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我司为汽车电子生产企业,产品更新换代快,及原材料报废较多,对相税务问题有一些疑问,进行关咨询:1、新的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我理解为下列几种情可不做进项税转出(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a.由于质量题,成材料、半成及产成品不能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b.由于产品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将产品行的报废;c.产品更新换代,部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以上三点理解不做进项税转出是否正确,另:财务从谨慎性原则发,于已经报废材料做了进项税转出,如以上三点成立怎样将转出的进
您好:
您在我们站上提交的纳
根据《增值暂行条例》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生产、营过正常损耗外的损失,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被盗窃、发生霉烂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收征管,自然灾害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够明,难以准确把握,存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正常损
综上,上三种情形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4/22
存货损失进项税转出的分析存货转出
存货损失进项税转
存货 损失
《增值税暂行例》规定,非正失的购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进项税应予转。笔者就各类存货发生损失后其相关
一、不论是否为正常损失存货,全部以生领用或结转售本的名打生成本或销售成本,企业账面看不出报损的问题,这样,即使是非正损失的存货,其进税也不用转出,从而达到多抵扣增值税的目的。者认为,这处的结果从表面上是掩盖了存货损失,特别是非正常损失的题,但实际上也掩盖了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利于企业对存货的日常规范管理,容易造成对资产理的
二、不论是否为正常损失的存货,其关的税额均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企业在办理存货损会处理时,同将已扣关进项税全部转出。造成该的原因主要有两:1.由于税务部门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的管理非常严,常常不分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失,只要发生存报损,如果企业不主动作进项税转出,被检出后要给予业一定的税务款。2.判断正常失和非正常损失标准缺失,一些企业不知道税务部究竟按什么标准判断正常损还是非常损失。因此,从谨慎性考虑,些企业就不管什么原因,对发生的存货报损一律将其中的进项税主动转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但是,这处理结果很可将正常损失的存货中相关的进项税额一并转出,造成企业
三、不论是否为正常损失的存货,只要金不是很大,企业均认为正常损失,其已经抵的项税额均不转出。造此情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税身对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判断标准未能予以明确,而且在日常税务管中,税务部门常常以企业实执行的标准来判存货损失的正常与否,这实际上给企业划分存货正损失与非正损的问留有一定自主权。由于业对发生的存货损失倾向于认定正常损失,使得相关报损货常被认定为正常损失,这就可能存扩大正常损失的范围,容易造成非正常损失存货中的进项税额没有转出。这样处理的结果不仅不利企业身对资产
四、对实际上已经发生非正常损失存货,要还可以对外廉价变卖,企业就对外廉价变,并照正常结转售收和售成本的方法来掩盖已经发非正常损失,从不将其中的进项税额转出。造成此情形的主要原因是错理解或故意歪曲了税法的规定,将已经发生非正损失并应作进项税转出的存货,不按照常处理损失的序进行相的会处。实际上,法已有明确规定,只要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所耗用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管企业是否对所损失的存货进行了处理及如何处理,即使对外销售,只抵扣取得
从上四种情难看出,企业在处理非正常失时如果故意混淆了正常失和非正常损失,就要掩盖非正常损失,有偷逃税的
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
我司为汽车电子生产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产品原材料报废较多,对相关务问题有一些疑问,进行关咨询:1、新的增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司理解为下列几情况可不做进项税转出(包括原材料、半品、产成品):a.由于量题,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b.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回,将产品进行的报废;c.产品更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以上三点理解不做进项税转出是否正确?另:财务谨慎原则出发,
根据《增值税行条例》第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非常损失,是生、经营程正损耗外的损失,包: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盗窃、发生霉烂变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失的项税额不得抵扣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够明,难以准确把握,存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正常
综上,上述三情形的资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
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
成都元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诚信
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
问:我司为汽车电生产业,品换代较快,产品及材料废较多,对相关税务问题有一些疑问,行相咨询: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理不造成被盗、丢失、霉烂质的损失”。我司理解为下列几种情况可不做进项转出(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a.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品及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售而报废:b.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再将产品进行的报废;c.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以上三点理解不项税转出是否正确,另:财务从慎性原出,于已经报废的材料做了进项税转出,如以三点成立样将转出的
答:
根《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
原《增值行例细则》第二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成货物被盗窃、发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抵有些不近情,“其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
综,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
成都坤元财税咨询有限
专业从事工商注册代理
网
咨询电话:15982888870
成坤元财税咨询有限公
网址 www.kunyuan818.com 咨询电话 15982888870
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
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
【发布日期】: 2011年04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我司为汽车电子生产企,产更新代,产品及原材料报较多,对相关税务问题有一些疑问,进行相关询:1、新的增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 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造成盗、丢失、霉烂变质的失”。我司理解为下列几种情况可不做进项税转出(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 等:a. 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及产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而报废:b.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再将产品进行的报废;c. 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以上三点理解进项税转出是否正确?另:财务谨慎性则发,对于已经报废的材料做了进项税转出,如上三点成怎样将转出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们网站上提交的纳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第条规,“非正常损失的购货物及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耗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例实细则》第二十一条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霉烂质等损失;三是其非正常损。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实施则》第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丢失、霉
综上,述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
上述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4/22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存货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