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属困难补助申请书怎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遗属困难补助
篇一:关
***单位:
我叫**,系已故职工****之子,残疾原为现待业在家,无收入。我****,****年*****日正常退休,身份证号******。家有*口人(儿子、儿媳、孙女),媳***无业,无收入。孙女***现在***小学上学。其家庭生活来源主要是父亲的休金。我父于***年****日病去世,现家庭活比困难,特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望组织给予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年**月**日
篇二:关
尊敬的
我宋xx,今年69岁,我丈夫王国良(修厂职工)于30年为农机局办事因公死亡。十年来,我的生活一直靠农机局和大修厂救济、补助维持生活。我心里也一直在默地感党和、感激农
如今,我年岁大,体弱多病,患有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及冠心病;部还做过大手。多年来,经常去医院看病,每都吃药,医药费占去了我大部分限的遗属生活费,(遗生活费每95元)因此,我的生活日艰难,生活特别困难。眼下,年关将至,为了能使我过一个安静平和、不再为吃喝犯愁的春节,为此,特农机局领导提出困补助申,您根据的目前境和实情况给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帮助我顺利、心情愉快地渡过今年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年**月**日
篇三:关于遗
尊敬的xx领导:
本人xx是职工的家属,老公xx因患肝癌去世。老公xx住院期间,花费了所有积蓄,还欠下少外债。本人目前没有固工作及收入,加之体不太好,经常生病。现与儿子相依为命,儿子开始读高中正是属于用钱的关键时期,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整家庭的经济压都落我身上。希望队领导酌情考本人的困难情况,望予以批准遗属生活困难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
篇四:关
尊敬的斗里
我叫XXX,系已故职工XXX的妻子,今年61岁,长期在家务,体弱多病。如今,年岁,患有严重的腰间盘突出、冠心病,需要长服药治疗,医疗费用都是由丈夫的退休金来承担。今年9月6日,丈夫因心脏衰竭不幸去世,家里没有了生活来源,疗费用没有了障,庭出现困难,特申请遗属定生活困难补助,望组织给予批准为谢!特此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年**月**日
关于调整遗属补助标准的通知
通 知
各乡镇中心
根据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方城县财政联合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作人员亡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方人社[2011]15号)文件精神,对已享受属难补助
1、此调整遗补标准的同时,对已享受遗属补对象进行核查,享受遗属补助对每人须提供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一份,在校学生还须提供所在学校出具在校生明。单位须
2、此次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调标准见附2。 3、2007年630日前已享受遗的,单位须提供2007年7月1日审批执行的调整享受遗补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汇总表;2007年7月1日后已享受遗的,供属补助审表原件。
4、用Excel格式打印上报《调整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审花名册》(样式见附件3)一式4份,并将同内容的电子信息发送至
5、上报时间要求:2011年5月20日前,逾期不侯。
人事股 2011年5月4日
附件1:故职工
县教体局:
根据豫人退【2007】2号文件精神,经实,单位现有_名亡故职工遗属(名单附后)符合遗
特此报告
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
亡故职工遗属享
单位(签章):﹎﹎﹎﹎﹎ 2011
附件2:
方城县2011
注:在职工作人
附件3:
调整遗属生活困
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关于开展2015年度事业单位享受遗属补助
关于开展2015
人员资格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遗属相关文件规定~研究~定开展2015年度事业单位享受遗属补助员资格证
一、认证范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受
单位自查:2015
复查审核:2015年420日起至5月22日止。
各乡镇、开区及直属事业单位的遗属自查认证工作~由乡镇、开发区负责核申报,县直机关直属事业的遗属自查认证工作~事业单位自查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上报办理,义务教育小学的遗属认证工作~由各乡镇中心校负责自查申报~经县教体局审核确认上报办理,初中、非义育校遗属认工作~由所学校负责自查申报~经县教体审核确认后上报
四、方法步骤
1
1、自查认证
各单位要对享遗属补助人员逐一进行核查~尽量与享受遗补对象见面~不符合领取标、顶替冒领的要逐一清理。对异住人员~要联系其家属或子~核查其生存状况。同~享受遗属补助人员要认真填写《长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人员年审登记表》~各单位对前来办理资格认证手的遗属人员~要面核对关息。因年体弱或病~本不能前办理资格认证的~有关单位必须上门服务。 2、汇
2014年5月22前~各单位汇总打印《长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享受属生活困难助人员花名册》(含电子版)、《长丰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享受属生活难员年审
3、复查审核
县人社局收资格认证表后~将与县财政局组织人员认真复查核~经审核认遗属人员仍具有领取生活补助费资格的~按政策定继续按时足额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收到资格认证表的或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及时提交有关材料的~将予以停遗属生活困难助费。其供效资格证材料,经资认证合格后,恢复并补发其遗属生活困难补
五、工作要求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
2
一的~从次起停止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1、死亡的,2、死亡干部职配偶再婚的3、满18周在校学生且未完全丧失动能力的,4、业或参军的,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遗属资格认证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认真操作~必须按政策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凡弄假成政资流失的~除追非法所得外~并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
附件:1、 2015年长丰事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享受遗属生活困补
2、长丰县事单工作人员死亡后享受遗属生活困难
长丰县人力资
2015
3
关于做好精减人员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
关于做好精减人
上调的通知
请各校按瑞人[2008]13号、[2008]14
填报于3月30日前
类下载栏
政工科
2008
1
瑞安市人事局
文件 瑞
瑞人〔2008〕13号
转发关于调整机
遗属生活困难
各乡(镇)人民政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浙
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
[2008]17号)发你们,并对报批时间及
下补充意见,
一、报批时间:各关
于3月31日前上报。
二、审批程序:凡属
2
助费的,由原所在单
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门、人事部门各执一
干部管理
附:调整机关事业位
费标准审批表
瑞安市人事局
瑞安市财政局
二??八
主题词:转发
瑞安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8
3
(共印180份)
4
浙 江
文件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人发[2008]17号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事
遗属生活困难
各市、县(市、区)人
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
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
适当调整机关、事业位
准。现将有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偶
5
准由每人每月575元调635元;抗日战争时期
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月485元调整为535元;解放战争时参加工
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
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
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人每375元调整为415元;系农业人口的,遗生困
295元调
三、调整标准所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
主题词:人事
抄送:中央部
浙江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
6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员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单位(盖章):
遗 属 人 员 况 死 者 情 况
出 生 农业或非 性 参加工作 故 现月补助 调整后助 遗姓名 与死者关系 死者姓名 月增加额 年 月 农
据浙人发[2008]17号文件,同意增发生活困补助费,从2008年1主管部 审批机关 月1起执行。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意 见 年 月 日 填表
7
中共瑞安市委组织部
文件
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瑞人〔2008〕14号
转发关于调整
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
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织
厅、省财政厅《关于
通知》(浙人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
审批程序提出如
8
一、报批时间。各关
于3月31日前上报。
二、审批程序。凡属
的,由原所在单位填《
一式三份(单位、主部
审核后,报
附:调整精减退
中 共 瑞 安 市 委 组 织 部 瑞 安 市 人 事 局
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瑞 安 市 财 政 局
二??八
主题词:转发
9
瑞安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8
(共印110份)
10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文件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浙人发〔2008〕15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
浙江省劳动和社
关于调整精减
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
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
11
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
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政厅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补助减
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670元调整为7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工作,生
月600元调整为690元。述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75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险〔1984〕217号、(84)财行440文件规受定
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准每人每月440元调整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
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费
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
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
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
责发放,所需经
四、对不符合领取精
如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
过正常途径给予
12
五、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 共 浙 江 省 委 组 织 部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二??八
主题词:人事
抄送:中央部
浙江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
13
调整精
现月补总额 调整后补助总额 项目 性 出 生 参加工 入 党 精减退 增 家 庭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其中: 其中: 别 年 月 作时 时
从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主管单位 (盖章) 审批机关 意 见 年 月 意 见 年 月 日 日
填表人(签名): 电话:
14
关于遗属定期定额补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
生活困难补助
闽人发[2006]132号
各市、县(区)
为保障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由生前主要负责供养的直系亲属其他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做好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助工作,现定定额
一、补助对象
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必须是由死生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遗属,
1、父、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下)、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未满年
2、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子女)、弟妹(括同父异母或者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周岁的,或虽已年满十六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或全日制大专院校习的,或残、
上述人员若同时存在,可表出申请,经批准后分别享
工作人员亡后,由其生前负责供养的遗属可由死者其亲属接续供养的,不定期定额补助对。死者父母需养的,采取同胞兄弟姐妹(养子女)共同分担供养的办法,原单位只负责支付死者份的定期定额活助费。确
二、补助标准
1、遗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省政府发布的死单位所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数额作为计算基数。如当地最低标准
2、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其符合享受定补条的遗属死者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比例逐发给;非死亡
3、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含符合离休部条未办离休手续的)无工作的遗偶和终身残子
4、符合定补条件,且无直亲供养的孤身遗属,月定补标
5、在本文规定的定补比例之,地原先自行加发的部分由各地
三、具体问题
1、按照述规定的补助标准,死者的父母可以补助终年。死者的子女(妹)补助到能独生活时止,: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子女满十六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习的,可助到;子女(
2、作人员死亡后,其未经法定机关办理合法收养手的未成养子女,或未成年亲生子女随母(父)再婚,并成事实养系
3、未转正的工作人员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受正式作人员因公死亡的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助。非死
4、工作人员亡后,其在境外居住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应每年向取单位提供份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本人证明。居住在未与我建交国的,须将当地公证机出具的生存证明交与我建交的第三使馆认证。居住台、港、澳地区的,须由当地法律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方可有效。境内易地生的遗属须由住地(镇)政、道事处或安户籍理部提供生存证明。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规定标准
5、工人员死亡后,其符合定补条件的遗属受因触犯刑律被处徒刑刑期间,即停止享受相关的遗属抚恤待遇,缓刑期满符合享受的,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明事项,可提交设区市政
四、补助申请手续
由遗属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填写《生活困难补助表》(见附表),经死者原作单位审核后,省直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市、县(区)单报市、()政府人
五、补助经费
职工遗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用由死者原工作单位按单位金渠道给。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主管部门(托管部门)或并后的单给,
六、过去本省规定文中
本文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福 建 省 人事 厅???????????? 福建 省 财 政 厅
二00六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关于遗属困难补助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