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侵权归责原则
民法侵权归责原则
一、侵权归责原则的
侵权行为的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行为人的侵权
二、过错责任原则
1、概念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成侵权行为的必备件的归责
2、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观心理
过错违反的是对他的注意义务。根据过错责任要求,只要行为人尽了应有的合、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害果,也不能要求其承
3、过错推定
(1)根据民事诉讼的" 谁主张谁证" 的原则,在过错责任下,受害人有义务举证表明加人主上有过错。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可以发生转,即过错推定。所谓过错推,指一旦为人的行致人损害就推定主观上有,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
(2)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在以下情形侵权
A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125
B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126
C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民诉据规定》第4条1款第8
D 、资产评估、验资、验证行为引起的侵权任(《公司法》第208条第3
E 、证券市虚假陈述侵权中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F 、证券服务机构的行为引起的侵权任(《证券法》173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1、概念
无过错责任原,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承担责任的归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要情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的行
(2)雇工致人损害时的雇主责
(3)帮工致人损害时被帮工人的事责
(4)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时的民事责
(5)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时的事责
(6)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时的民事责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的民事责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致人损害时监人的民事
3、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
(1)无过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人随意扩大
(2)适用无过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应明损害事实及其因
(3)我国实行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全或部分免除其民
四、公平责任原则
1、公平责任原,是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都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况和公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
2、《民通意见》第156条、第157条定的内容属于适用平责任的
(1)因紧急险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求补的,可以责令受益人
(2)当事人对造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
3、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个问
(1)适用公平任的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定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过错责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
(2)当事人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力进综合衡量,力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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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责原则则制度的本质核心内容。同一法律领域不能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原,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确定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已有法律规定的继承,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是适应我国加强国际间经贸交流的要的,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同,严格责任与过失责任相而易见的点,可以方便裁,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的严肃性,有于增强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严格责任也更合违约责任的质。因,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导
【关键词】:归责原则 严责任 免责事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项最重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务不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本质和核心内容。在我国同法上违责任究以“过错责任”抑或“严责”作为归责原则这一问题,在《合同
引起许多学者关注,直至今天,学术界还在进行理论上的探讨。笔者在此对我国合同法的责原则作简要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纵观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归责方面,主要采了过错责任严责任原则。在合法上,严格责与过错责任是相立的责形式。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沿罗马后期的传统过错原则,强调要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即)才能承担合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债务不履行时,债务免除责任。这里有两层含:首先,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查违约人的违约行为,而且要考察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的过错。若当事人没有错(如违约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则虽有违约发生,当事人不负责任。其次,过错责任原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即在已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违约人主过错程度来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责任范围。 而英美法系则奉行严格原则,认为在违约生以后,确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违约的结果是否是因被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的意和过失。换言之,确责任主要不考虑过错题。一般来,格责任都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而当事人约定的责任,法律设定严格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偿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而不在于罚过
我国《合同法》于1999年正式颁布,《合同》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约的责任”。该规定即是关于合同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清晰的表明归责原则的法定性本质。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是与过相对立的一种归形式,是指在违约况下,只要不于法定或约定责情形,违这一客观实身即决定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考虑违约者没有主观上的过错。 一、我国合同法中的责
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具体适用,总则的107条予以明确规定,因此,严格责原则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中定违约任的唯一归责原则,在法律无例外规定情况下,普遍适用于合同领域。但是《合同法》分中有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及所规定其他以过错为担违约责任件的条款等例外规定,这容引起部律存在两种归责原则的模糊认识。 1(我国合同法
在我国的合同法上,严格责任是与过错责相对立的一归责形式,是指在违约的情况下,只要不属于法定或约定免责形,违约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即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考虑违约者有没有主观上的错。我国学者虽大都认为《合同法》107条采用的是严格责原则,但是对合同法整体上采用的是什么归责及对归责原则的解上则见解不,有的认为格责任是一无过错责,有的认是绝对责任。对严格责任识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们其的不理解甚
理,因而有必要厘清严格责任与其他相概念的关系。依笔浅见,严格责是一种既不绝对责任又同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独立的责形式。其一,严格责任虽以债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过错的情况;另一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过失)的无过错责任是存一别的。其二,严格责任虽然严,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对责任区别开。所谓绝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务应绝对地负责,不管其是否有过或是否于外来原因。严格责任在19世纪英美古典合论中也曾经是绝对责任,发展及后来,出现了诸如后发不能之类的免责事由,因而出现了严格但不绝对的格
2、我国合同法上以过错作为归责事的情
在我国的民法界,现在仍有一部分学者主张同法的归责原则应当采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如下:1.据对《民法通》第106条3款的解释,可以定我国民法已经规定了过错责任为违责任之归责原则;2.过错原则对于尊重人格而言是不缺的,如果舍弃过错责任原则,意思自治的原性地位终将难。观《合同法》分则,涉及错问题的有下列几类:(1)债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才承担任。这类合同主要是无偿合,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74条,第40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合同等。(2)因债务人过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责任。例如《合同法》第303条第320条的规定等。这些都规定,债务人过错才承担责任,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而且直接出现“过错”的字样。(3)因债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且在同法的条文中未出现错字样,但在主观确实存过错的。如《合同法》374条、第394条的保管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于保管人有过错,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上述几情况,我们可以解释为以过错作归
3、我国合同法上严格责任下的免责事
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损害在任况下均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债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不能预、不能避免并不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国家行使立法、司法、行等职能等。此种情形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由于债务人的行为与损害之发生不存在任何果关系,因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力并非完全绝对地免,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行合同的,当及通知对方,以减轻能给对方造成损失,并在合期限内提供证明。(2)债权人的过。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
定,在客运合同中承运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承担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证明是旅客故意、大失造成的除外。我国律对此有明文规定还有《合同法》第311条(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第259条第2款(承合同)等。 (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发生在运输合同中,如《合同法》第311条定,货合同中,果承运人能证明货的毁损、失是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未违约方未采取适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4)合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虽然合同责任同其他民事责任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但其所有的财产性、补偿性体现了其作为一种法上的责任更具有“私人性”,因而对其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自愿议免除合同责任的,法律自无强行干涉的。而国大都允许当事人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得以免除合同责任,我国《合同法》显然对此也予以定。但免责条款如果适不当,则会对权人造成极大的不公,进而危害社会正的实现,这在标准合同中体现得为明显,在这方面,《同法》也同他国家一样免责条款作出了要的限制:第一,免责条不排斥法律的制规范的适用,如关于民事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规定,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第二,免款不得排除给对成人身伤的民事责任;第三,免责条款不得排除故意或重大
二、我国《合同法》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定严格责任的合理性 1( 是对已有法律规定继承和适合合法展趋势的需要。 在现行的合法律中, 《涉外济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了无过责任。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赔偿损失或者采其合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看来,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历史上是有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参考价值《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认是大法系的权威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衡之后所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则。 英国法院通过帕拉恩诉简和阿利恩(Paradine v. Jane,Aleyn,1647 )一案,违约责任就是严格责任。该案中,一农耕种一地主的土地,按照约定该农民按期应交纳一定的地,案发这一年,由于普鲁特亲王率的军
注?:见梁慧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版,第158
块土地并将该农民从这块土地上驱逐了出,致使该农民无法耕,自然颗粒未,从而不能纳租。地主诉法院,农民诉。此案确立的违约任是十分严格的,即使发生可抗都不得免责。正如该判例的判决中所述:“在该当依其自己的合同为他自己设定了一种义务或任时,他就义完它,只要他能够做,不管存在什么样的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的意外事件,因为他本可以通过在合中作出规定而不在这种情下承担义务。因此如果承租人答应修理房子,尽管该房子被雷电焚毁了或者被敌对者拆掉了,他仍然该修复它。”后来英美合同在发展过程中,对不可抗力及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逐步给承认。到今天为止,英美合法奉行无过错归责原则。梁慧星生在他的文章中认为,如果《国国际货物销售同公约》纳严格责任是受英美法的响的话,《国际商合同通则》和《洲统一同法原则》则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权衡之后所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法的发展趋势(注:“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见《民商法论丛》第8卷,5
2. 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比有显而易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同义务的事实,需证明被
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这里的逻辑是有约及有责
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件,被告对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不履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相对困难。因实现严格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诉讼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
3( 严格责任更符合违约责任的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为基础,合同是双自由协商签的,当然符合双方的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双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侵权责任发生在先存在密切联系的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责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理由。?有的学者认为在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债务人是不公平的。者认为由于客观因违约,违约方当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责
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这显然更
三、完善我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建
1.在我国合同法上应明确以严格责任原则为基本归责原 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者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不同的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立的归责形式。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后期的传过错原则,强债务可归责事由(即过错)才能承合同责任,因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导债务不行,债务人可免除责任;而英法系则奉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只要没有法的免责事由,当
约后即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成抗辩事
我国合同法中确立了严格责的归责原,当然作为补充也存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严格责原则明确规定在我国合同的总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它在合同法的用中具有普遍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合法》分则中,多处使用“故意”、“重大过失”、“错”等主理上的概,并规定这些主因素,事人一方承担或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的有些条
注?:见梁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9卷,法律
字样但要求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责的, 其中有属债权人的过错,但大多数属债务人的过错,应适用错责任做为归责的依据。也就说事实上我国的合同法中也存在过错责任的情形。但种过错责任主要出现在分则中,只有在分则有特别规定的候适用。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任一元的违约归原则体系,,过错责任为责原则的况只是出在分中;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才可适用过错责任,无特别规定则律适用严格
2、在与合法相关的其它规范契约法律关系的法律中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责任的归责
《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同法》、《经济合同法》法律在的合同实施以后,都已经失效,但是在这些法律当中基本上都确立了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约的归责原则。正是由于以前的这种情况,的合同法在制的时候基本上确立了其归责原则,在以后的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的新型的契约类的法律关系必然会出现,而法律的滞后性也必然会使这些新出现的法律系无法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用法律原来进行调整,也就这种情况下,要坚持格责任原则的法律原则位。即便是在以后定新的规范这类律关系的法律,严格责任则也该作为基本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现出来。只有这样,严责任原则才能作为基本的归责则的合同法领域内确
3.以过错责任作为严格责任归责原则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如对债务人承担的责无任何限制,则债务人
刻。这将限制人们参加交易活动的积极,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展。因而,在持严格责任原的前提下,照合同法律的特别规定适用过错任。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具紧密联系。归责原则是确定归责事由的前提,既定的原则一般通过归责事由予以体现。但同时作为归责原则具的责事由又对归责原起补充作用。显然,归责原则是关于评价违约责任的总的价值观念,通常是单一的主观标准,而责事由通常是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则和标准,其适用对象特定化,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它主要是解具体场合下的责任归属的断标准,它通常是多重的,既以是主观的,也可以是客观的。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中,可以错作为归事由。但此处之归事由仅系归责原则之补充,并成长为独立的责原则。国合同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并相同。此,建议在我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规定中,明确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同时规定以错为归责事由是整体归责原则的补充,并且这补充只在法有明确规定的情下
4.以免责事由作为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
严格责任有别于过错责任,过错一种积极的观念,它告诉我们归的必要。严格责任一种消极的观念,它告诉们责任可以在没有过错情下存在,并通过法律承认的免责事由而免其责任,因而,何种情形可以成为免责事由就成为责任原则中一个为重要的问题。免责事由是免除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与理由,它常以两种方式存在:一是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的事由,此所谓法定的免责事由;二是合同约定的免除责的事由,此谓约定的免责事由。归责原则、归责事旨在确定违反合同当人务人承担违约事实后果的据,免责事由则在于确务人不承担约事实果的条件。作为合同违约责任的一个面,免责事是法规定、特定的、有限的,不影响整体归责则,建议在合同法中明确免事由是严格责任下的免责事由,是对格责任归责原则的一种外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归责原则与责事由及责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帅作用立法指导方针。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尽管《合同》的相应条款规了过错归责由和免责款,但是些条款是一原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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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浅论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浅论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的归责
2010级法律事务13区队 王
【内容摘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就是确侵权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侵权行人应以何种根据使其负责,为确定侵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事责任原则,是处理民事纠纷,确侵权行为人承民事责任的据和标准。归责原决定着任构,证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行为
【关键词】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无错责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权损害赔偿责的一般准则, 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 为了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的损害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 则。归责原则是权责任的理论核心, 贯穿于整个侵权责任法体系之中, 对体规范起着统帅作用, 是司法机关处理侵纷所应遵循的本准则。本文从责原则的历起源及其在国法律的具体现方面, 对归责原则体系进一步分析, 以期为日后的理论研和司法实践提
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形式来试论述侵权责任归责
一、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责原则,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就是对这个原则的确认和运用。公平责任以公平观念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它是道观念和法律意结合的产物。的确立体了社会的平合理和在高水准上要求人们承担互济互助的社会责任,也是损害赔偿
在处理侵权问题时,过错责任原和无过错任原则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例如生活中出现些损害事故,当事人对成的损不具有主观过错性,按照过错原则,为人不负赔偿责任。同时,这种损害并非出自特的法律事实,也不能适用无过错任原则,但受人无端遭受失却得不到任何补的情形失公,因此侵权理论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产
公平责任原则即是指事人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任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实际情,依公平合理负担原则,判由双
二、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则,行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害国家的、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
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的概念,是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的主观状态。过错的基式是意或过失,体现了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心理状态,而此主观状态是确定过错程度的重要据。过错具体表现为受行为人的主意志支配的在行为,这行为是行为人的主意志状和违为的统一,是法律和道德对行为的否定评价,具有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包括9种
(1) 故意、过失侵害人
(2) 故意、过失侵害人
(3) 妨害家庭关
(4) 侵害物权;
(5) 侵害债权;
(6) 侵害知识产
(7) 商业侵权
(8) 媒体侵权
(9) 恶意侵权
三、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定,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定被告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
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实所进行的断和确定。在民法上,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过推定原则是指法律事先规,一旦行人实施了某种加害行为,法律就推定行为有过错,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行为人能证自己无过错,其责任即可豁免。需明确是,行为人不通过简单地自己没有错而免责。这种原的确,目的在于改变过错责中受害人的举证不利的地位,实行
过错推定原则在狭义上是指审机关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定由行为担侵权任,除非行为人能够证自己没有过错。实质上,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最终依据仍然是过错,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惟一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是为人而不是受害人,只是在举证责任上不同于过错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而在广义上,过错责任原则等同于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正基于此,我国民法学对过错推定责任的意见不一,一部分学者认错推定属于过错责,是在无法判明过错的情下,为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根行为人造成损害的人或的管束关系和之应尽的注义或享有的利益,在其不能证明没有过情况下,推定为有过错。一部分学者认为它是一种独立的责原则,适用于严格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的原。英美法称之为“严
无过错责任不同过错责任,它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责任的要件,注重于损害的客观存在及行与害事实间的因果
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依法律特别规定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失,因而适用范围是受限制的,只有在法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在我,有学者认为,产品责任、度危险作所引起的害、地面施工引起的损、境污染以及动物引起的损害等应适用无
从上述观点来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尽管公平责任原则不能作为独立的归责原则,但是从立法来看,我国《法通则》对其作出的规定的位置并没有确立其原则,在实践中,我国《民法则》第132条对其也做出了应的规定。错责任原、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任则三个归责三位一体,构成侵权责任法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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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郭璐璐; 大规模侵权行为研究; 山西大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论文
民事责任,是指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具强制、财产性和补偿性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法院、仲裁机)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虽然这一原则是民法上既成已久的观,有很多专学者著书立说,但因原则理论性太强,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这一理论不重视或理解不深,虽然对于具体常见类型案件处理的结论一般也不出现大的错误,但对于判裁、辩论的理和法律引用、经常出现偏差,遇复杂疑难案件往往所适从。本人作最低层法律工者结合自己践、体,查、参考了大量资料,在此对民责任归责原则这一题作比较全面深入的阐析、纳,不妥之处欢
最早的法律责任是野蛮原始的,“以复仇或报复形式罚是种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权利的方式——”,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任的最通俗的解释,随着民事责任可替代、文明性的进和社会的发展,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变化着的。自罗马法以,各国立法多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到上一世纪,随工业化的发展,危险作业和契约关系的多,为了更充分保弱者和诚信方的合法益,平衡各方利益,又出现了“过错定责任”、“无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确认“过责任”为一般原则的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任”及“公平责
一、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
因过错责任产生并主要适用于侵权领域,所以在此将两者在一起讨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果的一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心理,也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生或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也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如故意致人重伤定故意伤害罪,而致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罪,具体刑罚的规定差很大,但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任,一般不因为人的故意过失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规定,“公民、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错责任原的法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确定,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标准,它要求行为人要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损害后果生,即要做个“谨慎人”。在审实践中,判断是否有过错,要行为人的预见能和范围为基础,而预见能力和围,一般据三方因来确定,一是造成损害时的务的性质;二是实施某种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三是行为人的个
如一位老猎手打子,不远处有人,兔子未打中,却将打,因其是位老猎手,具有多年打猎经验,枪法一直很好,据此分析其开枪时的态为信自己不会伤到人,主
为过失,是于自信的过失。但如果是一新猎手,自知枪法不是很准却开,放任致人受伤的可能,其观过应为故意,是间接
适用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人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立。由于过错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念,随着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及人们知识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水平知识水平的限,难确定行为人是具有过错,且在些特殊领域,探究行为人主上具有故或过失乎可能,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权益,相应而生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法——过错推定
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推出未事实的一种断方法或判断过程,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为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承担责任,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系采用证责任倒置来完成的。显然,适用过错定等于免除了主行为人主观过的举证责任,只要符合定情形,就应由告(行为人)就自己无过承担举证责任,毫无疑问,更有利保受害方的合
侵权责任是传统民法中要的民事责任的一种,是型的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情况,按“谁主张谁举证”则确定侵权人的过,特殊情况下,为了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益,适用过错推定,用“证责任倒置”来确定侵害人的过错,《民则》第121、125、126条关于职务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工作场人损害就是采用过错推定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的。传统民中对过错推定是不能意适,一般仅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如安徽省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通过的作为省内法院审判依据的《全省法院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研讨纪要》曾作出明确要求,“对法律有确规定的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随着社会的发、法治的进步,这一传统已被打破,2001年12月施行的《民事证据规》第十四条第(11)项就规定,“医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更有利于受而进举责任倒置的明确定,在《民事证据规定》,还有多处具体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另外,些确规定可直接适举证责任倒置而行过错推定的外,《民事证据规定》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解释无法确举证责任担时,人民法院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原,综合当事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任的承担”,这意味着法在审理案件时,可根据具体案件特况决定适用举证任倒置,实行过错推定来确定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而要其承
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要是过错任原则,含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且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和更一步护受害者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过错推定原则有可广泛采用的倾向。另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类特殊权的民事任中,有类是适用无过错任原则的,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合同责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行为人主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的归原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适用无过责任原则,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过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行为人不能以自己主上没有过来抗辩。法院在处案件时不必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无疑更有利于受害人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19世纪随着现代化业大生产而发展起来的。现代工业社会是事故频的时代,这种事故多是在而必要活动中由难以发现的工业技术缺陷引起的,常具有频发性特点,它所造成的损害又极为巨大,受者众多,如果要求受害人举证加害人观上有过错,是非常困难,如果坚持错责任,害人益将得有力保护。因此,各国先后通过立法和判例,逐步确立了
我国《民法则》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则性法律定,具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
度危险作业、物人损害、环境污染(无从探究其主因素,由法律直接规定予承担责任),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无错责原则的几类特殊的侵
无过错责原则是在侵权领域产生的,但随着契约、贸易关系的多和发展,适用最广泛的是合同违约责任的
先看下面两则简单的案例:
1、乙客运公司的客车路上行驶与丙车发生交通事故,丙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有公安部门责任认定书),造成乙公司客车上乘客甲受伤,作为甲选择了与乙公司客运同关系的合同之诉要求乙公司偿(当然,可选择与车方的侵权之诉张权),疑问,乙公司应予赔偿甲的损失,而不考虑
2、A公司与B公司订有买卖合同,A公司向B司购买5吨货物,但B公司不生产此货物,而是由C公司产,B公司与C公司又是一层卖关系,C公司生产此5吨货物卖于B公司,由于C公不能按时完成生产,致B公司不能按期向A公司供货。本案A、B、C三公司中,因C公司不能按时完成,造成B与C、A与B三公司间两层买卖同出现违约不能履。合同任B向A、C向B承担民责任,B公司不能以C公司违约而对A司抗辩免除
依据合同责相对的理论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两案表面上是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问题。实际处理中,一般不会出现不同结论,均由
考虑第三人过错等其它因素呢,这就是合同约的归责原则所讨论的问
关于合同违约的责原则,在《合同法》颁之前行的是过错原则,原《经济同法》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过造成经济合同不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约责,如属双主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方分别担各自负的违约责任”,此条肯定明确指出,合同违约采用过错原则。于追究违约方主观的过错几乎不可能,实践中又广泛采用错推定原则,但适该原,于第三过错、他人原因造合同违约是否应该免除责任,因为按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原理,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应免责,如系第三人错,当然能说明自己无责任、无过,怎么又要承担责任呢,为了克服这一理论矛盾,且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大多数先进发达国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了更利于保护守约方利益,1999年10月制定的《合同法》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一不履合同义务或者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约任”,这个条文有“当事人因错”的意思,我国《合同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追究违约方责是没有争议了。用这一论解释前两个案例就清楚:客运公和B公司不管主观上是有错,法院予虑,只要出现了损害果,依合同法的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且《合同法》第121条对此类情形作出了进步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因造
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之间的纠纷,依照法规定或者按照约解决。”但并同责任全部一适用此归责原,对于有明文规定用过错原则的当然适用过错责则。《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担损害赔偿责”,此条内容来看,“因管不善”应为过错责任原则,如:甲租乙的房子居住,房子起火烧毁,乙诉甲赔房屋损失,乙向甲要求赔依据的就是此条规定的过错责任,但本案具有特殊性,要乙承担甲“保管不善”的过错的举证责任显失公平,乙几乎举不到这方面的证据:因甲保管使用房屋,乙无正当理并经甲的允许是不能随时随意进房内的。所以根据本案特殊情,用证责任倒置甲就自己没有过错担举证责任才公平合理,即采取推定来解决举证任问题,果甲举到证据:是由他人放、邻家失火、房屋自原因、不可抗力等他因素成的,明甲没有过才可免责,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因同尚未成立,当然不存在违约的无过错责任,应适
三、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的区与联
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则是担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适用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不足以保护受害方利益或难以保护害方利益的情况下产生的,都是为更方便、更有利于保受害方,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求。但有着明
1、适用过错原则(除过错推定)由受害方就侵人的主
或过失也即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能,对方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对方就自己错可辩免责,如系第三人造成的,自己就可免责。而适用无过错,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受害人不必就此证,按法律定直接由行人承担责任,行人不得自无错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方仍要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同。如在无的民事行为中,一般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损害的才承担民事责任,《同法》374条规定,无偿保管的,保管物的毁灭失,保管人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过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推定的,难以定过错的程,所以过错度对责任大小轻重没响。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不考虑主观过错,自然不存在责
3、无过错任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则不予适用。而过错原则则不然,且过错定责任原则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还可据案件的具体特殊情况决
四、民法上的因果关
不管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无过错责原则,均须因果关系成立对方才承担民事责任,自然非常关键,但民法律渊源中对此尚未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依据专家学的论述,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有以下种:条件、原因说和相当因关系,前国通说认为,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就
因果关系,对这一因关系作宽范的、牵连的、偶然相关联的理解,不必认刑法上因果关系那样严格,笔者对此不作进一步的论述,本人所要讨论的是径直作为确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便方法果关系,作为一种独立的归则原
有这样一个案例:黑龙江首例“气死”案,周、刘人吵架,张将其劝开,之后刘对张辱骂,张死亡,因张生前有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刘激行为是致张综合性发病的诱因,法院判决,刘赔偿1.5万元。该案的判决说理和法官答疑就是从因果关系角度考虑的,“诱因”导致死亡,并未认定刘某主观上对张亡具有过错,非要从故意还是失的心态进分析,则刘不是构成意杀人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否就是意外事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显都不是很好的
法律是一门社会学科,制定的法律必须是一般人都看懂的,须符合们的认知水平和要求。对于普通人民大众来说,只认知到“是你的原因(责任人行)造成(导致)我的损失,所以你要负民任”,也即以果关系直接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而几乎不了解、不追究行为人否有过错、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只要存在因果关系,其就要担民事责任了(排除正当原因);对于对律知识有所了解的,在确定民事责任人,一般都是先从因果入手,再找法律文依据,而不是分析行为人的观过错,找确是否适用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我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经过几十的过错、无过错之
定,如径直从因关系考虑:是你的违约(原因)造成我的损失(结果),所以你要赔偿(法律责任),省去了多少口舌
从以上分析不难出:直接从违法行为与损后果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确定否承担民事责任不失一种简便、可行、有的方法。所以网上有学者发表“过死亡”观点的文章,即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时,不再从涩塞难“过错、无过”来探究,而直接从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入手。“是你的侵权成我损失,是你的违约行为造成损失”,一目了然,通俗懂。当然,这种绝的“过死亡”观点,还是遭到众法学专家学者否认的,法学教授杨立新在“名师在线交流活动”中表示:“我是不同意某些学者的关过错死亡的观点。我认为,无论在么样的社会行态中,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存在法律,就必然存在错,目前,我国侵权法中,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均存,配置基本合理,已经兼顾了各种况,是基本上可以的了。”但笔者认为,调从因果关系分析确定民事责任还是有一成功、可行之处的。如专家学者对“错任则”的概念就是因果关系角度予以定义的(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害果之间存在因果系,就应承担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叫做无过错责任则),另《民事诉讼证据规》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染引起的损害赔,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责事由及某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承担
首次从民事法渊深的高度确立了从因果关系入手进行是否担民事责任的分析,无疑具重要的现实意
五、公平责任原则与公平原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任原则,在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则的情下,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公责任原则是道观念与法识结合的产物,它确立现了会公正合理性和在更高的水准上要求人们承担互济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对造害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是对公平责任则的原则性法律规定。《民法通则》128条关正当防止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第129条关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损害的承担,是公平责任原在立法上的直接规定。《民通意见》第157条规定:“事人对造成损害无过错,但一方是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行活动的过中受到损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定的经济补偿”,前学术界通说认为这适用的是“公平责任
上述公平任则在实践中常被法律工作者或人民众称之为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其实是不准确的,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与平责原则是两个不同的法
公平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是在刑事、行法律还
商事法律中,不管是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中,也管是在立法、执法还是在司活动中都必须尊从的。关于民法上的平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则。公平与公正、合理、正义的概念相近,基本法律值理念,不管是在民、商事活动中,还是在司法活动中,都贯彻的一条基本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承担民事任时运用的一条具法规,两者位阶层面上是不的。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总则部分,公平责任原则是民法分则的内容。在民、商事活动中,违反公原则,显失公平,将导致该民事为可能被撤销或变更,但在民事责任承担上,违背公平责任则可导致这一司法救助行为不公正,当事人利益未得到司法保护;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直接指民事立法(含实体法和程序法),如合同的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有两种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款方理解,《民事据规定》关于医患、污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都体现了社会的正义,都尊从了公原则。而公平任原则毫无异议不具有此功能。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依具体的法律规定审判件就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上会评价:“这个案件法官判决公平合理”。当事人都有过错应同等责任的民事赔偿案,法官判断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这就是个公平的判,符合公平原则,毫无疑问,这不是平
六、三种归责原则能否同时适用问
公平责任原适用的前提就是当事人对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又无法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显然平责原则与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能同时适用的。
关于过错原则与无错原则否同时适用问题,法律理和法律条无具体确的定论。一度认为一案件当中归责原则具有单一性,不能同时适用,当时最有影响的件是:一住户在高压线下盖房子,原是一层,合高压电线安高度要求,以后在上面加了两层,且在边上装了铁梯,某日,借宿的小女(14岁)走铁梯时,在铁梯和小女孩之间产生放电现象,致小女孩死亡。一审法院判决,压线产权人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房屋有人因建房不符合安承担过错责任,小女的父母未尽到必要的保注意义务,事责由三方承担,但二认为,既然适了无过错任,不能同时适用过错责任,改判全部由电公司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偿,当时一度出现过类似案件,在法学界对此多持反
几年之后,最高法院一案例的公布等于在司法实践对此作正,2004年最高法院编录系列电视教学片“谁该为垂钓者的死负责”的案例:一成年在某承包户的鱼塘垂钓,垂钓者被高压线死亡,法院决,供电部门承担无过错责任,鱼塘承包经营户承担管理不善、未提安全钓鱼场所的责任,钓鱼者本人系成年人,不注意安全也有过错,由三方承担损失,当期栏目点评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认为,这样一个案实际情况同时适用过和无过错责任,判决果公平合理,是一正的判决。至此,可以说从理上和实践确立两种责任原则同时运用的先河,重大意义,在司法实践可据此大胆广泛采用,而不必拘限于同一案件归
一性了,以求案件判决的结果公平、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