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独山子新闻传播中心 同毓梅
认真贯彻落实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履行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类企业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女职工的社会地位,直接反映着企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尤其是以男职工占大多数的行业,女职工则要比男职工接受更加严峻的考验。近些年来,尽管改革发展为女职工施展才华提供了极好的机会,但由于女职工生理条件的因素,在人类自身再生产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所以,正确对待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在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这件事情处理得好与坏,将直接影响女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否正常发挥。那么,企业如何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呢?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问题。
一、以制度作保障,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职工对企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是通过职代会这一基本形式来实现的,女职工代表作为职代会的组成部分,代表着绝大多数女职工的心声,比其他男代表更知道应该怎样维护自身的权益,如:妇女的生育生理健康权、劳动保护权、安全卫生权等。因此,女职工要在职代会中发挥和切实维护自身权益的作用,首先要争取女职工代表的人数达到女职工人数的比例;其次要提高女代表自身的素质,这一点应该是最重要的;三要组织女代表积极参与职代会的各项议程和各种活动;四要组织帮助女代表提出有份量的、高水平的权益和特殊利益。五要在企业薪酬制度改革、工资奖金分配、职工医疗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建议,都得到了公司的高度重视,并得到较为圆满的答复和有效解决。
以制度作保障,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签定集体合同,把维护女职工基本利益和重大利益的事情通过合同的形式,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这也是对职工利益的深层次维护。如将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卫生费、生育待遇等特殊保护内容写进集体合同,使集体合同的条款更贴近实际,更明细规范,以便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公司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加以规范,并实施到位,由此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从而使女职工参与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和管理的积极性更加高涨。
二、强化女职工自身素质建设,提高自我维护能力。
现当今社会,是一个知识爆炸的社会,知识更新之快,始料不及,大浪淘沙,适者生存。这就是现代社会人才的适用规律。女职工要想在企业、在社会获得一席之地,受到多种保护,获得属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就必须提高自身素质,除自我加压,自己学习外,还应该借助工会这个大集体,开展一系列以女职工素质达标竞赛为主体的活动,通过业余学习、岗位练兵、岗位培训、技术比武、业务考核、提合理化建议活动等形式,为女职工提供施展才华的平台,提高女职工的综合素质,使女职工以作为求地位,以贡献求发展,凭真才实学和实力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多学习和宣传与妇女权益有关的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法》等,通过专题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典型案例分析、心得交流、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使广大女职工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益,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和权益,增强自我维护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近几年来,厂区妇联和女职工委员会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如:“十佳护士、十佳环卫工人、十佳军嫂、十佳女性创业者、十佳教师”等,每年还有许多女技术能手代表企业参加全国性的技术比武,成为人们心中的偶像,学习的榜样。女职工为各行各业创造了佳绩,使全体女职工的素质得到了全面提升。为提高全体女职工的综合素质,增强女职工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引导女职工树立终身学习的新理念,帮助女职工“精一门,会两门,学三门”。厂区妇联经常举办各类知识讲座,开办系统培训班,培训女职工2000余人次。参加培训的女职工普遍感到受益非浅,学习积极性显著提高,通过培训学习,呈现出女职工政治上要求进步,业务上刻苦钻研,文化素养不断提高的可喜局面。有效地促进了女职工素质的提升和优秀人才的成长,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奠定了基础。
三、加大监管力度,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光停留在嘴头上而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保证,是行不通的。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是女职工依法维权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女职工的维权工作经常、大量、具体的是从监督角度提出问题和开展工作的。丧失监督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就难以落到实处,难以取得实效。因此,在建制中,应建立女职工维权监督保障机制为重点。建立对女职工重大问题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制度。如联席会议制度,在单位工会及女职工工作会召开之际,召开联席会议,由工会领导召集,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总结维权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反映女职工权益突出问题,沟通信息,促进问题解决。由工会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和舆论宣传,提供法律指导,每个单位每年确立一至两个女职工热点难点问题,展开调研,寻求支持,合力维权。建立法律咨询服务制度,如开设和公开维权监督电话,接待女职工来电、来访,接受女职工群众的举报,及时调查解决女职工反映的问题,工会干部应该努力学法、懂法,为受到侵害的女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其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尤其是为那些下岗和特困单亲女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会应负责接待、处理女职工的来电、来访,并以签定集体合同的方式,明确公司和员工尤其是女员工的责、权、利,逐步推行职工互助保险管理办法,让每位女职工都参加互助保险,切实把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落到实处,让女工受益。
工会怎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l论文
展开全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重视培训,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1、工会自觉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总体利弊相统一的基本职能,组织和引导全体职工宣传学习《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
并根据一线职工的知识结构、接受信息渠道等特点,分别采取直接灌输、间接传达、法律讲解、实例分析、发放小册子、制作动画光盘等方式和手段,力图使法律宣传覆盖到每一位职工,增强其理性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2、工会积极参与和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业余技能学习,引导和教育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巩固、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度。
例如:新员工入职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在职爱岗敬业培训、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远程网络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
在加强培训教育的同时,努力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根据实际的要求,不断调整培训内容和方式,并且制定详细的培训流程、培训制度及培养内部讲师、注重跟进培训效果、提升培训总结等举措,达到更加全方位的培训目的。
二、 深化民主管理及法律监督,做好维权维稳工作 维权与维稳并不矛盾,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
职工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有效维护,社会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和谐,劳动关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稳定,不稳定的因素就会始终存在,并伴随着职工权益受损程度的加深加剧而增多恶化。
片面地强调维稳,非但不能减少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反而会导致劳资关系的恶化,走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
只有把维权放在更基础的地位,做好维权工作,使职工群众公平公正地分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维稳工作才能做得更好。
因此,广大工会干部必须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坚持用维权促维稳,切实增强做好维权工作的紧迫性、使命感和责任感;在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资问题时,要依法找准位臵,明晰身份,当好劳动者利益代表一方,而不能停留在中间调停人的位臵上,更不能把自己摆在职工的对立面。
三、注重职工人文关怀,做好职工的心理疏导 1、加强对青年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加大对他们心理健康的关注和投入,帮助他们做好自我管理、自我调适,缓解心理压力,提高耐挫能力,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
通过组织专家学者深入企业为职工举办辅导讲座,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或邀请资深心理咨询师及专家,组建职工心理疏导室,以及提高基层工会干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对职工展开心理辅导的能力等系列工作,引导职工通过科学、有效的方法疏导、缓解心理压力,消除心理障碍,提高心理素质和耐挫能力。
对情绪不稳定,有心理疾患特别是有极端行为倾向的职工,及时进行疏导和治疗,把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心理问题相结合,以现代科学的方法满足职工群众更高层次的需求,实现工会工作的创新与开拓。
2、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主线,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建设;关心职工的生产生活,组织开展职工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例如劳动技能竞赛、歌咏比赛、舞蹈比赛、演讲活动等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员工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建设职工书屋和职工小家,为广大职工提供学习、交流和娱乐的平台。
3、健立健全职工帮扶机制,做到雪中送炭。
工会工作要以了解员工需求,倾听员工呼声,关心员工疾苦为切入点,开展“主题探访、主动帮扶”和“职工有困难找工会”活动,落实“送温暖工程”,对有需要帮扶的员工及时做好“雪中送炭”工作,确保四项职工互助保障计划顺利实施,围绕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在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生活救助、劳动争议等方面,为职工多办实事、好事。
工会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有关工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依法与用人单位就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进行协商;并监督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实施。
二是与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三是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依法参与和监督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
五是监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纠正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六是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七是依法对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给予支持和帮助。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组织将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为契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一,参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通过三方机制,工会可以在较高层面更加全面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实践表明,三方机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第二,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工会组织应当运用法律,监督和限制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任意解雇劳动者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
第三,帮助和指导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权利和职责。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切实承担起这一职责,保证劳动者能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在集体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工会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积极参与和指导集体合同的订立。
对于那些已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培养企业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的能力,使之在协商中准确充分地表达职工意愿;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要认真指导职工推举的协商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同时,要努力推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工会作为主体一方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法律地位,各级工会组织要抓住机遇,力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扩展,更好地发挥其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第五,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支持劳动者的仲裁和诉讼。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我们会及时提出意见,要求他们予以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我们还要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我们要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纠正,严格按法律办事。
女职工可采取哪些方法,维护自己特殊劳动保护权利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发挥工会职能作用? 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在企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新形势下的重大任务和基本职责。
着重抓好工会组织的维权职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增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和重要内容;是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广阔平台。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进程加速推进,经济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元,一些地方和企事业单位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比较突出。
作为工会组织如何实现“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并在企事业单位发展建设中找准位置,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权益不受侵害,这是摆在当前工会组织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在这方面,我所工会坚持以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在实际工作中,从而使余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职工积极性明显增强。
一、 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好职工的政治权职代会是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主要渠道。
充分利用这一渠道体现职工的政治权利,既是工会组织的权力也是工作组织的义务。
在推行所务公开的过程中,我所不断拓展渠道,坚持以职代会为所务公开的基本载体,发挥职代会民主管理、所务公开民主监督职能,充分调动职工参与单位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我所各项工作的稳定发展。
我们的做法是:成立了以党政领导为正副组长,职工代表为成员的所“所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
一是审议、讨论和通过了我所制定的《年度工作设想》。
二是定期召开部门工作会,通报各部室工作完成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下达任务。
三是定期向职工代表汇报我所经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
通过实行所务公开,进一步完善了职代会的组织建设,强化了职代会的职权,增强了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效性,有力地推动了我所各项工作的进展,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 开展职工素质工程,维护好职工的发展权随着企事业单位竞争的日益加剧,打造企事业单位核心竞争力已成为企事业单位发展的共识。
现代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人的发展的基础上,因为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和职工素质的提高是“双赢”的。
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要靠职工素质的提高来实现,而在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又必然会促进职工素质的提高。
当前,我所存在这样的矛盾:现有职工多数文化水平偏低、年龄结构偏高,其素质难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高素质技能人才又严重缺乏。
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培养具有较高技能水平的“蓝领”职工,已成为职工职业生涯规划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因此工会必须抓住这一环节,并把它作为职工发展自我、提高自我竞争力的一个抓手,大力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积极为职工自我发展搭桥铺路。
为此,我所工会以“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为载体,制定详细计划,对职工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
一是健全组织、设定目标。
我们在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中,建立了以党政领导为组长,以工会和团支部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成立了以主管所长为组长,以技术骨干为成员的授课组。
制定了创建学习型组织、部室的工作安排。
明确了学习内容,以提高站组整体素质为目标,以提高职工技能水平为重点。
力争通过岗位培训、技术创新、技术比武、知识竞赛等,使职工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提升,掌握一门以上新的专业技能,从而推进职工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排水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是深化职工素质工程建设。
在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活动中,工会积极引导职工开展以“三法”为内容的活动,并引导职工学业务、学技术,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有效的将学习转化为创新力应用在本职工作中。
通过学习活动,广大职工真正把钻研业务、永不满足的创新进取精神体现在做知识型、创新型的新时代建设者上,表现出了“竞争、创新、突破”的学习和工作积极性,营造出了互带互学、互相促进的良好学习氛围,为实现现代化余泥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维护好困难职工基本生活权帮扶是工会维护职工利益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
在具体工作中,所工会建立了困难职工互助基金,划拨了专项资金,为搞好帮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工会及时掌握特困职工的基本情况,建立特困职工档案,坚持做到职工遇事“五到位”,遇到职工家中有白事,坚持党政领导亲自到职工家中慰问;对生病住院的职工和退休职工,做到工会干部到医院探望;把所领导的关心送到每个职工的心坎上。
对困难职工,坚持到家中进行慰问、到岗位上慰问,同时送去困难补助和慰问品,以满腔的热忱、扎实的工作,把组织的温暖送到职工手中,真心实意地为他们排忧解难。
四、营造企事业单位的文化氛围,维护好职工精神文化权工会是打造企事业单位文化的主体,这一特殊位置为工会组织提供了大搞文化建设的舞台。
企事业单位文化建设的基础是企事业单位精神的铸造,良好的企事业单...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为维护女职工权益带来了哪些益处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和《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而依法强制推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群体签订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专项集体合同。
一、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实际效果客运中心以专项合同的形式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做到女职工专项合同与集体合同同协商、同签订、同履约,表明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加具体地界定了女职工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权益。
专项合同的签订激发了女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积极性。
女职工认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保护女职工的利益有作用,不仅能够增强女工对企业的信赖感,还会提高女职工的企业忠诚度。
她们说话有底气了,维权有依据了,工作更安心了,维权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在劳动就业、同工同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待遇。
在客运中心无论男职工还是女职工,他们在岗位竞争上完全平等,在2015年底我单位开展的中层管理人员公开竟聘工作中,在中心站站长这个重要的岗位上就有两名女职工脱颖而出,她们就是王红和张秋香,在这次竟聘中分别当选为中心站站长和副站长,现在把一百名中心站职工管理的井井有条,可比现代花木兰。
在工资方面,我们实行完全的岗位工资,在什么岗位就领什么级别的工资,无关男女老少,只要肯付出辛苦的劳动就能得到丰厚的回报。
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特别是近年来我单位女职工平均年龄偏大,有一部分女职工已经处在更年期,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近一步加强了对更年期女职工的关心和爱护,对于确实需要照顾的女职工适当调整岗位,减轻工作量。
每年安排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普查、保证每名育龄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和哺乳时间及生育保险待遇等。
积极维护职工尤其是女职工的权益,提高职工维权意识。
帮助广大女职工学法、懂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树立“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意识。
去年冬天的一个早晨,卫生班的保洁员乌尼沙来到了我们办公室,话没出口,眼泪先落了下来,原来她和丈夫克依木都在中心站上班,家里还有两个孩子,但克依木发了工资不给家里用,也不关心她和孩子,乌尼沙也是个要强的女人,家里难免发生争吵,结果克依木吵不过她就动手打了她。
当我们看到她手臂和脸上的伤痕时都很气愤,就安慰她,让她先回去休息。
然后,我们找到克依木谈话,从对女职工的保护谈到怎样疼爱自己的妻子、怎样做一个好父亲,慢慢的,他低下了头……以后的日子里,乌尼沙脸上的笑容也越来越灿烂,看到我们就感激地说,多亏你们帮助,现在他可顾家啦,孩子们也很高兴!积极为女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关注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坚持落实每年一次的女职工健康体检工作。
及时关心女工的工作、生活、身体情况,关心特困、单亲女教职工家庭生活,遇到特殊情况给予及时关心、帮助,深入开展困难帮扶、爱心捐助、职工互助等活动。
我们中心站的吐尔洪娜依是个年轻漂亮的维吾尔族母亲,能歌善舞,双语说的也特别好,不幸的是2008年就被确诊为淋巴癌,在得知这个噩耗后,我们都感到惋惜,我们先后倡议中心职工和司乘人员为她捐款两万多元,并通过州总工会为她申请了大病帮扶资金,在社会各届的帮助下,她顽强地与病魔抗争着,病情已经趋于稳定,挽救一个母亲,其实就是挽救一个家庭,至少那两个年幼的孩子现在还能得到妈妈的疼爱。
三、面对困境,更需努力客运中心有一百多名女职工,多年来,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约方面,积累了很多感人的事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目前,客运中心在大交通的环境下,不敌飞机和火车,客运量日益萎缩,单位收入持续下降。
作为企业女职工,岗位和生存压力都比较大,同时年龄结构偏大,请病假,甚至请长期病假的女职工比较多。
而作为企业工会组织,既要维护职工的基本权利,又要考虑到企业的长远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工会组织努力的方向就是怎样对困难女职工和单亲女职工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帮助她们解决就医、生活和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使她们切身感受到工会和女职工组织的关心以及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从而使职工在企业困难的时候还能够提高自身素质,保持阳光状态,和企业共度难关。
工会主要通过哪些形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手段、途径可以有多种形式,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主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
对这一规定应当明确指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仅在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
对这一规定,制定过程中是有不同认识的。
有的同志主张,不论企业还是事业单位,都应当允许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形式,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劳动法第一次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当时的立法意图是在非公有制的企业以及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实行签订集体合同方式,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工会的同志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办的,不仅在所有企业中努力推进签订集体合同,而且在一些事业单位也签订集体合同。
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现在的不同意见是在平等协商的内容方面,一种意见主张搞得宽一些,把维护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和劳动权益都作为平等协商的内容。
另一种意见认为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应主要围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福利、工作与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而且主要在企业搞,不宜简单地从企业扩大到全部事业单位。
这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还是国家全额或者差额拨款,并且担负着国家赋予的一些管理职能,在这些单位如何实行平等协商需要继续研究。
因此这一条规定,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限定在企业职工上,与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联系起来,就能够全面地理解这一规定。
工会法还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式不仅可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也还可以通过这种形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是工人群众的组织,工会会员履行了章程规定的义务,工会组织就必须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这也是工会的职责之一。
各级工会应当是工会会员之家,而不能成为行政化、官僚化的机关。
只有密切联系群众,真心实意地为职工群众办事,工会才能得到职工真正的拥护。
您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
展开全部 你好,大律师网 小编整理出关于题意内容的回复:第一,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要加强《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政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企业主和职工进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强化学习提高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用工单位依法操作,劳动者个人依法维权。
同时,要帮助劳动者提高对劳动合同的认识。
一定要让广大劳动者明白:劳动合同内容决定着劳动者享有的权益和应尽的义务,不能稀里糊涂地草草签字了事,要清楚合同中的条款,发现不合法或是对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要通过和用工单位协商或申请仲裁部门仲裁等方式解决,提高劳动者的依法维权的自觉性。
第二,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加强劳动监察,依据法律法规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对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其他待遇等方面依法进行约束,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不能姑息或视而不见,做到既服务于企业,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采取措施强制用工单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政府应该采取行政命令等强制性方式,要求用工单位为职工投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
劳动、社会保险部门要加强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力度,保证用工单位为劳动者足额按时缴纳保险金,杜绝因拖欠保险金而造成职工养老保险断档现象。
改制企业必须把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改制工作的指导,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改制不留尾巴。
破产或停产企业资产出售时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得大多数职工的同意,并合理对出售所得进行分配,防止大部分职工权益受到侵害。
第四,强化工会组织建设,为依法维权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工会组织向来被称为职工的“娘家”,但是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淡化和弱化的趋势,尽管党委、政府对工会工作无论是从组织上还是从资金上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但是在基层特别是在私营企业中有的根本就没成立工会,有的名存实亡,工会的维权职能根本无从谈起。
为此,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方面入手,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并且走工会主席职业化道路。
根据吉林省试点精神,今后,非公企业工会主席要由上级工会委派,工资来源和标准不受企业约束,只有这样,才能使工会组织切实履行维权职能。
第五,要形成一个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对这项工作各方面都应进一步加大力度。
用工单位主管部门或业务隶属部门要加强监管,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工作来抓。
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对用工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注维权,人大、政协利用其社会影响加强宣传和监督,定期组织有关代表和委员深入基层视察、调研,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展开全部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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