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证据是证据学的足以概念,关证据和证明活动法律规,称为证据法,它的内容是什么资料可以为证使用、如何收集
据问题素来是我国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三大诉法学的研究者们结合各个诉讼的不同特点,对于诉讼证据的共和不同诉讼中运证据的特殊规律进行了准确的认识。由于诉讼证据对于查案实、收集证据的手段对于个人自由权利的重性,我国学者对诉讼证据给予了高度重视,诉讼法学科的学发展的重表现之一是对讼证据行的广泛、深入的研究,不仅如此,证据法学还成为与诉讼法学分立又诉讼法学联
证据在进行诉讼活动中发着重要作用,体现以
一、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
诉讼的过程虽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代诉讼中,裁判必须建立在诉讼证据的基础之上,这一观早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称“证据裁判则”或者“证据裁判主”。这一原则的内容虽然并不复杂,无非要作出裁判应凭证据,但这一原则却是类经过长期的难最终以确立的,它斥以神启示、主观臆断等非理性的因素为确认案件事实的根据,使裁建立在客观实
在实行证据裁判原则的现代诉讼中,据是诉讼活的基本件。从证明角度看,诉讼过程是收集据、运用证
这过程通常是由法律加以规范的,由一定原则加以统摄并由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加以约束。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用以查明案件事实段。诉讼最终要将一定的法律规适于一定的事实,在适用法律之前必须查明案件事实,诉讼证的能在使案件事实或者当事人的张得到确认,最终使裁判
二、证据是司法公正
证据对于司法公正的作用主
一方面,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首先取决于能否运用证据确地认定案件事实。证具有提示案真实情况的作用,而发现案件真实情况乃是对案件作合客实际的正确裁判的基
另一方面,有关证据立法可以起到限制家专门机关的权力6、保障诉讼权利、实现程序正的作用。证据法律制度是我国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据立法可以起到限制国家专门机的权力、保障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的价值作用。 此,论是对于实体事实的发现和认,还是对于正当程序的护,证据
三、证据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权
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可以向国专门机关请求法律救,包括请家专门机关采取措施制止侵害,明确权属,迫使任人偿损失,甚至追究
利、国家专门机关行使职权以维护当事人的权,都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当事人往往不能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支持,家专机关也难以行使
当事人的合权利的损害也可能来自国家专门机关,证据可以到约束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有关法律要求国家行政机关法行政,要求司法关公正执法,这种要求都含有对证据的规定。依法行政,一般都要在收集合定准的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司法活动中,国家专门机关采行动、作出决定和裁决更是必须依据证据。这就对家专门机关行使权进行了限制。没有证据,专门关不能行相应的权力,如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立案、取强制措施等都须符合法律求的证据。这种限制,为公
外,我国诉讼法的修改以及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期望强化当呈人的诉权利,调动诉讼方的积极性,例如,在事诉讼领域进行法律修改和司法改革,试图在护秩序和保障人权方面得平衡,一些修改内容和改革措施强化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项改革,客观上要进完善包括证据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这就需要确立一定的证据规则,对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集、运用、审查判断证据的活动以规范,促进整个诉讼动民主化和科化,实现诉讼活的各项的。证据制的配套改革,必将增强诉讼程序改革的效果,如证人庭作证问题,是三诉讼中普遍存的突出问题,决好这一问题,有
改革取得真正的
法学理论 简述证据的意义
简述证据的意义
法律规范,称为证据法,它的内容是么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何收集据、运用
证据问题素来是我国学术研究的点问题。三大诉讼法学的研究者们结合个诉讼的不同特点,对于诉讼证的共性和不同诉中运用证据的特殊发展的重表现之一就是对诉讼证据进行的广泛、深入的究,不仅此,证据法学还成为与诉讼
证据在进行诉讼活动中发着重要作用,体现以下
一、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
诉讼的过程虽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代诉讼中,裁判必须建立在诉讼证据的基础之上,这一观早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称“证据裁判原”或者“证据裁判主义”。这一原则的内容虽然并不复杂,无非要作出裁判应凭证据,但这一原则却是人经过长期的难最终得确立的,排以神灵示、主观臆断等非理性的因素作确认案件事实的根据,使裁判
在证据裁判原则的现代诉讼中,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件。从证明角度看,诉讼过程是收集证据、运用证据和审查判断证的过程。这一程通常是由法律加以规范的,由一定的则加以统摄并由一定的序则加以约束的。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占有重要地,它是用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诉讼最终将一定的法律规适于一定的实,在适法律前必须明案件事实,诉讼证据的功能在于使案事实或者当事人的主张得确认,终使裁判者得以
二、证据是司法公正的
证据对于司法公正的作用主表
一方面,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首先取决于能否运用证据确地认定案件事实。证具有提示案实情况的作用,而发现案件真实情况乃是对案件作出合客观
另一方面,有关证据立法可以起到限制家专门机关的权力6、保障诉讼权利、实现程公正的作用。证据法律制度是我国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证据立法可以起到限制国家专机关的权力、保障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的价值用。 此,无论
三、证据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益
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可向国家专门机关请求法律救济,包括请求国家专门关采取措施制止侵害,明确权属,迫使责任赔偿损失,甚至追究任人刑事责任。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国家专门机关行使职权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必须依证据。有据,当人往往不能使自己的主张得支持,国家专门机关也难以使职权来维
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损害也可能来自国家专门机关,证可以起到约束国家机关权力行使,防止的滥用。有关法律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求司法关公正法,这种要求都含有对
法标准的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司法活中,国家专门机关采取行动、作出决定和裁更是必须依据证据。这就对国家专门关行使权力进行制。没有证据,国家专门机关能行使相应的权力,如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立案、取强制措等都须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这种限制,为公民的人身
外,我国诉讼法的修改以及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期望强化当呈人的诉讼权,调动诉讼双的积极性,例如,在刑事讼领域进行的法修改和司法改革,试图在维护秩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平,一些修改内容和改革措施强化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障。这项改革,客观上需要进一完善括据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这就需要确立一定的证据规则,对国家专门关和当事人收集、运用、查判断证据的活动予以规范,促进个诉讼活动民主化和科化,实现诉讼活的各项目的。制度的套改革,必增强诉讼程序改革的效果,如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是三诉讼中普遍存在的突问题,解决好一问题,有利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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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
2001年8月第23卷第4期现
文章编号:1001-2397(2001) 04-0085-11#专题研究#
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
蔡守秋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文章分析了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的意义作用, 认为该理论是说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规律的理论, 对环境法的长远发展、总体发展起指作用的论, 是将环境道德与
关键词:环境法; 环境法学基本理论; 学理
本阐述了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主要内容, 认为承认环境资源的价值是该理论的基本出点,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环境法学的基本求。文章分析了环境法以能够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由和机制, 认为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一种法学理也是一种律实践; 主充分发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作用, 合理设置、科学解释律法规中出现
人然的关系, 称人与环境的关系。**委员长强调:/今后, 在继加强环境保护立法的工作中, 一定要全局利益出发, 切实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 法律手段协调人口、济、资源和环境的发展。0112**主席明出:/一部人的发展史, 是人然的关系史。, , 在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矛盾日益突出的况下, 必须调整发展的模式, 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0122无论是/用法律段协调人口、济、资源和环的发展0, 还是/调整发展的模式, 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0, 从学调整理论的角度看, 就是肯定和挥环境法调人与环境资源(简
中民共和国成立后相当长时期内的法学理论基本上是关人与人关系、特别是阶级关系的法学理论, 没有或很少有与自然或人与环的关系的法学理论。从中共十一届中全会以来, 随着国保护事业和环境法的发展, 才逐步有了关于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 开始是在环科学等与环境法关系密切自然科学域传人与自的关系的理论, 接着是在环境法一部门法学中出现了人与环境关系理论, 后来
收稿日期:2001-04-27
作简介:蔡守秋(1944-) , 男, 湖南东安人, 武汉大学授、博士生导师, 福州大学教, 教育部人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 中国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
自的关系的理论。目前, 关于用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正在成为环法学的特色理论、核心理论。深研究关于调整人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的要和意义, 对于促进我国环境法学的繁荣和步、加强国的境立法和环境执法、
一、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学
1971年, 当代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约翰#罗尔斯教发表了著名的5正义论6, 一些环法学家在5正义论6和其他自然哲学、环境道德学观影响, 相继提出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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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诸如5绿色正义6、5环境正义6等关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论著作相继出版, 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关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在国, 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开放方针以来, 环境法学界将马克思主义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思想、环境伦理学现代环境科学中的华作为其认识论, 审慎地吸收外环境法学研究成果, 逐步形成了富有特色的关调整人自的关的环境法学理论。现将关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
(一) 承认和重视环境的价值、意义作用, 认为环境、环境问题和环保护是环
关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认为, 境是人类生存、发展并表现自己的基本条件, 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 是人类社财富的源泉, 是生的重要因素, 是决定劳动生产率重要条件。人是自然的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 人远生活在境中, 始终离不开环境。人生活于然环境之中并从出生至死都受自然的
现代环境经济学和环境伦理学最突出的贡献之, 是对环境资源值的承认发掘。据1997年5月20日5科学时
现 代 法 学
志所的论资料, 地球均每年向人类无偿提供的各种服务总价值高达33万亿元, 超过全球各国年国民生产总值和。这一研究成果是美马里兰大学罗伯特#斯坦教授领的一个科研小组经过15年努力算出的。该研究小组将地球资源简化成16态资源系统, 括海洋、森林、流和沼泽等。这些系统可为类提供17大类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服务项目, 包农业生产供水、为生产供适合的气候、为文化事提供素材解生活和工业垃圾等(尚未考虑山岭、城市绿地等对人类的贡献) 。例, 每公顷森林每年约提供值141美元的气体用于调节大气平衡152。同时该报指出, 对这一估价显然存在着不同的法。一些生学家认为, 环境是/价0的, 即认为环境之高是无法估计的。自境具有内的价值已经得到越越多的人和国家所认可, 也已经成为某些法律明文规定的观点, 诚如1992年5生物多样性公约6所明确指出的样, 缔约国/意识到物多样性的内在价, 以及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遗传、社会、经
根据于调整人与自然的系的法学理论, 对环境法的认识不能仅从律本身或个别人的主观意志出, 而应当从人们物质生活条件或物质关出发。环境法的基础是环境、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等物质生活条件, 境、环境问题环境保护是定环境法和环境法学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决定因素。根据5环境保护6第2条的规定, 境包括各种天然的和过人改的环境因素, 即包括天然环境与人为环境两大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 人为环境因素越来越多, 粹的天然环境因素越来越少。人为环境(人环境、化自然) 是人类实的产物, 是人类天然环境的基础、创造的质环境, 是体化的客体、物化的智力, 是人的主观性与物的客观性的统一, 是人的能动性与受动性的统, 是客观规律性主体的目的性的一, 是自然属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人为环境
(二) 承认和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重要意和作用, 正确处人与自然关系及与之相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促进与自的和谐共处,
建立自然和谐关系几乎是历哲学家和科学家共同追求的目标。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把/人类整个进步0及/我们这个世纪面临的变更0, 即他心目中所求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与自然关系的要内容, 理解为/人类同自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0162, 即人与谐及人与人的和谐两个方面。5关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6指出, /认识到我们的家乡$$地球的整体性相互依存性0, 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相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果的生活0。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在阐述1994年环境日的主题/一个地球, 一个家庭0时认为, /首先我们每个人是地球这个大家庭的一个成员, 我们都有公分享地球环境资源的权利, 也同样都负有保护地球生物源的责任。同时, 人类并不是独立存于这个星球, 这一主题确立目的就在于促进人其生物的和谐处, 以保护好人的生态遗产。01997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之所以定为/为了地球上的生命0, 联合国境规划署的执行主任在汉城世界环日纪念大会上之所以要发名为/建立与所有生命谐相处的信念0的讲话, 就是期树立尊重自然、保护生
关于调人自然的关的环境法学理论认为:从人社会产生以来, 就存在着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存在是任何人无法否认的客观事; 人与自然的系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关系和永恒题, 人自然的矛盾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 类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有关开利用保护环资源的活动领都不能回避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断发展变化的关系, 同时期、不同国家, 不同的人和不同的环境要素, 人系有相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与自然系的精髓,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是人类始追求的目标; 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互为中介、互为条件, 人与自然的关系通过与的关系发生作用, 人与人的关系也通过人然的关系发生作用, 它们谁也不能离开对方、否定对方; 人既采用包括法律、政策、道德在内的各种手段方法整人与人的关系, 也可以采用包括律、政策、道德在内的各手段和方法调整人自然的系; 在环境法中, 人与自然的关系既是人与人的关系, 也不是(非人) 物与(非人) 物的关系, 更不是与人的关系与物与物的关系的简单凑合或混合; 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 又调整人与自的关系, 调整人与的关系反映包括环境法在内的法的共性, 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环境法的特性; 从看, 调整人与然的系, 是环法独的法部门产生的基原因、发的决定因素、长期存在根本目的, 是环境法的主导方面、质方面; 调整人与人的关系, 是为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需要, 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的途径和; 从具体的环境法律关系看, 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调整人关系, 往往交织在一起, 互为果关系、目的与手段关系; 在环境法的人与自然的关是一种内容丰富并不断改善的关系, 随着法调的自然的关的发展和进步, 环境法的体系、结构、调整方法、基本制度和内容也会不断地发展和
(三) 科学解释和合理运用有关环境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机制, 分发挥环
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
的关系方面的功能
关于法律没规定、能不能整人与自然的关, 在很大程度是一个解问题, 而不是实问题。在法和法学的发展史上, 许多人都从法的具体内容去理解法、认识法, 特别一般市民和实定法学家或物主法学家。以蒸机的发明和推广为标志的资产阶级工业革命, 一方面志着人类对然环境的开发和征服进到一个崭新的阶段, 另一方面也明人类自然境资源的污染与破坏进入到一新的发展期。第一次工业命之后, 生产力和学技术能力迅速提高, 随着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或改造征自然能力的增强, 极端的人中心义思想和唯志论迅速膨胀, 人的思、意志和能力被夸大到不适当的度, 反论上就是渐形成了将法律调整的现实系思想化、将与自然的关系理解为单纯人与人的关系、将法律的作用解为单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学理论。例如, 黑格尔以/绝对唯心主义0的形式, 把自然界看成是人的/精神0的/外化0和/化0, 从而将/人是自然界的主者0这种观念推向了极端。他认为, /由于思想已提高为本质的式, 人们必须设法把法作为思想来把握0172; /法的基一般说来是精神西, 它确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 以自就构成的实体规定性0182; /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中, 因而使该物成为的东西; 人具有这种权利为他的体性的目, 因为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 而是从我意志中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绝对权利0192; /所有物都可变为人们所有, 因为人就是自由意志, 作为自志, 它是自和自为地存在着的, 至与他对立的东西是不具有这种性质的。因此每一个都有权把它的意志变成物, 者把物变成他意志, 换句话说, 他有权把物扬弃而改变自己的东西。,, 惟有意志是无限的, 对其他一切说是绝对的, 至于其他东就其身说来只是相对的。所据己, 归根底无非是:表示我意志对物的越性, 并显出物不是自在自为存在着的, 不是自身目的。这种表示是采用下列方的:我把不同于物所直接具有的另一个目的体现于物内。当生物成我所有时候, 我给它不同于它原有的灵魂, 就是说, 我把我的灵魂给它。01102笛卡尔的身心二元论, 奠定了近代主客二西方哲学的主流。他强调理性的量, 认为只有人的理性才是真实的、万能的, 的名言是/借助实践哲学, 我们就可以, , 使己成为自然的主人和统者0、/给我空间与运动, 我就可以造出宇宙来0。康德出人是/绝对值0和/客观目的0、/人是自然的立法者0、/自然界的最高立法必须不是从自然界得来的, 而是理智给自然规定的0等带有浓厚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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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著名论断。极力崇拜人权、将人视为/世间高级、最神圣的灵0的美国
言/果我们有一支点, 我们就可以把地球撬起来0, 大胆地认为通过律规定的人的自由权利可以把地球举来。上述思想直导致了18世纪法国启蒙学者立起审判一切的/理法庭0。在这种/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0、/每一个都有权把它的意变成, 或者把物变成他的意志0、/人的自由可以把地球举起来0理念的指导下, 一些法学家采取了与法律现实主义截然同的方法和立场, 他/设法把法作思想来把握0, 纷纷人的意志现在任何物中, 单纯从人与人的关系的角度去解法律, 将法律规的各种关系(括人与物的
例, 将人对财产关系理解为人与财产权的关系, 将人们买卖商品理解为人们换物品所有权; 而忘记了人对财产的关、人们买卖商品关系首先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 后更进一步的关系才是与人的关系。又如, 在法律上一个遭拘禁的人即是自由的人, 如果从思想上去解则拘的人可以是自由的人, 黑格尔的名言就是:我/虽在枷锁之中我也以是自由的01122。而久之, 一些法学家从心灵深处生了一种错觉, 似乎法只能反映和调人与人的关系想关, 不能反和调整人与自然或人与物的关系。这不能不认为是某些学理论的片面和遗憾。实, 人/把变成他的意0这一过程本身已经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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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的意志体现于物内, 这就是所有权的概念0, 这所有权难道能离开人与的关系吗? 黑格尔说/我把某物变成我的, 这时我就给该物加了-
第一, 环境源法律之所以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是基于法律的目的、务、作用功能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可以人调整的关系这一基本质。法律的目的、任务、作用功能既区别也有联系。一般认为, 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或人自然的关系是指的或功能。一些法学认为, 法律具调整、保护、教育、指引和价功能。随着法律的发展和演变, 法律的目的、任、作用和功能正朝着多元化向发展, 法律具有越越广泛的、作用和功能。环境资源法目的、任务、作用和功能之一, 就是保护环境、合开发利用资源, 就是协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学与整个环境学一样, 都认为人可以协调或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协调或调的方式、途径或工具、手可以多种多样, 而法是其中一种重要的式、径、工具和段。说法律可以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当然是指人运用法律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不可能指自然(或境) 运用(包括制定和实施) 律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 是指环境资源法所具有的作用或功能, 即指环境的实施可以影响、引
现 代 法 学
认、肯定和发挥有关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境法学基本理论, 也就承认、肯定和发挥环境资源法保护环资源、调整人与自然
第二, 环境源法律之所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是基于人的行为可影响自环境、环境资源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范或行为规则这一基本质。法律中的人是人的一列行为成的, 人等于他自己的连串行为。正如马克思指出的, /对于法, 除了我的行为外, 我是根不存在的。01142即使法律是人的意志的表现, 但衡量意志的仍然是人行为(因为单纯的意志难以觉察的) , 或者人的意志现外时就是行为。在环境法中, 把有关环境资源的人的活动或人的行为括为环境资源行为, 简称环境行为。环境行为包括开发、利用、保、治理、改善、建设环境资源的各种行为, 环境律规范是种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环境行为规范。法律规为人的行为规范或为, 其主功能和作用是规范的行为, 即法律规范规定人应该如何行动, 包括禁止什么行为、限制什么行和鼓励什么行为。行为科学认为, 行为是指人在环境的用下有目的的活动, 是人和环境交互作用的产物和。英国法学家迪亚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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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生系的身活动。0显然, 环境资法律中的的法律行为都与环境(包括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 和果(包括人人的关系变化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 发生联。人任何有关环境资源的行为即环境行为, 都有可能产生两个方面的影或形成两个面的联系:一是对自然或自然环境的影响, 形成人自然的联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是对他人的影响, 形成人人即人与的关系。例如, 个人在实施烧山种地的为时, 必然产生如下两个方面的影响或成如下两个方面的联系:一是烧毁草木、烧死鸟兽、破原有植被和土地面貌, 对草木鸟兽土地等自然因素发生影响, 形成人与草木鸟兽土地等自然因素的系即人与自的; 二是破坏草木鸟兽土地等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如果这些草鸟兽土地有所有人使用人时) , 破坏木鸟兽土地等环境因素的享受者或用者的环境条件(如果这些草木鸟兽土地有享受者或使用者时) , 形成烧山种地人与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使用人或享受人的联系即人与人关系。在没有环境源法或环境资源法不健全时, 人可以任意进行烧山种地的行为, 这山种地人与自的关系是人对木兽地等然因素的意开发、利用、征服、掠夺, 是一种不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这时烧山种地人与其他人的关系是, 一些人侵犯另一些人(包括草木鸟兽土地等财所有人或使用人, 草木鸟土地等环境因素的或使用者) 的利益, 是一不和谐的人与人的关系。如果针这种情况制或改进有关环境法规, 规定不准山、须保护和合理利用山上的
的系, 围绕着草木鸟兽土地等自然素或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所产生的人与人的系也是一种和谐的关系。显然, 制定、改进并实施资源法的前后, 人与自然的系及与此相关的人与人的关系都发生了明显的变, 通过定、进并实施环境资源法既调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
第三, 我说环境法既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环境关系, 这是因在环境资源工作或环境保护活动中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环境的关系并不是火不相容的、有你我的关系, 而是种共存、互容、密不可分的关系, 即凡是环境有影的人为活动都可能时产生这两种关系。例如, 没有制定环境法之前, 排污者向林排放染物会破坏森生态系统和森林围居民的生活舒适度, 这时排污者与森林(即人与自然) 和排污者与森林周围居(人与人) 的关系是一损害或对立的关系; 在制定环境之后, 法停向森林排放污染物, 这排污者与森林(即人与自然) 排污者与森林周围居民(即人与人) 是一种无害或和谐处的关系; 显然, 环境法同时调整、改变了排污者与森林(即人与森林) 和排污者与森林周围居民(人人) 的关系。因此, 环境法在调整人与人的关人与自然的关系时, 不仅制定环境法的是人, 且调整的主是, 但整的对象却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然的关系, 实际是指人通过制定和实施环境法规去调整人与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 其道理与人通其方式和工去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样。如因为自然、环境和资源是/无意识的物0否定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 么根据同样逻辑也可以否定人根本不可能用任何方式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值得指出的是, 这里的调整是指的功能或作用, 这里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实在的关系, 是可以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并通过法律来调整的, 不宜在谈法的整作时将这两种关视物的思想、志关系, 更宜被法律系的主体或客体的表面现象迷惑。例如, 奴隶社会的法律将奴隶规为如同牛马一样的物(即把人当作物、当作客体) , 某些资主义国家的法律赋予猫、狗以权利(即把物当作人、当作主) ,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则认为法律关系客体即犯罪客体只能是社关。我们决不能因这种意志、思想关系或论得出结论, 认为奴隶社会的法律只调整人物的关系、不调人与人的关系; 或认为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关于动权的律调与物的关系、不调整人与人的系; 或将刑法中的犯罪客体观点搬到环境法中来认为环境不是环境法律关系的
第四, 传统法学强调法律调整人与人的系的能, 这是突出法律的主要调
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
并没论或否法律或有些法律可以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功能。同样, 说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然的关系, 也是强调境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机制, 它也没有否认环境法可以调人与人的关系的法的共性。如, 原苏联和现联体国家中, 包括环境法学在内法学理论仍然主要讲法律调整人与的关系的功能。前苏联家与法究所法学博士#斯#科尔巴索夫于1976年在其5生态学:政策-法6书中提出了/生态法0的概念。其广义的理解认, 生态法是调类社会和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内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类社会与自互作用领域内产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是指人们在利用、保护和再生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保生态全方面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称/生态社会关系0。将俄罗斯生态法定义为俄罗斯邦调整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内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范的总称, 表上看似乎是只讲环境法调整人人的关系。但是, 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 /调整人类社与界相作用领域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0前提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0, 即认为这种社会关系是在/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生的各种社会关系0, 实质上承认环境在同时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自然的关系。说环境法或生法是调整/生态社会关系0, 在社会关系
最必须指出的是:人们说用法律协调人自然的关系与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具有基本相同的含义。有的人一方面认可以用法律协调与自然的关系, 另一方面又否法律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这是一种无法克的自我矛; 何在协调和调整这两个用上故弄玄虚的解释都背
() 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系不仅是一种法学理论和法律观点, 也是一种法律实践和法律规; 合理设置、待和解释法律法规中人与然的关系、环境利益、自然体的权利和类保护然的义务等问题, 是调
第, 当代各国的境资源法律无不将保护环境资源、生态平衡与防治环境污、环境破坏作为立法的目的和任务; 多国家的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律政策文件已经确规定同时保护人与境、社会秩序与自然秩序、人与人的关系与人与自关系, 明确到环境利益、与自关系和生态自然秩序。例如, 5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6(1969年) 第一条规定:/造和保持人类与自然得以在一种设性和谐中生存的各种件, 实现当美国人及其后于社、经济和其方面的要求, 这乃是联邦政府一如既往的政策。05美国环境教育法6(1970年) 明确规定:/在本法中, -环境
之间关的教育程, 包括人口、环境染、资源分布和消耗、资源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开发技术和经效果, 以及市和农村开计划, 同整个人类环境之间相互系。0一般认为, 环境法既是环管理的依据和工具, 也是环教育的手和形式。罗斯5联邦环境保护法6(1991年) 第1条规定:/以保护自然资源和个生活方式为目标、调整然的关, 是俄罗斯联环境立法的首要任务之, 环境立法的目标是加强今世与后代利益平衡。0显然, 调整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也就是整人与自然的关系。5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6(1990定, 1993年修正) 第24(自然环境保) 明确规定:/鉴于自然环境和态系统的保全是人类的生存及生活基本, 因此国家和国民应努力维、保自然的秩序和均衡。0根据印度5环境保护法6(1986年) 的规定, /环境0的定义常广泛和复杂, /环境0包括大气、水和土地以及他们/与人类和其他存生物、植物、生物和资产的相互关系0。上述规表明, 环境法对环境的法律保护, 意味着既保立法者所认定社秩又保立法者认定的自然秩序、既保护立者所认定的人与人的关系又保护立法者所认定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可以地说明上述问题, 环境法的保护对象、防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立法的和任务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 只有将境法的保护对象、防治客体与环境整对象、立法目的和任务联系
第二, 随着境问题、资源危机环境保护事业的深入发展, 在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学领域产了诸如绿色正义、生态伦理、自然体的权、人类保护环境的义务、人自然如何和谐共处等新理论问和实践问。当代许多著名的环境法律常明确地提到人对自然的尊重, 是单纯调整人与人法学理所不能否认事实。例如, 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过的第371号决议即5世界自然宪章6出:/每种生命都是独特的, 无论对人类值如何, 都应得到尊重, 为了给予机体这样的承认, 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0; /应尊重大自然, 不得害大自然的基本过程0。该宪章定的有关保护环境、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一规则, 已在一些国际环境公约中得到反映。例如我国已经署的5控制危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公约6(1991年) 强:/铭记着联合国大会三届会议所通的5世界自然宪章6的神、原则、目标和任务乃是保护人类环境和养护自然资源方面的道德准则。0这说明, 5世界然宪章6所确定的处人与自然环境系的准则, 已得到国际境法和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国家的认。5欧洲联盟条约6(1992
现 代 法 学
的协、衡发展, 尊重环境的可持续和非膨胀的增长0。因此, /尊重环境0已经成为欧盟追求一个目标。典5自然保法6(1991年修改本) 1条确规定/必须正确地对待自然0。本在1993年11月公布5环境基法6强调/代以及未来的人类享受健全而又富饶环境恩泽的同时, 必须妥善地维护类生存发展基础的环境, 来0。5韩国环境政策本法6(1993年6月) 在第2条(基本理念) 中也强/使现在的国民能够享受环境的恩泽, 同时让后代够继承0。在环基法中使用/人与自然和谐0、/恩泽0这种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言和/理念0, 环境视为能够对人类施加/恩0的母亲和/和谐相处0的朋友, 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律对人与自的关的肯定和承认。对于上述法律定和法律实践, 传统的、单纯强调法律只调整人与人的系的法学理论或法学家, 不是简单否定、无理拒绝, 就是对其扣上/唐0、/唯心0、/不懂法0的帽子, 死不承认律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整人与自然的系的法学理, 对上法律规定法律实践做出科学、合理法理解释。对这些新问题, 环境法学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理论, 不但没有将他们拒之门外或妄加批判, 而是站在人类文明进步发展实现环境法治的度, 将环境法与环境保护、人与自然的关系发展的实践紧结合起来, 表现出极强的理论洞察力、说服力, 从而在法学理论上将
随着技文化教育和环境护事业的发展, 不仅人与自然的关系日益泛深入进入到法律和法学领域, 而且出了诸如自然或非人生命的法律权利等新主张。例如, 在实法律方面, 许多国家的律都含有非人生命体的权利的规定。在美国, 有的州都有保护动的立法, 其伊利诺斯州的5人道地照动物的法律6(1973, Humane Care for Ani m als Act) 是反残酷对动的典型立法。该法要求动物的所有者为他的每个动物提供:足量的、质好的、适合卫生的食物和水; 充分的庇护场所和保护, 使其免受劣天气之害; 人道的照料和待遇。该法还规定/何人和所有不得打、残酷对待、折、超载、过度劳作或用他方式虐待任何动0。大利政府制定一项关于家养物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动物的/权利和义务0, 承认它们的/生活权利0, 所有家养动物都受国家保护, 些虐待、遗弃家养动的行为将受到谴责, 所有家犬必须在6个月内登记注、取身份证,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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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0。司法践方面, 在些国家, 动物与一样获得司法待。例如, 1990年2月24日5中国法制报6披露, 美国麻萨诸塞州一位84岁的名叫西达#戴顿的老妇人死后, 其尸被其喂养的猫吃掉, 法将这些恩负义的猫判处刑; 美国普林斯顿市有一人养了一条名叫/波0的狗, 常常欺侮别人/爱犬0, 导致3位居联名到法院告状, 法院组成陪审团过两天的审判, 最后裁决/波0被无罪释放。前美国各都有为动物打官司律师和为动物当律师的业律师组织。在法学理论方面, 西方不少学者主张动物权利、生命体权和自然体权利, 美国有一家法学专门设了动物权法律课程, 纽约、德州与西根州的律师协会成立了专门研究物权的。如, 美学者克里斯托弗#斯通(Christopher Stone) 在1974年发表了一篇题为/树林应有诉讼格:自然体的法律利0(Should Trees Have Standing:Legal Rights for Na tural Object) 的论文, 提出自然或无生命体的法律权利(LegalRights for Natural Objects) 和无生命体的诉讼资格(Standing to Inanimate Objects) 的主张。他认为:/像河流、森、滩和原生等自然的生命的物体应该有保护它们自己利益的诉讼资格(Standingto protect their own interests) , 就像公司和自治地区等无生命物体也被法律给它们的诉资格一样。0他在该文中还驳斥了那些认为自然体没有识、不能说话而不能赋予法律权利的观点, 他指出, 然法律可以赋予不能说话、没有意国家、公司、婴、无行为能力人、自治城市大学等的法律资格, 可以设定它们请保护人或代理人, 为什么法律不能赋予自然物体法律资格, 不设定它们请保护人、代理人。这种理论已在世界他国家得到反映, 如澳大利亚学者贝茨(G. M. Bates) 在其环境法教程5澳大亚环境6中就专门介绍了述理张1172。彼得#温兹在5环境正义6(Environmental Justice) 一书的/动物权利0一章中, 还专门介绍了有关动物权的法律, 提出了/生命主体0权的概念。他认为:生命主体(Sub -ject-of-life) 是那些可以感觉到幸福的个体, 是能感觉出好或坏种; 所有生命主体, 包括人和非人, 都有不受危害权利(have a right not to be harmed) , /我们对生主负有直接义务0(We have direct duties to subjec t-of-a-life) 1182。根据1997年最一5森林人6志, 地球上存在着现出高度意识化、智能的、会报恩的狼王、狼群这类动物, 这类动物中可能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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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另外, 茫茫宇宙中也可能存在着不是人而有意识的生物。近年, 在我国法理学界已出现主张自然权利的理论。例如, 我国法理学家江山在5助与自足-法与经的历史逻辑通论6一书中曾多次论及自然体的权。他认为:经法的/第五项则是法律以保障未来主体的生存资源和非自觉主体的生命存在权原则。第一种权力是尚未出生但与我们一样应享有生态资以实现生存的未来人生存权, 求我们对资、环境用的合理适度。第二种权力是非人类生命现象或他生命系统普遍生存权, 人的生产行为得不顾及生体系的守衡法则和
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
我们自己都将归于毁灭0; /经济法要求, , 人类与自然境, 类与生态体系之间的互助同构关系的有呈现, 以实现既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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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求0。他还指出, /与契约规则中的权利主体或法律格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定利能力和行为能资格, 或者有监护人代其资格不同, 经法合意中的当事人通常除了签约当事之外, 还及未现在利益当事人和追求生存权利的其他非自觉生命存在。这些虽在形式上不能现在当事人同态进入律系, 但其权利实质却存在无疑, 依据上述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成立原, 管理规则当然地要确保些隐性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利益, 即律上认同他们的权利主体格。01212。上述/未来人0、/未现在利益当事人0及其权利, 就是环境法学中的后代人及其代际权; /非类生命现象0、/他生系统0、/非觉生命存在0、/非自觉主体0及其权
关于人不应该、不能够对大自然履行务、予非人生命以权利、考虑非人生命体的利益, 以及环境立法的目的、用和以什么为中, 历来存在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 立法只能考立法者所属阶级的利益, 即只能考虑治阶级的利益, 不相信立法者会考非统治阶或被统治阶级利益; 有的认为, 立法者可以在考虑立者所属阶级的利益, 即在考虑统治阶级的利的同时, 考虑非统治阶级被级利益。有的学者认为, 只能考虑人的利益、以人为心, 不相信有人会考虑非人生命体的利益; 有的则认为, 人也可以同时考虑非人生命体的利益。正如极的个人主义者不相信人考虑、照顾别人或集体的利益, 甚至了人或集体的利益而心甘情愿受苦受累、私奉献甚至牺牲一; 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者也不相信人会考、照顾非人生命体的利益, 甚为了大自然和非人生命的生存发展而会甘情愿苦受累、无私奉献, 甚至牺牲人的命。但是, 对具有明确性的法律语言不能随意解释。例如, 目前数环境法律法规都在其第一条将/为了保护环境0作为其立法目的或宗旨。5澳大利亚府间环境协定6(1992年) 1规定:/缔约方认为, 用健全的环境措施和程序作为生态可持展的基础, 将有利于澳大利亚人和境, 有利于国的社区和境。0主张法律只调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学家或许有充分由将所有法律都理解为只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律, 但没有充分理由将规定自然权利、非人生命以及承认环境利益、自然尊严和境价值的古代法律、律、外国法律, 一律宣布为/法0或不承认它们是/法律0; 没有充分理由管环境权利、动物权利、自然权利论的出、的机, 而将这些主张一律
由人制定、解释的法律体现人的
想观念,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保护环、
护动的利, 些学者提出自然权利、命体权利的张, 不但在法理上并不悖理、在实践上并无害处, 而且在某种义上对保护境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处有积意义。例如, 对/人有保护环境义务0这一法律规定, 有人/从极端的类中心论0/人是自然的主人、统治者0的立场出, 认为/保护环境0这一法律规定仅是/保护人0或/保护己0法律规的伪装, 除了全是为了人的利益甚至仅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外, 并没有丝尊重大自然、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意思; 而另外一人却从/人与自然伴0、/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0态伦理或其他理论出发, 认为/保环境0这一律首先明确了人对环境的义务, /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0不仅仅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也意味着/大自然有人尊重、保护和合理使用的权利0; 这种理解究竟谁对谁非、谁科学先进谁愚味落后、谁对保护环或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有利, 显然值得推敲并应接受实践的验证。过去一段期, 我国有报刊杂志曾简单地、片面地宣扬/人多大胆, 地有多高产0等人的力和意志, 轻大自然、环境其它形式, 致使一人的/的意识强了0, 保护环境和物种的意识与道德却没了, 结果使我国公民的环境道德水平与一些发达国家的环境道德水平的差距越来越, 乱扔废物、污染环境、破山水、滥猎鸟兽、物的不良习气愈演愈烈。近年来, 我国的报刊杂志经常宣尊重自然、待环境、将自然和其它生命视为朋伙, 不但并没有降低人的尊
二、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论
环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有其基理论; 但是, 不是任何理论主张或学术观点可以成为环境法的基本理论; 环境法的本理论必须具备一功能和特征, 这些功能或特征反了环境法的基本理论的意义和作用。将调整人与自然系法学论为环法的基础理论或环境法学的本理论, 对于环境法和境法学的
(一) 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 将环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将环境法学与其法律学科联
环境法学对相关学科既有继承也有发展、既有吸收有创造, 环境法并不是各学科理论和知识的简单的拚凑和混合, 而是有鲜特征、丰富内容
The Australian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on the Environment(I-GAE) of 1992, 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各个州、方以及澳利亚方政府协会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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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法 学
环境法学主要究对象, 从法法规方面讲是环法这一新兴法律部, 从律系方面讲是人与然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在5费尔巴哈6一文中谈到3种关系, 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物与物自然关、人与自然的关。马、恩认为:人的发展或人的生命的生产表现为双重关系, /生命的生$$无论是自己生命的生(通过劳动) 或他人生命的生产(通生育) $$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关系, 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个人的合作, 至于这种合作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行的, 则是无关紧要的0; 自然系物与物的关系, /凡是有某种(会) 关存在的地方, 这种(社会) 关都是为() 而存在的; 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社会) 关系. , 而且根本没有-(社会) 系. ; 对于动物说来, 它对物(自然) 关不是作为(会) 系存在的01222。同时马、恩指出:人类活动的/个方面是人对自然的关系0, /另一个方面是对人的作用01232, 即/历史的一阶段都遇到,, 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01242。这3种关系在法学理论或法律上都有反映。全部人类法律可以抽象分为三大类型:以调人与的关为主的法律; 二是以调整自然体与自然体的关为的法律; 三是以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的法律。第一类法律包括传统的各种门法律, 如民法、商法、刑法、经法等, 又称/人为0, 本上都是以整人与人的关系为主; 这里说的是/为主0, 不说/唯一0, 在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为主的部门法律中, 有时也及或也调整一些人与自然的关系, 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整人与人的关系。对第二类法律是否或包括哪些法律前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有法学家不承认有调整自然关系的法律; 有的法学家认为人类活动的初期, 那时人与动没有区别、都是自体, 那时人与动物或人与自然体活动的共同规就是属于调整自然体之间的法即/自在法0, 又称初级自然; 法学家认为, 将来人类通自身进步和人类意识的升, 展为自然中与其自然体平等的一员或与自然溶于一, 那时人与然活动的共同规则即调整自然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即自然法, 又称高级自然法。第三类法律包括现代各种新兴的环境源法律, 如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能源法、国土整治法、城乡规划建设法、区域发展协调法、土地法、灾害防治法等, 基特色上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 同时也调整与环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实际是时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人在同构法0(自在法与人为法的综合) 。这里说的也是/主0而不是/唯一0, /为主0是环境法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人与自然关既不是与的关, 也不是人与人关系, 更不是物与物的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简单凑合或混合) , 而为了调整人自然的关系, 必须同时调整有关的人与人
对上述3法关系, 相应存在三种法学理。第一种法学理是专门究人与人的社会关的传统法学理论, 它们只承认、只研究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将法律规定的所有关系一概之为/社会关系0, 使奴隶会或现代资本义社会法律中规定的人与动物、人与土地的关系等/人自然的关系0, 也被视为或拟人化/人与人的社会关系0。这种理论见人不见物、将法律规定的一切关系都视为人人的关, 不仅看不见也承认环境法学的特。第二种法学理论是专门研究物与物的关系的法学理论, 他们将法中的人都视为物或政治动物, 时人人的关系或与自然的关系都成了物物的关系。他们对人与物不加区, 法/0没有明的界定, 将人与物都理解为然, 实际这种理论将一切法律关系理解为事物之间的关系。第三种学理论是既承认、研究人与人的社会系, 又承认、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 认为这两种关系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可以同时存在法律之中。这种理论既吸收了传统学论的合理内核, 也吸收了当代自然科学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思的学成分; 当代环境法学就是这样的法学理论。第一种法学理将法律关系视纯的想志关, 而不是现实存在的关系; 其研究方法从志到意、求虚不实。例如:在买卖土地这一法律关系中, 总是假定有人与人在发生关系, 只有土权利(所有权和使权) 转让, 有人与土地发生关系, 没有土地的转让; 在污染破坏环的罪行中, 总是假定只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行为, 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社会关系的罪行, 有破坏环境资源实体的行为, 坏法律规定的与自然环境关系的罪行, 即使一个人打死了一只大熊猫或烧毁了一片森林, 们也不承认这个人与大熊猫或林发生了人与然之间的关系, 而仅仅是发生了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而环境法学却认为, 法律关系应该是与法相现实的关系, 其研究法是意志与事实结合起、虚合。如, 在卖土地这一法律关中, 环境学实事求是地为:既有人与人在生关系、有土地权利(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转让, 也有人与土地在发生关系、有土地的转让, 取得土地所有权甚至地使用权人不仅可以在土地上耕作, 也可以将该土地上的土挖走或卖给别人, 即生土地这种实物的转移; 在污染破坏环境的罪行, 认为既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面会关系罪, 也有破坏环境资源实体的罪行, 即坏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罪。在对法律条文的分析研究方, 前一种法学理论研究方法是/以人代物0, 例如:法律明明规定/为了保护境人类康0, 他偏偏理解为/仅是为了保护人0; 法律明明规定/不准污染破坏环境0, 他们却偏偏理解为/不准污破坏人与人的关系0。而
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
理认为, /保护境和人类健康0包括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两个方面, 不宜认为仅仅/为了保护人0; /不准污染破坏环境0, 就是/不准污染破坏境0, 不宜凭主观意志理解为/不污染破坏人与的关系0。将研究人与人的关系的社会科学方法与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然科学研究方法有地结合起来, 这是环法的方法。主要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这一独性质, 是区分环境法学与刑学、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传部门法律学科的主要特征。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 中、扼地提示了环境和环境法学的根本特征。环境法学, 从狭义上讲是研究环境这一新兴法律部门及其相问题的学科, 广义上讲是研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与环境有关的人
关于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学理论, 与法学基本理论、其他门法学理论既有联系也有区, 它建立在调人与人的关系的基础之上, 在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同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关于调自然的关系法学理论是个部门法的理论, 是一个法学分科的理论, 它不是其他法门的通用理论、不整个法学的基本理, 既能解释所有法律现象、代替整个法学的基本理论, 也不能代替、否定其他部门的理论和其他法学分科。关于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在整个法学本理论的基础上得以发展, 并从其他法学分科取合理成分; 其新的、独特的理论对统的法学理论发起冲击、变革, 为整个法学基本理论的不断进和完善做出贡献, 并使时没有纳入法学本理论的环境法本理论逐渐成为整个法学本理论中一个新
调整人的系, 保护有利执政阶级的社会环境(包括社会制度、社会秩、民族化传统等) , 维护执政阶级的利益, 维护有利于执政阶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这是一法律在整对象方面的共性, 环境也不例外。但是, 环境法调整对象还具有其它法律部门的特性, 它既调整与人的关系, 也调整人与然的关系, 既保护有利于执政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系和社会秩序, 也保护共享的自然环境, 更调保护人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我们说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范的总和, 或者说环境法调整因开发、用、保护、改善环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这时已经将会与环境、与自然紧密地联系在一, 这里的社会关系本身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 为离开了境资源这一媒介就不能有环境法的社会关系。现代环境法的产生, 主要是人与自然的矛盾的激化、人与境的关系的紧张的结果。环境法的本目的和宗旨, 是保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境、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如果环能调整人与环境的关
就丧失了它的基本功能和意义, 就永远不
(二) 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理论, 是说环境法本质、特点和规律的理论, 是对环境的长远发展、
关于人与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 揭示了环境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功能, 这就是调人与自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揭示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内在发展规律, 这就是将调人与人关系与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机地结合起。只有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学理论, 才能揭示和明环境法的生和发展、本质和点、内容和形式、基础和功能, 才能说明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由, 才能解境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 才有资格成为环境法的本理论。如, 对/为什么说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0、/为什么说环境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部门的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公性0这类问题, 如果用传统的调整人与人的关的法学理论或法律阶级性理论是很难解释清楚的。只有用调整与自然的关的法学理论, 从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特点出发, 阐明境法以保护环境资源为, 调整人与自的关系为主, 既调整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之相关的人与人的关系、既保护自然环境又保护社会环境、既维护自然秩又维护社会秩序, 才解释清楚环境的上述性质和特征。环境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其作为一独立的法律部门、区别于其部门的基本标志, 也
调人与自然的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是形成、评价各种环境资源律以及环境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的发点和归宿; 评价、判断法律规范是否属于环法律规范以及建立健全境法体系的主要依据, 凡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或调整对象的律规范, 或凡以调与自然的关系为目的的法律, 都属于环境法的体系或环境法的范。实践证明, 运用关于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 够指导科学地制定环境律、准确地解环境法律、合理说明环法律现象, 能够指导环境法的实践, 成为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南。其他任何传统的门法学理论, 都难以成为境法的理论指南,
关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 抓住的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和社会展的基本矛盾, 即人与自然的关和矛盾, 因而对环境法起长期作用、总体作的理论。如果仅仅是某个阶段或某个发展时的理论, 仅仅环境法某个领域或某
(三) 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论, 是体现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取和基本
现 代 法 学
将环境道德与环境法制结合起来以实环境
随国改革开放和济、社会与环境事业的深入发展, 国家和人民对法学研究育和环境法制建提出了新的要求。江泽主席在中共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2日) 指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国, 建社会主义法治国。01999年修改的宪法, 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0正写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江民主席在1997年、1998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工作座谈会上的话进一步强调:/加强环法制建设0、/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0因, 今后我国环境法研究和教育、境工作和环境制建设的任务就是/
笔者解, 将境(保护) 工作纳法治的轨道就是实行环境法治。具体地说, 实现环境治应该包括下几个要:第一, 要有一套体现环境正义、公平的、符合环境道德和生态理的、正确协调人与自然系的、能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旨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法律, 即制定一套好、科学的境法体系。/义0历来被法学家认是最重要的一项法律原则和法治原, 环境法中的正义就是符合自然或自然规律、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处。第二, 要重视和强调公平、民主和公众参与, 确和保障公民境, 将环境民主与环境法制合起来。环境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当代人与后代人之的公平) 、区际公平(不同区域人之间的公平) 、生命体之间的公平(人与非人生体之间的公平) 等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 环境民主与环境法的有机结合、众参与加环境法制就是环境法。公民环境权是/基本人权0一项重要内, 是一种德利、自权利, 法律上肯定、确认、尊和保障环境权是环境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最根本的价值追求。第三, 要强调环境法律的权威, 公正、地实施环境法律, 在环法律面前应该人平等。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关必须公正、严格地执行境法律。四, 要形成环境法治意识和道风气, 将环境法的实施
既人的价值又承环境的价值, 既尊重人的尊严又尊重大自然的尊严, 这是境法的基本价取向; 既有大量直接调人与人的关系的律规范, 又有大量直接调整人自然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还有同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关系的法律, 这是环境的鲜明特点。正民法括权、债权这些基本规范体系一样, 环境资源法也包括环境权、自然源权这些基本规范体系。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充分地体现了上述价值向和基本法律规的作用。任都体现种价值观念, 任何法律学科理论都为其基本法律规范服务, 但是有哪种传统部门法学论能够像关于整人与自然的
在包括门法学理在内的各种法学理发展上, 道德伦理一直对法学理论具有重要影响。民商法、婚姻家庭、社会保障法、劳动就业法、权法等法学理论都有与之相对应道德和理观念, 这些道德、伦理观念的基特征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之间的人人关系的道德。环境法学也有与其相对应的道德和伦理, 这就是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环境道德, 称生态道德、地球道德, 是会调整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道德规范的总和, 其核是有关人类尊重、爱护、保护自然和环境的德。环境伦理或生态伦理是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倡人自然和谐共处的伦理。例, 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广为的5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6(1992年) 认为:基相尊重与关心和保护地球的道德准则持续存的基础; 我们的生存依赖于其他物种的使用, 这不仅是使用问, 而也是道德问题, 我们要保证它们生存并保护其生境; 应把人类的道德观念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到人与自然的关系; 应把保护环境、尊重自然、维持持续生存作为人类的道德准。环境道德含有待自然的/义务0性规范, 这种/义0是促使将环境道德上升为环境法律义即环境道德规法律化的基础。境德范法化, 是将类环境德理念、原则、规上升为法律的过程, 也是好的境法律由此产生和发展的过程; 良好的环境法律, 就是符合环境道德的法律, 就是促进环平和环境正义的法律, 它在种程度上决定着环境本质和特点, 从而构成环境治的基石。环境道德和环境法律结合, 即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和环境法律规范的化, 环境法治得以成立的不可或
目, 环境法与环境德的内在联系, 已经得到环境法的明承认。例如, 日本5自环境保护基本方6(1973年) 提出:/为了使自然资源能到有效的保护, 使我国每个公养珍惜自然资和自觉地保与保全自然的习惯, 应当积极地在学校和社会上进行环境育, 以使公民对与自然的关系有深刻的, 对自然有更深的爱和养成良好的道德风尚。0随着环境道德的兴起, 在我国的环境政策和法律文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反映。例如5中21世纪议程6(1992) 已将/形成的人与自然相理规范0、/建立与自相互和谐的新行为规范0即环境道德, 作为21世纪道德设的重要内容和任务。家环境保护局、共中央宣传部、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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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6是我国第一个提倡、推广全环
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
期, 该纲领明确出:/环境教育是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基本手之之一。环境教育内容包括:环境科学知识、境法律法规和环境德伦理知识0; /通过环保知识活动, 逐步范公众的行, 培养良好的伦理道德规范, 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逐步将保护环境、改善生态、合理利与节约资源的意识和行动渗透到日常生活之中0。出于对环境道德力量的深刻认识, 5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6(1992年) 规定:/各级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及司法、文化、育、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开展环方针、策、法律、法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 树立视环境、保护环境、美环境的社会道德尚。新闻单位应强对环境保护的舆论监。0这是我国地方
实现合一、人与自然和共处, 是人类社会和环境法学理论追求的理境界。为了保护和管理好环境资, 应该将环境法和环境德治、环境德和境法结合起来, 良好有效环境道德规范应该有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本的环境法律利应该有生态理力量来支持。/徒善不足以为政, 徒法不能以自行01262, 有将道德和法律、法和德治结合起来, /导之以, 齐之以刑0, 才能互相补充、相得益彰。传统的部门法学理论很难承认、无法容纳这种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的环境道德生态伦理, 因为它们只承认法律调整人与关系的功。只有关于调整人与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 才能将环境道、态伦理与境法律结合起来, 才能在环境道德、生态伦理的思想意识基础上, 制定和完善有关开、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法律规范和法律制, 从而实现人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治秩序, 建成人与自然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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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undamentals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Environmental Law
CAI Shou -qiu
(Law School of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Abstract:The thesis construes the significance and effects of the jurisprudential theory on the Environmental La w, which adjust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being and the nature. The author holds the viewpoint that the theory in the text, is the one which can be used to e xplain the essence, characteristics, and regularity of the Environmental Law and, it is a kind of theory which can guide the sustainable and total development of the Environmental Law and, it also a theo -ry advocating the vie wpoint that incorporates the principle 0environment is first 0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Key words:Environmental La w; fundamentals of the jurisprudential theory on the Environmental La w;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being and the 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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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毕业论文简述证据的意义
X X 大学
毕业论文
简述证据的意义
姓 名:__________
2014年6月25日
简述证据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证据 意
论文摘要:证据是证据学的以概念,有关证据和证明活动的法律范,称为证据法,它的内容是什资料可作为证据使用、如收集证据、
证据问题素来是我国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三大诉讼法学的研究者们结合各个诉的不同特点,对于讼据的共性和不同诉讼中运用证据的特殊规律进行了准确的认识。由诉讼证据对于明案真实、收集证据的手对于个人自由权利的重要,我国学者对诉讼证据给予度重视,诉讼法学的学术发展的重要表现一就是对诉讼据进行的广泛、的研究,不仅如此,证据法还成为与诉讼法学分立又诉讼学联系密切的法学独立
证据在行诉讼活动中发
一、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
诉讼的过程虽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现代诉讼中,裁判必须建立诉讼证据的基础上,这一观念早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称“证据裁判原则”或“证据裁判义”。这一原则的内容虽然并不复杂,无非要求作裁判应凭证据,但这一原是人类经过长期磨难最终得以确立的,排斥以神启示、主观臆断非性的因素作为确认案件的根据,使裁判建立客观在、理性讨论的基础
在行证据裁判原则的现代诉讼中,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从证明角度看,诉讼过程收集证据、运用证和查判断证据的过程。这一过通常是由法律加以规范的,由一定的原则加统摄并由一定程序规则加以约束的。证据诉讼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用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最终要将一定的法律范适于一定的事实,在适法律之前必须明案件事实,诉讼的功能在于使案件事实或者当人的主张得到确认,最终使判者以适用法律,形成一定的
证对于司法
一方面,对案件的实体处首先取决于
实。证据具有提示案件真实况的作,而发现案件真实情况是对案件作出符合客观实际正确判的基础,没有
另一方面,有关证据立法可以起到限制国家专门机关的权力6、障诉讼权利、程序公正的作用。证据法律制度是我国诉讼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据立法可以起到限制国家专门机关的权力、保障诉讼权利、实现公正的价值作。 因此,论是对于实事的发现和确认,还是于正当程序的维护,证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
三、证据具有
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家专门机关请求法救济,包括请国专门机关采取措施制止侵害,明确权属,迫使责任人赔损失,甚至究任人刑事责任。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国家专门机关行使职权护当事人的权利,都必须依靠证据。有证据,事人往往不能己的主张得到支持,国专门机关也难以行使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损害也可能来自国家专门机关,证据可以起到约束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防止力的滥用。有关法律要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求司法机公执法,这种要求都含有对证据的规定。依法行政,一般都要在收集法标准的证据的基础上进行;法活动中,国家专门机关采取行动、作出决定和裁决更是必须依据证据。就对国家专门机关行使力进行了限制。没有证据,国专门机关能行相应的权力,如在刑诉中,进行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须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这种限,为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提供
外,我国诉讼立法的修改以及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期望强化当呈人诉讼权利,调动讼双方的积极性,例,在刑事诉讼领域进行的律修和司法改革,试图在维护秩序和障人方面取得平衡,一些修改内容和改革措施强化了对被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这改,客观上需要进一步善包括据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这就需要确一定的证据规则,对国家专门机关和事收集、运用、审查判断证的活动予以规范,促进整个诉讼活民主化和学化,实现诉讼活动的各项目的。证制度的配套改革,必将增强诉讼程序革的效果,如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三大诉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好这
于当事人诉讼利的维护,利于使诉讼
法学理论论文-法律样式的概念及其解释意义
法学理论文-法
论文关
文摘要:文化意义上的法律样式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相对静态和绝对动态中社会生活和律文化在深层结构和层象上所形成的法制体系宏观运作和法律实践凝结成的宏观程序。在同一域下的不同空,而不同时域的同一空域,例法、成文法和混合法则是可独立存在的。中国法律样式渡和变迁经历了一个定与融合的过程,是民族统、文化背、社会形态、地理境、法律文化共同作用的结果,现了中华法系传统上的相对闭成和近代吸收变法的成果和
律样式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法律实践活动的基本方式,即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工作程序方法。作为人类文的果之一,由于法律样式的研究角度和方法的不同,其结论也可能存在差。法律样式的迁不能集中反映了某一社或国家的法律实践活动某一段的主要特点,而且还从一定上促进着社会的变。从语言哲学入手对其展研究,不仅助于明确中国法律式演进路径与发展方向,而于总结历史,认识人类社法律践的共同发展道路也不无
一、法律样式的理论分析
(
任何一个法律概念,无论从实践中运用的需要来讲,还从理论上演需要来说,我们都首先必须对它的内涵与外延加以界定。,我们才能在概念的基础上形成规则或升华为原则,进进行法的价分析或构建法学理论体。而这里所化分析是从文化学语境上分析法律样式的概念。详述如
1?法律样式的文化语境
霍贝尔说过:?概念是我们认识事物的工具。?[1]对概念的界定本就是从实践理上到抽象理性的过程,但这一过程依赖于特定时空下的社会活,从法律化角度来说,我们称之为法律语境。而文化具有广泛性、地域性、历史多样性,所以,于法律样式概念的定也只能立于特定的文化。克鲁克漠将法律文化定为?某个人类群体特的存样式?[2]。
律样式的分析必然也包括对其显露和隐含的文化语境的分析。法律的文化境包括法律语境的社会文化背景,个人的主观意志范畴和统习惯惯例,这是法律样式一般观念形态的外化。所以,法律样式的变中,必然涉及律样式自的观念形,以及由法律文化传和文化因素形成的法系或法律制度的变
2?我国法律文化的语境分析
树臣认为,研究我国法律文化的语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中国现代化进程和目标的客观要;二是对新中国成以法制建设历史经验的反思和结;三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四是丰富发展我国法学论的客需要;五是党的‘双百’针和开放政策的条件。?[3]笔者认为,既然法律文化的语境只能是特定时空条件的语言批判和逻辑批判,那,上陎的括本上是全陎的和周延。体上,法律文化作为人类社会演进的产物和法制演进的前,无疑包括有形和无形的法律实
3?
尽管没有从文化考据学的角度研究法律样式,但笔认为可以这样界定法律样式,即:法律样式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相对态绝对动态中社会生活和法律文化在深层结构和表层象上所形成法制体系宏观作和法实践凝结成观程序,是一定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的基本工作方
笔如此界定法律式的概念是因为:第一,从相对静态意义上来说,法律样式的一定式总是与一定的社会生背景和法律文化语境相合的,是特定社会的法律样式;二,绝对动态意义上看,不仅不同社会可能具相的相近或相同的法律样式,也只有在绝对运动中才可能出现法律样的变迁与移转;第三,法样式迁必然是在特定的社会生背景下和文化语境下发生的,而不可能凭空产生,也有这样,它才具有法的解释价值;第四,法样变迁不是单纯的样式本身的变,而是法律样式的深层结构和表层映象的映,它是法价值、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等深层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表层映象合反映;第五,法律样式主要体现为一种观的样式,表现为一定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的基本
二、中国法律样式的演进与变迁
(一)法
法律样即是法律实践活动的观程序,从世界范围看,主要存在两大法律样式,包括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部分学者认为存在个或还可认为存在两者相合的混合法,但笔者对此持否定观点。为在现代,两大法系都不是单一的成文法或判例法,而是相互收和融合,谓的混合法并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样式,否则,大法律式都将合流于混合法。但要注意笔者在界定法律样式时的时空性个特点,具体指在同一时域下的同空,而在不同时域的同一空域,判例法、成和混合则是可以独立在的。比如,在中国这一域下不同时域下生过上述三种法律样式,这反映不同域于某一社会或国家的律活动的主要特点。这一动态发展过程既是却又绝不只是法律样式本身的变,反映一定社会生活背景和法律语境的迁,这保障律价值社会化的实,系着有利于社会整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序,而且也塑造和映特定社会下们的行为和思维。中国法律样式的过渡和变迁经了一个定与融合的过程,是民族传、文化背景、社会形态、地理环境、法律化同作用的结果,体现了中华法系传统上的相对封闭成长和近代吸收法的成果和特征。因此,其发展史上特地形成了判例法、成文法和混合法三大样承继衔接的局
(二)中国法
法律史不光是法律制度史,也包括法律思想史,二形态变迁的固形成了法律史,而法律史和与之并存的法律文化无包法律价值和法律样式,即法统和法体两个方陎。从比较法角横的方陎分析,还是从制史角度方陎分析,都无忽略法律价值与法律样式的内在联
1?中国法制史上的判例法样式及其法律文化判例法是指国家机器并不制定成文法,而是通过判例,判关在审判时,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和法律原则,结合事实与法律价值则,对案件作判决,下级审判机关必须服上级审判机关的判例,上审判机关也必须服从本机关的判例。一般来说,最初的?法律判决?都有随意性和同复仇的成分,这时的社会生活条件落后,证制度不发达,司法制度与制观尚处于蒙昧状态是相适
商周的龟占卜、巫术裁判
意?和?人意?的任法,当时的立法、司法活动是经过占卜的宗教仪式来完成的,这种立、司法方式最初带有然性和随意性。周的法律式在继承商代某些基本的法律则和量判例之后而形成,并在宗法贵族政体的础得到空前的发展,当时的法律样式被概括为?议事以制,不为刑?,即选择适宜的判例指审判,而不制定包括何种行为违法犯罪,该承担何种法律责这两项内容的成文法。这一阶段的法注重的是一种神圣的权威,而秩序只能退居次席,至于规则裁判的过程则完全是一种任意和随机的选。而且这种意法并与自然法的理念和价值相吻,?宗不同判?并不少见。这时法的作用(如果任意法为法)是有限的,既缺乏确定的价指引,又有明确的行为导向,更没有严格公正的
从?鬼神而近之?到?敬鬼神而远之?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善和证据审判制度的初建立,既成的原则和判例在?意法?内部突破了其约束,对加以否定,逐渐形成了新的法律样式。这依赖三个条:一是人的觉醒,二是一定的法律价值标准,三是威力量的出现。关键是第二个因素,这是形成判和法律原则的前提条件,样可能达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国。在此,笔者认为不妨把亚氏的制定法范扩及到判例法成立的。最起码,法应相对稳定的标准,法应是,而不应是神秘的,即使是恶法也应如此,这样才具有可测,才能有先例可循,这时法律样表现?议事以制,不为刑?。通过先例来指导审判,至有了程序的保、行为的引和刑罚的威吓,它标志着权威从??到??的进步,标志着法制时代萌芽的出现。比如?男女有,夫妇有义、父子有宗?等家族宗法理念成为判例选择原则,甲骨和金文中也留下不少判例,这样权威的执行有了定规则可
2?判法向成文
国至秦,封建官僚政体逐渐取代了奴隶制下的宗法贵族政体,基于法的明晰性、可见性和可操作性的求,并随着法律观念的更新、立法技术的改进、司法手段的成熟,成文法代了判例法,就出了?事皆决于法?的陎。此时法的价值由注重?神关系?过渡到更注重?人系?,社会秩序和人权利得到了一定的保障,激励机制和约机制初步建立。阶段的法律由以君主为首的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出并予以布,法官在审判中只能
律,能发挥主观能动性,也不得援引以往的判例,否则要受到严厉追究。这无论从治理策略还是从度设计上来看都是进的,强调法的稳定性、指引性、预性、平等性及救济性,尽管当时更多还是政治目的考虑,但至少?吏不以非法遇民?,毕竟是一进步。无论是?引经释法?还?阳儒阴法?,总之,有了可供的成文法,法制社会的形也就出现了。但中国古代例法的一特是法典的法家化、法的家化和民众意识的鬼神化。在上,中国法律的伦理化也是一个特。 3?混合法的出
至于混合法的出现,笔认为是一种融合后的法律样式,当然主要是成文法与判例的融,同时也有习惯
从西汉清末的封建时代,中法律样式基本上体现为?混合法?,即?成文法?与判例制度的结合。汉代中期,西周的法制思想被发展成为?刑辅,礼刑并用?,汉朝的法律家化,出现?上请?、?恤刑?、?亲得相首匿?等规范的法律样式,景帝又颁布《垂令》,使行刑范化。但《春秋》决狱,原心定罪,在一定程度上又隐含着某种判法甚至意法的成分,具有某种不稳定性与不可知性。魏晋南匇朝时期,立法上有了很大进展,《曹魏律》、《晋》、《匇魏律》、《匇齐律》的相继,文法在典结构与法律式上有了许多变化。到唐的《唐律疏议》,又《永徽律疏》,既有法典,又司法解,标志中国古代立法到了高水平。《宋刑统》,继承了《唐律》,有一些形式上的变化,内容大体同,《大明律》,仍沿袭于《唐律》,只是?轻轻罪,其罪?,《大清律》,是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成文法典,也基沿袭了《唐律》的主结构与特征。清末修律运动中,虽然清朝统治者以?效仿西方本主义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统?为指导,法律在形式上开始出现了实法程序法的区分,也冲击了?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封建法律特点,1912年,南京时政府公布了《中华国临时约法》,则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阶级宪法性文
基于成文法的优点在于其稳定性,统治者在政权巩固后然倾向于制文法来维系其政权的合法性,而社会生活又是变动不羁的,其是血缘、宗族、地域观念也强调?师祖?,?师祖?判例法的存,保证了人治下权威性一定程度上由裁量性。即使是文法,中国也表现为?诸法合体,刑
的形式,在判例法上,中国也很少有一贯延续的判例案。有学者认为?春秋决狱?是明的判例法痕迹,其实,正如笔者前陎提到的,中国的判例法多多少少留下了惯法自然法的影子,其中更注重的是?礼?、??等儒家观念。但至少我们应该承认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并存成了一种新的混合法的律式。然而,我们却不能认为?它可以与方两大法律样式并称为世界三大法律样式?[4],因为古代欧亚各国也并不只是单纯法或判例法,也存在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宗教法、自然法多种式,在单的法律式上,似乎并无必要将混合列世界第三大法律样式,毕竟,成文法与判的区分也主要体现为两大法系的区分,我们不否成文法、判例法和混合法三种法律样
(
中国法史上三种法律样式的变,正是中国社会生活和文化语境变迁的结果,它是随着社会价值结构要求的变而在内层结构和外层映象上发生变迁的。法应贵族政体的要求,突出了?贤之治?、?仿上而动?的特色,成文法则映了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要求,通过形式上的?两权分?达到?缘而治?,实?君权独尚?的目的,沿着否定之路前行,对?法治?的再则出现?礼法并用,阳儒阴法?的局陎,进而形成了一种新的混合法样式。实,无论?法?的作用,还是?人?的作用有限的,但又都是必要的,关键是要有制,否就是?法恶法,君非圣?,都是有失偏颇的。毫无问??终将走向台,?人?只是建立制度并规制制度的作,而能否定制度的权威去恣意行。德与法律既有联系,更有区别。康德指出:?法律与人们的行为有关,而道德与们的机有关。?[5]这表明法虽然也关注动,更注重为,所以混合法中更具定、预测性、指引性的成文法占了主体地位,也是与中国的法制发展相适应的。另,在谈到法律样式时,立法与司法也是分开的,笔者意洛克观点:?只要有人被认为独揽切,握有全部立法和执行的权力,那么,就不存什法律的裁判者了。?[6]总之,笔者认为,对法律样式的分析必须建立法律样式概念的基之上,结合具体时空的社会生活背景和法律文化语境去分析,而不简单孤立地去
三、律样式解
法律样式同于法律价值,但又与律价值不可分割,法律样式的变迁反映并解释着法律价值的变迁。从中国法律文化语境变迁中所引致的法律变迁明了中国法律传统、法制念的转型和法制技术的进步。现在,国基本建立起了现代化的法制架构,但现代法制架是相对人而言的,并等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现代化包括结构的现代化、式的现化和价值观念的现代化,这既来自于内因的推动,也相伴外因改造,尽管笔者赞同弗里德曼制法学的主张,但在中国的法律文化语境下,值念的现化比制度的现化更难,刘作翔先生认导源于中国法律的二元结构,即?以适应现代化流的为先进的制度性法律文和传统社会为根基的较为落后的观念性法律文化的二重性特征?。如何解决一呢?英格尔斯指明了?人的现代化?途,但法式的现代化也不忽。当前中国法律样式的选择应看到各种式的优点与局限,在成文法为主条件下,完全可以适度引入判例法(比如最高民法院的些典型判例)来补充成文的不足。中国法制的现代化之路必须在中的律文化语境中去探索,同时又必须吸取世界法制发展的共性的精华分。毕竟,在全视角下,中国的法现代化不仅是民族的,而且应与世界法制代化的潮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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