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的一点质疑
20087
一吴有德
互相矛盾的报道何其多
——
关于生活健康新闻的一点质疑 在报纸上,尤其在生活健康 栏目里,不时可以看到一些互相 矛盾,前后不一的报道,往往让 读者很困惑,感到无所适从. 今年4月15日,杭州一家都市 报"健康"版的一则消息说,日 本科研人员最新研究发现,经常 吃发酵食品,可以改善人体机能, 延长寿命.其中大豆发酵食品 "豆豉",说是有丰富的抗血栓戍 份,能溶解血液中的血栓,预防 动脉硬化,降低血压.还说豆类 发酵后,参与维生素K合成,有助 骨骼强壮,防止骨质疏松. 可是,恰恰在同一天杭州的 另一家都市报的一则消息里,却 说:经研究发现,杭州人爱吃的 l6种腌制,发酵食品具有致癌的 高危险性,其中有一种就是发酵 食品"豆鼓",说它可导致骨癌,
直肠癌,应列入"黑名单". 人们感到诧异的是.在同一 天,同一座城市,对于同一种食 品——豆鼓,一家报纸说它好得 很,另一家报纸说它坏得很,读 者看了这种显然互相矛盾的报道, 不知听哪一家报纸的话好. 类似这种互相矛盾的报道, 在我们的一些报纸上还是屡见不 鲜的:
比如香蕉,有段时间报纸上 说它有利于降低血糖,是糖尿病 人可吃的水果之一:然而也有的 报纸说,香蕉的糖份很高,糖尿 病人是不宜吃的.
再如鸡蛋,有的报纸说鸡蛋 中胆固醇含量高,有心血管病的 人不宜吃,尤其是不能吃蛋黄; 有的报纸又说,鸡蛋中含有丰富 的降低心血管病风险的物质,而 且是"理想的营养库",不少老人 的长寿经验之一,就是每天必吃 一
个鸡蛋.
还有喝水,有的报纸强调
"
一
天要喝八杯水",否则就不能 满足人体对水的需要;也有的报
纸说,人体并不需要那么多水, 喝多了会增加肾脏负担,反而对 身体不利.有的说一天八杯水, 包括喝茶,喝牛奶和水果,饭菜 等所含的水份,可以折算;有的 说一天八杯水,是指喝白开水, 喝茶和其他饮料都不算的. 除了食品以外,有关保健方 面的互相矛盾的报道也很多.比 如有的说锻炼的时间早上好,有 的则说晚上好;有的说散步的速 度应当快一些,有的则说还是慢 悠悠好;有的说老年人同儿童一 样,每天应睡足9小时,有的说每 天只要睡五六小时就可以了.如 此这般,不一而足.
报纸上时常出现这种互相矛 盾的报道,对于那些科学知识比 较丰富,判断力比较强的读者来 说,影响并不大.可是,有许多 读者主要依靠媒体来获取健康方 面的知识的,他们面对这种互相 矛盾的报道,信也不好,不信也 不好,很是苦恼.时间长了,他 们对媒体的宣传逐渐产生了怀疑, 也就会严重影响媒体的公信度. "报纸上的话不一定准",已 经成了不少读者的一句口头语. 这是很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
诚然,媒体上之所以出现互 相矛盾的现象,有一个重要原因 是科学技术在不断进步,过去认 为好的正确的东西,现在经过科 学实验,证明它是不好的或不正 确了.同样,过去认为不好的或 不正确的东西,现在经过科学实 验,证明它是好的或正确的了. 对于这样的报道,我们应持欢迎 态度,否则就是违反科学,不与 时俱进了.
不过,有许多是缺乏科学依 据的.虽然在导语里说是根据某 某研究机构或某某外国专家的研 究证明的,但并没有讲出什么科 学道理来,根本没有说服力.还 有不少报道并没有说明消息来源, 很可能是互相抄袭来的,那就更 不可信了.
现在关于食品卫生和生活健 康方面的报道越来越多,这是媒 体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这 是要充分肯定的.但在组织和刊 登这方面的报道时,媒体应持慎 重的科学的态度,千万不能草率 从事,不能随心所欲,更不能哗 众取宠.在发现有互相矛盾内容 的来稿时,更要慎重对待,多加 思考,必要时向有关专家,学者
请教.有些东西虽然证明是正确 的,但在报道时也不能绝对化, 一
律化,要强调因人而异,讲点 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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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数学史存在的互相矛盾的结论
中国古代数学史存在的互相矛盾的结论
【内容提要】 中国古代数学史的研究结论中,在数学的思维方式、理论构造、 珠算评价等方面存在互相矛盾的结论, 造成这些矛盾的原因既有方法论层次上的 问题,也有中西古代数学比较标准方面的问题,中国古代数学应当在运演工具、 建构模式、价值走向方面建立起自己的理论框架。
中国古代数学的研究, 目前存在着一些彼此对立的研究结论; 正确地分析存在着 的矛盾结论, 无疑会有助于人们深入地了解中国古代数学, 同时也会使人们对数 学史研究的方法和评价标准有新的认识。
关键词:中国古代数学史 在互相矛盾 结论
一、几个有代表性的矛盾结论
如何评价中国古代数学, 如何评价在中国古代文明中数学的作用以及它取得的成 就是每个数学史学者关心的问题。但是目前的一些研究却有着一些矛盾的结论, 这些矛盾的结论往往是围绕着认识、 理解、 评价中国古代数学的关键性理论问题 展开的。
1. 关于古代数学运用的思维方式问题
中国古代数学是否象古希腊那样明确地运用逻辑思维问题, 目前已成为评价中国 古代数学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为在人们的认识和理解中, 数学如果没有严格的逻 辑思维形式, 那就很难成为真正的数学理论, 袁晓明先生的研究结论与人们的良 好愿望相反, 他认为中国古代数学不存在象古希腊数学那样以逻辑为基础的思维 方式, “与古希腊数学严格地采用逻辑演绎的逻辑思维方式不同, 中国数学则是 以非逻辑思维为主, 即主要通过直觉、 想象、 类比、 灵感等思维形式来形成概念、 发现方法、实现推理的。”[1]
郭书春先生通过对《九章算术》的研究,得出相反的结论,他认为《九章算术》 的注释中已经具有并形成了演绎的逻辑方法及演绎的逻辑体系, “刘徽注中主要
使用了演绎推理, 他的论证主要是演绎论证即真正的数学证明, 从而把 《九章算 术》 上百个一般公式、 解法变成了建立在必然性基础之上的真正的数学科学。 ”[2]巫寿康先生与郭书春先生的观点相同,他认为:“刘徽《九章算术注》中的每一 个题,都可以分解成一些首尾相接的判断,如果仔细分析这些判断之间的联系, 就会发现这些判断组成若干个推理, 然后由这些推理再组成一个证明, 因此可以 说, 《九章算术注》中的论证已经具备了证明的结构,就大多数注文来说,这其 中的推理都是演绎推理,大多数证明也都是演绎证明。”[3]
中国古代数学到底“是以非逻辑思维为主”, 还是“主要是演绎证明”, 这是中 国古代数学研究中一个矛盾的结论,还没有得到统一认识的问题。
2. 关于中国古代数学理论构造的问题
按照西方数学的模式, 一种数学著作若是按应用问题的类别编排, 并且每一个题 之后给出解法和答案, 那么这个数学著作就是一个习题集的模式, 也许正是由于 这种客观原因, 许多国外的学者都认为中国古代数学不存在什么理论构造, 李约 瑟先生就认为“从实践到纯知识领域的飞跃中, 中国数学是未曾参与过的。 ”[4] 著名的数学家陈省身先生也有相同的看法, 他认为“在中国几何中, 我无法找到 类似三角形内角和等于 180°的推论,这是中国数学中没有的结果。因此, 得 于国外数学的经验和有机会看中国数学的书, 我觉得中国数学都偏应用, 讲得过 分一点,甚至可以说中国数学没有纯粹数学,都是应用数学。”[5]
中国的一些数学史学者对此持完全相反的观点, 坚持强调中国古代数学理论构造 的存在性。 李继闵先生认为“中国传统数学具有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 它以理论 的高度概括、 精炼为特征, 中算家善于从错综复杂的数学现象中抽象出深刻的数 学概念, 提炼出一般的数学原理, 而从非常简单的基本原理出发解决重大的理论 关键问题??中国传统数学理论, 乃是为建立那些在实际中有直接应用的数学方 法而构造的最为简单、精巧的理论建筑物。”[6]
中国古代数学是否有一个理论意义上的构造体系, 这大概是目前中外数学史专家 们对中国古代数学研究中的一个最大的分歧点。 如何正确地评价中国古代数学的 体系构造已成为中国数学史研究中应当回答的理论问题之一。
3. 关于珠算在中国数学史中的地位问题。
在中国数学史的研究中, 人们一直认为宋元数学是中国古代数学的高峰。 宋元之
后的明代珠算无法与宋元数学的成就相比,明代珠算一般被认为是“民用”或 “商用”数学。 言外之意, 珠算是不能登中国古代数学理论构造的大雅之堂。 许 多学者认为宋元数学的衰退、 被人遗忘是很值得研究的理论问题, 而明代珠算却 没有什么值得在理论层面给予研究的意义。
笔者的观点与当前评价宋元数学和明代珠算的观点都相悖。 笔者认为珠算是中国 古代数学在宋元之后取得的又一里程碑式的成就, 它是中国筹算在运演工具上的 重大创新, 是筹算运演发展的重大突破, 是中国古代数学技艺型发展的必然结果。 [7]
如何评价珠算在中国数学史中的地位, 实际也带来了如何评价宋元数学的一系列 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也提出了与目前传统观点相悖的论点, 即宋元数学的成 就, 是中国筹算在特定的社会动荡、 传统儒家观念发生紊乱、 仕大夫仕途无望的 文化氛围中奇异性发展的结果, 当社会是进入稳定发展、 仕大夫按照儒家传统观 念走向仕途时,宋元数学就必然会被整个民族文化所淡忘。 [8]
对珠算与宋元数学的评价, 实际上涉及了如何看待中国古代筹算体系的发展及其 内在规律的问题,这一问题也是正确认识中国古代数学的一个理论性的问题。 二、数学史研究的方法论问题及评判的理论依据
从方法论的意义上来考察中国古代的数学史研究, 可以发现实际上存在两个不同 层次的研究状况,第一层次的研究是指对史料的收集、整理、考证。应当说这个 层次的主要工作是在中国古代数学的范畴内对数学史实的发展及其流变进行分 析认证。 这一层次的分析考证应当确认史料的年代及其真伪, 以及史实在中国数 学发展中所处的地位。 第二层次的研究, 是对已确认的史料与世界数学史的比较 评价。 应当说这个层次的比较研究是在世界数学史的范畴内 (实际上主要是中西 数学发展的范畴内) 进行比较研究, 这一层次的主要工作是要确认中国古代数学 已达到的理论层次。 这一过程显然是把中国古代数学纳入到已有的理论框架中进 行比较,进而要求表述中国古代数学在现有古代数学史理论框架内所处的地位、 理论层次、构造性状况以及它对现有数学史理论的贡献。
在方法论意义上, 这两个不同层次的工作不能混同, 因为这两个层次的工作存在 着研究的范畴差异、时间差异和评判依据准则的差异。 [9]
所谓范畴差异, 是指第一层次的研究是在中国文化的范畴内进行分析考证, 而第
二层次的研究主要是在中西文化的范畴内进行比较评断。 第一层次研究此时要解 决的是史料真伪状况及在中国文化中的发展状况,而第二层次的研究要回答的 是, 已经证实的中国史实材料与西方数学相比, 与现代的数学理论相比, 其结果 如何。
所谓时间差异是指第一层次的研究是要把史料放在原有的历史时间内考证史料 是什么,它的语言、背景、含意等等,第一层次运用的是历史时间序列。第二层 次的比较研究是要把史料放在现代数学史的理论框架内来比较评判中国古代数 学的史料达到的理论状态、 在人类数学史中的地位等等。 因此说, 第二层次研究 运用的是现代的时间序列。
所谓评判差异, 是指第一层次的分析考证运用的是在历史演化发展时数学自身变 化发展的评判尺度, 即以中国古代数学的自身成就来评判某一特定历史阶段数学 史实的意义。 此时运用的是中国古代数学史的评判准则。 例如, 判定某个历史时 期筹算的成就, 运用的是筹算自身发展的规律来判定那个时期筹算达到的运演和 理论的实际状况。 当然, 第二层次上的比较评判, 运用的却是现代数学史研究的 理论框架并以此分析评判中国古代数学某个史实所达到的标准。
值得指出的是, 我们目前的一些比较评价, 实际上都是在第二层次上进行的, 但是作为第二层次研究所特有的方法论意义上的要求, 却常常不被严格遵守, 尤 其是第二层次的比较评判中应当特别强调的理论评价准则在先的原则, 往往不被 重视。 也就是说, 如果我们要把某一个中国古代数学的史实与世界数学的理论形 式相比较, 就必须明确地认识到或论证出现有的数学成果构成的理论标准, 并以 此标准来判断中国古代数学的史料是否达到了这个理论标准。
中国一些数学史学者在进行中国古代数学的比较评判时, 往往把第一层次的工作 与第二层次的工作混同起来, 尤其是在没有指出应有的评价准则时就把自己的感 悟、 个人的理解换成一种客观的标准, 进而就得出一种评判的结果。 这样的结论 不仅会带来研究结果的矛盾, 更为重要的是会使我们的研究成果具有很大的主观 性、 随意性特征。 例如, 台湾的学者李国伟先生就曾对国内学者认为刘徽“求微 数法”就是无理数的研究成果提出疑义, 并且从五个层次论述了刘徽的结果与无 理数理论的差异。 [10]显然, 对于无理数问题的评判, 国内一些学者缺乏理论标 准在先的意识。
在自然科学史研究中, 人们就是在正确地使用方法论的同时, 也还有一个对史实 论证过程中的潜在的理论模式影响的问题。 这个问题实际已经超越了方法论意义 的讨论, 它实质上涉及了用什么样的古代数学理论模式来评判筹算所具有的理论 价值。 例如, 对于中国筹算发展为珠算的评判以及对宋元数学和明代珠算的评价, 虽然在数学史的研究中属于第一个层次的问题, 但是它实际上已经涉及了用一种 什么样的古代数学的模式来评判筹算取得的一些成果。
现在可以看出, 中国古代数学史研究中出现的某些相互矛盾的结论, 不仅仅是一 个方法论方面的问题,它实际上涉及到用什么样的理论标准来评价筹算的发展、 演变以及不同时期取得的成就。 更进一步的问题可以成为, 中国古代筹算是应当 按照西方古代数学的模式来评价, 还是放弃西方古代数学的模式重新建立一个中 国文化中数学发展的模式, 可以说这后一个问题是中国数学史面临的一个很值得 讨论研究的理论问题。
三、筹算的特征及分析
从目前数学史研究中可以发现, 人们对筹算构成的一些理论性问题很感兴趣, 评 价颇高, 而对实际应用的发展评价颇低, 似乎不被看作是中国古代数学的什么重 大成果。同样的,人们对《九章算术》中表现的逻辑形式十分看重,而对它表现 的筹算操作运演本身评价一般(如对代表正、负意义算筹形式及其排摆方法)。 其实中西古代数学明显地存在巨大差异, 这些差异正是我们客观认识中国古代数 学发展模式和理论框架的必要基础。
吴文俊先生认为,中国古代数学是紧紧依靠算器而形成的一种数学模式。
“我国的传统数学有它自己的体系与形式, 有着它自身发展途径和独到的思想体 系, 不能以西方数学的模式生搬硬套??从问题而不是从公理出发, 以解决问题 而不是以推理论证为主旨, 这与西方以欧几里得几何为代表的所谓演释体系旨趣 迥异, 途径亦殊??在数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 数学机械化算法体系与数学公理 化演绎体系曾多次反复互为消长, 交替成为数学发展中的主流。 ”[11]中国筹算 的依靠算具、 形数结合、 重在操作运演本身, 以解决具体问题为构造模式的这些 特征应当看作是一种中国古代数学的理论发展模式。
从中西古代数学的比较可以得到如下四个方面差异。
1. 筹算的运演和结果表现在一种竹棍摆排上, 而古希腊数学运演和结果则表现在 文字符号书写上。
2. 筹算在运演是一种竹棍的排摆, 是一种规则指导下的手工操作, 而古希腊数学 的运演是书写在文字符号的运演过程中,是一种规则指导下的文字运演过程。 3. 筹算是以具体问题的分类构成体系, 而古希腊数学是以文字符号运演的逻辑形 式进行分类(按数学的内部规律进行分类)并构成体系。
4. 筹算是以实际致用为发展方向, 而古希腊数学则是以理性精神的表述为自己的 发展方向 (西方著名科学哲学家波普尔, 直到今天仍认为欧几里得的 《几何原本》 并不是数学的教材而是柏拉图构造世界的一种图示, 因为它以五种正多面体结束 最终的构造 [12])。
对照上面筹算与古希腊数学的差异, 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数学理论建构的某些 特征。
第一, 运用形数结合的竹棍来表现数学, 竹棍的运演本身及竹棍自身的变化就毫 无疑问应当是中国古代数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二, 运用竹棍的手工操作规则是一种算法而且不留有过程, 竹棍操作运演是一 种程序。 筹算的程序应当是中国古代数学的一个重要内容。 这与古希腊文字运演 重视逻辑思维方式、逻辑运演的规则是完全相异的。
第三, 筹算是以实际问题的类型分类建构, 这与古希腊数学以公理、 公式为类型 的建构模式完全相异。
第四, 筹算的致用发展是一种民族文化赋予它的价值取向, 它不会也不可能从理 性的意义去构造自身、 发展自身。 因为在中国文化中, 起文化中理性指导作用是 《周易》的六十四卦模式。 [13]
运用上面四个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获得如下的一些结论。
结论 1 筹算运演程序的成就及筹算运演工具自身的改进和创造 (筹算到珠算) 都应看作是中国古代数学的重大进展,亦应看作是对人类古代数学的贡献。 结论 2 中国古代数学的逻辑思维方式与古希腊数学的逻辑思维方式的对比是 不对称的比较, 中国古代数学的算法程序 (包括摆排的技巧及指导思想) 才是与 古希腊逻辑思维方式相对称的比较。 在人类思维的意义上, 筹算算法程序的建立 和发展与古希腊数学形式逻辑思维的创立和发展是人类古代数学思想的两大方
向。
结论 3 数学的理性构造不应当依西方古代数学的模式为唯一的人类古代数学 的模式, 数学理性构造的方向是一种文化特征。 应当在明确两种文化的数学理性 层次 (处于形而上层次还是处于形而下层次) 差异的基础上, 进行数学自身意义 的比较, 而不能把一种民族文化特征 (如西方数学在理性意义上的构造及在理性 意义对其它学科的影响)看作人类古代数学的唯一的特征或必要的特征。
应当说, 讨论方法论的层次、 讨论中西古代数学的模式差异, 已经上升为对古代 数学的一种哲学意义的思考。 目前, 中国古代数学史的研究还缺乏对筹算的一些 哲学层次的理性思考, 我们的一些中西古代数学比较研究往往会不自觉地把西方 数学的模式套到筹算上来。
值得指出的是, 许多数学史学者在进入到中西古代数学的比较评价时就进入了一 种二难状况。 其一, 是中国学者往往从自身的文化传统及研究中深感筹算的意义, 但是筹算与古希腊数学相比却总是由于差异而难获公论。 其二, 企图找出筹算与 古希腊数学具有的某些相似的特征, 并以此论证筹算的历史地位, 但在古希腊数 学的模式面前又很难比较。
笔者认为, 中国古代数学史的研究要想走向世界, 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就是要在 哲学的意义上建立一个没有西方数学价值观影响的或称之为超越西方古代数学 模式的古代数学理论模式。 数学是一种文化这已是中西方学者在目前的共识, 文 化差异不应当是抹杀古代数学成就的条件, 而应当成为人类古代数学不同贡献的 说明。 我们只有认清中国文化中数学的文化层次、 价值取向以及运演工具、 运演 方式、 构造模式的特征, 我们才能在一种中西文化差异的基础上客观地评价筹算 取得的成果以及它对人类古代数学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袁晓明:《数学思想导论》 ,广西教育社, 1991年版, 125页。
[2]郭书春:“ 关于中国古代数学哲学的几个问题 ” , 《自然辩证法通讯》 , 1988年,第 4期, 44页。
[3]巫寿康:“ 刘徽《九章算术》逻辑初探 ” , 《自然科学史研究》 , 1987年,第 1期, 20页。
[4]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三卷,科学出版社, 1978年, 337页。
[5]陈省身:《陈省身文选》 ,科学出版社, 1991年版, 244页。
[6]李继闵:《中国数学史论文集》 (二) ,山东教育出版社, 1986年版, 14页。
[7]王宪昌:“ 宋元数学与珠算的比较评价 ” , 《自然科学史研究》 , 1996年,第 1期 [8]王宪昌:“ 宋元数学与文化价值观 ” , 《大自然探索》 , 1995年,第 124— 127页。 [9]王宪昌:“ 试论中国古代数学的评价准则 ” , 《科学技术与辩证法》 , 1995年,第 5期, 15— 18页。
[10]李国伟:“ 《九章算术》与不可公度 ” , 《自然辩证法通讯》 , 1994年第 2期, 53页
[案例分析]与确认的法律事实互相矛盾的判决应当得到纠正
原告苏某明、朱某春诉称,其二人于2007年到河口投资认识被告王某和李某德,各方协商合伙在河口种植香蕉,并于当年五月开始投入资金,十月份开始种植,各方于2007年12月25日签订了合作协议,规定了各投资人的权利义务。至2008年12月28日两原告共投入资金l25万元。至2009年初,香蕉基地正式开始收割。但是,2009年元月3日,被告王某、李某德通知原告退出种植基地管理,把原告赶离种植基地,其后,种植基地由两被告共同管理。被告单方终止协议后,既未将投资赔还给原告,也未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原告也没有分配到2008-2009年度的利润,现2009—2010度的香蕉也开始收获,被告仍拒绝向原告分配利润,两年度原告应得香蕉分红款约80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合伙协议,退还原告共同出资125万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2009年度、2009—2010年度香蕉分红款80万元并依法分割香蕉种植基地等合伙财产(具体分红款及合伙财产金额以司法鉴定为准);由两被告自行承担因单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92万元,并且返还两原告的投入50.8万元;本案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李某德答辩并反诉称,2007年10月26日,苏某明、朱某春、王某达成河口小牛场投资种植香蕉协议。后因所需资金巨大,决定引入新合作者——李某德。2007年12月25日,苏某明、朱某春、王某、李某德达成新合作经营协议。我方未违约,两原告无权解除合同,现在没有收益。2007年12月25日所签合作协议书,虽未对后续投资比例明确约定,但为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在未达成新投资比例的情况下,各合作方应按前期约定投资比例追加投资。2008年10月份,因香蕉2007年遭受低温寒害,苏、朱二人看到香蕉长势不好,且市场前景不明朗,在香蕉种植经营需要继续投资时,苏、朱二人拒绝追加投资。无奈之下,为避免完全亏损,王某、李某德两人不得已承担巨大的投资风险,继续追加投资。从2007年11月至2009年12月底,王某投资110 5000元,李某德投资148 5000元,依据2007年12月25日协议约定的前期投资比例:苏某明、朱某春应投资l92 2000元,王某应投资96 1000元,李某德应投资57 6600元。所以,苏某明、朱某春应偿还王某、李某德垫付投资l06 2400元。综上所述,为维持香蕉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苏某明、朱某春应按合同约定追加投资,并承担亏损。经多次追讨,二人均不理睬,为维持我方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l06 2400元及相应利息。
针对反诉,苏某明、朱某春辩称,两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2007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了投资款,按照约定投资是基本到位的,双方没有终止合作之前,两反诉原告主张的追加款毫无根据,本案先期的投资款已经到位,两反诉主张的投资款,并没有得到两反诉被告的同意;2009年1月份双方合作实际上已经终止,两反诉原告已经将两反诉被告驱赶出了香蕉林地,因此,其损失与两反诉被告无关。两反诉原告可以用2009年—2010年的香蕉收入来进行投入,没有必要另行进行投入。
本案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合伙的分红款金额进行司法鉴定,经征询双方的意见,双方同意由法院指定机构进行鉴定,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云南光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中心作出了鉴定意见见:苏某明、朱某春、王某、李某德四人合伙经营期间,经评估经营收益为:第一季收益为-2 7000元,因计算收益以4 5000株为基础,另2 8000株,成本92 4000元未计入投资成本中,第二季收益为7 1100元。
2012年5月18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红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如下事实:2007年12月25日,王某、李某德、苏某明、朱某春订立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一、四方投资人民币180万元开发承租的小牛场范围内荒山,种植香蕉七万株左右,具体地块位置和面积详见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二、合作期限:6年,即2007年5月3日至2014年5月3日止。三、四方投资金额。王某2008年5月底前逐步投资人民币50万元。李某德2007年12月底之前投资人民币30万元。朱某春和苏某明200 7年5月至9月投资人民币58万元,2008年5月底之前投资人民币42万元,共计投资人民币l00万元。由朱某春和王某负责财务收支管理。四、四方权益。(一)共同职权:四方均有香蕉生产经营中固定的资产投资、生产、销售等过程的督导权、监管权、决策权。(二)、除去各自的投入本金外,利润部分按四方投资金额的百分比分配,亏损部份按投资比例的百分比分摊,即王某27.78%,李某德16.66%,朱某春27.78%,苏某明27.78%,每年的12月30日进行结算(年终收蕉结束后结算)。五、违约责任:为保证合作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高产、优质、高效目标,四方的投资数额和时限都应按条款约定及进度足额到位,若一方违反,将作自动退出处理。六、已开发种植七万株左右香蕉的山地后面还有一座小荒山尚未开发,准备明年9月份左右修建公路开荒挖洞,预见可种植香蕉四万株左右,如四方股东都有意开发的话,可共同按比例投资。签订合同后,原告实物投入58万元,现金投入27 9600元,共计投入85 9600元,王某、李某德按合同约定投入资金8 0万元,四方共同管理香蕉地,合伙期间购置汽车一辆,建盖简易房屋。2009年1月开始收割、销售香蕉,王某、李某德单方强行分地,将合伙共同的车辆占为己有,双方产生矛盾,致使2009年1月朱某春、苏某明离开种植基地。朱某春、苏某明离开种植基地后,向河口县监察局反映,王某之丈夫利用权利欺压投资商,谋取私利等违纪问题,2009年河口县监察局举报中心、河口县纪律检查委员信访室回复朱某春、苏某明的函中载明“经查,反映多分地及把共同拥有的小车占为己有的问题属实。反映出售香蕉收入30万元的问题失实。……在单方强行分地的问题上,证据表明系王、李二人所为,存在不公平之处,但调查中没有发现某某某的违纪行为。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存在的经济纠纷。”朱某春、苏某明离开种植基地后,由王某、李某德管理至今。由于双方对如何解决合伙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朱某春、苏某明提起诉讼。
(2010)红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王某、李某德、苏某明、朱某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了各自的投资金额、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亏损按投资比例分担,符合合伙的法律特征,应定为合伙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有效。现原告方要求解除合同,因本案属于四人合伙,王某、李某德还在继续履行合伙协议,该协议不应解除,一旦解除,属于强行解除,苏某明、朱某春要求解除协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王某、李某德,强行多分地,已表明被告不愿意与原告继续合作,并且王某和李某德占有合伙投入的财产及香蕉地的收入,致使原告离开香蕉种植基地,现原告也不愿意再履行合同,双方已没有合作的基础。苏某明、朱某春离开香蕉种植基地是由于王某、李某德强行多分地造成,过错责任在两被告,因此,应当允许两原告退出香蕉地的种植经营管理。
本案在履行合伙协议的过程中,在香蕉种植基地开始有收入的情况下,两被告强行分地,致使两原告离开香蕉种植基地,两原告的离开是由于两被告的过错造成的,由于两被告的过错造成两原告的投入损失,因此,两原告的合伙投资损失应由两被告承担。两原告要求退还其投资款l25万元,因其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两被告认可两原告的投入合计85 9600元,本院确认两原告的投资款为85 9600元应予退还。由于四人合伙期间,亏损2 7000元,按两原告的出资比例,两原告应承担亏损l 5001.2元,扣除应承担的亏损,实际应退84 4598.8元。
根据鉴定报告香蕉收入l45 8000元,但香蕉收入并不是红利,利润应扣除成本,才是红利。两原告与被告合伙的时间为2007年12月至2009年1月,根据鉴定报告这一期间并没有利润产生,2009年1月之后的收益属于王利、李某德管理期间的收益,苏某明、朱某春未参与管理,不应得到分红款,因此,两原告要求分配投资款8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分配合伙财产的问题,诉讼中,两原告放弃了该项诉讼请求,属于两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允许。
鉴定报告表明2 8000株的投入是92 4000元,原告认为按其的投资比例计算出其投入为50.8万元,应由被告返还其。因两原告的投入是85 9600元,之后,并没有新的投入,50.8万元的投入损失不存在,原告要求返还合伙投资50.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反诉原告认为,在合伙过程中,在香蕉种植经营需要继续投资时,苏某明和朱某春拒绝追加投资,为避免完全亏损,王某、李某德继续追加投资,为此苏某明、朱某春垫付投资106 24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对于增加投资,四位合伙人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反诉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单方制作,反诉被告并不认可,并且第一季、第二季卖香蕉的收入系被告方所收,并未分配,卖香蕉款可再投资,其垫付投资依据不足,并且合伙的财产、资金、收益均是反诉原告在使用,因此,对反诉原告要求返还垫付款l06 24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0)红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事实与理由,判决如下:一、苏某明、朱某春与王某、李某德2007年12月25日签订的合伙协议,苏某明、朱某春不再履行,苏某明、朱某春退出香蕉种植基地。二、由被告王某、李某德退还原告苏某明、朱某春投资款84 4598.8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苏某明、朱某春的其它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王某、李某德的反诉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某、李某德委托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作为上诉代理人,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苏某明、朱某春的一审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苏某明、朱某春根据协议约定的比例对因其退伙导致的总投资损失201 0900元及时赔偿上诉人111 7256元。
王某、李某德上诉称,原审判决书第10页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后,原告实物投入58万元,现金投入27 9600元,共计投入85 9600元,王某、李某德按合同约定投入资金80万元”。该认定足以证实,被上诉人没有按合同“条款”第三条“约定”,将其“投资数额”100万元“及时足额到位”。原审判决书第9页也确认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之“若一方违反,将作自动退出处理”的“违约条款”,既然被上诉人已经是“违反”的“一方”,那么就是其“自动退出”合伙。由此,“两原告的离开”就不是什么“由于两被告的过错造成的”,被上诉人的投入损失就不是什么“由于两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审法院判决确认上诉人有过错并造成被上诉人的投入损失,与其确认的法律事实互相矛盾,判决由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投资款”,显然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而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在本案中,双方的合伙项目尚未产生收益,被上诉人在寒害风险出现时,为规避风险拒不足额缴纳其认缴的投资额而自动退伙,导致上诉人的投入消耗在造成巨大损失,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9月3日、9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苏某明、朱某春答辩称:1、合伙开始至2009年4月实际种植香蕉73000株,按当时的市场价每株33元,投资成本2409000元,2009年1月由于上诉人强行分地,导致合伙组织管理失控,承租的土地被农民收回28000株,但28000株的种植,全体合伙人已经进行了投入,应当计入成本,被上诉人投资额占55.56%,被上诉人实际投资应为l333940.04元。2、被上诉人不应赔偿上诉人损失1171760.4元,且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作为上诉方的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说:
本案既不存在解除合作协议的问题,也不存在“过错责任在两被告”而“应当允许两原告退出香蕉基地的种植经营管理”的问题,合作协议是有效的,本案只存在上诉人根据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将被上诉人“作自动退出处理”的问题。也就是说,本案只存在因被上诉人未根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其认缴投资款而自动退出合伙、导致协议无条件终止的问题。由此,本案也就不存在上诉人是否退回被上诉人投资款、支付分红款及合伙财产的问题。原审已经查明,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后共计投入85 9600元的事实,也就是说,被上诉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完协议约定的投资款,按照协议第五条的违约责任条款,被上诉人已经自动退出。被上诉人既然已经自动退出了合伙,其退伙系因其违约在先而根据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自然形成,该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违约责任条款对合同双方具有均等的约束力,由此,被上诉人的退出是对其自身违约行为的主动担责,应当属于无条件退出。
原审法院关于“两原告的合伙投资损失应由两被告承担”的评判明显错误。“本案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并非是“在香蕉种植基地开始有收入的情况下,两被告强行分地,致使两原告离开香蕉种植基地,两原告的离开”并非“是由于两被告的过错造成”。客观事实表明,本案不存在“两被告的过错造成两原告的投入损失”的任何情形。两被上诉人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其认缴的投资款,在香蕉基地尚未有收入、遇到寒害出现风险的情况下,经两上诉人催缴投资后,两被上诉人一直不足额缴纳其认缴的投资款,两上诉人这才根据协议违约责任条款将其“作自动退出处理”而分地,两被告由此而借机离开香蕉种植基地的行为,是其履行协议违约责任条款自动退出的表现,两上诉人对两被上诉人的离开毫无过错,两被上诉人的合伙投资损失是其自身行为造成,并且其投资损失是消耗在香蕉种植基地里,原审法院认定“两原告的合伙投资损失应由两被告承担”显然有失客观公正。
原审判决书判决由两上诉人退还两被上诉人投资款,属于判决错误,并且缺少法律依据。两被上诉人的投资款已经消耗在香蕉种植基地里,不仅无法退还,而且其是根据协议违约责任条款自动退出,该投资款消耗在香蕉种植基地里的损失,是其自身行为导致,两被上诉人对此没有过错,因此,判决由两上诉人退还消耗在地里的损失明显错误。原审法院的此项错误判决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仅是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而且是原审法院编造法律,从依法治国方略列入宪法至今,中国的立法机关还没有制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退伙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合伙关系中的退伙问题,在双方的书面协议中已经有了约定,就是“四方的投资数额和时限都应按条款约定及进度足额到位,若一方违反,将作自动退出处理”,既然原审判决书对被上诉人的自动退出合伙,判决要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已经消耗在地里的投资款,那么,为什么不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其因退伙应当承担的对上诉人的赔偿责任呢?上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还规定,因“退伙给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因被上诉人违约而自动退伙,上诉人此前的投入在此时也已经消耗在地里,双方的合伙项目尚未产生收益,被上诉人不仅不承担上诉人的损失,反而在其自认为上诉人坚持下来后有所收益时,主张退还其消耗在地里的投资,由此,在寒害风险出现时规避风险拒不足额缴纳其认缴的投资额逃之夭夭,自认为其他合伙人因坚持而有收益时,跳出来主张收益分红等等,原审判决书居然支持了被上诉人的如此投机行为,显然是判决不公。
在客观事实上,本案两上诉人并没有收益,相反最终出现了巨额亏损,如果被上诉人主张退还投资损失成立,那么上诉人主张损失赔偿的反诉照样成立。原审判决书置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将另2 8000株的成本计入投资成本中的事实于不顾,只算上诉人的投资损失,不算被上诉人的投资损失,由此判决让本来就巨额亏损的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消耗在地里的投资损失,无疑是显失公正的错误判决,依法应当在二审得到纠正。
2012年11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高民一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卖香蕉收入14 5800元”,数字存在笔误,本院纠正为“卖香蕉收入145 8000”。
关于双方谁违约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为保证合作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高产、优质、高效益。四方的投资数额和时限都应按条款约定及时足额到位,若一方违反,将作自动退出处理”及“朱某春和苏某明2007年5月至9月投资人民币58万元,2008年5月底之前投资人民币42万元,共计投资人民币l00万元”。苏某明、朱某春实际投资85 9600元,尚欠投资140400元,苏某明、朱某春投资不到位已构成违约。其次,根据苏某明、朱某春向红河州河口瑶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该委员会以河纪监(2009)来信来访第O8号回复苏某明、朱某春的函中载明“经查,反映多分地及把共同拥有的小车占为自有的问题属实……,在单方强行分地的问题上,证据表明系王、李二人所为,存在不公平之处”。该回复函证明王某、李某德未遵守合伙协议约定单方强行分地、存在不公平之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王某、李某德主张苏某明、朱某春单方违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苏某明、朱某春在《合作协议》未终止的情况下离开合伙体,其行为亦不当,苏某明、朱某春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作协议。本院二审庭审中经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均表明不再合伙苏某明、朱某春退伙。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苏某明、朱某春不再履行,退出香蕉种植基地,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苏某明、朱某春在一审诉讼中放弃分割合伙体现有财产的请求。双方本诉、反诉请求仅涉及合伙投入财产的退还和合伙期间香蕉第一季生长周期内是分享利润还是分担亏损问题。一审法院根据苏某明、朱某春的申请,委托云南光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合伙期间的收益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从合伙开始至2009年4月(第一季香蕉生长周期),种植香蕉7 3000株,每株香蕉种植成本33元,投资成本为240 9000元;期间,卖香蕉收入为145 8000元,收入减成本实际亏损95 1000元(145 8000元一240 9000元)。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苏某明、朱某春投资比例为55.56%元,按此比例苏某明、朱某春应承担亏损52 8375.6元,苏某明、朱某春的投资为85 9600元,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52 8375.6元后为33 1224.4元(85 9600元一528375.6元),故王某、李某德应返还苏某明、朱某春投资款33 1224.4元。对种植香蕉73000株,其中被农民收回28000株,但28000株的种植,全体合伙人已经进行了投入,应当计入成本,一审法院将28000株的投资成本924000元扣除不当。至于王某、李某德主张卖香蕉收入应按苏某明、朱某春向河口县纪检监察机关反映自认的30万元计算,证据不充分,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合伙期间其他收支情况,经一审法院释明王某、李某德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部份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红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一、苏某明、朱某春与王某、李某德2007年12月25日签订的合伙协议,苏某明、朱某春不再履行,苏某明、朱某春退出香蕉种植基地。三、驳回原告苏某明、朱某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王某、李某德的反诉请求”;二、撤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红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由被告王某、李某德退还原告苏某明、朱某春投资款844598.8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由王某、李某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苏某明、朱某春支付331224.4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3200元,由苏某明、朱某春承担201 84元,王某、李某德承担3016元。反诉费7181元,由王某、李某德承担;鉴定费50000元,由苏某明、朱某春负担43500元,王某、李某德负担6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381元,由苏某明、朱某春承担20184元,王某、李某德承担l0197元。(为保护隐私,以上名字均为化名)
03-2《因果报应实证·与因果律互相矛盾的现象》
第二章 好人行善为何不见好报
净松居士编述
既然善有善报,为何有不少的好人,甚至努力行善的人,仍然遭遇挫折、灾难与病苦,坎坷度日,无可奈何?
前面一章说到因果通于三世的道理,大家一定了解;不管什么人,遭遇挫折、灾难与痛苦,当然是由于往世做了恶业,如今正在受报所致。这时他努力行善,以求旋转逆境改变命运,可能的结果有四种:
一、各种条件未能配合,以致善行不能转变业报。这时他当然必须继续接受应受的恶报,直至报尽为止。(或许要到几年、几十年后,或者到死为止才报尽,或者未来世仍继续受报。)
所谓各种条件未能配合是指:缺乏真诚发自内心的‘慈悲心、宽容心、忏悔心、行善之心’以及不能力行十善或虽行而善行累积不够。
二、虽然各种条件配合很好,善行可以转变恶报,使它由长期变为较短期,但因往世所做恶业太重,应受的恶报期间很久,目前行善虽可得到福报,但仍嫌不足,福报与恶报力量悬殊,善不敌恶,转变了一部分业报后,仍有很多未能转变掉的恶报,必须继续接受,直到报完为止。(或许要到几年、几十年后,或到死,或到未来世才能报完。)假如今生至死仍无法受报完毕,当然今生就永远难以脱离困境,只有期待来世了。
譬如得了癌症,本应受剧烈痛苦折磨半年才死,并且耗尽钱财,连累子孙;行善的结果虽不能使他康复或减轻痛苦,但是却使他提早四个月就死亡,使他得以减免了最后四个月的剧烈痛苦,并且节省了大笔医药费。以上的情形,表面上看来行善似乎没有用,病人的癌症没有治好,还是死了,实际上行善的结果使他获得不小的好处,只因为因果律隐微难测的特性,使我们不能明白事实的真相罢了。
三、各种条件配合很好,行善的结果,已经使原本较重的恶报,转变为较轻的恶报;但因为表面上看来仍在受恶报的折磨,遂使人误以为行善没有功效。
譬如大肠癌开刀后复发,原本应受剧烈痛苦折磨半年而死;由于平日行善积德的缘故,使他的痛苦程度比类似的患者轻很多,表面上苦报并未免除,实际上是减轻了。癌症患者确实有藉由努力忏悔、念佛、行善而完全康复的例子,因此上面所做的比喻虽然不是假设用来做说明,它当然也有可能存在,请参看第四篇第二章自可明白。
四、各种条件配合很好,应受的恶报又不很重,或者即将受报完毕。行善的结果,到这一生的某个时期,善行累积够多了,于是福报的机缘成熟,恶报结束,逆境转顺,疾病康复,雨过天晴,行善的功效,于焉大显,庆快生平。
五、此外有一种情形较为特殊,就是行善以及修行的好人,原本应于未来世承受的重大苦报,会因他的努力行善修行,转变为较轻的苦报,而提早于现在受报。这种情形,表面上看来似乎是作好事没好报,其实正好相反,因为行善修行使他获得大利益,使重报转变为轻报,只不过提早于现在受报而了债。
由上可见,努力行善而能于今生就得到明显效果的只有第四种情形。而我们所看到许多好人或努力行善的人,命运坎坷,无法改善,除了第五外都是属于前面三种情形。这就好比你的附近搬来一位新邻居,你对他的过去一无所知。只见他很努力工作,收入也很可观,也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及不正当的浪费,但是搬来这儿住了大半辈子,他们没有一点存钱,遇到急难,还须向人伸手借贷,令人莫名其妙。但是当您获知他未搬来这里以前,欠人一笔极大的债务,必须随赚随还,抵销欠债,不能稍有延误,这时谜厎就揭开了。
如上面所说‘行善、修行的好人,由于正在承受过去世作恶应受的恶报而病苦、受灾难,以致于看不到行善应有的善报,其实他们的苦难已因善行而减轻、减短,但是自己却不知道’的情形,今举二例为证:
例1、 现果随录上记载:麻城有姓王的某人,吃素持斋,经过三年,某日身上忽然长了难治的恶疮,对于持斋起了退悔的心。他的朋友安慰他:‘你是持斋的人,佛与天神必会保佑你。’王答说:‘我已持斋三年,却得此恶报,持斋还有好处吗?’朋友说:‘你既然认为所持的斋没有用,可否把它卖给我?’王某问他怎样卖法,朋友告诉他,每持斋一天一分钱计算,吃素三年共可卖银钱十两八钱。王某很高兴,立即写了收据拿了钱,把持斋吃素的功德卖给朋友,打算次日就要吃肉破戒。不料当晚梦到二个鬼来责骂他:‘本来十个月前你就该死了,因为你持斋修行,所以能延命到现在。你既卖去持斋功德,算起来反而让你活过头了。’说罢立即要捉他走。姓王的哀求鬼卒暂且宽容,延缓一天,愿意将钱退还,恢复吃素持长斋。明日,找到他朋友,说明原委,想讨回卖斋的收据,朋友说昨天回家就在佛前用火焚化了。王后悔不已,当天果然死了。
王某人本来十个月前就应死亡,因持斋修善的功德,使死亡的重报,转变为较轻的、只生恶疮的苦报。却因他的卖斋与立即死亡,而彰显了其中的因果转变情形,足以为本章所述因果原理作最好的印证。
例2、 印光大师文钞全集引述了一件唐朝玄奘法师记录下来的事:唐朝时,西域天竺国有位戒贤法师,德高望重,名震四天竺国。某一年身患恶病,痛苦极为惨烈,无法忍受,正想自杀以求解脱时,忽见文殊、普贤、观世音三位菩萨降临,指示他:‘你在久远劫前,作过多次国王,做了许多迫害恼乱百姓的恶行,本应堕落恶道(地狱、饿鬼、畜生称为恶道),长久受大苦报,由于你宏扬佛法的缘故,得以免除将来的地狱大苦报,将它转变成目前的人间小病苦,你要忍受。再过三年,有位大唐国僧人名玄奘,会到此拜你为师,求受佛法。’戒贤法师于是强忍病苦,力行忏悔,经过很久,终于康复。过了三年,玄奘法师果然来拜师求法。戒贤法师叫弟子述说病苦的情形,徒弟边说边哭,可见病苦的惨状。若非菩萨指明往世因果,或许有人会说,如此大有修行的得道高僧,尚且得到这样的惨病,佛法有什么灵感和利益吗?其实这全是往世业因,以及转‘后报重报’成为‘现报轻报’的缘故。
第三章 坏人作恶为何不见恶报
净松居士编述
既然恶有恶报,为何有不少坏人,甚至无恶不做的人,仍然升官发财,辉煌腾达,事事如意,令人羡慕?
由于因果通于三世,因此不管什么人,今世做大官、赚大钱、享大名,当然是由于往世做了大善行,如今正在享受福报所致。这时他不修善而为非作歹,可能的结果有四种:
一、若善恶不能互相抵销,他当然可以继续享受他应享的福报,继续升官到他所应得的职位为止,或继续赚大钱,如他所应得的。直到福报享尽时,才会开始遭受为恶所应得的恶报。这个时间或许在几年、几十年后,或许到死为止,或许未来世仍继续享受他未享完的福报。
二、若其福报因作恶而发生转变,但因往世所做的善行非常大,应享的福报期间非常长久,目前虽然作恶应受恶报,但比起福报的力量仍差很多。既使作恶转变了一部分福报,但还有很多剩余的福报,让他一直到死也享受不完。如此一来,这一生中,他永远过著好日子,当然看不出为恶所应得的下场。
三、不断作恶的结果,使原本很大的福报,减为比较轻的福报,但因表面上看来仍在享受福报,过著好日子,遂使人误以为作坏事不会有恶报。
四、应享的福报即将享受完毕,做坏事到某个程度,累积得够多了,于是恶报的机缘成熟、福报结束,开始尝到为恶的苦果,过著凄惨的日子,甚至得到恶疾、遭横祸而死,后悔莫及。
由上可知: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为非作歹,却仍旧能步步高升、钱财滚滚、得意非常,都是属于前面第一、二、三的情形。
这就好比你家附近搬来一位陌生的新邻居,他并没有从事任何正当或不正当的、可以赚钱的行业,可是却过著豪华奢侈的生活,钱财之多总是花不完,令人莫名其妙。但是当您获知他未搬来以前,在银行有一笔钜大无比的存款,一切就真相大白了。
假如有一天,你这位邻居参加民间储蓄会,把会款标走后就赖帐不按期交会款,被告到法院,法官当然判决他败诉,必须还款。但绝不会判决没收他的全部银行存款,因为这样做不仅有失公正,而且荒唐可笑。同理,一个正在享受大福报的人,若是作恶,顶多只是转变掉一部分的福报,绝不会将其巨大的福报一笔钩消,剥夺他应享的权利,因为因果律是极其公平的。
像这种由于正在享受福报,以致于他虽然作了大恶业也没看到他受恶报的事,在佛经里有一个最好的例子。
杂譬喻经说:佛在世时,有一位国王叫阿阇世王。某日,一位以杀生为业的屠夫前往见国王,并请王答应他一个请求,王问他有何愿望,他说:‘国王您每遇节日需要屠杀畜生时,请全部赐给我包办。’王说:‘杀生的事,很少人乐意替别人做,为什么你却那么喜欢做?’屠夫答以:‘我往世曾做贫穷人,幸好靠杀羊得以度日,又因杀羊之故,死后生到四天王天,享受天福。天上寿尽,又出生为人,还是从事杀羊的职业,死后又生天上。就这样六世出生为人,都从事屠羊的工作,使我每次死后都生到天上,享受天上无量的快乐,前后往返天上人间已有六回。屠羊既然有这么大的好处,因此向国王提出请求。’王问:‘就算真如你所说的,但你怎么知道的呢?’屠夫答:‘因为我具有能知宿命的能力,可以知道往世的事。’王不相信,认为他说谎,因为像屠夫这么下贱而毫无修行的人,怎么有能力知道宿命?国王疑惑不解,便去向佛请教。佛答说:‘屠夫所说全都真实,并非说谎。他往世曾遇到一位辟支佛,那时很欢喜、很恭敬、很专心的瞻仰辟支佛庄严的容貌,善心随生,由于这一功德,使他得以六回生天享福,出生为人又能知宿命。因为敬佛的功德,造作于前,福报先成熟,才能六次往返天上人间;杀生的罪业应受恶报,但机缘尚未成熟,所以不见他受报。等此生命终,福报享尽,他将堕地狱接受屠羊的罪报。地狱的罪报受完,接著无数次出生为羊,一一偿还命债。这位屠夫,知宿命的能力很浅,只知过去世六世杀羊生天的事,再早些的第七世的事,他便无法得知,于是误认为屠羊是使他生天享福的原因。’阿阇世王至此恍然大悟。
股东和管理人员之间是互相矛盾和统一的
股东和管理人员之间是互相矛盾和统一的
作者:赵英杰律师 作者近十几年来通过参与政府对中小公司有关发展、 现存问题等 内容的调研, 以及通过律师工作、 咨询公司工作过程中对中小公司的 培训、咨询、讲座、诉讼、非诉等形式的服务过程中,走访了几十个 省、市,上百个县,服务了上万家中小公司,通过与公司的交流得到 了大量的公司数据和信息。
通过这些信息明显可以分析出来我国的在公司的发展初期都是 个体工商户或者小微公司, 这些公司的投资者就是公司的创始人, 大 多数也是公司的管理人员, 也就是说股东与管理人员是一个人或几个 人, 股东与管理人员之间是不分离的, 股东与管理人员的利益也就一 致。 但是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 仅凭借公司的的一个或者几个创 始人根本无法管理好一个有规模的大中型公司; 一个中小公司能发展 成为有规范的大中型公司是需要时间的, 这个时间也是比较长的, 过 程也是比较耗费创始团队的身体和精力的, 很多中小微公司成功地发 展成为大中型公司后,创始人的身体健康以及精力已经严重透支了, 一个大中型公司的维持和发展便需要更多的人力、 精力去投入, 而此 时创始人的身体和精力状况根本不能支撑整个公司的发展需求了, 一 个大中型公司的发展需要其他的财务投资者, 而此时的投资者可能对 这个行业、 这个公司也不是很了解, 所以一个大中型公司就需要更多 的人才来维持和发展, 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所以不能不仅仅是创始 人、 投资者去进行经营和管理公司, 有了非股东身份的管理人员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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