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电子文件利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电子文件利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拦霎与建设》月刊20015
随着计算机以及网络的日渐普及,电子文件也越来越
多,一些公司为保护自身的利益
对电子文件的使用作了种种规
定.如在美国,有关公司电子邮件
的使用已形成一条不成文的规
定,即凡是使用公司的邮箱系统
接收或发送的E—mail信件都属于
公司的财产.这种规定如今在中
国香港的公司也在执行.其原因
就是只要你用E—mail进行信息交
流,就将留下不可抹去的痕迹,高
超的计算机专家可凭借尖端技术
将删去的文件再现出来,成为司
法取证的有力证据.随着电子文
件日益涉人到各项法律事务中,
我们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
研究.
一
,案例说明
北京大学电子邮件案就是一
起这方面的典型案例.1996年4
月9日,北京大学研究生薛某收到
美国密执安大学通过因特网发给
她的电子邮件.内容是该校将为她
提供1.8万美元的奖学金.但她久
等不见正式通知后,怀疑同寝室的
张某从中作梗.于是,便委托他人
从密执安大学取回两份证据:一份
是4月12日上午10:16从北京大
学某系临床实验室以薛某的名义
发给密执安大学的电子邮件;另一
份是4月12日上午10:12从同一
台计算机上发给美国密苏里——
哥伦比亚大学刘某的署名
“Nannan”的电子邮件.接着,薛j
从北京大学计算机中心取到了
月12日的电子邮件记录.记录:
明,上述两封电子邮件是在前后
距4分钟的时间内从临床实验
一
台记号为”204”的计算机上发{
的当时,张某正在使用这台计j
机.技术试验结果表明.张某使』
这台计算机时,别人没有时间
用.
在校方调解末果的情况下,
某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状告张
以她的名义伪造电子邮件使她
去出国深造的机会,并要求其赔{
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996年7J
9日,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调帮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t
《案与建设,月=U200
议: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并
赔偿人民币共计1.3万元电子证
据在本案的审理中起到了关键性
的作用.从本案不难看出,电子文
件的利用涉及电子文件的法律效
力问题,电子文件的利用权限问题
和电子文件的利用方式问题等.
二,电子文件法律效力问题
许多国家在证据法中都要求
提交原件,而电子文件是在计算机
内形成,传递的,并以电子数据形
式记录在计算机内,很难说这就是
“原件”,至少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有
形”原件”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
发展,有些国家已经意识到运用法
律确定其效力的必要性.
1982年欧洲理事会《电子处
理资金划拨》秘书长报告和1982
年英国A.Kelman和R.Sizer的
《计算机在法庭上的地位》一文中,
就已经提出计算机记录相当于书
面文件作为证据的看法.联合国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在第l8届会
议上提出的《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
值》报告中建议:各国政府重新审
查涉及使用计算机记录作为诉讼
证据的法律规则,以便消除对其使
用所造成的不必要障碍,确保这些
规则符合技术的发展,并为法院提
供适当的办法来评价这些记录中
的资料的可靠性.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
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
该法第5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
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
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
行性.”针对当时大多数国家的法
律以及审判实践中,仍将签名局限
在手写签名这一范围的情况,该法
第7条拓宽了签字的定义,从而使
电子签名包括在签字的范畴内.
该法第8条对原件作了规定,符合
一
定条件的数据电文也被视为原
件.该法第9条规定,如果数据电
文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
的最佳证据,不得以其不是原件而
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国际海事委员会1996年采用
基于密码的介人使用,该委员会肯
定了数据电文具备与纸张单证同
样的效力.
英国政府1999年3月23日
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征求意
见稿.该法律草案共分加密服务
提供商,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
存储,对被保护电子数据的调查以
及附录等四章.草案指出,目前有
各类组织提供公共密钥等加密服
务,这虽对保障电子商务安全发挥
了重要作用,但加密技术也有可能
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草案认为,引
人自愿的许可登记制度对在加密
服务提供商之间以及加密服务提
供商与用户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将
起到帮助.其次,在法律上对电子
签名的有效性等进行界定,同时取
消影响电子信息传输的法律障
碍.根据该草案,法律诉讼程序将
可采用电子签名作为证据,法庭有
权对电子签名是否得到正确使用
等作出判断.草案还提出,要取消
英国其它法律中电子媒介取代纸
张的限制.
1999年9月联合国国际贸易
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会议讨
论的《电子签字统一规则草案》中
首次提出,如一数据电文使用了一
种电子签字,它能提供当事方或权
威机构认可的可靠手段,确保自最
初生成信息的最后形式,作为一项
数据电文或其他用途之时始终保
持该信息的完整无损,则推定该数
据电文为原件.
1999年10月13日美国众议
院司法委员会通过一项法案,承认
合同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样
有效.这项法案旨在建立电子签
名的国家标准,增加网上交易的安
全性.以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发
展此前众院商务委员会曾通过
一
条类似法案.但在德国,荷兰,
俄罗斯等国.存在不承认电子文件
的法律效力的观点.
在德国,德国国家档案馆直到
极去解决电子文件的管理与收集
问题.德国机关在法律上目前不
会接受电子文件.只有缩微胶卷
可被看作纸质文件的替代品文
件管理系统产生的图像如今也只
是有限地被接受储存在电子或
光介质上的文件缺乏法律价值,不
能被作为当堂证据.企图使之合
法化的努力迄今也无效果,因为法
庭认为这些介质操作起来不甚安
全.
在荷兰,虽然众多机构非常依
赖电子文件,但荷兰档案馆由于法
律原因一直未确认电子文件的最
终地位.虽然各级政府机构在其
工作中对电子文件的利用与日俱
增,但它并没有带来文件与档案管
理方式的根本变化.因此,大多数
机构仍然保存着双重信息系统:一
个是电子的,一个是纸质的.事实
上,尽管由电子信息构成的工作性
文件已经在政府文件中占到了相
当的比例,但只有纸质信息才能最
终成为政府机构的正式文件.由
于政府工作中形成的重要电子文
件并未成为正式文件的一部分,同
时,电子文件管理系统也不适合档
案管理要求,因此,两个系统都是
不完整的.
在俄罗斯,大多数档案馆由于
缺乏资金及人力,不愿意或没有能
力接收电子文件社会的动荡,政
局的不稳定也增加了这个问题的
难度.档案机构只利用传统纸质
文件,尚未解决电子文件的法律效
力问题.俄罗斯国家档案馆正面
临两难选择:或开始电子文件的中
央储存与保管,或让其留在原机
关,但这样做可能会导致电子文件
的损坏.目前,大部分州及地方部
门档案馆不提供对电子文件的大
量存储与长期保管.对文件进行
临时储存的各部及其他机关档案
馆的状况尤其糟糕,尽管它们与部
机关紧密联系.一半的档案馆无
专门的存储空间与人员.在此情
据格式,要对电子文件提供适当的
保管条件,是相当困难的.
而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7种
法定的可采纳的证据,电子证据可
归人其中的”视听资料”类,因为电
子证据可显示为可读形式,另外也
规定了在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时,可
以提交复制品或副本.可见,我国
法律在证据采纳方面的规定不构
成将电子证据采纳为证据的障碍,
只需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
加以明确规定.随着今后电子文
件广泛的使用和发展,需要对一些
专门法加以补充修正,使数据电文
与以往书面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确认,既
需要各国国内法的调整,也需要建
立一套有约束力的多边法律机制,
以统一世界范围内对数据电文的
认识及操作程序的规范化.
三,电子文件利用规则问题
在电子文件利用规则的研究
方面,我国尚处在探索之中.由于
电子文件提供利用方式的多样化
与所依赖技术的多重化,使得加强
电子文件利用的管理规范化显得
更加重要.电子文件的利用管理,
应从建立与各个工作环节相对应
的措施,办法,规程,规范人手,并
在工作中严格执行,有效监督.其
实现方式,可通过行政手段或技术
手段来完成.
在电子文件的利用工作中,必
然涉及到档案载体的保管人员,数
据系统的管理人员,利用及维护系
统的操作人员和利用者等,由于他
们各自工作的性质与责任不同,因
而对其进行使用权限的审核是十
分必要的.
首先,在整个利用系统功能的
使用上,要根据各种人员的级别,
层次进行使用权限的认定,并依此
向利用系统注册登录.在利用中,
由系统自动判定当前使用者身份
霉ilill趱法性及其所使用功能的范围
《档案与建设)月刊2OOl5
能操作的路径进行跟踪与记录.对
涉及使用未经授权的功能时,应能
拒绝响应并给予告警提示,以确保
系统的安全和进行有效的控制与
监督.
其次,在电子档案存储载体的
使用上,要根据电子档案内容的密
级和开放程度,来确定其使用控制
程度,在使用中依据利用者背景情
况和利用目的来决定对他的授
权.这里应特别指出的是,对整个
系统带来影响或对电子档案载体
进行无条件复制等功能,其被授权
者的范围应越小越好,同时要建立
有效,可行的规章制度,确保使用
权限的审核方法在利用工作中得
以实施.在美国电子文件中心,其
档案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机构的人
员首先从凭证性,法律性,信息价
值及该信息是否具有长期研究潜
力等方面对电子文件内容进行评
定.特别注意以下问题:该电子文
件内容是否是原始信息,该文件产
生于哪个机构,该机构为什么会产
生这些信息,用户将会怎样利用这
些信息,该文件对国家安全,社会
发展项目及政策会带来什么影响
等.经过以上评定,从而确定电子
文件的利用权限.美国国家文件档
案管理局电子文件中心的电子文
件存取,同时要受到美国信息自由
法案约束.对受信息自由条例保护
的电子文件,例如含有国家机密,
个人隐私,专利利益等内容的电子
文件,采用有形措施或程序手段保
护受保护的文件公开存取.例如对
有违反信息自由法案的信息的检
索,在该信息的检索过程中就会被
扣留.对公开利用受到控制的那些
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中心的工作人
员在某些情况下会对这类文件作
些摘录,以免费方式提供利用.对
一
些尚不能公开得到利用的电子
文件,电子文件中心允许在一定条
件下,在工作人员监督的环境中,
给可以提供利用的人提供利用.
电子文件利用过程中会涉及
一
些权益方面的问题,如利用者的
信息权,文件内容涉及的隐私权,
档案文件的公布权等.对于诸如此
类的问题,有些国家的档案法或其
它法律中有针对纸质文件制定的
相关条款,但不完全适用于电子文
件.从国外的情况看,隐私权是电
子文件利用中的突出问题,从
l970年开始,先后有20多个国家
作出了控制使用署名信息数据的
规定,要求对于行政文件中的署名
数据在文件的目的达到后将数据
销毁或除去姓名.但是这与保存社
会记忆的要求背道而驰,于是,一
些国家允许移交给档案馆的电子
文件免于销毁或隐去姓名,在档案
法规定的年限内不向公民开放.保
护个人隐私和保证电子文件的完
整性成为电子文件管理,利用政策
方面的新课题.网络技术的发展使
电子文件的”超国界流通”成为可
能,这不仅使各国必须重新确定本
国档案所有权的范围和维护措施,
而且还要考虑与其他国家在利用
法规上的协调问题.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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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洗丽华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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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孙钢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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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译.
6.国际档案理事会电子文件委员
会:《电子文件管理指南》(草案),
国家档案局科研所译.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信息管
理系99级研究生.广州510275)
范文二:资源问题与资源的利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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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问题与资源的利用、保护
作者:罗成
来源:《试题与研究·高考文综地理》2013年第04期
一、考纲解读
1.资源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考试大纲》要求考生掌握自然资源的分类,理解主要的资源问题,尤其是水资源问题、土地资源问题、矿产资源问题,并能结合具体的区域分析资源问题产生的原因。
2.人类对可再生资源不合理利用造成的问题,以及保护、合理利用可再生资源的成功经验。
在分析人类对可再生资源不合理利用造成的问题时,考生应重点掌握利用、保护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方法,并能够科学分析不同区域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二、命题趋势
近几年高考考查的重点是水资源问题、土地资源问题,涉及水源地及耕地资源的保护等,其要求考生能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这体现了当前高考关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问题。同时,高考命题不回避重要的国家和地区。
从考查的形式来看,高考试题往往以图表的形式呈现相关信息,并结合一定的区域背景提出问题,重点考查考生从图表和文字资料中获取信息,并调用相关知识来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体来讲,此类试题要求考生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问题。同时,该类试题提出的问题留给考生很大的思考空间,其要求考生创造性地思考问题,并能够提出自己的想法。
三、知识要点梳理
1.自然资源分为非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资源。
2.中国淡水资源短缺的原因。
自然原因:水资源总量丰富,但可利用的淡水资源有限;水资源时间和空间分布不均。 人为原因:生产和生活用水量不断增加;水资源利用率低;水污染严重。
3.中国耕地面临的压力。人均耕地面积小;人均耕地面积日益减小;低产田约占耕地面积的1/3;土地退化严重;耕地受到污染。
范文三:企业并购矿产资源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企业并购矿产资源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企业并购矿产资源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转载】
(2012-02-26 23:19:39)
转载?
标签: 分类: 职业博文
矿
收购
法律
杂谈
企业并购矿产资源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2006年以来,国家相关部委出台了系列规章,对矿产资源的试点整合工作,尤其是对各类“私挖滥采、矿难频发、资源浪费、技术落后”的小矿的资源整合。
典型的如云南有色金属矿整合、山西的煤矿整合等,整合中发现一些矿山企业主在先前在收购兼并矿产资源时法律意识不强,没有依法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导致在整合过程中无法被认定为矿产资源的权利主体,无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令人扼腕叹息。
因此,本人对现有的矿产资源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归纳总结后,提供以便于相关企业参考和借鉴。
一、矿产资源权属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申请并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办理相关登记;
二、矿产资源转让规定
矿产资源只能有限制的转让。具体分析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之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二)、法律禁止非法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牟利。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三、矿产资源转让的审批机关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主体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即是至少省级的国土资源厅。
(1)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143号)决定在黑龙江、贵州、陕西 3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该通知下发前,在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该三省煤炭探矿权、采矿权项目,由该项目所在地试点省厅办理延续、保留、变更、转让、注销审批登记。煤炭探矿权采矿权保留、变更、转让审批,省厅审查同意后,将审查意
见表及项目基本情况报告报部备案并经同意后,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上述部分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四、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条件
(一)出让方的条件。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可知:
1、、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 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第一个勘查年度投入,每平方公里 2000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投入每平方公里 5000元;第三个勘查年度投入每平方公里 10000元;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 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受让方的条件。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可知,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1、如果受让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其受让矿产种类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2、探矿权受让人的条件,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受让人条件,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
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1)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2)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3)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4)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5)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4、采矿权受让人的条件,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能源与环保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受让人,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
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另外,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范文四: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及土地利用条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批复
【颁发日期】2006/04/05【颁布单位】 浙土资函[2006]76号【失效日期】
泰顺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土地差价的请示》(泰土资〔2006〕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过程中,涉及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情形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所规定的2002年7月1日的时点界线,分别采取不同时期的处置政策。
二、对依法申请改变土地用途行为,应视同为土地使用者重新取得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行为,相对应于政府则是供应土地行为。为此,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有偿或划拨、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供应政策和供应方式。对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则必须在充分协商和合理补偿的基础上,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其土地使用权;而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不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则应在处置方案和结果充分公示的基础上,分别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将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原土地使用者。其中涉及补交出让金标准,应按现时点新用途土地评估市场价格补缴差额部分土地出让金。即原为划拨土地的,应为现时点新用途土地评估市场价格扣除现时点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评估价格;原为出让土地的,应为现时点新用途土地评估市场价格扣除现时点的原用途剩余出让年期土地评估市场价格。
三、对出让土地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的,应按现时点新的土地利用条件的土地评估市场价格扣除现时点的原土地利用条件的土地评估市场价格差额部分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六年四月五日
范文五:我国水资源利用的主要问题
我国水资源利用的主要问题
1.供需矛盾日益加剧
首先是农业干旱缺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气候的变化,我国农业,特别是北方地区农业干旱缺水状况加重。目前,全国仅灌区每年就缺水300亿立方米左右。上世纪90年代年均农田受旱面积2667万公顷,干旱缺水成为影响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制约因素;全国农村有2000多万人口和数千万头牲畜饮水困难,1/4人口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
其次是城市缺水。我国城市缺水现象始于70年代,以后逐年扩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缺水愈来愈严重。据统计,在全国663个建制市中,有400个城市供水不足,其中110个严重缺水,年缺水约100亿立方米,每年影响工业产值约2000亿元。
(2)用水效率不高
目前,全国农业灌溉年用水量约3800亿立方米,占全国总用水量近70,。全国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大多只有0.3,0.4左右。发达国家早在40,50年代就开始采用节水灌溉,现在,很多国家实现了输水渠道防渗化、管道化,大田喷灌、滴灌化,灌溉科学化、自动化,灌溉水的利用系数达到0.7,0.8。
其次,工业用水浪费也十分严重。目前我国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约80亿立方米,是发达国家的10,20倍;我国水的重复利用率为40,左右,而发达国家为75,85,。
我国城市生活用水浪费也十分严重。据统计,全国多数城市自来水管网仅跑、冒、滴、漏损失率为15%-20,。
(3)水环境恶化
2000年污水排放总量620亿吨,约80%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湖库,90%以上的城市地表水体,97%的城市地下含水层受到污染。由于部分地区地下水开采量超过补给量,全国已出现地下水超采区164片,总面积18万平方公里,并引发了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一系列生态问题。
(4)水资源缺乏合理配置
华北地区水资源开发程度已经很高,缺水对生态环境己造成了影响。目前黄河断流日益严重,却每年调出90亿立方米水量接济淮河与海河,因此,对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布局,区域间的水资源的调配要依靠包括调水工程在内的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
(5)经济发展与生产力布局考虑水资源条件不够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过去工业的布局,没有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不少耗水大的工业却布置在缺水地区;耗水大的水稻却在缺水地区盲目发展,人为加剧了水资源合理配置的矛盾。
综合上述,我国水资源总量并不丰富,地区分布不均,年内分配集中,北方部分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已经超过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全国范围内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要制约因素。
应化10本2刘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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