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变
事项名称:下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结构、投资地址、法人等非实质性事项变更及同、章程修改(投资
适用的申主体:拟申请变更董事结构、投资方地址、法人非实质性事项的
受理地点:无锡市惠山区政务务中心三楼商务局
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
咨询电话:0510-83592180
法定办理限:独资企业3个月;合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无锡
责任科室:外资科
是否收费:不收费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
1、《中外合资经营企
2、《中外合资经营企法实施条例》
3、《中外合作营企业法》
4、《中外合作经营
5、《外资企业法》第6
6、《外资企业法实施则》第6条、
7、《关于彻〈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9〉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审批工作
8、国家四委《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9、《公司法》
事项审批的条件:
1、地方商务主管部
2、投资者申请书;
3、企业股东会决议、董事
4、股东方关于变更董事会结构、投资方地址、法人的协(独资企业为决
5、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修改协议(非独资企)、章程修改协
6、验资报告(
7、企业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合同、章程的批复、营执照、批准证
8、上年度经审的企业财务
9、外商投资企业非质性变更备
10、审批机关要求报
事项审批的程序及
申请人将上述申请资料送无锡市惠山区行
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区行政服中心商务局窗
合格后草拟文件→报局业务管局长审批→发文→市商务局打
重要提示:
江苏省外商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备案申报审表需提供8份(可为复印件),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司
附录A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实质性变更备案
抄送: 工局、 海、 国土局、 局、 地税局、 外管局 备注:以上表提供6份(为复印件),其中法代表人
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转载】徐国良:中标合同的实
22:13:05)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博采众长
[论文摘要] 建工程施合同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的同变更,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最高人民院于审理建设工程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建设工施工合同事人中对中合同的实质内进行变更是不许。对实性内容的含义,本文认为应当根据合同法并结合建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来界定: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因素依据中标合同约定对标的、数量、价、履行期限进变更,未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变更。另外,情势变更下应允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行变更。最后,非强制
[关键词] 招标投标;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变更;非
《招标标法》四十六条规,招标人和中标人当自中通知书发出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订书面合同。标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订立的建设
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合同为结算程价的根据”。根据此规定,在设工程中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容进行变更是允的。但是《招标投法》和《解释》都没有就什么是合同实质性内容出规定,且对实质条款也未有确的定义。由,建设工程中标同进变是否法的问题实际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使得参与建设程施工活动的各方主体,在界定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等问题上产生了很大分歧,不仅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行,而且,如理不当,必侵犯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利益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区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变合同的非实质
合同变更合同上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狭义的合同变更则专指合内容的变更,它并不包括合同主的变更。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履行或未完全履以前,事人就合的容达成修改补的议。我国《合同》在第77条规定合同的变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我国合同上的合同变更即属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相关学说认为,我国法律上所谓的合同变更,与德国民法所称的
民事合同强调意思治、合同自由原则,这些原则不
合同订立过程中,同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更、合转让等行为均须遵循同自由原则。《招标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对合自由原则进行严格限制,即不允许合同履行程中对合
通过公开招标或者请招等采购式所达的合同,履过程中任何一都得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当然,双协商一致的改变也在律禁止之列。因为招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对于所有参加投标而没有中的承包商或应商来说,非常不平。目前国内招标标应最多的是在建设域,建工施工合基本上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承包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于一般合同的特点是它的标的相对不定,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变化常常导致价款、履行期限的变更,建设程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更,如在建设工程计和施工中时都可能有不能预见的情况发生,需要据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具体变化以签订充协议等形式对施工合同进行变更。因此建设工程在同履行中存在着大量的合同更,甚实质性的变更
何谓合同的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没有出解释,《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物销合同公约》都从承诺的法果这个角度对要约的实性内容进行了界定,承诺对要约的变更区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的承诺经送达,合同即告成立;实质性变更承诺则被视
仍不能使合同成立,必须得到要约人对此实质性变接受时,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和争议解方法等的变更,是要约
《公约》第十条第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争端等等的加或不同条件,均视在实质
由此见,招标投标法上的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来自于合同法,应当首先从合同法上进行释,结合建设工程合同行的
1、合同实性内容的非
依合同法,换标的、数、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更改了违约任;更改了解争议的方式;更改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等均为实质性变:但建设程施工同的变不同于通常义的合同变更,建工施过程中经常到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变化、工程量变化等因素导致标、数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的变更,就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情形,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变更工期,此种变更不属于实质性变,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往往包容这些变更,并约定了变更规则,只建设工程中标合同
并未损害其他未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属招标投标法上的“合同的非实质性变更”。法实践中不能把上述变更为
但各种背离中标合中价款、质量、期、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等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签证与索赔,为合同实质性内变更。如结工程款标准和方式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正常的行过程中,发生非实质内容变更的主要
1)在有关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履行期限、履行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方法等之外的变更,如提出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增加了说明性条款(但是要约人及时示对此条款的否,则构成实质性变更)。此类非质性变
2)中标合同定围内变。如上所述,建设程施工过程中遇到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变、工程量变更、签与索赔,属于正常的非实质性内容的合变更情。对合履行过程非实质性容变更,发包与包之间以通过签、索赔等形式进行。工程签证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造价的凭据。当双方对待签证事项意思表示不能达成一致、出现争时就产生了索赔,
索赔、变更,属于合同实
2、情势变更允许对合同实
招标投标法然定不得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容的其他协议,但并不是说过招投标签的合同绝对不能做质性内容的变更,此种变更只要不违该条立宗旨,应认定为法。如果同立后的客观况招投时发生了根性的变化,即招投标时的条件已不具备时,当时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此时如果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实质内容作出变更,则不符合招标投标第46条的立法宗旨:即一方面在于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全,防止国有资产流
中标合同质内发合法变更的关键要有法定或中标合同约定变更事由,并同样办理备案续。如合同履行的相关情况发生了重大的者根本的变化,也超出合签订时各方所计情,如建材格的重大波动,这时应允当事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31条第1款规定了“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发单位应自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上述文件的规定意味中标合同的变更
建设程的殊性在于其复杂多,其完全有可能随着设计和施工的推进而进行修正,在此情况下允许对中标合同进行变更符合同的目的。但需要注意两点:第,要正
根据中标合同无法续履行者继续履行成过大的情况下适用,而且情变更下也只能据具体的情况变化作相应的调整,以适为限。第二,基市场变化导致同更原则不予准许,因为市场化的风险广泛存在于各种商业活动中,风险损失理应由合同当事人自己来承担,而不能定势地适用势变更原则来对合同进行更,除非市场风险导致了合同实际上不能履行、履行合同将导
3、非强制招标工
依法不需招投标程,也未经招标程序情形。如直接发包等。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的变更,不论是否涉及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因并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要双方达成合意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均具有
依法直接发包而订的建设程施工合同不用《招投标法》、《解释》21条规定。由于有取招投标方式,在中标合同另行签订协议,并不损害标投标公开公正的原则。国外也仅仅是针对涉及公共利益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以进行严格的监管,而对于私人投资不涉及公共
多人甚至一些专家误认为《标投标法》只适用强制招标目,犯了一个低级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在中华人民共国境内进行
动,适用本法。即用境全领域招标;适用对工程、货物和服务等所有对象的标;适用政机构、国有企事业位、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业以及他非法组织等招;适用利国资金、国际织外政贷款及援资金、企业自有资金、商业性政策性贷款、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的消费性资金进行的招标。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必须循《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全国人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编写了《招标投标法释义》一书(以下称“《释义》”)。立
《释义》第二部分第一章则对《招标投法》第条说明如下:“?招标投标以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标标活动,不论是属于该第3条规定的法定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采用招标方进行采购的目,其标标活动均适用本。当,根据强制招标目和非制标项目不同情况,招投标法有关条文作了有所区别的规定。有关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律责任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此可见非强制招标项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也不得进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更。 对于愿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作为一种殊的商业活动,涉及多个投标人参加,投人参与投标花费了人工和成本,对投标人的劳动应予保护,参与各方均应该遵守实用则,规范其招
标投标法》来规这种特殊的
综上,对质性内容变更的握,直接影响到合同变更的效力。故依法规范地履行合同、变更合同,不仅对双方的合权益保护,对规范我国混乱的筑市
参考文献
1(欧阳光、肖琦编著:《招标投法律实务》,北京:法
2(王家福、怀轼:《合同法》,中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3(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4(孙小光:《<关于理建设工施工合同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公检法办案指南》2004年第12辑,第59 5( 宋宗:“建设工招投标的法律约束”,《
4(《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起小组:《招标投标法操作实
作者简介:徐国, 浙江大学华法学院研究生,京衡律团事务所律师,1962年5月7日生,杭市人,工学学士、法学硕。邮
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办事指南
外商投资企业非实性变更审核
为进一步提高外审批服质量和效,方外商投企业,根据商务部《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9号),现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容非实
一、申报程序
企业填写《外商资企业非实质性更备案申报审核表》,持相关文原审批机关申请备案,原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权限直接备案申报核表上盖章签字予确认,
二、备案事项
非实质性变备案事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非转股)、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法地址变更(非迁址)、事
三、申报材料
1、备案申报
2、董事会
3、投资各方共同署的合同、
4、外商投资企业准证书、营
5、涉及相关变事项提供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
附件:《外商投资企非实质性变更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非实质性变
抄送:发改委、经贸委、外经局、工商局、国税局、税局、外管局,
关于请求同意泰州****有限公司*******(变更
根据国家有关律法规要求,上述相关事项的变更须事获得公司原审批机关的批准。为此,公司在特向贵委提出申请,恳贵
泰州****有限
法定代表人(签
**年*月*日
投资方决定
我公司于**年*月*日在江苏省泰州经济开发区投立泰州******公司,现就泰州******公司的相关变事宜
1、变更公司名称。更后,公司名
2、变更公司经营场所。变更后,公司经
3、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后,公司经
4、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公司法定
5、公司董事会人数进行更。即变更后,公司事会由
6、同意公司章程中涉及上述容的有关部分条款作应修改,其余条
投资方盖章:
投资方法定代表
**年*月*日
泰州******公司
执行董事决定
经我公司资方****公司研究决定,就我公司****相关事项作应变更,本人同意投
1、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即变更后,公司
2、同意变更公司经营场。即变更后,公司经
3、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即变更后,公司经
4、同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即变更后,公司法
5、公司董事会人数进行更。即变更后,公司事会由
6、同意公司章程中涉及上述容的有关部分条款作应修改,其余条
执行董事签字:
**年*月*日
泰州******公司
董事会决议
一、时间:
二、地点:
三、与会董事: 、 、
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 名,到董事 名,符合司法及本公司章
四、议题:关于同意权转让、放弃
五、决议:
与会董事经审议,表决一致
1、变更公司名称。更后,公司名
2、变更公司经营场所。变更后,公司经
3、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后,公司经
4、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公司法定
5、公司董事会人数进行更。即变更后,公司事会由
6、公司章程中涉
泰州******公司
泰州****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合同实质性变更
合同实质性变更
(修订)浅建筑工程合同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的“
摘要:依照《招标投法》第46规定,建筑工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然而,建筑工程合同的那些内容属于“实质性”内容,《招投标法》没有对做进一步细化,使得建筑工程同效力的
关键词:建筑工合同 实质
我国建筑场步较晚,缺乏经验,加越来越多的建筑施工业进入市,使得建筑工领域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自利驱动下的由竞使得部分建筑单和工单位除签招投标并备的合同以外,还签订了反法律规定的其他协议,以规避法律和政府监管,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了公平的交易环境和整个行业的秩。正因为这种非正常现象在筑工程领域的普遍存在,加上相关的法律规范过于笼,使得建筑工
一、案例简介
某市中学因需建设教楼而向社公开标,该某建筑公司中标后,方于2004年11月1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固定为430万元,工程竣日期为2005年8月25日,工程验收应达
度,按季度计算拨付,所付进款不超过工程造价的95%,工程款4.5%在竣验收一个月内清,其余0.5%的工款在工程保修期届满日14天内付清,逾期付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建筑司依合同约定场施工。2005年12月l日,双方签订《补协议》,约定工程价款闭口死价计500万元,工程竣工期为2006年8月15日,每延迟一天罚息为程造价的万分之一。2006年1月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由建筑公司先行垫50万元施工,学校2006年2月1日起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所付进度款不得超工程总造价的85%,工程款的4.5%和建筑公司50万元垫资工程款在工程工验收一个月内结清,其余0.5%的工程款工程保修期届满后60天内付清;工程竣工日期为2006年8月1日,每延迟一天罚息工造的万分之三。工
法院判决认为:告建筑公通过招投标方式得教学楼设工程,双方签订的《设工施工合同》没有违反法、法规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争议的点是按照何种约定付工程款。建设工程于2006年8月30日
《建设工程工合同》是经过备案的,而两份补协议没有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合
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同一建工程另行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同实质性内容一致的,应当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补充协议二》中双方对垫资施工以及对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显属是对《建设工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修改,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学校没有以备案同的约定向
关于两份补充议对竣日期约定显属是对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但因案合同中对工延迟造成的违约任没有约定,而两份补充协议对此行了详细定,此约责任约定应当为对备案合同的补不应是对备案同的实质性变更,至于适用充协议中哪一个延迟竣工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时间在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更能反映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中工程工日期应当是备案合同约定的2006年8月25日,建筑公司在2006年9月1日竣工显属违约,应当按照《补充协
关于竣工工程质等级的定。《建设工施工同》约为市级合格,而《补充协二》约定为市级优秀,否则10万元,因两份合同对此约定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且建筑公司也未能证明《补充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故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应当承担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
法院在审理建筑工程合同纠时主适用《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是断建筑工程同效力重条款。依据该条,“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知发出日起三十日内,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司法解释》第21条对建筑工程款结算作了相应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筑工程另行订立的建筑工程工合同与经过备案中标合同实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何谓“实质内容”,《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未给出确的答案。由于各地法院对“性容”的理解存
《招标投标法》虽未合同的实质内容作出具体的范,但以参考《合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约内容的实
个合同文件,即《建设工施工合同》、《
议二》。较三个合同文件,变更较的条款主要集中在工期、否垫资、工程款支
法院以《招标标》46条、《司法解释》第21条为依据,认原告某市学与被告建筑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过合有效的招标投标序缔结,并且向关政主管门备案,属于合法有效的同,予以认定。对于两份补充协议并没有简单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否认其法律效力。可见,法院在认定这两份补充协议时,充分考虑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对何谓“实
(一)法院认,《补充议二》中双当事对垫资施以及对支付工程进度款约定属于是对原合同《建设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改变,不予支持。可见,法院对垫资条款和工程款支付方式变动法律效力持否定态,认为其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46条
(二)对于补充协议竣工日期的更,法院认为该定属于原备案合同实质性变更,但因备案合同对行延的违约责任没有进行约定,补协议对此违约责任进行了尽的补充,该违约责任条款认定为是对备案合同的补充而非是实质性变更,至于适用哪一补充协议的违约条款,院认为时间在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更能反映出方当事人的
(三)在工程款支付式上,经案的《建设工施工同》中约为固定500万元,而在《补协议二》中改变了工程款付方式,约定从2006年2月1日起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所付进度款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85%。法院避了对此条款的认定,并未作出是属于建筑
(四)有关工工质量等级的约定变,法院认为,两份合同约定均为双真实意思表达,且建筑公司并未能证明《补充协议二》存在欺诈、胁等情形,故认定建筑
本案中,法院对当人之订立三份同条款的变更效力进行致的梳理,并严格区分了强制法律规范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维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是值得肯定和同的。但者窃以为案判决关于筑工程合同“实质内容”的认存在许漏,关于工程竣工期的变更的效力认定。根据学校与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的约定来看,原拟定竣工日期为2006年8月25,后经《补充协议一》和《补充协议二》分别变更为2006年8月15日和2006年8月1日。从三个竣工日期比较来看,该项内容的变动幅度不大,与整个工期相较而言应属于较为细微调整,且工程款项并未因竣工期
三、何谓建筑工程合同的“
所谓建筑工程同的实性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双当事人基本利与义务的条款。正如前文所述,目前国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并建筑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具体规定。本文拟通过对招标投标法立法精神进行探析,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司解释的具体规定,立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实,对何谓建
(一)《招标投标法》的立法旨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招标标事业了长的发展,推的领域不断,发挥的作用也日趋明显。同时在标投标活动中也存些突出问题急需出台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如推行招标投标的力度不够,不少单位愿意招标或方设法规避标程序规范,法不,漏洞较多,不项目招之名无招标之实;1有些工程单位故意缩短投标时间,缩小公范围,违法分包、挂靠、越级承揽、出借资质证书现象严重2。为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规范,维护常的建筑市场秩序,打击扰乱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行为,九全国人大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实施。正如《招标投法》第1条所规定,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的意义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国益、社会公共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招标人和中标人在订立书面后,1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中国政府采购网,,访问日
2 王
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质内容的他协。从立法精神来看,该的主要是建筑工程市场经常出现标人和投标人了取不正当利益,对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达到虚假招标,避招标的目;招标人者投标人利自身优势,诱或迫使另一方相人签背离同实性内容的其协议等违规行为。如果投标人中标后,许双方对原招标过程中达成的合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话,那么公开招标活动也就成为“走序”,失去了原来存在的意义,损害了其他竞标人的合法权,甚至会侵犯家和集体共利益。正因为该条款的存在,使招标投标程序的严肃性得以维护,建筑工程合同的稳定性也得以获得保证,并保护了筑工程市场的正常交易秩,时也可以兼顾
尽管第46规定对个建筑行的有发展有裨益,但由于其规定较为笼统,且未有相的司法解释进行细化,导致司法实践中许多符合民法原则和合同精神的建工程合同的合变更也被视为因违反法律的制性规
设中设计图纸的变更属常态,而因计图纸的变更导工程量生重大变化,继而导致工程造价与招标投合同定的造成存较大差异。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建筑工程同价款的变更属于对原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变动,而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补充协或者签证的形式对合价款进行调整,又会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规定,更
因此,考察建筑程合同“质性内容”,应当足于《招投标法》的立法精神,应当到对虚假招标、规避招违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也应当做到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达自由,在不损害其他竞标人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提下,允许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对建工程合同
(二)建筑工程同“实质性
《招标投标法》未对“实性内容”作出具的细,这给司实践中如何对建筑工程合变更效力认定带来了一些困难碍。就目前的法律、法、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法律文件来看,《合同法》、《招标投标法释义》、《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相关规定,为如何定建筑工程
1、《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质性变更,为新要约。有关合
报酬、履行期限、行地点方式、违约任和决争议法等的变更,是对要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投标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建筑工程合同也理应受《合同法》的规和保护。建筑工程合同是有名同的一种
篇二:招投标后否变更合
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应概禁止双方签订背合同实性内
——————关于《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
《中华人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法)对于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禁止规
1、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和中标人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质性
2、第五九:“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改正;可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上千
根据上述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这一规定对于建设程
既有良好的规范作用,又因内容笼统、宽泛而来明显的消
将要产生《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理应对此进行具明确的规定,但是遗憾的是,《招投标法施条例》(征求意见)中
现就《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应予规定,应何规定进行简
一、现行法律规定
发出中标通书,署中标合,就确定了同的实质性内容。如果在投标人中标后,许双方对原招标过程中已经确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这将使开招标活动徒其表,失去了它原有的义。《
护了合同的严肃,并保了市场稳定,时兼顾保护合同当人以及其投标人和社公众的利益,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开、平、公正、诚实的原则。 一定,能对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标人与投标人为了共同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达到虚假招标,规避招的目的;招标人或投标人方利用自身优势,诱骗迫使对方签订背离合同实性内容的其他
二、现行法律规定存
该条法律定在保护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体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实信用的原则的同,也
(一)对合同变更法定事
在市场经济中,有时客情况化非常,一味禁止双方改合同的内容不当的,这样会阻碍经济活动的正常行。在合同的履行程,当事人双方往往会到以下一些问题:1、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导致合同造的降低; 2、招标方需的更改导施工设计方案、建筑工的面积、建设期及工价等方面变更;3、当人因经营状况恶化需要缩减预算;4、因物暴涨、汇率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价发生变化的情况,等等。这些都会涉及到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而且而这些变更多数都是合理的,而招投标法对于签署中标合同签署对实质性内进行变更的议都是禁止的。出现上述的情况如何处, 如果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就应该新组织招标。但是这显然不行,这样一来,不但程上会出现不必要的重复与繁,直接影响到工程
如果通过签订充协议或签证对标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又违反投标法强制性规定,更有被视为臭名昭著的“黑白同”、“阳合同”之嫌。何
(二)在《中人民共国标准施招标件》(2007年版)关于变更和价格调整的规定中,于招投标合同实质性的变更情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由于承包人的合化建议、计日价的变更、物价波动、法律化等原
过程中,取消合同中何一项工,但被取消工作不转由发人或其他人实施;改变合中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从引发合同
显然,《中华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标文件》(2007年版)的有关定与《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之内容也是相冲突的。更说明了招投标法上述规定进具体
三、立法
针对上问题,我认为应当在未来的《中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中这一问题做出如下面
(一)对合同实质性
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建设工施工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人基本权利与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下简称合同法)三十条 “承诺的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人要约的内容做实质性变更,为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变更。”的规定,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实质内容做出了
订的合同,具自身的特殊性。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立法时应当在合同法第30条的基础之上招投标合同的实质性容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投标法释》(一下简称释)对《投标法》46条第一款的“实质性内容”做出规定,是指标价格、投案实质性内容。但是由于释相较于法律规定来讲,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所以,我认为应在《招投标法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建工程招投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包工程质量、
(二)对于禁止对合同质内容进行变更,进行“量”
我认为在及到合实质性内的变更,工程价款、工程期限、工程质量等变更候,不应不论数量多少,一概禁止,应有量的细化。也就是说,当同实质性内的变化不超过一定的幅度,可以
(三)对合同实性内容的正当
对于存变更法定事由,应当在法条中出细化的规定,以便于司法实务作。合理的变更包
1、招标文件中,于合同变更事项
在招标活中,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往包含着一些合同的变更条款,并
更)007年版)关于更和价格整的规定中,于招标合同实质的变更情形都做出了相应规。如由于不可抗力、变更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价波动、法律变化等原因引起的价格调整从而引发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情况被允许的,只要建设程中标合同中约定了相应变更条款,款、工期
合同约定在标活动开始时便公平公开的展现在每一标人面前,且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应当
2、如果双方未就合同实质性内变更进行约定的,则下列内应视为可以正当变
(1)不
?自然因素:如地震、洪
?社会因素:如
(2)外事件,一般是指因当事人故意过失以外,由于不能抗拒不能见的原因,因偶然素
(3)情势变更,当事有理由因自身情况生根本性变
《最高人民院关于用中华人共和合同法干问题的解释(二)》,本解释第二十六条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预见的、非不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重大变
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是否
此种情形下变更,应当以下情形为前提件:?、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情势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预见的,且有可预见之性质;?、因情变更而
3、合同双方经协商一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是加重中标方
篇三:浅析公约合同法对实
浅析《合同法》与《销公约》关于“实性变更”规
2003-11-15 2:55 来源:法律教育网
摘要
区分我国《同法》《联合国际货销售合公约》(下称《公约》)关于承诺的“实质性变”的规定的差异,对贸易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合同法》较《公约》的差别主要:无“添加”为的规定、义务限定范围不仅于交货
关键词:合同法、销售公约、承
我国的《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这部《合同法》较以往三部合法有许多重大的改进,其
对于合同成立出了细致、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国际上,似的规定却可以追溯到1980年的《联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公约”或“公
我国是《公约》缔约国。根我国《民法通》的规,“我国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事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约。”因此,对于从事国际贸商事活动或法律活动的人士来说,掌握《合同法》与《公约》的规定,明晰其间差异,是非常重要的。这里作者仅就合同成立部分关于承诺的“质性变更”
引起相关人士
从《合同法》《约》规定看,合同成立要经要约(2)和承诺(3)两个本步骤来完。有效承诺一经送,合同即告成立,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的权利务即发生力。然,有时对于约件,受要约不一全盘受,或许做些细枝末节的添加;或许会是刀阔斧的修改。不同的做法,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和《公约》都将承诺对要约的变更区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非质性变更的承诺一经送达,合同即告成;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则被视为是一项新的要约,即使送达原要约人,不能使合同成立,必
变更的范围及国内外此规定的差异,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承诺的内应当要约的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变更,
《公约》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的赔偿责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
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
(一)两者
1、《公约》为除“改”这一行为,“添加”上述方的内容也成实质性变,但《合同法》中却未对“添加”一行为出规定。可见,是我国《合法》立中的一漏洞。由此,在国际物销售合同订立过程中,添加了即使是一个次要的条件或其细节,只要是在第十九条三款中提到的,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只新要约;但在国内货物销售合同订结过程中,添了即使是一个
2、《合同》中规定“标的”更为实质性变更,而《公约》提及。虽然“标的一致或不变”应为公认的订约基础,《合同法》中专门提出“标的”一节,
是颇为严
3、《合同法》中以“履行期限、履行点”代替《
“付款、交货地点和时间”,从更广的范围上,限制双当事人义务及责的变更,而不仅限于交货或付义务。在销售合同系下,卖方除货,还有移交与货物有关的证、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等义务;买方除了付款外,还负有保障合同履行的前期准备等义。这些义务虽非主要的,但也是非常重要的。关于这些义务履行时、地点的修
《合同法》却认为是质性变更。这是项非常重大
4、《合同法》《公约》增“履行方式的修”为实性变更。因,如果付款方式由要约中的“一次清”改为承中的“分批付”;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运”;交货方式由“一次交货”改为“分批交货”;结算方式由“信用证结算”改为“汇付”??凡此种种,《公约》均认为承诺有效,而按《合同法》将是一个
领域要广泛
5、《合同》中的“价款或酬”代替《公约》中的“价格”,是因其适用标的范围不同。《公约》仅适用于有限特定的货销售;《合同法》仅适用
于劳务或服务的提。因而,《合同
6、《合同》以“违约责任”代替《公约》中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限定的范围更广泛。因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外,还有续履
物等义务。
(二)两者
《合同法》《公约》都规定于“货物的数量、质量、解决争方法及其他条件”的变更为实质性变更。因这些条件基础条件(“其他”是补充条,为体
上述是作者一点认识,两者涵上的巨大差异,并不局限于在文中提及的范例。望对相关人士有一点启发,能成于胸、运帷幄,结合自身实
合同成;或对要约作出利于己方实质性修改,以等对方答。切勿因对国内
不熟悉,而有误,作出错误决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非实质性变更doc
十
1、
2、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股东或
3、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合同、章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企地址、名称~提供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同区()内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交原地址的房屋租赁终止合同(原件1份)及新的经营或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房东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涉及产场所变更时还须提供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
7、企业注册地址更名的~需提交路政、安等部门关于变更
8、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交工商部
9、变更方投者名称~需提交中方投资者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及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变更外方投资者名称~需要提交外方更名后的注册
10、变更董事(监事)会成员的~需提交董事(
11、经办人员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12、材料真实性确认书,格式网站下载~原件1份,,
关于理建设工施工合同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