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共大类、中类、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
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
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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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规划兼容性 1.3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1.3.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建范围
(表1.2、表1.3)确定;
1.3.2 村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可参照表1.2、表1.3的规定执行。
6
表1.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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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10
1.3 综合性质用地
1.3.1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混合的建设用地称为综合性质用地。 1.3.2综合性质用地各类建筑规模的比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公共配套需要、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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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用地性质分类与标准解析
北京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共大类、中类、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
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
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中小范 围 大类 类 类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 居住用地 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 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 R1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R14 廉租房用地 租公房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
R2 公共服务设施 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
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1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 R3 道路用地 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
公共设施用地 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
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 C11 市属办公用地 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
C21 商业用地 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 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商务办公用地 各种商务办公、写字楼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C24 服务业用地 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C C26 市场用地 等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 文化用地 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C35 影剧院用地 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C36 文娱用地 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单位内的体育 体育用地
用地
C4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
C41 体育场馆用地 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
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2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C51 医院用地
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C52 卫生防疫用地 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C53 休疗养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C61 高等学校用地 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C63 地 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C65 科研设计用地 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
应的用地类别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C8 其它公共设施 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
工业用地 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
归入水域及其它用地,E,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M1 一类工业用地
电子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M2 二类工业用地 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M3 三类工业用地 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
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3
W3 堆场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 对外交通用地 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 公路用地 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快速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
T2 一、二、三级公路T22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用地
T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 港口用地
运站等用地 T4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T5 机场用地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 道路用地 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S14 其它道路用地
等用地
S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S3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
4
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
U12 供电用地 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
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U13 供燃气用地
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
U21 公共交通用地 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U2 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用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U4 U41 地 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U5 地 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U9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 绿地 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 公共绿地 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G1 G11 公园
G 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G12 街头绿地 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
5
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
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D3 保安用地
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E1 水域 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E22 灌溉水田 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村建设用地 村庄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E61 村居住用地 用地 E6 E62 村经济发展用地 村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公路用地 村与城市、村与村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其它用地 村其它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E7 弃置地
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1(2规划兼容性
1(3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1.3.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建范围,表
1.2、表1.3,确定,
1.3.2 村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可参照表1.2、表1.3的规定执行。
6
表1.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CCCCCMMMWWW序用地性质 R11 R12 R13 R14 C1 C2 C3 T S U G D 4 5 6 7 8 1 2 3 1 2 3 号 规划建设主要类别
1 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宿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住区级以下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配套中小学
居住区级以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配套托幼
居住区级以下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配套服务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含
6 居住区级,金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贸服务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含
7 居住区级,行政办?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
居住区级以上,含
8 居住区级,商务办?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
居住区级以上,含
9 居住区级,文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娱乐设施
社区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中心 居住区
市区购 级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中心 ,含居10 住区级,小型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综合市发市场
场 城郊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中心
居住区级以上
11 ,含居住区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医疗卫生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含
12 居住区级,体育设?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
13 科研教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住区级以上 14 ,含居住区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
7
15 社会停车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环境基本无干
16 扰、污染的普通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厂
对环境有轻度干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扰、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干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扰、污染的工厂
普通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营业面积
6000?以
上的仓储
普 式会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仓储通 店、家居19 式商储 建材商店业建运 等 筑 中型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市场
大型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市场
20 危险品储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露天堆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1:一类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M3:R11:低密度住宅用地,R12:商品住宅用地,R13:经济
三类工业用地 适用房用地,R14:廉租房用地
C1: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C3:文化设施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W3:
C4:体育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 堆场用地, 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C8:其它公G,绿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
共设施用地 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附注:? 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允许或不允许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8
表1(3 规划建设项目主要类别及建筑分类对照表
序
规划建设类别 建筑分类 建筑物举例 号
1 住宅 居住建筑——住宅 住宅、公寓、老年人住宅等。 2 宿舍 居住建筑——宿舍 职工宿舍、职工公寓、学生宿舍、学生公寓等。
居住区级以下 公共建筑——教育建中小学教学楼~中小学配套实验室、体育馆,体3
配套中小学 筑 育场看台,、食堂、礼堂等。
居住区级以下 公共建筑——托幼建
4 托儿所~幼儿园。
配套托幼 筑
公共建筑——办公建
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委会。 筑
公共建筑——文化、娱文化站~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会所~
乐、医院建筑 卫生站,所,。
公共建筑——办公、商物业管理用房~煤气管理站~液化汽站。 业建筑
公共建筑——商业建邮政所~电信所~储蓄所。 筑
居住区级以下 营业面积一般在100?左右的便利店、食杂店以5 配套服务设施 及营业面积300,500?的折扣店,含粮油、副食
公共建筑——商业建品、水果店店~综合商店~饮食店~杂货店~药
筑 店等,~营业面积在6000?以下的超市,含肉菜
市场~肉菜分销店,~理发店~照相馆~书店~
银行分理点等。
公共建筑——交通建自行车库~汽车库。 筑
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转运站~变配电房~市政设施建筑 燃气输配站等。
公共建筑——金融建银行、证券、保险等。 筑
本表第5栏允许设置的各类商业建筑以及各类餐
居住区级以上 公共建筑——商业建饮、娱乐、美容、洗染、修理和旅游服务建筑等,6 ,含居住区级,金筑 实际营业面积6000?以上的大型超市~营业面积
融商贸服务设施 6000,20000?百货店,含商业性展览建筑,。
公共建筑——旅馆建
各类旅馆建筑~,包括公寓式酒店,等。 筑
7 行政办公 公共建筑——办公建筑 为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使用的建筑。
9
供非行政办公单位的办公使用的建筑,也被称为8 商务办公 公共建筑——办公建筑 写字楼,。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
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居住区级以上,含公共建筑——文化建筑 老年活动中心,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9 居住区级,文化娱
乐体育设施 等演出场所等。
独立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老年活动中心,公共建筑——娱乐建筑 各类大型文化娱乐,观光,服务设施及附属建筑。
建筑面积为5万?以内的社区购物中心, 居住区级以上,含公共建筑——商业建建筑面积10万?以内的市区购物中心, 10 居住区级,综合市
筑 营业面积在3万?以下小型批发市场, 场
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城郊购物中心。 居住区级以上,含提供医疗、保健、疗养、卫生、防疫、康复和急
11 居住区级,医疗卫公共建筑——医院建筑 救场所的建筑~包括医院门诊、病房、卫生防疫、生设施 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建筑。 居住区级以上,含
12 居住区级,体育设公共建筑——体育建筑 体育场馆及运动员宿舍等配套设施。 施
各类大中专院校、各类技校、各类成人及业余学
公共建筑——教育建筑 校、特殊教育学校、市区级中小学、托幼设施的13 科研教学
教学楼和相关的配套附属建筑。
公共建筑——科研建筑 以提供教学、科研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
水厂建筑、泵房、调压站,变电站、变电所,储供应设施建筑 气站、调压站、罐装站,锅炉房、调压、调温站。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
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库、保养场、
城市交通设施建筑 车辆段和首末站站房~以及轮渡,陆上部分,附
属建筑、交通指挥中心、教练场用房、加油站、
汽车维修站等。
供铁路、公路、货运港、管道运输使用的货运站居住区级以上,含对外货运交通建筑 及配套设施建筑。 14 居住区级,市政公
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客运港等以城市对用设施 公共建筑——对外客运外客运交通运输服务为主的建筑及附属设施建交通建筑 筑。
邮政、电信设施建筑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技术机楼。
泵站、排渍站、处理厂以及粪便、垃圾的收集、环境卫生设施建筑 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建筑。
殡葬设施建筑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以及配套建筑。
其它 消防、防洪、防震、人防设施建筑。
15 社会停车场 城市交通设施建筑 社会停车库,场,。
10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
对环境基本无干工业建筑——普通工业业厂房~如电子工业、轻工业等单层、多层,通16 扰、污染的普通工
厂房 用,工业厂房以及相关配套附属建筑,含单个建厂
筑面积100,200?的工厂直销中心,等。
对环境有轻度干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17 工业建筑——工业厂房 扰、污染的工厂 业厂房~如食品加工、生物制药等工业厂房,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对环境有严重干18 工业建筑——工业厂房 业厂房~如原材料加工、冶金工业、机械制造、扰、污染的工厂 化工等工业厂房。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普仓储建筑 通仓库、冷库等。
营业面积6000?以上的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19 普通储运 商店等。
仓储式商业建筑 营业面积在3万?,8万?中型批发市场。
营业面积在8万?以上大型批发市场。 20 危险品储运 仓储建筑 危险品仓库。
21 露天堆场 货物堆放场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货物堆放场。 1.3 综合性质用地
1.3.1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混合的建设用地称为综合性质用地。
1.3.2综合性质用地各类建筑规模的比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公共配套需要、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古今名言
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孔子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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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朱熹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欧阳修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刘彝
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书卷多情似故人,晨昏忧乐每相亲——于谦
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
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岳飞
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苏轼
鸟欲高飞先振翅,人求上进先读书——李苦禅
立志宜思真品格,读书须尽苦功夫——阮元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唐诗三百首序》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苏轼
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蒲松龄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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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利。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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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用地性质分类201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作者: 时间:2011-01-2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1990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 ?
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0.5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建筑用?地 R12 住宅用地 R1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R1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4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 R22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R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三类居住用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1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R3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2 公共服务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4绿地
R4 三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C 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C1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 行政办公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 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 s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
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
C2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服务业用地 ?
C24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旅馆业用地 ?
C25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26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 C33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C34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C35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影剧院用地 ?
续表2.0.5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中小类 类 类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 C41 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42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C5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休疗养用地 ?
C53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
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1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C62 C6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C63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C64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科研设计用?地 C65 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C7 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 工业用地 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M1 一类工业用?地 业等用地 ?
M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乱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M2 二类工业用?地 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M3 三类工业用?地 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
T1 铁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 T2 域和其?它用地(E)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T22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T5
道路广场用?地
S S1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
道路用地 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续表2.0.5
类别代号
中
类 类别名称 范围 大小 类 类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应设施用 ?U1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1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U12 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供燃气用地 ? U13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廓?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供热用地 U14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廓??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
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
环境卫生设?施用 U4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地 U4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U5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用地 ?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 绿地 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D1 军事用地 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D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D3 保安用地 (C)
B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B1
B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B21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 B22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B29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B3 园地
B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B5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牧草地
B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B61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B62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B63 村镇其它用?地村镇其它用?地 B69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B7 弃置地 地、废窑坑等
B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第三章 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3.0.1条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 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 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 ?
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 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 ?
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第四章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4.0.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条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第一节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
第4.1.1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1.1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m2/人)
? 60.1,75.0
? 75.1,90.0
? 90.1,105.0
? 105.1,120.0
第4.1.2条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级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级内确定。
第4.1.3条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1.3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m2/人) 允许调整幅?度(m2/人)
指标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
?60.0 ? 60.1,75.0 +0.1,+25.0
?
60.1,75.0 ,0 60.1,75.0
? 75.1,90.0 +0.1,+20.0 75.1,90.0 ? 75.1,90.0 不限
? 90.1,105.0 +0.1,+15.0
? 75.1,90.0 -15.0,0 90.1,105.0 ? 90.1,105.0 不限
? 105.1,120.0 +0.1,+15.0
90.1,105.0
? -20.0,0 105.1,120.0
? 105.1,120.0 不限
? 90.1,105.0 ,0 ,120.0
? 105.1,120.0 ,0
第4.1.4条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级内确定。
第4.1.5条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m2?/人。
第二节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第4.2.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表4.2.1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m2/人)
居住用地
18,28.0
工业用地 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 7.0,15.0
绿地 ?9.0
其中:公共绿地 ?7.0
第4.2.2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级,有条件建造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0m2/人。
第4.2.3条 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30.3m2/人。
第4.2.4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级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0m2/人。
第4.2.5条 其它各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节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第4.3.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a的规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表4.3.1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m2/人)
居住用地 20,32
工业用地 15,25
道路广场用?地 8,15
绿地 8,15
第4.3.2条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
于25%,但不宜超过?30%。
第4.3.3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级的小城市,?其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条 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第4.3.5条 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第4.3.6条 其它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一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录二 城市用地分类中英文词??汇表
代号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 R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C 公共设施用?地 COMME?RCIAL? ANDPU?BLICF?ACILI?TIES
M INDUS?TRIAL?,MANUF?ACTUR?ING
工业用地
W WAREH?OUSE
仓储用地
T TRANS?PORTA?TION
对外交通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ROAD,STREE?TANDS?QUARE?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U?TILIT?IES
G GREEN?SPACE?
绿地
D SPEC?IALLYD?ESIGN?ATED
特殊用地
E WATER?AREAA?NDOTH?ERS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附录三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 附表一 序号 类别名称 面积(万?) 去去撞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比例(%)
1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 100.0 2 城市建设用?地
水域和其它?用地
水域
耕地
园地
3
林地 其
中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弃置地
露天矿用地 ?
备注:,,,,,,,?年现状非农业人口?,,,,,?,,,?万人?
,,,,,,,?年规划非农业人口?,,,,,?,,,?万人?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附表二
面积(万?) 占城市建设?用地(,) 人均(?/人) 序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号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R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2
非市属办公?用地 C 其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中
?
工业用地
3 M
W
4 仓储用地
5 T 对外交通用?地 6 S 道路广场用?地 7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8 G
其中:公共绿地 9 D 特殊用地 合计 城市建设用?地 100.0 100.0
备注:,,,,,?,,年现状非农业人口?,,,,,?,,,?万人?
,,,,,,,?年规划非农业人口?,,,,,?,,,?万人?
规划用地性质分类201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作者: 时间:2011-01-2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 250 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
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 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 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 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共和国建设部
月
总则
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
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城市用地分类
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 10 大类,46 中类,73 小类。
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
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 2.0.5 的规定:
和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小类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R11 R12 R13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4
道路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R21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三类居住用 住宅用地 R31 住宅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店、菜店、副食店
、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 住宅建筑用地
R32 R33 R34
公共服务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三类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R44
道路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 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 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 s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 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服务业用地 C24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旅馆业用地
C25 市场用地 C26 文化娱乐用地 C31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3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
营业的同类用地
类
类别名称
范围
游乐用地 体育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 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休疗养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 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 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 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 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 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乱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 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 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
的普通仓库用地 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 域和其它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 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它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类别名称
范围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应设施用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 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廓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廓等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 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
、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
雨水、污水处理用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用地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 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 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 (C)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水域和其它用地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园地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 地、废窑坑等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露天矿用地
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条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条 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 3.0.1 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条 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 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条 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 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城市建设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 用地。
条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条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 表 4.1.1 用地指标(m2/人) 60.1~75.0 75.1~90.0
用地指标分级
90.1~105.0 105.1~120.0
条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条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 4.1.3 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 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 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 4.1.3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指标级别 Ⅰ Ⅰ 60.1~75.0 >0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 60.1~75.0 允许调整幅度(m2/人) +0.1~+25.0
用地水平(m2/人)
Ⅱ Ⅱ Ⅲ Ⅱ Ⅲ Ⅳ
75.1~90.0 75.1~90.0 90.1~105.0 75.1~90.0 90.1~105.0 105.1~120.0 90.1~105.0
+0.1~+20.0 不限 +0.1~+15.0 -15.0~0 不限 +0.1~+15.0
Ⅲ
-20.0~0
Ⅳ Ⅲ Ⅳ
105.1~120.0 90.1~105.0 105.1~120.0
不限 <0 <0
条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Ⅲ级
条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
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 150m2/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第 4.2.1 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 符合表 4.2.1 的规定
建设用地指标表 4.2.1 用地指标(m2/人)
18~28.0
10.0~25.0 7.0~15.0 ≥9.0 ≥7.0
地
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有条件建造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
条 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可 m2/人。
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 5.0m2/人。
条 其它各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 4.3.1a 的 表 4.3.1 用地指标(m2/人) 20~32 15~25 8~15 8~15
结构
条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 宜超过 30%。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Ⅳ级的小城市,其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 15%。 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 60~75%。 其它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条 条 条 条
标准用词说明 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用“必须”; 用“严禁”。 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用“应”; 用“不应”或“不得”。 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用“宜”或“可”; 用“不宜”。 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用地分类中英文词汇表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ESIDENTIAL COMMERCIAL ANDPUBLICFACILITIES INDUSTRIAL,MANUFACTURING WAREHOUSE TRANSPORTATION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ROAD,STREETANDSQUARE MUNICIPALUTILITIES GREENSPACE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SPECIALLYDESIGNATED WATERAREAANDOTHERS
特殊用地
水域和其它用地
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附表一 面积(万㎡) 去去撞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比例(%) 100.0
用地汇总表
称
体规划用地
设用地
其它用地
域
地
地
地
草地
镇建设用地
置地
天矿用地
____年现状非农业人口_____
___万人
_年规划非农业人口________万人 附表二 面积(万㎡) 现状 规划 占城市建设用地(%) 现状 规划 人均(㎡/人) 现状
平衡表 用地名称
号
规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其 中 工业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特殊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100.0 100.0
____年现状非农业人口________万人
_年规划非农业人口________万人
规划用地性质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10520_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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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 本标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与城乡用地分类中的“H11城市建设用地”概念完全衔接,在规划调查、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应该根据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和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城市建设用地都应列入该分类中的某一类别,并且不能同时列入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功能类别。
本分类没有采用划分“混合用地”地类的方法体现用地的兼容性,主要考虑“混合用地”这一概念含义不清。为了反应现状中这种用地混合的实际情况,在分类时宜按土地使用的主
1
要性质对其进行分别归类,而不宜笼统用一种“混合用地”来代替;从规划上看,由于用地的类别很多,可以有多种组合的混合用地,如果规划中设“混合用地”,容易引起误用,尤其在我国大量中小城市规划设计及管理水平不很高的条件下,含义不清的混合用地可能会带来建设上的混乱和环境质量的恶化。至于有的国家或城市把若干个街区划作混合区,如称其为市中心区、核心区、文教区、疗养区、开发区等,这种按功能分区的要求进行用地分类的方法,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用按土地主要性质进行分类不是一个体系,所以本分类也没有采用这类混合区的概念。
3.3.2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已就每类用地的含义做了简要解释,现按大类排列顺序作若干补充说明:
1 居住用地
(1)关于居住用地的含义
按照现代居住区的规划理论和方法,将住区及服务于基本生活需要的道路、绿地、日常性生活服务设施等看作一个整体,因此,居住用地应包含住区、住区内的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
2
绿地、配套服务设施等四项用地。本次修订中,还考虑到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便于实际管理等要求,将中小学用地划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其他社区级及以下级别的配套服务设施用地仍然属于居住用地。
(2)居住用地中类的重新划分标准
对居住用地中类的划分,目的是便于城市对不同类型的居住用地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及规划管理要求,有利于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水平的提高。在国际上关于居住用地的分类有很多方法,如按居住功能分,按住宅层数分,按住宅建筑质量分,按密度、容积率分,或按住宅与其他性质用地允许混杂的程度分等。总体来看,各国基本上都是根据本国国情,力求通过居住用地的分类表达土地权益和控制居住与城市的关系。本次修订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仍按层数、布局、公共设施、公用设施、环境质量等综合因素,把居住用地分为三个中类:
“一类居住用地”是高端的低密度居住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
3
“二类居住用地”是中、高密度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比较齐全、布局相对完整、环境良好。
“三类居住用地”是指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为主的居住用地,包括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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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的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这类用地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均有一定数量,通常在现状居住用地调查分类时采用。
(3)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
原标准中每一居住用地中类还明确区分了住宅用地以外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与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衔接。但是,这种小类划分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下的开发模式,住区内的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用地和绿地,除了现状调查可以使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类规划编制中很少能够明确划分。因此,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两类:
4
本标准“住宅用地”的内涵发生变化,将住区内的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用地、绿地以及配套的公用设施用地划入住宅用地,主要由于这些用地与住宅密不可分,除修建性详细规划外,其他类型规划很难也没必要分开,同时考虑到《物权法》的要求,难以确定边界的配建设施不列入用地分类。
本标准“社区服务设施用地”指住区及以下的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服务、公用设施等用地,中小学除外。这样的分类更能适应市场经济,方便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考虑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适应不同规模、不同区位的要求,也便于控制公益性设施的规划建设。
另外,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小类,以体现国家关注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
2 关于“公共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
原“公共设施用地”的用途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其定义界定了服务于居住区以上空间范围和人口规模的办公、商业、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科研等多种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集合体,用地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并维持一定的生活质量水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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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说“公共设施用地”地类诞生于我国经济体制发生重大转折的重要历史时期,其主体内容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体系,是一种体制转型期尝试接轨的过渡性历史产物。
改革开放30年以来,随着经济运行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扩展深入,城市政府的职能开始转向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和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等方面,而许多过去由政府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在此形势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导致公共设施类型发生分化,同时也对规划提出了将该地类进行区分的要求。因此,本次修订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化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大类,其下的中类大致可以在原国标“公共设施用地”的中类中找到相互对应的地类,但是进行有必要的一些整合。
表2 原“公共服务设施”功能按照政府与市场不同需求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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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6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9个中类:
“行政办公用地”将原国标“行政办公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非营利性设施用地,市场经济体制下转轨为商务办公的设施用地则归入本标准分类的“商务设施用地”中。
“文化设施用地”将原国标“文化娱乐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图书、展览等公益性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原标准“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的报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除了事业单位的办公设施用地以外,纳入本方案“艺术传媒产业用地”,原标准“广播电视用地”的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纳入本方案“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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