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后自首判缓刑案例 本文转自长沙交通事故赔偿网
9月2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9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悬挂“粤S52XXX”号轻型货车沿贵港市金港大道自东往西行驶,至金港大道协和医院门前交叉路口时碰撞正在横过金港大道的行人何某,造成何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赵某逃逸。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于2010年9月13日到贵港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9月17日,被告人赵某赔偿何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驾车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赵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肇事逃逸又自首,法院审理判缓刑
?肇事逃逸又自首,法院审理判缓刑
发布时间: 2010-03-09 10:16:10
3月5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交通肇事后逃逸遂又投案自首的被告人徐明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西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6月1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徐明伟驾驶陕F35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16国道处,适遇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李尚华,因被告人在夜间、雨天驾车未降低车速,临危操作不当,将车辆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内,与李尚华所骑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李尚华当场死亡,被告人所驾车辆失控侧滑、撞于路外围墙被迫停车,被告人启动车辆逃逸至离现场约3公里的柳桑公路,又因操作不当驶入路外水沟,车辆再无法前行,被告人遂弃车逃跑。被告人逃离现场后经过一整夜的思想斗争,于次日一早到西乡县公安局自首。西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尚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亲属和死者家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西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明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夜间、雨天行车未能保持安全车速,操作不当,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于嗣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又因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亲属已经履行了与死者家属的赔偿协议,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系过失犯罪,认罪悔罪诚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西乡频道
【经典案例】交通肇事案判缓刑
交通肇事案判缓刑
====================================================================== 前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肇事者(被告人)家里条件非常困难,后经律师介入尽力周旋、辩护,最终被法院采纳判为缓刑。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0)甬奉刑初字第1 4 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 9 7 3年1 0月1 4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乐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 0 09年1 2月1 9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 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兵,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 20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 0 1 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兵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 0 09年1 2月1 0日早晨,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宗申牌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本市大成市场驶往尚田。5时3 0分许,当车沿河头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河头路2 5幢门口时,由于违反禁令标志进入禁止通行路段,未看清道路前方情况,在道路上盲目行驶,车头与同方向由柳某某驾驶的鼎超强牌人力三轮车车尾相撞,造成柳某某倒地受伤及二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柳某某因遭车祸致脑疝、右额颞硬膜下血肿、右额颞脑挫裂伤,伤后已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已构成重伤。经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害人柳某某的损害赔偿事宜已由本院调处,由被告人袁某某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 0 4 0 0元,已支付6 0 4 0 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本案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酒精测试结果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袁某某的辩护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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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因而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能自愿认罪,且就损害赔偿己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裘某某 二
O一O年四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疑 书记员 严 某某
交通肇事罪判缓刑案例 2015交通肇事罪缓刑
交通肇事罪判缓刑案例 2015交通肇事罪缓刑
本文整理了交通肇事罪判缓刑案例,并且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缓刑的相关法规,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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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判缓刑案例
2010年2月20日,被告人王某驾驶一机动车,沿环城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某公司门口处左转弯时,被害人张某正横穿马路。因疏于注意,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张某撞倒,致其受伤。王某立即报警,并拨打120。后王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队经过调查认定,被告人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以往的处理经验,这类案件最好能争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检察院就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前,把民事赔偿事宜解决掉,为刑事判决争取最好的形势。因为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法院主要考虑的量刑情节有:违法行为的种类,(如醉酒、斑马线上撞人,比较严重);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情况,(这主要是出于社会和谐的角度,如果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可以给他们很大的心理安慰,法院判决的压力会小些);肇事者的认罪态度,等诸方面。基于此,我们把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作为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前的主要工作,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沟通,讲法析理,最终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安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0万余元,并取得了家属的谅解。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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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其行为已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结合其系初、偶犯,且该罪系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将其置于社会改造,不致再有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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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交通肇事罪能不能判缓刑:
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应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 (一)法定因素
1、 看是否具备法定从轻和减轻情节。也就是是否符合《刑法》第67条和68条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具体到交通肇事罪,主要看肇事者在案发后是否有主动报案、自动投案、委托他人报案等自首情节,当然还包括是否构成立功等因素。 2、 看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首先是刑期的要求,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能被判处缓刑。对交通肇事罪而言,只有不具备加重情节的一般交通肇事,才满足缓刑适用的刑期要求。其次是实质要求,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再次,必须不是累犯,累犯的人身危险性严重,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故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二)酌定因素
1、考虑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中所负的责任大小。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只有负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在具体量刑时如果危害结果相同,而被告人所负的责任不同,量刑时亦应有所区别。 2、考虑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包括认罪态度、案发后能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后的态度直接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的程度。对案发后没有逃跑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情的被告人在量刑中应该予以考虑。
3、考虑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及时抢救、治疗。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现象,案发后肇事人在慌乱中忘记报案、投案,而是主动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及时抢救、治疗被害人并不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效果却比自首更明显,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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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避免、防止了损失的扩大,因而必须对被告人的这一行为进行鼓励,即便抢救的行为并未能避免被害人的死亡,在量刑中必须予以考虑,而且笔者认为酌情考虑的幅度应比照自首进行。
4、考虑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积极主动的经济赔偿。被告人积极主动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对被害人的健康或生命是一种补偿,对被害人的精神也是一种抚慰,一定程度上修复了被交通肇事破坏的社会秩序。同时,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的行为也是体现了对其自身过错行为的正确认识,反映了被告人的悔罪心理。
5、考虑当时的犯罪时空和周围环境,如天气状况、地面路况等。很显然,在冰天雪地和大雾天气,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加大。分析肇事时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对比程度,对于准确判断肇事人的过失大小,进而准确地定罪量刑都大有裨益。
综上所述,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只要肇事司机能够积极救护受伤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积极给与受害者家属经济赔偿,司法实践中就能判处缓刑。
交通肇事罪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
(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
(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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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
(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
(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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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被判缓刑交通肇事逃逸案
2013年10月,被告人彭某在320国道上无证驾驶无号牌、车况不正常农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彭某肇事后逃逸,依据我国《刑法》,其应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师通过会见、阅卷,以及与被害人家属多次沟通,审判中依据事实与法律,从量刑事实等方面为彭某作罪轻辩护,最终法院判决彭某缓刑。被羁押两个多月后,彭某重获自由,其本人及家属对律师表示由衷的感谢。
辩护词要点:
本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彭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的一审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起诉书中的部分事实不符,被告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存在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具体理由详述如下:
一、本案中不能认定被告人彭某属于交通肇事罪逃逸
二、本案中,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
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伏法,没有抵赖和推脱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今天在庭上也表现很悔恨,对不起被害人及其家属,自愿认罪。
四、本案中,已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且已履行了大部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事后,被告人家属倾其所有,到处借钱,替被告人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双方达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人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宽容和谅解。
五、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属于偶然。
最后,辩护人要说的是被告人家在农村,妻子无工作,家有年幼才几岁的孩子,被告人本人身患严重的肝病,需长期加强营养。其本来就贫穷的家庭因为本案交通肇事今后会更加窘迫,受害人方的赔偿款及被告人全家的基本生活还需靠身患病重的被告人去努力工作。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所提出的事实与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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