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
,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治理石漠化~改善生环境~保障济社会可持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保持有关的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划~制定度目标任务~经费纳入政预算~实行目标责
第四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部门负责本行政
县级以上人民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水土保持工机~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行主管部门水土保
县级以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按照各自职责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取措施~做好本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将水土持入公性宣传范围国民素质教育体系、中小学法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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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民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提供科研实场和人才养基地~鼓励和支持水土持科研及推广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县级以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区社经济展规划~划定并公告土流失重点预防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主要包江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水土流失潜在危较生脆弱或者敏地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主要包石漠化、坡耕地等水土流失
第八条 水土保持规划由县级以上人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门批准~由水政主管部门组实施。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的见。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
水土保持规划当与相关规划相协调。水土保持规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
跨区域或者流域的水持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部编制~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
第九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开、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土流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施。规划报请审批前~应当征求
第三章 预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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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生态修复等措~织植树种~扩大林草植被覆盖面积~养水源~控制石漠化~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落实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
乡、镇人民府应当鼓励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制规民约~保护水土保持
第十二条 县级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取土、挖、采等活动的水土保持监管理工作~预防
第十条 禁止开垦二十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加强抚育理~采取鱼坑、水平阶等整地方式蓄水、引水、排水等
第十条 禁止在林
禁止在水土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兜、挖砂、采石或者滥中药材、滥采
第十五条 在五度以地植树造林~种植经济作物、中药材等~可以采等、带状有利于保持水土的种植方~并布设水平沟、排水
第十六条 在山区、丘陵区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能造水土失的生产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生建设目~其水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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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水
第十七条 依法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政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查验其水土
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位得开展场地平整以及通水、通电、通路等
第十八条 生产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方案过程中~其水土保持续设计应当与主体
主体工程投产使用前~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水土保持施工验收,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收不合格的~生产建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合理调配~减少废弃物排放。确需弃的~当堆放在水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拦挡、坡、土地整治、排水、植被恢复、防
第二十条 在镇范围内设置弃渣场或者开办取土场、场等项目~应当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和水土
第二十一条 在侵蚀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周边~地有权人、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当营造植物保护带~
第四章 治 理
第二十二条 治理水土流失~当以小流域为单元~植物措施、工程措施、保耕作施理配置~、水、林、田、路、村综治理~统筹兼顾~构建水
第二三条 水土流失重点防区和重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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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水土
第二十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
石漠化地区水土流治理工作应当以抢救水土资源为核心~加强林草保护和设~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改善生产生活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坡耕地水土治理工作~采取措施减水土流失~保
已经在二十五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
五度以上二十五以下的坡耕地~可以采取坡改梯、布设面系和耕作道路、等高种植综合措施~改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门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加大对饮用水水源护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通过居民外迁途径人为动~采取水土流综合治理措施~加强清洁小流域建设~依法严格控化和农药的使用~防止和减少水土流
第二十七条 城镇土保持应当以生态措施为主~采取植树、种草、固和雨蓄渗、雨洪利用等措施~恢复和提高生态系统
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山、荒沟、边坡、裸露岩石和废弃矿山的水土流失理~应当加植被建设和景观恢复。弃、弃渣等应当加强综
第二十八条 在生建设活动及其他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谁造成流失、
生产建设单对生产建设活动占用的地表土应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
第二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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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密切相关的产业~制定资金补助、项扶持、技术培训推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单位和人采承包、租赁等方式与水土流失治理~调动全社会参与水流失治理的积极性~巩固治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的水土保持治理工程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治理成果应当及时移有关单和个~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建立运行管护制度~明管护人员~保障管护经费~确
第三十一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以封育保为的水保持生态复工作~明确禁牧、轮牧、牧的区域和时间~促进植
第五
第三十二条 县级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全测机~将监测工作经费列入级财政预算~保障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管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纳入水土保持规~善测网络、展动态监测~发挥监测工作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
全省水土持监测网络由省、市州、县,、区,监测机构以
水土保监测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域内水土流失
第三十三条 对可能造成严水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具备土保监测资质的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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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5年发布水土保持公告。市州、级人府水政主管部门以根据需要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告。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水土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应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数据收集管理机制~并根据需要别发水土失重点预区、重点治理区或者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公报以及重大水土流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的水土保管员~助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对水土保持设施进
乡、镇人民府应当加强通村公路、扶贫发、小型水利工程等项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个人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向级上人民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
第三十七 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
,一,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提供有关文
,二,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和治理水土流失
,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拒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政管部门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土保监督查工作应当给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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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共同的上一级人
第六
第四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一~尚不构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
,二,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
,三,弄虚作假、滥用职
,四,不履行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部责停止违法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
,一,开垦面在,万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每方,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
,二,开垦面,万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每平米,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法所得~并处违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个人处以3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
第四十三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为~按照相关法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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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3
日贵州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二十
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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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
7)《贵州省土保持条例》(2012
3)《水土保
4)《水土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
5)《水土
1)《
2)《全生态环境建设规
3)《全
4)《全国水土
5)坡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6)《贵
7)《贵州省十二五规划纲要》
8)贵州国民经济和社会
9)《州省“十二
10)《州省土地利用总体
11)《贵省林业产业“十一五”
12)《贵州省林“十二五”规划》
13)《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
14)《贵州省熔岩地
15)《州省水利建设生态
16)《贵省2014-2019农业综合开发
17)《贵州城市水源
18)《全水土保持规划技术大》(水保规
19)《贵省水土保持规划技术纲》(黔水
20)《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
21)《州省水土保持规划
22)《全国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预防区和重点治
【2013】188号
23)《贵州省水利建
24)贵省第一次全国水
25)《全国水土保持区划导则》(试行)
26)《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
27)《全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重点防治区复核
28)《贵省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重预防区和重点治
《水土保综合治理规范通
《水土保综合治理验收规
《水土保综合治理效益计算
《水土保综合治理技术规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2年11月29日贵州
会第三十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
减轻水、旱灾,治理石漠化,改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
发展,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水土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省行政区域内从
例。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
任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
行使本条例定的水行政主
县级以上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
工作。
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
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强水土保持宣教育,将水土保持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
育体系、中小法制教育内容,普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
水土保持意识。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科研实验场地人才培养基地,鼓和支持水土保持科研及推
培养水土保持人才。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会经济发展规,划定并公告水
水土流失重预防区主要包括江
源保护区等水流失潜在危险较大
失重点治理区要包括石漠化、坡地等水土流失严重、生
化的区域。
第八条 水保持规划由县级以
同级人民政府关部门编制,报本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
由水行政主管门组织实施。编制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
众的意见。经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
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规应当与相关规划相
划和专项划,专项规
跨区域或者域的水土保持规划
门会同有关部编制,报同级人民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
行政主管部
第九条 有基础设施建设、矿
务设施建设等面的规划,在实施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
的组织编制机应当在规划中提
施。规划报请批前,应当征求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条 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生态修复等措,组织植树种草,大林草植被覆盖面积,涵
控制石漠化,预防
第十一条 土保持设施的所有
设施的管理和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单位和个人破坏
乡、镇人民府应当鼓励和指导
水土保持设施,加
第十二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砂、采石等活的水土保持监督
第十三条 止开垦二十五
在二十五度上陡坡地种植经济
抚育管理,采鱼鳞坑、水平阶等地方式和蓄水、引水、
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四条 禁止在林地、山坡地滥取地表土。
禁止在水土流重点预防区和重
采石或者滥挖中药材、滥采观赏石材等。
第十五条 在度以上坡地植树
可以采取等高、带状等有利于保持土的种植方式,并布设
排水沟等水
第十六条 山区、丘陵区以及
土流失的其他域开办可能造成水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单位应当编制土保持方案,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批。
水土保持方
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
府水行政主管门审批,跨行政区的项目由其共同的上一
府水行政主
第十七条 法应当编制水土保
护行政主管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文件时,应当查验其水
案审批手续。
水土保持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
展场地平以及通水、通
第十八条 产建设项目的水土
位在实施水土持方案过程中,其土保持后续设计应当与
设计同步进行。
主体工程投使用前,生产建设
水土保持设施工验收;水土保持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生产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生建设活动中排弃
等应当综合利,合理调配,减少
放在水土保持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并采取拦挡、护坡、土
排水、植被复、防渗漏等
第二十条 城镇范围内设置弃
项目,应当行严格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
库周边,土地有权人、使用权人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
护带,设立标
第四章 治 理
第二十二条 治理水土流失,应
工程措施、保耕作措施合理配置,山、水、林、田、路、
理,统筹顾,构建水
第二十三条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
强水土保重点工程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做好石漠化综
石漠化地区土流失治理工作应
林草植被保护建设,开展水土流综合治理,改善生产生
促进增产增收。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减少水土流
已经在二十五以上陡坡地种植
安排项目,逐步
五度以上二十
和耕作道路、等高种植等综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加大对饮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境的保护力度,通过居
途径减少人为动,采取水土流失合治理措施,加强清洁
设,依法严格制化肥和农药的使,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
源污染,有效保
第二十七条 城镇水土保持应当
草、固坡和雨蓄渗、雨洪利用等施,恢复和提高生态系
美化环境。
城镇规划范内的荒山、荒沟、
土流失治理,当加强植被建设和观恢复。弃土、弃渣等
综合利用和
第二十八条 在生产建设活动及
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 生产建设单位对生产建设活动占用的地表土
保存和利用,有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持密切相关的业,制定资金补助、项目扶持、技术培训推
的优惠政策,励、支持单位和个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
流失治理,调全社会参与水土流治理的积极性,巩固治
并依法保护
第三十条 府投资的水土保持
保持监理工作。理成果应当及移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建运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员,保障管护经费,确保工程安运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乡()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加强以封育保护为的水土持态修复工作,明确禁牧、轮牧、休牧的区域和时间,促进植恢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测构,将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将水土保持监测工纳入水土保持规划,完善监网络、开展动态监测,发挥监测工作在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可
全省水土保持监网络由省、市州、县(市、区)监测机构以及水土流失监
水土保持监测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内水土流失危害事实进
第三十三条 对可能成严重水土流失的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备土保持测资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按季上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5年发布土保持公告。市州、县人政府水行主管门可以根据需要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公告。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
县级以上人民府水行政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数据收理机制,并根据需要分别发布水土流失重点防
或者本行政区内的水土保持公报以及大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水土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的水土保持管护,协助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对水土保持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通村公路、扶贫开发、小型水利工程等项目的水土保持
第三十六条 任单位和个人有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水土流失的行为向县级以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
第三十七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
(一)要求检查单位或者个
(二)要求被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
(三)进入现场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拒不停止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部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施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监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保监督检工作应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行监
第三十九条 跨行政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不依作出行政许可
(二)发现法行为或者接到
(三)弄虚
(四)不履行
第四十一条 违本条例第十三条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责令止违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照
(一)开垦积在1万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每平方1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元以上5
(二)开垦积1万平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2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所得,并处违法得1倍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个人处以300元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
第四十三条 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代表会常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持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最新]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2年11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治理石漠化~改善生态~保障经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本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保持有关的活动适用本
第三条 级以上人民政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定年度目标任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任考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
县级以人民政府根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
县级以上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
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
第五条 县级以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保持宣传教育~将水土持入公益宣传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中小学法制教育内容~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公
第六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政策、安排专项资
科研实验场地和人培养基地~鼓励和支持水土持科研及推广工作~培养水土保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级以上人民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区域社经发展规划~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
水土流失重点预区主要包括江河源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源保区等水土流失潜在危较的生态弱或敏感地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主要包括石漠化、坡耕地等水土流失严重、生
第八条 水土保持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部门会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批后~由水行主管部组织实施。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报上一人民府水行
水土保规划应当相关规划相协调。水土保持规划分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总
跨区域或者域的水土保持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
第九条 有关基础设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建设、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流的~规划组织编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规划报请审批前~应当征求本级民政水行政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条 各级人政府应当按照水保持规划~采取封育护、生态修复等措施~组织树种~扩大林草植被覆盖面积~涵养水源~控制石漠化~预和
第十一条 土保持设施的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落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坏
乡、镇人民政府当鼓励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民约~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加强生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取土、挖、石等活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轻
第十三 禁止开垦二十五
在二十五以上陡坡地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择树种~加强抚育管理~取鳞坑、水平阶等整地方式和蓄水、引水、排水等措防
第十四
禁止在土流失重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兜、挖砂、采石或者滥挖中药材、滥采观
第十五条 五度以上坡地树造林~种植经济作、中药材等~可以采取等高、带等有利于保持水土的种植方式~并布设水平沟、排水沟
第十六条 在区、丘陵区以及水土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造水土流的生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水
水土保持方案实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水土保方案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项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府水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查验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土保方案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得开展场地平整以及通水、通电、通路等施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单位在实施土持方案过程中~其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应当与主体工设
主体工程投使用前~生产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持方案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竣验,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理调配~减少废弃物排放。需弃的~应堆放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拦挡、护坡、土整治、排水、植被恢复、防渗等措~防止
第二十 在城镇范内设置弃渣场或者开办取土场、采石等项目~应当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水土保
第二十一条 在侵蚀沟的沟和沟岸、河流的两岸及湖泊和水库周边~土地所权、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设立
第四章 治 理
第二十二条 治水土流失~应当小流域为单元~植物措、工程措施、保土耕措施合配~山、水、林、田、路、村综合治理~统筹兼顾~构建水土失
第二十条 水土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人民政应当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
第二十四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石漠化综
石漠化地区水流失治理工作当以抢救水土资源为核心~加强林草植被保和设~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条 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坡耕地水土流失理工作~采取措施减少水土流失~保护
已经在二十五度以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项目~逐步退耕
五度以上十五度以下坡耕地~可以采取坡改梯、布设坡面系和耕作道路、等高种植等综合措施~改善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位和个人~加大对饮用水水源护区生态境的保护力度~通过居民外迁等径少人为活动~采取水流失综合治理措施~加强清洁小流域建设~依法严格控制化肥和药的使用~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引起面源染~有效
第二十七 城镇水土保应当以生态措施为主~采取植树、种草、固和水蓄渗、雨洪利用等措施~恢复和提高生态系统功
城镇规划范内的荒山、荒、边坡、裸露岩石和弃矿山的水土流失治理~当强植被建设和景观恢复。弃土、弃渣等应当加强综合用
第二十八 在生产建设动及其他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谁造成水土
生产建设单位对产建设活动占用的地表土应当进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有效保护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培育、引进和扶与水土持密切相关的产业~制定资金助、项目扶持、技术培训推广等面优惠政策~鼓励、持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调动社会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巩治理果~并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理成果应当及时移交有单和个人~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建立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保障管护经费~确保工程全
第三十一条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施~加强以封育保护为的水土持态修复工作~明确禁牧、轮牧、休牧的区域和时间~促进植被恢
第五章 监
第三十二 县级以上人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测构~将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测
县级以上人政府水行政主管门应当将水土保持监测作纳入水土保持规划~善监网络、开展动态监测~发挥监测工作在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可续
全省水土保持测网络由省、市州、县,市、区,监测机构以及水土流失监测
水土保持测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内水土流失危害事实进行
第三十三条 对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备土保持测资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测~并将监测情况按季度上当
第三十四条 省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5年发水土保持公告。市州、县人政府水行主管门可以根据需要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公告。公的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状、危、预防
县级以上人民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
集管理机制~根据需要分发布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或者本政域内的水土保持公报以及重大水土流失危害事件
第三十五 县级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的水土保持管护~协助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对水土保持设施进保
乡、镇人民政府当加强通村公路、扶贫开发、小型水利工程等项目的水土保持监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向县级以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核
第三十七条 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
,一,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
,二,要求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
,三,进入现场
被检查单位者个人拒不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部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机
第三十八条 水行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保监督检工作应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行政督检人员依
第三十条 跨行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政
第六章 法
第四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人员~有下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一,依法作出行政许可
,二,发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
,三,
,四,不履行
第四十一条 反本条例第十三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责令止违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按以
,一,垦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每平方,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元以上5
,二,垦面积,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上人民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所~并处违法得,倍上?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个人处以300元以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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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
水土保技术标准是国有关技术质量监督或务部门制定的某一学科或行内理、研究、生产、设计单位遵循的基本准则。下文是贵
贵州省土保持条例最
第一条 为了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治理石漠化,改生环境,障经济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
第二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适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
县以上人民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构,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
县级以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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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土保持宣传教育,将水保纳入公性宣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中小学法制教育内,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制定政策、安专项资金、提供科研实验地人才培养基地,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研及推广工作,养
第
第七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区域会济发展规划,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和
水土流失重预防区主要包括江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保护区等水土流失潜在险大的生脆弱者敏感地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主要包括石漠化、坡耕地等水土流失严、
第八条 水土保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政主管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门准后,由行政主部门组织实施。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报上级人政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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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持规划当与相关规划相协调。水土保持规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
跨区域者流域的水土持规划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门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
第九条 有关基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土失的,规的组织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规划报请审批前,应当征求本级民政水行政
第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封育保护、生态修复措施,织树种草,扩大林草植被覆盖面积,涵养水源,控制石漠化,防
第十一 水土保持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护,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破
乡、镇人民府应当鼓励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制村规民约,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加强生
第十条 县级以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取土、砂、采石等活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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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禁止开垦二
在二五度以上陡坡种植经济林的,应当学选择树种,加强抚育管,取鱼鳞坑、水平阶等整地方式和蓄水、引水、排水等施
第四条 禁止在
禁在水土流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树兜、挖砂、采石或者滥挖中药材、滥观
第十五 在五度以上地植树造林,种植经作物、中药材等,可以采取高、带状等有利于保持水土的种植方式,并布设水平沟、排水
第十六条 山区、丘陵区以及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造成水流失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府
水土保持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审、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其水土持方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的项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政
第十条 依法应当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主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查验其水土持
水保持方案未经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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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不得开展地平整以及通水、
第十条 生产建设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经准后,生产建设单位在实水保持方案过程中,其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应当与主体程
主体工投产使用前,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保持方案申请水土保持设施工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项
第十九条 生产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合理调配,减少废弃物排。需废弃的,应当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拦挡、护坡、土地整治、排水、植被恢复、防漏等施,防
第十条 在城范围内设置弃渣场或者开办取土场、石场等项目,应当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水土
第二十条 在侵蚀沟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以及湖泊和水库周边,土地有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立
第
第二十条 治理水土流,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植物措施、工程措施、保土耕措合理配置,山、水、林、田、路、村综合治理,统筹兼顾,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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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第十三条 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人民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石漠化综
石漠地区水土流失理工作应当以抢救水资源为核心,加强林草植保和建设,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生产生活条,
第十五条 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坡耕地水土失治理工作,采取措施减少水土流失,保
已经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项目,逐步退
五以上二十五以下的坡耕地,可以采取坡改梯、布设面水系和耕作道路、等高种植等综合措施,改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织单位和人,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态环境的保护力度,通过居民外等途减少人为动,采取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加强清洁小流域建设,依法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引的面污染,有
第十七条 城镇水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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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树、种草、固坡雨水蓄渗、雨洪利用等措,恢复和提高生态系统功能,
城镇规范围内的荒山、荒沟、边坡、裸露岩和废弃矿山的水土流失治,当加强植被建设和景观恢复。弃土、弃渣等应当加强综利
第二十八条 在生产建设活动及其他活动中成水土流失的,谁造成水土流失、
生产建设单对生产建设活动占用的地表土应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有效保护
第二十九条 县级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进扶持与水保持密切相关的产,制定资补助、项目扶持、技术培训推广方的优惠政策,鼓励、持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调动全会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巩治理成,并依
第三十条 政投资的水土保持重点治工程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理作。治理成果应当及时移有单位和人,其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建立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人员,保障管护经费,确保程安
第三十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取措施,加强以封育护为主水保持生态修复工作,明确禁牧、轮牧、休牧的区域和时间,促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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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三二条 县级以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监机构,将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测
县级以人民政府水行政管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监工作纳入水土保持规,完善测络、开展动态监测,发挥监测工作在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持
全省水土持监测网络由省、市州、县(市、区)监测机构以及水土流失监
水土保监测机构负责对本行区域内水土流失危害事实进
第三十三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托备水土持监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按季上报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5发布水土保持公告。市州、级民政府行政主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公告。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况、害、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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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数收集管理机制,并根据要别发布土流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公报以及重大水土流危
第三五条 县级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的水土保持护,协助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对水土保持设施行
乡、镇人民府应当加强通村公路、扶贫开、小型水利工程等项目的水土保持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人有权对破坏水土资、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向县以上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
第三十七 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
(二)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
(三)进入现
被检查位或者个人拒停止违法行为,造成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主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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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水保持监督查工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行监督查人
第十九条 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
第六
第四十 水行政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列行为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
(三)弄虚作假、滥用
(四)不
第四十一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部门责停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照
()开垦面在万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每方米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元以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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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面万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每平方2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0
第四十二条 违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级以上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违所得,并处法所得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个人处以300元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第
第四十四 本条例自2033月日起施行。992年2月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表大常务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
水土保持主要施 工程措施、生物措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是水土保持
工程措施
---指防治土流失危害,保护和合理用水土资源而修筑的各项工程设施,包括治坡工程(各类梯田、台、水平沟、鱼鳞坑)、治沟工程(如淤地坝、拦沙坝、谷坊、沟头防护)和小型水利工程(如水池、水、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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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措施
---指防治水土流失,保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采造林种草及管护的办法,增加植覆率,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的一种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造林、草
蓄水保土
---以改变坡面微小地形,增加植被覆或增强土有机质抗蚀力等方法,保土蓄水,改良土壤,以提高业生产的技措施。如等高耕作、等高状间作、垄作少耕、免耕。 开展水保持,就要以小流域单元,根据自然规律,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安排程、生物、蓄水保土三大土保持措施,实施、水、林、田、路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控制水土流失,而达到保护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水土保持是一项适应自、改造自的战略性措施,也是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必要途径;水土保持工作不仅是人类对自然界土流失因和律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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