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31日发布第98号局令,于当日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食品召回将采用“二级监管”的模式,由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省级质监部门开展召回工作;省级质监部门根据国家质检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市级质监部门配合省级质监部门实施召回过程的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和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食品生产者应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危害相关信息。
食品生产者应通过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准确记录并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信息,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事发的根源。
在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和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害的,应立即进行缺陷调查和评估。必要时,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启动监管部门调查和评估。并设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做出认定。
在食品召回分级方面,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评估对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根据召回级别对食品召回的具体行动作出时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实现召回目的,最大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危害。
食品的主动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确认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备案。
食品的责令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安全危害问题,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以及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调查、评估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或公告责令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发布消费警示。
在食品召回结果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按规定程序完成食品召回后,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监管部门必须对召回效果做出评估认定。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规范程序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导致的危害。
实施食品召回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他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明确了食品生产者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负责。这必将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食品加工制作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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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第十条 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第十七条 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第一节 主动召回第十九条 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
食品召回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展开全部 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食品召回将采用“二级监管”的模式,由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省级质监部门开展召回工作;省级质监部门根据国家质检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市级质监部门配合省级质监部门实施召回过程的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和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食品生产者应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危害相关信息。
食品生产者应通过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准确记录并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信息,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事发的根源。
在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和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害的,应立即进行缺陷调查和评估。
必要时,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启动监管部门调查和评估。
并设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做出认定。
在食品召回分级方面,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评估对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根据召回级别对食品召回的具体行动作出时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实现召回目的,最大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危害。
食品的主动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确认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备案。
食品的责令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安全危害问题,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以及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调查、评估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或公告责令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发布消费警示。
在食品召回结果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按规定程序完成食品召回后,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监管部门必须对召回效果做出评估认定。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过规范程序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导致的危害。
实施食品召回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
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企业食品召回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收回的一种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是国家的强制性制度,通过三种途径处理召回: 1.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3.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未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 经营。
4.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质量应急处理制度》 应该怎么写?谁能发范本...
食品召回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检查检验、经营者告知、消费者投诉、政府监督抽检等方式,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标准的要求,或者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隐患,从市场上召回产品的行为。
食品召回制度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均建立了较为完备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对召回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 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人市场。
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 经营。
” 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了总局第12号令《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结合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第六十三条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食品召回制度: (一) 食品召回的分类和范围。
食品召回分为自愿召回和强制召回。
自愿召回是指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强制召回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召回的情形,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
主动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已经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主动从市场上召回已经售出的食品的行为。
责令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召回的范围细化为不安全食品,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二) 停止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此外,在优先考虑保障消费者安全的前提下,《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召回的经济成本和对企业的压力,增设了食品追回制度,即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三)召回的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1. 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
2.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3.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
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1. 召回的程序。
(1)启动召回并报告召回计划。
对于一级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对于二级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对于三级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
什么是食品召回制度?内容是什么?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定义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内容1 目的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产品的售后管理。
3 职责3.1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管理工作。
3.2 供销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执行工作。
4 工作程序4.1不安全食品的规定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4.2食品召回的分级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3食品召回的管理规定4.3.1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3.2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4.3.3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4.4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六)召回的预期效果;(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4.5召回产品的处置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5引用文件《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召回有哪些规定?
具体来讲,食品安全法从三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一是主动召回。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这是因为食品生产者对其所生产的食品最为了解,最容易也能更早更及时地发现其所生产的食品存在的安全危害问题,并可以及时采取措施,作出果断处理。
同时,食品生产者还“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这体现了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思想。
二是通知召回。
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这是因为食品经营者直接面向广大消费者,不这样做就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产生直接威胁。
所以,当其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有义务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及时了解食品的不安全信息,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和使用该食品。
如果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采取上述措施,仍然继续销售该食品的,则要对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食品经营者不仅应当尽通知召回的义务,还应当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以利证明责任。
食品生产者接到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对该食品进行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防止其继续在市场 上流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是责令召回。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保证食品安全负有监管 责任,对本地上市食品发现有食品安全危害的应当立即给予查处。
对于食品生产者不主动召回其所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或者是食品经营者继续销售该食品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 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 权责令其立即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责令召回实质上是一种强制召 回,其目的是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继续生产和上市流 通,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这是政府对人民健康负责的体 现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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