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处方书写的基本原则
一、处方书写的基本原则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业务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授予处方权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二、处方权的获得与取消
(一)处方权的获取: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1、医师处方权的授予:
(1)注册执业医师(2)有明确的执业地点(3)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
(4)根据个人申请,科主任签属意见,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处方权。(5)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应在执业地点的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2、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的授与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中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有处方权,获取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在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3、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责任由签名医师负责。处方签名形式为(带教医师名/实习或进修医师名)。
4、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5、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权,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处方权的取消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调离注册机构处方权自行取消。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医师申请,取得、取消处方权的文字档案。
三、处方规格及内容:
(一)处方规格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精神药品处方用白纸绿字印制;医用毒性药品处方用白纸红字印制;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规格为130×245mm
(二)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
人员签名。
四、处方书写规则及书写示例:
(一)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1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14、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μg)、纳克( 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气雾剂以瓶或支为单位。
1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17、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二)书写示例
[示例处方1]总量法形式
R
Mist.Pepsini 100ml
Sig 10ml t.i.d a.c
R
胃蛋白酶合剂 100ml
用法 10ml 3次/日 饭前
示例处方2]单量法形式
R
Tab.vit.c100mg×40
S. 100mg t.i.d
维生素C片100mg×40
用法: 100mg 3次/日
[示便处方3]单量法形式
R
Inj.kanamycin0.5×6
Sig 0.5 i.m b.i.d
R
卡那霉素注射液0.5×6
用法: 0.5 肌注 2次/日
[示例处方4]
R
50%Inj.Glucosi 20ml×2
×2次
Inj.vit.c 0.5×2
Sig i.v g.d
R
50%葡萄糖注射液 20ml×2
×2次
维生素C注射液 0.5×2
用法:静注1次/日
[示例处方5]
R
注射用青霉素钠40万u×12支
用法:80万u 肌注 2次/日 皮试(一)
R
Inj Penicillin 40万u×12支
Sig 80万u i.m. b.i.d. C.T.(一)
[示例处方6]
R
5%葡萄糖注射液 500ml
×2次
10%氯化钾注射液 10ml
维生素B6注射液 0.1
用法:静滴 1次/日
0.9%氯化钠注射液 250ml
0.9%氯化钠注射液 250ml
×2次
庆大霉素注射液 4万u×4支
用法:静滴 1次/日
R
5%Inj.Glucosi 500ml
×2次
10%Inj.kalii chloridi 10ml
Inj.vit.B6 0.1
Sig V drip q.d.
0.9%Inj.Natrii chloridi 250ml
×2次
Inj.Gentamicin 4万u×4
Sig V drip q.d.
[示例处方7]
R
1%Naristilla Ephedrini 8mL
Sig nar. 3gtt t.i.d.
R
1%麻黄素滴鼻液 8ml
用法:滴鼻 3滴 3次/日
[示例处方8]
R
1%Aur.Glycetini Phenoli 8ml
Sig aur. 2gtt t.i.d.
R
1%酚甘油滴耳剂 8ml
用法:滴左耳 2滴 3次/日
示例处方9]
R
10%Ung.Lchthyoli 30g
Sig us.ext b.i.d
R
10%鱼石脂软膏30g
用法:涂红肿处 2次/日
五、处方审核、调剂、发放与保管
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2、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3、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
(4)剂型与给药途径;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6、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7、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品、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8、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9、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0、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
11、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
12、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
可销毁。
13、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零售企业购药。
14、本规范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六、特殊处方的管理与要求
本规范所称特殊处方是指临床使用麻醉药品、的处方。
医疗单位对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的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①医疗机构应对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至少保存2年。
②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纸质)。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③医疗机构使用的麻醉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完善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④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⑤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它剂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⑥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的《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国药监安〔2002〕199号),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以申请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可委托其亲属或监护人持取药人身份证及《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机构开方取药。
⑦供药医疗机构应对凭《麻醉药品专用卡》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发药部门应在《麻醉药品专用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2、毒性药品处方
医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两日剂量。处方保存二年备查。其余同一般处方。
3、放射药品处方
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具有使用放射性药品的权利,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其余同一般处方。本规范适用于书写西药、中药、中成药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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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银行结算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基本原则银行
银行结算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基本原则银行
银行 结算 基本原则 付款
银行转账结算是一个复杂的收付程序。每一笔款项的结算都涉及到付款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收款银行等几个单位的多个环节的业务活动和资金增减变动。如果其中的任何单位和任何一个环节不按统一的规定办理,都会给结算业务的进行带来困难。因此为保证银行结算的顺利进行,付款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和收款银行,应当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多种交易形式,相应地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商业信用。收付双方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资信情况自行协商约期付款。一旦交易双方达成了协议,那么交易的一方就应当根据事先的约定行事,及时提供货物或劳务,而另一方则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款项。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作为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保护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和自主支配权不受侵犯。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受法律保护;客户委托银行把钱转给谁,银行就把钱进谁的账。银行维护开户单位存款的自主支配权,谁的钱就由谁来自主支配使用。除国家法律规定以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查
询、扣款,不得停止各单位存款的正常支付。
(3)银行不垫款。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提供结算服务,起中介作用,负责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转到收款单位账户,不给任何单位垫支款项。因为银行给其他单位垫支款项,事实上已不属于结算范围,面属于信贷范畴,会扩大信贷规模和货币投放。因此《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不垫款。付款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能用自己的存款余额支付其他单位款项,收款单位也只能在款项已经银行办妥收款手续,进入本单位账户后才能支配使用。..。/center>
范文三:建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设置基本原则
建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设置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原则 设置 账簿
建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原则。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不允许不建账、不允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另外建账。
(2)全面系统原则。设置的账簿要能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所需的会计核算资料,同时要符合各单位生产经营规模和经济业务的特点,使设置的账簿能够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貌。
(3)组织控制原则。设置的账簿要有利于账簿的组织、建账人员的分工,有利于加强岗位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财产物资的管理,便于账实核对,以保证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4)科学合理原则。建账应根据不同账簿的作用和特点,使账簿结构做到严密、科学,有关账簿之间要有统驭或平行制约的关系,以保证账簿资料的真实、正确和完整;账簿格式的设计及选择应力求简明、实用,以提高会计信息处理和利用的效率。/center>
范文四: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1篇: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决定的,体现着国家的民事政策。不同的法律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法律的调整原则、法律的精神也就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这就决定平等、自愿必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由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一国在特定时期对民事关系的政策也必然通过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出来。例如,现代社会特别强调信用,强调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民事政策也就体现在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或公序良俗原则中。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应遵行的基本准则。因为,既然民法的基本原则决定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反映国家的立法政策,在民事立法中也就必须遵行民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若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则该法律规范不属于民法的范畴;若立法机关制定的民事基本法律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则该法律为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不好的法;若所制定的不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不属于基本法,则该法应为无效的法规。
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须遵行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评价其行为的标准。民事活动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否则,行为人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的基本原则还是司法的基本准则。在司法实务中要按照基本原则来理解民法的精神,以做出符合法律的价值判断,正确评价当事人的行为,从而正确地适用民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法各项制度之中的,而不是仅在某项制度中有指导意义的规则。仅在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中有指导意义而在其他制度中并无体现的原则,如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穷竭原则、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原则等,仅是该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不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可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来的,它虽不为法律明确规定但却是在各项制度中体现出来的。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结合学理解释,可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第2篇: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之中贯彻始终的根本性法律要求。
最常见的民法的基本原是:一是主体平等原则,二是意思自治原则,三是权利保护原则,四是公序良俗原则,五是过错担责原则。
目前我国大陆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民法典尚在制定中,有学者提出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应增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原则等。
第3篇: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是民事主体意志独立、利益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和延伸,其实质为意思自治。因为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独立的利益,只有以自己的真实意志自愿地设定权利义务,才能充分发挥其进行民事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自愿意味着自由,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当事人只有地们平等,各方才能有独立的意志,才能有意志自由,才能自愿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同时,没有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一
方也就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就没有平等。
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不仅可以决定是否实施某行为或参与某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决定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等等;当事人不仅可自主决定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而且可自主处分其权利,选择处理纠纷的程序、方式等等。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并且约定大于法定,即当事人关于该事项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律关于该事项的任意性规定。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在民事活动中,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只对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负责。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
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可不受其拘束。并且,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也不承担责任。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合同法》第4条特别强调,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当事人自愿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二)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们平等。这明确规定了主体地们平等的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平等的地位。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因为社会成员只有在平等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才为民事关系,赋予主体平等的地位是民法特有的调整方法。离开平等也就没有民事关系,也就没有民法。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归根结蒂是由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决定的,因为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经济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只能是平等的。而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也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平等原则主要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们平等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主体资格也就是法律上的人格。《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依该法第8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不仅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法人与法人、法人与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也是平等的,在法律人格上无大小之别、公私之分。其二,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们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无上下高低之分。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依法平等地享受权利的承担义务。任何民事主体既不能享有特殊的权利,也不承担特殊的义务。当事人可以依法平等协商确立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也可以依法平等协商变更或者终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法律并不因主体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而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不同的保护。任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都可请求予以法律救济。法律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决不偏袒某类主体,也不忽视或轻视对某类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须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利益,任何一方不法损害他人的利益,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任何民事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都以等价赔偿为原则,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相互间不存在惩罚和制裁关系。
(三)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公平原则也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是一种价值观念,是以一定社会的共同价值观为基础的,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标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一
方面要求主体发展机会的平等和自由竞争,另一方面要求主体之间的竞争是有效率的,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公平偏重的是社会正义,而不是个体正义,也就是说,判断公平与否的标准是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而不是个体的价值观。
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是相互补充的。自愿不能违反社会正义和公平,公平又是以自愿为前提的。一般说来,只有当事人完全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协商设立的权利义务,才是公平的。只有在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并非是完全按照其真实意愿设立的,或者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确定其权利义务时,才应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民事案件时,不能以公平原则否定或者对抗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
动的机会平等是公平的重要保障和基本条件。只有机会平等,主体才能平等地进行正当竞争。在民事活动中,利用自己的特别优势而强迫他人接受不利的条件,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等,都是违反公平原则的。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公平交换,利益均衡,在相互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合理负担,一方的利益与其负担应相称,但利益均衡与等价有偿不同。依《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移转财产应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实行等价交换。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有偿交易活动中的表现和要求,等价意味着经济利益的均衡,而公平原则所要求的利益均衡不局限于经济利益。( 绥棱教育信息网 www.suilengea.com )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受有损害时,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例如,双方都有过错时,双方应依自己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因一方过错造成损害时,过错方承担的责任范围也应与造成的损害相当。在双方都
没有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应由何方承担责任,而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显失公平时,应由双方公平地分担责任。当事人因抢救他人财产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而受有损害时,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四)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指在交易中应实行等价交换,不得无偿地非法调取他人的财产。等价有偿原则是商品经济关系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在法律上的表现。由于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平调他人财产成风,为反对一平二调共产风,《民法通则》中特别强调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但等价有偿原则仅在有偿法律行为中有所体现,而民法不仅仅调整财产关系,且调整的财产关系中也包括无偿的财产流转关系(如赠与),因此,学者普遍不将等价有偿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极广,主要表现在:其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其二,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其三,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其四,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一样,原同为道德准则。诚实信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要求当事人诚实经营,在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诚实信用作为法律原则是将道德准则法律化,而使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法院解释当事人的意思的基准。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既可依诚实信用原则来衡量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又可以依此原则来解释和补充法律。但法院在依诚实信用原则处理民事纠纷时,不得依此原则而滥用自由裁量权,也不能违反平等和自愿原则。
(六)禁止滥用权力原则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和《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的精神,禁止权利滥用应当成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行使民事权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权利滥用。
通常认为,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怎样认定滥用权利的违法性,各国规定的条件不同:《德国民法典》规定是,权利的行使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第226条);我国民国时期民法典规定是,权利的行使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第148条);《瑞士民法典》规定是,明显地滥用权利(第2条第2款)。我国台湾地区判例认为,对权利的行使使自己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社会所受之损失甚大者,为权利滥用。
对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瑞士民法典》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不同的滥用权利的后果不同,应区别对待。权利人虽滥用权利,但其原有权利并不丧失,例如在对越界建筑不宜拆除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由上述和有关判例,认定是否权利滥用,主要是从行为人和利益
和他人或者社会受到的损害程度的比较,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范文五:社交礼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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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礼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社交礼仪泛指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应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那么社交礼仪的基本原则有什么呢?下面和一起来看看吧!
社交礼仪的基本原则
一、真诚尊重的原则,
真诚是一种对人对事实事求是的态度,是待人真心真意的友善表现,尊重和真诚首先表现在不对人撒谎、不虚伪、不骗人、不侮辱人,所谓,“骗人一次,终身无友”。其次表现在对他人的客观正确认识,相信他人,尊重他人,
所谓心里无私天空广阔,真诚的奉献,才有丰硕的收获,只有真心地尊重才能彼此间心心相印,友谊地久天长。
二、平等适度的原则,
平等在交往中,表现为不要骄狂,不要我行我素, 不要自以为是, 不要厚此薄彼,更不要傲视一切,目空无人,更不能以貌取人,或以职业、地位、权势压人,而是应该谦逊平等地待人,唯有此,才能更好地结交朋友。平等适度的原则就是在交往中掌握好分寸,
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情形用相应的礼仪,如在与人交往时,既要彬彬有礼,又不能低三下四;既要热情大方,又不能轻浮谄谀,要自尊不要自负,坦诚但不能粗暴,信人但不能轻信 ,要活泼但不能轻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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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信自律的原则,
自信是社交中一种很可贵的心理素质,一个很有自信的人,才能在社交中游刃有余,遇强者不自惭,遇到磨难不气馁,遇到侮辱敢于挺身反击,遇到弱者会伸出援助之手。
四、信用宽容的原则,
信用即讲信誉的原则,孔子说,民无信不立,与朋友交,言而有信。在社交场合, 尤其要讲究一是要守时,与人约定时间的约会,会见、会谈、会议等,决不应拖廷迟到。二是要守约,即与人签定的协议、约定和口头答应的事, 要说到做到, 即所谓,言必信,行必果。
故在社交场合, 如没有十分的把握就不要轻易许诺他人,许诺做不到, 反落了个不守信的恶名,从此会永远失信于人。[宽容是一种较高的境界,容许别人有行动与见解自由,对不同于自己和传统观点的见解的耐心公正的容忍。站在对方的立场去考虑一切,是你争取朋友是最好方法。
仪表礼仪
(一)选择适当的化妆品和与自己气质、脸型、年龄等特点相符的化妆方法,选择适当的发型来增添自己的魅力。
1、化妆的浓、淡要视时间、场合而定。 2、不要在公共场所化妆。
3、不要在男士面前化妆。 4、不要非议他人的化妆。
5、不要借用他人的化妆品。 6、男士不要过分化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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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饰及其礼节
1、要注意时代的特点,体现时代精神;
2、要注意个人性格特点
3、应符合自己的体形
(三)女士礼仪的禁忌
禁忌一,发型太新潮 禁忌二,头发如乱草
禁忌三,化妆太夸张 禁忌四,脸青唇白
禁忌五,衣装太新潮 禁忌六,打扮太性感
禁忌七,天天扮“女黑侠” 禁忌八,脚踏“松糕鞋”
(四)男士礼仪的标志和破绽
1、男士礼仪的十个细节,
? 有一双干净修长的手,修剪整齐的指甲。
? 虽然不吸烟,但随身携带打火机,以方便在周围的女士吸烟时为其点烟。
? 天天换衬衫,保持领口和袖口的平整和清洁,有的还会使用袖扣。
? 腰间不悬挂物品,诸如手机、呼机等等。
? 在与女士相处时,不放过每一个细节以对女士加以照顾,并且几乎在完全下意识的状态下操作,百战不殆。
? 在吃饭时从不发出声音。
? 较常人使用礼貌用语更为频繁。
? 偏爱孤独,寻求宁静的心灵、安静的肉体及激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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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想。绅士们故此好思想、好舞文、好文学艺术方面的经典名著,绝少拜读浮华喧嚣的弄潮作品,包括影视。翻看一两眼,倘若认为俗,便绝不再拿起,包括讨论。
? 喜怒不形于色,在人群中独自沉默。
? 在对待爱情的态度上思虑过重,常常显得优柔寡断。
2、男士礼仪的十大破绽,
? 手形清洁美观,可是一旦进入需要脱鞋的房间,空气中就会产生一种异样气味。
? 虽然随身携带打火机,但却是一次性的塑料打火机。
? 戴名牌手表时,手腕扬得飞扬跋扈。
? 虽然天天换衬衫,但总是系同一条领带。
? 腰间虽然没有悬挂手机和呼机,但是在公共场合常常大声对着手机说话,在剧院里听任自己的手机铃声响起。
? 尽管对女士尊重异常,但是在与同性朋友相处时反差过大,叛若两人。
? 吃饭时不发出声音,但喝汤时却引人侧目。
? 虽然较常人使用礼貌用语更为频繁,但是频繁到了令人起疑的程度。
? 偏爱孤独到了怕见生人的程度。
? 在对待爱情的态度上思虑过重并不是拿不定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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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而是根本不打算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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