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学目的:
经济法在性质上乃经管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属于必修课,其他非经管类专业也可以选择开设。
通过本课程的开设,学生一方面学习必要的经济法知识,能够运用所学经济法知识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完善其知识结构体系;另一方面得到必要的法治教育,能够养成法治意识,培育法律思维能力,以满足法治社会对公民素质的基本要求。
二、教学要求:
教学过程中要在充分讲解经济法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重点强调对学生经济法运用能力的培养,通过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多媒体教学等多种教学手段,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本课程包括的内容较多,在教材选用过程中可以根据专业的不同需要,有侧重地选择其中的部分进行讲授,也可以在教学过程中根据需要而改变教材自身的逻辑顺序。
三、参考学时:
68学时。
四、教学内容: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一)立法意义上经济法的沿革
(二)理论认识上经济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
1
(二)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
(三)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二、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经济法的地位
(二)经济法的作用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 (二)政府行为优位的原则
(三)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
(二)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
(三)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统一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类系的内容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一)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事实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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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和解散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及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企业设立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关于依法开业和变更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四)违反关于清算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三、登记机关及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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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二)合伙协议
(三)合伙人的出资
(四)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四)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二)合伙人决议的原则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 四、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一)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五、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二)退伙
(三)退伙后的财产处理 (四)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概述
(一)合伙协议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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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四)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二、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 三、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与资格继承 (一)入伙
(二)退伙
(三)资格继承
四、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一)清算人的确定
(二)清算人的职责
(三)通知、公告债权人和申报债权 (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五)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三、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
第五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二、合伙债务承担
三、执业风险基金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公司的种类
(一)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
(四)本公司与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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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六)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三、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总则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四、股东权
五、公司决议瑕疵的救济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二)出资义务的履行
(三)设立登记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经理 (三)监事会或者监事
四、特殊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一人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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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条件
(二)设立程序
(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二)董事会
(三)经理
(四)监事会
(五)股东在监督公司组织机构运行中的特殊权利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追究 第六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四)可转换公司债的具体规定
二、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二)利润分配
第七节 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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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概念 (二)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二、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三、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二)公司的清算
第八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二、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具体规定 (一)设立的规定
(二)关于撤销的规定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合营企业设立的条件
(二)合营企业设立的程序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三)合营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 (四)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合营企业的董事会
(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三)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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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 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
(二) 合营企业的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 (三)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三)合营企业的清算
七、合营各方争议的解决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合作企业设立条件
(二)合作企业设立的程序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方式与财产所有权 (一)合作各方的投资方式
(二)合作者投资的财产所有权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收益分配、亏损风险分担及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与亏损风险分担 (二)合作企业的投资回收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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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三)外资企业的司法管辖和法律保护 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三)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三、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外资企业产、供、销方面的规定 (二)外资企业会计、税收及保险方面的规定 (三)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和建立工会组织方面的规定
四、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二)外资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三)外资企业的清算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一)传统的破产概念
(二)现代的破产概念
二、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概念
(二)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
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主体
一、破产人
(一)破产人的概念
(二)破产能力
(三)破产原因
二、破产债权人
(一)破产债权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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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债权人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执行破产程序的机关之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程序 四、执行破产程序的机关之二: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地位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权限 五、执行破产程序的机关之三: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选任和资格 (二)管理人的职责
第三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第四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
一、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和条件 (二)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 二、明确破产债权
(一)得以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二)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三)破产抵销权
(四)别除权
三、清点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的范围
(二)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四、破产财产的分配与破产程序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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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和顺序 (三)破产费用与公益债务 第五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一、破产重整程序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四)终止重整计划,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破产和解程序
(一)破产和解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二)破产和解的基本程序 第七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二)合同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 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立法概况
(二)合同法的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二)承诺
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二)合同的形式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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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节 合同效力
一、合同效力概述
二、有效合同
(一)合同生效概述
(二)附条件、附期限生效
三、合同无效
四、可撤销合同
五、效力待定合同
六、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合同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三、特殊情形下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二) 价格变化对合同效力发生影响时合同履行的规则
(三)涉及第三人时合同履行的规则 (四)合同主体发生变化时合同履行的规则 (五)债务人履行方式变化时对合同履行的规则
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五、合同保全
(一)概述
(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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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合同变更、转让及终止 一、合同变更
(一)合同变更概述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二、合同转让
(一)债权让与
(二)债务承担
三、合同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第六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
二、违约行为
(一)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一)继续履行
(二)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违约金
(五)定金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五、违约的类型
(一)单方违约
(二)双方违约
(三)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 第八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14
一、担保的概念
二、债的担保的性质
(一)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 (二)债的担保具有补充性 (三)债的担保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债的担保的分类
(一)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
(二)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概述
(一)保证的概念
(二)保证的分类
二、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二)保证合同的内容
(三)保证合同的形式
三、保证担保的效力
(一)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关系 (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四、保证责任的减免与消灭 (一)保证责任的减免
(二)保证责任的消灭
第三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概述
(一)抵押的概念
(二)抵押权的特征
二、抵押权的设定
(一)抵押合同
(二)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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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权的范围
(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二)抵押权及于抵押财产的范围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人的权利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五、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二)抵押权实现的途径及方法 (三)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的处理
六、特殊抵押权
(一)最高额抵押权
(二)动产浮动抵押权
第四节 质权
一、质权的概述
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定
(二)动产质权的范围
(三)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四)动产质权的实现
三、权利质权
第五节 留置权与定金
一、留置权
(一)留置权概述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二、定金
(一)定金概述
(二)定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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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参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的原则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一)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高经济效益 (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二)限定专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以权经商和地区封锁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
(五)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价销售行为 (八)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销售行为 (九)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十)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十一)通谋投标的行为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 二、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职权
三、被监督检查的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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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监督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及其立法
(一)产品
(二)产品质量立法概述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一)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 (二)产品质量监督的具体制度 第二节 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产品质量的保证义务 (二)生产标志方面的义务 (三)产品包装上的义务
(四)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规定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三节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质量法上的瑕疵给付责任 (一)对《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认识 (二)瑕疵给付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 (四)瑕疵给付中的责任分担 二、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及要点 (二)缺陷与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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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产品责任的免除事由 (五)产品责任的实现
第十一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 一、房地产的概念
二、城市房地产法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
一、房地产开发用地
(一)房地产开发用地概述 (二)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的方式 二、房地产开发及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房地产开发概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节 房地产交易
一、房地产交易概述
(一)房地产交易的内涵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二、房地产转让
(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与条件 (二)房地产转让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
三、房屋租赁
(一)房屋租赁的概念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 第四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概述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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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方式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类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房地产变更登记
(三)房地产抵押登记
(四)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五)预告登记
第十二章 自然资源法 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概述 一、自然资源法的概念
二、自然资源法的原则
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
一、土地管理法概述
二、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一)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土地用途管制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四、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 (一)耕地保护
(二)建设用地
第三节 森林法
一、森林法概述
二、森林资源的权属
(一)概述
(二)森林资源权利的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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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利的转让
(四)森林资源权利取得的特殊方式——造林取得
(五)权利争议的解决
三、森林资源的管理
四、森林保护
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
一、矿产资源法概述
二、矿产资源法的权属
(一)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二)矿业权
三、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机关
(二)矿产资源勘查的主要法律规定 (三)矿产资源开采的法律规定 第十三章 财政税收法
第一节 预算法 一、预算概述
(一)预算及预算法的概念 (二)国家预算体系
(三)预算管理体制
二、预算的内容及其收支范围 (一)预算的内容
(二)预算收支范围
三、预算的组织管理
(一)预算的编制
(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三)预算的执行
(四)预算的调整
(五)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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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预算、决算的监督 第二节 税法
一、税法的概念
二、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税法的构成要素 (二)现行税制的主要内容 三、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税务管理
(二)税款征收
(三)税务检查
(四)法律责任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
一、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法的概念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二)政府采购法的概念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二)供应商
(三)采购代理机构
三、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其他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二)政府采购的具体运行程序 五、政府采购合同
(一)合同主体
(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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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规定
六、供应商的权利
(一)询问、质疑权
(二)投诉权
七、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
(三)社会的监督管理
八、法律责任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 (三)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检查中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金融法
第一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概述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主体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对象
(三)监管的原则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批准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的审查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任职资格的审查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常性监督管理 (一)非现场监督管理
(二)现场检查
(三)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措施 (一)要求报送及责令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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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于审慎监管的措施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概述
(一)性质
(二)职责范围
(三)组织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业务 (一)主要业务内容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 (一)财务预算制度
(二)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 (一)直接的检查监督
(二)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
(三)信息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行为 (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及其行业经营范围 (一)商业银行的性质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设立的条件
(二)设立的程序
(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商业银行的变更
(五)商业银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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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存款业务
(二)贷款业务
(三)其他主要业务
四、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一)自身的监督管理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三)中央银行的检查监督 (四)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五、主要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四节 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外汇和外汇管理概述
二、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四)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逃汇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套汇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扰乱金融秩序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申请复议与提起诉讼 第五节 票据法
一、票据的概念及种类
二、票据行为的基本原理
(一)票据行为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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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三、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的基本原理 (一)票据权利的种类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三)票据抗辩权
四、票据的异常形态
(一)票据伪造
(二)票据变造
(三)票据更改
五、票据运行的基本过程
(一)票据权利的创设——出票 (二)票据权利的转移——背书 (三)票据权利实现的保障之一——承兑 (四)票据权利实现的保障之二——保证 (五)票据权利的行使之一——付款 (六)票据权利的行使之二——追索 六、票据丧失与补救
(一)挂失止付
(二)公示催告
(三)普通诉讼
第十五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二、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一)证券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
一、证券发行概述
二、股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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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股票发行的程序
三、债券发行
第三节 证券的交易
一、证券上市
(一)股票上市的条件
(二)股票上市的程序
(三)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二、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一)证券交易的特征
(二)证券交易的基本要求 (三)证券交易的程序
(四)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一)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 (二)收购要约
(三)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四)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相关的证券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与职能 (二)证券交易所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二、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的种类和业务范围 (二)证券公司的设立
(三)证券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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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与业务规则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与设立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 四、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第十六章 会计、审计法 第一节 会计法
一、会计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 会计法的概念
(二)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二、会计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二)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三、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内容
(二)会计年度和记账本位币 (三)会计核算的要求
四、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监督
(二)国家监督
(三)社会监督
五、法律责任
第二节 审计法
一、审计法的概念
二、审计管理体制
(一)审计机构
(二)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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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一)审计机关的任务和工作原则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
(三)审计机关的权限
四、审计程序
(一)审计准备
(二)实施审计
(三)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
(四)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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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程曲振涛主编课后习题答案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小题】答?:李某于4?月12日以?长远企业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李某向?王某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王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合同?有效。
?【第二小题?】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甲?是有限合伙?企业A的有?限合伙人,?只有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甲才对该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只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无限连?
表带责任。本?案例中,甲?虽然是有限?合伙人,但?是在和丙的?业务往来中?,他多次代?合伙企业?出面与丙进?行洽谈,乙?虽然对此知?情,但是也?没有予以制?止。甲以有?限合伙名义?与丙签订协?议,应该认?为丙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因此,丙有?权要求甲对?该交易承担?清偿责任,?甲应该与乙?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公司法?
答:股?东乙可以通?过股东派生?诉讼追究甲?的责任。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不起诉或?者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甲应?该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例中,甲是?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他将?其获得的商?业信息交给?了其弟弟,?而没有为公?司所用,属?于抢夺了公?司的商业机?会。后又利?用职权,使?公司高价从?其弟弟手中?购得零件。?如果公司直?接购买该零?件,可以少?花费10万?元钱,因此?,甲违反了?《公司法》?第149条?第5款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应该按?照《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乙?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乙的书面?申请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乙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小题?】答:本合?同有下列违?法之处:(?1)合同的?主体违法。?涉外经济合?同的中方主?体只能是企?业、社会经?济组织,中?国个人不能?成为涉外经?济合同的主?体。(2)?企业的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必须?在名称中注?明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3)?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合法?。法律规定?,外方的出?资不能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5%?,本合同中?外方的出资?只达到注册?资本的20?%。(4)?该企业合营?各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方式不对?,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分?配解散时的?财产。(5?)该企业解?决争议使用?的法律不合?法。合资企?业合同争议?只能适用中?国法律,不?能适用外国?法律。
?【第二小题?】答:该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为它的合?同中规定了?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内?容,这在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是不允许?的。该企业?若取得法人?资格可采取?董事会制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可采?用联合管理?制;此外,?还可委托合?作者之外的?第三人进行?管理。
?【第三小题?】答: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本案中该美?国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违反中?国外资企业?法规定的,?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玩具制造?厂的营业执?照的处理决?定是恰当的?。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答?:(1)该?公司可以自?己提出破产?申请。(2?)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能受理该?破产案件。?(3)属于?破产财产的?有:企业的?实物、现金?等共计价值?500万元?人民币;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企业?投入300?万元人民币?;A企业欠?其货款40?0万元。价?值1200?万的办公楼?。(4)依?据破产法有?关规定,该?公司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如果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那?么就要首先?变卖办公楼?偿还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
偿还所欠职?工工资15?0万元;??偿还税款6?00万元;??欠其他企?业货款30?00万元和?银行的30?0万元利息?按比例偿还?。
第七章? 合同法?
【第一?小题】答:?(1)乙设?备厂对其发?出的要约不?能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要约是不得?撤销的。本?案中,乙设?备厂在其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为?5月15日?前,因此,?该要约不能?撤销。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本?案中,甲公?司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而乙?设备厂没有?通知甲公司?该承诺有效?,因此,甲?公司的承诺?应视为是一?个新要约。?对此新要约?,乙设备厂?未予理睬,?因而甲乙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
【第?二小题】答?: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不需要征得?其同意,本?案中,大兴?商场将合同?转让给顺和?商场的行为?已经通知了?华美服装厂?,所以有效?。
【第?三小题】答?: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
【第四?小题】答:?商场与甲之?间在合同的?价款上构成?了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即甲应根据?商场的选择?承担退货或?补足差价的?责任。
?第八章 担?保法
【?第一小题】?答:(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了定金?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25万元也?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末?向乙公司给?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
(2)?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则丙?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第二小题?】答:《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本案中?丙公司可要?求乙公司将?纯碱提纯,?收回纯碱,?或者要求甲?公司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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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答?:四平制药?厂的诉讼请?求合理,因?为华康制药?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本?案例中,华?康制药厂在?国内有多家?企业生产血?栓心脉宁的?情况下,在?其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的用?语,并在《?中国电视报?》上发布语?意模糊的广?告,旨在进?行虚假营销?宣传,影射?其他同行业?厂家产品的?质量,从而?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他同行业厂?家的合法竞?争权利。其?主观过错明?显,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民事责任?。中国电视?报社作为专?业性广告发?布者,在明?知华康制药?厂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广告忠告?性用语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发布语?意模糊的广?告,致使广?告内容失实?,对造成本?案纠纷亦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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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小题】答:?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能够?证明其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气?筒确实存在?缺陷,但该?气筒只是机?械厂的样品?,未投入流?通,刘某并?非消费者或?用户,因此?,气筒因缺?陷造成刘某?的损害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解决?,机械厂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刘?某的损失应?依照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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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小?题】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本案中,丁?某购买的电?视机虽然超?过了保修期?,但并不影?响产品的诉?讼时效,丁?某购买的电?视机仍然在?诉讼时效期?内,丁某有?权就电视机?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某电子公?司厂赔偿损?失,某电子?公司应当赔?偿丁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小题】答??: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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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而本案中?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受?让土地后,?未经任何开?发的情况下?,是不能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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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以上?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小题】答:?某副食品公?司拒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以,本?案中作为受?让方的某副?食品公司,?应当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章 自然资?源法
答?:王某的辩?解不能成立?,根据《森?林法》,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本案中?王伐需要得?到采伐许可?证后才能采?伐。
第?十四章 金?融法
【?第一小题】?答:(1)?1亿元人民?币。
(?2)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按?照商业银行?法第74条?的规定,这?都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小题?】答:(1?)乙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票据质押属?于形式背书?的一种,也?就是利用背?书的形式但?并没有真正?全部转让票?据权利,所?以质押有效?。
(2?)进出口公?司的抗辩理?由能成立。?因为按照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背?书人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不得转让”?是由甲公司?记载,这就?属于出票人?记载。根据?票据法第2?7条的规定?,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汇?票不得转让?。
第十?五章 证券?法
答:(?1)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需?要具备下列?条件:?公?司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阳光公司?是由几家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发起?人应当在1?999年以?前3年内连?续盈利;??持有该公司?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因为阳光?公司在19?99年至2?002年连?续3年获利?微薄,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总共?只有100?万元,难以?支付股东股?利;200?2年公司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发生?很大困难。?这些使得该?公司不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
? (?3)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有下列?不合法之处?:?只有股?东大会才有?权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而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的该项决议?是由董事会?作出的,程?序上不合法?。?发行新?股的决议作?出后,必须?由董事会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就擅?自发行新股?,违反了法?律规定。??发行股票时?,若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则未经过批?准。?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而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只?公开了招股?说明书,未?公开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公司向社?会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临时成立?的承销处负?责新股的承?销,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六章 会计?、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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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题】答:(?1)凭证不?合要求,账?簿设置混乱?。
(2?)没有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造成账?务、账证、?账账、账表?有关内容不?相符。对此?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属于公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该单位收?入不入账,?私自存放,?应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小题?】答:本案?例中的主要?问题是隐瞒?收入。《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而?其中行为之?一就是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定?收入。对于?这种行为,?由于其隐瞒?的特点决定?了其必然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所以,?应当依据《?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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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振涛教授
访哈尔滨商业大学校长曲振涛
--校长是学校的“符号”
哈尔滨商业大学(以下简称“哈商大”)校长曲振涛在一台普通电脑前,“面对面”接受了远在北京的《中国教育网络》杂志的视频专访。这样的交流方式,曲振涛校长经历了多次,不同的是,以往的对象一般是学生。谈到这些,曲振涛笑称在这种交流中“很坦然”,自己也很轻松。
哈尔滨商业大学校长:曲振涛
哈尔滨商业大学是一所多科性商业大学,于2000年10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黑龙江商学院更名而来。目前哈商大有39个本科专业、33个硕士点、1个MBA、3个博士点和1个博士后工作站,其大部分的专业以及科研课题都围绕着为地区经济服务而设置。作为这所大学更名后的第一任校长,曲振涛带领哈尔滨商业大学,在培养人才、打造良好育人环境,为社会服务等方面走出了自己的特色之路。
高校要为社会服务
哈商大的定位是建立多科性、开放性,特色鲜明,以经管为主,理、工、文、法协调发展的商业大学。高校的三大功能中,曲振涛对“为社会服务”的理解尤其深刻,“要把科研资源转化为提升社会层次的动力~”曲振涛说,1997年,他去美国访问,在美国南部的圣地亚哥看到一则招聘校长的启事,其中有一条是要求校长“能够为社区提供服务”。
这个细节很打动曲振涛,“当时国内可能较难理解大学校长为社区提供服务的含义。”曲振涛认为,随着国内高校开放性办学的逐渐明确,为社区以及为社会提供服务将是全球化的理念。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出高校的功能。
身为校长,曲振涛本着服务的理念治校。与专家、教师、学生相处时,大家都是平等的关系,而校长要为学校成员提供服务。“校长是一个职位,同时也是一个‘符号’。校长作为学校的代表,要根据自己的办学理念,提炼学校的特色,为人才成长和学生求学创造良好的条件,打造良好的环境。”曲振涛说。
在这一定位下的哈商大积极参与到发展区域经济的行列,利用学校在学科专业建设中的优势和人才智力优势,为区域建设出谋划策、建言支招,提供支持。
结合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哈商大多次承办了全国高层次的经济理论研讨会,邀请国内外著名经济学家,整合各个方面的力量为黑龙江省的发展献计献策。2003年12月,哈商大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等单位共同主办了第一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论坛——“新东北新战略”,从而引发了国内学者对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强烈关注;2004年7月召开全国区域经济发展年会;2004年10月,承办“中国工业经济研究开发促进会2004年年会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理论研讨会”,会议专集由黑龙江省政府转发各相关部门,为黑龙江省制定“十一五”规划和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决策依据,为“哈大齐(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工业走廊建设提出了具体思路。
同时,在学科专业建设方面,哈商大坚持科研与地方优势发展紧密结合,比如,利用“北药(北药是指具有黑龙江特色的药业)”资源、粮食资源,为医药行业、食品行业提供技术支持,开发新产品,改善新工艺,以科研成果为地方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其中有关大豆、玉米、马铃薯、南瓜粉深加工和食品保鲜的课题紧密结合黑龙江省资源优势,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药物研究所季宇彬教授结合北药《海嘧啶诱导肿瘤细胞凋亡》专利获英国尤里卡世界发明博览会金奖,为北药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旅游、国际贸易、物流、龙江产品品牌营销以及城市商圈打造等方面,哈商大都紧密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
大学之大在人才之大
如何更好地发挥高校为社会服务的功能,作为校长,大则是对社会,小则是对学校的服务。对学校的服务,其核心就是对人才的服务。只有吸引来了人才,高校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因此,引进人才是曲振涛的第一步。
作为校长,曲振涛在吸引人才方面不遗余力。“大学之大在人才之大,在学生之大,人才的水平质量决定了学校的质量。”曲振涛说。
2003年12月,曲振涛赴美考察,因一个偶然的机会结识了在美国AT&T公司贝尔实验室任系统软件构架师的袁涛。经过接触,曲振涛被袁涛的才华深深吸引,袁涛也为曲振涛求才若渴的热情感动,2004年5月,已在美国生活了14年的袁涛辞去年薪20万美元的工作,回国担任哈商大软件研究所所长,负责领导和组织学校的信息软件开发和教学、科研工作。
曲振涛以同样的热忱和行动感动了生物化学专家辛嘉英教授、萜化学专家陆占国博士等,他们也纷纷投入到哈商大科研工作中。
在曲振涛的推动下,哈商大出台了《教授研究员及博士连续工龄津贴办法》等一系列激励政策,设立了名师奖、科研成果精品奖、重大贡献奖等奖项。在制定奖励办法时,曲校长利用了经济学上的“期权制”概念,每年为专家学者存入一定的经费,使人才无后顾之忧,对稳定和吸引人才、激励培养人才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本着为人才服务,以诚心感人的态度,哈商大在人才引进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几年来,哈商大从海内外引进了博士和博士后69人,同时,六年来,本校也有102名教师考取了博士研究生,学校的博士总数增加到了160名。
努力引进人才,也迅速得到了人才的科研效应。比如,生物化学专家辛嘉英承担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生物酶催化反应化学基础研究”科研课题;萜化学专家陆占国进行了“萜化合物在电子领域新用途的开发”课题的研究,该课题为黑龙江省教育厅海外学人科研资助(合作)项目,并已申请专利8项。几年间,哈商大共承担了各级科研项目近500项。其中国家级课题31项、省部级课题283项,人均科研项目数量居黑龙江省内高校前列。
曲振涛认为自己是“在其位谋其政”,他需要尽自己所能地“珍惜爱护人才”,建立“令人心情舒畅”的机制,使人才有用武之地。
大力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
只靠诚意引进人才显然是不够的,如何为人才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使人才发挥最大的价值,为社会服务才是目的。对此,曲振涛颇费苦心。
袁涛回国后,哈商大为他成立了集信软件研究所,在后勤保障工作上,也全力配合。袁涛对此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哈尔滨商业大学是以商业经管见长的大学,在计算机和网络方面发展也紧紧围绕经济与管理配套建设,尤其是对专家学者在科研和教学方面所需要的网络方面支持更是全力以赴。”他的科研工作的顺利进展也大大得益于学校的信息网络平台。
哈商大地处北疆,如何能掌握到各个学科最前沿的信息,从而保障科研上的创新,推动科研
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于自身而言,曲振涛在任校长的同时,也是黑龙江省财政学的学科带头人、哈商大产业经济学的博士生导师,他对网络通畅的信息流深有体会,通过网络平台以及图书馆提供的学科跟踪服务,他随时掌握着本学科的前沿信息资料,大大提高了科研效率,校园信息化建设对推动科研进程、培养人才具有积极意义。
有了学校一把手的推动,哈商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几年来,哈商大共投入资金1900多万元,完成了万兆校园网的建设。如今,学校电视台的新闻及新闻学院学生的新闻视频都可以在网上直播和观看,曲振涛有时会去翻看一些学生的有新意的作品,这些新闻视点有利于他更贴近学生的想法,便于日常工作中的管理和决策。曲振涛甚至经常参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以教师或者校长的身份,足不出户,与学生们“面对面”地交流。
网络使整个教学和科研的信息加工、传递、利用顺畅,同时,通过网络,也使信息源和信息流得到规范管理。哈商大教务处依托校园网建立了独立的教务管理二级网站,提供教学计划、教学进程、学生成绩、精品课等信息查询服务以及学生评教、学生网络选课等功能,在教学、管理、办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学校启动了“教师唯一号、课程唯一号、学生唯一号”的教学信息库。曲振涛介绍,除了校园内和国内的信息交流传递之外,哈商大已经与英国龙比亚大学、泰晤士河谷大学、日本大阪经济大学、韩国汉阳大学等学校建立了信息交流共享平台。这一平台让哈商大的师生眼界更开阔,从而保障与世界前沿信息的同步接轨。
对于信息化建设,曲振涛认为要“统一规划、依次推进”,他认为信息化建设的功能“不能零打碎敲”,它是一个统一的系统工程。这一建设思路集中体现了他在整个学校建设规划的思路上。在整个学校的建设规划中,他遵循着“统一规划、依次推进、分区治理、一次成功”的方针强有力地推进各项建设,正如他所认为的:“好的平台很重要”。
信息化建设的体贴入微,只是一个小小的例子。在为人才服务的方方面面,曲振涛都周全考虑。哈商大每年预留260万元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基金,已经投入2000多万元用于人才引进;为了给人才创建良好的生活环境,投资建设了533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并有二万平方米的花园;在科研条件方面,哈商大也积极创造优质条件,共投入8400多万元加强了实验室建设。
回忆在哈尔滨商业大学两年整的工作,袁涛说:“总的来说,这两年在哈商大的工作是很愉快的。吸引我的最大原因就是哈尔滨商业大学和曲校长重视人才的理念和真诚的支持,以及提供的良好的工作科研环境。”
点点滴滴的努力,打造出一所有朝气的大学。诺贝尔奖获得者、“欧元之父”蒙代尔欣然到
校讲学并担任哈商大名誉教授,他如此评价哈商大,“这所大学在中国的教育中占很重要的
位置,我敢肯定这所大学将在中国的未来熠熠生辉。”
经济法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 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
《经济法》复习题
一、 名词解释
1市场支配地位
2中央银行
3行政性垄断
4商业银行
5财政法
6商业秘密
7公平交易权
二、不定向选择题
1下列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表述,正确的是() 。
A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B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C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
D .中国人民银行不仅独立于财政部,而且在制定、执行货币政策方面独立 于国务院
2下列各项物品出现质量问题,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有() 。 A .原油 B.军工产品
C .超市中的糖果 D.建设工程
3、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范围的行为是 () 。
A .为了维持水果价格,某地果农之间就某种水果种植面积进行限定
B .各证券公司共同就有关业务佣金协商确定统一费率标准
C .某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规定将其专利授予给甲公司使用,但拒绝授权给 乙公司
D .某地会计师协会为了规范价格竞争,要求会员对于审计业务最低收取 2000元的费用
4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国务院反垄断 执法机构对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的罚款。
A . 10%以下 B. 1%以上 10%以下
C . 20%以下 D. 1%以上 20%以下
5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列入“三包”范围的产品包括() 。
A. 微型计算机 B. 电视机
C. 汽车 D. 固定电话机
6、目前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的管理体制是() 。
A. 国家统一所有 B. 政府分级管理
C. 政府分级代表 D. 企业自主经营
7最早使用“经济法”一词的文献是() 。
A . 《公有法典》 B. 《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 C. 《世界经济年鉴》 D . 《自然法典》
三、简答题
1、简述国债的概念和功能
2简述中央银行的基本货币政策工具。
3简述经济性垄断的概念和主要表现形式
4简述中央银行的基本货币政策工具
5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5简述税收的类型
四、案例分析
案情:原告:程桂兰,女, 69岁,退休干部。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 464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
被告:陕西秦明医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学仪器公司) 。
1992年 1月 21日,原告因患有冠心病、病态窦房结合综合症,在第一被告 医院住院治疗。 由于原告身体及治疗的需要, 经医院推荐, 征得原告及亲属的同 意, 医院购买了被告医学仪器公司销售的美国某公司生产的 VVI.ASTRAT4型心 脏起搏器。 随机发给患者的 “起搏器患者安全卡” 注明, 该机保证年限为 “终身” 。 同年 3月 5日, 被告医院为原告实施了心脏起搏器植入手术, 手术后起搏器
工作正常,原告于 3月 28日出院。 1994年 6月 13日,原告又因病入住被告医 院治疗。住院期间,原告的心律出现失常,窦房传导阻滞,经检查诊断确定为心 脏起搏器电极导线于原告右锁骨部位折断。
为了及时救治原告, 考虑到原告的病情及身体状况, 经原告的亲属与医院商 议, 在几种方案中为原告选择了将原心脏起搏器留在体内, 再为原告植入一个心 脏起搏器的方案。 1994年 6月 30日,该医院为原告作了第二次心脏起搏器植入 手术, 将被告医学仪器公司销售的 SIEMENS (西门子) 公司生产的 DIALOG2037K 型心脏起搏器植入原告体内, 并另行植入一电极导线。 至目前, 再植入的心脏起 搏器工作正常。
1996年 4月,原告起诉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称:被告医学仪器公司 夸大质量尚有缺陷的商品性能, 并进行销售, 从而导致其二次手术的痛苦。 被告 医院是心脏起搏器的购入者和植入者,未对该机质量进行必要的审查。
由于被告方面的过错, 除给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还使其原本虚弱的身体再 次经受二次手术的痛苦, 至今不能从当初起搏器导线断裂, 生命垂危的阴影中解 脱出来, 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诉请判令二被告赔偿因第二次安置心脏起搏 器的医疗费、护理费、相关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等总计人民币 334777.38元。 被告医院答辩称:从本院为原告手术植入的心脏起搏器导管的位置及导管所 经过的途径看, 是首选的最佳途径。 而且原告第一次植入心脏起搏器两年多的时 间里状态一直良好, 没有发现因医疗技术方面失误引起的后果。 为原告植入的第 二个心脏起搏器至今已经工作四年时间, 也说明本院的医疗技术是可靠的。 本院 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医学仪器公司答辩称:原告使用的 VVI.ASTRAT4型心脏起搏器及 4150型导管均系美国某公司生产制造, 在未确定起搏器导管是否合格之前, 应将产品 制造者追加为共同被告,以便查清事实。电极导线断裂,原因是多方面的,是质 量问题, 还是原告使用不当或医院操作放置有误, 必须进行专家鉴定才可作判断。 其作为销售商,在销售心脏起搏器的过程中并无过错。
医院未按与本公司约定的条款履行, 导线断裂只需要换导线即可, 却为原告 安装第二个心脏起搏器, 造成两个起搏器同在原告体内, 不是本公司的责任。 原 告要求赔偿第二个起搏器的损失不合理,要求精神损失赔偿,也没有法律依据。
另:一般情况下,心脏起博器的使用期限为 5-10年。
问题:
1、什么是产品缺陷?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2、本案中的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五、论述题
1论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论述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分税制的 概念、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评价及完善建议)
2试论述我国当前经济形势的金融法应对
经济法
经济法
一、名词解释
1.公益诉讼:依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商品税: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总称,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四个税称。
3.再贷款: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
4.国家计划:是一国对其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作出的预测及所希望实现的政策目标,以及为实现政策目标所需采取的相互协调的政策的措施。
5.正式程序:通常是指法律上有严格规定的,关涉具体经济法主体权益的程序。
6.法的可诉性:一般法理上认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有一定的主题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法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判断和解决争议的属性,经济法上的可诉性,指对于经济主体行为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得到保护的问题。
7.税收效率原则:国家征税必须有利于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的效率。
8.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种级次的政府,企业和居民时多发生的财政支出,他是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的手段。
9.角色行为:直角色主体在特定的社会或团体中占据的一定地位或拥有的的身份并在社会上担当了一定的法律角色,并有一套与其角色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的活动。
10.市场对策行为:指对于调制主体所做出的调制行为,调制受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的行为。
11.财政政策: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的乃至社会目标,而在财政收入和财政管理方面确定的行动方针和采取的各类措施。
12.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上的意旨。
13.预算外资金: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提取、收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14.政府采纳:也称公共采购,之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5.公开市场操作: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有价证券,通过证券的吞吐和货币资金的收发,来调控市场利率和货币供应量,公开市场操作是较为常用的政策工具,但此种手段对金融市场的要求较高。
二、简述
1.经济法的现代性
①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
②经济法在北京以来上的现代性
③经济法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2.国债的发行方法:分为公募法和公卖法,主要指国债的收储或国债被企业和个人认购的过程。公募法是指国家向社会公众募集国债的方法;公卖法是指政府通过委托经济人在证券交易所出售国债来实现发行目标方法。
3.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宏观经济的四大目标,中介目标,则是调控货币供应量和信用规模实现币值稳定。
4.计划天傲空的主要制度:①产业调控制度②投资调控制度③价格调控制度④外贸调控制度⑤规划调控制度
5.利益主体的分析框架: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对会是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可分为:①调控主体(国家一方)②调制受体(国家相对应一方)
6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①经济法属于公法,商法属于私法。②经济法调整调制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
7.如何理解不正当竞争:通常是指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的行为。狭义是指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以外的违法商业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行为。
8.财政政策的主要工具:①预算政策②购买支出政策③转移支付政策④税收政策 ⑤国债政策
9.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①哲学方法的运用
②一般科学方法的运用
③专门科学方法的运用
10.明确经济法概念的重要性:明确经济法的概念,不仅有助于节约交流成本,确立有效对话的基本平台,而且有助于增进理论自足,发掘各类理论之间的内在关联,实现其间的互通互证,进而有助于推进学科的成熟和学派的形成。
11.财政的职能
①分配收入的职能
②宏观调控的职能
③保障稳定的职能
12.宏观调控法的特征:它具有经济法经济性和规制性,还有宏观性的特征。
三、论述
1.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目的要素和认识能力要素
目的要素:①调制主体: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一定经济目标,并进而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不仅要实现基础性的目标,还要实现高层次的目标,这些目标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一致的。
认识能力:①调制主体:直接影响调制行为,也会影响市场主体利益。调制受体:应特别关注,主体计划制定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财政货币等政策的调整。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①定位上,是法律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既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高度标准”。
②具有基础性的地位,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普通标准”。
③基本原则为经济法所特有的,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特色标准”。
3.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①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取决于它的调整对象
②经济法体系行为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由此形成形式重要的二元结构体系。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
4.论述经济法主体行为手段要素和行为结果要素
①行为手段是实现主体行为目的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对于确保相关主体目的的有效实现十分重要,手段主要有,财政手段,税收手段,金融手段等。其手段的法律化,则构成了经济法的重要任务。
②行为结果是行为完成的一种状态。在经济法领域,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目的直接相关。
5.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
①给私人造成损害时主要依据私法来规定或确立和追究赔偿责任。如损害公共利益,就尽量补偿私人损害的同时,对其予以更为严厉使其来承担惩罚性责任 ②处罚方式:信用减免、资格减免、罚款(惩罚性的违约金,罚金等形式)
6.经济法调制受体的义务,主要分为两类:
①接受调制的义务:是指调制受体应当接受调制主体依法作出的调制,遵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制(一、接受国家依法作出的宏观调控,二、接受市场规制) ②依法竞争的义务:只市场主体在进行竞争活动时,不能采取不公平、不正当、不合法的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竞争主体利益:①消极义务,不得从事危害公平竞争、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②除了传统意义,可能随着认识的发展而被赋予新的含义。③角色理论,各类主体都可能成为竞争者,各类调制受体都应履行。
7.经济法的时间效力
经济法的时间效力,体现为各类经济法规范从其制定或变更或废止的限期内是有效的。
①经济法上的时间,在具体法律中可能体现为一定的时点、时段的规定,其关系到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或职权行使的合法性,或消灭时效除诉期间、履行期限、追缴时效等问题。
②经济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实际上体现了时间对经济法效力的发生或时限的约束、限定。
③时间效力上的差异性,在经济法领域,主体或主体的行为,主体行为的空间,可能存在着很多的不同,所以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能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范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博弈行为的分析框架
各类经济法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则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包括合作行为与不合作行为。
①国家与国家间的博弈,体现为国家间的竞争,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国经济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也影响着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的状况。
②国家与市场主体间的博弈,体现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市场主体并非完全的受控制,也有很多为自己独立行动的权利,国家以强制力规范市场主体 ③市场主体间的博弈,在垄断不正当竞争领域体现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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