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二模块课时教学计划
课题 第一单元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课时:3 编写执教者 时间 总第 课时
1.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2.认清公民可以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提高正确行使权教学目标 力的能力。
3.理解我国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同时必须平等地履行法定
的义务;感受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公民意识。 教学重点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教学难点 公民怎样提高正确行使权力的能力和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 教学方法 讲授法、练习法、启发法、案例教学法等。
一、新课引入
观看视频:《交通事故》 (附件1)
问题: [说一说]:不遵守交通规则,后果是什么,
教师小结引导:
不遵守交通规则,就会出现混乱无序的状况,甚至失去宝贵
教 的生命。
社会成员在公路上有行车的权利和自由,但也有遵守交通规
则的义务,否则,就无法保证所有人有序正常的交通安全,甚
学 至于付出生命的代价。
因此,为维护我们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赋予了公民基本
权利和义务。
流 二、 讲解新课
第一课时
(一)我国宪法及其他主要法律
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在一国所有法律中居于最高
地位,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
准则。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范。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
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犯罪应受到什么处罚的法
律规范。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Yibin Center City of traffic radiation force, play regional function Center role; on the through integration and strengthened Yibin Center City of city function, improve city of overall image, prompted Yibin city construction became through North-South, and connection things of South regional integrated traffic hub. 5.2.4 development track traffic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诉讼法:俗称“打官司”。三种类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行政诉讼法。
课堂练习 选择题(共5小题) 《选一选》1-5
(二)公民
1(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介绍公民的含义)
2(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成为宪法规定的基
本权利主体,不受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
度、财产状况诸因素的限制。
课堂练习 选择题(共1小题) 《选一选》6
是非判断题(共1小题) 《是非判断》7 教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4(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
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的权利。
学 5(公民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
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6(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体现了公民和国
家之间的基本关系,也体现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基本法律地流 位,同时直接反映着国家本质。
7(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
广泛性、真实性、平等性、一致性。
程 课堂练习 选择题(共3小题) 《选一选》8-10
第二课时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的平等权
是指所有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
的义务.公民的平等权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
(1)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2)所用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不
允许存在特权阶层。
(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保护和违法行为的惩罚,都是平等的。
公民的平等权还具体表现为:
民族平等、男女平等、身份平等
观看视频:《我爸是李刚案一审宣判》 (附件2)
问题:[说一说]:这个案例给我们什么启发,
教师小结引导:
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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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特权阶层。
课堂练习 选择题(共2小题) 《选一选》11-12小题
是非判断题(共3小题) 《是非判断》13-15
小题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享有参与政治生活以及在政
治上表达个人意见和意愿的自由。
内容包括:
(1)选举权 、被选举权
(2)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教 A、具有中国国籍 B、年满18周岁 C、依法
享有政治权利
?不享有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的三种情况 学 A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B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C因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
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流
注意哟(特别提示):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在行使
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程 内活动。并用以下的阅读资料加以说明。
阅读教材P41: 《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信仰
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这种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
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过去信教而现在
不信教的自由,过去不信现在信教的自由。
但**例外:如**功(特别提示)
4(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是指无正当理由,公民的身体不受拘束的权利。
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为和活动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最基本的
权利之一。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主要内容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非法侵占、损毁、侵入、搜查或查封 的权利
通信自由 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
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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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有:
财产权 、 劳动权和劳动者休息权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
受教育权
6(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阅读教材P42相关链接 《进城务工者的子女入学政策》,
说明公民的教育权利
7(特定人的权利
(1)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2)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
(3)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8(公民的监督权利
(1)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教 (2)申诉、控告或检举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
违法失职行为)
(3)取得国家赔偿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学 民权利而受到损失
课堂练习 选择题(共9小题) 《选一选》16-24小题
是非判断题(共4小题) 《是非判断》25-28
小题
流
第三课时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程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
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 、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依法纳税、劳动、受教育的义务。
6.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7.赡养父母和抚养子女的义务。
(五)正确处理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公民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超越宪
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
民的合法利益,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能在合法利益之外谋取
非法利益;当公民个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采取合法方
式,按照法定程序保护自己的的权力,不能用非法手段。
2.对于宪法和法律提倡的行为,公民要积极去做;对宪法和
法律对公民提出的具体要求,公民必须去做;对宪法和法律禁止
的行为,公民要坚决不做。
3.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
Yibin Center City of traffic radiation force, play regional function Center role; on the through integration and strengthened Yibin Center City of city function, improve city of overall image, prompted Yibin city construction became through North-South, and connection things of South regional integrated traffic hub. 5.2.4 development track traffic
系,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观看视频:《药家鑫被刑警押赴刑场》(附件4)
问题:[讲一讲] 这个案例给我们什么启发,
教师小结引导:
公民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超越宪
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
民的合法利益。
课堂练习 选择题(共4小题) 《选一选》29-32小题
是非判断题(共2小题) 《是非判断》33-34小题
三、课堂小结:
教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公民依法平
等地享有权利,同时必须平等地履行法定的义务,树立正确的
公民意识。
学 四、作业
教材p44页“活学巧用”第1、2题。
流
程
反
思
Yibin Center City of traffic radiation force, play regional function Center role; on the through integration and strengthened Yibin Center City of city function, improve city of overall image, prompted Yibin city construction became through North-South, and connection things of South regional integrated traffic hub. 5.2.4 development track traffic
范文二:业主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业主的权利意识、主人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业主开始认为自己是小区物业的主人。权利意识的增强是个好事情,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据法学家们研究,人们的权利意识大约经过如下历史阶段:一是义务本位阶段,人们只知道要服从朝廷,服从官府,服从长辈,很少知道自己还有什么权利;二是权利本位阶段,权利意识疾速增长,人们谈论的都是自己有权做什么,很少考虑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忽略自己的义务;三是权利义务并重阶段,人们能够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规则意识比较明确。按照这个说法,我国城市社区已经进入权利本位阶段。人们不再是“臣民”而要做公民,要表达自己的声音,参与决定涉及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
业主们权利意识增长了,还要明白如何正确行使权利;想要自主,还要知道自主就意味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正确行使权利,就是要增强规则意识,权利义务分明,享有权利的同时认真履行义务。这样,社会才会处于一个有序的状态,每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无人履行义务的社会是无序的,谁的权利都无法保障。
在物管服务关系中,业主既享有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权利,又享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权利;既负有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义务,还负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业主的基本权利
这里所说的基本权利是指无需通过特别约定而仅根据业主身份即可享有的成员权利。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业主享有如下基本权利:
1、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可以居住、装修、出租、经营自己的房屋、车库或摊位,并从中获取收益。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只要不占用公共空间或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任何人无权干涉业主专有部分范围内的事。
2、使用物业共有部分并分享公共收益的权利。业主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共有场地可以有偿或无偿地优先使用。依法归属于开发商的车位也应当首先满足小区内业主的需要。另外,业主可以参与分配经营共有部分所得的收益或因共有部分征收、征用所获得的补偿。物权法第八十条对公共收益分配进行了规定。
3、成立业主自治组织的权利。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这一权利必须集体行使,单个的业主需要联合他人共同申请成立业主大会。根据法律的规定,业主还可以对自治组织的架构、运作模式进行自主设计,例如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小组等。
4、自行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物业的权利。业主自行管理须经代表全体业主意志的业主自治组织决定,要制定科学的自行管理方案,并明确具体责任主体。委托他人管理物业的,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并由业主委员会与受托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开发商选聘的物业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目前,这一权利行使的非常艰难。
5、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应对成立业主大会、建设业主自治组织进行指导和协助。对于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不顺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举步撤离的,业主可以请求房管部门进行处罚。
6、参加业主大会的权利。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有人数且面积双过半的业主参加,否则大会是无效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时可以就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进行投票表决,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7、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选举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也可以成为候选人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可以选举业主代表,在一定时期内代表自己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也可以被选举为业主代表。对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代表不满的,业主还可以要求开会罢免。
8、知情权。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申请公开物业规划资料、权属证明、共有部分使用及收益情况、前期物业收支情况等信息,并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判决来协助实现。需要指出的是,业主知情权并不必集体行使,尤其是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行使知情权时,单个业主即可要求知晓相关信息。
9、监督权。监督权内容较为广泛,主要包括:(1)业主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权利;(2)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享有监督的权利;(3)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监督的权利;(4)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享有监督权。
10、撤销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撤销权的行使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业主大会是否可以做被告;二是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尤其是新一届的决定是否可以撤销。在这两个问题上,司法实践争议很大。
11、享受物业服务权。业主享有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的权利。依合同约定全面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是业主在物管活动中享有的最基本权利,该权利的产生、范围及行使方式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
12、其他权利。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并不断变化的。法律不可能穷尽物业管理中的所有问题,新情况新问题随时可能出现,而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必须是稳定不变的。因物管服务内容和范围随物业的迅速发展和业主生活水平及其消费需求的提高而不断拓展,业主权利及其内容也会随之而不断得以发展和丰富。
二、业主的基本义务
马克思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义务从来都是一体的,社会的变革逐步改变了过去一部分人只享有权利而另一部分只负有义务的局面,现代文明下的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业主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认真履行义务,这样才能保持良好的社区治理状态。
业主的基本义务如下: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的基本规范,是判断业主行为是否正当的重要依据。因此,全体业主都负有遵守管理规约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义务。一些业主委员会印制业主手册,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物业管理基本规范送到每位业主手中,方面业主更好地了解行为规范,了解业主委员会。
2、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了全体业主的意愿和要求,该决定的内容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而业主委员会基于业主大会授权而做出的决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为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每一业主都负有遵守这些决定的义务。如果某业主认为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起诉撤销,那么这一决定是否应继续履行呢?这是一个应当认真研究的问题。理论上讲,个别业主的异议不具备否定全体业主决议的效力。但法律实践中,行政主管部门往往因担心社区和谐问题而建议业主委员会暂停执行决议。当然,即使是建议,业主委员会一般情况下也只能遵照执行。
3、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为确保物业共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发生毁损时能够得到及时维修,就必须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及时到位。因此,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的基本义务之一。一般情况下,业主从开发商那里买新房的时候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因为这与购房合同义务绑在一起的,要拿房必须交。但是,第一次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用完而需要再次交纳时就有问题了。谁来收?收多少?遇到不交的怎么办?这都是问题。
4、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直接涉及物业的保养和维修,也影响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形象和服务的质量。因此,业主负有按规定或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这是业主的基本义务,但确实纠纷发生最多的热点。因为区分所有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型的所有权形态,过去我们是一家一户生活,自己的房子自己盖,自己打扫,自己修理。现在突然进入小区生活,住房也变成了一种消费,每月都要交物业费,还要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很不习惯。很多业主采取拖的办法。况且,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复杂,业主一方的合同行为是集体行为,作为个体的业主不是合同签字人却是义务履行人。关于拒交物业费,业主说的最多的理由就是服务不到位。但是,物业服务质量怎么评定?仍然没有科学的操作方法。
5、其他义务。这里说的其他义务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使用物业的注意义务等。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范文三: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教案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保护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以人权为基础形成的宪法权利是宪法教学的最重要内容。学习本章内容,要求学生全面掌握人权和公民权基本理论,把握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强化权利意识和宪政民主观念。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1. 人权和公民权基本概念
2. 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
教学难点: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
【司法考试考点】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公民与人民的区别;八大基本权利;五大基本义务;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教学方法、学时】
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案例式教学
教学学时:1学时
【教学内容】 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国籍
(一)国籍是自然人被确定属于某一国家成员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身
份,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惟一标准。国籍具有对内和对外两种意义。对内的意义是,一个人一旦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后,就可以享受该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外的意义是,具有某一国家国籍的人,其合法权益受到该国家的外交保护。
(二)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 1、出生取得国籍方式:有三种。
A 、血统主义原则,就是一个人出生时以父母的国籍为依据确定其国籍;
B 、出生地主义原则,就是以一个人的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依据确定其国籍;
C 、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其国籍。
我国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原则,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二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他依然具有中国国籍;但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定居外国,本人出生即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三是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且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继有取得国籍方式: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申请人须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二是须出于本人自愿。且同时必备以下条件:①申请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②申请人定居在中国;③有其他正当理由,例如享有在中国政治避难的权利等。只要具备上述前提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若本人未满18周岁,可由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手续。在国内,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在国外,可向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申请。上述机关负责受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然后由中国公安部审批。公安部批准并由有关公安机关发给证书后,申请人取得中国国籍,就丧失了外国国籍。
二、公民
(一)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各国普遍的做法是,将取得国籍作为取得本国公民资格的法律条件。公民的概念在我国的使用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解放
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使用的是“人民”和“国民”两个概念。1953年的选举法开始使用“公民”作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1954年宪法正式使用“公民”作为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体。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沿用了这一称谓。1982年宪法也使用了这一称谓。根据本条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在宪法学上,我国的“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属性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他是和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对应的词是敌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在现阶段,依据《宪法》序言第10段的规定,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所以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属性的词。
2、范围不同。公民和人民所指的范围不同。二者是一个包含关系。公民的范围大?还是人民的范围大?当然是公民的范围大,公民当中不仅包含了人民,还包括了取得了这个国家国籍的犯人、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当然还包括拥有我国国籍的敌对分子。他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大。并且公民的范围固定,只要具有中国国籍,你就是中国公民。
因为不同的历史阶段,由于不同的政治任务和政治需求,人民的概念是发生变化的。比如抗战时期所讲的人民和解放时期所讲的人民,是不是一个范围呢?抗战时期的政策是减租减息,地主实际上是包含在人民的范围当中的。到解放战争时期,地主是作为斗争的对象的。所以公民和人民的范围是不同的。
3、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公民当中的人民,是完全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而公民当中敌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到限制。比如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他不享有政治权利当中的选举被选举权。有些义务是不能承担的,比如说为国家服兵役的义务。
4、公民通常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集体概念。
三、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含义:
1、权利,就是人们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在国家生活中享有的最主要的最基本的权利。特点有:A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权利体系中的基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普通法的立法依据,,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那宪法当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就成为一个国家其它法律规定公民具体的权利的立法依据和基础。B 、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因为宪法本身具有稳定性,所以宪法本身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具有稳定性,不会轻易改变。C 、基本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宪法里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公民的法律身份、公民的法律地位,不可转让,只能被剥夺,不能自动放弃。
2、义务也就是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的某种责任。基于这种责任,公民必须为一定行为,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例如: 法律要求消防人员在火灾现场必须救火,这就是对消防人员提出作为要求,那消防员的义务就是积极救火,如果消防人员不作为,那就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作为。咱们再说说不作为,法律规定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A 的义务就是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那如果A 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之行为,就是触犯了法律。理解了作为与不作为,大家还要知道,公民义务是基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对于义务的履行不具有选择性。法律强执行规定是指法律规定必须这样做,不能这样做的条款,具体体现为“应当怎样怎样”、“不得怎样怎样”,例如“转让房屋所得应当依法纳税”,这是要求作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这是要求不作为。这些都属于法律强执行规定。
3、我们把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称做基本权利和义务,它是公民最主要的、必不可少和最低限度的权利和义务。是公民享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具体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
(二)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1、公民的平等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监督权;5、人身自由;6、文化教育权利、7、社会经济权利8、特定主体(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三)我国公民的五大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
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
四、 公民权与人权
(一) 人权的概念
人权是指作为自然的、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及公民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享有的权利。
人权在法律上往往表现为具体的公民权利。公民权是公民权利的简称,与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是一致的,只不过公民基本权利是8个最基本的权利,公民权的涵义更广泛些。
案例:上海“钓鱼执法”案件
今年10月14日晚,上海某公司司机孙中界驾驶面包车行驶在路上时,遇到一男子衣着单薄恳求搭车,男子上车几分钟后,孙中界的车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随即孙中界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被罚款1万元。
孙中界回公司后遭遇指责。他认为自己遭遇了“钓鱼”执法,他无法接受自己做了好事反被冤枉,遂用菜刀切断左手小指以示清白。此事引发极大关注,一时间,针对“钓鱼执法”的追问占据各大媒体头条位置。
10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处理意见。浦东新区区长姜木梁在会上表示,“10·14”事件中确实存在使用不正当取证手段,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0月20日公布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浦东新区政府为此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点评:
法治建设为何要靠血的代价来推动?这促使我们思考今天的法治建设,应当由个案的纠错转向健全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确立良好的宪法运行机制和制度安排,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案例:江苏先育后婚考公务员者遭拒录事件
徐州女考生王莹于今年2月,报考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王莹
在笔试、面试、体检阶段都顺利通过,但在政审阶段由于此前“未婚生育”,属非婚生育,最终被组织部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淘汰。9月7日,王莹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交了诉状,分别将铜山县委组织部以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至法院。徐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铜山县委组织部并非行政主体”,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王莹到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起诉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点评:
《公务员法》规定了录用公务员的条件,以及不能录用的情形。本案当事人所在地的组织部门在政审时把她刷掉了,我理解主要是认为她未婚先育、品行不良好。将一个本属于个人私生活的隐私问题作为考察职业能力的条件,本身即构成了歧视。
五、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广泛性表现在:第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绝大多数人是国家的主人,这就决定了在我国,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现阶段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以及其他服从国家法律的人;即使那些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也仍然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公民权利。比如根据法律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以外,享有申诉权、辩护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与检举权等等。
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从基本权利体系来看,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等。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平等性表现在: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具体说来,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
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服务;3、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一切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比如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现实性表现在:第一,实事求是的精神。具体表现为:1、现实中迫切需要的,就明确予以规定;2、坚持价值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原则;3、虽应规定,但根据我国国情在长时间内做不到,就不予确认;4、权衡利弊,不适合规定的就不规定。
第二,具有物质和法律的保障性。任何权利和自由的实现都离不开物质和法律作为后盾,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同时又采取许多措施来保障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致性表现在:第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某些公民只享受权利,而另一些公民则只履行义务。
第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第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将促使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公民义务的自觉履行将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扩大创造条件。
六、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宪法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保障在现实中得以实现和受到尊重的权利和自由,这是民主宪政的基本要求。但应当注意,权利
和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任何权利和自由的行使都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和其他相应的条件的限制。
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防止滥用权利的限制性规范,也是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一条总的指导原则。
总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会受到限制,但我们也要注意,限制不是为了消灭权利和自由,而是必须适当且不涉及权利和自由的本质内容。
小结:通过本节课我们知道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最主要的、必不可少的和最低限度的权利和义务,在公民权利义务体系中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是公民在国家中所处地位的反映。
知道了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了我国公民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对于这些权利和义务,我们了解了其特点是: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一致性。
【课堂训练】
1、如何取得一国国籍?
2、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3、公民享有哪些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4、分析讨论:有人说:“既然宪法和法律给了我的权利,那么我就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了”。你认为对吗?为什么?
范文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在 申请举行日期的下列选项中的哪一法定时间之内,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 ( ) A . 3日 B . 2日 C . 4日 D . 5日 2.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机关? ( ) A.民政部和县 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B . 公安部和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 C . 司法部和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部门 D . 民 政部和省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 3.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下列哪一选项中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 管理? ( ) A.人民政府 B .上一级人民政府 C .人大常委会 D .公安机关 4.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的 活动行使下列选项中的哪些权力? ( ) A.领导 B .指导 C .监督 D .业务指导 5.迄今为止,我国现行宪 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其中,哪次修订规定了 “ 尊重和保障人权 ” 的内容? ( ) A.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修正案》 B . 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C . 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D . 206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6. 下列选项中, 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 ( ) A. 科 学研究自由 B .出版自由 C .文艺创作自由 D .欣赏自由 7.非法拆阅邮件或窃听公民电话等通讯内容 的行为侵犯了公民下列选项中的哪项权利? ( ) A.通信自由 B .隐私权 C .通讯秘密 D .人格权 8.根据 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 B .被剥夺 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艺术创作的自由 C .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出版著作的自由 D . 被剥夺 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9.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权利是属于我 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中政治自由的范畴? ( ) A.批评建议权 B .宗教信仰自由 C .言论自由 D .平等权 10.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劳动的表述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劳动是公民谋生的手段 B .劳动 是每个公民的职责 C .劳动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D .劳动是公民致富的源泉 答案解析:1. [答案 ] B [解 析 ] 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9条规定,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 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 可。因此, B 项为正确答案。 2. [答案 ] A [解析 ] 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6杀规定,国务院民政部 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因此, A 项为正确答 案。 3. [答案 ] A [解析 ] 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7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 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 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因此, A 项为正确答 案。 4. [答案 ] C [解析 ] 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27条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 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等职责。 因此, C 项为正确答案。 5. [答 案 ] D [解析 ] 2004年 3月 14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对现行宪法第 33条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条文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 力,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6. [答案 ] B [解析 ] 我国现行宪法第 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 因此, A 项 “ 科学研究自由 ” 和 C 项 “ 文艺 创作自由 ” 均为宪法所明文规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 D 项 “ 欣赏自由 ” 属于 “ 其他文化活动 ” 之列, 也是宪法所规 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而 B 项 “ 出版自由 ” 则属于宪法第 35条所规定的政治自由,不属公民的文化权利。 7. [答案 ] C [解析 ]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传递信息和信息不受国家非法限制的自由。 通信秘密 是指对公民的通信 (包括信件、电报、电传、电话等各种信息传递方式 ) ,他人不得非法隐匿、毁弃、拆阅 或者窃听。隐匿或毁弃信件、电报等行为是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拆阅邮件或窃听公民的电话等通讯内容 则是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因此, C 项为正确答案。 8. [答案 ] C [解析 ]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 利和自由包括:(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包括言沦、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而其他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的权利和自由如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宗教信仰等不属于政治范畴,而与 政治权利并列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此外, 我国《刑法》第 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为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因此, C 项中的出版自由属于政治权利, 为正确选项。 9. [答案 ] C [解析 ] 我国现行宪法第 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 C 项为正确答案。批评权是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 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则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的权利,他们不属于基本的政治自由,故 A 项错误。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在它存在的条件尚未消失的时候,它还会继续存在,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 地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信仰宗教或者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服从社 会整体利益的要求,它并不是一项政治自由, B 项错误。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是 公民其他一切权利实现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 权利, 不受任何差别对待, 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不属于政治权利和自由, 故 D 项错误。 10. [答 案 ] C [解析 ] 宪法第 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ABD 项无此说法。
范文五: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在此,我们首先要明确,区别于人民,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
(一)公民和国籍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这里应该注意的是确定一个自然人属于何国公民的标准是国籍。
2我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的规定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一.平 等 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不限于口头形式,还包括书面形式、广播电视等。
2.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
(三)出版自由
1997年国务院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泄漏国家机密的、有黄色或暴力及不道德内容的、侮辱诽谤的和其他有害出版物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的范围。
(四)结社自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注意《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下列条文:
第6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7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五.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的概念
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三)住宅不受侵犯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是一种积极受益权(财产权除外),即要求国家主动予以保障的权利。
(一)财产权
第13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
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三)休息权
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达到一定年龄和一定工龄后离职休息,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生活待遇的权利。
(五)物质帮助权
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六)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七)文化权利和自由
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七.特定主体的权利
(一)妇女权利
第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利
第49条【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华侨的正当权益、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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