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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27
所乘人之危,是行为人利用他人的难处境或紧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的意思表,例如,出租车司机借抢救危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提高10倍的车价,这即属于乘人
第一,一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所谓危,除了经济上的窘迫外,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誉的危难。不过,危难并非因行为人不法行为成的,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观原因成的。所谓迫,是指因情况较紧急,迫切需要对提供某种财物、劳务、金钱等。急迫主要包括经济上、生活上种迫的需要,而不包括政上、文化上等方面的急迫需要。由于乘人之危是一乘他方危难或急迫而要求对方订立的合同,因此不法为人主观上具有乘之危的故意。如果行为人订立合同时,并知道对方处于危或急状态,即使提出苛刻条件为对方所
第,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乘人之危的为,往往使受害人被迫受对自己十分不利的条件,订立了某种使己受到损的合同。而不法行为人则取得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的大利益,并明违背了公平原则,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乘人之危的合同大多形成双方利益极不衡的结果,因此,乘人之危合同也是失公的。但乘人之危也不全
第,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立了合同。也就是说,不法行为人人之危要求受害人订合同,受害人明知对方在利用自己的危难急迫而获得利益,但陷于危难或出于急迫需要而订立了合同。例如,因济窘迫而借高贷;迫于停电的威胁而与供电单位订立不公平的买卖合同等。正由于受害人是在危或急迫状态下而对方订立合同,因,这合同从根本上也违背受
乘之的行为与欺诈、胁迫行为一样,都是指一方实施不法行为,而迫使对方出违反其真意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法》第54条修改了《民通则》的定,将该合纳入到可撤销的合同范围之中,允许由受害人决定是否应撤销该同。如果受害人愿意持合同的效力,可提出变更合同的某些条款(如降低价格),甚至受害人认为虽然对方有乘人之的行为但其自愿接受同条款,也以使合同有。果受害人不愿意保合同的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订立的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对的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1)方当人处于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2)为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使对方迫于奈而与之订立了合同;(3)行为人具有主观的故意;(4)受人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是不同的。乘人之危的行为一般会带来显公的后果,但它调的是行为人利用对方的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使其不得不作出己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是利用对方验的缺乏而与之订立的合同。由此见,显失公相比,乘之危的主观恶性较大。乘人之危胁迫都涉及到一方危难而出违心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区别在于因胁迫而订立合同由于行为人威胁要实施某种行为,使对方出于恐惧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结果;而乘人之危的行为人是用了对方处境而使
【相关依据】
中人民共
第五十
(一)
()限制
(三)方以欺诈、胁的手段或者乘人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恶意串
()违
()经
(七)
无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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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
第五十条 下列合,当事人一方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
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思的情况下立的合同,受损害权请求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
案例简介」
2000年10月,养户杨树清从某县良种场以每头800元的格购得8头奶。同时,杨树清又与村民周某成购买饲料的口头协议。双商定,杨树清以每公斤0.2元的价格购买周某的饲料草4000公斤,次2月10
次年元旦,树清自家存放的饲料草不慎起火烧尽,杨树便找到周某要交付购买的饲料草。某则称他现在要牛不要钱,购买4000公斤饲料草所需的800元要以两头种奶牛来折抵。杨树清迫于饲料供给艰难,意了周的提议,用两头奶牛换取了4000公斤饲料草。但次日,杨树清找到周某,表示愿以1500元钱再买回该头奶牛,周某则予以拒绝。双方争执不下,杨树清遂以周某敲诈他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周某则“买卖既
「问题提出」
案涉及到人之危的认定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合法》第54条规:“下列合同,当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
(一)因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以欺诈、胁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事人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
《民通意见》70条规定:“一方当事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不正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为乘人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本案中,方当事人达成了购买饲料草的合同。在此
自存的饲草被烧,要求周某提前履行,这对于周某实际
上并无不利处;而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周某此时应该协助杨树清渡
反,周某却恃方急需饲料草之际提出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要,强迫对方用两换取自的4000公斤饲料草,杨树清迫于情况紧急,不得已答应了对方的苛求,用自己价
取了对方值仅800元的料草。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的定,这可以认为乘人之危。因此,方订立合同属于乘人之危而订立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原告完全有权请求法院撤该合同,
「存在的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人达成的以奶牛交换饲料草的合同是否有效,这就涉及到合同上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的问题。合是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设立、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正是因为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所以任何同的订立都是当事人自觉
也就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除以外,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合同应当始终是当事人内真实意志的反映。《合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享自愿合同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任一方都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暂处困境,而强迫对方接受己的意见,作出
乘人之危的情下,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由于不真实的内心志,所以该合同当事人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或者乘
方在违背真实思的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值得意的是,《合同法》于乘人之危所订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与《民法通》的规定并不一。《民法通则》将其规定效,而《同法》则将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力规定为可撤销或变更。相比下,《合同法》的规定更加尊重了当人的意志,赋了当事人更多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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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欺诈而订的合同要区分为两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的,于无效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撤销
因为合法颁行于民法则之后,所以合同实际上是以特殊法的形式修改了民法
合同法规定相对于民通则而言更加人化、科学化,且在实践中的操作性
乘人之危行的构成不应强调被乘危人(受人)的意思表示要素,乘人之危行中,受害人的主 观心理状只是限定此类行为范围的个标准,并不强调其行为是否存在思示瑕或欠缺。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一样均强调行为结果公平性,但前者同时强调乘危行为人主观“因势利 用”的不法性。从《民法通则》到《合同》,乘人之危行为历了从绝对无效向
第五十条 下列合,当事人一方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一以欺诈、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更或者
这里乘人之危根《最高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乘人之危是一方当事人对方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对方利益
2. 认定乘人危应从根据上述规定,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
(1) 方处于急迫需要紧急危难之境;(认为在您所述案件中,A可以认定为处于
(2) 对方知其处于急迫需要或紧危难之境,而迫使其作出违背实意思的表示。(此案中,需有证据表明B明知A处于急需术费的
(3) 一方实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即A的确同意了B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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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方因为接对方乘人之危的行为而蒙受了大不利。(此案中,A将房卖B的价如果是正常市价的话,可能得不到支持,必须是A因其卖房行为,而遭受了重大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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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因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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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因欺诈而订的合同要区分为两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的,于无效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撤销
因为合法颁行于民法则之后,所以合同实际上是以特殊法的形式修改了民法
合同法规定相对于民通则而言更加人化、科学化,且在实践中的操作性
乘人之危行的构成不应强调被乘危人(受人)的意思表示要素,乘人之危行中,受害人的主 观心理状只是限定此类行为范围的个标准,并不强调其行为是否存在思示瑕或欠缺。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一样均强调行为结果公平性,但前者同时强调乘危行为人主观“因势利 用”的不法性。从《民法通则》到《合同》,乘人之危行为历了从绝对无效向
第五十条 下列合,当事人一方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一以欺诈、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更或者
这里乘人之危根《最高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乘人之危是一方当事人对方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对方利益
2. 认定乘人危应从根据上述规定,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
(1) 方处于急迫需要紧急危难之境;(认为在您所述案件中,a可以认定为处于
(2) 对方知其处于急迫需要或紧危难之境,而迫使其作出违背实意思的表示。(此案中,需有证据表明b明知a处于急需术费的
(3) 一方实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为。(即a的确同意了b要求,由此可见,a的同意正是认定乘人之危所必需的条件,你不用因此担心标
(4) 一因为接受对乘人之危的行为蒙受了重大不利。(此案中,a将
价格如果是常市价的话,可能得不到支持,必须是a因其卖房行为,而遭受了
情况下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