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两摊贩卖“毒凉皮”致1人死亡被判刑
如此荒唐,我们的安全如何得到保障,居然错把“亚硝酸钠”当味精添加在凉皮中摆摊销售,致使85人中毒,其中1人死亡。日前,湖南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对范志珍、张露苗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一审宣判,两人分别被判处4年和8个月有期徒刑,并赔偿有关方面经济损失等58万余元。
这是一失误,还是蓄意,没人知道~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45岁的范志珍是湖南邵阳人,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20日期间在隆回县桃洪镇摆流动摊卖“珍珠奶茶、炒粉、凉皮”。为了使制作的“珍珠奶茶”保鲜,2011年5月的一天,范志珍在隆回县桃洪镇农贸市场“千里香批发部”龙运国(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一包“亚硝酸钠”。
2012年5月20日,范志珍在家用“亚硝酸钠”配置了“珍珠奶茶”后,将“亚硝酸钠”用一红色塑料袋包着随手放在厨房内的桌子上,便外出卖“珍珠奶茶”和“凉皮”。
当日13时许,因摊位上的味精用完了,范志珍打电话要同居女友张露苗到家里拿点味精和凉皮送过去,而张露苗则误以为放在厨房桌子上的“亚硝酸钠”为味精,遂拿到隆回县二中交给了范志珍。范志珍没有细看,便将“亚硝酸钠”当味精添加到凉皮中,出售给隆回二中的学生食用,导致大批学生陆续出现不同程度的食物中毒现象。
事情很明了,但真的只是一种巧合,打假维权,成了必要的手段。
经调查,认定中毒人数为85人(其中隆回二中学生80人,校外人员5人),后经治疗,此次中毒住院的85人中除1名学生死亡外,其余均已康复出院。据隆回县疾控中心检测和公安部门勘测,导致食物中毒的原因系亚硝酸盐,来源为范志珍摊位上一红色塑料袋内装的白色粉末颗粒。
这样的事情,我们该如何避免?
中国黑桃七商务调查有限公司为你解决这些烦恼。我们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提高调查取证,让你免除后顾之忧。
范文二:机械安全防护缺失致1人死亡,副总经理被判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闽0403刑初10号
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45年9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7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诒团、郑丽萍,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陈诒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1日8时50分许,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破碎工段作业人员周某某在作业过程中因为螺旋洗砂机无安全防护设施导致掉入该螺旋洗砂机内死亡。经三元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系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周某某家属丧葬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80万元,并取得死者周某某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黄某某系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在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认真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落实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某的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12.2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12.2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谅解书、证明、工伤赔偿协议书、火化证、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安全生产制度、生产安全管理办法、破碎机安全操作规程、石头破碎工资结算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证人余某某、高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并事后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相应的整改;2.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诚恳,悔罪真诚;3.被告人黄某某年事已高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合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包华斌
审 判 员 郑成珺
人民陪审员 吴泽祥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盖 歆
范文三:男友让无照女友开车 发生车祸致1人死亡
有车的市民不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一旦发生事故,车主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今年3月29日晚8时,宜宾城区南岸滨江路发生一起车祸,车祸导致该车15岁的乘客虞某某受伤,后经医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在调查中发现,该车驾驶人胡某某不仅没有驾驶证,而且是刚满16岁不久的未成年人;而副驾驶座上的乘车人张某某将车交给胡某某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警方据此作出事故责任划分:胡某某、张某某共同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责任划分后张某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宜宾市公安局近日作出决定,维持了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乘车人被判定担责
据宜宾市交警部门人员介绍,事发时,张某某与胡某某系恋人关系。当晚20时35分,张某某驾驶车牌为川QDW599马自达小轿车行驶至翠屏区南岸滨江路时,将该车交予没有驾照的女友胡某某驾驶。此时,车内共有包括张某某、胡某某的母亲陈某某、胡某某的弟弟及其同学虞某某在内共四名乘客。由于胡某某操作不当,车辆驶出道路,发生侧翻,致使车内乘客虞某某死亡。
宜宾市交警支队交管二大队事故中队办案民警通过调查、鉴定,确认事故车转向、制动系各组成部件完好、连接可靠,检验中未发现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机械方面的原因,该车的照明装置也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也就是说,该车不是因为机械故障发生的事故。
警方发现胡某某生于1998年12月15日,案发时刚满16岁,且没有驾驶证。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张某某持有驾驶证,且在其血液中检出了乙醇成分,只是浓度小于5mg/100ml。随后,通过大量调查,警方认定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张某某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胡某某驾驶。最终,宜宾市交警部门判定驾驶人胡某某、乘车人张某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主陈某某等两名乘车人及死者虞某某无责任。
责任人辩称:
事发时不知驾驶人未成年
据了解,张某某系宜宾县孔滩镇龙华村人,今年25岁;驾驶人胡某某,长宁县铜鼓乡五星村人,案发时年仅16岁零四个月;死者虞某某,南溪区罗龙镇街村人,年仅15岁。昨日,自称虞某某亲属的女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现在经济赔偿方面已经得到解决,对于刑事方面的责任要看情况再定。
张某某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胡某某在与其交往时,隐瞒了真实年龄,他一直以为胡某某已满18周岁。并且,张某某称他将车交给胡某某驾驶时,胡某某的母亲即车主陈某某一直在车上。“要是没经过她母亲同意,我不可能将车交给她驾驶。”
但张某某也承认,他确实知道胡某某没有驾驶证,肇事的川QDW599马自达轿车也不是教练车,他本人不是教练,也没有教授他人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的资质。
车主陈某某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肇事车平时由自己使用,事发前交给张某某驾驶,因为张某某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陈某某说,事发当晚,张某某要教胡某某学开车,并把车停下互换了位置。在此过程中,陈某某自称进行了制止但没有起到效果,胡某某最终坐进了驾驶室。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反复拨打肇事驾驶人胡某某手机,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陈某某告诉记者,死者与女儿胡某某是同学关系。
申请复议被驳回
“野教练”仍然要担责
据宜宾市交警二大队相关人员介绍,事故责任划分出来后,张某某以自己不知道胡某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且案发时自己没有驾驶该机动车为由,向宜宾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被裁定驳回。
警方认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应该承担事故责任。同时,张某某明知胡某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仍然将机动车交与其驾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也应该承担事故责任。 此外,宜宾交警二大队相关人员称,肇事的川QDW599车不是教练车,张某某也不是取得资质的机动车教练员,事发路段也非交警部门划定的机动车训练路段,而是城市交通道路。张
某某将机动车交给胡某某驾驶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张某某应该担责。 而车主陈某某虽为驾驶人胡某某的母亲,但陈某某系将机动车交由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张某某驾驶,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某将车交给了胡某某驾驶,因此不承担责任。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二大队相关人员表示,在执法过程中不时会发现驾驶员擅自将机动车交给没有驾驶证人驾驶的情况,这种行为非常危险。尤其如果是在闹市或人员密集场所,潜在危害极大。警方提醒市民:若要学车一定要在专业教练的指导下,驾驶专用教练车,并在安全、路面条件好的指定线路练车。有车的市民也不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一旦发生事故,车主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此案已移交检察机关,胡某某、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取保候审。 林德商务 http://www.lindeedu.com/ dhvshcfge2842
范文四:雷击致2人死亡1例
1案件资料 1.1 简要案情 2011年11月4日18时许,家住贵州省遵义县芝麻镇高原村大元组的韩某某(男、42岁)及其儿子韩某(男、13岁)到自家门外观看冰雹时突然被雷击,韩某某和韩某当场被雷击倒在地,其在屋内的妻子游某、大女儿、二女儿同时也被雷击倒在地,游某苏醒后唤醒大女儿和二女儿,在门外发现韩某某和韩某已经死亡,当地群众到现场后电话向110报警。当地气象部门天气预报报道当天该地区有雷阵雨。 1.2 现场勘查 现场位于遵义县芝麻镇高原村大元组岩上韩纪强家住房,该住房为坐北向南,系砖木结构,共一层的简易瓦房;其东面为韩纪强家猪圈,南面为一洼地,西面为韩纪强家菜地,北面为山坡;中心现场位于该住房西侧厨房,现场勘查从韩纪强家住房南侧院坝处开始,由外围向中心进行。 通过住房南侧院坝向西可至韩纪强家厨房,在厨房房门南侧3.5m处见一棵高23m的杉树,该杉树顶端见一呈纵向长为6m的撕裂痕迹(图1),该厨房房门南侧木柱距地高1.7m处见一呈纵向长为1.68m的撕裂痕迹。 1.3 尸体检验 韩某某,尸长165cm,发育正常,死者外套胸部可分别见7.0×9.0 cm2、6.0×7.0 cm2、5.5×7.3 cm2、3.0×4.0 cm2、5.5×6.0cm2大小的烧焦破口(图片2),左脚鞋子内侧可见撕裂口,对应的袜子处可见5.0×10.0 cm2大小的破口,左眼闭,右眼睁,双侧睑、球结膜可见出血点,右侧锁骨中线第四肋骨交界处至左上腹有一条4.0×25 cm2大小的皮肤烧伤(图3),解剖发现肺脏及心脏上均有不同程度的点状出血,其余未见异常。 韩某,尸长12cm,发育正常,左脚鞋子鞋跟内侧见3.0×3.5 cm2大小的烧焦破口,相对应部位处的袜子见7.0×8.0 cm2大小的烧焦破口,双侧睑、球结膜可见出血点,解剖发现肺脏及心脏上均有不同程度的点状出血,其余未见异常。 1.4 毒物检验 胃及胃内容物用GC/MS法未检出有机磷类、安眠镇静类等药物。 1.5 病理检验 将韩某某胸腹部烧伤部位的皮肤作病理分析,符合电流斑的改变(图4)。 2. 讨论 根据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结果分析: (1)两名死者的衣服、鞋子、袜子分别有不同程度烧焦和破口,并且种高温作用是局部性的,并非完全烧毁,与一般火燃烧不同; (2)现场勘查未发现打斗的痕迹,而发现旁边的大树及房屋的木柱上有雷击的征象。 (3)排除常见毒物中毒死亡的可能性; (4)尸体检验没有致死性的暴力损伤,尸检主要阳性发现为雷电烧灼痕迹及衣着的烧焦痕迹,尸体呈窒息的一般征象。 综上,分析认为该两名死者系雷雨天在户外时被雷击死。 当雷电发生时,雷电对人体具有电流的直接作用、超热作用及空气膨胀导致的机械性损伤作用。其中,电流的直接作用对人体的危害最大。雷电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导致人体发生电休克:①放出的电流直接通过人体,电流强度可高达30kA,作用时间可长达1s,必然造成死亡;②闪电在一定范围内分散落地,电流强度减至100A,作用时间缩短为0.5μs。此种电流间接损伤机体,可能引起死亡;③闪电通过人体附近的金属物体,所产生的感应电流也可引起电休克,但多数人可以存活;④空中放电时,如身体接触或在电弧范围内,虽身居室内也可发生雷击休克。特别是通过电器,如无线电天线或电话线等。雷电可沿输电线通过相当长的距离;⑤在雷击范围内,分散的电流由一足到另一足也可引起休克,但这种电流通路不至于引起身体的严重损伤。⑥闪电电弧可使大气温度骤增,导致爆炸性膨胀,所产生的冲击波摧毁性强,可使固体物碎裂,可将人体抛掷若干米远处,致机体遭受机械性损伤。 人体被雷电击中后电流通过人体,使人体烧伤或烧焦,在人体的皮肤上可留下电流斑,本例死者韩某某胸腹部的烧伤疤痕即表现为电流斑的特征;同时,雷电作用在人体上的力量相当大,可以将人体所穿衣物雷可被撕裂成碎片,有的被剥下,甚至抛离尸体一段距离。雷电入、出口处的衣帽鞋袜可出现圆形、境界分明的孔洞,或被烧焦。本案中两名死者的衣服及鞋袜均有不同程度的烧焦和破裂。 在雷击死亡案例中,通过现场调查走访取证,结合案发时现场的天气情况,尸体体表的特殊改变如雷电击、电流入口(出口)、身上穿着衣服的新鲜烧焦、破裂等现象、尸体窒息死亡的征象,在排除其他死因(如中毒、暴力等致死)的基础上可得出雷击死的结论。
范文五:驾校教练带学员开车出车祸致3人死亡4人受伤
lxl 文章来源:www.lyklchao.com 临沂净水器 临沂除甲醛 康乐巢事故现场。 本报紫金讯昨日,省道S242河(源)紫线柏埔镇群星村路段发生一宗重大交通事故,一辆来自汕尾的教练车与一辆悬挂湖北号牌的泥头车迎面相撞,事故导致3人当场死亡4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还引发事发路段长达3个小时的塞车。
据紫金县交警部门昨晚通报,当天15时20分许,一辆来自汕尾市永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7座教练车行驶至省道河紫线紫金县柏埔镇群星村路段时,与一辆从河源市区往紫金县城方向行驶的泥头车迎面相撞,事故导致教练车上7人(均为男性)中,3人当场死亡、4人受伤。4名伤者均被送往河源市人民医院救治。
记者昨天下午在现场看到,泥头车与教练车迎面相撞后,两车的车头均严重损毁,其中教练车的车头被撞得严重扭曲变形,右侧车门歪向一边,地面一片狼藉。
据当地交警现场初步判断,事故是由教练车上的司机操作失当引起的。现场处置事故的交警称,教练车当时是教练在开车,当场死亡,另外有两名学员死亡,而泥头车司机并无大碍。从事故现场看,教练车估计是车速过快,在越线行驶时与泥头车发生迎面相撞,导致3死4伤。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男子遇车祸垫钱救人遭否认法院走访调查还清白
·广西南宁高速车祸致堵塞百余旅客错过航班
·《速度与激情》主角车祸身亡
·男子轻生欲拉人陪葬抢客车方向盘试图造车祸
·妻子车祸失忆丈夫用400张照片唤醒爱情(图)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两摊贩卖“毒凉皮”致1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