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 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
要约人可在提出要约时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并受之约束。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人对违背上述要约拘束的行为,要承担由此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但要约人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拘束者除外。
关于要约的案例分析
展开全部1\邀约。
2、有效。
3、无效。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差异
以前有所差异,不过随着我国的入世,慢慢会趋于一致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有很多,其中各内国法中都有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的内容;而国际公约常用的有“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还有国际惯例。
上次课我们介绍了国际惯例中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现在我们介绍一下国际公约中使用率较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一章合同的成立 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1、根据公约规定,适用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的国家,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2) 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公约的成员国之内。
如果只有一方在公约国内,或双方都不在公约国领土内则公约不适用。
(3) 如果当事人营业地不处在公约成员国内,但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则可以适用。
也就是说,甲、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甲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两者的合同不能适用公约,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适用甲国冲突规范而指向作为公约成员国的丙国法律;则公约适用于该合同。
公约这样规定在于扩大其适用范围。
我国对这条款进行了保留,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合同适用的法律指该国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用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
2、营业所在地 指一方具有永久性的从事商业交易的场所,不包括临时性的或为一特定交易进行谈判或洽商的地点,如办事处等。
如当事人在世界各地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该买卖合同以及合同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的,则以惯常居住地为准。
在我国并非所有的法人各经济组织都有对外签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只有经国家有关机构批准,授予外贸经营权的特定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才能从事外贸活动,才能与外商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3条规定,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二、 要约与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一般包括要约邀请(商务实践中称询盘Inquiry)、要约(发盘offer)、反要约(还盘counter offer)、承诺(接受acceptance)四个环节,其中要约与承诺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一)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发出询盘的目的,除了探询价格或有关交易条件外,有时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邀请后及时作出要约,以便考虑接受与否。
要约邀请不是每次交易必经的程序,如交易双方彼此都了解情况,不需要向对方探询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则不必使用要约邀请,可直接向对方提出要约。
(二) 要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可见,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而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因为有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是要约邀请; (2) 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要求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如果要约中在要约人的保留条件,也不能算有效的要约,只能算要约邀请,因为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不成立; (3) 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有效期 通常情况下,要约都具体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要约规定的时限,要约人就不受约束,当没有具体列明有效时,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
“合理时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
采用函电成交时,要约人一般都明确规定要约的有效期,(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如限6月6日复到此地等;(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如要约在效期为6天。
3、要约生效的时间 以口头方式作出的要约,其法律效力自对方了解要约内容时生效;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要约,关于其生效时间,有两种主张,一是发信主义,即认为要约人将要约发出的同时,要约就生效;另一种是到达主义,即认为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是生效。
我国各联合国销售公约都采用到达主义。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 要约的撤回 要约发出后,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但是撤回要赶在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则要约即可撤回或修改。
(2) 要约的撤销 要约能否撤销大陆法与英美法系不同,英美法认为可以随时撤销,而大陆法国则认为不可。
公约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
合同陷阱?举几个例子
展开全部 眼下,明目张胆的“霸王条款”已为千夫所指,而“温柔一刀”的“合同陷阱”却往往不为人们所注目。
譬如“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区区几个字,就埋下延迟交房的祸根;“消费满200元,送50元抵用券”的证券在使用时才发觉有附设的条件“每次限用抵用券1张”……如今,在经济生活中,还有多少合同陷阱亟待填平? 与“霸王合同”的制订者凭借强势地位,单方面提供格式条款,为自己设置不合理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做法不同,“合同陷阱”的厉害在于精心“下套”,在不知不觉中坑人。
“霸王”条款是明的,合同陷阱是暗的“温柔一刀”。
在对消协、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采访中,记者发现,以下诸领域合同埋设陷阱的情况尤显突出。
在以房地产业为代表的卖方市场行业问题不少。
尽管政府已强制使用房屋预销售合同标准文本,由于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附件内容完全由卖方市场中的开发商控制,如今的房地产业已成陷阱最多的交易领域。
统计显示,在2004年全国的房地产投诉中,合同纠纷占到38%,这些纠纷均与设置陷阱、霸王条款有关。
在绝大多数房屋预、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或附件中都有这样的约定:“因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延期交房”,开放商不承担迟延责任。
究竟哪些属于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对这一外延很大的概念,开发商往往不作具体界定,而是预先埋下一个“大坑”,等到需要时,将“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等因素都埋入其中。
本该由开发商承担的经营风险统统被转嫁到购房人头上。
电讯消费中的陷阱比比皆是。
对于许多手机用户来说,“免费服务”是个诱人的字眼,殊不知天上掉下的“馅饼”背后往往还有一个绳套在等待。
譬如一项叫做“理财通”的短信服务,在免费使用一段时间后,信息提供方或以一个短信询问、或登一个声明,如果用户不明确表示反对,就以用户“默认”为由,开始有偿服务,每月从用户的账单上扣钱。
徐先生家的宽带上网是有限包月,合同约定二、三月份可以无限上网,但他拿到账单却发现二月份上网还是收了费。
服务提供方的解释是,合同上的时间指的是结算月,与自然月不一致,而现在改为自然月计费了。
反正当时合同也没具体写明,解释权就归电信部门了,总之收费有理,你得掏钱。
至于一些让人觉得“经济”得不行的话费套餐,每月的钱究竟是怎么花掉的,没有多少人能搞清楚。
想换别的? 没门!因为合同有约,使用不满一年不得转换,当然,这一约束条文在签订合同时是一定不提醒你注意的。
房贷是银行的产品,银行已从贷款人头上收取了利息作为经营成本与利润,但却仍要贷款人掏腰包替它的房贷产品买保险。
在信用卡使用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就拿信用卡来说,张小姐在2005年1月刷卡消费39771.52元,由于记错了还款额,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分多次共计还款39771.28元。
后来的账单令她大跌眼镜:因为少还了0.24元,得付853元的利息。
某银行的解释是:最新的国际信用卡章程已将原来只对欠款部分收取利息,改为对消费款全部从消费发生日起,每日收取万分之五的利息。
这等于说,在计息问题上,差一分钱没还与所有的钱没还一个样。
银行就这么牛气,给你几分刷卡的快感,也随时让你尝尝掉进“陷阱”里的滋味。
以各式中介、影楼为代表的部分信息或技术优势行业因为消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往往不掉进坑里很难发现“陷阱”。
严先生在拍结婚照前,特地多了个心眼,要求影楼书面承诺“拍一套送5张”,最终却发现赠送的只有照片,要底片的话还得另外付钱。
影楼说了,“送5张”并没说要送底片呀,那是你一厢情愿的理解啦。
也许,以上所列的“陷阱”领域只是挂一漏万。
还有很多领域,特别是非经常性消费领域,消费者因为相关信息积累少,处于相对弱势,一不留神,甚至是留了个心眼,最后还是成了“掉进套子里的人”。
(据新华社上海3月15日电) 新华社记者徐寿松 俞丽虹
如何防止合同出现漏洞
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如下:一、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尤其是交易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
合同的内容要合法。
因为只有内容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要注意对方的主体情况。
就是跟我们签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
为此一方面要对对方主体进行审查,另一方面要对签订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1)签约对方为个人时,法律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签约方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2)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则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公司还应承担补充责任。
对企业主体格的审查,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主要应查看的内容是企业名称,看该名称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是否一致,不一致则风险较大;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应加以注意;看企业经营范围,看拟签合同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不是,风险也较大;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如果没有,则签定合同时风险也会较大。
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三、要审查对方是否有资金和信誉。
对于负有大量到期债务而没有能力偿还和在经营中一贯不守信誉的主体,是不能与之签订合同的。
在审核了对方的主体资格,没有问题后,则应核实签约对方的资信。
核实资信的方式与签约对象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是老客户,则可以考虑与其签合同,但要核对其之前的履约的情况,如履约情况差,一般不能再与其签合同,既使签,也只能同时履行合同,既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
如果交货期较长,则应要求对方先支付一定的履行保证金,并要求在交货的同时付清全部货款;对核对履约记录情况后,如履约情况一般或履行情况良好,则应考察其资信证明文件,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以外的合同,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资信证明资料;同时可以通过了解对方客户的评价,调取工商资料等其它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同时还可以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会计资料、股东等进行核实,最后依据对方的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应签合同或签什么样的合同。
对于新客户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清款的合同外,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材料,并实地进行考查,在确认有良好资信及履约能力后再与之签定合同,如果在此过程中能让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会极大的减少风险。
四、要注意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
除了资金和信誉之外,还要审查对方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的供应情况、产品质量、工艺流程等五、防止对方进行合同欺诈。
实践中合同诈骗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利用真实合同诈骗;②借口推销新型产品,订立虚假合同,骗取预付款;③用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书与对方签订假合同,骗取钱财;④利用签订合同,买空卖空,从中骗取钱财六、要选择适当的合同形式。
在一般情况下,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应该注意的是某些合同需要经过国家主管机关的审批或才能生效,对此要在签订合同后向有关主管机关报批七、不能漏掉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及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八、在合同中防止出现笔误,防止出现有歧义、模棱两可的词句出现,以防止出现争议。
九、诉讼管辖权的约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A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我们在签订合同时都建议客户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能选其一)。
因为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客户方不但可以节约诉讼成本,还可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若合同中未对管辖的人民法院进行约定,诉讼时就只能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的约定。
我们在签订合同时都建议客户选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城乡信用社的最...
要约案例分析3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
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
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
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
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
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
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
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好着急!!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具体区别,最好举几个例子。
法律界的前...
你甭管多少人,只要是能够明确即可。
要约的特点在于只要受要约人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即成立。
所以,要约要符合合同的成立的特点,即必须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因合同类型确定),比如,内容,主体,等等。
其实要约与要约邀请至合同成立只是一个对话的过程。
以你的例子为例:“卖凉茶,一元一碗。
”如果你是买家,那么你应该回答什么?我想是“好的,给我来一碗。
”解析: 卖家的这句话,能够体现合同的成立的特性。
合同标的——凉茶,价格——一元。
对于食品买卖合同,这些因素足以使合同成立,并实施。
就同自动售货机一样。
只要买家在卖家提供的条件下,做出同意购买的意识表示,合同即可成立的,此意思表示为要约。
“卖凉茶,谁要凉茶”,如果你是买家,那你应当回答什么?是不是要说,“我要,并且问一下,多少钱一碗?”那么卖家还要回答“好的,一元一碗”。
所以说,如果卖家并没有提供只要买家做出同意的意识表示合同即可成立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邀请。
举个例子:一公司做电视广告,说,一辆本田雅阁车,车排量***,价格为***,截止日期为***。
那么此广告为要约(因为符合车辆买卖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
如果你在截止期限内购买,而卖家不卖,或没车时,构成违约。
例子:一房地产销售公司,电视广告,具体的说明房屋的面积,及价格,及小区内具体设施,那么此为要约。
因为具备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如果仅说明,房屋怎么怎么好,没有说明具体信息,构成要约邀请。
明了?
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马上要约卖方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我需要带什...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
例如:在招投标中,招标书为要约邀请,投标书为要约,中标书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