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 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一般最惠国待遇
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
(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
(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
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 (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对于本协定附件七所列的各缔约国,本款(甲)项及(乙)项所称1947年4月10日的日期,应分别以这个附件所列的日期代替。
第二条
减让表
1.(甲)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
(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一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减让表所列普通关税的超出部分。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
(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二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按照本协定第一条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减让表所列普通关税的超出部分。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但本条的规定并不妨碍缔约国维持在本协定签订日关于何种货物可按优惠税率进口的已有规定。
2.本条不妨碍缔约国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下列税费: (甲)与相同国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所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 (乙)按本协定第六条征收的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
(丙)相当于提供服务成本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3.缔约国不得变更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货币的折合方法,以损害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所列的任何减让的价值。 4.当缔约国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对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列名的某种产品的进口建立、维持或授权实施某种垄断时,这种垄断平均提供的保护,除减让表内有规定或原谈判减让的各缔约国另有协议外,不得超过有关减让表所列的保护水平。但本款的规定,并不限制缔约国根据本协定的其他规定,向本国生产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
5.如果一缔约国相信某一产品应享受的待遇在本协定所附另一缔约国的减让表所订的减让中已有规定,并认为另一缔约国未给予此种待遇时,这一缔约国可以直接提请另一缔约国注意这一问题。后一缔约国如同意减让表所规定的待遇确系对方所要求的待遇,但声明:由于本国法院或其他有关当局的决定,按照本国税法有关产品不能归入可以享受减让表的应有待遇的一类,因而不能给予这项待遇时,则这两个缔约国,连同其他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国,应立即进一步进行协商,以便对这一问题达成补偿性的调整办法。
6.(甲)缔约国若是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其减让表所列的从量关税和费用以及其维持的从量关税和费用的优惠差额,系以这一国家的货币按照国际货币基金在本协定签订之日所接受或临时认可的平价表示。因此,当这项平价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定降低达20%时,上述从量关税和费用以及优惠差额可根据平价的降低作必要的调整;但须经缔约国全体(指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采取联合行动的
缔约各国)同意这种调整不致损害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及本协定其他部分所列减让的价值,而对于与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有关的一切因素,都应予以适当考虑。
(乙)对于不是国际货币基金成员国的缔约国,自其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或按照本协定第十五条签订特别汇兑协定之日起,上述规定也应适用。
7.本协定所附的各减让表,应视为本协定第一部分的组成部分。 编辑本段第二部分
第三条
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
1.各缔约国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2.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3.与本条第二款有抵触的现行实施的国内税,如果是1947年4月10日有效的贸易协定中所特别规定允许征收的,而且在有关贸易协定中还规定了凡已征收这种国内税的产品,它的进口关税即不能任意增加,则征收这种国内税的缔约国,可以推迟实施本条第二款的规
定,直到在贸易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得到解除,并能将进口关税增加到抵销国内税保护因素所必须的水平时为止。
4.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但本款的规定不应妨碍国内差别运输费用的实施,如果实施这种差别运输费用纯系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使用而与产品的国别无关。
5.缔约国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某一特定数量或比例的条例对象产品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国还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6.本条第五款的规定不适用于1939年7月1日,或1947年4月10日,或1948年3月24日(各缔约国可以从这三个日期中自行选择一个日期)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效实施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但这种条例如与本条第五款的规定有抵触,不应采取损害进口货的利益的办法来加以修改,应该把它们当做关税来进行谈判。
7.任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实施时不得把这种数量或比例在不同的国外供应来源之间进行分配。
8.(甲)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办供政府公用、非为商业转售或用以生产供商业上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或规定。
(乙)本条的规定不妨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的贴补,包括从按本条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贴补。
9.各缔约国认为,规定国内物价最高限额的管理办法,即使符合本条的其他规定,对供应进口产品的缔约国的利益,可能产生有害的影响。因此,实施这种办法的缔约国,应考虑出口缔约国的利益,以求在最大可能限度内,避免对它们造成损害。
10.本条的规定不妨碍缔约国建立或者维持符合本协定第四条要求的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第四条
有关电影片的特殊规定
缔约国在建立或维持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时,应采取符合以下要求的放映限额办法:
(甲)放映限额可以规定,在不短于一年的指定时间内,国产电影片的放映应在各国的电影片商业性放映所实际使用的总时间内占一定最低比例;放映限额应以每年或其相当期间内每一电影院的放映时间作为计算基础。
(乙)除根据放映限额为国产电影片保留的放映时间以外,其他放映时间,包括原为国产电影片保留后经管理当局开放的时间在内,不得正式或实际上依照电影片的不同来源进行分配。
(丙)虽有本条(乙)项的规定,任一缔约国可以维持符合本条(甲)项要求的放映限额办法,在实施这项办法的国家以外,对某一
国家的电影片保留一最低比例的放映时间。
(丁)放映限额的限制、放宽或取消,须通过谈判确定。
第五条
过境自由
1.货物(包括行李在内)、船舶及其他运输工具,经由一缔约国的领土通过,不论有无转船、存仓、起卸或改变运输方式,只要通过的路程是全部运程的一部分,而运输的起点和终点又在运输所经的缔约国的领土以外,应视为经由这一缔约国领土过境,这种性质的运输本条定名为'过境运输'。
2.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有权按照最便于国际过境的路线通过每一缔约国的领土自由过境。不得以船舶的国籍、来源地、出发地、进入港、驶出港或目的港的不同,或者以有关货物、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所有权的任何情况,作为实施差别待遇的依据。
3.缔约国对通过其领土的过境运输,可以要求在适当的海关报关;但是,除了未遵守应适用的海关法令条例的以外,这种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不应受到不必要的耽延或限制,并应对它免征关税、过境税或有关过境的其他费用,但运输费用以及相当于因过境而支出的行政费用或提供服务成本的费用,不在此限。
4.缔约国对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所征收的费用及所实施的条例必须合理,并应考虑运输的各种情况。
5.在有关过境的费用、条例和手续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前
往其他缔约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来自或前往任何第三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
6.一缔约国对经由另一缔约国领土过境的产品所给的待遇,不应低于这些产品如未经另一缔约国领土过境,而直接从原产地运到目的地时所应给予的待遇。但是,如果直接运输是某些货物在进口时得以享受优惠税率的必要条件或与缔约国征收关税的某种估价办法有关,则缔约国得保留其在本协定签订之日已实施的有关直接运输的那些规定。
7.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的过境,但对空运过境货物(包括行李在内)则应适用。
第六条
反倾销税和反贴补税
1.各缔约国认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本条所称一产品以低于它的正常价值挤入进口国的贸易内,系指从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产品的价格: (甲)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或
(乙)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低于:
(1)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
(2)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但对每一具体事例的销售条件的差异、赋税的差异以及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其他差异,必须予以适当考虑。
2.缔约国为了抵销或防止倾消,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本条所称的倾销差额,系指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所确定的价格差额。
3.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对这种产品征收的反贴补税,在金额上不得超过这种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得到的奖金或贴补的估计数额。一种产品于运输时得到的特别补贴,也应包括在这一数额以内。“反补贴税”一词应理解为:为了抵消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贴补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
4.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
5.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抵消倾销或出口贴补,而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贴补税。
6.(甲)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领土产品的进口,除了断定倾销或贴补的后果会对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严重阻碍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以外,不得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
(乙)为了抵消倾销或贴补对另一个向进口缔约国领土输出某一
产品的缔约国的领土内某一工业造成的重大损害或产生的重大威胁,缔约国全体可以解除本款(甲)项规定的要求,允许这一进口缔约国对有关产品的进口征收倾销税或反贴补税。如果缔约国全体发现某种贴补对另一个向进口缔约国领土输出有关产品的缔约国的领土内某一工业正在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它们应解除本款(甲)项规定的要求,允许征收反倾销税。
(丙)然而,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果延迟将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一缔约国虽未经缔约国全体事前批准,也可以为本款(乙)项所述的目的而征收反贴补税;但这项行动应立即向缔约国全体报告,如未获批准,这种反贴补税应即予以撤销。
7.凡与出口价格的变动无关,为稳定国内价格或为稳定某一初级产品生产者的收入而建立的制度,即令它有时会使出口商品的售价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可比价格,也不应认为造成了本条第六款所称的重大损害,如果与有关商品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国各国协商后确认:
(甲)这一制度也曾使商品的出口售价高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时的可比价格,而且
(乙)这一制度的实施,由于对生产的有效管制或其他原因,不至于不适当地刺激出口,或在其他方面严重损害其他缔约国的利益。
第七条
海关估价
1.缔约各国承认本条下列各款规定的估价一般原则有效;缔约
各国还承担义务,保证对所有以价值作为输出入征收关税或其他费用或实施限制的依据的产品,实施这些原则。另外,经另一缔约国提出要求,缔约各国应根据这些原则检查各自国家有关海关估价的法令或条例的执行情况,缔约国全体可以要求缔约各国就执行本条规定所采取的步骤提供报告。
2.(甲)海关对进口商品的估价,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得以国产品的价格或者以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依据。
(乙)“实际价格”系指,在进口国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于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某一商品或相同商品出售或兜售的价格。由于这一商品或相同商品的价格在具体交易中系随数量而转移,为统一计,本条所称的价格系指下述数量之一价格: (1)可比数量,或
(2)与输出国和输入国贸易之间出售较大商品数量相比,不致使进口商不利的那种数量。
(丙)按照本款(乙)项的规定不能确定实际价格时,海关的估价应以可确定的最接近于实际价格的相当价格为根据。
3.海关对进口产品的估价,不应包括原产国或输出国所实施的但对进口产品已予免征,或已经退税,或将要予以退税的任何国内税。
4.(甲)除本款另有规定者外,当一缔约国为了本条第二款的目的,须将另一国货币表示的价格折成本国货币时,它对每一有关货币所使用的外汇折合率,应以符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条款规定的平价或
以基金认可的汇率为根据,或以符合本协定第十五条签订的特别外汇协定规定的平价为根据。
(乙)如果没有规定的平价或认可的汇率,则折合率应有效地反映这种货币在商业交易中的现行价值。
(丙)对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条款的规定可以保留多种折合率的外币,缔约国在全体取得国际货币基金的同意后,应制订管理缔约各国折合这种外币的规则。缔约国为了本条第二款的目的,可以对这种外币实施这种规则,以代替平价的使用。在缔约国全体未通过这些规则以前,缔约国为了本条第二款的目的,可以对这种货币采用旨在有效反映这种货币在商业交易上的价值而制订的折合规则。
(丁)本款的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缔约国改变在本协定签订之日已在其领土内实施的为海关目的所使用的货币折合办法,如果这种改变会普遍增加应纳关税的效果。
5.另如果产品系以价值作为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用或实施限制的依据,则确定产品价值的根据和方法必须稳定,并应广为公告,以便贸易商能够相当准确地估计海关的估价。
第八条
规费和输出入手续
1.(甲)缔约国对输出入及有关输出入所征的除进出口关税和本协定第三条所述国内税以外的任何种类的规费和费用,不应成为对国产品的一种间接保护,也不应成为为了财政目的而征收的一种进口税或出口税。
(乙)各缔约国认为:本款(甲)项所称规费和费用的数量和种类有必要予以减少。
(丙)各缔约国认为:输出入手续的负担和繁琐,应降低到最低限度;规定的输出入单证应当减少和简化。
2.经另一缔约国或经缔约国全体提出请求,一缔约国应根据本条的规定检查它的法令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3.缔约国对违反海关规章和手续的轻微事项,不得严加处罚。特别是对海关单证上的某种易于改正和显无欺骗意图或重大过失的漏填、误填,更不应科以超过警告程度的处罚。
4.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政府当局在有关输出入方面所实施的规费、费用、手续及规定,包括有关输出入的下述事项:
(甲)领事事项,如领事签证发票及证明;
(乙)数量限制;
(丙)许可证;
(丁)外汇管制;
(戊)统计事项;
(己)文件、单据和证明;
(庚)分析和检查;以及
(辛)检疫、卫生及蒸熏消毒。
第九条
原产国标记
1.一缔约国在有关标记规定方面对其他缔约国领土产品所给的
待遇,应不低于对第三国相同产品所给的待遇。
2.缔约各国认为,在采用和贯彻实施原产国标记的法令和条例时,对这些措施对出口国的贸易和工业可能造成的困难及不便应减少到最低程度;但应适当注意防止欺骗性的或易引起误解的标记,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只要行政上许可,缔约各国应允许所要求的原产国标记在进口时贴在商品上。
4.缔约各国的有关进口产品标记的法令和条例,应不致在遵照办理时会使产品受到严重损害,或大大降低它的价值,或不合理地增加它的成本。
5.缔约国对于输入前未依照规定办理标记的行为,除不合理地拖延不更正,或贴欺骗性的标记,或有意不贴要求的标记以外,原则上不得征收特别税或科以特别处罚。
6.缔约各国应通力合作制止滥用商品名称假冒产品的原产地,以致使受到当地立法保护的某一缔约国领土产品的特殊区域名称或地理名受到损害。每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就业已通知的产品名称适用上述义务问题可能提出的要求或陈述,应予以充分的同情考虑。
第十条
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
1.缔约国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外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
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悉。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也必须公布。但本款的规定并不要求缔约国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2.缔约国采取的按既定统一办法提高进口货物关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或者对进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让实施新的或更严的规定,限制或禁止的普遍的适用的措施,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
3.(甲)缔约各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令、条例、判决和决定。
(乙)为了能够特别对于有关海关事项的行政行为迅速进行检查和纠正,缔约各国应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这种法庭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而它们的决定,除进口商于规定上诉期间向上级法院或法庭提出申诉以外,应由这些机构予以执行,并作为今后实施的准则;但是,如这些机构的中央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它们的决定与法律的既定原则有抵触或与事实不符,它可以采取步骤使这个问题经由另一程序加以检查。 (丙)如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在缔约国领土内实施的事实上能够对行政行为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查,即使这个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以外,本款(乙)项的规定,并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换它。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如被请求,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
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
1.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2.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
(甲)为防止或缓和输出缔约国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
(乙)为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需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出口;
(丙)对任何形式的农渔产品有必要实施的进口限制,如果这种限制是为了贯彻:
(1)限制相同国产品允许生产或销售的数量,或者,相同国产品若是产量不大,限制能直接代替进口产品的国产品的允许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政府措施;或
(2)通过采用免费或低于现行市场价格的办法,将剩余品供国内某些阶层消费以消除相同国产品的暂时过剩,或者,相同国产品若是产量不大,以消除能直接代替进口产品的国产品的暂时过剩的政府措施;或
(3)限制生产系全部或主要地直接依赖于进口而国内产量相对
有限的动物产品允许生产的数量的政府措施。
缔约国按照本款(丙)项对某项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时,应公布今后指定时期内准予进口的产品的全部数量或价值以及可能的变动。同时,根据上述(1)项而实施的限制,不应使产品的进口总量与其国内生产总量间的比例,低于若不执行限制可以合理预期达到的比例。缔约国在确定这个比例时,对前一有代表性的时期的比例以及可能曾经影响或正在影响这个产品贸易的任何特殊因素,均应给予适当的考虑。
第十二条
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
1.虽有本协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缔约国为了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可以限制准许进口的商品数量或价值,但须遵守本条下述各款的规定。
2.(甲)一缔约国根据本条规定而建立、维持或加强的进口限制,不得超过:
(1)为了预防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迫切威胁或制止货币储备严重下降所必须的程度;或(2)对货币储备很低的缔约国,为了使储备合理增长所必需的程度。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对可能正在影响这一缔约国储备或其对储备的需要的任何特殊因素,包括在能够得到特别国外信贷或其他资源的情况下,安排适当使用这种信贷或资源的需要,都应加以适当考虑。
(乙)缔约各国根据本款(甲)项实施的限制,在情况改善时应
逐步予以放宽,只维持根据(甲)项所列情况认为仍有必要实施的为限。如情况改变,已无必要建立或维持根据(甲)项实施的限制,就应立即予以取消。
3.(甲)缔约各国在执行国内政策时承担义务:对维持或恢复各自的国际收支平衡于健全持久的基础上的必要和避免生产资源的非经济使用的好处,予以适当注意。缔约各国认为:要实现上述目标,最好尽可能采取措施扩大而不是缩小国际贸易。
(乙)按本条规定实施限制的缔约各国,可以对不同进口产品或进口产品的不同类别确定不同程度的限制,使比较必需的产品能够优先进口。
(丙)按本条实施限制的缔约各国,承担下列义务:(1)对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贸易或经济利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2)实施的限制不无理地阻碍任何完全禁止其输入即会损害正常贸易渠道的那种最低贸易数量的输入;(3)实施的限制不阻碍商业货样的输入或阻碍专利权、商标、版权或类似程序的遵守。
(丁)缔约各国认为,由于实施某种旨在达到和维持有生产效率的充分就业和旨在发展经济资源的国内政策,一缔约国可能出现高度的进口需求,造成本条第二款(甲)项所述的那种对货币储备的威胁。因此,对一个在其他方面都执行本条规定的缔约国,不得以它的政策的改变使其根据立法实施的限制成为不必要为理由,而要求它撤销或修改它根据本条实施的限制。
4.(甲)建立新的限制或大幅度加强按本条实施的措施因而提高
现行限制一般水平的任何缔约国,应在建立或加强限制后(如能事前协商,则应于建立或加强前),立即与缔约国全体就自己国际收支困难的性质,可能采取的其他补救办法以及这些限制对其他缔约国的经济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协商。
(乙)缔约国全体应在其确定的某一日期,检查在那一日期按本条规定仍在实施的一切限制。从那一日期后一年开始,凡根据本条规定实施进口限制的缔约各国,应每年同缔约国全体进行本款 (甲)项所规定的那种协商。
(丙)(1)缔约国全体在根据上述(甲)项或(乙)项规定同一缔约国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如判定实施的限制与本条或本协定第十三条(受本协定第十四条的限制)的规定不符,它们应指出不符的性质,并可建议对限制作适当的修改。
(2)但是,如缔约国全体经协商后认为,正在实施的限制严重地与本条或与本协定第十三条(受本协定第十四条的限制)的规定不符,认为它对另一缔约国的贸易造成损害或构成威胁,它们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实施限制的缔约国,并应提出旨在使规定在一定限期内得到遵守的适当建议。如实施限制的缔约国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这些建议,缔约国全体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解除贸易受到不利影响的那个缔约国根据本协定对实施限制的缔约国所承担的义务。
(丁)如一缔约国有理由认为另一缔约国按本条实施的限制与本条或本协定第十三条(受本协定第十四条的限制)的规定不符,并认为因此它的贸易受到不利的影响,经这一缔约国提出要求,缔约国全
体应邀请实施限制的缔约国与其进行协商。缔约国全体应先查明,在这两个缔约国之间进行了直接讨论,未达成协议,才能发出这样的邀请。经与缔约国全体协商如果仍不能达成协议,而缔约国全体又认为正在实施与上述规定不符的限制,因而对提出这一程序的那个缔约国的贸易造成损害或构成威胁,则缔约国全体应建议撤销或修改这项限制。如在缔约国全体规定的限期内,并未撤销或修改这项限制,缔约国全体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解除提出这一程序的那个缔约国根据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
(戊)按本款规定办理时,缔约国全体应适当注意影响实施限制的缔约国的出口贸易的任何不利的外部特别因素。
(己)本款的决定,应尽快实施,如果可能,应在开始协商后60天内实施。
5.如果须持久而广泛地维持按本条实施的进口限制,表明存在着普遍的不平衡限制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则缔约国全体应召开会议来讨论是否可由国际收支遭受压力的缔约国,或由国际收支趋向非常有利的缔约国,或由适当的国际机构,采取其他办法以清除造成不平衡的内在因素。如缔约国全体发出这种邀请,缔约各国应参加这种讨论。 第十三条
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
1.除非对所有第三国的相同产品的输入或对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国的输出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以外,任何缔约国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也不得禁止或限制产品向另一缔约国领
土输出。
2.缔约各国对任何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时,应旨在使这种产品的贸易分配尽可能与如果没有这种限制时其他缔约各国预期可能得到的份额相接近;为此目的,缔约各国应遵守下列规定:
(甲)在可能时,应固定准许进口的配额(不论是否在供应国之间进行分配),并应按本条第三款(乙)项的规定,公告其数额; (乙)如不能采用配额办法,可采用无配额的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凭证方式实施限制;
(丙)除为了按本款(丁)项分配配额以外,缔约各国不得只规定从某一特定国家或来源输入有关产品须用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凭证。 (丁)如果配额系在各供应国之间进行分配,实施限制的缔约国可谋求与供应有关产品有实质利害关系的所有缔约国就配额的分配达成协议。如果不能采用这种办法,在考虑了可能已经影响或正在影响有关产品的贸易的特殊因素的情况下,有关缔约国应根据前一代表时期供应产品的缔约国在这一产品进口总量或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将份额分配给与供应产品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国家。除这一份额应予配额所定的限制内进口以外,有关缔约国不得设立任何条件或手续来阻碍任何其他缔约国充分利用其从这一总额或总值中所分得的份额。
3.(甲)在为实施进口限制签发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如与某产品的贸易有利害关系的任何缔约国提出要求,实施限制的缔约国应提供关于限制的管理,最近期间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及其在各供应国之间的分配情况的一切有关资料,但对进口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应不承担
提供资料的义务。
(乙)在进口限制采用固定配额的情况下,实施限制的缔约国应公布今后某一特定时期内将要准许进口的产品总量或总值及其可能的变动。在公布时,有关产品的供应如果已在运输途中的,应不得拒绝其进口;但是,可将它尽可能计算在本期的准许进口的数量以内,必要时也可以计算在下一期或下几期的准许进口数量以内;另外,任何缔约国在对公告后30日内为消费而进口的或为消费而从货栈里提出的有关产品,如果按照惯例系免除这种限制,这种惯例应视为完全符合本款的规定。
(丙)当配额系在各供应国间进行分配的情况下,实施限制的缔约国应将最近根据数量或价值分配给各供应国的配额份额,迅速通知与供应产品有利害关系的所有其他缔约国,并应公告周知。
4.关于按本条第二款(丁)项或本协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丙)项所实施的限制,应首先由实施限制的缔约国选择产品的有代表性时期和估计影响产品贸易的任何特殊因素;但是,在与供应这一产品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任何缔约国或缔约国全体提出请求后,实施限制的缔约国应迅速与其他缔约国或缔约国全体协商,以断定有无必要调整已确定的比例或选定的基期,或重新估计有关的特殊因素,或取消单方面建立的与相应配额的分配或自由利用有关的那些条件、手续或其他规定。
5.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任何缔约国建立或维持的关税配额,而且本条的原则应尽可能地适用于出口限制。
第十四条
非歧视原则的例外
1.按照本协定第十二条或第十八条第二节实施限制的一缔约国,可以在实施限制时背离本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但这种背离应与这一缔约国当时可能按照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或按照根据本协定第十五条第六款签订的特别外汇协定的类似规定对现行国际交易的支付和转让所实施的限制所产生的影响相同。
2.经缔约国全体同意,按照本协定第十二条或第十八条第二节实施进口限制的一缔约国,可以使它的一小部分对外贸易暂时背离本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这样做后,对有关的一个缔约国或几个缔约国造成的利益大大超过对其他缔约国贸易所造成的损害。
3.本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不阻止在国际货币基金中有共同配额的某些领土根据本协定第十二条或第十八条第二节的规定,限制来自其他国家的进口,而不限制它们相互间的进口,但这种限制必须在其他方面符合本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4.本协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或本协定第十八条第二节的规定,并不阻止按照本协定第十二条或按照本协定第十八条第二节实施限制的一缔约国采取不违反本协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措施以指导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5.本协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或本协定第十八条第二节的规定,并不阻止一缔约国:
(甲)实施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十七条允许实施的外汇限制有
相同影响的数量限制,或
(乙)在本协定附件一所称的谈判取得结果以前,根据这一附件内所列的优惠安排而实施的数量限制。
第十五条
外汇安排
1.缔约国全体应谋求与国际货币基金合作,以便缔约国全体与基金在基金所主管的外汇问题和缔约国全体所主管的数量限制或其他贸易措施方面,可以采取一种协调的政策。
2.缔约国全体如果被请求考虑或处理有关货币储备、国际收支或外汇安排的问题,它们应与国际货币基金进行充分的协商。缔约国全体在协商中应接受基金提供的有关外汇、货币储备或国际收支的一切统计或其他调查结果;关于一缔约国在外汇问题上采取的行动是否符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条款,是否符合这一缔约国与缔约国全体之间所签订的外汇特别协定的条件,缔约国全体也应接受基金的判定,缔约国全体如需对涉及本协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甲)项或第十八条第九款所规定的标准的案件作出最后决定,对什么是一缔约国货币储备的严重下降,什么是一缔约国的货币储备很低,什么是一缔约国货币储备的合理增长,以及对协商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的财政问题,都应接受基金的判定。
3.缔约国全体应设法与基金就本条第二款所述协商的程序达成协议。
4.缔约各国不得以外汇方面的行动,来妨碍本协定各项规定的
意图的实现,也不得以贸易方面的行动,妨碍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各项规定的意图的实现。
5.如缔约国全体认为,某缔约国现行的有关进口货物的支付和转帐方面的外汇限制与本协定对数量限制所订的例外规定不符,则缔约国全体应将这一情况向基金报告。
6.凡不是国际货币基金成员国的缔约国,应在缔约国全体与基金商定的时限内,成为基金的成员国;如不能做到这一点,应与缔约国全体签订一个外汇特别协定。一缔约国如果退出国际货币基金,应立即与缔约国全体签订一个外汇特别协定。一缔约国根据本款与缔约国全体签订的外汇特别协定,应成为这一缔约国对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的组成部分。
7.(甲)一缔约国与缔约国全体根据本条第六款签订的外汇特别协定,须有使缔约国全体满意的下述规定:这一缔约国在外汇问题上采取的行动,将不妨碍本协定的宗旨的实现。
(乙)任何外汇特别协定的条款要求缔约国在外汇问题上所承担的义务,一般应不严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条款要求基金成员国所承担的义务。
8.不是国际货币基金成员的缔约国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其为执行本协定规定的任务而需要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第五节范围内的一般资料。
9.本协定不妨碍:
(甲)缔约国实施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条款或与缔约国同缔约国
全体签订的外汇特别协定条款相符的外汇管制或外汇限制,或 (乙)缔约国对输出入实施某种除了产生本协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所允许的影响以外,只是使外汇管制或外汇限制更加有效地限制或管制。
第十六条
贴 补
第一节 一般贴补
1.任何缔约国如果给予或维持任何贴补,包括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在内,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它的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它的领土输入某种产品,它应将这项贴补的性质和范围、这项贴补对输出入的产品数量预计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使得这项贴补成为必要的各种情况,书面通知缔约国全体。如这项贴补经判定对另一缔约国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威胁,给予贴补的缔约国,应在接到要求后与有关的其他缔约国或缔约国全体讨论限制这项贴补的可能性。
第二节 对出口贴补的附加规定
2.缔约各国认为:一缔约国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贴补,可能对其他的进口和出口缔约国造成有害的影响,对它们的正常贸易造成不适当的干扰,并阻碍本协定的目标的实现。
3.因此,缔约各国应力求避免对初级产品的输出实施贴补。但是,如一缔约国直接或间接给予某种贴补以求增加从它的领土输出某种初级产品,则这一缔约国在实施贴补时不应使它自己在这一产品的
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不合理的份额,适当注意前一有代表性时期缔约各国在这种产品的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及已经影响或可能正在影响这种产品的贸易的特殊因素。
4.另外,从1958年1月1日或其后可能的尽早的日期起,对初级产品以外的任何产品,缔约各国不应再直接或间接给予使这种产品的输出售价低于同样产品在国内市场出售时的可比价格的任何形式的贴补。在1957年12月31日以前,任何缔约国不得用实施新的贴补或扩大现有贴补的办法,使前述贴补超出1955年1月1日所实施的范围。
5.缔约各国应根据实际的经验随时检查本条规定的执行情况,以了解本条规定在促进本协定目标的实现以及避免贴补对缔约各国的贸易或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方面是否有效。
第十七条
国营贸易企业
1.(甲)缔约各国保证:当它建立或维持一个国营企业(不论位于何处),或对一个企业正式或事实上给予独占权或特权时,这种企业在其有关进口或出口的购买和销售方面的行为,应符合本协定中关于影响私商进出口货物的政府措施所规定的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 (乙)本款(甲)项的规定应理解为要求国营企业,在购买或销售时除适当注意本协定的其他规定外,应只以商业上的考虑(包括价格、质量、资源多少、推销难易、运输和其他购销条件)作为根据,并按照商业上的惯例为其他缔约国的国营企业参与这种购买或销售
提供充分的竞争机会。
(丙)一缔约国不得阻止其所管辖下的企业(不论是否本款(甲)项所述企业)实施本款(甲)项和(乙)项规定的原则。
2.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政府为目前或今后公用非为出售或生产供销售的商品而进口的产品。每一缔约国应对其他缔约国输入货物的贸易给予公平合理的待遇。
3.缔约各国认为,本条第一款(甲)项所述的企业活动有可能对贸易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以限制或减少这种损害,对国际贸易的扩展是重要的。
4.(甲)缔约各国应将本条第一款(甲)项所述企业输入到它们的领土或从它们的领土输出的产品通知缔约国全体。
(乙)缔约国如果对本协定第二条减让范围以外的某一产品建立、维持或授权实施进口垄断,在对这一产品有大量贸易的另一缔约国提出请求后,它应将最近有代表性时期内产品的进口加价,或者(如不能办到的话)将产品的转售价格,通知缔约国全体。
(丙)当一缔约国有理由认为,它按本协定可享受的利益由于本款(甲)项所述企业的活动正在受到损害,它可以向缔约国全体提出请求,缔约国全体可以据此要求建立、维持或授权建立这种企业的那个缔约国,就其执行本协定的情况提供资料。
(丁)本款不要求缔约国公布那些妨碍法令贯彻执行或在其他方面有损于公共利益或对某些具体企业正当商业利益会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
第十八条
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
1.缔约各国认为:缔约各国,特别是那些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国的经济的逐步增长,将有助于实现本协定的宗旨。
2.缔约各国还认为:为了实施目的在于提高人民一般生活水平的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这些缔约国可能有必要采取影响进口的保护措施或其他措施,而且,只要这些措施有助于实现本协定的宗旨,它们就有存在的理由。因此,缔约各国同意,这些缔约国应该享受额外的便利,使它们
(甲)在关税结构方面能够保持足够的弹性,从而为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提供需要的关税保护;
(乙)在充分考虑它们的经济发展计划可能造成的持续高水平的进口需求的条件下,能够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
3.最后,缔约各国认为:有了本条第一节和第二节规定的额外便利,本协定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将能足够满足缔约各国的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缔约各国同意,可能有一些找不到符合上述规定措施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经济处在发展阶段的缔约国政府,就不能为了提高人民生活的一般水平,而对某些特定工业的加速建立提供必需的援助。为了处理这些情况,本条第三节和第四节规定了特别程序。
4.(甲)因此,凡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
的缔约国,有权按本条第一节、第二节和第三节暂时背离本协定其他各条的规定。
(乙)凡是经济处在发展阶段,但又不属于上述(甲)项规定范围的缔约国,可以根据本条第四节的规定向缔约国全体提出申请。
5.缔约各国认为,经济属于上面第四款(甲)项和(乙)项所述类型并依赖少数初级产品出口的缔约国的出口收入,会因这些产品销售的下降而严重减少。因此,当这种缔约国的初级产品的出口受到另一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的严重影响时,它可以引用本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协商程序。
6.缔约国全体应每年检查按本条第三节和第四节而实施的一切措施。
第一节
7.(甲)如果本条第四款(甲)项规定范围内的一缔约国为了加速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以提高人民的一般生活水平,认为有必要修改或撤销本协定有关减让表中所列的某项减让,它应将上述情况通知缔约国全体,并应与原来跟它谈判减让的任何缔约国和缔约国全体认为对此有实质利害关系的任何其他缔约国进行谈判。如在这些有关的缔约国之间能够达成协议,这些缔约国为了能将达成的协议付诸实施,应有权对本协定有关减让表中所列的减让,包括有关的补偿性调整在内,加以修改或撤销。
(乙)如在上述(甲)项规定的通知发出以后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则建议修改或撤销减让的缔约国可将这个问题提交缔约国全
体,缔约国全体应迅速加以研究。如缔约国全体认为建议修改或撤销减让的缔约国为了达成协议已尽了一切努力,而且它所提供的补偿性调整也是适当的,则这一缔约国,只要它同时准备将补偿性调整付诸实施,可以修改或撤销减让。如缔约各国全体认为,建议修改或撤销减让的缔约国所提供的补偿性调整是不适当的,但它已为提供适当的补偿作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则这一缔约国可以继续这种修改或撤销。它如果采取这项行动,上述(甲)项规定中所述的任何其他缔约国,可以对原与它谈判达成的减让,作基本上相等的修改或撤销。
第二节
8.缔约各国认为,本条第四款(甲)项规定范围内的缔约国,在它们的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主要由于努力扩大国内市场和由于贸易条件的不稳定,往往会面临国际收支的困难。
9.为了保护对外金融地位和保证有一定水平的储备以满足实施经济发展计划的需要,本条第四款(甲)项规定范围内的一缔约国可以在本条第十款到第十二款规定的限制下,采取限制准许进口的商品的数量或价值的办法来控制它的进口的一般水平;但是,所建立、维持或加强的进口限制不得超过:
(甲)为了预防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威胁或制止货币储备下降所必需的程度,或者
(乙)货币储备不足的缔约国,为了使货币储备能够合理增长所必需的程度。
在这两种情况下,对可能正在影响这一缔约国的储备或其对储备
需要的任何特殊因素,包括在能够得到特别的国外信贷或其他资源的情况下安排适当使用这种信贷或资源的需要,都应加以适当的考虑。
10.缔约国在实施上述进口限制时,可以对不同进口产品或不同进口产品的不同类别确定不同的限制方式,以便根据其经济发展政策优先进口比较必需的产品;但是,实施的限制应避免对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贸易或经济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不应无理地阻碍任何商品的最低贸易数量的输入;完全禁止其输入即会损害正常贸易渠道,也不应阻碍商业货样的输入及专利权、商标、版权或类似程序的遵守。
11.有关缔约国在执行国内政策时,应适当注意使自己的国际收支在健全而持久的基础上恢复平衡的必要性以及保证生产资源的经济使用的好处。如情况改善,有关缔约国应逐步放宽按本节规定而实施的限制,他们所维持的限制应以本条第九款规定的条件使他们有必要实施为限。当情况改变已无必要维持这些限制时,应立即予以取消。但是,不得以它的发展政策的改变会使按本节实施的限制成为不必要为理由,而要求一缔约国撤销或修改这种限制。
美国与1947年日内瓦会议——兼论关贸总协定机制的建立与美国贸易霸权
美国与1947年日内瓦会议——兼论关贸总
协定机制的建立与美国贸易霸权
第28卷第3期
2005年5月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JournalofPLAUniversityofForeignLanguages V01.28No.3
May2005
美国与1947年日内瓦会议
——
兼论关贸总协定机制的建立与美国贸易霸权
舒建中
(南京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江苏南京210093)
摘要:1947年日内瓦会议是美国推进"多边自由贸易计划"的重要步骤之一.为此,
美国制定了具体的计划,明确
提出了削减贸易壁垒和取消歧视待遇的政策目标;同时,美国亦展开了积极的外交
活动,促成了日内瓦会议的结束和关贸
总协定机制的建立,并最终确立了美国在战后国际贸易领域的霸权地位.
关键词:美国;日内瓦会议;关贸总协定机制;贸易霸权
中图分类号:1757.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22X(2005)03-0103-05 TheUnitedStatesofAmericaandtheGenevaConferenceof1947 —
ontheEstablishmentofGATTRegimeandAmericanCommercialHegemony
SHUJian?zhong
(SchoolofInternationalStudies,NanjingUniversity,Nanjing,JiangsuProv.,210093,China
)
Abstract:TheGenevaConferenceof1947wasoneoftheimportantstepsfortheUnitedStatest
opushaheadwitI1themultilateral
freetradeprogramandrebuildtheinternationaltradeorder.Forthispurpose,theAmen'canAd
ministrationworkedoutaseriesofplans
andclearlydefinedthegoalsof"thereductionoftradebarriersandtheehminafionoftradedisc
riminations".Ontheotherhand.the
AdministrationpromotedtheconclusionoftheGenevaConferenceandtheestablishmentof
GATI"regimebymeansofvigorous
diplomaticactivities.Thus,theU.S.eventuallyachieveditsgoalsandestablisheditscommer
cialhegemony.
Keywords:U.S.:GenevaConference;GATI"Regime;commercialhegemony
1947年的日内瓦会议是美国推进"多边自由贸
易计划"的重要步骤之一.本文拟对美国与日内瓦
会议及其主要谈判过程进行追述,评析《关贸总协
定》的签署对美国的战略意义,说明关贸总协定机
制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在战后国际贸易领域霸权地位
的确立.
美国与日内瓦会议的准备 1.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政治经济中心格局彻
底瓦解,美国开始崛起.到1945年,美国独占了
资本主义世界工业产量的60%,世界贸易总额的
32.5%以及世界黄金储备的59%;不仅如此,美国
还成为惟一能够大量输出资本并从事大规模贸易的
国家.因此,以非歧视原则为基础的关税和贸易壁
垒的普遍削减对美国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基于
2O世纪30年代"大萧条"的经验教训,美国政府
坚信,为扩大对外贸易并进而维持美国的经济繁
荣,创造符合美国利益的稳定的国际金融和贸易秩
序是十分必要的(DAFR,1942—1943:610,632).这
是促使美国设计多边自由贸易机制的重要动因之
一
.另外,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为契机,"山 姆大叔"认为创造"美国世纪"的条件已经成熟, 并不失时机地提出了构筑在美国领导下的战后世界 秩序的战略构想,其主要内容为:(1)按照美国的 价值标准,利益取向和制度模式重塑战后世界秩 序;(2)以美国的政策目标和计划为基础制定一系 列基本的多边国际规则,如国际贸易领域的削减贸 易壁垒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即多边自由贸易原则) 等;(3)在美国的主导下创建一系列多边的国际组 织机构和国际机制(DAFR,1943—1944:6—10,21— 24)(DAFR,1944—1945:32—38).
收稿日期:2004—05—24;修订日期:2005一O1—06 作者简介:舒建中(1964一),男,I~/)II自贡人,南京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讲师,博士,
研究方向为国际关系和美国
对外政策.
?
104?解放军外国语学院2005篮
按照美国的制度模式构筑战后国际贸易秩序是 其全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卿赫尔就曾声 称,基于雄厚的实力,"贸易和其他经济领域的国 际关系新体系的领导权将被移交到美国头上" (DAFR,1943—1944:328).为实现这一贸易战略目 标,美国政府明确提出应建立一个"国际贸易组 织",并由联合国发起召开贸易和就业国际会议. 在此背景下,助理国务卿克莱顿于1945年11月提 出了"供贸易和就业国际会议审议之计划"(国务 院在12月公布时将名称改为"扩展世界贸易和就
业计划"),其核心内容为:在联合国之下建立一个 国际贸易组织,并就国际贸易政策制定基本的规 则,首要目标是削减贸易壁垒和取消歧视待遇 (DAFR,1945—1946:624—627).这就是所谓的"多 边自由贸易计划",它集中体现了美国倡导多边自 由贸易和国际贸易组织的政策意图.
为实施"多边自由贸易计划",美国政府于 1946年1月正式向联合国建议召开贸易和就业国际 会议以商讨建立"国际贸易组织",并设立筹备委 员会草拟有关文件.该提议获得了联合国的认可 (FRUS,1946:1277,1291).尽管如此,由于担心国 际贸易组织的筹建将有可能遭遇不测,美国于2月 6日又制定了"关于贸易和就业国际会议筹备会议 的准备工作"(简称"2?6备忘录"),并送交有关 国家,筹备会议的任务是进行多边关税谈判和制定 "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及相关议定书;宪章草 案将提交贸易和就业国际会议审议,但议定书(包 括关税减让表和宪章草案中的贸易政策条款)则应 在筹备会结束时予以签署并独立于"宪章"而生效 (FRUS,1946:1280—1289).由此不难看出,美国政 府已经预计到国际贸易组织前景莫测,故建议议定 书独立生效.它包含了美国"多边自由贸易计划" 的最重要的内容,为日内瓦会议的关税和贸易谈判 埋下了伏笔,并从程序上为关贸总协定机制的建立 开辟了途径.
制定削减非关税贸易壁垒和取消歧视待遇的规 则是实现美国政策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美 国政府以"多边自由贸易计划"为基础草拟了"国 际贸易组织宪章建议案",其中的贸易政策部分奠
定了未来关贸总协定机制的基本框架.1946年9 月,美国将"宪章建议案"送交贸易和就业国际会 议筹委会的其他18个国家并予以公布.同年1O月 至11月在伦敦举行的筹委会第一次会议原则上同 意以美国的"宪章建议案"作为谈判基础,并决定 1947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筹委会第二次会议 (FRUS,1946:1343,1358—1359).同时,伦敦会议报 告附件1O还规定了"在筹委会成员国之间通过一 个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使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某些 条款产生效力的程序"(Brown,1950:131),从而确 认了美国"2?6备忘录"所设计的谈判程序安排, 为在日内瓦会议上筹建关贸总协定提供了依据. 寻求多边关税减让(削减关税贸易壁垒)是实 现美国政策目标的又一个重要方面,并列入了日内 瓦会议的议程.为此,在积极敦促有关国家提供关 税减让的同时,国务院于1947年4月提出了美国的 关税减让表以作为"讨价还价的基础"(FRUS, 1947:911—915).至此,美国完成了构筑战后国际贸 易秩序的前期准备,"多边自由贸易计划"进人全 面谈判阶段.
尽管美国政府做了精心准备,但"多边自由贸 易计划"的实现仍面临诸多不利的国际国内因素: 一
是美国国会中保护主义势力和农业利益集团的制 约;二是战后国际局势的风云变幻所带来的影响. 这两点在日内瓦会议上均充分暴露出来. 2.美国与日内瓦会议的主要谈判进程
1947年4月10日,贸易和就业国际会议筹委 会第二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根据"2?6备忘录"
设计的谈判程序和伦敦会议的相关决议,其主要议 程为:(1)继续磋商美国提出的"宪章建议案"; (2)进行多边关税减让谈判.鉴于美国的立场始终 极大地影响着谈判进程,因此,尽管日内瓦谈判头 绪纷繁,但争论的重头戏却集中在羊毛关税和英联 邦特惠制问题上,会议亦因此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谈判(4月至7月初):由美国的
"羊毛法案"引发的关税减让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 依托强大的经济优势,普遍降低关税对美国有利; 而且,实现多边关税减让也是美国重塑国际贸易秩 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引发日内瓦谈判危机的导火 索却恰恰来自美国国会.
日内瓦会议开幕之际,美国国会就着手审议旨 在提高羊毛进口关税的"羊毛法案",由此引发了 长达两个月的谈判危机.该法案与与会国在"避免 新的关税措施"问题上达成的谅解相违背,直接妨 碍了关税减让谈判并严重影响到宪章谈判;而且, 南部英联邦国家如澳大利亚,南非,新西兰等均是 主要的对美羊毛出口国,对"羊毛法案"的指责尤 为强烈并联合要求美国削减羊毛关税;由于受同英 联邦国家僵持局面的干扰,美国同其他国家的谈判 亦难以有效展开.迟至6月,日内瓦会议仍停滞不 前,并危及整个"多边自由贸易计划".为顺利推
第3期舒建中美国-91947年日内瓦会议?105- 进日内瓦会议,实现美国既定的战略目标,国务院 呼吁杜鲁门总统阻止该法案通过或否决之(FRUS, 1947:916—918,920—937).
6月中旬,美国国会通过了"羊毛法案",杜
鲁门总统旋即否决,指出该法案的实施"将严重损 害(美国)在世界事务中的领导权"(FRUS,1947: 957).由此可见,美国政府是从推进"多边自由贸 易计划"和谋求"领导权"的战略高度来审视和处 理"羊毛法案"问题的.此外,美国还适时宣布了 马歇尔计划,将其作为"讨价还价的武器"(FRUS, 1947:976),借此营造美国在日内瓦谈判中的有利地 位,吸引有关国家积极参与关税和贸易谈判.上述 举措为美国政府推进"多边自由贸易计划"赢得了 转机.至7月初,关税谈判和宪章谈判均取得一定 进展.尽管尚存分歧,但会议毕竟冲破了"羊毛法 案"的阴霾并有所收获,谈判由此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谈判(7月至lO月):争论的重点转 向英联邦特惠制.以英国为首的英联邦特惠体系被 美国视为重塑国际贸易秩序的巨大绊脚石.因此, 敦促英国放弃特惠制就成为美国的主要任务之一. 扞卫英联邦特惠制则是英国政府的一贯政策,二战 结束后的国际国内形势更强化了英国的立场:经济 上,英国的战后重建需要英联邦国家的原材料和商 品市场,1947年的财政经济危机更加深了英国对特 惠制的倚赖;政治上,考虑到自治领和殖民地争取 独立的运动势不可挡,特惠制日益成为维系英联邦 国家"牢不可破的团结"的重要象征(Gardner, 1980:351),有鉴于此,英国抱定"无论采取任何实 质性行动以取消特惠制在政治上都是行不通的" (FRUS,1947:978).
面对英国的立场,美国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同 英国达成妥协;二是中断同英国的谈判.尽管取消 英联邦特惠制是美国梦寐以求的目标,但复杂的国
际国内形势却使美国政府不得不有所顾忌.首先, 从国际环境来看.在日内瓦会议召开前一个月, "杜鲁门主义"出笼,"冷战"格局形成.在此背景 下,美国需要维护同英国的团结.其次,就美国政 府面临的国内压力而言.总统在《互惠贸易协定 法》下的关税谈判授权将于1948年6月到期,美 国政府必须尽快结束日内瓦谈判,确保关税和贸易 协定如期签署.再次,从日内瓦会议成败的影响来 看.美国政府深感中断同英国的谈判将导致严重后 果:它不仅会损害美英关系和"多边自由贸易计 划",而且还将授苏联以宣传的把柄(FRUS,1947: 美国于是调整策略,放弃与英国纠缠普遍削减 或取消特惠制的原则问题,转而采取个案处理的方 法.至lO月初,日内瓦会议终于就宪章条款和关 税谈判基本达成一致,特惠制问题亦求得妥协:英 国同意在特定项目上削减或取消英联邦特惠关税; 同时,美英还商定在关贸总协定条款中规定约束特 惠差额,并保留美国与古巴和菲律宾间的特惠 (FRUS,1947:1015).因此,非歧视原则的此项例外 不仅是英国坚持的产物,也是美国交换的筹码. 从日内瓦会议的谈判进程不难看出,由于国际 国内形势的影响,美国不得不做出适当的妥协和让 步,致使特惠制成为非歧视原则的一项重大例外. 尽管如此,美国的政策目标仍经由日内瓦会议基本 实现:通过关税谈判,获致多边关税减让;通过宪 章谈判,原则上规定削减非关税贸易壁垒和取消歧 视待遇.这些成果体现在即将签署的《关税和贸易 总协定》中.
3.关贸总协定机制的建立与美国贸易霸权的确
立
作为日内瓦会议的重要成果,与会国于lO月 30日签署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和《临时适用 议定书》,并于1948年1月1日生效,其基本原则 就是最惠国待遇(非歧视待遇)原则和互惠关税减 让原则.这些原则以法律形式确认了美国"多边自 由贸易计划"的核心内容,有鉴于此,1947年关贸 总协定机制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在战后国际贸易领域 霸权地位的确立.按照沃勒斯坦的解释,所谓霸权 是指"一国能在很大程度上将自己的规则和愿望 ……
强加于经济,政治,军事,外交甚至文化领域 中去",霸权模式可归纳为生产一贸易一金融优势 (Wallerstein,1984:38).基欧汉也认为,霸权就是指 国际体系中的控制权(keohane,1984:31),即国际规
鲁杰则将建立在多边国际机 则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制基础上的霸权称为"美国式霸权"(augsie,1993:
30—31).由此可见,关贸总协定机制的建立标志着 美国基本实现了制定国际贸易规则,重塑国际贸易 秩序,确立美国领导权(霸权)的战略目标.具体 地讲,美国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机制下的贸易霸 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1947年关贸总协定机制是美国政策设计 的产物.为谋求战后国际贸易领域的霸权地位,美 国政府明确提出了以削减贸易壁垒和取消歧视待遇 原则为核心的多边自由贸易的政策,并以此为基础 制定了相应的计划方案.其中,"多边自由贸易计 划""2?6备忘录"和"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建议
?
106?解放军外国语学院2005芷
案"共同构成为制定美国主导下的多边自由贸易制 度规则和塑造美国领导下的战后国际贸易秩序的指 导性文件.
(--)1947年关贸总协定机制的建立是美国外 交努力的结果.在确立多边自由贸易的政策目标并 着手制定详细的计划方案的同时,美国政府亦展开 了积极的外交活动,成功地将美国的政策计划作为 国际谈判的惟一基础;不仅如此,美国还从构筑美 国领导下的战后国际贸易秩序的战略高度出发,适 时推出马歇尔计划以增强美国的谈判地位,并在羊 毛关税和英联邦特惠制等问题上做出适当让步,最 终促成了日内瓦会议的结束和关贸总协定机制的建 立.
(三)1947年关贸总协定机制的规则体系主要
这集中表现在: 体现了美国的政策目标,
(1)关贸总协定机制的宗旨是美国政策目标的 高度体现.削减贸易壁垒和取消歧视待遇原则是美 国多边自由贸易政策计划的核心,也是美国倡导多 边关税和贸易谈判的基础.关贸总协定明确将"削 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取消国际商业上之差等 (即歧视)待遇"(<国际条约集》,1945—1947:539)
规定为总的原则宗旨,并在此基础上构筑起贸易规 则体系的主体框架.
(2)关贸总协定的多边关税减让成果最大限度 地实现了美国的利益目标.作为世界上经济实力最 强大的国家和最大的贸易进出口国,关税壁垒的普 遍降低首先对美国有利,而"日内瓦的多边关税减 让成果则体现了美国实质性的优势"(FRUS,1947:
1016—1017).
(3)关贸总协定机制有关特惠制的规定仍然是 美国的一项重大成果.由于"冷战"等诸多因素的 影响,美国虽然没有达到完全取消英联邦特惠制的 目的,但英国和英联邦自治领毕竟同意在特定产品 上削减或取消英联邦特惠关税,总协定亦规定约束 特惠关税差额,从而"表明英国就此承担了长远的 义务"(FRUS,1947:1021),并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美 国的政策目标.
(4)关贸总协定机制有关数量限制的条款体现 了美国的意志和利益.根据美国"多边自由贸易计 划"的要求,关贸总协定确立了"数量限制的一般 取消"条款,从而基本实现了美国的政策目标.另 一
方面,关贸总协定亦规定缔约国在面临严重贸易 收支困难时可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措施,但美国坚持 对此设置了严格的附带条件,即:1)非歧视地实 施数量限制.非歧视原则是美国多边自由贸易政策 计划的核t2,,基于此,关贸总协定明确规定,作为 维持贸易收支平衡的例外措施,数量限制的实施必 须是非歧视的.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后决定 权.在美国的坚持下,关贸总协定规定,确定缔约 国是否面临贸易收支困难的最后决定权在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国际条约集》,1945—1947:550—551.554.
559).鉴于美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拥有占据优 势的加权投票权,将与数量限制有关的贸易收支平 衡问题交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决定,无疑有助于美 国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控制关贸总协定中的数量 限制例外规则,对美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Wilcox,1949:45)o
(5)关贸总协定机制有关数量限制和补贴的条 款有利于美国农业政策的实施.农产品贸易政策本 应是国际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美国的 影响,1947年关贸总协定机制实际上将农业政策排 除在外.此种安排满足了美国的政策要求且对美国 更为有利:1)数量限制的例外规则.根据美国的 建议,关贸总协定明确将农产品数量限制措施排除 在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之外(<国际条约集>, 1945—1947:550—551).这样,美国的农产品进口数 量限制政策仍然可以不受关贸总协定规则的约束而 继续实施.2)补贴条款.关贸总协定根据美国的 计划承认了进出口补贴政策的合法性(<国际条约 集》,1945—1947:560).这样,美国的农产品出口补 贴政策即使在关贸总协定规则体系内亦获得了继续 实施的理由.这样,基于强大的经济实力,美国的 农产品因此可以获得出口竞争的优势.总之,关贸 总协定的补贴条款和数量限制的例外规则最大限度 地满足了美国农业政策的适用空间,"突出地反映 了美国在农业领域的政策取向"(Curzon,1965:130— 131).
(6)关贸总协定机制有关规则范围及运转程序 的规定反映了美国的政策意图.1)关贸总协定机 制的规则范围.尽管有关国家高度关注就业和经济 发展条款,但关贸总协定最终采纳了美国的方案, "将总协定的涵盖范围限定在与关税减让有关的条 款上",因为美国坚信,非关税贸易壁垒条款"作 为对美国关税减让的交换是必不可少的"(FRUS, 1947:958—959).2)关贸总协定机制的运转程序. 美国坚持认为,必须建立相应的运转程序以监督总
协定条款的实施,"这对于维护美国的利益是绝对 必要的",因此,美国建议在关贸总协定中使用 "缔约国"一词,并规定缔约国的联合行动以确保 总协定条款的实施.美方认为,"鉴于总协定的多
第3期舒建中美国与1947年日内瓦会议?1O7? 边特性,此种安排是明显必要的"(FRUS.1947:958
—
959,1023—1024).关贸总协定据此采用了"缔约 国的联合行动"条款.(<国际条约集》,1945—1947: 568—569)
从对《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主要条款的分析中 不难看出,1947年关贸总协定规则体系深深打上了 美国政策计划和利益取向的烙印.
综上所述,通过13内瓦会议的多边贸易谈判和 关贸总协定机制,美国最终实现了贸易霸权的战略 目标,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所谓的"机制霸权".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组建国际贸易组织是美国 "多边自由贸易计划"的预定目标,且在1948年3 月结束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国际会议上,有关国家 亦签署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但面对变化了的 国际国内形势,美国政府不得不调整策略,于1950 年12月最终决定放弃《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总体 来看,影响美国政府抉择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第 一
,国际环境的变化.国际贸易组织筹建之时,正 值"冷战"肇始之际.在"冷战"背景下,遏制政 策迅即成为美国对外政策的重心,这在很大程度上 削弱了美国政府对国际贸易组织的注意力,并最终
做出了放弃《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决定.第二,
美国国会的拖延.国际贸易组织的筹建在美国国内
亦遭遇"国会山"的巨大压力.在《国际贸易组织
宪章》正式提交审议之后,美国国会迟迟不愿启动
"宪章"的审议批准程序,这成为美国政府决定放
弃《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另一个重要因素.第
三,关贸总协定机制下美国政策目标的基本实现.
随着1947年关贸总协定机制的建立,美国"多边
自由贸易计划"的政策目标基本实现,这是促使美
国政府最终放弃《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内在动因
和关键前提.
美国政府在放弃《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同
时,还明确提出了强化关贸总协定机制的措施,例
如在关贸总协定机制的框架内设立一个常设秘书
处,以便将关贸总协定发展成为一个适当的国际组
FRUS,1950: 织并确保关贸总协定长期发挥效力(
782—790).由此可见,放弃《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并不表明美国放弃了既定的战略目标.面对"冷
战"格局的形成,加强和巩固关贸总协定机制实际
上成为美国最大限度地实现"多边自由贸易计划"
的政策目标,维护美国贸易霸权地位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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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u.S.DepartmentofState.ForeignRelationsoftheUnited States(citedasFRUS)[Z].1950,Vo1.I.
(责任编辑马为民)
03年继续教育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
03年继续教育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 原文地址:
http://www.huizhi123.com/view/34442d93240596cdf57d369e76347fa6.html
中国“入世”谈判历程
? 中国是1947年成立的关贸总协定创始国之 一。新中国成立后,台湾当局非法窃据中国席 位(1965 _1971)。1984年4月,中国取得了总协 定观察员地位。1986年7月,中国向总协定正 式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从 此开始了“复关”的漫漫征程。 ? 1986年9月,中国开始全面参与了关贸总 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 1987年3月,关贸总协定设立中国工作组,并于 同年10月举行了工作组第一次会议。至1992年 10月第11次会议时,中国工作组已基本结束了 对中国经贸体制的审议,并进入了有关中国复 关议定书内容的实质性谈判。 ? 1994
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签署这两个文件年4月中国签署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
是中国 复关的必备条件之一。同年11月,中国提出在 年底完成复关的实质性谈判,并成为定于1995 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的要求。 由于美国等少数缔约方缺乏诚意、蓄意阻挠、 漫天要价,在12月份召开的关贸总协定中国工 作组第19次会议上,未能就中国成为世贸组织 创始成员问题达成协议
?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并在一年的 过渡期后完全取代关贸总协定。同年5月,中断了近5 个月的中国复关谈判在日内瓦恢复进行。7月11日,世 贸组织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11月,中国 政府照会
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中国世贸组织总干事鲁杰罗,把中国复关工作组
“复关”谈判变成 “入世”谈判。 ? 1997年5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4次世界贸易 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关 于非歧视原则和司法审议两项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同 年8月,新西兰成为第一个同中国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达成双边协议的国家。同年中国还与韩国、匈牙利、 捷克等国签署了入世双边协议。
? 1998年4月7日,中国在第7次世界贸易组 织中国工作组会议上提出的一揽子降低 关税的方案受到工作组成员的普遍欢迎。 ? 经过艰难曲折的谈判,1999年11月15日, 中美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关于中国加 入世界贸易组织
签署了关于中国的双边协议。 ? 2000年5月19日,中国与欧盟代表在北京
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 议。
? 2001年6月9日和21日,美国和欧盟先后 与中国就中国入世多边谈判的遗留问题 达成全面共识。6月28日-7月4日,第16 次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就多边谈判 中遗留的12个主要问题达成全面共识。7 月16日-20日,第17
组会议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 及其附件和工作次世贸组织中国工作
组报告书进行了磋商, 并最终完成了这些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
? 2001年9月13
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关贸总协定由序言和四个部分组成,共38项条款。这些用法律规范化语言
表述的条款艰涩难懂。其基本原则归纳如下:
(一)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关贸总协定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包括两个最重要的内容:即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在关税和非关税方面,对某一个国
家实行的优惠措施,—律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缔约方。关贸总协定第一条规定,
任何一个缔约方在上述领域给予任何国家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
无条件地给予所有缔约方。所谓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外国的产品在征收了关税之
后,进入自己国家的市场,就应该把它看成和本国生产的产品一样。总协定第三
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时,不应对其征收高于本国产品
的国内税和费用,在关于产品的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和使用的全部法
令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此原则在关税同
盟和自由贸易区可以例外。
(二)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是关贸总协定前五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内容。总协定第二条和第
二十八条规定了关税减让表和多边贸易谈判的规划。关税减让谈判首先是在互惠
的基础上,缔约方双边之间进行谈判。谈判参加者邀请主要供应者就具体产品逐
项对等地进行关税减让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结果被列成分表,然后进一步平
衡权益,并使用非歧视原则将分表汇制成总表,成为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所
达成的总体协议的不可分割的部分适用所有谈判参加方,从而使双边谈判结果为
多边适用。
(三)关税保护原则
缔约方如果需要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应尽可能通过关税的手段,而避免采
用其它限制措施这一原则的目的是提高透明度,使保护的程度一目了然,容易对
各国的保护水平进行比较,进行贸易减让谈判有明确的衡量标准。
(四)公平贸易原则
总协定主张公平贸易,反对倾销和出口补贴等不公平贸易行为。总协定第二
部“反倾销锐和反补贴税”,它允许缔约国采取措施来抵消倾销行为和出口补贴
对进口国所造成的损害。倾销是企业以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指国内售价或成本
加利润)在国外市场销售以打击竞争对手,使其倒闭以利占领市场。补贴则是政
府出资补贴出口商使其能以低于价值在国外市场销售,达到倾销的效果。由于关
税总协定对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规定含义不够明确,为了防止某些国家滥用反倾
销和反补贴规划以达到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总协定还制定了一个“补贴与
反补贴守则”。
(五)互惠原则
总协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各方应)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进行谈判,
以大幅度降低关锐和进出口其它费用的一般水平。互惠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
要内容。要想解决缔约各方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冲突,
只能互相让步以达成一个互惠的协议,发达国家要想让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和
知识产权方面作出让步。那么发达国家自身必须在纺织品等方面作出让步。
互惠原则也有例外,东京回合达成的框架协议指出:发达国家对其承担的对
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减免税和其它贸易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即发达国家
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在贸易谈判中作出与其本身发展、金融和贸易的需要不相称的
贡献。这就是普惠制的理论基础,而普惠制就是互惠原则的例外。
(六)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为了保障关税作为主要的保护手段,尽可能减少非关税壁垒,总协定一般地
禁止实行数量限制。目前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中,数量限制已不多见(农产品除
外)。但发展中国家赖以刨汇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如农产品、纺织、服装、鞋类、
钢铁等,数量限制仍然相当普遍,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情况还有,当缔约方的国
际收入发生逆差时,允许其限制进口,但这种限制是临时性的,国际收支恢复平
衡后,进口限制应立即取消。实行数量限制必须通过协商程序,就限制所造成的
影响交换意见,并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实行限制的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提出报
告,证实存在国际收支困难,方可允许实行限制。
【doc】中国与关贸总协定
中国与关贸总协定
?.中定.
一
4
辛)蜀,荧协定
中国
与
关贸总协定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文 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23 个创始国之一.由于复杂的历 史原因,中国同总协定的关系 中断了40余年.在此期间.中 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关 贸总协定也经历了一个发生, 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由于 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它再是 原来的"富人俱乐部",它为 国际闻的经济贸易发展起到 了促进的作用.
自80年代初开始,总协定 渡过了贸易保护主义思潮的 难关.它发动了乌拉圭回台多 边贸易谈判.试图遏制保护主 义.建立一个开放,持久和富 有活力的多边贸易体制.目
前,虽然仍有些障碍,但经各 方面共同努力.相信定能取得 成功.
中国于l978年确立了改 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积极推动 国际经济台作,参与国际交 换,以促进国民经济的高速发 展.从经济意义上说.世界已 经日益缩小.穿过国界择优发 展.现今世界上.没有哪一个 国家能够独立于国际环境而 自行发展.为此.中国积极支 持加强多边贸易制度,并于 1984年参加了关贸总定主 持的《多种纤维协定》.l986
年正式向关贸总协定提出恢 复缔约国地位的申请.并出席 了乌拉圭回台部长级会议,成 为这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全 面参加方.恢复和加强同总 定的关系是双方利益和目标 的自然结合,既有利于促进中 国外贸的迅速发展,也有助于 加强多边贸易体制.
改革开放极大地激发了 ?亿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无 穷的创造力,使中国经济保持 着较高的增长速度,成为亚太 地区经济增长快的重要因素.
经过冶理整顿.我国经济已重 新恢复活力.工业,农业,对 外经贸都有迅速增长.l991 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7, 工业总产值增长l2.9.随着 经济增长率回升,我国的进出 口贸易达到1357亿美元.第八 个五年计划期间,我国将投资 兴建一批新的建设项目,进口 需求将有较大的增长.中国经 济的协调稳定的增长,对世界 经济增长必将起到积极的推 动作用
中国要求恢复总协定缔 约国地位不是权宜之计,而是 主观和客观需要决定的,是长 远的战略考虑,是我国改革开 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 年.我国出口值占国民生产总 值的20左右,外贸在我国国 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 位.所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 恢复总协定地位是有其全面, 3
长远考虑的.**总理曾致函 总协定缔约国政府首脑.表明 我国政府在享受总协定规定 的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缔约国
普遍承担的一切义务.国务 院还设立了关贸总协定部际 协调委员会,由田纪云副总 理任委员会主任.参加关贸总 协定为我国全面参与国际经 济贸易活动,为香港乃至未来 统一的中国创造经济腾飞的 条件,为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 场提供机会,中国企业必须 准备迎接挑战和国际竞争. 对提高企业的紊质是大有好 处的.
为了适应关贸总协定的 要求,自申请恢复总协定缔约 国地位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 一
系列改革措施,如下放外贸 经营权,实行外贸自负盈亏制 度,外汇留成制,建立外汇调 剂中心,使外汇管理逐步走向 市场化,下调人民币汇率用宏 观经济措施来调节进出口,实 行国际通行的出口退税制度. 取消出口补贴,等等.这些改 革措施对促进我国进出口贸 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推动恢复中国缔约 国地位谈判进程,中国政府又 作出决定进一步改革我国外
贸体制,为换取外国开放市 场.进一步改善我国进口管理 制度.1991年1O月,我国政府 宣布单方面削减225项产品的 关税,去年3月底以前取消所 有进口调节税,并准备同缔约 方就进一步的关税减让进行 4
谈判.减少凭证进口商品种 类.为进口创造了较宽松的环 境.
根据总协定要求,缔约方 的外贸政策法规必须全国统 一
实施,中国政府准备承担这 一
义务.国务院已作出决定, 除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直接颁 布的法规外,其余一切有关外 贸的政策法规由经贸部统一 公布实施,以保证政策法规的 统一
我国还将按照关贸总协 定的有关条款预先公布外贸 政策法规,以保障我国外贸政 策的透明度.为此,我国已先 后公布了仍在实施的32个有 关进出口管理的内部文件. 总而言之,根据改革开放
的进程.中国将尽一切努力改 革我国外贸制度,使其更加适 应关贸总协定的要求.但是,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t经济发 展水平较低,工业还不算发 达,许多行业仍不具备国际竞 争能力,需要一定的保护,我 国外汇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国 民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参加 总协定后,应根据总协定的有 关规定享受特殊优惠待遇. 根据无条件的最惠国待 遇条款,缔约各方应给予中国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中国将 按这一基本原则要求缔约各 方取消对中国实行的歧视牲 数量限制.歧视性反倾销,反 补贴措施及其它贸易歧视.关 贸总协定的成功之处在于它 为缔约各方提供了一个多边 ?中国与总协定?
的安全保障,在平等互利的基 础上发展贸易,形成了一个稳 定的,不断开放的多边贸易基 础.40多年来,这一多边贸易 体制不断地经受着保护主义 浪潮的冲击,但总能渡过难关 维持发展这一开放性的多 边贸易制度.这个体制的基本
原则饲中国实行的改革开放 的方针完全一致.这样的多边 贸易体制对我国这样一个高 速发展的经济十分有利,我们 当然要积极参与,充分U用. 中国愿为加强这一多边贸易 制度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因 此,中国积极参与了乌拉圭回 合各项议题的谈判.在谈判 中,中国代表团始终本着坚持 原则,互谅互让的精神和灵活 的态度开展工作.在知识产权 方面,从我国长远U益出发, 在双边基础上已同美国达成 协议.同样.在服务贸易方面, 我国也准备作出承诺,目前正 在同有关缔约方进行谈判.恢 复总协定地位后.中国将成为 负责任的缔约方,为建立一个 更加开放的,持久的,富有活 力的多边贸易制度作出应有 的贡献.
我国政治稳定,社会稳
定,经济发展,综合国力不断 增强,人民的购买力在迅速提 高,劳动力紊质好,是海外企 业投资的理想国家.中国迅速 恢复总协定地位将会提供一 个更加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
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经贸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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