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又撤诉是否引起诉讼时效
第一种观点是肯定的,即撤后能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起表明权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的救济,其真实的请求意思并未因撤诉自动消失。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因提起诉讼、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务而中断。”因此,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表明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因而,撤
第二种观点是否定的,起诉后撤诉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表明了他弃了对请权的行使,即不行使利,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是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围内处分自诉权利的一种行为。根据法理和民事诉讼法上“诉撤回,视同未诉”的诉讼规则,权利人起诉后诉的不能发生起诉的法律后果,可视为权利人没有起诉。因此,起诉后又撤诉,不发
虽然上述种观点的由和依据很充分,也确有值得采纳的方,但其没有考虑到引起撤诉的原因。对此,笔者有不
提起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程序法向人民法院提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制力来护其法权益。虽然“提起诉讼”是引起诉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一,但是怎样理解“提起诉讼”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题,《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讼权利。”也是,当事人有起诉的权利,也有撤诉的权利。但由此引起律后果,我们不能概论。提起诉讼是否必然引起诉讼中断,我们要视具体情况来定,不能说绝对能引起诉讼时效断,也不能说绝对不能引起诉讼效中断,
那么起后又撤诉的,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种情况来
一、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依将诉状副送达被,被告知原的诉讼请求,不论被告是应诉,都应视为告已被告主张了债权,即使告主动申请诉,也能够引起诉讼效中。因为民法的立法意图,本身就侧重保护权利人的权益,督促权利人在诉讼期间内积极行使权,避免权利义务于定状态。权利人起诉后,人民法院依法将诉状副本送达给义务,义务人已经明知权人的体请求了,应视为权利人已向义务人过权利了。后来虽然因自己主动撤诉了,但并不影响诉讼时中断的律后果。此种情形应属于民法通则规的“提起诉
法律咨询s.yingle.com
二、原告起诉后,法院未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知晓原告的请求,而原告动申请撤诉的,其已经弃了公权力救济,放弃了已经行使的请求权,再要求人法院对案件进行理和裁判。而可视为权利人没有诉,不能够起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向院起诉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运用国家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其义务人不知起诉的情况撤回诉讼,这就已经明权利人放弃了自己已行使的请求权。因此,权利人对自己的撤诉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据《民通通则实施见》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破产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及向行政关提出解决权益纠纷的请求为,都应为行使其权利的具体表现,与起诉同等的效力。但上述规定中,对权利人如果动撤回申请,应如何解、是否产生时效中断等问题,没有作出说明。因此,权利人在起诉后副本还没有送达义务人前又自动诉,就表明他放弃对请求权行使,应视为未起诉,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律。此种情形不属于
三、原告起诉后,法依法将诉副本送达被告,无论被告是否诉,都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但告在开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允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的,不能起诉讼时中。因为起诉是权利人以最强有力的方式在行自己的权利,主自己权利最有效的方法和切的表现,但其在开庭时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允许途退
法律咨询s.yingle.com
放弃了公权力的救济,在客上更是实了放主张权利的行。从防止权利人滥用诉,保障债务人的合法益(一般认为是正生活秩序不打扰)和节约司法本度出发,权利人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不会因被告晓其请求而引诉时效中断。此种情形亦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法事由。同样,对于权利人向人民法起诉讼,被法院通知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虽然权利人是在被动情况下“撤回”的,但也属于民法
综上所述,对于告诉后又自动撤诉的,不能单认定诉讼时效能否中,要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设立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促进社会济秩序,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如果因自因超过了诉讼时效,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丧失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
民法法律识希望您有所帮,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免费法律咨询
来源:(诉后又撤是否引起
精彩推荐:
司法要理面对政影响力维
人民代表会制度内涵究
新婚夫妇何选‘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夫妻财
是否制定《宪法解
第十条http://s.yingle.com/w/mf/303028.html
新婚姻财产分
离婚时合份额怎
对提案权体资格置的一
民法对人自由权
冒名离
离婚财产割协议成立、生
宪法监
宪法的效性原
个人合协议书
如何认夫妻共
附随义务概念以与其他义
人身自
租赁物有权的
‘重婚’‘非法居’的区
人身自由非法剥夺 逃入芦
宪法内容被纳入2017年
浅析个人伙的特及其民
离婚时一方的书画品等知识产权性质的产可否作为夫http://s.yingle.com/w/mf/302982.html 补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应注
限制人身由行政讼案件
个人财
论个人合的合伙的权利
业主监督与名誉保护的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司法实践职能管的异议
夫妻双方婚公积
父母离婚分割的财子女享
宪法监
宪法解
英国离婚后房产如何配中受者夫妻财产协议http://s.yingle.com/w/mf/302950.html 常见的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与处理(经济纠纷案例http://s.yingle.com/w/mf/302949.html 密切人大代表与
人民武
婚后财公证怎
如何签离婚协
人民代表会制度基本内
普通法违宪审
个人合协议怎
婚前买房产纠纷案民事纠
中国的宪是如何行修改
政权组
夫妻离婚如何分合伙财
离婚时如分割婚
宪法监
我国宪法督制度现状及
离婚夫公司如
离婚财分割有
关于修改分法律
宗教信仰由的伟
同居期间财产怎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职工在宿院子里种树归种
限制人身由法律施的完
宪法实保障的
婚前购买,婚后房增值部
交通事故偿项目及
宪法第101http://s.yingle.com/w/mf/302878.html
论平等的法律
情夫情妇丧生双家属争
哪些人可办理婚财产公
文化教育利男女等有些
论我国宪上的劳权与劳
婚前按揭产归属题分
夫妻离婚后保单巧理现金价值属共同财财产权营销http://s.yingle.com/w/mf/302861.html 宪法的制定权与宪法制定活动
浅议公民身自由司法保
新婚姻离婚财
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财
对少数民宗教信自由权
新疆昌吉狱积极开宪法法
复婚后又婚房产配案例
离婚后家共有的产如何
宪法中十个为
人民主
一方死亡,夫妻共财产如
法律途径决个人产所有
关于平权的思
法律咨询s.yingle.com
维护宪法威需有宪审查
个人合人的内
夫妻个
特别行
特别行
什么是个合伙的带责
同居关系析产、女抚养纠纷基本常
宪法上的平等权与法上的平等原则之析http://s.yingle.com/w/mf/302797.html 婚訴訟中法院處理夫妻債務問題探
个人合的各种
海岛保
浅析司核心价
无效婚姻续期间获财产
夫妻共同产的确定
宪法的分
我国政
如何办婚前财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起诉中断诉讼时效规则的理论展开
作者:曹志勋
当代
一、基本规则及其解释空间
在立案程序中,与实体法联系最紧的问题之一是何种情况属于“提起诉讼”,从而可造诉讼时效中断①(《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第一句一选项)的问题。在诉时效期即届满时,该规则的内容将直接影响实体权利和利益的归属,因影响重大。《关于审理民事案适用诉时效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讼时效规定》)第二条对此提供的基本规是,从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这种规定更有利于原告通过表示主权利保护自己的诉权,被认为更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保护权利人的立法目的,②也即保护原告不因自以外的原因在体权利上遭受损害。这里提交诉,顾名思义,即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庭提交诉的行为(“起诉”),配合立案程序中的登记制度,③可过立案庭的记录保存使权利和监督立案工作的证据。从程序上看,既有司解释已经规了法在收到立案材料后,应当登记并出具详细的收(《关于人民法院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同时,2012年《民事讼法》第六十六条、《证规定》第十四条第款、《审判方式改革规定》四条及《民诉意见》七十条也都一以贯之地强调了法院对证据材料出具收据义务,应当可以类适用在诉讼进程中地位更为重要的诉状。在民诉法修改后的各地实践中,上要求也在操作规范层面上得到进一步确认。④凭借院在类似银行和医取排号的过程中提供的凭证,当事人可以债人主张诉讼时效中断,也可以在立
笔者认为,上述基本规则在了曾经在实务中产生较大意见分歧的问题同时,也提供了进一步解释、讨论的空间。在诉讼时效的断,除了保护前述原告权利人的利益,同样也需要保护被告的利益,⑤不能给原告恶意利用法程的机会。在原被告利益各持两端的光谱上,法律制度更多时必须取乎中。衡量的立法补充之外,诉讼时效制度也必须细化上述原则性规定,以减少司法实践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否则,相关成文规则留下的巨大裁量空间可使法官出的概率大大增加。这仅可为法官滥职权寻租大开方便之门,而且可能使法官外界不当压力时没有顺手的牌。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将在主题范围内⑥思考以下三个问题。一,在及司法程序时诉讼时效中断起算点的认定,即为“提起诉讼”。其二,如果原告起诉的内容不足起诉要件,如诉状记载不全或者迟诉费导致立迟延甚至不予立案、按诉处理时,是否发中效果。最后,原告撤诉时,原有的起诉行能否中断诉讼时效。在回答我国法应当如何处理上三个问题前,笔者希望从比法经验中对相同问题的不思路中获取启发。后,本文将尽能地变动现有框架而着重遵循我国制传统,尝试解释论和有限立
二、大同小异的比较法经验
(一)大陆法系
总体而言,德国遵循的思路是“原则+例外”式。诉讼效中止效果原则上将发生在诉讼系属(Rechtshngigkeit)时,即法院将诉状送达被告时(§ 204 I Nr.1 BGB)。但,在送达紧随诉状的提交成时,中止果也可以追溯到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时(§ 167 ZPO),以避原告受其无法控的不利后果。⑧这种些“纠结”的思路可能源于德国对诉讼系属效果对应我的受理效果体系坚持,同时也突出了对在被告利益
这一基本规则涉及一系列的解释。首先,的起诉行为应当满足起诉形式审查的基本规定。⑨在原告递交状成所谓(形上的)系属(Anhngigkeit,§ 253 V ZPO)后,⑩法书记处将诉转给审判长,由后者就是否向被告送进行形式审查。除了较为复杂、尚待另详述的事实主张具化(11)要求,诉状须包含明确法院与当事人(§ 253 II Nr.1 ZPO)明确的诉讼请求(诉的声明)(§ 253 II Nr.2 ZPO)。其次,如果原告在法院工作时间外提了状,那么应当以电诉状到达法院设备时(§ 130a III ZPO)或者实体诉状投递的当天为准,因为法院无须任何作为就取得诉状的支配权。(12)再次,在解释例规则诉状的提与送达是否紧时,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时间节点,需要体考察原告的过错,与的因果关系,以及能否通过原告适当的诉与避免延迟。其间的迟延果单纯由法院造成,则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止的溯及力。相反,如原告及其代理由于轻失促了较为严重的迟延,比如未能依法及时交纳诉讼,送达地址错误或不详,中止效力就不能溯及。(13)在实践中,一而言,只要原告造成送达迟延在14 天之内,都不于“为严重”。(14)在延误不可归责于原告时,判例至认为在2个半月(国内达)9个月(国际送达)长的期间后也可以回溯。(15)如果案审查不满足条件,那么官就不会安排送达,因而不会出现争议。最后,判断起诉是否中止诉讼时效的计算时不考虑原告的动机和意愿,而应当以客标准为准,以保证标准的可见性。对于可能滥用权的告,应当通过诚信原则加以限制,比在判断诉的交与送达是否紧随时,原告对送达被告的态
而在法官以诉不合法起诉时,基于原告主张权利的意愿和对很可能出现的实务疏漏的谅解,起同样发生中时计算效果,(17)并且适用生效判决产生的6个月的宽限期(§ 204II S.1 BGB)。虽然撤诉使诉讼系属溯及地消灭、视起诉(§ 269 III S.1,1.HS ZPO),但是基于前述规定和对原告再次起诉机会的保障,同样适用宽期规则。(18)值得注的是,鉴于宽期和时效不完成(Ablaufhemmung,§ § 203 S.2,210,211 BGB)制度对于原再诉前余时效期间的不同影响,应当加以区。此外,原告申请诉讼救助本身就是中诉讼时效的立事由(§ 204 I Nr.14 BGB),要符合形式要(§ 117 ZPO),无论法院批或驳回都在特别即时抗告期间(§ 124 II III ZPO)经过后适用上述限期。当然,然对细节存在,但德国学界普遍认为明显的救助申请不发生中止
相对地,在日本,则则更为直接。虽然通说认为诉讼系属发生在诉状送达被告之,但是诉效中效果则开始于原告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时(日本民诉法13和147条),并因撤诉或诉被驳回溯及地灭(本民法第149条)。这要求诉状必须满足形式审查的要求,如果当事人未能依审判长的要求补正诉状者未缴纳诉讼费用时,审长可以令驳回诉状(日本民诉法第137条第1和2款)。事人虽然可以重新起诉,但是参考诉被驳回情况,同样不应发生时效中断效果。(20)同时,虽然撤诉后不产生讼时效中的效果,但是果时已经达被告,有力则认为应当生告的效力,仍然可以促成时效中断。不过,由于催告仅作为相对中断事由(德国则不认(21)),事人必须在6个月内起诉,则催告也不能中断诉
(二)英美法系
虽然英美法系在诉讼时效制度体思路上与前述大陆法系大相径庭,但是在体度上仍然有很多相似之处。在英国,诉讼时效讼开始时停止算。(23)一般情况下,只有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受理(issue)(24)诉状并在诉状上标记间,讼才正开始(started)(CPR rr.7.1,7.2),在法行上,这通常会花费一些时间。而在起诉日期涉及诉讼时效是否经过时,诉讼也被认为在法院办公室收到诉状时即被启动(brought)(PD 7a,5.1)。在法院理后,原告通常有4月的送时间(CPR r.7.5)。如果被告发现受理时间过讼时效,应当主动向法院询问收诉状的时间(PD 7a,5.2-5.4)。(25)起诉应当在作时间提,以便使法院工作人员实际接受(receive)并记录时间。外在于,根据特别法规定,如果当人通过线上金钱务诉讼系统提交,那么以达计算机系时间为准(PD 7E,5.4)。此外,当及法未要求法院采取相应行动的文书提交(filing)活动时,则可以以投递信箱的时间为准。(26)较新判例更补充认为,即使价值判断的角度看也应当上述理解,因为这里质上涉及的是风分,在由法院过错导致的未及时处理、进诉讼时效经过的案件中,原告
如果诉状内容没有记载当事或者请求,自然不能被视为诉状,因此不及起诉的问题。(28)如果诉讼理由中根没有记载事实者满足事具体化的要求(PD 3A,1.4),立案审查人员也应当受理,随后可以再材返还原,或者在送达被告前咨询法官。法官此时应当直接撤销(strike out)诉状,以便节省被告申请撤销程序所产生的费用(CPR r.3.2,PD 3A 2.1)。(29)法官可以给予原告听审机会(PD 3A,2.3),般而也应当给告补救的机会。(30)法官依职权的为不影响当事人自行申请撤销文书的权利(PD 3A 2.6),而且只有在就撤销问听审之后,法官才能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以保障申请人基本诉讼权利。(31)但是,如果起诉仅仅了避免诉讼时经过并且不满足诉状基要求(CPR r.16.2(1)),法官可能将认定滥用诉讼,并且直接撤销诉讼(CPR r.3.4(2)(b))。(32)支付诉讼用同样是起诉的必要条件,论是在历史上试图寻求室司法系统的救还是在当代法院,只有支付费用才可能获得相应令,或者被视为启动诉讼并被
如果诉讼被撤销,那么诉讼时当不受起诉的影响,而应继续计算。撤销诉讼阻却原告再次就相同争点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前判原告支付讼费,那么官有权在支付费用前中止后诉(CPR r.3.4(4))。与此不同的是,如果法官基拖诉讼撤销前诉,那么后诉即使在提起时仍未经过诉讼时效,一般也会被直接绝。(34)在法官认为起诉完全没有实体理由时,甚至可以做出不同程度的民限制令(CPR rr.3.4(6),3.11,PD 3C)。此外,被告在申请撤时一般也会请裁判实体问题的即决决(CPR r.24.2),这样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讨论是否讼时效的必要性。(35)可以,虽然此时诉讼时效停止计算,但是由于与大陆法系在诉讼模式等面的差异,断英程序性终局裁判对诉讼时效的影响需要考很多个案因素,则并不明确。一旦时效经过,被告当在答辩中明确出时效经过这一程序抗(PD 16,13.1)。如果原告此时绝放弃诉因并终止讼(discontinue)(CPR r.38.2),诉讼在程上也很可能基于滥用诉讼被撤销。(36)最后,为了避免对被告的扰,在英国撤诉后原则上不另诉。原告此后的诉行为需要事先经法的审查和许可(CPR r.38.7),因此没有讨论撤诉对诉讼时
美国的情况在多方面与英国的类似。虽然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起草过程存争议,(38)美国最后还是采取律师的多数意见,定诉讼自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时即开始(Rule3)。原告在法院工作时间外投递法院邮箱等行为,也以投递当天为准。(39)过自1983年修后,原告当首先要求法院书记官在票上签名并盖章(Rule 4(b)),如果未能在诉后120天内将传票和诉状送被告,那么将会被驳回起诉视为自未起诉,(40)自然发生中止诉时效的效。(41)上述案件中也常涉及法院为原告提供改正机会的情形,如果诉修改符合条件,诉讼时效定就可能追到第一次提出诉状
不过,起诉一般不对诉效产生任何影响,以避免原告通过反复起诉不断地中止诉讼时效。(42)为免上述后果发,原需要通过列举正当理由说服法官展期,法官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展期(Rule 4(c)(m))。(43)对于缴纳诉讼费与起诉的关系,由于不当行为及其后果之间的比例原则,这一问题在美国至今仍无定论。(44)在原告撤诉(Rule 41(a))的情况下,于被视为未提起诉讼,一般并影响讼时效继续计算,(45)除非州法设置的宽限期规则。此外,美在制度上还提供其他避免诉讼时效经过的途径:在缺属人管权时可以通过移送管辖(28 USC § 1406),在其他情况下,基于衡法上的时效中(equitable tolling)、禁止被告引时效抗辩的反效果(equitable estoppel)、主张损害难以发现因此应当推迟起算点的发现规则(discover rule)以及州法上驳回起诉或撤设置的宽限期(grace period),(46)也
三、对基本规则的补充与续造
(一)对程序性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各国在实质上原告提交诉状即起诉的时间设置为妨碍诉讼时效经节点,即使提交发生在法院工作间以外,也应当以当天为准。上述则符《诉讼效定》起草者做出的价值判断,也可以成为对我国规则的解释。不过,在由于原过失导致起诉送达告的时间距过长时,采取职权送达主义德国将节点推后送达时间,体现了对被程序利多关注;采取当事人送达主义的美国也设置了送达时间的底线规则,仅在例时才能被突破。固然在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上,基于请求公权力机关的特殊性可以不采取向对方主张利时的到达主,(47)但是在我国以诉时间节点并采取权送达主义的背景下,仍然需要过解释避免过影被告利益的保护。就此而言,现行法没有规定法官要求原补正的期限,而只规定了立案审查期限的“中断”(《关于人民法立案作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句)。而在诉讼费缴纳的问题上,法院当通知原告和指定期限,并且随后可自动撤诉处理(《诉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也有规定通知纳的期限。因此,在我国法整体上已经采取了上思路,为了避免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立案过度迟延并限法官的裁量权,有要通过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或者指导性案例以明确。(48)考虑到我国程序限设置普遍较为紧凑、整体诉效率偏快的现状,笔认为,应当设置类似辩的15 天期限。此外,由于管辖错误导移送管辖的效果,仍应以最初受理
(二)起诉要件对基本规则的影响
与在第一问题上各国基本一致的态度不同,两大法系起诉要作的认识并不相同。由于两大法系在程序问上思维方式的不同以及我国民事诉法对大陆法系的继受,(50)德日为代表的思路更符合我国追求规则定性和可预见的基本改革方向,也更有利配合我国其他有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对于如避免诉讼时效经过的途的分析来说,往往需回到体判例中对种法律原则和当人利益综合考虑,以及细致的判例法区分技术。对于常常试图寻找泛共识、注重稳健改的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来,这种做法恐
在这种思路下回答我国问题考虑被告的程序利益,并且采取类型化的路加以细化。首先,如果原告提供的文书完全足起诉要件要而根本能被称为诉状,比如在极端情况下未列明当事人、诉讼请求或者与请求相关的事实,那么然不构起诉,因而不中断诉讼时效。其次,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诉不完起诉形式要件和事实主张具体化要求抑或原告未及时足额地缴纳讼费,法官应当要求原告补正。如果补正后满足要求,诉讼时效自递交诉状时中断。(51)于诉符合客观条件,起诉以妨碍时计算为目的时,不宜仅从主观要素出发,违反诚信原则(德国模式)构成滥用诉讼(英模式),因而起诉无效。最后,如果原告不补正、绝补正或者如前所述导致了诉讼迟延,那么法应当不予立案。此时,由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被为未起诉,也可能送达被告构成催告,因不中断诉时效。如前所述,德国行法普遍设置的宽期则不考虑个案情况一律准许延期6个月,予原告泛泛的特别优待,在立法论上不应被我国参。此时,即使出现了原告对回起诉不存在过错的特殊形,也可以替代地过向其律师主损赔偿责任得到救济。在做出程序驳裁判时,不应给予原告较未
但是,在原告请诉讼救助的情况下,为了体现对社会弱势群体特殊保护,则应例外地给予相对较短的宽限期。这种立法论上的案考虑到,如果原告向法院申请缓交、减或者免交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却没有被批准时,应该给予其一段时准备预的费用,以免发生诉讼效在等待费用审果的过程中已经经过,权利人处不利诉讼地位的情况。否则,异于希望部分权利人不提出请,有诉讼救助制度基本的(《诉讼用交纳办》第四条)。考虑到这并不涉及实体抗辩权的行使(如后文第三点)只是程序上的特别规定以如前所述确定期间的理由,认为同样应当设
(三)原告撤诉对基本规则的影响
在《诉时效规定》的起草过程中起草认为,原告在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到义务人后撤诉,就应当认时效中断。但是,他们由于对于表示未到达的情况存争议,并未上述内容列入司法解释。(53)在海商案件中,撤诉或者程序性驳回的情并不中断诉讼时(《商法》第百六十七条二),而在普通民事案件中,最高法院则曾在请示批复中肯定了撤诉后原起诉行为中
虽然比较法上存在多种处理模式,各国一般都对这种拟制未起诉的状态给予未起诉更保护,因为论诉讼的结果如何,毕竟原告做出了一定行为。就此问题者同《诉讼效定》起草者的解释,认为应当结合撤诉的时间点解释撤诉的效果。与德国民诉法理(55)和我国实中的般理解相,原告在法院受理后当然可申请撤诉(《级别辖规定》第二条),即使起诉、前也不应禁止当事人撤回诉状。现行法规定当事人在宣判前都可以申请撤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虽然本条位于“开庭审理”一节中,但是显然不能认为依照体解释,只有在庭时申请撤诉才有效。随,既然诉在诉讼法上应当被视为未起诉,那么自然应基于起诉的理中诉讼时效的计算。(56)但是在送告后才撤诉时,则应当用“提出要求”(催告)这一中断事由(《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第一句二选项),这一事由是由作为受理效果之一的法送达行为协助满足。最高法院同样指出,“债权人起诉且诉状副本等已送到务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撤对当事人来就是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争议按照法定程序进审判决,只表明当事人处分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并没有分自己的实体权利,且本案中,瀚海公司起诉后起诉状副本等送到德保糖厂,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力”。(57)就此而言,由于国已经长期将催告设置中断事由,如果主引德国法上同样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的磋商度(也许效果更好),仍需要更充分的立
不过,考虑到权利人催告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制度目的、证据保存的不利后果以及我国企业管理中广泛存在的“委托-代理”系不顺畅,(59)有必要在立法论上借鉴时效不完成和相对中断的立法例,设定权利人诉后须起的期限。(60)这样,既可以使权利人获得继续行使权的合间,又不至于使被告必须容忍更长时间的不确定。就此而言,日本相对中断事由的立法例与时效不完成的效果相当。以两者同规定6个月期限例,在剩余讼时效不足6个月,两模式下的效都将补足到6个月;而在剩余时效过6个月时,则应当以原来剩余效为准。不过由日本模式下可能以催告时为基准时,考虑述在我可能出现撤诉的不同时点,应当以时效不完模式的撤诉时起算不完成期限的标准。于是使原告在诉送达较长时间之后才请撤,或者申请较早但是法院裁撤诉时存在严重延,完成期限仍然能够发挥实际意义。此,部分吸收了时效中止的思路,试图中和两大法规则的《国际货物买卖时效限公约》在采取了英国式的同时,也在13、17和23中规定了时效不完成制度,(61)从一个侧面展示了时效不完
相反,笔者认为这里不宜采宽限期的规定,因为在为原告提供行使权机会的同时,宽限期可能被滥用,进而减损讼时效制度督权人行使利的功能。我们这里也可以参考德国学者对宽限期规则的批评。从立法论来看,效完成就够达到立法目的,没必要规定宽限期。否则对于那些本来距时效还有较长时间的权利人来说,加上6个月宽限期之后余下的时将过长,不利于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督促行使权利的目的。(62)当然,由于我现行普通讼时效过短,导致权人在践中面临张权利困难(63)以及延长规则本身复杂、需要重新清理和配套改,(64)宽限期则可能成为弥补上述缺陷的救急药。然而,在我国应顺应比较法潮流适当延长普通时效期间的识下,(65)宽限期能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而很可能在立论上成为新时效体系障。(66)因而在两种立法论方案不必舍近求远,应直接选择更切合时效制度目的的时效不成制度。最后,对于原告利用6个月期限重复起诉撤诉的问题,则需要配合诉费用由原告承担和法官合诚信原则(《事诉讼法》第十第一款)对撤诉申请的审查权(《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四、结论
《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二条提供了诉讼时效自起诉时中断的基本规则,但同样留下了进一步解释的空间。结合比较法上的验并当补充被告利益的保护,本文对此有以下三步
第一,行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官要求原告补正的期限和通知、缴纳诉讼费用的限,应当置类似答辩期的15
第二,诉状应当满起诉要件的要求。如果诉状在法官要求补正后能够适时满足要求,不影响基本规则的适用,否则该起诉行为不能中断诉讼效。但,对原告请诉讼救助的情况应当例外地设置15 的宽
第三,在原告起诉撤诉,如果撤诉发生在诉状送达后,除了应当适用“提出要求”这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之外,也应当设定权利人在法院裁定撤后必须诉的期限(时效不完成),而不应借鉴比较法上关于宽期
注释:
①囿于主题,本文并未详细讨论立法论上是否应中断效果改为中效果。肯定性的观点,参见朱岩:《灭时效制度中基问题——比较上的分析——兼评我国时效法》,《中外法学》2005第2期,第172-175页;李永锋:《诉对讼时效的影响》,《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5期,第60-67页。作为德国《欧洲合同法原则》诉时效部分的主要起草,齐默曼教授认为诉中断诉讼时效的制度不够系统,除了只在诉讼停止、撤诉及以讼判决驳回起诉时才有实际意义外,原法条对上采取的也是中止而非中断并重新计算的态度。R.Zimmermann,Comparative Foundations of a European Law of Set-off and Prescrip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p.119-121; Ole Lando,Eric Clive,André Prüm & Reinhard Zimmermann(eds.),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 III),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3,pp.180-183(齐默尔曼执笔); Peters/Zimmermann,Verjhrungsfristen,in Bundesminister der Justiz(ed.),Gutachten und Vorschlge zurüberarbeitung des Schuldrechts,vol.1,1981,S.260 ff.,308.除了认为应当保障被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的权利因而设置了宽限期之外,德国立法也采纳了他大部分的看法。BT-Drucks.14/6040,S.112 f.,117.国内相反观,参见王勤
②参见宋晓明、刘竹梅、张雪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与
③值得注意是,此处的立案登记与立案登记制的主张不相同,前者是对提交诉状日期的登,后则是过形式审查后立案并登记的
④对,仅参见《上海市高级民法院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工作的意见》(沪法发[2013] 23号)第四条第一,广西高院《关于切实解决当前社反映“立案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桂高法发[2013] 11号)十条和江苏省高院2013年3月出台的《全省法院民事案件立理工作
⑤如,参见袁忍强:《归法关系根源的时效制度》,《当代法学》2011年第3期,第96页;王轶:《诉讼时效制度三论》,《法适用》2008年第11期,第13页;海红:《我国诉讼时效力的私人自治转向》,《现代法学》2008年第1
⑥实法上还涉及诉讼时效中后何算及与执行的关系问题,者需要通过民法法条改填补漏洞,或者已经通过诉讼法修改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款)。之前讨论,例见韩松、焦和平:《对我国〈民法通则〉于起诉起诉时效中断规定的反思与重构》,《法学论坛》2006年第5期,
⑦民诉法学界的类似点,见傅郁林:《编者按:法学研究方法由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型》,《中外法学》2013年1期,第169页;吴泽勇:《论意取得度中善意件的证明》,《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
⑧BGHZ 168,306=NJW 2006,3206,3207; BGH NJW 2010,856,Tz.9 ff.(认为不采取限解释,回溯效果同样适用于在送达时仍未经过诉讼效的
⑨Palandt/Ellenberger,BGB,73.Aufl.,2014,§ 204 Rn.4 ff.; Staudinger/Peters/Jacoby,BGB,2009,§ 204 Rn.23 ff.; MüKoBGB/Grothe,6.Aufl.,2012,§ 204 Rn.21 ff.
⑩另一种构成系属方式是将口头起诉记入笔录(§ 496 ZPO)。我国也有张此时即构成诉讼系属观点,参见刘学在:《略论民诉讼中
(11)样基于对德日英美比较经验和我国现状的研,笔者认当以程度较低的识别说作为事实主张具体化标准。国内相似观点,参见许可:《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7脚注1和263-266页。与本文有所不同观点,参见周泓:《走向动态:民事诉讼当人的具体化义务》,《华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版)》2010年2期,第142146。不同意见,参见张海燕:《“进步”抑或“倒退”:美国民起诉标准的最新实践启示》,《法学家》2011年第3期,
(12)BVerfG NJW 1991,2076,2077; BGH NJW-RR 2001,280.
(13)BGHZ 182,284=NJW 2010,222,Tz.16 f.(同样适用于向和解所提出的和解申请的公布(§ 204 I Nr.4 BGB));BGHZ 168,306=NJW 2006,3206,3207(在提交合格诉状并缴纳诉讼费,原告没有进一步问督促讼如期进行的义务);BGHZ 134,343=NJW 1997,1584,1586(由于督促程序中司法务官失误造成的延误不可归责当事人);BGHZ69,361=NJW 1978,215(原告在法院未及时要求预缴诉讼费时有义务询问);BGH NJW 2011,1227;NJW 1991,1745,1746(司法救助程序
(14)BGHZ179,230=NJW 2009,999,Tz.16(对预交诉讼费适用两期间); BGHZ175,360=NJW 2008,1672,Tz.11(针对促程
(15)BGHZ 103,20=NJW 1988,1980,1982; BGH NJW-RR 2009,855,856.
(16)Staudinger/Peters/Jacoby,a.a.O.,§ 204 Rn.4.相反主张尊重帝国法院判例就诉讼时效断分析(RGZ 66,412,414f.)的思路,考虑原告意愿(比如起诉是否仅为了中诉时效而主张权利请求
(17)Zimmermann,Comparative Foundations of a European Law of Set-off and Prescription,at 120-121 & n.30; Peters/Zimmermann,a.a.O.,S.261 f.,309.
(18)BT-Drucks.14/6857,S.44; Staudinger/Peters/Jacoby,a.a.O.,§ 204 Rn.119,142; MüKoBGB/Grothe,a.a.O.,§ 204Rn.67 f.
(19)Palandt/Ellenberger,a.a.O.,§ 204 Rn.30; Staudinger/Peters/Jacoby,a.a.O.,§ 204 Rn.4,114,116 f.(主张在技术通审查程本身而非利
(20)参见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版,
(21)Larenz/Wolf/Neuner,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10.Aufl.,2012,§ 22 Rn.43 (Fn.90).
(22)见前引①,李永锋文,第62页(并指出果驳回起诉裁判距诉状送达被告时过6月,实上相对中断效力根本无法
(23)M.A.J.a.A.M.Dugdale,Clerk & Lindsell on Torts,London:Sweet & Maxwell Ltd,2010,at para.32-05; A.McGee,Limitation Periods,London:Sweet & Maxwell,1994,pp.21-22(指出时效停止计算的效果只限于涉诉被告,由此可以看出近来讨论诉中追加当事时效计算
(24)为了强调立法文本上的用词差异,正文也注上
(25)St Helens MBC v.Barnes[2006]EWCA Civ 1372,at[16]-[20] .
(26)Van Aken v.Camden London Borough Council[2002]EWCA Civ 1724,at[41],[45]-[46],[49](per Jonathan Parker LJ),[53](per Mummery LJ),[58](per Ward LJ); A.A.S.Zuckerman,Zuckerman on Civil Procedure:Principles of Practice,London:Sweet & Maxwell,2006,at 139-141.不,当涉及他的期限时,则有判例认为应当以受时间为准。Salford City Council v Garner[2004]EWCA Civ 364,at[25]-[26](per Chadwick LJ)(强调保护被告对送达文书上记载的时间的信赖),[35](per Kay LJ)(指出本案所涉规范适用了不《1980年诉讼时效法》“讼开始”一词,因此不
(27)Page v.Hewetts Solicitors[2012]EWCA Civ 805,at[32]-[37].
(28)St Helens MBC v.Barnes,at[19].
(29)J.L.(ed.),The White Book Service 2013:Civil Procedure,London:Sweet & Maxwell,2013,at para.3.4.1(westlaw).在王座庭中,如果诉状诉讼由不符要求,应当交主
(30)Whessoe Oil and Gas Ltd v.Dale[2012]EWHC 1788(TCC),at[41] .
(31)Labrouche v.Frey[2012]EWCA Civ 881,at[22]-[23].
(32)Nomura International Plc v.Granada Group Ltd[2007]EWHC 642(Comm),at[37] .
(33)Page v.Hewetts Solicitors,at[38]; St Helens MBC v.Barnes,at[16]; S.S.D.F.(eds.),Blackstone's Civil Practice(2009),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at para.10.32; Yeazell,Civil Procedure,at 368.
(34)Securum Finance Ltd v.Ashton[2001]Ch.291,at[34].
(35)Jackson LJ(ed.),The White Book Service 2013:Civil Procedure,at para.3.4.6.
(36)Sime & French,Blackstone’s Civil Practice(2009),at para.10.1.
(37)Zuckerman,Zuckerman on Civil Procedure,at 533.
(38)Advisory Committee on Rules for Civil Procedure,Preliminary Draft of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for the district 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Washington:U.S.Govt.Print.Off.,1936,pp.3-6,12-16.
(39)Greenwood v.State of New York,Office of Mental Health,842 F.2d 636,639(2d Cir.1988); 4 Charles Alan Wright,Arthur R.Miller & Mary Kay Kane,Federal Practice and Procedure:Civ.3d § 1052(2013,Westlaw)
(40)参见1983年法的立法历史:128 Cong.Rec.H 9848,9850-9851(daily ed.Dec.15,1982)(强调回起诉的裁判并不会赋予当事人任何本不享的权
(41)Brennan v.Kulick,407 F.3d 603,606-607(3d Cir.2005); Harris v.City of Canton,Ohio,725 F.2d 371,376-377(6th Cir.1984); Lee v.Cook County,Ill.,635 F.3d 969,971-972(7th Cir.2011); Abram-Adams v.Citigroup,Inc.,491 Fed.Appx.972,975(11th Cir.2012).
(42)H.Smit,The Convention on the Limitation Period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UNCITRAL’s First Born,23 Am.J.Comp.L.337,341-343(1975)(同时批评《公约》
(43)4 Wright,Miller & Kane,Federal Practice and Procedure:Civ,§ § 1051,1052,1056.
(44)Parissi v.Telechron,Inc.,349 U.S.46(1955)(Mem)(针上诉费认为未经过时效);Keith v.Heckler,603F.Supp.150,155-157(D.C.Va.,1985)(分立上关于诉费和上诉费的规则,指出对起诉费的规范授权地区法院自行制定收诉讼则,而本案中地区法院制定了上述规则);Truitt v.County of Wayne,148 F.3d 644,647-648 (6th Cir.1998)(有在缴纳起诉费或者成申请诉救助时,起才会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Farzana K.v.Indiana Dep’t of Educ.,473 F.3d703,707(7th Cir.2007)(即使有缴费,起诉也是有效的,但在满足条件时能基于未及时推进讼,被从实体上驳回诉讼请求(Rule 41 (b)));Jarrett v.US Sprint Communications Company,22 F.3d 256,258-260(10th Cir.1994)(着重讨论申请诉讼救助的事人的情况,并个案分析了驳回讼救助后如何认定合适的宽
(45)Jorge v.Rumsfeld,404 F.3d 556,563(1st Cir.2005); Gerhardson v.Gopher News Co.,698 F.3d 1052,1056(8th Cir.2012); A.J.Wistrich,Procrastination,Deadlines,and Statutes of Limitation,50 Wm.& Mary L.Rev.607,613(2008)(认为衡平法规则影响效中止规则
(46)基于程序性事项被驳回的讼:Harris v.U.S.,422 F.3d 322,331-332(6th Cir.2005)(俄亥俄州规定其在一年内时效完成).当事人撤诉的诉讼:Carr v.Tillery,591 F.3d 909,914(7th Cir.2010)(伊利诺伊州规定其一内时效
(47)参前引②,宋晓明、刘竹梅、张雪楳文,第4页;雪楳:《“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理解认定》,《律适用》2008年第11期,
(48)然,实践中法院常常在诉讼费交纳通知注明一周的期限。但是笔者认为然有要成化,以便形成明确的程序
(49)参见奚晓明主:《〈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40页。德国
(50)比如,参张卫平:《对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思索》,《清华法学》2014年第2,9页;陈刚:《法系意识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法研究》2012年第5期,第40-43页;周翠:《化背景中现代民事诉讼法改革的方向与路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第96页;肖国:《回应型司法下的序选与程分类——民事诉讼程序建构与立的理论反思》,《中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第3页。反对此持保留态度的观点,参见汤维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清华学》2013第5期,第145和150页;吴英姿:《讼的理论“内卷化”批判》,《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第188页;陈桂明、李春:《形成之诉立存在吗? ——对诉讼传统理论的质疑》, 《
(51)参见前引②,宋晓明、刘竹、张
(52)R.Zimmermann,The New German Law of Obligations: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Oxford:Oxford Univerisity Press,2005,p.144; Zimmermann,Comparative Foundations of a European Law of Set-off and Prescription,at 122-123.国内不同主张,参见①,李永锋
(53)见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法出版
(54)《最高人民法关四川高院请示长沙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时效期”问题的复》,[1999] 民他字第12号(2000
(55)德国通说认为,由于在送达被告前并不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因而一般情况下不能撤诉(Klagerücknahme),除非如2004年修法时确定的例外情形,在达前纠纷已经由于比如被告清理由在事实上被解决。过,当人仍然可以在讼系前撤回诉状(Rückziehung),法院只需在程序上通过法院书记处(Geschftsstelle)终本案。区分撤诉和撤诉状的实意义主要在于别诉讼费用的计算(§ 269 III S.3 ZPO),但是从国实务中的计算来看,这种诉讼策并不一定佳(BGH NJW 2013,2201,Tz.8 ff.)。BT-Drucks.14/4722,S.80 f.; BGHZ 161,145=NJW 2005,437,439(附带意见);BGH NJW 2004,1530; OLG Hamm MDR 2010,1013; KG OLGZ 1969,190,190 f.(2004年修法前通说);Rosenberg/Schwab/Gottwald,Zivilprozessrecht,17.Aufl.,2010,§ 129 Rn.11,36 f.; Stein/Jonas/Roth,ZPO,22.Aufl.,2008,§ 269 Rn.14 f.; Wieczorek/Schütze/Assmann,ZPO,4.Aufl.,2013,§ 269 Rn.18 f.不同于通说有力说,更是认为在案件系属后、讼系前就可一般地撤诉,例外
(56)类似见解,亦见曹珊:《诉讼时效与权利保护探析》,《当代
(57)“广西融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糖厂借款担保合同纠再审案”,最高人民法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考(2011年第3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58)相关论点,参见前引①,朱岩文,第173和180
(59)虽然我国社在经领域近年来高速展并体现出全面繁荣的景象,20年前对企业管和诉讼时效问题的分析和论仍然在很大程度上适用于今天,见张弛:《诉讼时效断事由评释》,《现代法学》1994年第1
(60)类似观点,见前①,朱岩文,第174和180页(但将宽限期和时效不完成制度称时效届满中止期间);引①,李永锋文,第66页;汪渊:《我民法诉讼时制度之构想》,《法学研究》2003年第3
(61)Kazuaki Sono(曽野和明),The Limitation Convention:The Forerunner to Establish UNCITRAL’s Credibility,16 Pace Int’l L.Rev.147,157(2004)(作曾任《公约》起草委员会秘书并
(62)Staudinger/Peters/Jacoby,a.a.O.,§ 204 Rn.151.
(63)比如,参霍海:《对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多维反思》,《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第138-147页;董小亮:《关我国时制度的几问题》,《当代法学》2002年第4期,
(64)参见霍海红:《诉讼时效延长规则之反省》,《法律科学》2012
(65)比如,参见前引①朱岩文,第166-172和180页。
(66)类似观点,参见前引(64),霍
(67)德
作者介绍:曹志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后研
起诉后又撤诉是否 引起 诉讼时效 中断
起诉
断
作者:源
在审判工作中,往往会遇这样的问题,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通过法律手段来权,但有时会因种种因会撤回诉讼。而撤诉后是否引起诉时效中断,在学理上与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的观
第一种观点肯定的,即撤诉后能引起诉讼效中断,讼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因为起诉表明权利人行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的救济,其实的请求思并未因撤诉而自动消失。同时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人出要求或同意履行务而断。"因此,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表明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因而,撤诉能起诉讼时
第二种观点是定的,即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引起讼时中。因为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表明了他放弃了对请求权的使,即不行使权利,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是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自己诉讼利的一种行为。根据法理和民事诉讼法上"诉撤回,视同未起"的讼规则,利人起诉后撤诉的能发生起诉的法律后果,可视为权利人没有起诉。因此,起诉后撤诉的,不发生诉讼效中断的法
虽然上述两种观的理由和依据都很充分,也确有值得采纳的地方,但其没有考虑到引撤的原。对此,笔者有不同的
提起诉讼是指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程序法向人法院提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来保护其合法权益。虽然"提诉讼"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是怎样理"提起诉讼"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民事诉讼》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利和讼权利。"也就是说,事人起诉的权利,也有撤诉的权利。但由此引起法律后果,我们不能一概论。提起诉讼是否必引起诉讼
们要视具体情来定,不能说绝对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也不能说绝对不能引起诉讼效断,们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
那么起诉又撤诉的,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笔者认应从以
一、原告起诉后,民法院依法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知晓原的诉讼求,不论被告是否应诉,都应视为原告已向被告主了债权,即使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也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民法的立法意图,本身就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督促权利人在讼期间积极行使权利,避免权义务处于不稳状态。权利人起诉后,人民法院法将诉状副本送达给义务,义务人已经明知权利人具体求了,应视为利人向义务人张过权了。后来虽然因自己主动撤诉了,但并不影响诉讼时中断的法律后。此种情形应属于民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引诉讼时效中断
二、原告起诉后,法院未将起副本送达被告,被告不知晓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的,表明其已放弃了公权救,放了已经行使的请求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因而可为权人没起诉,不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的望通过司法途径,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其在义务人不知是否起诉的情况下就撤回诉讼,这就已经表明权利人弃了自己已行使的请求权。因,权人对自的撤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通通则实施意见》规定,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破产或向仲裁机构请仲裁,及向行政机关提出解决权益纠纷的请求为,都应为使其权利的具体表现,应与诉有同等的效。但上述规定中,权人如果主撤回申请,应如何解、是否产生时中等问题,没有作出说明。因此,权利在起诉后副本还没有送达义务人前又自动撤诉,就表明他放弃了对请求的行使,应视为未起,不能引起诉讼效的中断的法后。此种情形不属于民法通则的"提起诉讼"引起诉讼
三、原告起诉后,法院依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无论被告是否应诉,都不影响诉讼时效断,但原告在开庭时无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庭允许途退庭,按自动撤诉处理的,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因
是权利人以最强有力的方在行自己的权利,是主张自己权利最有效的方法和最迫切的表现,但其在开庭时却无正当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许中途庭,实际在主观上就已经放弃了公权力的救济,在客上更
一般了放弃主张利的行为。从防止权利人滥用诉权,障债务的法权益(认为是正常生活秩序不被打)和节约司法成本角度出发,权人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不会因被告知其请求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此种情形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断的法定事由。同样,对于利人向人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知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虽然权利人也是在被动况下"撤回"的,也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起诉后又自动诉的,不能简单认定诉讼时能否中断,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如果因自原因超过诉讼时,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丧失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义务的
起诉后撤诉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教材]
起诉
来源:作者:
,案情,
被告(某工程公司)在进行路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及栏。1999年8月13日晚23时许,原告(李某)骑行车行至被告施工路面时,不慎进被告施工所形成的土坑中。原告当即被到医院治疗,一个月出,原告为此支付了5万元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被诊为十级
2000年8月10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其医疗费及其他相关用5万,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此后,原告又以身体不适为由住院治疗,并费1元。2001年8月7日,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治疗费用6万元,精神损失12万元。在案件审理过中,原告再撤诉。2002年3月,原再次对其伤残程度进鉴定,该鉴定结果仍为十级伤残,原告为支付鉴定费用1000元。20028月5日,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要求被承担治疗费用61000,并赔偿其精神失12万。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第三次撤诉。2003年8月3日,原告第四次向人民法院诉,并坚持第三起诉的诉讼求,即要求告承担治疗费用61000元,并赔偿其精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围绕原告的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产生了争议。第一种观为,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其理由是:原诉后又撤诉,应视未起,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原的起未过诉时效。其理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起诉、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期间重新计算。”可见,起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而起诉后又撤诉是否致诉讼时效中断,我国法律并无确规。从保护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应认为起诉中断效的法律后果不受撤诉影响。本案而言,由于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故原告应在2000年8月13日前主张权利,而原告实际于2000年810日起诉,从导致其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2000年810日开始重新计算,告可在2001年8月10日前起诉。原于2001年87日二次起诉,足以导致诉讼时效的再次中断,新的诉讼时效应止于2002年8月7日。而原告2002年8月5日第三次起,导致诉讼时效的第三次断,新的诉讼时效截止于200385日。故原告在2003年8月3日四次起诉未过诉讼时效,法院
,点评,
我同意第一观点,即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本原告诉已过诉讼时效。理由如
第一,从诉时效的作用看,一方面诉讼效可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持业已形成良久的社会济关系,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诉讼时效制度也是对“眠于权利者”的种惩戒,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因诉讼时届而承受到利益。从序意义上看,诉讼时效制度也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日期久远而产生的举证困难,减少司
这就说,诉讼时效的主要作是促当事人及早行使权利,同时也是对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惩罚。起诉正是当事人积极使权利的体现,但原告起诉后又诉的,则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并未得到实际现,这实际也是原对权利行使的怠慢。本案原告数次起诉后又数次撤诉,其怠情形实
法律并再行保护之必要,否则诉讼时
第二,如果起诉是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的体现并导致诉时效的断,那么撤诉就是对起诉的完全否定,包括对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的定。起诉表明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但撤诉又表达了相反的愿望,即不意行使权利。因,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讼时效不中。起诉之所以能够中断诉讼时,是因为起诉是原告通过院向被告主张其权利,如果原起诉后又撤,则其权利主实际上被其撤诉行为所否认,应视同原告未曾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律后果。因此,本案原告诉讼请求已过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如果被告不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能否主动适诉讼时以回原的诉讼请求,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这是法依法使释明权的表现,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较常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诉的,人民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当事人不主张诉时效时,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主要理是,诉讼时效的将使一当事人获利而使一方当事人利,法院如果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违背了法院中立裁判的原则。我认为,诉讼时效是对抗原告讼请求的重要抗理由,只能由告主张,被告不主张原告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则法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还可告滥用诉讼权利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任何权利行使必有一定界限,逾越这一正界限而行使利,即为利之滥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权利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提下求自的利益,从而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关系中实现平衡,其本质上是法律对私权行使的一种限制,体现了法律追求“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目标。从各国民事诉讼法来看,制约和防止诉讼权利用已为一种遍做法。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定,对于拖延或以其他不手段进行诉讼者,可以处以100法郎至1万法郎的民罚款。匈利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正当地行诉权,不许行以拖延诉讼或者混淆是非目的的诉讼活。英国要求原告行诉须对司法济确有需要,即法律利只有受到侵才许起诉。如果滥诉者对相对方造成损,受害者可以由此对滥诉者提起诉讼。日本对恶意制造诉讼状态的行为予以排除的。我国民诉讼法第五十条三款规定,“事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禁止
从法律后果上看,权利滥用将导致失权、权利限制、行无效等后果。失权是指因权利人滥用权利,反了设置该权利的根本目的,而夺其权利。权利限制是指权利人滥用其权利,为社会公共利益而限制权利的权利。权利人的滥用行如对他人造损害或有损害之虞时,权利滥用者应承担相应的民责任。这里必须明的是,权利滥用法律明令禁止行为,果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则无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法院均应依职权确定滥用者的
本案告在受到伤害后,应极行其诉讼权利,避免诉时效的经过。原告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第一次起诉是可以,但其撤诉行为否认了其起诉为,此后又反复起诉和撤诉,已经构成诉讼权利滥用,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来: 人
撤
应视情形中断
?唐闻声 喻 赤 薛忠勋
诉讼时效制度是防权利人“睡在权利的扁担上”有徒增义务人时间成本、滞交易而设。因此,权利人心中要时时紧绷“时”之,在不已情况下要及时中断诉讼时效以降低风
对权利人言,其一般维权心理和法律认知都“起诉”作中断时效最具保障的方式,根据2008年9月最高院《关于审民事案件适用问题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当事人向院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诉讼时从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然而,对实生活中经常发的起后又撤诉(包括申请撤诉按撤处理)案件的时效是否也享受“中断”的待遇呢,对这一司法实务争颇多的问题,该条规没有给出
笔者认为,认定上述问题应准确把“起诉”之于时效中断的真正效果意义,只要法院效期满之前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告的,即使原告撤,其时效也应中。《定》第条列举了权利人自行主张权利的信件、电文、权利文书等形式,但是都将中断时效的效力点卡在“当事一方提要求”的意思表示通过可确或者可举证的方式让对方明确知晓之日。而作为救济的“起诉”其实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一种特殊的形式,然撤诉是当事人放弃了请求法院以国家强制力对其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要求,但法院将当事人主权利的诉讼息送达与对方当事人,本质效与作为私权济的“自行主张”的“让对方晓”是殊途同。而此时就不能一味墨守“撤诉视为诉,自然不能中断效”的成规,在未超过诉讼时效期满之日的情况下,对方受送达日就认定为时效中断之日。在此,对于义务人下不明须公告送达的诉案件时效中断问题的特例尤其值关注,笔者认为类案件原则上要适用以上则。是考虑到公期限届满才视为送达,以及了更好地保护权利利益,在根本上保持公力和私立救济时效中断功能的一性,法院在受理公类案件时,要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在公期满前撤诉的法律风险,或者劝其在起诉的同时按照《规定》第十条第四款,以权利的身份发布“具主权利内容”的公告即时中断时效,以并昂的诉讼成本换回以后万一须要撤
而对于法院未送达诉讼信息或送达日已经超过诉讼时的撤诉案件,由于起诉要么没有及时告知对方当人诉讼信息,要么逾期告知,此时的“起诉”没有产生任何的程序义,就都能适用上事由中断时效,当然更不能适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来源:江苏法院网
也谈
起诉后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起诉后撤诉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最高法院的观点是:以起诉书副本是否送达方事人为诉讼时效中断的判
1、当事人就部债权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应及于剩余权,起诉后又撤诉应以起诉书副本达对视为事人提出要求而引起诉讼时
广西融海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糖厂借款担保合同纷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法理提示:诉时效制度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基础重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利益以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衡量。既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眠于权利之上'的权人不予保护,又要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这制度的不当适用,成为义务人故意逃避债务工具。当事人就分权起诉至民法院,诉时效断应及于剩余债权;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诉讼时效期间应诉之日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前述,海公司撤诉后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未起诉,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一、二审法院依据担保司法解释认定担保权人在诉讼时结束后年内未行担保物权,依法不予保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
——《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
2、经催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诉处
最高人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
当事人起后未依法缴纳诉讼费,催告仍缴纳,法院裁定按撤处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撤诉是当事人依其意思示放弃因起诉而发生的法律后果行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按照讼法上的“诉的撤回,视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讼时效
从诉讼时效的客体来看,其客体为请求权。请求权是相对权,必须向相对人送达才能生请求权的果。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反诉本身,请求权的意思只是到达法院,法院不是请求权的相对人,只是实现求居中裁判者,而未经法定程序到达相对人时,不能视为当事人已经行使了请求权。当法院已向对当事人送达诉状后,求的意思示已经到达义务人。引起诉时效中断的事由已诉,而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只这种主张是通过法院送达的。这时的院所起的作用并非裁判者,而意思表示传递者。此时,院和普的意思表示传者并无区别。此种情形下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但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已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一种情形即起诉讼,而是属于该定的第二种情形即
本案中,经催告当事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起诉状副本并送达相对人,张某既未通过诉讼方式,也未过诉外方式相对人主张权利,故不构成诉讼时的
附:本案案情
张某与某路桥公司(以下称路桥公司)因工程的土方拉运款项结算的有关问题签订合同,约定该工部完后30天之内路桥公司向张某支付总进度款的95%,剩余5%在以后的90天内付清。该工程于2000年9月30日完工,之后路桥公司一直拖欠拉运土方工程款。张某为此于2001年2月9日曾向路桥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求桥公司付工程款,同时递交了缓交诉费申请书,该中级人法院以借款纠纷立案。2001年3月1日,该院书面通知张某30日付清诉讼费,但张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该遂于2001年8月14裁对张某自动撤回起诉理。该院未被送达起诉状。2003年7月2日,张某又向合同履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起民事诉讼。立后,路桥公抗辩认为张某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
——王毓莹:《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载《民事审指与参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起诉后又撤诉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