货方将其银行存款转移到支付宝账户购货,然后网商发货,经购货方确认后,通知支付宝付款,这时资金才转移到销售商。具体如图2所示:
从图2可以看出,购货方发出电子支付指令,从其银行向支付宝划拨款项时,应视同发生了一笔业务。 因为支付宝从本质上看是一个网络支付平台,为交易双方的资金往来提供安全和方便的服务,尽管有发展到网络银行的性质,但其本质上还不是金融机构,不应视同“银行存款”进行核算。所以,建议以“其他货币资金——在线支付存款——××账户”科目进行处理。这样既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又与实际相吻
合,通俗易懂,便于核算。
购货方具体的会计核算如下:
(1)购货方将其银行存款转移到支付宝账户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在线支付存款——××账户
贷:银行存款
(2)购货方收到货物,并通知支付宝账户支付购货款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在线支付存款——××账户
如果是销售方,则其会计核算具有相对性,具体如下:
(1)销售方发出货物时(收入暂不入账,等到对方确认收货并收到支付宝款项时再确认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销售方收到客户支付宝账户划拨的款项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在线支付存款——××账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销售方如果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资金转移到银行存款,则: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在线支付存款——××账户
可以看出,在网络经济下,为简化会计核算,传统的权责发生制已经发生动摇。故从会计核算效率和网络经济的特点出发,建议采取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从而极大地简化电商模式下的会计核算,这将是大势所趋。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成网络银行的话,以上会计核算将更为简化,当然,这是支付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问题,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
2. 电商模式下网络分销的会计核算。电商企业的分销商可能是其分公司,也可能是个人网店,从而会计核算上有其不同点:作为分公司,很明显应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其会计报表应由总公司进行汇总,而非合并;而个人网店的销售额应直接并入电商总部,由总部统一核算。
3. 电商模式下存货流转的会计核算。目前,很多电商企业在存货管理上使用电子商务ERP软件进行管理,由于ERP软件的财务模板核算功能不全,实务中会计核算又使用专门的财务软件,而同时网络平台上又有一套存货数据,很容易导致存货管理出现混乱。
所以,电子商务ERP软件、财务软件、网络平台中的存货数据,应实现三账合一,并与实物数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对。否则很容易导致存货管理不实,以及收入和成本核算不准确的情况发生。同时,建议电子商务ERP软件供应商增强其财务模块功能,财务软件供应商升级版本,使之能与网络系统数据即时对接。
4. 电商模式下销售货物同时赠送礼品时的会计核算。电商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有时会随商品销售赠送礼品给顾客,以刺激顾客的购买欲。这种情况发生频繁,也是电商企业会计核算不可回避的一个实际问题。送赠品是一种促销手段,赠品的成本应该进入企业的促销费用。企业购入的礼品若单位价值不高,为简便核算,可以在购入时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如果礼品单位价值较高、库管人员配备充足,为加强管理,可以单独建立台账,以加强该部分资产的管理。
5. 电子商务ERP软件方面的会计核算。电商企业如果购买的电子商务ERP软件金额较大,应视同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和摊销;如果是分期付费的,则视同无形资产使用费进行核算。支付使用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货币资金——在线支付存款——××账户
6. 电商模式下网络推广费用的会计核算。网络推广费按范围分为站内推广费和站外推广费,站内推广如直通车、站外推广如阿里妈妈。毋庸置疑,这些费用应计入销售费用,关键是原始单据的取得问题。长期合作广告商定期提供发票的,以发票金额入账;不能提供发票的,将完整电子交易记录作为原始单据,这可能是不合法但合理的一种无奈选择。所以,税务部门对电子发票的监管应提上日程。具体会计核算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货币资金——在线支付存款——××账户
7. C2B模式下购货的会计核算。C2B模式,指作为正式单位的购货方从个人网店购物。这相当于企业从农贸市场购买商品分发给员工,这是一种较特殊的电商模式。部分单位借助员工的个人支付宝账户从网上购物,然后以单位员工的身份进行报账处理,这种情况容易给税务稽查留下把柄。建议以单位为主体开设支付宝账户,在目前条件下还是力求从电商企业而非个人网店购物,否则将给会计核算带来一系列难题。实际上,针对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票据法》的修订及电子票据的推出将是必然的选择。
三、电商模式下会计核算的规范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电子商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尤其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文件。这将导致电商企业会计核算缺乏可比性和一致性,尤其是电商业务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的企业,受到的影响就更大。在电子商务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报表编制及会计档案保管等规定依然是空白的情况下,建议有关部门抓紧时间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1. 薛瑜.网络经济条件下的财务会计问题研究.会计师,2012;3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经济法.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3. 许国柱等.电子商务实务.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作 者】
徐秋菊 刘光军
【作者单位】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四川乐山 6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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