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节选)
1 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注1-1固定式锅炉是指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是固定的,移动式如船用锅炉,铁路机车等不适合本规程)
1.2.1锅炉本体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的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的主给水管、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注1-2)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第一道环向接头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注1-2 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对集箱有关规定)
1.2.3锅炉安全附件及仪表
锅炉安全附件及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压力表)、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料制备、汽水、水处理等设备系统。
1.3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与以下设备:
(1) 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
(2) 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 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锅炉级别的划分
1.4.1 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Ρ(表压,下同,注1-3)≥3.8Mpa的锅炉,包括
(1) 超临界锅炉,Ρ≥22.1Mpa
(2) 亚临界锅炉,16.7Mpa≤Ρ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
1.4.3 C级锅炉
(1)蒸汽锅炉,Ρ≤0.8Mpa,且ν>50L(ν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
(2)热水锅炉Ρ<3.8Mpa,且t<120℃(t为额定出水温度,下同)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4.2MW
1.4.4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Ρ<0.8Mpa,且30L≤ν≤50L(ν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
(2)汽水两用锅炉(注1-4),Ρ<0.04 Mpa,且D≤0.5t/h(D为额定蒸发量,下同)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
(4)气相或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1MW
注1-3:Ρ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
注1-4:其它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1.7监督管理
(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应当执行本规程的 规定。
(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
(3)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造和检验单位(机构)执行
应当按照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4)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
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1.8本监察规程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
要求。
2 材料
2.1 基本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金属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受压元件金属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及良好的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锅炉附属承压设备及管子材料使用应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相关规定要求。
2.3.8焊接材料
焊接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NB/T47018.1~47018.7《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订货技术条件要求。
2.3.8材料加工及特殊要求
(1)灰铸铁不应当用于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
(2)用于承压部件的灰铸铁不准补焊。
2.7材料证明
(1)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
件,并且在材料的明显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章。
(2)锅炉用材料不是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提供时,供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
(3)锅炉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对对所取得的锅炉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8材料的验收
(1)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锅炉用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厂或入库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可以不进行理化和相应的无损检测复验。
(1)材料使用单位验收人员按照采购技术要求在制造单位进行验收,并且在检验报告上进行见证签字确认的。
(2)用于B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钢板、碳素钢钢管、以及碳素钢焊材,实物标识清晰、齐全具有满足本规程2.7要求的质量证明书,并且质量证明书与实物相符的。
2.9 材料管理
(1)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使用的材料应当有标记,切割下料前,应当作标记移植,并且便于识别;
(2)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焊接材料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 3 锅炉设计
3.3.1锅炉设计重中强度计算的标准,锅炉本体强度计算可以按照GB/T9222《水管锅炉
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GB/T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B级及以下锅炉范围内管道强度可按照GB5031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进行计算。
3.18锅炉启动时省煤器的保护
设置有省煤器的锅炉,应当设置旁通水路、再循环管或者采取其它省煤器启动保护装置。 锅炉启动初期,由于没有向锅炉补充给水,因此省煤器中的水也没有流动。这样省煤器中可能会产生一些蒸汽,这些蒸汽便会以气泡形式封存在省煤器中,直到给水通过省煤器时才可将气泡排出。这样,在开始给水时可能会使锅筒水位调节滞后,同时,气泡可能会由于与温度较低的的给水接触而骤然凝结,形成局部真空,从而产生“水击”现象,严重时可导致省煤器损坏。
因此,一些小型工业锅炉应设置省煤器旁通水路,锅炉启动时切断省煤器与锅筒联系。使得给水在省煤器和旁通水路中循环流动,以达到保护省煤器的目的。
3.21尾部烟道疏水装置
B级及以下燃气锅炉和冷凝式锅炉尾部烟道应设可靠的疏水装置
一般锅炉的排烟温度在160℃~250℃,烟气中的水蒸气处于过热状态,不会凝结成液态的水而放出汽化潜热。而冷凝式锅炉或冷凝器就是利用高效的烟气冷凝余热回收装置来吸收锅炉尾部排烟中的显热和水蒸气凝结所释放的潜热,以达到锅炉热效率的目的。冷凝式锅炉或冷凝器能够回收烟气中水蒸气潜热的多少与锅炉使用的燃料种类和锅炉或冷凝器的出水温度有关。装有冷凝回收装置的燃气锅炉,如果锅炉的热效率按燃料低位发热量计算为90%,采用冷凝余热回收装置后,排烟温度可降到30℃~50℃,其热效率可以提高到107%。当锅炉尾部受热面金属壁温低于烟气露点温度时,烟气中的水蒸气将被凝结而成凝结水。B级及以下燃气锅炉和冷凝式锅炉尾部烟道易形成冷凝水,烟气凝结水的速率很高,这些烟气冷凝水对金属的腐蚀性很强,所以必须设置可靠的疏水装置将其排出,以保
证锅炉的正常运行。
3.24 锅炉钢结构
3.24.2 平台、扶梯
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者运转层)高度超过2000㎜的锅炉,应当装设平台、 扶梯和防护栏等实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扶梯和平台的布置能够保证操作人员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 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设置的栏杆、扶手及挡脚板的高度应符合
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标准GB4053.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三部分
网工业防护栏栏杆及钢平台》
(3) 扶梯的角度一般为45℃~50℃,如果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
(4) 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宜为1000~1500㎜。
4 制造
4.3 焊接
4.3.1焊接操作人员的管理
(1)焊接锅炉受压原件的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等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在有效期内从事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2)焊工应按照焊接工艺施焊并且做好施焊记录。
(3)锅炉受压原件的焊缝附近应当打焊工钢印,对不能打钢印的材料应当有焊工代号的详细记录;
(4)制造及安装单位应当建立焊工技术档案,并且对施焊的实际工艺参数和焊缝质量以及焊工遵守工艺纪律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4.3.2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NB/T47014《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并且满足本条要求。
4.3.2.4焊接工艺评定文件
焊接工艺文件的评定规程和管理,应当按照焊接产品焊接要求和焊接工艺标准编制于评定的预焊接工艺规程(PWPS),经过焊接工艺评定合格,形成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制定焊接工艺规程(WPS)后,方能进行焊接;焊接工艺评定文件和试样至少保留5年。
4.5焊接检验及相关检验
锅炉受压元件及其焊接接头质量检验,包括外观检验、通球试验、化学成分分析、无损检测力学性能检验、水压试验等。
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接头)应当进行外观检验,并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焊缝外形尺寸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
(2) 对接焊缝高度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余母材平滑过渡,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
夹渣、弧坑和气孔;管子焊缝两侧咬边中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20%,且不超过40㎜。
4.5.4无损检测
4.5.4.6无损检测选用方法及比例
(1)蒸汽锅炉无损检测的检测方法及比例;
B级锅炉:外径大于159㎜或者壁厚大于或等于20㎜的集箱管道和其它管件的环向接头及属于锅炉本体的附属管道环向接头(主蒸汽管道,见总则锅炉房附属管道的定义)进行100%的射线检测或100%的超声检测(壁厚小于20㎜的应进行射线检测,大于20㎜可以用超声检测,超声检测用数字式可记录仪器)
(1) 承压有机热载体锅炉无损检测的方法及比例:
的管子或者管道与无直管段(小弯)的焊接接头应当进行100%射线或者超声检测。进行局部无损检测的锅炉受压元件,制造单位或安装单位也应对未检测部分的质量负责。
4.6 锅炉出厂资料
4.6.1出厂资料,技术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汇总表;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者计算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
证明和水(耐)压试验证明等;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与设计文件不符的变更资料;
(7)热水锅炉的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或者计算汇总表(自然循环锅壳式锅炉除外);
(8)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介质流程图和液膜温度计算书(以后章节有解释及说明)或者计
算汇总表;
产品合格证上应当有检验责任工程师和质量保证工程师签章和单位公章。
5 锅炉安装、改造、修理
5.1 基本要求
(1)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整(组)装锅炉,也可以修理、改造本单位制
造的锅炉;从事其它锅炉的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方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改造;
(2)锅炉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锅炉安装、改造、重
大修理情况按照规定办理告知并申请监督检验后,即可施工。
5.2.1安装位置
锅炉一般应当安装在单独建设的锅炉房内。锅炉的安装位置应当满足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以及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且同时应满足当地特种设备监察、监督检验部门,对锅炉房选址的特殊规定。
5.2.2安装标准
(1)锅炉的安装,对于A级锅炉应当符合DL5190.2《电力设施施工技术规范第二部分:锅炉机组》有关规定;对于B级及以下锅炉应当符合GB50273-20009《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热水锅炉应当还符合GB5024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对于A级锅炉应当符合DL 5190.5《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5部分:管道及系统》和DL/T869《火力电厂焊接技术规程》的有关技术规定;对于B级及以下锅炉应当符合GB 50235《工业技术管道工程施工规范》和GB 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的有关技术规定。
5.2.3燃料管路与燃气报警装置
安装在多层或者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燃料供应管路应当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时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用气体作燃料时,应当有燃气检漏报警装置。
5.3 锅炉改造
5.3.1锅炉改造的含义
锅炉改造是指锅炉发生结构变化或者燃烧方式发生变化的改造。
5.3.2改造设计
(1)锅炉改造的设计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锅炉制造单位进行;
(2)锅炉改造后不应提高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工作温度;
(3)不应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
(4)锅炉改造方案应当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设计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或者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应当有水流程图、水动力计算书;安全附件、辅助装置和水处理措施应当进行技术校核。
5.3.3锅炉改造施工技术要求
参照相应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5.4 锅炉修理
5.4.1 锅炉重大修理含义
5.4.1.2 B级及以下锅炉重大修理
(1)筒体、封头、管板、炉胆、炉胆顶、回燃室、下脚圈和集箱等受压元件的更换挖补;
(2)受热面管子的更换,数量大于该类受热面管(其分类分为水冷壁、对流管束、过热器、省煤器、烟管等)的10%,并且不少于10根;直流、贯流锅炉整组受热面更换。
5.5竣工资料
锅炉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应当将图样、工艺文件、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交付使用单位存如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6 安全附件
6.1 安全阀
6.1.1基本要求
安全阀制造许可产品型式试验及铭牌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001)规定。
6.1.2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包括锅筒和过热器安全阀)。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可以只装设一个安全阀:
(1)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
(2) 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有可靠地超压连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
(3) 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6.1.4安全阀的选用
(1)蒸汽锅炉的安全阀应当采用全启式弹簧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和电磁式),选用的安全阀应当符合《安全阀
范文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规6
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
本章共有六节,由“6.1安全阀”、“6.2压力测量装置”、“6.3水位测量与示控装置”、“6.4温度测量装置”、“6.5排污和放水装置”和“6.6安全保护装置”六节组成,本章的主要变化如下:
? 增加了对安全阀制造许可、产品型式试验和铭牌的要求;
? 要求装设高低水位报警装置的蒸汽锅炉由2t/h改为所有蒸汽锅炉;
? 增加了对电站锅炉、室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和余热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要求; ? 增加了对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燃烧器安全枝术要求。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安全阀制造许可、产品型式试验和铭牌的要求。
2006年10月27日国家颁发了TSG ZF001- 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条规定,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制造。
第5条规定,安全阀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附件D规定了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附录B《安全阀技术要求》中规定了安全阀铭牌标志的内容,包括以下项目:
(1)安全阀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标志;
(2)制造单位名称;
(3)安全阀型号;
(4)制造日期及其产品编号:
(5)公称压力(压力级);
(6)公称通径;
(7)流道直径或者流道面积;
(8)整定压力;
(9)阀体材抖:
(10)额定排量系数或者对某一流体保证的额定排量。
? 条款说明:修改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131条、《水规》第98条。
《蒸规》第131条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只装一个安全阀:
①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
②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锅炉。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入口处和出口处以及直流锅炉的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水规》第98条(部分条款)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一个安全阀。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安全阀数量的规定。
安全阀的数量一般情况下每台锅炉至少装两个安全阀,包括锅筒(汽包)和过热器出口处的安全阀。安装两个安全阀的目的是为确保安全运行,万一有一个发生故障,另一个还可以泄放一部分压力不至于导致锅炉内压力上升而使锅炉达到爆炸的程度,此时锅炉操作人员可以采取措施把锅炉压力将下来。
对于允许装一只安全阀,各国规定不同,美国ASME第1卷规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1800kg/h 的锅炉允许装一个安全阀;英国BS2790规定,蒸发量小于等于3700kg/h的锅炉允许装一个安全阀;德国TRD无规定,日本JIS规定受热面积在50㎡以下(约相当于2.5t/h)可以安装一只安全阀。这是由于各国的工业水平不同,技术政策也不同。
本规程对锅炉允许装一只安全阀的规定,蒸汽锅炉没有变化,保留原来条款。热水锅炉允许装一只安全阀的规定有变化,额定热功率由1. 4MR改为2.8MW,主要考虑小容量热水锅炉安全性比较好且实际运行中很少发生安全阀起跳现象,因而本次规程修订时,做出了上
原条款《蒸规》第131条
《蒸规》第131条(部分条款)……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入口处和出口处以及直流锅炉的启动分离器,部必须装设安全阀。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蒸汽锅炉其他位置应安装安全阀的规定。
安全阀的安装位置,除了锅筒(汽包)与过热器外,明确了再热器出口处必须安装安全阀。因为这里的安全阀在锅炉超压时不起泄压作用,只起保护再热器和汽轮机的作用。另外直流锅炉的外置式启动(汽水)分离器上也应安装安全阀,直流锅炉的外置式启动〔汽水)分离器相当于一般锅炉的锅筒,所以也应安装安全阀。
本规程删掉了蒸汽锅炉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应安装安全阀的规定。所谓可分式省煤器是在锅炉运行中能与锅炉解列的省煤器,以往是采用旁通烟道,现在已很少采用。蒸汽锅炉可分式省煤器上的安全阀在锅炉正常运行中一般不会起跳,只有在锅炉启动时才可能起跳。此时锅炉中的水已上满而蒸汽还没有输出、省煤器中的水已停止流动,而燃料在不断地燃烧,如果不采取措施,省煤器中的水就会膨胀乃至汽化使安全阀起跳。而在本规程3. 18“锅炉启动时省煤器的保护”中,已
规定“设置有省煤器的锅炉,应当设置旁通水路、再循环管或者采取其他省煤器启动保护措施”,省煤器的安全已有了保证,所以删掉了蒸汽锅炉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应安装安全阀的规定。
直流蒸汽锅炉过热蒸汽系统中任两级间的连接管道截止阀前,都应装设安全阀是新增条款。
原《蒸规》中,对直流蒸汽锅炉过热蒸汽系统中任两级间的连接管道上如装有截止阀时,并未规定截止阀前是否装设安全阀。在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9.1. 1条中规定“直流锅炉一次汽水系统中有截断阀者,截断阀前一般应装设安全阀,其数量和规格由锅炉设计部门确定”。本规程增加此项要求,明确规定直流蒸汽锅炉过热蒸汽系统中任两级间的连接管道上如装有截止阀时,截止阀前应装设安全阀,以确保当连接管上截止阀关闭时,截止间前的过热系统仍处于安全阀保护的状态。
“多压力等级余热锅炉,每一压力等级的锅筒和过热器上”应装设安全阀是新增条款。 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与常规单一过热蒸汽系统的蒸汽锅炉不同,为提高燃气余热的利用效率,同一余热锅炉上装设多个压力等级不同的锅筒及过热蒸汽系统,彼此独立。因此本条
原条款《蒸规》第132条
《蒸规》第132条(部分条款)锅炉的安全阀应采用全启式弹簧式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和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和电磁式等)。选用的安全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蒸汽锅炉安全阀选用形式的规定。
对于蒸汽锅炉应选用全启式弹簧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和控制式安全阀。实际应用中根据压力参数不同选用的安全阀也不一样。弹簧式安全阀主要应用于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 5MPa的低压锅炉,电站锅炉也使用。选用全启式弹簧式安全阀是因为安全阀泄放率滞后于锅炉产汽率,希望安全阀阀芯起跳后,蒸汽压力能尽快降下来。杠杆式安全阀也可用于蒸汽锅炉。控制安全阀多用于高压以上的电站锅炉
2006年10月27日国家颁发了TSG ZF001-2006《安全阔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安全阀的技术要求做了具体规定。另外安全阀还有一些枝术标准,例如GB/T 12247--2005《安全阀一般要求》、GB/T 12243-2005《弹簧直接载符式安全阀》、JB/T9624-1999《电站安全阀技术条件》、DL /T959- 2005《电站锅炉安全阀应用导则》等。所以锅炉选用的安全阀应当符合
原条款:《蒸规》第132条、《水规》第98条。
《蒸规》第132条(部分条款)…?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1 MPa的锅炉可采用静重式安全阀或水封式安全装置。水封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
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水规》第98条(部分条款)…?锅炉上设有水封安全装置时,可不装安全阀。水封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蒸汽锅炉采用静重式安全
阀或者水封式安全装置以及热水锅炉上选用水封安全装置的规定。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0.1MPa水封安全装锅炉可以采用静重式安全阀静重式安全阀装置由于受到重锤重量的限制,只能用在压力比较低的锅炉上,但比较灵敏。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0.1 MPa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也可以采用水封安全装置,只要水封管的管径大小满足要求,没有安装阀门,又有防冻措施,是可以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热水锅炉上设有水封安全装置时,可以不装安全阀。水封管的高度应根据锅炉工作压力确定,水封管的内径应当根据锅炉额定蒸发量(额定热功率)和额定工作压力确定,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水封管内径我国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水封管上不许安装阀门并防冻,这是事故教训的总结,否
原条款:《蒸规》第133条。
《蒸规》第133条锅筒(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并且在锅筒(锅壳)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筒(锅壳)内蒸汽压力不得超过设计时计算压力的1.1倍。强制循环锅炉按锅炉出口处受压元件的计算压力计算。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蒸汽锅炉安全阀排放能力的规定。
锅筒和过热器上安全阀的总排放能力应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且锅筒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炉内的压力上升不得超过计算压力的1.1倍。蒸汽空间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才能保证锅炉内的压力不会超过规定值由于安全阀的启跳到全开启有一定的滞后,安全阀启跳后锅炉内压力还可能上升,因此规定允许锅炉内压力上升不超过1.1倍的计算压力,如释图6-1所示
ISO/R 831规定,每台锅炉至少有一个安全阀在设
计工作压力或低于设计工作压力下始启。所有安全阀开
启后,应能排出锅炉可能产生的蒸汽,压力升高不超过
设计工作压力的10 %。
ISO/DIS 5730规定.设计压力是安全阀最大允许整
定值,计算压力应取设计压力,水柱静压超过设计压力
的3%时,要在设计压力上加上水柱静压。又规定安装
在任何锅炉上的安全阀,必须能排出全部产生的蒸汽不
使压力升高值超过锅炉设计压力的10%.
“对于电站锅炉应当大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
是新增条款。
我国中间再热发电机组多为单元制,一机配一炉,
目前电站锅炉蒸汽参数中与汽轮机额定负荷匹配的锅炉蒸发量一般定义为锅炉额定蒸发量,而与汽轮机调节阀全开工况匹配的锅炉蒸发量定义为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所以本规程明确规定电站锅炉锅筒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
“再热器安全阀的排放总量应大于锅炉再热器最大设计蒸汽流量”是新增款。
再热蒸汽系统是锅炉中与过热器系统并列的重要受压系统,对其安全阀排放总量明确要求大于锅炉再热器最大设计蒸汽流量,不仅可以保证在该排汽量下,再热器有足够的冷却,不至于管壁超温,更重要的是能确保再热器不致超压。
DL 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9. 1. 4条中规定“再热器进、出口安全阀的总排放应大于再热器的最大设计流量”。ASME中也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每台再热器上应装设一个或多个安全阀,其总排放量至少等于再热器的最大设计流量”所以本规程中,明确
? 条款说明:修改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133条。
《蒸规》第133条锅筒(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并且在锅筒(锅壳)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筒(锅壳)内蒸汽压力不得超过设计时计算压力的1.1倍。强制循环锅炉按锅炉出口处受压元件的计算压力计算。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蒸汽锅炉安全阀排放量的规定。
蒸汽锅护安全阀的流道直径应当大于或者等于20mm,是对安全阀最小流道直径的规定,这是一个经验数据,但对D级锅炉不受其限制,D级锅炉的最小流道直径是l0mm。 本条款规定了安全阀排放能力的计算方法.推荐了三种方法:
一是安全阀制造厂提供的额定排放量数据。
二是用规程中的计算公式计算。
三是用GB 12241《安全阀一般要求》或者JB/ T 9624《电站安全阀技术条件》中的公式进行计算。
与《蒸规》比较,首选安全阀制造厂提供的额定排放参数据,把它放在选取方法的第一位,主要是考虑制造厂提供的数据一般是经过型式试验的,其排放数据是最接近实际状况,因此作为首选。另外增加了用JB/ T 9624《电站安全阀技术条件》标准中的公式进行计算的方法。
GB 12241《安全阀一般要求》中理论排放量的计算公式是:
1.干饱和蒸汽(最小干度为,98%的蒸汽)
压力小于或等于11MPa时,Wts= 5. 25APd
压力大于11~22MPa时,Wsh=5.25APd(27.644Pd?1000) 33.242Pd?1061
2.过热蒸汽(过热度大于10℃的蒸汽)
压力小于或等于11MPa时,Wtsh =5. 25APd Ksh
压力大于11~22MPa时,Wtsh=5.25APd(27.644Pd?1000)Ksh 33.242Pd?1061
式中Wts —饱和蒸汽理论排放量,kg/h;
Wtsh—过热蒸汽理论排放量,kg/h;
A—安全阀流道面积,mm2 ;
Pd—实际排放压力,MPa(绝对压力);
Ksh —过热修正系数。
JB/ T 9624《电站安全阀技术条件》中的计算公式如下:
E=A(10.2p+1) Kp
式中E—安全阀理论排量,kg/h;
A—安全阀排放面积,mm2;
P—安全阀排放压力,MPa(P=1.03P0.其中P0为整定压力);
Kp—饱和蒸汽压力系数.
当p≤11.7MPa, Kp=1;
当p>l 1. 7 MPa,按下式计算:
Kp=2.1 (10.2P0?1)?b
式中υb—饱和蒸汽比容,m3/kg。
原条款:《蒸规》第135条。
《蒸规》第135条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处安全阀的排放量应保证过热器和再热器有足够的冷却。
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排放量应大于锅炉启动时的声汽量。
省煤器安全阀的流道面积由锅炉设计单位确定。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过热器、再热器、直流蒸汽锅炉外置式后动(汽水)分离器
的安全阀排放量的要求。
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处的安全阀的排放量必须保证过热器和再热器有足够的冷却。对过热器而言,有两种情况须保证对其冷却,一是超压排放时,二是启动时和甩负荷时。锅炉启动时和甩负荷时,高温烟气流过过热器,此时的蒸汽要么没达到设计参数无法使用,要么用户不需要了,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有蒸汽通过过热器。也就是说,要保证两点,一是保证过热器的安全阀优先于锅筒先起跳,二是保证过热器安全阀足够的排放量。
对于再热器的冷却,也是在锅炉启动和汽轮机甩负荷时,因为在此时均无蒸汽通过再热器,很容易使再热器管壁超温。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一般采用蒸汽旁通管路,从过热器出口接出管路进入再热器入口,在锅炉启动和汽轮机甩负荷时,有一定量的蒸汽流过再热器,然后从再热器出口排放。本规程第6.1.5规定,“再热器安全阀的排放总量应当大于锅炉再热器最大设计流量”。在此前提下,不仅能保证再热器不超压,又可以保证再热器有足够的冷却。
直流锅炉的启动(汽水)分离器相当于自然循环锅炉的锅筒、其作用是进行汽水分离。直流锅炉在启动过程中,排出的是热水、汽水混合物、饱和汽以及过热度不足的过热蒸汽。此时的介质不能进入汽轮机,为了减少锅炉启动时的热损失和凝结水的消耗,以及冷却过热器和再热器,直流锅炉必须有启动(汽水)分离器。汽水混合物从直流锅炉蒸发段进入启动(汽水)分离器进行汽水分离,一部分蒸汽进入过热器或再热器,冷却过热器或再热器,一部分蒸汽送入除氧器加热除氧水进行除氧。在启动(汽水)分离器中分离出的水既可以送回冷凝器,也可以送入除氧器,然后继续供给直流锅炉。为了保证直流锅炉启动(汽水)分离
原条款《水规》第99条。
《水规》第99条 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满足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炉内压力不超过设计压力的1.1倍。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锅炉当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当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32mm。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装在锅炉上的安全阀的数量及流道直径可参照下式计算
ndh=35.3Q?104 CPs(i?ij)
式中n—安全阀个数;
D—安全阀流道直径,cm;
h—安全阀开启高度,cm;
Q—锅炉额定热功率,MW;
C—排量系数,采用安全阀制造厂提供的可靠数据,或按下列数值选用:
当h/d ≤1/20时,C=135;
当h/d≥1/4时,C=70;
Ps—安全阀的起跳压力(绝对压力),MPa;
i—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下饱和蒸汽焓,kJ/kg;
ij—锅炉进水焓,kJ/kg。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热水锅炉安全阀泄放能力和流道直径选取的规定。
本条款规定了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能满足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炉内的压力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1倍,其原因是现行强度计算标准决定的。泄放能力不仅与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有关,而且与安全阀的性能(例如开启高度)有关。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的安全阀按本条款提供的公式计算.此公式是按安全阀开启时向大气排放蒸汽计算的,与蒸汽锅炉的安全阀计算公式相同。本规程
的计算公式与《水规》比较,只是对安全阀流道直径和安全阀阀芯开启高度的单位等做了调整,由厘米(cm)改为毫米(mm),其他都相同。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锅炉,本规程规定了安全阀流道直径的下限值。该种锅炉的安全阀在开启和排放过程中主要是放水,所以安全阀的流道直径比较小。下限数值的确定是采用了日本的《锅炉构造规范》附录中泄放阀的计算公式,结合GB/T 3166《热水锅炉参数系列》和目前锅炉市场实际确定的。
日本《锅炉压力容器构造规范》附录中规定当热水温度小于100℃时,泄放阀的计算公式如下;
Q=2575D2 P?0.2
式中Q—热水锅炉的输出热量,kcal/h;
D—阀座口直径,mm;
P—热水锅炉压力,kgf/cm2。
如果Q改为以MW为单位,P改为以MPa为单位,
则公式为D=18.2Q
P?0.2
式中D—热水锅炉安全阀流道直径,mm;
Q—热水锅炉的输出热量,MW
? 条款说明:修改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143条、《水规》第105条。
《蒸规》第143条锅筒(锅壳)和过热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应按表7-2的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
省媒器、再热器、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为装设地点工作压力的1.1倍。
表7-2安全阀整定压力
注①锅炉上必须有一个安全闷,按表中较低的整定压为进行调整。对有过热器的锅炉,按较低压力进行调整的安全阀,必须为过热器上的安全阀,以保证过热器上的安全阀先开启。 ②表中的工作压力,对于脉冲式安全阀系指冲量接出地点的工作压力,对其他类型的安全阀系指安全阀装置地点的工作压力。
《水规》第105条(部分条款)锅炉上的安全阀应按制造厂的要求或按表8-1规定的压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校验。安全阀经检修或更换后,也应按上述要求和规定进行整定。
注①锅炉上必须有一个安全阀按表中较低的始启压力进行整定。
②这里的工作压力是指与安全阀直接连接部件的工作压力。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安全阀整定压力的规定。
(1)表6-3中蒸汽锅炉安全阀整定压力,与《蒸规》的规定相同,没有变化。锅炉上只有一个安全阀按照表中较低的整定压力进行调整。过热器出口处的安全阀必须按照低的整定压力进行整定,以保证锅炉内蒸汽泄压时过热器出口处的安全阀先开启,过热器有足够的蒸汽流过过热器.冷却过热器,防止将过热器过热而损坏。过热器出口处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计入安全阀总排放能力之中。
(2)直流蒸汽锅炉过热器系统安全阀最高整定压力不得高于1.1倍安装位置过热器工作压力。直流蒸汽锅炉的过热器系统一般设有多个安全阀。为了保证安全阀启动时有足够的介质来冷却受热面,同时也确保锅炉压力变化平缓,防止出现锅炉压力突然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各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并不完全相同,有一个阶梯差值,在锅炉超压时能够根据超压幅度顺序开启,同时确保任何情况下,过热器压力不得超过其工作压力的1. 1倍。
对于近年来引进欧洲、美国和日本产锅炉和ASME技术生产的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锅炉制造单位按照ASME的有关规定,在使用说明书中对安全阀的校验压力进行了规
定,使用单位与检验单位一般都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校验,但与《蒸规》并不一致。对于此类问题,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第1.6条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3)再热器、直流蒸汽锅炉外置式启动(汽水)分离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为装设地点工作压力的1. 1倍,定压值比较高,其原因是安全阀启跳后到全开有一定滞后,工作压力还可能上升
(4)本条款还对热水锅炉安全阀整定压力做了规定。热水锅炉的安全阀起跳压力定得比较高,低启压力为1.1倍[《水规》为1.12倍]工作压力但不小于工作压力加0. 07MPa,安全阀启闭压差一般应当为整定压力的4%~7%,最大不超过10%。这样在最大启闭压差情况下,一般能保证安全阀回座压力不低于锅炉的工作压力,防止安全阀起跳后锅水发生汽化。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直流蒸汽锅炉过热蒸汽系统中任两级间的连接管道上装有截
止阀时,装于截止阀前的安全阀整定压力的规定。
如前所述,直流蒸汽锅炉过热蒸汽系统中任两级间的连接管道上装有截止阀时,为保证装于截止阀前的过热蒸汽系统的安全,必须装设安全阀。DL 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虽有类似的条文,但未明确规定装设于截止阀前的安全阀的整定压力。本规程参照ASME有关条文,统一规定装于截止阀前的安全阀整定压力应等于过热蒸汽系统出口安全阀最高整定压力。
原条款《蒸规》第144条(略)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安全阀启闭压差的要求。
安全阀的启闭压差是指整定压力与回座压力之差。启闭压差的大小直接影响锅炉热损失和汽轮机的出力。如果安全阀的回座压力与整定压力相等或相差很小,安全阀开启后阀芯无法回座而处于悬浮状态使锅炉的热损失增加。因此本条款要求安全阀要有一定的启闭压差,以使安全阀泄压后,安全阀的阀芯及时回座如果安全阀启闭压差过大,安全阀泄放时间长,一方面锅炉热损失增大,另一方面对于电站锅炉,由于锅炉出口处蒸汽压下降过大,影响汽轮机出力。所以本规程规定启闭压差为整定压力的4%~7%,最大不超过10%.对于整定压力不超过0. 3MPa时,最大启闭差为0.03MPa。
原条款:《蒸规》第137条、《水规》第100条(略)。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安全阀安装的要求。
安全阀座装在锅筒和集箱的最高位置,而且应铅直安装,铅直安装是指安全阀的阀杆与水平面垂直,而不是与阀座的法兰垂直。安全阀的安装位置以及正确安装对于安全阀在规定的压力下开启有着重要作用。在安全阀与锅筒(集箱)连接的短管上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如果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将会降低安全阀入口侧的蒸汽压力,影响安全阀在规定的压力下开启。在安全阀与锅筒(集箱)连接短管上不得安装阀门,主要是防止在锅炉运
原条款:《燕规》第138条(略)。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几个安全阀共同装在一个短管上、短管流通截面积的要求。 两个安全阀与短管采用Y形连接时,为了不彰响安全阀的排放能力,短管的流通截面
原条款:《蒸规》第139条。
《蒸规》第139条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其规格应符合 JB 2202 《弹簧式安全阀参数》的要求。此时,安全阀应与带有螺纹的短管相连接,而短管与锅简(锅壳)或集箱的筒体应采用焊接连接。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采用螺纹连接的要求。
GB/T 12241《安全阀一般要求》对安全阀的端部连接形式等设计和性能要求及试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锅炉上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安全阀时,应该符合GB/T 12241《安全阀一般要求》的规定。采用螺纹连接的安全阀时,不能将安全阀连接与锅筒连接,只能与带螺纹的
? 条款说明保留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142条(略)。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各种安全阀的装置的要求。
静重式安全阀是靠重片的重量来确定其整定压力的,所以必须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弹簧式安全阀是靠调整螺杆来调整弹簧压紧力而改变安全阀整定压力值的。顺时针方向旋转调整螺杆时,增加弹簧的压紧力,提高整定压力值,反之则相反。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值一旦确定后,不能再随便调整安全阀螺杆,一般都是加铅封。至于提升手把是在运行中,防止阀芯粘住,做手动排放用的。
杠杆式安全阀的整定压力是靠安全阀的重锤和支点间的距离确定的。一旦整定工作结束,重锤的位置便不能随便移动,否则整定值会变化。因此要求杠杆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锤移动的装置,也就是将重锤锁住。
控制式安全阀是依靠信号来控制的,控制的动力源有气动、液动、蒸汽驱动和电动,因而控制系统包括动力源的可靠性直接关系到安全阀能否可靠起跳。本规程对几种不同型式的安全阀及控制系统提出了原则要求。脉冲式安全阀的冲量接入导管上的阀门必须保持全开,且加以铅封,实际上是保证可靠的动力源,因为主安全阀是靠脉冲式安全阀的冲量控制的。用压缩空气控制的安全阀应当有可靠的气源和电源;液压控制式安全阀应当有可靠的液压传
原条款:《蒸规》第140条。
《蒸规》第140条 安全阀应装设排汽管,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同时排汽管应予以固定。
如排汽管露天布置而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时,应加装防护罩。防护罩的安装应不妨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与维修。
安全阀排汽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排汽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允许装设阀门。
省煤器的安全阀应装排水管并通至安全地点。在排水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蒸汽锅炉安全阀排汽管的要求。
(l)排汽管应直通到安全地点,是指排出口远离人出现的地方,以防止安全阀排放时高温蒸汽伤人。直通安全地点,是指排汽管应尽量减少转弯。排汽管应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以保证排放畅通。排汽管应固定,主要是考虑在安全阀排放时,会产生很大的振动,以防因振动而形成的疲劳断裂。不得有任何来自排汽管的外力施加到安全阀上,是为了保证安全阀的运行安全可靠。
(2)排汽管底部应有疏水管,其目的是及时将蒸汽冷凝水排出,以免发生水冲击现象。
(3)两个独立的安全阀的排汽管不应相连,是为了防止一个起跳后,产生背压,影响另一个安全阀启跳。
(4)排汽管上如装有消音器,消音器也应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以免因为背压过高而形响安全阀启跳,同时应注意检查消音板上是否有水垢,如有应及时清理,以免减小排汽的流通截面积。
(5)雾天布置的排汽管如影响安全阀正常动作时,应加防护罩。露天布置的排汽管主要是指排汽管的管口露天布置,因刮风、下雨而影响安全阀正常动作时,应在排汽管管口处加防护罩,但防护罩的安装不应当妨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和维修,排汽管露天布置时在寒冷
原条款《蒸规》第140条、《水规》第103条。
《蒸规》第140条(部分条款)……省煤器的安全阀应装排水管,并通至安全地点。在排水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
《水规》第103条 安全阀应装设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泄放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积和防冻措施,保证排污畅通。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热水锅炉的安全阀应设排水管的规定。
热水锅炉的安全阀应设排水管,排水管尽量减少弯头,直通排水地点,以免烫伤人。排水管要有足够的排放面积,排水管上不允许安装阀门,以保证排放通畅。冬天要注意检查,
原条款:《蒸规》第116条、《水规》第105条。
《蒸规》第146条(部分条款)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检验的项目为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和密封性等。安全阀的校验一般应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如现场校验困难或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可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此时只对安全阀进行整定压力调整和密封性试验。
安全阀校验后,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水规》第105条锅炉上的安全阀应按制造厂的要求或按表8-1规定的压力每年至少
进行一次整定和校验。安全阀经检修或更换后.也应按上述要求和规定进行整定。
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启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安全阀校验后,始启压力、回座压力等校验结果应记录并归入档案。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安全阀校验的要求。
在用锅炉安全阀检验周期是每年至少一次。检验地点应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因为此时的检验情况与锅炉运行工况是一致的,检验的误差较小。但实际上很多检验机构都是在校验台上进行的,一是用空气,二是冷态,有一定误差,但规程上也允许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安全阀检验的项目为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但在安全阀检验台上校验时,用压缩空气做介质,很难测出回座压力,只能测定整定压力和密封性,目前全国大多是由锅炉检验机构校验安全阀,校验后出校验报告,有的在现场校,有的在校验台上校。
新安装的锅炉或者安全阀检修、更换后,校验其整定压力和密封性、是为了保证在用锅炉运行安全。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当加锁或者铅封,校验的安全阀在搬运或者安装过程中,不能捧、砸、碰撞,是为了保证校验的安全阀校验结果不变。控制式安全阀的起跳是由拉制回路控制的,所以应当分别对控制回路可靠性进行试验和开启性能检验。把安全阀整定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记入锅炉技术档案,其目的是为了锅炉一旦发生事故便于分析事故原因。
原条款:《蒸规》第147条、《水规》第104条。
《蒸规》第147条为防止安全阀的阀瓣和阀座粘住,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的排放试验。 《水规》第104条锅炉在运行中,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锅炉停用后又启用时,安全阀也应进行手动排放试验。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安全阀在锅炉运行中应定期进行排放试验的规定。
锅炉运行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造成安全阀的阀瓣与间座锈死或卡死,一旦锅炉蒸汽压力达到整定压力时,安全阀不启跳,使锅护内的压力继续上升,以至于发生锅炉爆炸事故。我国有这样的事故教训,因此对非电站锅炉,应定期手动对安全阀做排放试验。在进行手动排放试验时,蒸汽压力一般应在整定压力的75%时,一是提升手柄时省力,二是减小阀瓣对阀座的冲撞力,保护安全阀的密封。
“电站锅炉安全阀的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DL 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9. 1. 14条文中规定“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放汽试验。锅炉安全阀的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本规程该条款是参照此规定制定的,按照DL/T838《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关于检修分级和间隔的规定,C级及以上的级别的检修间隔均大于或等于12个月。 因此,电站锅炉安全阀的排汽试验间隔应不大于一个C级修间隔,并且一般结合C级及以上检修停炉阶段进行,以避免发生在进行排汽试验后阀瓣卡住,不能及时回座,造成蒸汽大量泄漏,蒸汽压力难以维持的故障。
对采用外力源拉制的控制式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拉制系统进行试验,如控制回路模拟动作试验等等,以确保控制源可靠。按照电力行业惯例,控制回路试验一般每月进行
一次,最长不超过一个季度进行一次。
此外,目前引进技术生产的电站锅炉上一般配备有动力泄放阀,又称PCV阀。该类阀门有在锅炉发生超压时自动排汽的作用,是为了防止锅炉运行中压力波动造成安全阀频繁启动而设置的。在ASME中对该类型阀门按照安全阀进行要求,因此,在电站锅炉使用的日
原条款:《蒸规》第146条
《蒸规》第146条(部分条款)……锅炉运行中安全阀严禁解列。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安全阀在锅炉运行中不得解列的规定。
安全阀校验后,在锅炉运行中不得解列安全阀,以免使安全阀失效,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也不得任意提高安全阀的整定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以至于使锅炉超压时安全阀不
原条款:《蒸规》第149条、《水规》第107条
《蒸规》第139条每台锅炉除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外,还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压力表:
1.给水调节阀前;
2.可分式省煤器出口
3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
4.再热器出、入口;
5.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
6.直流锅炉一次汽水系统的阀门前;
7.强制循环锅炉锅水循环泵出、入口;
8.燃油锅炉油泵进、出口;
9.燃气锅炉的气源入口
《水规》第107条 每台锅炉的进水阀出口加出水阀入口都应装一个压力表。 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也应装压力表。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装设压力表位置的规定。
压力表是锅炉的重要安全附件,蒸汽锅炉蒸汽空间和热水锅炉出口是锅炉压力变化的源头,所以必须装设压力表,以便监视锅炉运行中压力的变化情况。除此之外本条款还规定锅炉的其他部位也应装设压力表,以监视该部位的压力变化情况。
与原规程比校,增加了直流蒸汽锅炉蒸发受热面出口截止阀前(如果装有截止网)和热水锅炉的锅筒(壳)上,把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修改为直流蒸汽锅炉的启动(汽水)分离器或其出口管道上,把直流锅炉一次汽水系统的阀门前修改为直流蒸汽锅炉省煤器入口、储水箱和循环泵出口,把燃油锅炉油系进、出口修改为燃油锅护,燃煤锅炉的点火油系统的油泵进口(回油)及出口,把燃气锅炉的气源入口修改为燃气锅炉、燃煤锅炉的点火气系统的气
原条款:《蒸规》第150条、《水规》第108条。
《蒸规》第150条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2. 5MPa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 5级;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干或等于2. 5MPa的锅炉,压为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
2.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l.5~3.0倍,最好选用2倍。
3.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l00mm。
《水规》第108条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 5级。
(2)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选用2倍。
(3)压为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公称直径不应小
干l00mm。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选用压力表的要求。
(1)压力表的精度要求,实际上是指压力表误差的要求。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 8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2. 5级,也就是说,其误差不应大于2. 5%。其含意有两种,一是在任何量程情况下,其误差为全量程的2.5%,另一种是为所量量程的2.5%。由于A级锅炉压力比较高,为了减小测量的误差,所以压力表的精度数值要小一些,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原 1. 5级改为1. 6级。
(2)压力表的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2倍。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所测压力的准确性。压力表的准确性除了与本身的精度有关外,还与压力表量程有关。一般来说,从零刻度到1/3刻度处以及从满刻度到倒转1/3范围处,误差要比压力表精度大一些,而在中间1/3量程范围内压力表的误差不会高于精度范围内的误差,当量程是工作压力的2倍时,压力表的指针正好位于表盘中间1/3量程范围内。
(3)至于压力表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是为了保证操作人员能清楚看到压力表指示值。
原条款:《蒸规》第151条、《水规》第109条。
《蒸规》第151条 选用的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其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红线指示出工作压力。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
《水规》第109条压力表的装设、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装用后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压力表校验的规定。
本条款删除了压力表计量校验要求,因为国家对计量要求有专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当进行校验,校验期规定装用后每半年一次。校验后应当封印,装用前应注明下次校验期,
原条款《蒸规》第152条、《水规》第110条(略)。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压力表安装的要求。
(1)压力表装设位置要便于锅炉操作人员的观察和使于对压力表进行冲洗,防止压力表
的弹簧管及连接管路堵塞。同时,压力表的安装位置要防止压力表受到高温、冷冻和震动影响,高温会使压力表弹簧管的弹性受到影响,不能真实反映锅炉的压力,冷冻会使压力表无法指示锅炉的压力,震动不能准确反映锅炉的压力。
(2)压力表应有存水弯管,对于汽空间的压力表使蒸汽在存水弯管中冷凝,形成一个水封,避免蒸汽直接通到压力表的弹簧管内。热水锅炉用的压力表也应当有缓冲弯管,避免热水直接通到压力表的弹簧管内,以免使弹簧管受热变形,影响压力表读数的准确性和使用寿命。另外有存水弯管可以减小因介质波动对压力表指示值的影响。
(3)本条款对存水弯管直径和在压力表和弯管之间安装三通阀门做了规定,装设三通阀门的目的是为了吹洗管路、却换、校验压力表。
原条款:《蒸规》第153条、《水规》第111条(略)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压力表停止使用的规定。
(1)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规定的位置,有限止钉的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与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精度的允许值。这一情况的出现,可能是弹簧管失去了弹性,或游丝失去弹性或脱钧,或连接管路或三通堵塞,或指针弯曲或卡住,应对压力表进行修理或更换。
(2)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期,很难确认压力表的指示值是否准确,应停止使用。
(3)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表内泄漏是弹簧管发生开裂,指针跳动可能是游丝损坏、弹簧管的自由端与连杆等连接螺钉活动;弹簧管疏导压力扩展移动时,扇形齿轮发生抖动,此时需要对压力表进行校验、修理。
(4)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不清,操作人员无法从压力表上监视锅炉压力,应予更换。
(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例如表盘过小,量程过大.无法准确提示锅炉压力,都应停止使用。
? 条款说明:保留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154条(略)。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装设直读式水位表数量的要求。
两只彼此独立的直读式水位表是指两只水位表的汽水连管分别直接接到锅筒(锅壳)上直读式水位表数量的规定,一是根据锅炉自动控制水平的程度,二是考虑国家使用管理水平。我国的工业锅炉以燃煤为主,而燃煤锅炉的自动控制比燃油、燃气锅炉要困难得多,所以我国规程规定要有两只彼此独立的直读式水位表。
允许装一只直读式水位表的条件与《蒸规》比较,没有变化。即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示控装置的锅炉;装有两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多压力等级余热锅炉每个压力等级的锅筒应装设水位表和
直流蒸汽锅炉启动系统中储水箱和并联布置的汽水分离器应装设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的规定。
如前所述,余热锅炉装设有多个压力等级的锅筒,彼此独立,故每个压力等级的锅筒,应装设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计。
直流锅炉在启动或低负荷时采用再循环运行方式,一般设置2~4只并联的汽水分离器,在分离器下面设置一只储水箱,均为立式布置。在锅炉启动初期,从水冷壁出来的汽水混合物进入分离器进行汽水分离,分离出来的饱和蒸汽进入过热器系统,而分离下来的水进入储水箱通过再循环管路或疏水管路排掉,在再循环管路上或疏水管路上设置有调节阀。根据从装设在储水箱上的远程水位测点测出的水位来控制调节阀的开度及疏水量,保证水位在设定范围内。根据分离器和储水箱水位设置原则,当分离器承担部分储水箱功能时(即分离器与储水箱有部分高度重合),在分离器上也设置一套就地水位测量装置,用于确定分离器水位
原条款:《蒸规》第157、158、139条(略)。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水位表标志和水位表结构及装置的规定。
(1)水位表上要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以使使锅炉操作人员监视水位的变化。最低安全水位比水位表下部可见边缘至少高25mm,而水位表下部可见达缘比最高火界高50rnm,这样一来,水位表的最低安全水位比最高火界至少要高75mm以上。水位表的上部可见边缘比最高水位至少高25 mm,一旦锅炉满水接近水位表上部可见边缘时,锅炉操作人员应及时处理,以防止发生蒸汽带水或汽水共腾事故。
(2)玻璃管式水位表上的防护装置包括护罩、快关阀、闭锁珠等,主要是一旦水位表损坏时,快关阀或自动闭锁珠迅速关闭或自动关闭汽水连管,防止汽水喷出伤人,但防护装置不应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3)水位表的结构应能够在锅炉运行中冲洗水位表和更换玻璃板(管)、云母片。为了保持水位表清晰,应定期对水位表进行冲洗,水位表的冲洗实际上是对汽水管道上阀门的开与关的操作。在锅炉运行中水位表的玻璃板(管)以及云母片损坏情况时有发生,水位表结构应能够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更换,如在汽水连接管装有阀门即可达到此要求。
(4)两个及两个以上玻璃板或云母片组成的一组水位表,应能够连续指示水位.应有重合部分,中间不能有空白,这种形式的水位表适用于中压锅炉以上。
(5)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锅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内径不得小于18mm,阀门的流道直径及玻璃管的内径都不得小于8mm,对汽水连接管的内径以及阀门流道、玻璃管的内径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减小阻力,保证汽水流动畅通。
(6)对汽水连管的要求。一是连接管尽可能地短,减小连接管的阻力,水位表显示的水位就准确。二是连接管布置方向的要求,当汽水连接管不是水平布置时,汽连管的凝结水能自动流向水位表,水连管中的水能自动流回锅筒(壳),以防出现假水位。
(7)水位表设有放水阀门和放水管,是为了进行水位表冲洗时使用或在锅炉发生满水时放水用。放水管接到安全地点,是为了防止排出的热水烫伤人。
(8))在汽水连接管上装设阀门作用有三:一是进行水位表冲洗时要开关阀门;二是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可以更换水位表的玻璃板(管)、云母片:三是装有水位示控装置的锅炉,在进行示控装置检查校验时,将水表柱与锅筒的汽水连管上的阀门关闭,打开水位表的排水管的阀门,制造人为缺水现象,以判断水位示控装置的灵敏可靠情况。所以水位表(或者水表柱)和锅筒(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应当装有阀门,锅炉运行时,阀门应当处于全开位置。
考虑到额定蒸发量小于0.5t/h的锅炉,一般都是立式锅炉,而且不连续运行,水位表和锅筒(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可以不装阀门。
原条款《葬规》第155条。
《燕规》第155条水位表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干6000mm时,应加装远程水位显示装置。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水位表装设位置和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的要求。
水位表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是直接反映锅炉水位变化的一次仪表。锅炉操作人员根据水位情况,进行给水调节,燃烧调节,所以要安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使于观察的地方也包括水位表与操作地面之间的高度,当高度超过6000mm时,用肉眼银难看清水位,所以要求加装远程水位显示装置或水位视频监视系统,以便操作人员观察水位。与《蒸规》比较增加了水位视频监视系统,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有很多企业采用了水位视频监视系统监视距离地面较高位置的锅筒的水位。
原条款:《蒸规》第156条。
《蒸规》第156条用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同时运行中必须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表正常工作。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的要求。
水位远程测量装置(原称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即直读式水位表),而应直接取自锅筒,以防止一次仪表信号发生问题,出现假水位,致使远程测量的水位也是假水位。用两套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监视锅炉运行水位情况时,仍需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表正常工作,
主要是防止远程水位测量装置发生故障,造成操作室内装置显示的是假水位。为了判断两套装置中哪一套发生了问题,将两套测量装置的水位与直读式水位表进行比较校验即可。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亚临降界锅炉水位表安装时须对由于水位表与锅筒内液体密
度差引起的测量误差进行修正的规定。
锅筒水位表中的水在水位表中冷却后,其温度低于锅筒内饱和锅水的温度,水位表水的密度大于锅筒内锅水的密度。水位表中水柱显示的水位与锅筒内的实际水位有所差异。对于亚临界锅炉,锅筒工作压力接近19MPa,此时水位表显示水位与锅筒内实际水位的差异随着压力升高而明显加大。为保证水位表指示的准确性,需要对水位表与锅筒内水的密度引起的测量差异进行修正。
原条款:《蒸规》第164条、《水规》第112条。
《蒸规》第164条(部分条款)在锅炉的下列相应部位应装设测量温度的仪表:
1.过热器出口、再热器进出口的汽温;
2.由几段平行管组组成的过热器的每组出口的汽温;
3.减温器前、后的汽温;
4.铸铁省煤器出口的水温;
5.燃煤粉锅炉炉膛出口的烟温;
6.再热器和过热器入口的烟温;
7.空气预热器空气出口的气温;
8.排烟处的烟温;
9.燃油锅炉燃烧器的燃油入口油温;
10.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 8MPa的锅炉的锅筒上、下壁温;
1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9. 8MPa的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蛇形管金属壁温;
12.燃油锅炉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温。
《水规》第112条 在锅炉的进、出水口均应装设测量温度的仪表。仪表应正确反映介质温度,并应便于观察。
对于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安装在锅炉出水口的测量温度仪表应是记录式的。
在燃油锅炉中还应装设用以测量燃油温度和空气预热器烟气出口烟温的测量温度仪表。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在用锅炉应装设测量温度仪表位置的规定。
锅炉运行时对蒸汽锅炉给水温度、蒸汽温度、热水锅炉进水温度、供水温度以及烟温
度等进行测量与监视,对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说测温的部位应装设测 量温度的仪表。
与原规程比较,增加了蒸汽锅炉的给水温度、电站锅炉省煤器出口水温、空气预热器进口的空气温度、进口的烟温、有再热器的锅炉炉膛出口烟温、直流蒸汽锅炉上下炉膛水冷壁出口金属壁温、启动系统储水箱壁温。去掉了燃煤粉锅炉炉膛出口的烟温、再热器和过热器入口的烟温。把燃油锅炉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温修改为锅炉空气预热器进口烟温。
在蒸汽锅炉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出口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热水锅护出口应当装设可记录式的温度测量仪表。
? 条款说明:修改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164条、《水规》第112条。
《蒸规》第164条(部分条款)有过热器的锅炉,还应装设过热蒸汽温度的记录仪表。 《水规》第112条(部分条款)…?对于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安装在锅炉出水口的测量温度仪表应是记录式的。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应安装记录式温度仪表的规定。
本条款规定蒸汽锅炉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出口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出口应当装设可记录式的温度则量仪表,其目的为了便于对供应情况进行跟踪。
与原规程比较,增加了安装记录式温度仪表的要求,增加了蒸汽锅炉再热器出口应装设可记录式的温度测量仪表的规定、将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由14MW改为7MW,要求更加严格了。
原条款:《水规》第113条(略)。
? 条款解释:本条欲是对有表盘的测温仪表量程的规定。
有表盘的温度测量仪表的量程应当为工作温度1.5~2倍,其目的是为了减小测量误差,其原理与压力表量程的规定相同。
原条款:《蒸规》第160-163条,《水规》第115、1l6、117条。
《蒸规》第160条锅筒(锅壳)、立式锅炉的下下脚圈、每组水冷壁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装排污阀;过热器或再热器集箱、每组省煤器的最低处,都应装放水阀。有过热器的锅炉一般应装设连续排污装置。排污阀宜采用闸阀、扇形阀或斜截止阀。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为20~ 65mm,卧式锅壳锅炉锅壳上的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mm。
《水规》第115条锅筒及每个回路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装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污阀或放水阀宜采用闸阀或直流式截止阀。阀的公称通径为20~65mme卧式锅壳锅炉锅筒上的排污阀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mm.
《蒸规》第161条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或额分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0. 7MPa的锅炉,排污管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
《水规》第116条(部分条款)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的排污管上 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
《蒸规》第162条每台锅炉应装独立的排污管.排污管应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畅通并接到室外安全的地点或排污膨胀箱。采用有压力的排污膨胀箱时,排污箱上应装安全阀。 几台锅炉排污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
《水规》第117条每台锅炉应装独立的排污或放水管,排污或放水管应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及放水畅通并接到安全的地点。
几台锅炉排污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 《蒸规》第163条锅炉的排污阀、排污管不应采用螺纹连接。
《水规》第116条(部分条款)
锅炉的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污管(或放水管)不允许用螺纹连接。排污管口不应高出锅筒或集箱的内壁表面。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排污和放水装置的规定。
(1)本条款规定在锅炉受压部件容易堆积水渣的部位,如蒸汽锅炉锅筒(壳)、立式锅炉的下脚圈和水循环系统的最低处应安装排污阀,以便定其排除这些部位堆积的水渣。 对于B级及以下锅炉排污阀应当采用快开式阀门的要求,主要为了定期排污时排污畅通,减小排污的阻力,闸阀、扇形阀、斜截止阀的通道是直通的,属快开式阀门,阻力小。对排污阀公称通径的要求,也是保证排污时畅通。对于卧式锅壳式锅炉水质要求较低,容易结生水渣而沉积在锅壳的下部.因此要求通径大一些,保证排污效果好一些。
(2)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排污管上应串联安装两只安全阀,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排污阀的严密性。因为如果排污阀关闭不严密,会造成热水锅炉汽化,蒸汽锅炉缺水现象发生,严重时导致受热面烧
毁变形,以至发生锅炉损坏。
如果两个阔门中只有一个是排污阀,应安装在靠近排污管线出口一例,知释图6-2所示的阀门2。其目的是一旦阀门2泄漏或损坏,在锅炉运行的情况下,可以关闭阀门1,修理或更换阀门2,因为阀门2是排污阀经常开关,容易泄漏和损坏。
释图6-2
(3)过热器系统、再热器系统最低集箱处应当装放水阀,放水阀主要作用是将受热面中的冷凝水及时排除。省煤器系统的最低集箱(或者管道)处装设放水阀,是为了省煤器需要修理时放水用。
(4)对于有过热器的锅炉在锅筒中应装有连续排污装置,排除锅水中过剩的碱量、盐量和锅水表面的油质和泡沫,保证蒸汽品质。
(5)每台锅炉要有独立的排污管。排污管应接到安全地点或排污扩容器,以免伤人。减少弯头是为了减小阻力,保证排污畅通。
采用排污扩容器的作用是减少热量和水的损失,使排污水彭胀汽化,蒸汽冷凝后进入锅护给水箱,作为锅炉给水用。有压力的排污扩容器,为了防止超压,应安装安全阀。
(6)如果几台锅炉的定期排污管共用一根总排污管时(指两根排污管之后的排污管路),不能有两台及以上锅炉同时排污,以防止相干扰,影响排污效果。
(7)排污管与锅筒(集箱、立式锅炉下脚圈)、排污阀与排污管的连接处,不断受到浓缩锅水的腐蚀作用,而且在排污时会受到排污水的冲击。为了保证这些连接部位的严密性和牢固性,本不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允许”、“不应”改为“不宜”,主要是考虑到许多国家生
原条款:《蒸规》第165条。
《蒸规》第165条(部分条款)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誉报信号须能区分)、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蒸汽锅炉应装设水位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的规定。
锅炉运行中,监视锅筒中的水位以及压力的变化,对锅炉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由于各种原因锅炉缺水事故经常发生,其主要原因是锅炉操作人员失职。为了弥
补人为因素的失控,本条款规定除安装直读式水位表外,还要求装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事实证明,凡是安装了水位示控装置(包括高低水位报警和低水位联锁)的锅炉,只要装置灵敏可靠,没有因缺水而发生事故。
本条款把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 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修改为所有的蒸汽锅炉,都应当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报警信号应当能够区分)。其原因是近几年来在我国锅炉缺水事故频繁发生,尤其是额定蒸发量小的锅炉,进而发生锅炉爆炸事故。为了遏止这种现象的继续发生,对蒸汽锅炉的水位拉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把应当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报警信号应当能够区分)的锅炉额定蒸发量由2t/h改为听有的蒸汽锅炉。
本条放还规定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t/h的锅护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当水拉到达最低安全水位时自动停炉,因为锅炉水位低于最低安全水位时锅炉处于不安全状
原条款:《蒸规》第165条。
《蒸规》第165条(部分条款)……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还应装蒸汽超压的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蒸汽锅炉应装设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的规定。
锅炉上安装超压报警和联锁装置,也是为了形成人机互补关系,锅炉操作人员监视压力表,随时调整锅炉运行,防止超压。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则可以弥补锅炉操作人员失控时的不足,防止超压,保证锅炉安全运行。锅炉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均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而且随着锅炉容量的增大,爆炸时释放的能量越大,后果越严重。规定为6t/h及以上的锅炉才要求装超压报警装置,是考虑到锅炉使用单位装超压报警和联锁的承受能力。
超压联锁保护装互动作的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值。对此,各国规定不一致,也就是锅炉超压时,究竟是安全阀先动作还是超压联锁装置先动作问题规定不一。本规程规定
原条款:《蒸规》第168条。
《蒸规》第168条有再热器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保护装置:
1.再热器出口汽温达到最高允许值时,自动投入事故喷水;
2.根据机组运行方式、自动控制条件和再热器设计,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再热器金属壁超温。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过热器、再热器保护装置的要求。
过热器是将饱和蒸汽或高于饱和温度的蒸汽加热到规定过热温度,然后进入汽轮机中膨胀做功。再热器的作用是将汽轮机高压缸或中压缸做功后的蒸汽抽出,再进行加热到一定的温度,然后进入汽轮机的中压缸或低压缸继续膨胀做功。过热器、再热器装置使用的主要的
问题是,过热蒸汽温度的提高受到金属材料允许使用温度的制约。
过热器、再热器金属壁温与锅炉机组运行方式和过热器、再热器的结构布置形式有关。 在锅炉运行时,为防止过热器、再热器金属壁温超温,应有相应的措施。如果过热器、再热器出口汽温超温,会影响汽轮机的正常工作,同时会影响过热器、再热器的使用寿命。所以
原条款《蒸规》第184、185条.
《蒸规》第184条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l0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 6MPa;
2.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3.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
4.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司炉操作证,且连续操作同类别锅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6.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蒸规》第185条(部分条款)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问或顶层,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符合本规程第18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且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地级及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 6MPa;
2.必须是用油、气体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
3.燃料供应管路的连接采用氩弧焊打底。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配备超压(温)联锁保护
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城市规划的发展,土地价格越来越高,在有的城市,单独建造锅炉房的难度越来越大,锅炉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内的情况越来越多,例如上海市,国外也有类似情况,而我国锅炉自控技术近来也发展很快,也在客观上具备了可能。所以《蒸规》中有了相关规定在多层或高层建筑中设置锅炉,不需另行建独立锅炉房和烟囱,不需设室外管路,减少投资,美化环境,但是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一旦发生爆炸事波,危害极大,后果不堪设想。为了保证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的运行安全,所以本条款规定了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当配备可靠的超压(温)联侦保护装置和低水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控制循环锅炉的规定。
所谓控制循环锅炉是指主要依靠下降管和上升管之间装设水循环泵的压头推动水循环的锅筒锅炉。锅水循环泵及锅水循环泵出口闸阀是控制循环锅炉水循环系统中重要组件在锅水循环泵发生故障,循环水量减少时,循环泵进出口压差也会降低。为保证水冷壁受热面有足够的循环水量,锅水循环泵必须设进出口差压保护。另外,锅水循环泵的电动机采用与泵直接连接,电动机线圈浸泡在洁净的密封水中,因此防止高温锅水进入电动机,从而影响线圈绝缘水平十分重要,因此应设电动机水温过高保护。为防止误操作,防止通过停用的锅炉水循环泵形成锅水倒流,锅炉水循环泵与出口阀门应有联锁。当水泵停用时,出口阀门自动关闭;水泵启动时,出口阀先开启,待阀门全启后,才能开泵。出口阀门因故障不能自动打开时,则锅水循环泵闭锁,拒绝启动。为保证锅护水循环系统运行的可靠和安全,对锅水循环泵进出口差压值、对锅水循环泵湿式电动机内部水的工作温度以及锅水循环泵出口闸阀与循环泵的联锁,必须有严格的要求。DL 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9.6.11条文
原条款:《蒸规》第169条。
《蒸规》第169条直流锅炉,应有下列保护装置:
1.任何情况下,当给水流量低于启动流量时的报警装置;
2.锅炉进入纯直流状态运行后,中间点温度超过规定值时的报警装置;
3.给水断水的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时自动切断锅炉燃料供应的装置。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直流锅炉保护装置的要求。
直流锅炉是强制循环锅炉的一种形式。所谓直流锅炉是受给水泵压头的作用,工质按顺序一次通过加热段、蒸发段和过热段各级受热面而产生额定参数的蒸汽锅炉。对直流锅炉的保护要求是:
(1)直流锅炉的启动特点是从锅炉开始点火就必须不间断向锅炉进水、建立足够的工质流速和压力,以保证给水连续流经所有受热面,使其得到冷却。因此,直流锅炉在启动之前就要建立起一定的启动流量,因为刚点火蒸发量小,水流量也小,一般为额定蒸发量的25%~30%。任何情况下,如果直流锅炉的给水低于此值,难以保证所有受热面得到可靠的冷却,所以在任何情况下,给水流量低于启动流量时应予报警。
(2)直流锅炉由于没有锅筒,水的加热、蒸发、过热没有明显的分界线。从给水泵给水到过热蒸汽的形成过程是连续完成的,中间没有缓冲阶段。因此直流锅炉要求给水和燃料必须紧密匹配,以保持汽水行程中各处的湿度和温度一定。如果中间点的温度超过规定值,说明在之前给水或燃烧发生了问题,会导致受热面过热。所以锅炉进入纯直流状态运行后,中间点的温度超过规定值应子报警。
(3)直流锅炉没有可以储存一定水容量的锅筒,必须不间断地供水。当给水间断时间超过规定值时,为了防止各受热面烧坏,应有自动切断燃料供应的装置。
(4)亚临界及以上直流锅炉上下炉膛水冷壁金属温度超过规定值装设报警装置,是为了防止水冷壁爆管,以免发生事故,影响锅炉安全运行。
(5)设置有启动循环的直流锅炉,循环泵电动机内部装设水温超温保护装置,是为了保证循环泵可靠运转,以免影响锅炉供水。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循环流化床锅炉流化风量控制的保护措施。
目前我国已有大量循环流化床锅炉运行。循环流化床锅炉应当设置风量与燃料联锁保护装置。当流化风量低于最小流化风量时,炉内灰煤混合体无法形成流化状态,燃料难以燃烧,故循环流化床锅炉运行规程中,均明确规定,此时应停止燃料的输入。所以本规程规定循环流化床锅炉流化风量低于最小流化风量时,尽切断燃料供给。
原条款:《蒸规》第166条、《水规》第119条。
《蒸规》第166条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全部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2.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
《水规》第119条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2)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
(4)锅炉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了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5)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为了防止室燃炉炉膛爆炸、热水锅炉汽化而装设联锁保护装置和
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装设炉膛高低压力联锁保护装置的规定。
(1)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室燃炉炉膛爆炸。炉膛爆炸的三个条件:燃料以气态存在于炉膛中;燃料与空气的混合比达到了爆炸极限;炉膛温度达到了燃料燃烧的温度。只有室燃炉的燃料才可能以气态存在与炉膛中,所以本条款的前提是对燃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才要求装设防止炉膛爆炸的联锁装置。发生炉膛爆炸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点火启动时,如果炉膛内的可燃气体未吹扫干净,点火时就可能发生炉膛爆炸;另一是锅炉在运行中突然灭火,如未立即停止燃料供应也会发生炉膛爆炸。因此在全部引风机跳闸时,全部送风机跳闸时,直吹式制粉系统一次风机全部跳闸时,燃油及其雾化工质的压力、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都会引起炉膛灭火,从而导致炉膛发生爆炸事故,所以必须装设切断燃料供应的联锁装置,其中全部引风机跳闸时,还应自动切断全部送风。
(2)本条第五、六款还对热水锅炉防止汽化应装设的保护装置做了规定。
热水锅炉如果压力降低,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了规定值,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备用泵无法正常启动时,如果燃料还在燃烧,锅水就会汽化,那是比较危险的,所以必须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3)关于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应当有炉膛高低压力联锁保护装置。
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炉膛爆炸可分为炉膛外爆和内爆两种。
炉膛外爆是当聚积在炉膛内的可燃混合物与空气以一定的比例充分混合,此时遇到火源而导致快速或不可控的燃烧,从而产生巨大的爆炸力,致使炉膛损坏。发生炉膛外爆的原因大多与运行控制有关,主要包括燃料或空气或点火源中断导致瞬间全炉膛失去火焰时,立即或延时对炉内聚积物点火;部分燃烧器失去火焰或不完全燃烧导致燃料和空气的混合物在炉内聚积时,立即或延时对炉内聚积物点火;没有充分吹扫而重复不成功的点火导致燃料与空气混合物的聚积,立即或延时对炉内聚积物点火;燃料因不确定泄漏入停运的炉膛,用电火花或其他点火源对炉内聚积物点火等。
炉膛内爆是指因烟气侧压力大大低于炉膛环境压力而导致炉膛损坏的现象。炉膛内爆的原因主要包括:调节锅炉气体流量的设备(包括空气供给、烟气排除)误动作导致炉膛承受过大的引风压头燃料输入快速减少,炉内气体温度和压力急剧下降等。因此,为了防止发生炉膛爆炸,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炉膛应设置炉膛高低压力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原条款:《蒸规》第167条、《水规》第120条。
《蒸规》第167条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在点火程序控制中,点火前的总通风量应不小于3倍的从炉膛到烟囱入口烟道总容积,且通风时;对于锅壳锅炉至少应持续20秒钟;对于水管锅炉至少应持续60秒钟;对于发电用锅炉一般应持续3分钟以上。
单位通风量一般应保持额定负荷下总燃烧空气量,对于发电用锅炉一般应保持额定负荷下的25%~30%的总燃烧空气量。
《水规》第120条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设熄火保护装置,并尽量装设点火程序控制装置。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室燃炉装设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的要求。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室燃锅炉,易发生炉膛爆炸事故,一般发生在锅炉点火和熄火时。在点火前如果没有充分吹扫炉膛内存积的可燃物可能发生爆燃;锅炉运行中突然灭火.而未立即停止燃料供压,进入炉膛的燃料达到一定份额,就会发生炉膛爆炸事故,为防止发生炉膛爆炸事故,必须设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2004年9月23日,河北邯郸某公司一台75t燃焦炉煤气锅炉,发生严重炉膛爆炸事故,造成锅炉设备整体损坏,死亡13人,8人受伤,经济损失惨重。该事故主要原因就是锅炉安装调试中点火程序拉制没有投入使用,多次点火失败后造成从炉膛到烟道聚集大量煤气,在最后一次点火尝试时发生重大炉膛爆炸事故。
点火程序控制中预吹扫对于防止在点火时发生炉膛爆炸是非常重要的。通风总量足够才能保证预吹扫效果。点火前的总通风量不小于炉膛烟囱入口处烟道总容积的3倍,这是参考了TRD规范制定的。但通风总量不好考量的,因而一般都是以单位通风量和通风时间来保证总通风量。对于锅壳锅炉、水管锅炉的通风时间是参照国外一些规范做出了规定。对于电 站锅炉的通风时间是参照DL/T435《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的规定,并结合地方电站锅炉的情况,做出吹扫3分钟的规定。
单位通风量(即通风强度),其意为单位时间的通风量。原则上预吹扫在锅炉满负荷时进行效果最佳。对于工业锅炉应保持额定负荷下总燃烧空气量,就是按照上述原则做出的规定,而对于电站锅炉考虑到实际操作困难,规定为保持额定负荷下的25%~30%的总燃烧空气量,这是参照DL/T435《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防爆规程》做出的规定。额定负荷下的燃料燃烧空气量等于燃料燃烧所需理论空气量乘以过剩空气系数。
熄火保护装置的功能包括检测燃烧器或炉膛火焰、防止炉膛内爆或外爆、进行炉膛吹扫并具有相应声、光等报警显示功能。一旦熄火保护装置动作,应当自动切断燃料供给。对A 级锅炉,考虑到炉膛容量较大且燃料切断时间相对较长,因而还应当对炉膛和烟道进行充分后吹扫,以防止发生炉膛爆炸事故。
? 条款说明;新增条款。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燃烧器安全时间的规定。
炉膛在无火焰情况下,投入能量达到一定的极限位,就会发生炉膛爆燃事故。对于既定的锅炉,配备的燃烧器热功率是一定的,安全时间实际上就体现了投入能量的多少,因而安全时间是燃油、燃气燃烧器一个非常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按照点火和运行中的意外,可分为点火安全时间和熄火安全时间。点火安全时间是指无点火火焰形成时,到点火燃料控制阀开始动作的最长时间。
熄火安全时间是指燃烧器运行过程中火焰熄灭时,从火焰熄灭起至主燃料控制阀开始关闭的时间间隔。各个国家有关燃烧器法规标准中均对其作了明确要求。本条直接引用TSGZB001《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条款,且参照欧洲标准EN267《强制鼓风燃油燃烧器——定义,要求,测试,标志》,EN676《全自动强制鼓风燃气燃烧
? 条款说明:新增条款。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燃烧器启动热功率的规定。
限制燃烧器启动热功率,亦即点火功率,是为了避免安全点火时间内释放到炉膛的燃料量过多,从而可能导致炉膛爆燃,同时,点火功率过大会造成锅炉承压部件在启动时产生较大的温差应力。对额定输出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120kW的燃气燃烧器,其安全时间ts与最大允许启动热功率占额定输出热功率比例Q,国际上普遍采用ts×Q=100的关系式。本条直接引用TSGZB001《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条款,且参照欧洲标准EN267《强制鼓风燃油燃烧器—定义、要求、则试、标志》,EN676《全自动强制鼓风燃气燃烧器》的规定而制定。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电站锅炉由于事故引起主燃料系统跳闸应采取措施的规定。 电站锅炉运行中.由于事故原因使主燃料系统跳问,造成锅炉熄火,此时未经充分燃烧的燃料大量聚集在炉膛和锅炉尾部受热面和烟道空间内。在故障排除后应及时对炉膛进行充分吹扫,防止发生尾部再燃烧和重新点火过程中发生炉膛爆炸事故。不论由于任何原因(如给粉系统关闭不严等)造成电站锅炉熄火后,都不能向已经熄火的锅炉炉膛内供应燃料,
以 原条款:《蒸规》第170条。
《蒸规》第170条锅炉运行时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联锁保护装置的电源应可靠。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联锁装置可靠性的要求。
锅炉运行中联锁保护装装不得随意退出,以免影响锅炉的安全运行。电站锅炉配置多重联锁保护装置,以确保锅炉长期安全运行。鉴于联锁保护装置的重要性,故对其电源和气源均设置备用供电或供气系统应当可靠,
并要求叶备用系统定期试投,备用系统不得随意退出?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电加热锅炉的电器元件可靠性的规定。
电加热锅炉的电气元件应当有可靠的电气绝缘性能,以保证用电安全。另外还应有足够的电气耐压强度,保证使用安全和使用寿命。
? 条款说明:新增条款。
?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按照压力容器相应标准设计制造的电加热锅炉安全附件的要
求。
本规程适用于电加热锅炉(GB/ T 2900.48《电工名词术语——固定式锅炉》—电加热锅炉electric boiler:利用电能加热给水以获得规定参数的蒸汽或热水的设备)。电加热锅炉品种很多,其分类一般按电热元件的形式来划分,有电队式、电极式、电膜式和电磁加热等。电加热锅炉是锅炉的一种类型,用电加热的锅炉与其他能源加热的锅炉在整体结构上无大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能源形式不同。但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却作为压力容器进行管理。1982年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局与机械部石化通用总局以(82)通技字159号函答复广东省劳动局、机械厅时明确规定,“电蒸汽发生器,是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第3条的容器,且根据第4条划分原则,属于二类容器。”由于将电加热锅炉划为压力容器范畴,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1992年原劳动部锅炉局,以[1992]劳锅局字第35号文重新将电加热锅炉划回锅炉范畴,明确规定电加热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及使用管理等工作均按照锅炉的有关规定执行。在96版《规程》修改前,也曾做过专题调研,总体讲,除连接结构可以采用法兰连接外(主要是电加热管与筒体的连接),没有其他特殊之处,锅炉的相应技术规定完全适用。 考虑到历史管理的连续性,现在具有相应资格的锅炉容器厂都可以生产电加热锅炉。锅炉本体可以按照锅炉或压力容器相应标准设计制造,但它毕竟是锅炉产品,运行安全要求与压力容器不同,所以锅炉配置的安全附件以及后面的运行管理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范文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房的要求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均有专门的章节对锅炉房进行基本要求的规定。两个规程基本一样。
一、锅炉房与其他建筑明显的区别是:
1、 防火等级要求较高,一般要达到一、二级的耐火等级;
2、 要有一定的泄压面积,相当于锅炉房占地面积的10%;
3、 所有门窗要向外开;
4、 一般采用轻质屋顶,其他结构的屋顶要布置一定面积的天窗;
5、 要有足够的照明;
二、关于锅炉房建造位置的要求如下:
1、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2、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师、观众厅、商店、餐厅、候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3、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设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 、第一层或顶层内时,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聚集人多的房间”是根据1979年南阳柴油机厂发生的浴室热水罐爆炸事故,造成81人伤亡的惨痛教训而提出来的。
“贴邻”是两个建筑物在结构上不分开;“不应与住宅相连”也是指结构上不是一体。至于两者的间距,尚无明确规定。
二、关于锅炉房的要求如下:
1、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 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防冻措施;
3、 锅炉房内地面应平整无台阶,应防止积水; 4、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5、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 6、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范文四: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兖矿集团发〔2013〕213 号兖 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关于学习贯彻《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各专业公司, 各能化公司, 各矿处, 集团公司各部室、 各直属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修订了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TSG G0001-2012,以下简称“新锅规”)将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集团公司锅炉数量多,参数高,容量大,管理难度不 断增高, 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新锅规” 现将 印发给你们, 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掌握修订的基本原则。本次“新锅规”将原《蒸汽锅炉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 年颁布)、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1991 年颁布,1997 年修订)、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1-规程》 (1993 年颁布)、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2000 年颁布)等进行整合,在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使用、 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 基本保留了原来行之有效 的主体内容, 对锅炉设备重新进行了分级, 对节能减排降耗提出 基本要求, 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 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 二、认真学习领会“新锅规”主要变化内容。本次修订主要 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 根据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对锅炉设备分为 A、B、C、 D 四个级别; (二) 对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锅炉,规 定了由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的处理渠道; (三) 参照以往实践经验和国外标准,增加了大型电站锅炉 用材料,并规定了适用范围; (四) 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特别是 B 级及以下锅炉 的碳素钢材料和在材料制造单位验收后的入场复检; (五) 增加了无损检测方法,总体减少了无损检测比例; (六) 加强了对立式锅炉技术要求; (七) 增加了锅炉重大修理的定义和内涵,明确了重大修理 的范围; (八) 按照专业分工,删除了对锅炉房的详细要求,对锅炉 房建筑、消防方面标准直接引用;-2-(九) 增加了电站锅炉设计、安装(含调试、验收)和使用管理 要求; (十) 增加和完善了对煤粉、气体和油锅炉燃烧器安全技术 要求; (十一) 从安全和节能角度,全面系统地增加了锅炉水处理 相关技术要求; (十二) 明确了锅炉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内容、范围和结 论; (十三) 修订并大量增加了有机热载体、有机热载体锅炉及 系统的技术要求; (十四) 增加了铸铁锅炉的适用范围,完善了型式试验内容, 降低了锅片最小壁厚等内容; (十五) 调整了 D 级锅炉相关技术要求。 三、 各有关单位特种设备负责人要牵头组织宣贯 “新锅规” , 对照现状和“新锅规”规定,在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改造、修理、检验等环节,认真组织一次排查,对存在问题立即 整改,确保“新锅规”规定严格落实到位。 四、各有关单位按照“新锅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锅炉安 全技术管理和日常运行维护, 健全锅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和技术 档案,加大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紧急预案演练,定期检验, 确保锅炉安全稳定运行。 五、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和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将各单位执行-3-“新锅规”情况纳入安全监察考核范围,加强监督检查。 六、 “新锅规”是关于锅炉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的综合 性安全技术规范,凡以往技术、使用管理规定不满足“新锅规” 的,以“新锅规”为准。涉及许可、告知等行政规定的,要同时 执行相关要求。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4-抄送: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2013 年 4 月 19 日印发
范文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 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保护人身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 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定。
第 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 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 《热水锅炉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 30L 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 锅炉。
第 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过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附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劳动行政部门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 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 行。
第 4条本规程的规定式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 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 (含外商投资企业) 引 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内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也 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 应 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 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 新工艺、 新材料等新技术, 如与本 规程不符时, 须将所做试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 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饱、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 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 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 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 《水管锅炉受压元件 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 8条锅炉产亲出厂时, 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其内容 应包括:
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 ;
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 证明核水压试验证明) ;
5. 锅炉安装说明书核使用说明书;
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pa 的锅炉,至少应提供以下技 术资料:
1. 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 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 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 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9.8Mpa 的锅炉,还应提供下列技术 资料:
1. 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 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 汽水系统图;
4. 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 9条锅炉产品出厂时, 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 铭牌上应 载明下列项目:
1. 锅炉型号;
2. 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 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 ) ;
4. 额定蒸汽压力(Mpa ) ;
5. 额定蒸汽温度(℃) ;
6. 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 0及进、出口压力(Mpa )
7. 制造厂名称;
8. 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核编号;
9. 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核监检标记;
10. 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再锅筒、过热器集箱、 再热气集箱、水冷 壁集箱、 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核启动分离器德国内主要受压不见的 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 10条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
等于 2.5Mpa 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计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第 TJ231(六) 《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 安装》的有关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2.5 Mpa的锅炉,可参照 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锅炉机组篇) 》 的有关规定。 第 11条锅炉在安装前核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 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 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 12条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核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 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 般还应由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 安装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 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 13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 记办法》 逐台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 不得投入使用。 第 14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 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对司炉工人即行管理。 无与锅炉相应类别 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 15条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 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6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制订专职或兼职人员负 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 按照本规程的要求作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 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
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 防火、 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 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 期检修制度, 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 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 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 17条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 如锅筒 (锅壳) 、 炉胆、 回燃室、 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控补、主焊缝的补焊、 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 应用图样和施工技术方 案。 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修理 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 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 18条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 修理受压元件。彩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进,禁止带水焊接。
第 19条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 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 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 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 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 应。
第 20条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 材料质量证明书、 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内。
第三章材料
第 21条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 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 并提供质量证 明书。 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 韧性和 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 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 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
第 22条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必须是镇静钢。对于板材其 20°C 时的伸长率 δ5 应不小于 18%, 对于碳互钢和碳锰钢室温时的夏 比(
第 23条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1.钢板
2.钢管
3.锻件
4.铸钢件
5.铸铁件
6.紧固零件
7.拉撑件
8.焊接材料
第 24条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力学 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
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载元件的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 的要求,且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
意。
第 25条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应征得 原设计单位同意外,还应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2.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 等于 1.6Mpa 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 ;
3.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
第 26条条用研制的新钢号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钢材制造 厂必须对此新材料的试验工作进行技术评定, 参加评定的单位应有冶 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评定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化学成分。应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
2.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应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至超过最 高允许工作温度 50℃)温度间隔为 20℃(有实际困难时,可按 50℃ 间隔)的抗拉强度 δtb 、屈服点 δt0.2 ,并提供伸长率 δ5 、断面收 缩率 ψ、时效冲击值、室温夏比(
对于工作温度高于 350℃的碳素钢、 低碳锰钢、 低碳锰钒钢以及工 作温度高于 400℃的其他合金钢,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及长 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对于奥氏体钢,还应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 3.抗氧化性。对于使用温度高于 500℃的锅炉钢材,应提供在使 用温度下(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 20℃)的抗氧化数据。
4.抗热疲劳性。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E ) 、平均线膨 胀系数(a )和传热系数(λ)等。
5.焊接性能。应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
6. 钢材的制造工艺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 如冶炼、 铸造或锻轧、 成品热处理等资料。
7.钢材的热加工性能。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热冲压、热 卷、热弯、热处理等资料。
第 27条新钢号材料经技术评定得到认可后,锅炉制造厂才可按本 规程第 6条规定办理试制锅炉受压元件手续。
参加试制的锅炉制造厂应将新钢号材料的性能报告、 工艺试验报告 和试制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 28条新钢号材料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产品鉴定。该鉴定应有 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部门的代表参加。 新钢号材料的制造厂应将鉴定意见、 试用情况和成批生产的钢材质 量稳定性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备案。
第 29条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材,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 能、 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材相类似, 并列入钢材标准的 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2.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对照国内 锅炉钢标准如缺少检验项目, 必要时还应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 合格 后才能使用。
3.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 要求后才能使用。
4.锅炉强度计算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 能数据进行。
5.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劳动部 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 30条钢材生产单位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时,应完全按照该钢号 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 第 31条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 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 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0. 4Mpa 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质 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
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 料,可免于复验。否则,不能免于复验。
第 32条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 理制度。 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钢材应有标记。 用于受压元件的钢板切割 下料前,应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识别。
第 33条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 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
第四章结构
第 34条锅炉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
2.保证各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正常,所有受热面都应得到可靠的冷 却;
3.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
4.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 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5.水冷壁炉膛的结构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6.炉墙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7.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 及防腐蚀性;
8.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
9.燃煤粉的锅炉,其炉膛和燃烧器的结构及布置应与所设计的煤 种相适应,并防止炉膛结渣或结焦。
第 35条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 8 Mpa 的锅炉,锅筒和集箱 上应装设膨胀指示器。 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确定的膨胀中心应予固定。 第 36条对于水管锅炉,在任何情况下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 于 6mm ;当受热面管与锅筒采用胀接连接时,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 不得小于 12 mm。
第 37条对于锅壳锅炉, 当锅壳内径大于 1000 mm时, 锅壳筒体的 取用壁厚应不小于 6 mm; 当锅壳内径小超过 1000 mm时, 锅壳筒体 的取用壁厚应不小于 4 mm。
第 38条锅壳锅炉的炉胆内径不应超过 1800 mm,其取用壁厚应不 小于 8 mm,且不大于 22 mm;当炉胆内径小于或等于 400 mm时,
其取用壁厚应不小于 6 mm;卧式内燃锅炉的回燃室,其壳板的取用 壁厚不应小于 10 mm,且不大于 35 mm。
卧式锅壳锅炉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不超过 2000 mm ,如炉胆两 端与管板边对接连接时,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可放大至 3000 mm。 第 39条喷水减温器的集箱与内衬套之间以及喷水管与集箱之间的 固定方式,应能保证其相对膨胀,并能避免共振,且结构和布置应便 于检修。
第 40条水管锅炉锅的最低安全水位,应能保证下降管可靠供水。 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 100 mm。对于直径小 于或等于 1500 mm 的卧式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 界 75 mm。
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在图样上标明。
第 41条凡属非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可能超过该 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湿度时,应予绝热。
第 42条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 当孔盖与孔圈采用非焊接连接时, 应避免直接与火焰接触。
第 43条装设空气预热器的燃油锅炉,尾部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灭 火装置。
燃煤粉锅炉在炉膛和布置有过热器、 再热器的对流烟道, 应装设吹 灰器。
第 44条装有可分式铸铁省煤器的锅炉,宜采用旁路烟道或其他有 效措施,同时应装设旁通水路。
装有不可分式省煤器的锅炉, 应装设再循环管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 锅炉启动点火时省煤器烧坏。
第 45条膜式水冷壁鳍片与管子材料的膨胀系数应相近, 鳍片管 (屏 的制造和检验应符合 JB /T5255《焊制鳍片管(屏)技术条件》 ,鳍片 宽度应保证鳍片各部分在锅炉运行中的温度不超过所用材料的许用 温度。
第 46条为确保过热器、再热器在启动及甩负荷时的冷却,应采取 向空排汽、装设蒸汽旁通管路或限制烟温等措施。
第 47条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 [锅管 (锅壳 ) 、炉胆、回燃室以 及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焊缝 , 封头、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的拼接焊缝 等 ]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
第 48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1. 6 Mpa 的卧式内燃锅壳锅炉 除炉胆与回燃室(湿背式) 、炉胆与后管板(干背式) 、炉胆与前管板 (回燃式) (如图 4-1)的连接处以外,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 其管板与炉胆、 锅壳可采用 T 形接头的对接连接, 但不得采用搭接连 接;
1.必须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且坡口经机械加工;
2. 管板与锅壳、 炉胆的连接焊缝应全部位于锅壳、 炉胆的筒体上;
3. T 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厚度应不小于管板的壁厚且其焊缝背 部能封焊的部件均应封焊, 不能封焊的部位应采用氩弧焊打底, 并保 证焊透;
4. T 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超声波探伤。
凡采用 T 形接头连接的锅炉制造单位,对持有 D 级及其以上锅炉 制造许可证的,应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对待有 E1 级或 E2 级 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应经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 49条锅炉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全焊透 型坡口。 当下降管的外径小于或等于 108 mm且采用插入式结构时可 不开坡口。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 8 Mpa的锅炉,集中下 降管管接头与筒体和集箱的连接必须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 焊接时 要保证焊透。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9. 8 Mpa的锅炉,管子或管 接头与锅筒、集箱、管道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锅筒、集箱、管道上开 全焊透型坡口(长管接头除外) 。
第 50条凡能引起锅筒 (锅壳) 壁或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 (给 水管、 减温水管等) , 在穿过锅筒 (锅壳) 壁或集箱壁处应加装套管。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1. 0 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1t/h的 锅炉,可不加装给水套管。
第 51条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0. 8d(d为管也直径 ) ,且不小于 0. 5 d+12 mm。胀接管也不得开在 锅筒筒体的体的纵向焊缝上, 同时亦应避免开在环焊缝上。 如结构设 计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 60 mm (若管也直径大于 60 mm ,则取 孔径值) 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 且焊缝在管边缘上不存在夹 渣, 并对开孔部位的焊缝内外表面进行磨平和将受压部件整体热处理 后,方可在环向焊缝上开胀接管孔。
2. 集中下降管的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 其他焊接管孔周围 600 mm (若管孔直径大于 60 mm, 则取孔径值) 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或超声 波探伤合格, 并且焊缝在管边缘上不存在夹渣, 管接头焊后经热处理 消除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在焊缝上及热影响区开孔。
第 52条锅筒 (筒体壁厚不相等的除外) 、 锅壳和炉胆上相邻两筒节 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 节的纵向焊缝, 都不应彼此相连。 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圆弧长至少应为 较厚钢板厚度的 3倍,且不小于 100 mm。
第 53条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管板、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 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 )应符合表 4-1中 的数值。
第 54条锅炉热面管子直段上, 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50 mm。 除盘管和无直段弯头外, 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线至管子弯曲 起点、锅筒(锅壳)及集箱外壁、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 50 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3. 8 Mpa的锅炉至少为 70 mm。 对于管道上述距离应不小于管道外径,且不小于 100 mm。
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汽水管道如采用无直段弯头, 无直段弯头应满 足 GB12459《钢制对焊无缝管件》的有关要求,且无直段弯头与管道 对接焊缝应经 100%射线探伤合格。受热面管子上无直段弯头的弯曲 部位不宜焊接任何元件。
第 55条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 避免, 则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 而不应在焊缝及其邻近区
域终止,以避免在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
第 56条锅壳锅炉的拉撑件不应采用拼接。
第 57条锅筒(锅壳)纵、环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铜锅 壳)环缝两侧的钢板不等厚时,一般应采用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 的边缘对齐。
公称壁厚不同的两元件或钢板对接时, 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 厚度差值若超过第 74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须削至与 薄板边缘平齐, 削出的斜面应平滑, 并且斜率不大于 1:4, 必要时, 焊缝的宽度可在斜面内,见图 4-2。
第 58条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75t/h的水管锅炉,当采用煤粉、 油或气体作燃料时, 在炉膛和烟道等容易爆燃的部位一般应设置防爆 门。防爆门的设置应不致危及人身的安全。
第 59条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必须有可靠 的密封,看炎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联锁装置。
第 60条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观察 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修、运行监视和清洗的需要。 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 头孔盖、 手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 额定 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1. 6 Mpa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手孔盖可采用 焊接式结构。 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 炉墙上监视孔的孔 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第 61条锅筒内径大于或等于 800 mm 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大于 1000 mm的锅壳锅炉,均应在筒体或封头(管板)上开设人孔。
锅筒内径小于 800 mm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为 800-1000 mm的锅 壳锅炉,至少应在筒体或封头(管板)上开设一个头孔。
第 62条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应小于 280×320 mm ,圆形人孔 直径不应小于 380 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 18 mm。人孔 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隙不应超过 3 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 1. 5 mm ) ,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达到能完整地容纳密封垫片。
2.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 220×320 mm ,颈部或孔 圈高度不应超过 100mm 。
3.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 80 mm,颈部或孔圈高度 不应超过 65 mm。
4.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小于 50 mm,颈部高度不应 超过 50 mm。
5.炉墙上椭圆形人孔一般应不小于 400×450 mm ,圆形人孔直径 一般应不小于 450 mm,矩形门孔一般应不小于 300×400 mm。 若颈部或孔圈高度超过上述规定,孔的尺寸应适当放大。
第 63条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 (或运转层) 高度超过 3000 m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 检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台应防滑,平台应有防火设施。
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 小于 1000 m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 80 mm的挡脚板。
4.扶梯的倾斜角度以 45°~50°为宜。如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 度可以适当增大。
5. 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应为 1000~1500 mm。 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
(一)一般要求
第 64条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的, 施焊单位应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符合要求后才 能用于生产。
第 65条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 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 《锅 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可从事考 试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第 66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应打上低应力的焊工代号钢印。 第 67条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 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不 得进行焊接。
第 68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和试 验:
1.外观检查;
2.无损探伤检查;
3.力学性能试验;
4.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
5.水压试验。
第 69条每台锅炉的焊接质量证明除应载明第 68条各项检验内容和 结果外, 还应记录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 规范和焊缝的修补情况等。 第 70条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 (包括底片) , 由施焊单 位妥善保存至少 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二)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 71条锅炉产品焊接前,焊接单位应按附录Ⅰ的规定对下列焊接 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焊接接头;
2.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 求全焊透的 T 形接头或角接接头。
第 72条锅炉制造过程中,焊接环境温度低于 0℃时,没有预热措 施, 不得进行焊接。 锅炉安装、 修理现场焊接时, 如环境温度低于 0℃ 时,应符合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
下雨、下雪时不得露天焊接。
第 73条除设计规定的冷拉焊接接头外, 焊件装配时不得强力对正。 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允许焊接。
第 74条锅筒(锅壳)纵、环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拼接焊缝或 两元件的组装焊缝的装配须符合以下规定:
1.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
于名义板厚的 10%,且不超过 3mm ;当板厚大于 100mm 时,不超过 6mm 。
2.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 义板厚的 15%加 1mm ,且不超过 6mm ;当板厚大于 100mm 时,不 超过 10mm 。
不同厚度的两元件或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 按钢板厚度相同 对待,上述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需削薄的, 则上述的名义板厚指厚板。
第 75条锅筒(锅壳)的任何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 差不应大于名义内径的 1%。
锅筒(锅壳)纵向焊缝的棱角度应不大于 4mm 。
第 76条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9.8Mpa 的锅炉,锅筒和集箱上 管接头的组合焊缝以及管子和管件的手工焊对接接头, 应采用氩弧焊 打底或其他能保证焊透的焊接方法。
第 77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后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碳钢受压元件,其壁厚大于 30mm 的对接接头或内燃锅炉的 筒体或管板的壁厚大于 20mm 的 T 形接头, 必须进行焊后热处理。 合 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 按锅炉专业技术标准 的规定。
2.异种钢接头焊后需要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时,其温度应不超过 焊接接头两侧任一钢种的下临界点 Ac1 。
3.对于焊后有产生延迟裂纹倾向的钢材,焊后应及时进行后热消
氢或热处理。
4.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如果采用分段热 处理, 则加热的各段至少有 1500mm 的重叠部分, 且伸出炉外部分应 有绝热措施减小温度梯度。 环缝局部热处理时, 焊缝两侧的中热宽度 应各不小于壁厚的 3倍。
5.焊件与它的检查试件(产品试板)热处理时,其设备和规范应 相同。
6.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热处理规范的各项参数。 第 78条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受压元件,接管、管座、垫板和非受压 元件等与其连接的全部焊接工作,应在最终热处理之前完成。 已经热处理过的锅炉受压元件, 如锅筒和集箱等, 应避免直接在其 上焊接非受压元件。如不能避免,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焊后可不 再进行热处理:
1.受压元件为碳素钢或碳锰钢材料;
2.角焊缝的计算厚度不大于 10mm ;
3.应按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施焊;
4.应对角焊缝进行 100%表面探伤。
此外, 锅炉制造单位应对受压件现场焊接连接件提出检验方法和质 量保证措施。
(三)外观检查
第 79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全部焊缝(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 连接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表面质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1.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展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 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平滑过渡;
2.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夹渣、弧坑和气孔;
3.锅筒(锅壳) 、炉胆和集箱的纵、环焊缝及封头(管板)的拼接 焊缝无咬边, 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 0.5mm , 管子焊缝两侧咬边总 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 20%,且不超过 40mm 。
第 80条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 按 JB/T1611《 锅炉管子技术条件》 进行通球试验。
(四)无损探伤检查
第 81条无损探伤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 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可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 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探伤工作。
第 82条锅筒(锅壳)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 、下脚 圈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无损探伤检查的数量如下: 1.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0.1Mpa 的锅炉, 每条焊缝应进行 10%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
2.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0.1Mpa 但小于或等于 0.4Mpa 的锅炉, 每条 焊缝应进行 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
3.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0.4Mpa 但小于 2.5Mpa 的锅炉,每条焊缝应 进行 100%射线探伤。
4.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2.5Mpa 但小于 3.8 Mpa的锅炉, 每条 焊缝应进行 100%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及超声波探伤发现的质量
可疑部位应进行射线探伤。
5.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8 Mpa的锅炉, 每条焊缝应进行 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 25%射线探伤。 焊缝交叉部位及超声波探伤发现的 质量可疑部位必须进行射线探伤。
封头 (管板) 、 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的无损探伤应在加工成型后进行。 电渣焊焊缝的超声波探伤应在焊缝正火热处理后进行。
第 83条炉胆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回燃室的对接焊缝及炉胆顶 的拼接焊缝的无损探伤数量如下:
1.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0.1Mpa 的锅炉, 每条焊缝应进行 10%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
2.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0.1Mpa 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 25%射线 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
第 84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1.6Mpa 的内燃锅壳锅炉,其管 板与炉胆、锅壳的角接连接焊缝的探伤数量如下:
1. 管板与锅壳的 T 形连接部位的每条焊缝应进行 100%超声波探伤;
2.管板与炉胆、回燃室及其 T 形连接部位的焊缝应进行 50%超声 波探伤。
第 85条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焊缝(受热面管子接触 焊除外) ,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数量规定如下:
1. 当外径大于 159mm , 或者壁厚大于或等于 20mm 时, 每条焊缝 应进行 100%探伤。
2. 外径小于或等于 159mm 的集箱环缝, 每条焊缝长度应进行 25%
探伤,也可不少于每台锅炉集箱环缝打数的 25%。
3. 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9.8Mpa 的管子, 其外径小于或等于 159mm 时,制造厂内为接头数的 100%,安装工地至少为接头数的 25%。 4.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pa 但小于 9.8Mpa 的管子,其外径小 于或等于 159mm 时,制造厂内至少为接头数的 50%,安装工地至少 为接头数的 25%。
5.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10Mpa 但小于 3.8MPa 的管子,其外径 小于或等于 159mm 时,制造厂内及安装工地应各至少抽查接头数的 10%。
第 86条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Pa 的锅炉,集中下降管的 角接接头应进行 100%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每个锅筒和集箱上的其他 管接头角接接头,应进行至少 10%的无损探伤抽查。
第 87条对接接头的射线探伤应按 GB3323《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 照相和质量分级》 的规定执行。 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 AB 级。 额定蒸气压力大于 0.1Mpa 的锅炉,对接接头的质量不低于Ⅱ级为 合格;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0.1Mpa 的锅炉,对接接头的质量不 低于Ⅲ级为合格。
第 88条对接接头的超声波探伤,当壁厚小于或等于 120mm 时, 应按 JB1152《 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的规定进行; 当壁厚超过 120mm 时,可按 GB11345《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 和结果分级》的规定进行;管子和管道的对接接头超声波探伤可按 SDJ6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焊缝超声波检验篇) 》的
规定进行;超出 SDJ67适用范围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对接接头的质量不低于Ⅰ级为合格。
第 89条集中下降管的角接接头的超声波探伤可按 JB3144《锅炉大 口径管座角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规定执行。
卧式内燃锅壳锅炉的管板与炉胆、 锅壳的 T 形接头的超声波探伤按 有关规定进行。
第 90条焊缝用超声波和射线两种方法进行探伤时,按各自标准均 合格者,方可认为焊缝探伤合格。
第 91条经过部分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任意 一端发现缺陷有延伸可能时, 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或超声 波探伤检查。 在抽查或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补充检查中有不合格缺陷时, 该条焊缝应做抽查数量的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 补充检查后, 仍 有不合格时,该条焊缝应全部进行探伤。
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做探伤抽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缺陷, 应做抽查数量的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 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 应 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五)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
第 92条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 应焊制产品检查试件 (板 状试件称为检查试板) , 以便进行拉力、 冷弯和必要的冲击韧性试验。 第 93条产品检查试件的数量和要求如下:
1.每个锅筒(锅壳)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块检查试板。
2.对于批量生产的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1.6Mpa 的锅炉,在
质量稳定的情况下,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 每 10个锅筒(锅壳)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3. 当环缝的母材和焊接工艺与纵缝相同时, 可只做纵缝检查试板, 可免做环缝检查试板。
4.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当其母材与锅筒(锅壳)相同时,可 免做检查试板,否则检查试板的数量应与锅筒(锅壳)筒体相同。 5.炉胆、回燃室,其母材、焊接工艺与锅壳相同时,可免做检查 试板,否则检查试板的数量应与锅壳筒体相同。
6. 集箱和管道的对接接头, 当材料为碳素钢时, 可免做检查试件; 当材料为合金钢时,在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同焊接工艺、同热处理 设备和规范的情况下,每批做焊接接头数 1%的模拟检查试件,但不 得少于 1个。
7.受热面管子的对接接头,当材料为碳素钢时(接触焊对接接头 除外) ,可免做检查试件;当材料为合金钢时,在同钢号、同焊接材 料、同焊接工艺、 同热处理设备和规范的情况下,从每批产品上切取 接头数的 0.5%作为检查试件,但不得少于 1套试样所需接头数。在 产品接头上直接切取检查试件确有困难的, 如锅筒和集箱子上管接头 与管子连接的对接接头、 膜式壁管子对接接头等, 可焊接模拟的检查 试件。
8.额定蒸汽压力小于 0.1Mpa 的锅炉的锅壳以及封头、管板和下 脚圈的拼接焊缝,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件。
9.纵缝检查试板应作为产品纵缝的延长部分焊接(电渣焊除外) ,
环缝检查试板可单独焊接。
10. 产品检查试件应由焊该产品的焊工焊接。 试件材料、 焊接材料、 焊接设备和工艺条件等应与所代表的产品相同。 试件焊成后应打上焊 工代号钢印。
11. 检查试件的数量、 尺寸应满足制备检验和复验所需的力学性能 试样。安装工地焊制所有产品检查试件的母材,应由制造单位提供。 第 94条检查试件经过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后,在合格部位制取试 样。 需要返修检查试件的焊缝时, 其焊接工艺应与产品焊缝返修的焊 接工艺相同。
第 95条为检查焊接接头整个厚度上的坑拉强度,应从检查试板上 沿焊缝横向切取焊接接头全截面拉力试样, 试样取样尺寸和数量见附 录Ⅱ第 1条。
第 96条当板厚大于 20mm ,小于或等于 70mm 时,应从纵缝检查 试板上沿缝纵向切取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一个; 当板厚大于 70mm 时, 应取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二个。试样的取样部位和尺寸见附录Ⅱ第 2条。
第 97条管子对接接头的拉力试样应从检查试件上切取二个,亦可 用一整根检查试件作拉力试样, 代替剖管的两个拉力试样。 试样的取 样部位和尺寸见附录Ⅱ第 3条、第 4条。
第 98条试样的拉力试验应按 GB228《金属拉伸试验方法》规定的 方法进行,其合格标准如下:
1.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
2. 全焊缝金属试样的抗拉强度和屈服点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 如果母材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 490Mpa ,且焊缝金属的屈服点高 于母材规定值,则允许焊缝金属的抗拉强度比母材规定值下限低 19.6Mpa 。
3.全焊缝金属试样的伸长率不小于母材伸长率(δ5 )规定值的 80%。
第 99条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二个焊接接头弯曲试样, 其中一个是面弯试样代替横向弯曲试样。 弯曲试样的尺寸和取样部位 见附录Ⅱ第 5条。
第 100条管子对接焊按接头的弯曲试样应从检查试件上切取二个, 一个面弯,一个背弯。
取样的部位和试样尺寸见附录Ⅱ第 3条、第 6条。
第 101条试样的弯曲试验应按 GB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 规定的 方法进行。 试样焊缝中心线需对准弯轴中心, 规定的试样弯曲角度见 表 5-1。
弯曲试样冷弯到表 5-1角度后, 试样上任何方向最大缺陷的长度均 不大于 3mm 为合格。试样的棱角开裂不计。
第 102条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pa 或壁温大于或等于 450℃的 锅筒以及合金钢材料的集箱和对接管道,如壁厚大于或等于 12mm (单面焊焊件厚度大于或等于 16mm ) ,应从其检查试件上取三个焊 接接头的冲击试样。 试样缺口应开在有最后焊道的焊缝侧面内, 如有 要求,可开在熔合线或热影响区内。试样的形式、尺寸、加工和试验
方法应符合 GB/T229《金属夏比冲击试验方法》中 V 形缺口的规定。 第 103条三个试样的常温冲击吸收功平均值应不低于母材规定值, 如无母材规定值时,应不低于 27J (试样截面尺寸为 10×10nn) ,并且 至多允许有一个试样的冲击吸收功低于上述指标值, 但不低于上述指 标值的 70%。
第 104条力学性能试验有某项不合格时, 应从原焊制的检查试件中 对不合格项目取双倍试样复验(对冲击试验项目是再取三个试样复 验) ,或将原检查试件与产品再热处理一次后进行全面复验。
第 105条若拉力和弯曲每个复验试样的试验结果都合格, 六个冲击 试样 (包括三个初验试样和三个复验试样) 的冲击吸收功平均值不低 于母材规定值,如无母材规定值时应不低于 27J (试样截面尺寸为 10×10nn) , 且至多有两个试样的冲击吸收功值低于上述指标值, 而其 中低于上述指标值 70%的试样只有一个, 则复验为合格, 否则为不合 格。
(第 106条以后部分见《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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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部分)
(六)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
第 106条焊件的材料为合金钢时,下列焊缝应进行金相检验: 1.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pa 的锅筒的对接焊缝,工作压力大 于或等于 9.8Mpa 或壁温大于 450℃的集箱、受热面管子和管道的对 接焊缝;
2. 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pa 的锅筒、 集箱上管接头的角焊缝。 第 107条金相检验的试样,应按下列规定切取:
1.锅筒和集箱,从每个检查试件上切取一个试样;
2.锅炉范围内管道、受热面管子,从每个(套)检查试件上切取 一个试样;
3. 锅筒和集箱上管接头的角焊缝, 应将管接头分为壁厚大于 6mm 和小于或等于 6mm 两种,对每种管接头,每焊 200个,焊一个检查 试件, 不足 200个也应焊一个检查试件, 并沿检查试件中心线切开作 金相试样。
第 108条金相检验的合格标准为:
1.没有裂纹、疏松;
2.没有过烧组织;
3.不有淬硬性马氏体组织。
第 109条有裂纹、 过烧、 疏松之一者不允许复验, 金相检验即为不 合格。
仅因有淬硬性马氏体组织而不合格者, 允许检查试件与产品再热处 理一次,然后取双倍试样复验(合格后仍须复验力学性能) ,每个复 验的试样复验合格后才为合格。
第 110条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pa 的锅炉,受热面管子的 对接接头应做断口检验。 每 200个焊接接头抽查一个, 不足 200个的 也应抽查一个。 100%探伤合格或氩弧焊焊接(含氩弧焊打底手工电 弧焊盖面)的对接接头可免做断口检验。
断口检验包括整个焊缝断面。断口检验的合格标准见表 5-2。 凡不符合表 5-2中任何一项规定者, 则为不合格, 允许取双倍试样
复验。若每个复验试样的每项检验结果均合格,则复验为合格,否则 复验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焊缝也不合格。
(七)水压试验
第 111条受压焊件的水压试验应在无损探伤和热处理后进行。 1.单个锅筒和整装出厂的焊制锅炉,应按本规程第 207条的试验 压力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
2.散件出厂锅炉的集箱及其类似元件,应以元件工作压力的 1.5倍压力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 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 5分钟。 小于 或等于 2.5Mpa 的锅炉无管接头的集箱,可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 3.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其他受压管件,应在制造单位逐件进 行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应为元件工作压力的 2倍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 大于或等于 13.7Mpa 的锅炉,此试验的压力可为 1.5倍) ,并在此试 验压力下保持 10~20秒钟。 如对接焊缝经氩弧焊打底并 100%无损探 伤检查合格, 能够确保焊接质量, 在制造单位内可不做此项水压试验。 工地组装的受热面管子、 管道的焊接接头可与本体同时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 208条的规定进行。
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 209条的规定。
(八)焊接接头的返修
第 112条如果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经无损探伤发现存在不合格的 缺陷,施焊单位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 补焊前, 缺陷应彻底清除。 补焊后, 补焊区应做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 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元件, 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 同一位置上的返修
不应超过三次。
(九)用焊接方法的修理
第 113条锅炉受压元件因应力腐蚀、 蠕变、 疲劳而产生较大面积损 伤要采用焊接方法修理时,一般应挖补或更换,不宜采用补焊方法。 第 114条锅炉受压元件进行挖补时, 补板应是规则的形状, 若采用 方形补板时,四个角应为半径不小于 100mm 的圆角(若补板的一边 与原焊缝的位置重合,此边的两个角可除外) 。
锅炉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
第 115条在锅筒 (锅壳) 挖补和补焊以前, 修理单位应进行焊接工 艺评定。 工艺试件必须由修理单位焊接。 工敢试件的化学成分分析和 力学性能试验允许委托外单位做。
第 116条参加在用锅炉的集中下降管与锅筒 T 形连接焊接或类似焊 缝修理工作的焊工, 除应取得焊工合格证外, 还应在补焊前按规定的 焊接工艺进行模拟练习并达到技术要求。
第 117条采用堆焊修理锅筒(锅壳) ,堆焊后应进行渗透探伤或磁 粉探伤。
第 118条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0.1Mpa 的锅炉,锅筒(锅壳) 更换封头(管板) 或筒节时,需要焊接模拟检查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 验。
第 119条更换和修理受热面管子时, 管子对接接头可不进行力学性 能检验。
第 120条受压元件更换、 挖补、 主焊缝补焊的焊缝, 应按本章中有
关规定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第 121条修理经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件时, 焊接后原则上应参照原 热处理规范进行焊后热处理。
第六章胀接
第 122条胀接前应进行试胀工作, 以检查胀管器的质量和管材的胀 接性能。在试胀工作中,要对试样进行比较性检查,检查胀口部分是 否有裂纹, 胀接过渡部分是否有剧烈变化, 喇叭口根部与管孔壁的结 合状态是否良好等, 然后检查管孔壁与管子外壁的接触表面的印痕和 啮合状况。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合理的胀管率。
需在安装现场进行胀接的锅炉出厂时, 锅炉制造单位应提供适量同 钢号的胀接试件(胀接试板应有管孔) 。
第 123条施工单位应根据锅炉设计图样和试胀结果制订胀接工艺 规程。
胀管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 并严格按照胀接工艺规程进行胀管操作。 第 124条胀接管子的锅筒 (锅壳) ) 和管板的厚度应不小于 12mm 。 胀接管孔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9mm 。外径大于 102mm 的管子不宜采 用胀接。
第 125条胀接管子材料宜选用低于管板硬度的材料。 若管端硬度大 于管板硬度时, 应进行退火处理。 管端退火不得用煤炭作燃料直接加 热,管端退火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
第 126条当采用内径控制法时, 胀管率一般应控制在 1%~2%范围 内。胀管率可按下面公式计算:
式中:
Hn--胀管率, %
d1--胀完后的管子实测内径, mm ;
t--未胀时的管子实测壁厚, mm ;
d--未胀时的管孔实测直径, mm 。
第 127条管端伸出量以 6~12mm 为宜。管端喇叭口的扳边应与管 子中心线成 12°~15°角,扳边起点与管板(锅筒)表面以平齐为宜。 对于锅壳锅炉,直接与火焰(烟温 800℃以上)接触的烟管管端必 须进行 90°扳边。扳边后的管端与管板应紧密接触,其最大间隙不得 大于 0.4mm ,且间隙大于 0.1mm 的长度不得超过管子周长的 20%。 第 128条胀接后,管端不应有起皮、 皱纹、裂纹、 切口和偏斜等缺 陷。在胀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胀口的胀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缺 陷。
第 129条为了计算胀管率和核查胀管质量,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检 查和测量结果,做好胀接记录。
第 130条胀接全部完毕后, 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检查胀口的严密性。 第七章主要附件和仪表
(一)安全阀
第 131条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 (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 。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只装一个安全阀: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0.5t/h的锅炉;
2.额定蒸发量小于 4t/h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锅炉。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 蒸汽过热器出口处、 再热器入口处和出口处 以及直流锅炉的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第 132条锅炉的安全阀应采用全启式弹簧式安全阀、 杠杆式安全阀 和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和磁式等) 。选用的安全 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 0.1Mpa 的锅炉可采用静重式安全阀 或水封式安全装置。水封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 25mm ,且不得 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第 133条锅筒 (锅壳) 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 必须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并且在锅筒(锅壳)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 阀开启后,锅筒(锅壳)内蒸汽压力不得超过设计时计算压力的 1.1倍。强制循环锅炉按锅炉出口处受压元件的计算压力计算。
第 134条蒸汽安全阀的排放量应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计算:
1.按 GB12241《安全阀一般要求》中的公式进行计算。
2. E=
3.按照安全阀制造单位提供的计算公式及数据计算。
第 135条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处安全阀的排放量应保证过热器和 再热器有足够的冷却。
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排放量应大于锅炉启动时的产汽量。 省煤器安全阀的流道面积由锅炉设计单位确定。
第 136条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3.8Mpa 的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 25mm ;对于额定蒸汽 压力大于 3.8Mpa 的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 20mm 。 第 137条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并应装在锅筒(锅壳) 、集箱的最高 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将有 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第 138条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 (锅壳) 直接相连接 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流道面积之和。 第 139条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 其规格应符合 JB2202《式 安全阀参数》的要求。此时,安全阀应与带有螺纹短管相连接,而短 管与锅筒(锅壳)或集箱的筒体应采用焊接连接。
第 140条安全阀应装设排汽管, 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 并有足够 的流通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同时排汽管应予以固定。
如排汽管露天布置而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时, 应加装防护罩。 防 护罩安装应不防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与维修。
安全阀排汽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 在排汽管和疏水 管上都不允许装设阀门。
省煤器的安全阀应装排水管, 并通至安全地点。 在排水管不允许装 设阀门。
第 141条安全阀排汽管上如装有消音器,应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 以防止安全阀排放时所产生的背压过高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及其 排放量。 消音板或其他元件的结构应避免因结垢而减少蒸汽的流通截 面。
第 142条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1.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械杆越出的 导架。
2.弹簧式安全阀应有提开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
3.静重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4.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动力源和电源:
(1) 脉冲式安全阀的冲量接入导管上的阀门应保持全开并加铅封。
(2)用压缩气体控制的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气源和电源。
(3)液压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液压传送系统和电源。
(4)电磁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电源。
第 143条锅筒(锅壳)和过热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应按表 7-2的 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
省煤器、 再热器、 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为装设地 点工作压力的 1. 1倍。
第 144条安全阀启闭压差一般应为整定压力的 4%~7%,最大不 超过 10%。 当整定压力小于 0. 3Mpa 时, 最大启闭压差为 0. 03 Mpa。 第 145条对于新安装锅炉的安全阀及检修后的安全阀, 都应校验其 整定压力和回座压力。 控制式安全阀应分别进行控制回路可靠性检验 和开启性能试验。
第 146条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检验的项目为整 定压力、 回座压力和密封性等。 安全阀的校验一般应在锅炉运行状态 下进行。 如现场校验困难或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 可在安全阀校验台
上进行,此时只对安全阀进行整定压力调整和密封性试验。
安全阀校验后, 其整定压力、 回座压力、 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入 锅炉技术档案。
安全阀经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 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整定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锅炉运行中 安全阀严禁解列。
第 147条为防止安全阀的阀瓣和阀座粘住, 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 的排放试验。
第 148条安全阀出厂时, 应标有金属铭牌。 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安全阀型号;
2.制造厂名;
3.产品编号;
4.出厂年月;
5.公称压力, Mpa ;
6.阀门流道直径, mm ;
7.开启高度, mm ;
8.排量系数;
9.压力等级级别。
安全阀的排量系数,应由安全阀制造单位试验确定。
(二)压力表
第 149条每台锅炉除必须装有与锅筒 (锅壳) 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 的压力表外,还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压力表:
1.给水调节阀前;
2.可分式省煤器出口;
3.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
4.再热器出口、入口;
5.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
6.直流锅炉一次汽水系统的阀门前;
7.强制循环锅炉锅水循环泵出、入口;
8.燃油锅炉油泵进、出口;
9.燃气锅炉的气源入口。
第 150条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 2. 5Mpa 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 于 2. 5级;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2. 5Mpa 的锅炉,压力表 的精确度不应低于 1. 5级。
2.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 压力的 1. 5~3. 0倍,最好选用 2倍。
3.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 盘直径不应小于 100 mm。
第 151条选用的压力表有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其校验和维 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 的校验日期。 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红线指示出工作压力。 压力表校 验后应封印。
第 152条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 震动的影响;
2.蒸汽空间设置的压力表应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用钢管时,其 内径不应小于 10 mm。
压力表与筒体之间的连接管上应装有三通阀门, 以便吹洗管路、 卸 换、 校验压力表。 汽空间压力表上的三通阀门应装在压力表与存水弯 管之间。
第 153条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 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 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外; 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 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 允许误差;
2.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
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三)水位表
第 154条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 但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锅炉可只装一个直读式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0. 5t/h的锅炉;
2.电加热锅炉;
3.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示控装置 的锅炉;
4.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第 155条水位表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 水位表距离地面高于 6000 mm 时,应加装远程水位显示装置。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 自一次仪表。
第 156条用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监视水位的锅炉, 控制室内应有两个 可靠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 同时运行中必须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表 正常工作。
第 157条水位表应有下列标志和防护装置;
1.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 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火界至少高 50 mm, 且应比最低安全 水位至少低 25 mm, 水位表的上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 25 mm。
2.为防止水位表损坏时伤人,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如 保护罩、快关阀、自动闭锁殊等) ,但不得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3.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并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第 158条水位表的结构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运行中能够吹洗和更换玻璃板(管) 、云母片;
2.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玻璃板或云母片组成一组的水位表,能够保 证连续指示水位;
3.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锅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内径应适当 放大,以保证水位表灵敏准确;
4.连接管应尽可能地短。如连接管不是水平布置时,汽连管中的
凝结水应能自行流向水位表, 水连管中的水应能自行流向锅筒 (锅壳) , 以防止形成假水位;
5.阀门的流道直径及玻璃管的内径都不得小于 8 mm。
第 159条水位表 (或水表柱) 和锅筒 (锅壳) 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 应装有阀门,锅炉运行时阀门必须处于全开位置。
(四)排污和放水装置
第 160条锅筒(锅壳) 、立式锅炉的下脚圈、每组水冷壁下集箱的 最低处, 都应装排污阀; 过热器或再热器集箱、 每级省煤器的最低处, 都应装放水阀。 有过热器的锅炉一般应装设连续排污装置。 排污阀宜 采用闸阀、扇形阀或斜截止阀。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为 20~65 mm 卧 式锅壳锅炉锅壳上的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不得小于 40 mm。
第 161条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1t/h或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0. 7Mpa 的锅炉,排污管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
第 162条每台锅炉应装独立的排污管, 排污管应尽量减少弯头, 保 证排污畅通并接到室外安全的地点或排污膨胀箱。 采用有压力的排污 膨胀箱时,排污箱上应装安全阀。
几台锅炉排污全用一根总排污管时, 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锅炉 同时排污。
第 163条锅炉的排污阀、排污管不应采用螺纹连接。
(五)测量湿度的仪表
第 164条在锅炉的下列相应部位应装设测量湿度的仪表:
1.过热器出口、再热器进出口的的汽温;
2.由几段平行管组组成的过热器的每组出口的汽温;
3.减温器前、后的汽温;
4.铸铁省煤器出口的水温;
5.燃煤粉锅炉炉膛出口的烟温;
6.再热器和过热器入口的烟温;
7.空气预热器空气出口的气温;
8.排烟处的烟温;
9.燃油锅炉燃烧器的燃油入口油温;
10.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9. 8Mpa 的锅炉的锅筒上、 下壁温; 1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9. 8Mpa 的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蛇形管 金属壁温;
12.燃油锅炉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温。
有过热器的锅炉,还应装设过热蒸汽温度的记录仪表。
(六)保护装置
第 165条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 警(高、低水位警报信号须能区分) 、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 发量大于或等于 6 t/h的锅炉,还应装蒸汽超压的报警和联锁保护装 置。
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第 166条用煤粉、 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 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 装置:
1.全部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2.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 第 167条用煤粉、 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 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 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在点火程序控制中, 点火前的总通风量应不小于三倍的从炉膛到烟 囱入口烟道总容积,且通风时间对于锅壳锅炉至少应持续 20秒钟; 对于水管锅炉至少应持续 60秒钟;对于发电用锅炉一般应持续 3分 钟以上。
单位通风量一般应保持额定负荷下总燃烧空气量, 对于发电用锅炉 一般应保持额定负荷下的 25%~30%的总燃烧空气量。
第 168条有再热器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保护装置;
1.再热器出口汽温达到最高允许值时,自动投入事故喷水;
2.根据机组运行方式、自动控制条件和再热器设计,采用相应的 保护措施,防止再热器金属壁超温。
第 169条直流锅炉,应有下列保护装置:
1.任何情况下,当给水流量低于启动流量时的报警装置;
2.锅炉进入纯直流状态运行后,中间点湿度超过规定值时的报警 装置;
3.给水断水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自动切断锅炉燃料供应的装置。 第 170条锅炉运行时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 联锁 保护装置的电源应可靠。
第 171条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 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 设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 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
(七)主要阀门及其他
第 172条锅炉管道上的阀门和烟风系统挡板均应有明显标志, 标明 阀门和挡板的名称、编号、 开关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主要调节阀门 还应有开度指示。
阀门、挡析的操作机构均应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第 173条主汽阀应装在靠近锅筒(锅壳)或过热器集箱的出口处。 单元机组的锅炉, 主汽阀可以装设在汽机入口处。 立式锅壳锅炉的主 汽阀可以装在锅炉房内便于操作的地方。 锅炉与蒸汽母管连接的每根 蒸汽管上, 应装设两个切断阀门, 切断阀门之间应装有通向大气的疏 水管和阀门,其内径不得小于 18 mm。
第 174条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220t/h的锅炉应装设遥控的向空 排汽阀。
第 175条不可分式省煤器入口的给水管上应装设给水切断阀和给 水止回阀。对于单元式机组,锅炉的给水管上可不装给水止回阀。可 分式省煤器的入口处和通向锅筒 (锅壳) 的给水管上都应分别装设给 水切断阀和给水止回阀。
第 176条给水切断阀应装在锅筒(锅壳) (或省煤器入口集箱)和 给水止回阀之间,并与给水止回阀紧接相连。
第 177条额定蒸发量大于 4t/h的锅炉,应装设自动给水调节器,
并在司炉工人便于操作的地点装设手动控制给水的装置。
第 178条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 8Mpa 的锅炉应在锅筒的最 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之间接出紧急放水管, 放水管上应装阀门, 一 旦发生满水以便及时放水。此阀门在锅炉运行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第 179条在锅筒(锅壳) 、过热器、再热器和省煤器等可能集聚空 气的地方都应装设排气阀。
第 180条工作压力不同的锅炉应分别有独立的蒸汽管道和给水管 道。 如采用同一根蒸汽母管时, 较高压力的蒸汽管道上必须有自动减 压装置,以及防止低压侧超压的安全装置(如止回阀) 。给水压力差 不超过其中最高工作压力的 20%时,可以由总的给水系统向锅炉给 水。
第 181条锅炉的给水系统,应保证安全可靠地供水。
锅炉房应有备用给水设备。 给水系统的布置和备用给水设备的台数 和容量,由锅炉房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确定。
第 182条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1 t/h的锅炉应有锅水取样装置和 取样点位置应保证取出的水、汽样品具有代表性。
第八章锅炉房
第 183条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 影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 的两旁。
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第 184条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 则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大超过 10 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
1. 6Mpa ;
2.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 置;
3.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 证其灵敏、可靠;
4.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独立操作的司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6.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第 185条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 楼层中间或顶 层,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符合本规程第 184条的要求外, 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且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 地级及以上安全 监察机构同意: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 4 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
1. 6Mpa ;
2.必须是用油、气体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
3.燃料供应管路的连接采用氩弧焊打底。
此外,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第 186条锅炉房不得与甲、 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 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
受此限制。
第 187条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 10%的泄压 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 。泄压处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 的和通道相邻。
第 188条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3.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防止积水;
4.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 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第 189条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 12 m ,且 面积不超过 200m2 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 锅炉房的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第 190条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 压力表、 温度计、 流 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第 191条露天布置的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应有可靠的防雨、防风、 防冻、防腐的措施。
第九章使用管理
第 192条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按章作业。 第 193条锅炉运行时, 操作人员应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 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锅炉操作间和主要用汽地点,应设有通讯或讯号装置。
第 194条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 ,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7.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 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第 195条当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泄漏、 炉膛严重结焦、 受热面 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第 196条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 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 给水、 排污等管道 全部可靠地隔开,且必须将锅筒(锅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 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
2.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 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用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可靠地隔断油、所的来源。
4.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明,照明 电压应不超过 24V ;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 采用不高于 36V 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在锅筒(锅壳)内进行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
第 197条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第 198条为了延长锅炉使用寿命, 节约燃料, 保证蒸汽品质, 防止 由于水垢、水渣、 腐蚀而引起锅炉部件损坏或发生事故,全貌诉单位 应按《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的规定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第 199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 5MP a 的锅炉的水质 , 应 GB1576《低压锅炉水质》 的规定。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 8Mpa 的锅炉的水质, 应符合 GB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 质量标准》的规定。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入运行。
第 200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执行排污制度。 定期排污应在低负荷下 进行,同时严格监视水位。
第十章检验
第 201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 内部检验和水压 试验。 锅炉的使用单位必须安排的定期检验工作,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 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锅炉定期检验的单位及检验人员应按照 《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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