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号
《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已经审计署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审 计 长
刘家义
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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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华人民共和国家计准 目 录 总 则 计机和计人员 审计划 审计实施 第一节 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节 审证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四节 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审计报告 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三节 专题报告综合报告 第四节 审计结果公布 五节 审计整改检查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附 则 第一章 第 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和指导审计机和计人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第二条 本准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
第三条 本准中使用“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
第四条 计机关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其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
在财政收支、务收支及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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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
依据法律规和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
第六 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
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推进民主法以及有关经济
治,促进廉政建设,保国家经济和社会健
真实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
合法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或
效益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
第七 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
审计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审计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查时,也应当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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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
审计机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执行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
第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遵守本准则约束性条款的,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
第十二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务,应当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
第十条 审计机关执行计业务,应当具备下
(一)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
(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
(三)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
(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执行计业务,应当具备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
(二)恪守审计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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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
(四)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
(五)其他职业要
第十五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
严格依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
正直坦诚就审计人应当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客观公正是审计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
勤勉尽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
保守秘密就是计人员应当守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业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
第十六条 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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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被计单位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审计人员不得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
第十八条 审计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
(一)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
(二)对相关审计人员执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
(三)对相关审计人员工作追加必要的
(四)其他措
第十九条 审计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
第二十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
审计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应当备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之一的外部人员,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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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一)被刑事处
(二)被劳动教养
(三)被行政拘留
(四)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
(五)法律规定不从事公务的其
审计人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
力和工作经验。
审计机关当建立实施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计组,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
被审计位的信息技术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大影,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力应当包括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行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
第二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
(一)与被审计位沟通并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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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
(三)严格执行审计
(四)坚持文明审,保持良好的职
第三章 审计
第二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
编制年度审计目计划应服大局,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
(一)调查审计需,初步选择审
(二)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
(三)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度
第二八条 审计机关从下列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
(一)国家和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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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工作中
(三)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关领导机关对审计工
(四)上级审计机关排或者授权审计
(五)有关部门委托者提请审计机关审
(六)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
(七)经分析相关数认为应当列入审计
(八)其他方面的需
第二十九 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
进行可行性究重调查研究下列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过程中,从下列方面对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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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重要度,评估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关注程
(二)项目风险水平,评项目规模、管理和控
(三)审计预期效
(四)审计频率和覆
(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
第三一条 年度审计项目划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
审计关在审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
第三十二条 下列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
(一)法律法规规每年应当审计
(二)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
(三)上级审计机关排或者授权的审
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可以不进行可
第三十三条 级审计机关接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上级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审计。对于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项,下级审计机关也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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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
获得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授的审计事项列入年度审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国政其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签订的协议和上级审机的要求,审计机关确定对国际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进
第三十六 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
(一)涉及宏观性、普遍、政策性或者体制、机
(二)事项跨行、跨地区、跨
(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
(四)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七条 审计关年度审计项目计
(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
(四)审计重点;
(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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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计资
采取踪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项目,年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跟踪的
专项计调查项目的年度审计目计划应当列明专项审计
审计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
结合的形式。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计划管理部门与业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
调查审计需求、进可行性研究和定选审项目,以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为主实施;备选审计项目排序、配审资源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以划管理部门为主实施。 第四十条 审计关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年度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对定的审计项目配臵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时间、审计技装、审计经费等审计资源。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同一年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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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组织和实施单位执
年度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
第四十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
(一)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
(二)上级审计机关临安排或者授权审
(三)突发重大公事件需要进行
(四)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
(五)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
(六)审计目标、审计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
(七)需要调整的其他
第四十六 上审计机关应当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提出下级审计机关重点审计领域或者
第四十七条 年度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同一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业
第四十八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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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审计目、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
第四十九条 审计工方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按照计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
审计关批准审计工作方案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
审计机业务部门根据审计实施过
审计工方案的审计机关应当定期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审计目实施单位应当向下达审项目计划的审计机关报告计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建立和实施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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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计
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十四条 审计关应当在实施目计前组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
第五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
第五十六条 审计知书的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
对于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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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
第五十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组调查了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为作出下列
(一)确定职业判断适用的
(二)判断可能存在的
(三)判断问题的重
(四)确定审计应对
第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
(一)单位性质、组织
(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范围、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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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法律法、政策及其执
(四)财政财务管体制和业务管
(五)适用的业绩指体系以及业绩评
(六)关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计单位相关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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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控制情
(一)一般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正行的稳定性、有效性、安全性
(二)应用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产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
第六三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
(一)书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
对于定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可以利用以往计中获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
第六十条 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下列标准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二)国家有关方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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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准则和会计
(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
(五)预算、计划和
(六)被审计单位管理制度和绩
(七)被审计单位历史数据和历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
(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
(十)其他标
审计人员审计实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适用性。 六十六条 职业判断所选择的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
标准一致时,审计人员应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
第六十七条 审人员应当结适的标,分析调查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判断被审计单位可存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 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
第六十九条 审计人员断重要性时,可以关注
(一)是否属于涉嫌犯罪的
(二)是否属于法法规和政策禁
(三)是否属于故意行为所产生
(四)可能存在问涉及的数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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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涉及政策、体制或者机制的严
(六)是否属于信息系统设计
(七)政府行政首长和关领导机关及公众的
(八)需要关注的其他
第七十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重性判断的结果,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可
第七十一条 要对财务报发审计意见的,审计人员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和运用重要性。 第七十条 审计组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性,以确定审计事项和
第七三条 审计组针对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应
(一)估对审计组在分配审计资源时,应当为重要事项分派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和安排充足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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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事项是否需要利用外部专家
第七十五 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测试相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检查相关信
(一)仅审计电子数据不足以为现重要问题提供适当、充分
(二)电子数据中频繁出现某
审计人员在检被审计单关信息系统时,可以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者采用其他计算机技术和工,检查中应当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信
第七十七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持续关注已出的重要性判断和对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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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并调整审计应对
第七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审计工作方案发
(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
(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
(四)被审计单位及相关情况发生重大
(五)审计组人员其分工发生重大
(六)需要调整的其他
第七十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
第八十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
(一)审计目
(二)审计组组
(三)审计重
(四)现场审计结束
编制和整审计实施方案可以采取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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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计
第八十二条 审计证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
第八三条 审计人员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
审计人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适当性是对审证据质量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
充分性是审计据数量的衡量。审计人员在评估存在重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应
第八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据的相关性分析时,应当关
(一)种取证方法获取的审计证据可能只某些具体审计目标相关,而与其他具
(二)针对一项具体审计目标可以从不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者获取不同
第八十六条 审计人员以从下列方面分析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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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一)从审计单外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与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配臵参数、反
采集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
第八十八 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部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进行审
第八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中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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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事项由少量大额项目
(二)计事项可能存在重要问题,而选取部分项目进行审查无法提供适当、
(三)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目进行审查符合成本
第九条 审计人员可以在计事项中选取下列特定项
(一)大额或者重要
(二)数量或者金符合设定标准
(三)其他特定项
选取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结果,不能用于推断整
第九十一 在审计事项包含的项目数量较多,需要对计事项某一方面的总体特征作出结论时,审计
审计员进行审计抽样时,可以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第九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
(二)观察,是指察看相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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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
(四)外部调查,是指向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
(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
(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
(七)分,是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
审计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以使用上述方法及其以外
第九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审人员取得证明审计位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位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
审计事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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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盖章。
第九十五条 被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
第九六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业务过程中,因行使职权受
适当、充分审计证,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
第九十条 审计人员需要利用所聘请外部人员业咨询和专业鉴定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
(一)依据的样本是符合审计项目的具
(二)使用的方法是否适当和
(三)专业咨询、专业定是否与其他审计
审计人需要使用有关监管机构、
问题,可以围绕下列方面获取审
(一)标准,即判断被计单位是否存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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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实,即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情。事实与标准之间的差异构成审
(三)影响,即问题产生的
(四)原因,即问题产生的
第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
已采取的审措施难以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采取替代审施;仍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由审计组报请审计机关采取其他
第三节 审计
第一百零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
(一)支持审计人员编审计实施方案和
(二)证明审计人员循相关法律法规和
(三)便于对审计人员工作实施指导、监
第一百零二 审人员作出的记录,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审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
第一零三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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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 审计在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关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
审计人员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
第一零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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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
审计证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一份审计证材料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
第一百九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
(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
(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
(三)事实是否清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
(五)得出的审计结及其相关标准是
(六)其他有关重要
第一一十条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
(一)予以认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施,获取适当、充分
(三)纠正或者责纠正不恰当的审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重要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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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并对审计结论有要影响的下列管
(一)可能损害审计立性的情形及采取
(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
(四)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
(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
(六)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
(七)审理机构对审项目的审理情况
(八)审计机关对审报告的审定过程
(九)审计人员未能遵守本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
(十)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及影响; (十一)其
重要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重大
第一百十二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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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涉及金额比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
第一百一四条 审计人员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评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
第一百十五条 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关情况时,可以重点了解可能与重大违法
(一)被审计单位所在业发生重大违法行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执
(三)监管部门已经发现和了解的与计单位有关的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可能形成重违法行为的动机
(五)相关的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关下列情况,判断可能存在的
(一)具体经济动中存在的异
(二)财务和非财务据中反映出的异
(三)有关部门供的线索和群
(四)公众、媒体的反映和
(五)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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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七条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工作经审计发现的异常现象,判断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审计员在检查重大违法行为时,应当关注重大违法行为的高
第一一十八条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索,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可以采
(一)增派具有关经验和能力
(二)避免让有关单位和人员事知晓检查的时间、事项、
(三)扩大检查范围,使其能覆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
(四)获取必要的外部
(五)依法采取保全
(六)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七)向政府和有关部门
(八)其他必要的应对
第五章 审计
第一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计报告包括审计机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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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审计调后出具的专项审计
第一百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计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机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以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
审计报应当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包 第
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文号(审计的审计报告不含
(三)被审计单位名
(四)审计项目名
(五)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包括被审计人员姓名及担任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
(一)审计依据,即实审计所依据的法律
(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实
(三)被审计单位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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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
(五)以往审计决定执情况和审计建议
(六)审发现的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
(七)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意见,但是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
(八)针对计发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 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
经济责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
核查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现的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
第一百二四条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组在跟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及时向被审
跟踪审计实工作全结束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计报告应当反映审计发但尚未整改的问题,以及已经整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专项计调查报告除符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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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调查中发现被计单违反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审决书的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需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人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送处理书的内容
(一)审计的时间和
(二)依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事项的事实、定性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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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移送的依据和移送处理说明,包括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
(四)所附的审计证据
第一百十条 出具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报告,按照审计
第二节 审计报告
第一三十一条 审计组在起审计报告前,应当讨论确
(一)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定的审计事项完
(三)评价审计据的适当性和
(四)提出审计评价
(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
(六)提出对审计现问题的处理处
(七)其他有关事
审计组应当对讨论前款项的情况及其结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计组组长应当确审计作底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并从总体上评价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一三十三条 审计组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计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在防范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按照重要性,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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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当只对所审的项发表审计评价意。对计过程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组应当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原因和审计报告的使象,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如实在
第一三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
(一)法律法规的规
(二)计职权范围: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
(三)问题的性质、额、情节、原因
(四)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
(五)需要关注的其他
审计发现审计单信息系统存在重大漏洞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当责成被审计单位在规期限审计组应当针对经济责任
员履行职责情况,定其应当承担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
— 39 —
经济责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济案件调查等特事项,经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 一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计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一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
审计组应当对采纳审计单位、被查位、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法时间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反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
对依法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
第一四十条 审计组应当下列材料报送审计机关业
(一)审计报
(二)审计决定
(三)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
(四)审计实施方
40 — —
(五)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
(六)其他有关材
第一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
(一)审计目标是否
(二)审计实施方案定的审计事项是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题是否在审计报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
(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
(八)需要复核的其他
第一百四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
第一百四三条 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
(一)审计实施方案定的审计事项是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题是否在审计报
— 41 —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相关证据是否适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
第一四十四条 审理机构审理时,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
必要时,审理机构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
第一四十五条 审理机构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
审理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
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
第一百十六条 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
第一百四十条 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
第一百四八条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
42 — —
审计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
第一百四九条 对于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第一五十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按
(一)审计报告送达审计单位、被调
(二)经济责任审计报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
(三)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
第三节 专题报告与综
第一百五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下列事项,以采用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方式向本级政
(一)涉嫌重大违法犯罪的
(二)与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有关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
(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重
(四)关系国家信息安全的重
(五)影响人民群经济利益的重
(六)其他重大事
— 43 —
第一五十二条 专题报告应当题突出、事实清楚、定性准
审计信息应事实清楚、性准确、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可以根据汇总审计情况和结果,编制计综合报告。必要时,审计综合报
审计综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后,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或
第一百五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
审计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每汇总对本级预算执行情 第
况和其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形成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和
第一百五十六 审计机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本级政府起草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政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稿),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受本级政府委
第四节 审计结果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计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
44 — —
审计结果、审计调结果依法向社
第一五十八条 审计机关公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主要
(一)被审计(调查)单位基
(二)审计(调查)评价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
(四)处理处罚决
(五)被审计(查)单位的整
第一五十九条 在公布审计和计调查结果时,审计机关不得
(一)涉及国家密、商业秘密
(二)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
涉及商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计调查结果应当
第一百六十 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指定专构统一办理,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
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统组织不同级次审计
— 45 —
的审项目,其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原由负责该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
第一百十二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
第五节 审计整改
第一百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关主要检查或者了解
(一)执行审计机关出的处理处罚决
(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行纠正事项采取措
(三)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建议采取措施
(四)对审计机关移处理事项采取措施
第一百十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审计机关在具审计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 第一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
(一)实地检查或者
(二)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
(三)其他方
46 — —
对于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
检查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机关指的门负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出检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 检查报告的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
第一七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定书中存在的重要错误事项,
第一百十一条 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
第一百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
— 47 —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
(二)作出恰当的审计
(三)依法进行处理
审计机应当针对下列要素建立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
(一)审计质量责
(二)审计职业道
(三)审计人力资
(四)审计业务执
(五)审计质量监
对前第二、三、四项应当按照本准二至五章的有关要求建立审计
第一百七十条 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七十五条 计组成员的工作职
(一)遵守本准则,保持审计
(二)按照分工完成计任务,获取审
(三)如实记录实施审计工作并报告工
(四)完成分配的其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
48 — —
(二)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
(四)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组
(一)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
(二)组织实施审计
(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
(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
(五)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
(六)配臵和管理审计组的
(七)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
第一七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当从下列方面督导审计组
(一)将具体审计事项和审计措等信息告知审计组成员,
(二)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
中存在的问题;
(三)给予审计组员必要的培训
第一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
— 49 —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审计证据不适当、不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
第一百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
(一)起草审计实施案、审计文书和审
(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
(三)协助组织实施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
(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
(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
(七)完成审计组长委托的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
50 — —
审计组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审计机关业务部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
(二)确定聘请外部人员
(三)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
(四)复核审计报告、计决定书等审计
(五)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
业务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应当承担编制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
第一百十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
(三)复核意见不正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审机关审理机构的工作
— 51 —
(一)审查修改计报告、审计
(二)提出审理意
(三)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
(一)审理意见不正
(二)对审计报告、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
(三)审理时应当现而未发现重要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范围和审计资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
(四)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目实施结果承担
第一百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违反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行为,应当按照相
第一百八十条 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项目归档要求、保存期限、保存
第一百十九条 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
立卷责人应当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并审计项目终结后及时立卷归档,由审
52 — —
第一百九十条 审计机关实行计务质检查制度,对其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质进行检查。 第一百九十一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审计档案、相关人员等方式、方法,
(一)建立和执行审质量控制
(二)审计工作中遵守律法规和本
(三)与审计业务量有关的
审业务质量检查应当重点关注审计结论恰当性、审计处理处罚见的合法性
第百九十二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务质量检查,应当向被检单位通报
第一百九十条 审计机关在计业质量查中,发现被检查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审计机关应作出审计决定而未作出的,可以依法直接者责其在规定期限审计机关应当对其业务部门、派机构实行审计业务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审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情况。 第一百
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优秀审计项目
第一九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持评估,及时发审计质量控制制
— 53 —
在的问题,并采取施加以纠正
审计关可以结合日管理工作或者通过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考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方式,对审计质量制制度及其执行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员开展下列工作,不用本准则
(一)配合有
(二)与有关部
(三)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责范围
第百九十八条 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际情况,在遵循本准则规的基础上制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准则由审计
第百条 本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所列的审署以前发布审计准则和规
附件:废止的
54 — —
附件
废止的审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准则(2000年
2(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定(2000年
3(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2000年审
4(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2000年审
5(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2000
6(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则(2000年
7(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2000年审
8(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则(2001年
9(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则(2001年
10(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准则(2001年
11(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准则(2001年
12(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评价准则(2003
13(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则(2003年
— 55 —
14(
27(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程序
28(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
— 57 —
主题词:审计 法规 准则 令
分送:署领
各省、治区、直辖市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 计划单列市、新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各单位、 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
审署办公厅 2010年9
58 — —
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8号令公布
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8号
(中新网 9月 8日电)
国家审署审计长刘家义日前签署第 8号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署令,公新修订的《中人民共和国国家
据悉,修的《中华人民共国家审计准则》于今 年 7月 8日经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 的计准则包括总则、 审计机关和计人员、审计计划、 审计施 、审计报告、 审计质量控
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业务基程作了系统规范,是审 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的为规范,是执行审 计业务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的基本尺度,适用审 计机
审计准则的修和布,是审计法和计实施条 修订,中国审计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是完善中国审计 法律制度重大举措,是国家审计准则体系设史上一个重 要的程碑,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 为,保证审计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 和社会健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有十分重的意义。 修订后的
-1-
中华人民共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一节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四节 重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 审计
第二节 审
第三节 专题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章 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 业务的行为, 保证审计质量, 防范审计风
-2-
保障国经济和社会健康运的 “免疫系统” 功能, 根据 《中华人民国审计法》 、 《中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 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
第二条 本准则是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 职责的行规范, 是执行计业务的职业标, 是评价审 计
第三条 本准则中使“应当”、“不得”词汇的条 款为约性条款, 是审计关和审计人员执审计业务必 须
本准则中使用 “可以” 词汇的条款指导性条款, 是 良好审计实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 用本准则。 其他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委托、 聘用, 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
第五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 分被审计单位责任和审计
在财政收、 财务收支以及关经活动中, 履行法 定职责、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并实内控制、 按照 有关会计准则和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持财务会 计资料的实性和完
依据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 对被审计单位财政 支、 财务支以及有关经活动独立实施
-3-
结论,是审
第六条 计机关的主要工目标通过监督被审计 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的实性、 合 法性、效益性,护国家经济安全, 推进民主治, 促进 廉建设,保障
真实是指反映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有关经济活 动的信息与际情况相
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经济活动遵 守法律、法规或者
效益是指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济活动实 现的经济效、社会效益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计监督对象 的单位、项目、资金
审计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 依法于审计机关审 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行审计。 第八 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资产管理 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有关的特定事项向
审计机关行专项审计调时,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业务,应当依 据年审计项目计划, 编制审实施方案, 获取审计
-4-
审计机关当委派具备相资和能力的审计人员 承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执行审计量制制度。 第十条 审计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本准则约束性 条的,应当
第二章 审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 应当具 备本准则规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务, 应当具备
(一 ) 符合法
(二 ) 有职业
(三 ) 建立适
(四 ) 必需的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业务,应当具备
(一 ) 遵
(二 )
(三 ) 保
(四 ) 具
-5-
(五 ) 其他职业要求。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 正直坦诚、 客观 公正、勤勉尽责、守秘密的基本
严格法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职责、 权限和程序进行计监督,规
正直坦就是审计人员应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 力;不歪曲事,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廉洁自律,不利 用权谋取私利;维护国
客观公就是审计人员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 度,以适当、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结论,实事求是地 出审计评价和处
勤勉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 细致,认真履行审职责,保证审
保守秘密是审计人员应当守其执行审计业务中知 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务得的资料、 形成的审计记录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得对外提供 和披,不得用
第十六 审计人员行审计业务时, 应当保持应有的审 独立性,遇有下列能损害审计独立情形的,应当向
(一 ) 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关 系、直系亲关系、三代内旁系血亲以
-6-
(二 ) 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
(三 ) 对曾经管理或者接办理过的相
(四 ) 可能损害计独立性
第十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性的活动, 不 得参与审计单位
第十八 审计机关组审计组时, 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 可能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取下列措 施,避免
(一 ) 依法要
(二 ) 对相关审计人员执具体审计业务的
(三 ) 对相关审计人的工作追加必
(四 ) 其他措施。
第十九 审计机关应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 避免 审计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与同一被审计单接触可能 对审计独
第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计业务或 者提供技术支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应当具本准则第十四条定 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外部人员, 审机关不
-7-
(一 )
(二 )
(三 )
(四 ) 审计独
(五 ) 法律规定得从事公务
第二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业务相适 应的专业知、职业能力
审计机应当建立和实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 训、业绩评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有其 从事业务相适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 组成审 组,确保其在体上具备与审项目相适应的职
被审计单位的息技对实现审计标有大影的, 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力应当包括信息技术方的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执审业务时, 应当合理运用职 业判断,保持职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 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审计证据的适当
第二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 应当从下列方面 保持与审计单位
(一 ) 与被审计位沟通并
-8-
(二 ) 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尊重并维护被审单位 的
(三 ) 严
(四 ) 坚持文明审,保持良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二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职责和审计 管辖范围,制年度审
编制年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围绕政府工作中 心,突出审计工作重,合理安排审资源,防止不必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按照列步骤编制年度
(一 ) 调查审计求,初步选
(二 ) 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研究,确定备选审计 目及其
(三 ) 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制 年度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从下列方面查审计需求, 初选 择
(一 ) 国家和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经济活
(二 )
-9-
(三 ) 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相关领导机关对计工作
(四 ) 上级审计机安排或者授
(五 ) 有关部门委托者提请审计机
(六 ) 群众举
(七 ) 经分析相关数认为应当列
(八 ) 其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定初选审计项目审计目标、审计围、审计重点和
进行可行性研究重
(一 ) 与确定和实施审项目相关的
(二 ) 管理体制、组织构、主要业
(三 )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四 ) 相关的信系统及其电
(五 ) 管理和监督构的监督检
(六 ) 以
(七 )
第三十 审计机关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程 中,从列方面对初选审项目进行评估,确定备选审计 项
(一 ) 项目重要程度,估在国家经济
-10-
要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及公众关注程度、金 和资
(二 ) 项目风险水平, 估项目规模、 理和控
(三 )
(四 ) 审
(五 ) 项目
第三十一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当按照审计机关定 的
审计机关在审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根据需要,可以 组织专家
第三十二条 下列审计目应当作为
(一 ) 法律法规定每年应当
(二 ) 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相关领导机关要
(三 ) 上级审计机安排或者授
审计机关必选审计项目,以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审机关审计 管辖范围内的重审计事项,应当列入上级审机关年度审 计目计划,
第三十条 上级审计机关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 内的审计事项,授权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于级审计 机关审计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
-11-
授权申请,报有管辖的上级审
获得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授权审计事项列入年审 计
第三十五 根据中国政府其构与国际组织、 外国政 府及其机构签订的协议和上级审计关要求,审计机关确 定对国际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贷款项目进行审 的,应
第三十条 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 国家政收支有关的特事项,符合下列
(一 ) 涉及宏观性、普遍、政策性或者体、机制
(二 ) 事项跨行
(三 ) 事项涉
(四 ) 其他适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年度计项目计划的
(一 )
(二 ) 审计目标, 即实施计项目预期要完的任务
(三 ) 审计范围, 即审计项
-12-
(四 ) 审计重点;
(五 ) 审计
(六 ) 审计资源。
采取踪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项目,年度计项目计划 应当列明踪的具体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年度审计项计划应当列明专项 计调
第三八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划可以采取 文字、表格者两者相
第三九条 审计机关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或者派 出机构,应当建立常性的沟通
调查审计求、进行可行研和确定备选审计项目, 以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为施;备选审计项目排序、 臵审计资源和编制年度计项目计划草案,以计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评结果, 确定年
第四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本 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并向上一级审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臵必要 审计人力资源、计时间、审计技装备、审计经费
-13-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同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实 施不同的审计目,应当在人员和时间安上进行协调,尽 量免给被审计单位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目计划下达审 计项组织和实施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和实施单位 应当确完成,不
第四五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当按照原审
(一 ) 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关领导机关临时
(二 ) 上级审计机关时安排或者授
(三 ) 突发重大共事件需要
(四 ) 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发生重大变化,导致 计划无
(五 ) 需要更
(六 ) 审计目标、审计围等发生重大
(七 ) 需
第四十条 上级审机关应当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编制 年度审计目计划,提出下级计机关重点审计域或者审 计项目
第四十七条 年度审计项计划确定审
-14-
多个审计组共实施个审计项目者分实施同类审 计项目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工作方案。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业务门编审计工作方案, 应当 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 性研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四十九条 审计工方案的内
(一 ) 审计目标;
(二 ) 审计范围;
(三 ) 审
(四 ) 审
(五 )
第五十条 计机关业务部门制的计工作方案应当 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度审计项目计确的 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到审计项目实施单位。 审计机批准审计工作方案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务部门根据审计实施过程中情 况的变化,可以申请对审计工方案的内容进行调,并按 审计机关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年审计项目计划 执行况,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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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下达审计目计划的审计机关 报告计划
第五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立和实 施审计项目计划执情况及其结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一节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实施项目审计
审计组由计组组长和其他员成。审计组实行审计 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定,审计组组长可 以根据需要在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当履行其规定 职和审计组
第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的规定, 向被审 单位送达审
第五十六 审计通知书的容主包括被审计单位名 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组组长及其 他成员名单和被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时,还应 当向审计单位告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书应当列明跟 踪审的具体方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通知应当列明专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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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审计组应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 情况,评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题的可能性,确审计应 对措施,编
对于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应当按 照审计工作方案要求编制审
第五十八条 审计实方案的内
(一 ) 审计目标;
(二 ) 审计范围;
(三 ) 审计内容、 重点及审计措施, 包括计事项和根 据本准则第七三条确定的
(四 ) 审计工作要求, 包括项目审计进安排、 审计组 内部重管理事项及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实施案应当对整 个跟踪计工作作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实施案应当列明专项计调
第五九条 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其相关情况, 为作出列职业判
(一 ) 确定
(二 ) 判
(三 ) 判
(四 )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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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 位及其
(一 ) 单
(二 ) 职责范围或者营范围、业务
(三 ) 相关法律规、政策及
(四 ) 财政财务理体制和业
(五 ) 适用的业绩标体系以及
(六 ) 相关内
(七 ) 相关信息统及其电
(八 ) 经济环境、业状况及
(九 ) 以往接受计和监管及
(十 ) 需
第六一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了解被审计 单位相关部控制及
(一 ) 控制环境,即管理模式、织结构、责权配臵、 人力资
(二 ) 风险评估, 即被审计单位确定、 分与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相关风险,以及采
(三 ) 控制活动,即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的控制措 施,包括不相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制、资产保护控 、预算控制、业绩分析
(四 ) 信息与沟通, 即集、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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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信息,并
(五 ) 对控制的监督, 即对各项内控制设计、 职责及 履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调查了解被审计 单信息系统
(一 ) 一般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正运行的稳定性、 有效性、安全性等
(二 ) 应用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产生数据的真实 性、完整、可靠性等
第六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法调查了解被审 单位及其
(一 ) 书面或者口头询问审计单位内部和
(二 ) 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理手册、信息系统的 技术文档和
(三 ) 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所、设施和有关内控制 的
(四 ) 追踪
(五 )
第六四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实 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定调查了解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员可以利用
-19-
的信息,重点调查了已经发生
第六五条 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 情况的过程,可以选择列标准作为职
(一 )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二 ) 国
(三 ) 会
(四 ) 国家
(五 ) 预
(六 ) 被审计单的管理制度
(七 ) 被审计单的历史数据
(八 ) 公认的
(九 ) 专业
(十 ) 其他标准。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要持续关注
第六十六条 职业判断所选择的标准应具有客观性、 适
标准不一致时,审计人员应当用权威的和公认
第六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结合适用的标准, 分析调查了 解的被审计单位其相关情况,断被审计单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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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审计人员当用职业判断, 根据可能存在 问题的性质、数额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其要性。 第六十九条 计人员判断重要性时,
(一 ) 是否
(二 ) 是否属于法法规和政
(三 ) 是否属于意行为所
(四 ) 可能存在题涉及的数
(五 ) 是否涉及政策、体制或者机
(六 ) 是否属
(七 ) 政府行政首长和关领导机关及公
(八 ) 需
第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 应当根据重要判断的 结果,重点关注被计单位可能存
第七十条 需要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 审计人员 可以参照中国注会计师执业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二条 审计组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要问题 的可能性,以确定计事项和审
第七十三条 审计组针对审事项确定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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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评估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定是否及如何测试 关内部控
(二 ) 评估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确是否及如何检查 相关信系统的有效
(三 ) 确定
(四 )
(五 ) 确
(六 )
第七十条 审计组在分审计资源时, 应当为重要审计 事项分派有验审计人员和安排充足审计时间,并评估 定审计事项是否需要利
第七十五条 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一的, 应当测 试关内部控
(一 ) 某项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期运行有效,能够防 重要问
(二 ) 仅实施实质性审查不足以为现重要问题提供适 、充分的
审计人员决定不依赖某项内部控制的,可以对审计事项 接进行实
被审单位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简单的,计人员可以 对审计事直接进行
第七十六条 审计人员认存在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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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相关信息系
(一 ) 仅审计电子数据不足以为现重要问题提供适当、 充分的
(二 ) 电子数
审计人员检查被审计单相信息系统时, 可以利用 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现有功或采用其他计算机技术 和具,检查中应当避免对被
第七十条 审计人员实审计时, 应当持续关注已作出 的重要判和对存在重要问题可性的评估是否恰当,及 时作出修正,并
第七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审计组应当及时整 审计
(一 ) 年度审计项目计、审计工作
(二 ) 审计
(三 ) 重要
(四 )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情况发
(五 ) 审计组人员其分工发
(六 ) 需
第七九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审计 组组长审定,并及报审计机关业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案应当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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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
第八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列事项, 应当 报经审机关主要
(一 ) 审计目标;
(二 )
(三 ) 审计重点;
(四 ) 现
第八十一条 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可采取文字、 表 格者两者相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八十二 审计证据指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 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审 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
第八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十四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证据, 应当具有当性
适当性是审计证据质量衡,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 计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 审计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有实质性联系。靠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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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性对审计证据量的衡量。审计人员在评估存在 重要题的可能性和审计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应当获取
第八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相关性分析时, 当 关注
(一 ) 一种取证方法获取的审计证据可能只某些具体审 计目标相关,与其他具体审
(二 ) 针对一项具体审计目标可以从不来源获取审计证 据或者取不同形式
第八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列方面分析审计
(一 ) 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的计证据比从内部获取 审计证
(二 ) 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情况下形成的审计证比内部控 制缺失或者无效况下形成的审
(三 ) 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比间接获取的审
(四 ) 从被审计单财会计资料中直接采集的审计证据 比经被审计单位加理后提交的审计证据更可; (五 ) 原件形的审计证据比复制件形式
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计证据存在
-25-
相互印证时,审计人员应当追加必的审计措施,确定计 证据
第八十七 审计人员获取电审计证据包括与信息 系统控制相关的配臵参数、反映交记的电子数据等。 采集被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的,审计人员应 记录电子
第八十条 审计人员据实际情况, 可以在审计事项中 选取部项目或者部分特定目进行审查,也以进行审计 抽样,
第八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审人员可以对审计 事项的全部项
(一 ) 审计事项少量大额
(二 ) 审计事项可能存在重要问题, 而选取中部分项 目进行审查无法供适当、充分
(三 ) 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目进行审查符合本效
第九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项中选取下列特项 目
(一 ) 大
(二 ) 数量或者额符合设定
(三 )
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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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审计事项。
第九十条 在审计事项包含的项目数量较多, 需要对审 事项某一方面的体特征作出结论,审计人员可以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抽样时,可以参中国注册会计师执 业准则的
第九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方法向有关单位和 个人获取
(一 ) 检查, 是指纸、 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 的文件、资料进行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 (二 ) 观察, 是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
(三 ) 询问, 是指以书面或者口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 关于审计事
(四 ) 外部调查, 是指向审计事项有关的三方进
(五 ) 重新计算, 是指以手工方式或使用信息技术对 有关数计算的正确
(六 ) 重新操作, 是指对有关业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 立进行重新
(七 ) 分析, 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 财务数据非财 务数据之可能存在的合关系,对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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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异常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可使用上述方法及其 外的
第九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取得被 计单位负责人本单位提供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十四条 计人员取得证被计单存在违反国 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项的 审计据材,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或者 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计证 据仍然
审计事比较复杂或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 以对计证据进行汇总分,编制审计取证,由证据提供
第九十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 隐匿、篡改、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应当依 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
第九十六条 计机关执行审业务程中, 因行使职权 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的审计证据,或者无制止 违法行对家利益的侵害时,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有规 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相关单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
-28-
咨询和专业鉴定作为审计证的,应当对下列
(一 ) 依据的样本是符合审计项
(二 ) 使用的
(三 ) 专业咨询、专业定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 第九十八条 审计人员需要使用有监机构、中介机 构、内部审计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审计证据的, 应对该工作
(一 ) 是
(二 ) 是否可靠;
(三 ) 是否
第九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于重要问, 可以围绕下列面 获取
(一 ) 标准,即判断被计单位是否
(二 ) 事实,即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情。事实与标准之间 的差构成审计
(三 ) 影响,即问题产生的后果;
(四 ) 原因,即问题产生的条件。
第一百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 应当持续评价审 计据的适当
已采的审计措施难以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 计人员应当取替代审计措;仍无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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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报请审计机关采取其他要的措施或者不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一百一条 审计员应当真实、 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 的程、得出的结论与审计项目有关
(一 ) 支持审计人员制审计实施方
(二 ) 证明审计人员循相关法律
(三 ) 便对审人员的工作施指、监和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 审计人员作出的记录, 应当使未参与该项 业务有经验的其他计人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 获取的审计证、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 一百零三条 审计记录包括查了解记录、
第一百四条 审计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 应当对调 查解被审计单位及相关情况作出记
(一 ) 对被审计单位其相关情况的
(二 ) 对被审计单位存重要问题可
(三 ) 确定的审事项及其审
第一零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人员依据审 计实施方执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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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 编审计工作底稿。个审计事项可以据需要编制多份
第一百零六条 审计作底稿的内
(一 )
(二 )
(三 ) 审
(四 ) 审计人员姓名及计工作底稿
(五 ) 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
(六 )
(七 ) 附件数量。
第一百零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录的审计过程和
(一 ) 实施审
(二 ) 取得的
(三 ) 审
(四 ) 得出的
第一百零条 审计证据材应当为调查了解记录和 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应个审计记录 时,审计人员可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密切的审 计记后面,并在
第一百零九条 审计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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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工作底稿
(一 ) 具体
(二 ) 审计
(三 )
(四 ) 审计
(五 ) 得出的审计论及其相关
(六 ) 其
第一一十条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稿, 应当根据 不同况分别提
(一 ) 予以认可;
(二 ) 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 获取适当、
(三 ) 纠正或者责纠正不恰
第一一十一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计项 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重要影响的下
(一 ) 可能损害审计立性的情形
(二 ) 所聘请
(三 ) 被
(四 ) 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 、被审计对象或相关单位及人员馈的意见及审计
(五 ) 审计组对审计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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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程及结论;
(六 )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书等审 计项材料的复核
(七 ) 审理机构对计项目的审
(八 ) 审计机关对计报告的审
(九 ) 审计人员未能遵守本则规定的约束性款及
(十 ) 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原因及影响; (十一 ) 其他重
重要管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 关部审批文稿、会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
第四节 重
第一一十二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 当保持职 业谨慎,充分关可能存在的重
第一百十三条 本准则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被审计 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律法规、涉及金额比较、造成国家 重大经损失或者对社会造成
第一百十四条 审人员检查重大违法行为, 应当评估 被计单位和相关人实施重大违法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计人调查了解被
-33-
关情况时,可以重点了解可能重大违法行为有
(一 ) 被审计单位所在业发生重大
(二 ) 有关的
(三 ) 监管部门已经发现和了解的与审计单位有关 的重大违行为的事
(四 ) 可能形成重违法行为
(五 ) 相关的
(六 ) 其他情况。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关注列情况, 判断 可存在的重
(一 ) 具体经济动中存在
(二 ) 财务和非财数据中反映
(三 ) 有关部门供的线索
(四 ) 公众、媒体的反映和报道;
(五 ) 其他情况。
第一百十七条 审计员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 工 作经验审计发现的异常现,判断可能存在重
审计人员在检查重大违法行为时,应关注重大违法行 的高发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现重大法行为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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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可以
(一 ) 增派具有关经验和
(二 ) 避免让有关单位和人员事知晓检查的时间、 项、范
(三 ) 扩大检查范围, 使其够覆盖重大违法行可能 涉
(四 ) 获
(五 ) 依
(六 ) 提请有
(七 ) 向政
(八 ) 其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 审计
第一一十九条 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出 具的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调后出具的专项审
第一百二十 审计组实施审计者项审计调查后, 应 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报告。审计关定审 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 情况,审计机关可以向被调查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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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确、用词
第一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审计报 告 ) 包括下
(一 ) 标题;
(二 ) 文号 (审计的审计报告不
(三 ) 被
(四 )
(五 ) 内容;
(六 ) 审计机关名称 (计组名称及审计组长签
(七 ) 签发日期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的日期 ) 。 经济责审计报告还包被审计人员姓名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报告的内
(一 ) 审计依据,即实审计所依据
(二 ) 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一般括审计范围、 内容、 式和实施
(三 ) 被
(四 ) 审计评价意见, 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 以适当、 充分的审计据为基础发
(五 ) 以往审计决定行情况和审计
(六 ) 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 支、财务收行为和其他重问题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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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以及依据
(七 ) 审计发现的送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 见,但是涉嫌犯罪等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外; (八 ) 针对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
审计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整改的,审 计报告还当包括有
经济责任计报告还应当括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 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对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报告发现的问题,应当在
第一百十四条 采取跟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 审计组 在跟踪计程中发现的问题,应以审计机关的名义时 向被审计单位通
跟踪审实施工作全部结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 出具审计报告。审报告应当反映审计发但尚未整改的问 题,以及已经整改的重要
第一百二五条 专项计查报告除符合审计报告的 要素和内容要求外,还当据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分析 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审计者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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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单位反国家规定的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 由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作出处理处罚决的,审计机 关应当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决定书的内
(一 ) 审计
(二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为的事 实、定性、处理罚决定以及法
(三 ) 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被计单位书面报 告审决定执行
(四 ) 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政复议、 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
第一百二条 审计或者专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 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罚者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书。 第一百二十条 审计
(一 ) 审
(二 ) 依法需要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 处理 罚或者追究有关人
(三 ) 移送的依据和移送处理说明, 包括将处理结果书 告知审计
(四 )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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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条 出具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 助、贷款目的审计报告,按审计机关的相关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组在起草审报告前, 应当讨确 定
(一 ) 评价
(二 ) 审计实施方确定的审计
(三 ) 评价审计据的适当
(四 ) 提
(五 ) 评估审
(六 ) 提出对审计现问题的
(七 )
审计组当对讨论前款项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长应当确认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证据已经审核,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
第一百三十三 审计根据不同的计目标, 以计认 定的事实为基础,在防范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按重要性原 则,从真实性、法性、效益性方提出计评价意见。 审计组应当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计评价意见。对审 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 者标准明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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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意见。
第一百十四条 审计组当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 数额及其发生因和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评估审计发现 题的重要性,如实在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提出处理处 罚意见,应当关
(一 ) 法
(二 ) 审计职权范围: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 直接提 处理处罚意见, 不属于审计权范围的, 提
(三 ) 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
(四 ) 对同类
(五 ) 需
审计发现计单位信息系统在重漏洞或者不符合 国家规定的,应当责成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整。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组应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 问,根据被审计人员履
第一百三七条 审计组施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 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机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 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求被审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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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征求有关干部
审计报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 计关主要负责人批,可以不征求被计单位或者被审
第一百三八条 被审计位、 被调查单位、 被审计人员 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 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
审计组当对采纳被审计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 员、有关责任人员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单位或人员 未在法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一百十九条 对被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 家规定的财政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当由审计机关进 行理处罚的,审计组应
对依法应由其他有关门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 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计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审计
(一 ) 审计报告;
(二 )
(三 ) 被审计单位、 被调查单位、 被审计人员者有关 责任人对审计报告的面意见及审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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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四 )
(五 ) 调查了解记录、 审计工作稿、 重要管理事项 录、审计
(六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下列事项进 行复核,并提出书
(一 ) 审
(二 ) 审计实施方确定的审计
(三 ) 审计发现的重问题是否在审
(四 ) 事实是
(五 ) 审计
(六 ) 审计评价、 定性、 处理处罚和移处理意见是否 恰当,适法律法规和标
(七 ) 被审计单位、 被调查单位、 被计人员或者有关 责任人员出的合理意
(八 ) 需
第一百十二条 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 的审计告、审计决定书等计项目材料连同面复核意 见,报
第一四十三条 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 重点 关注审计实施的过及结果,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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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审计实施方确定的审计
(二 ) 审计发现的重问题是否在审
(三 ) 主要事实是否清、相关证据
(四 ) 适用法
(五 ) 评价、定性、处理处罚
(六 ) 审计
第一四十四条 审理机构审理时, 应就有关事项与审 计组及关业务部
必要时,理机构可以加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 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机构审理后, 可以根据
(一 ) 要求审
(二 ) 对审计报、审计决定
审理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 经审计机关责人同意后, 审理机可以组织专
审理机构审理后,
第一四十六条 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 审计决 定书连同审理见书报送审计
第一百十七条 审计报、 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 计机关审计务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 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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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 计决书经审定, 罚的事、 理、 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 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告知被 计单位、 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 并听取其述和申辩。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于拟作出罚款的处决定,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听条件的,审计机关
第一五十条 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负责人 签发,按照下
(一 ) 审计报告送
(二 ) 经济责任审计报送达被审计单位
(三 ) 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被调查单位、 被 罚的有关
第三节 专题
第一百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下列事项, 可 采用专题报告、计信息等方式向级政府、上一级
(一 ) 涉嫌
(二 ) 与国家财政收支、 财务支有关政策及其执行 存在的
(三 ) 关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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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关系国
(五 ) 影响人民众经济利益
(六 )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专题报告应当主题突、 事实清楚、 定 性准确、
审计信息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内容精炼、格式 范、
第一百十三条 审计机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 可以根 据需要汇总计况和结果,编制审计合报告。必要时, 计综合报告应当征求有
审计合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后,向级 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送,或者向
第一百十四条 审计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 应 当按照关规定,向本级政府政首长和有关干部督管理 部门报告
第一百十五条 审计机关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每年汇 总对本级预算执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形 成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政
第一百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法规的规定, 代本级 政府起草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支况的审计工 作报告 (稿 ) ,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受本级政府委托 向本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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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第一五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 审计机关 的审计结果、审调查结果依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计机关公布的计和审计调查结果 主要包括
(一 ) 被审计 (查 )
(二 ) 审计 (调查 ) 评价意见;
(三 ) 审计 (调 ) 发
(四 ) 处理处罚决定审计 (调
(五 ) 被审计 (查 ) 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公布审计和审计调结果时, 审计机 不得公布
(一 ) 涉及国家密、商业
(二 ) 正在调
(三 ) 依律法的规定不予公的其他息。 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 不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响的,可以予以公。 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第一六十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 当 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履规定的保审查和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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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布审计
第一百十一条 审计关统一组织不同级次审计机关 参加的审计项,其审计和审计调查果原则上由负责该 目组织工作的审计
第一六十二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果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的,未经批
第五节
第一百十三条 审计机关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 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行整改。 第一百六四条 审计机关主要检
(一 ) 执行审计机作出的处理
(二 ) 对审计机关要求行纠正事项
(三 ) 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建议采
(四 ) 对审计机关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第一百六十五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程中, 应当及时 促被审计单位整
审计机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 的时间内检查或了解被审计单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一六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查或者 了解被审计单位和他有关单位
(一 )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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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取得
(三 ) 其他方式。
对于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次审计,检 查或者了解审计单位
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位的整改情况应 取得相关
第一百十七条 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 解审计单位和其他关单位整改情,并向审计机关
第一百六十八条 检报告的内
(一 ) 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括检查时间、范围、 对象、
(二 ) 被审计单位其他有关单
(三 ) 没有整改或者有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和建议。 第一百六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 有完全整改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中存在的重要错 误项,应当
第一百十一条 审计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 向本级政 府报送于审计工作报告中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第六章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机应当建立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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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证实
(一 ) 遵守
(二 ) 作
(三 ) 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下列要素建立审 质量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对前款第二、三、四项应当按照本准则第至五章的有 关要求立审计质
第一百十四条 审计机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 审、审计组组长、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构、总审计师 和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组成员的工
(一 ) 遵守本
(二 ) 按照分工完审计任务,
(三 ) 如实记录实施审计工作并
(四 ) 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员应当对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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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施审计导致重大
(二 )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计证据导致审计证 不适当、
(三 ) 审计记
(四 )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告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计组组长的
(一 ) 编制或
(二 ) 组
(三 ) 督导
(四 ) 审核审
(五 ) 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 审计决 定书、审计移送理书、专题报
(六 ) 配臵
(七 ) 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应从下列方面督导审 组成
(一 ) 将具体审计事项和审计措等信息告知审计组 成员,并
(二 ) 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 评审计组成员的 工作质量,解决工作中
(三 ) 给予审计成员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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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第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一节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四节 重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 审计
第二节 审
第三节 专题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章 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计机关和审员执行计业务的 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 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共和审计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审计机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 规范,执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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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准则中使用“应”、“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 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执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汇的条款为指导条款,是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 其他组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托、 聘用, 承或者参加审计业 务,
第五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 位责任和审计
在财政收、财务收支以及有经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并实施内部制、 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 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保持务会计资料的真实
依据法法规和本准则规定, 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 支以及有关经济活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审计结论, 是审
第六条 计机关的主要工目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 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国 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治,促进廉政建,保障国
真实是指反映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 际情况相
合法是指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经济活动遵守法律、 规或者
效益是指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 、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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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目、资金
审计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审计监督对象 的单位的主负责人经济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 财政收支有关的特事项向有关地方、 部门、 单位进行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查时,也应
第九条 机关和审计人员行计业务,应当依据年度审计 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计据,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计人员承办审计业 务,并建
第十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行职责的情况及其 结,接受社会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本准则约束性条款,应 当
第二章 审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应当具备本准则 规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业务,应当具
(一 ) 符合法
(二 ) 有职业
(三 ) 建立适
(四 ) 必需的
第十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列职业要求: (一 ) 遵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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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恪
(三 ) 保持
(四 ) 具备
(五 )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 勤勉尽责、保秘密的基本
严格法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职责、 权限和程 序进行计监督,规
正直坦就是审计人员应坚持原则, 不屈从于外部压力; 不歪 曲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廉洁自律,不利用权谋取私利; 维护国
客观公就是审计人员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 当、 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结论, 实事求是
勤勉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 真履行审职责,保证审
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应当守其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取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 和握的相关情况, 未经批准得对外提供和披露, 不得用于
第十六条 计人员执行审计业时,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 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情形的,应向计机关报告: (一 ) 与被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妻关系、 直系血 关系、三代
(二 ) 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
(三 ) 对曾经管理或者接办理过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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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可能损害计独立性
第十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性的活动,不得参与 审计单位
第十八 审计机关组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 害计独立性的情形, 并根据具体情况采下列措施, 避免
(一 ) 依法要
(二 ) 对相关审计人员行具体审计业务
(三 ) 对相关审计人的工作追加必
(四 ) 其他措施。
第十九 审计机关应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计人 因执行审计业务长与同一被审计单位触可能对审计独立
第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计业务或者提供技 术支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应当具本准则第十四条定的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外部人员,审
(一 )
(二 )
(三 )
(四 ) 审计独
(五 ) 法律规定得从事公务
第二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 知、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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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应当建立和实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 评价核和奖惩激励制度, 确保审计人员具有其从事业务相适应
第二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组,确 保其整体上具备与计项目相适应的
被审单位的信息技术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大影响的, 审计组的 整胜任能力应当括信息技术方
第二十四条 计人员执行审计务时, 应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保持职业谨慎, 对被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问题保持警觉, 并慎 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
(一 ) 与被审计位沟通并
(二 ) 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 尊重并维护被审单位的合
(三 ) 严
(四 ) 坚持文明审,保持良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二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 围,制年度审
编制年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 围绕政府工作中心, 突出 审计工重点,合理安排计资源,防止不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按照列步骤编制年
(一 ) 调查审计求,初步选
(二 ) 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究, 确定备选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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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 确定审计项目, 编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从下列方调查审计需求,初选择审
(一 ) 国家和地区财政收、财务收支以及关经济
(二 )
(三 ) 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相关领导机关对计工作
(四 ) 上级审计机安排或者授
(五 ) 有关部门委托者提请审计机
(六 ) 群众举
(七 ) 经分析相关数认为应当列
(八 ) 其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初 选审计项的计目标、审计范围、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进行可行性研究重
(一 ) 与确定和实施审项目相关的
(二 ) 管理体制、组织构、主要业
(三 )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四 ) 相关的信系统及其电
(五 ) 管理和监督构的监督检
(六 ) 以
(七 )
第三十 审计机关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从下 列方面对初选审项目进行评估,确定备选审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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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重要度, 评估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 政 府行政首和相关领导机关公众关注程度、资
(二 ) 项目风险水平,估项目规模、管
(三 )
(四 ) 审
(五 ) 项目
第三十一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当按照审计机关定的程
审计机关在审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 根据需要, 可以织专家
第三十二条 下列审计目应当作为
(一 ) 法律法规定每年应当
(二 ) 本级政府行政首和相关领导机关
(三 ) 上级审计机安排或者授
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可以不进
第三十条 上级审计机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 内的大计事项, 应当列入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目计划, 并及 时
第三十四 上级审计机关可依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 事项, 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于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 的审计事项, 下级审计机关可以提出授权申请, 报有管
获得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授权审计事项列入年审计项
第三十条 根据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 机构签订的协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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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 贷款项目进审计的, 应当纳入
第三十条 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政 收支有关的定事项,符合下情形的,可以进
(一 ) 涉及宏观性、普遍、政策性或者体
(二 ) 事项跨行
(三 ) 事项涉
(四 ) 其他适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年度计项目计划
(一 )
(二 ) 审计目标,即实施计项目预期要完的任务
(三 ) 审计范围,即审计项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
(四 ) 审计重点;
(五 ) 审计
(六 ) 审计资源。
采取踪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项目, 年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 踪的具体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年度审计项计划应当列明专项
第三八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划可以采取文字、表 格者两者相
第三九条 审计机关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或者派出机构, 应当建立常性的沟通
调查审计求、 进行可性究和确定备选审计项目, 以业务部 门或者派出机构主施; 备选审计项目排序、 配臵审计资源和编制 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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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 审计机关根据项评估结果, 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十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府行 政首长批准并向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臵必要的计人 力资源、计时间、审计术装备、审计经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同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实施不同的 审计项, 应当在人员和时间安上进行协调, 尽量免给被审计单 位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目计划下达审计项目 织和实施
年度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 审计项目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 完成,不
第四五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当按照原审
(一 ) 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相关领导机关临交办审
(二 ) 上级审计机关时安排或者授
(三 ) 突发重大共事件需要
(四 ) 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生重大变化, 导致
(五 ) 需要更
(六 ) 审计目标、审计围等发生重大
(七 ) 需
第四十条 上级审计关应当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 目计划, 提出下审计机关重点审计域或者审计项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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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年度审计项计划确定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 组共同实一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同一类审计项目的, 计机关 业务部门应
第四十八 审计机关业务门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根据年 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况, 开展进一步调查,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
第四十九条 审计工方案的内
(一 ) 审计目标;
(二 ) 审计范围;
(三 ) 审
(四 ) 审
(五 )
第五十 审计机关业务门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按照审计 机关规定程审批。 在年度审计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始时间 之前,下达
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工作方案前, 据需要, 可以组专家进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务部门根据审计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 化, 可以申请对审计工方案的内容进行调, 并按审计机关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年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 况,评估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下达审计目计划的审计机关告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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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和实施审计 项目计划执情况及其结果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一节
第五十四条 计机关应当在施项审计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 审计组实审计组组长负 责。 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 审计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 组成员中定主审, 主审应当履行规定职责和审
第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的规定,向被审计单 送达审
第五十六 审计通知书的内主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 依据、审计范围、 审计起始时间、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 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时, 还应当向被计单位告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 审计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的 具体方
专项审计查项目的审计通书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解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 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 确定审
对于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 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 作方案要求编制审
第五十八条 审计实方案的内
(一 ) 审计目标;
(二 ) 审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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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审计内容、 重点及审计措施, 包括计事项和根据本准则第 七三条确定的
(四 ) 审计工作要求, 包括项目审计进安排、 审计组内部重要 理事项及
采取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 审计实方案应当对整个跟踪审 计工作作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实施案应当列明专项计调查
第五九条 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其相关情况,为作出 列职业判
(一 ) 确定
(二 ) 判
(三 ) 判
(四 ) 确
第六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
(一 ) 单
(二 ) 职责范围或者营范围、业务
(三 ) 相关法律规、政策及
(四 ) 财政财务理体制和业
(五 ) 适用的业绩标体系以及
(六 ) 相关内
(七 ) 相关信息统及其电
(八 ) 经济环境、业状况及
(九 ) 以往接受计和监管及
(十 )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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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一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 部控制及
(一 ) 控制环境,即管理模式、织结构、责权配臵、人力资源
(二 ) 风险评估, 即被审计单位确定、 分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 关风险,以及采
(三 ) 控制活动,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的控制措施, 包括不相 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控制、资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业绩分
(四 ) 信息与沟通,即收集、处理、传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 并能有效
(五 ) 对控制的监督, 即对各项内控制设计、 职责及其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息 系统
(一 ) 一般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正运行的稳定性、有效性、 全性等
(二 ) 应用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产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可靠性等
第六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法调查了解被审计位及 其
(一 ) 书面或者口头询被审计单位内部
(二 ) 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术文档 和
(三 ) 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 设施和有关内控制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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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追踪
(五 )
第六四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 运用职业判断定调查了解
对于期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可以利用以往审中获得的信息, 重点调查解已经发生
第六五条 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情况的过 程,可以选择列标准作为职
(一 )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二 ) 国
(三 ) 会
(四 ) 国家
(五 ) 预
(六 ) 被审计单的管理制度
(七 ) 被审计单的历史数据
(八 ) 公认的
(九 ) 专业
(十 ) 其他标准。
审计人在审计实施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适用性。 第六十条 职业判断所选的标准应当具有观性、适用性、
标准不一时,审计人员当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 第六十七条 审计应当结合适用的标准,分调查了解的被 审计单位其相关情况,判断被审
第六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在问题的 性、数额及其发的具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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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审计人员判断要性时,可
(一 ) 是否
(二 ) 是否属于法法规和政
(三 ) 是否属于意行为所
(四 ) 可能存在题涉及的数
(五 ) 是否涉及政策、体制或者机
(六 ) 是否属
(七 ) 政府行政首长和关领导机关及
(八 ) 需
第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重要性断的结果, 重点关注被审单位可能存
第七十条 需要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人员以参 照中国注会计师执业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二条 审计组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要问题的可能 性,以确定计事项和审
第七十条 审计组针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包括: (一 ) 评估对内部控制的赖程度, 确定是及如何测试相关内
(二 ) 评估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 确是否及如何检查相关信息 系统的有效
(三 ) 确定
(四 )
(五 ) 确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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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审计组在分审计资源时,应当为重要审计事项分 派有经的计人员和安排充足的计时间, 并评估特审计事项是 否需要利
第七十五条 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之一的,应当测试相 内部控制
(一 ) 某项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预运行有效, 能够防
(二 ) 仅实施实质性审查不足以为现重要问题提供适当、 充分的
审计人员决定不依赖某项内部控制的, 可以对审计事项直进行 实
被审单位规模较小、 业务比较简单的, 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 项直接进行
第七六条 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检查相关 信系统的有效
(一 ) 仅审计电子数据不足以为发
(二 ) 电子数
审计人员在检审计位相关信息系时, 可以利被审计单 位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能或者采用其他计算机术和工具, 检查中应当 免对被审计单位关信息统及其电子数据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十七条 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持续关注已作出的重要 判断和对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评估是恰当,
第七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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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年度审计项目计、审计工作
(二 ) 审计
(三 ) 重要
(四 )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情况发
(五 ) 审计组人员其分工发
(六 ) 需
第七九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审计组组长审 定,并及报审计机关业
重要审项目的审计实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 第八十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审 计机
(一 ) 审计目标;
(二 )
(三 ) 审计重点;
(四 ) 现
第八十一条 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以采取文字、表格或 两者相结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八十二 审计证据指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 合理基础的全部, 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 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
第八十条 审计人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第八十四条 审人员获取的审计据,应当具有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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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是对审证质量的量, 即计据在支审计结论 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其具体 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联系。可靠性是指计证据实、可信。 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 审计人员评估存在重要问题 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应当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 第十五条 计人员对
(一 ) 一种取证方法获取的审计证据可能只某些具体审计目标 相关,与其他具体审
(二 ) 针对一项具体审计目标可以从不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者 取不同形式
第八十条 审计人员以从下列方面分析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一 ) 从被审计单外部获取的审计据比从内部获取的审
(二 ) 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情况下形成的审计证比内部控制缺失 或者无效况下形成的审
(三 ) 直接获取的审计据比间接获取的
(四 ) 从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资料中直接采集的计证据比经被 审计单位加工理后提交的审
(五 ) 原形式的审计证据复制形式的计证据更可 靠。 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证据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互印证 时,计人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措施,确定审计证据的靠性。 第八十七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子审计证据包括与信息系统制 相关的配
采集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 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 数据的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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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审计人员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 部目或者部分特定项进行审查, 也可进行审计抽样,
第八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员可以对审计事项中 的全部项
(一 ) 审计事项少量大额
(二 ) 审计事项可能存在重要问题, 而选取中部分项目进行审查 无法供适当、充分
(三 ) 对审计事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九十条 审人员可以在审计项中选取下列特定
(一 ) 大
(二 ) 数量或者额符合设定
(三 )
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的果,不能用于推整个审
第九十一 在审计事项包的目数量较多,需要对审计事项 某一方面的总体特征作出结,审计人员可以进行审计抽样。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抽样, 可以参照中注册会计
第九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人获取
(一 ) 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存在的文件、 料进行审,或者对有形
(二 ) 观察,是指察看相关员正在从事的活或者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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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询问, 是指以书面或者口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于审计事
(四 ) 外部调查,是指向审计事项有关的
(五 ) 重新计算, 是指以手工方式或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 算的正确
(六 ) 重新操作, 是指对有关业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进行重新
(七 ) 析, 是指研究务据之间、 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 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 对关信息作出评价, 并关注异常动和差异。 审计人员进行项审计调查, 可使用上述方
第九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计单位 负责对本单位提供料真实性和完整
第九十四条 计人员取得证被审单位在违反国家规定的 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的审计证据材, 应 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 单位签或者盖章; 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 章影响事实存在的, 该计证据仍然有
审计事项比较杂或者取得的审证据量较的, 可以对审计 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转移、隐匿、 篡改、 毁弃并影响获审计证据的, 审计机关当依照法律法规
第九十条 审计机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行使职权受到限 制而无法获取适、 充分的审计据, 或者无法制
21
利益侵害时, 根据需要, 可以按照有关规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或 相关单位予以
第九七条 审计人员需要利用所聘请外部人员的专业询和专 业鉴作为审计证据,应当对下列
(一 ) 依据的样本是符合审计项
(二 ) 使用的
(三 ) 专业咨询、专业定是否与其
第九十条 审计人员需使用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部 审计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作为审计证据的, 当对该工作结果 的
(一 ) 是
(二 ) 是否可靠;
(三 ) 是否
第九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于重要问,可以围绕下列方
(一 ) 标准,即判断被计单位是否
(二 ) 事实, 即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情。 事实与标准之间的差构 成审计
(三 ) 影响,即问题产生的后果;
(四 ) 原因,即问题产生的条件。
第一百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 的适当性
已采取的计措施难以获适、 充分审计证据的, 审计人员应 当采取替代审施; 仍无法获取审计证的, 由审计组报请审计 关采取其他必要的措
第三节 审计记录
22
第一百一条 审计员应当真实、 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程、 得出的结论与审计项目有关重要管理事项,
(一 ) 支持审计人员制审计实施方
(二 ) 证明审计人员循相关法律
(三 ) 便于对审计人员工作实施指
第一百二条 审计人员作的记录,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 有经验的其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证 据、作出的职业判
第一百零三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录、审计工作底稿和 要管理
第一百四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情况作出记。调查了解记录
(一 ) 对被审计单位其相关情况的
(二 ) 对被审计单位存重要问题可
(三 ) 确定的审事项及其审
第一零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 执行审计
审计人对审计实施方确的每一审计事项, 均应当编制审计 工作底稿。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一百零六条 审计工作
(一 )
(二 )
(三 ) 审
(四 ) 审计人员姓名及计工作底稿
(五 ) 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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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附件数量。
第一百零七条 审计工作底记录的审计过程
(一 ) 实施审
(二 ) 取得的
(三 ) 审
(四 ) 得出的
第一百零 审计证据材料当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 底稿的附件。 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多审计记录时, 审计人员可以 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密切的审计记录后, 并在
第一零九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 工作稿的下列事
(一 ) 具体
(二 ) 审计
(三 )
(四 ) 审计
(五 ) 得出的审计论及其相关
(六 ) 其
第一百一十条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稿,应当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提
(一 ) 予以认可;
(二 ) 责成采取进一步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
(三 ) 纠正或者责纠正不恰
第一一十一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计项目相关并 对审计结论重要影响的下
(一 ) 可能损害审计立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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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所聘请
(三 ) 被
(四 ) 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 被审计对 象者相关单位及人反馈的意见及审
(五 ) 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问题和审计报告讨的过程
(六 )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料 的复核
(七 ) 审理机构对计项目的审
(八 ) 审计机关对计报告的审
(九 ) 审计人员未能遵守准则规定的约束条款及
(十 ) 因外部因素使审任务无法完
(十一 )
重要管事项记录可以使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审计机关内部审 批、会议记录、会议纪、审理意见书或者其
第一一十二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 当保持职业谨慎, 充分关可能存在的重
第一百十三条 本准则所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 关人员违反法规、 涉及金额比较、 造成国家重大经损失或者 对社会造成
第一百一十条 审计人员检查大违行为,应当评估被审计 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重大违法行为动机、性、后和违法构成。 第一百一十五条 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关情况 时,可以重了解可能与
(一 ) 被审计单位所在业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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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关的
(三 ) 监管部门已经发现和了解的与审计单位有关的重大违法 行为的事
(四 ) 可能形成重违法行为
(五 ) 相关的
(六 ) 其他情况。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关下列情况,判断可能 在的重大
(一 ) 具体经济动中存在
(二 ) 财务和非财数据中反映
(三 ) 有关部门供的线索
(四 ) 公众、媒体的反映和报道;
(五 ) 其他情况。
第一百十七条 审计员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工作经验 和计发现的异常现象, 判断可能存在重大法行为的性质,
审计人员在检查重大违法行为时, 当关注重大违法行为高发 领
第一一十八条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线,审计组或者审计机 关以采取下
(一 ) 增派具有关经验和
(二 ) 避免让有关单位和人员事先晓检查的时间、 事、 范围
(三 ) 扩大检查范围,使其能覆盖重大违法行为能涉及
(四 ) 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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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依
(六 ) 提请有
(七 ) 向政
(八 ) 其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 审计
第一一十九条 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出的审计 报告及专项审计调后出具的专项
第一百二十 审计组实施审计者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 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关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后,应当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情况,审计机关可以 向被调查
第一
第一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 包括 下
(一 ) 标题;
(二 ) 文号 (审计的审计报告不
(三 ) 被
(四 )
(五 ) 内容;
(六 ) 审计机关名称 (计组名称及审计组长签
(七 ) 签发日期 (审计向审计机关提交告的日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包括审计人员姓名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报告的内
(一 ) 审计依据,即实审计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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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审计范围、内容、方和实 施
(三 ) 被
(四 ) 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以适当、充分的审 计据为基础发表
(五 ) 以往审计决定行情况和审计
(六 ) 审计发现的被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 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事实、 定性、 处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
(七 ) 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见, 但是涉 犯罪等不宜被审计单位知
(八 ) 针对审计发现的题,根据需要
审计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整改的, 审计报告还 当包括有
经济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的基本 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对审计发现问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发现问题, 应当在审报告中
第一百十四条 采取跟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组在跟踪 审过中发现的问题, 应以审计机关的名义时向被审计单位通
跟踪审实施工作全部结后, 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出具审计 报告。 计报告应当反映审计发但尚未整改的问题, 以及已经整改 的重
28
第一百十五条 专项计查报告除符合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 容要求外,还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分析宏观性、普遍性、 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
第一百二十条 对审计或者专审计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 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行为, 法应由审计机关在法定 职权范围内作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具审计决定书。 第
(一 ) 审计
(二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为的事实、定性、处 理罚决定以及法
(三 ) 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被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定 执行
(四 ) 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政复议、 提起行政
第一百十八条 审计或者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 他有关主管关者单位纠正、 处理处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事 项,审计机关应当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送处理书的
(一 ) 审
(二 ) 法需要移送有关管关或者单位纠正、 处理处罚或者追 究有关人员责任事项的事、性及其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意见; (三 ) 移送的依据和移处理说明, 包括处理结果书
(四 ) 所
第一三十条 出具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助、贷款 项的审计报告,照审计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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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组在起草计报告前,应当讨确定下
(一 ) 评价
(二 ) 审计实施方确定的审计
(三 ) 评价审计据的适当
(四 ) 提
(五 ) 评估审
(六 ) 提出对审计现问题的
(七 )
审计组应当对讨论前款事的情况及其
第一三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计证据 已经审,并从总体上价审计证据的适
第一百十三条 审计组根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认定的事 实为基础,范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按重要性原则,从真实、 合法性、效益性方
审计组应只对所审计的项表审计评价意见。 对审计过程中 未涉及、 审计据适当或者不充分、 评价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 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第一百十四条 审计组当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额及 其发生因和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评估审计发现问的重要性, 如实在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应当关
(一 )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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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审计职权范围: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 直接出处理处罚意 ,不属于审计权范围的,提出
(三 ) 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
(四 ) 对同类
(五 ) 需
审计现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存在重大漏洞或者不合国家规 定的,应当责成审计单位在规
第一三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题,根 据被计人员履行职情况,界定其应
第一百三十七 审计组实施审或者项审调查后,应当提 出审计报告, 按照审计机规定的程序审批后, 审计机关的名征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任人员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必要时, 征
审计报告中涉的重经济案件查等殊事项, 经审计机关主 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意见。 第一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者有 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 实,并根据
审计组当对采纳被审计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 责任人员见情况和原因, 或者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间内提 出书面意见
第一百十九条 对被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 财政收、财务收支行为, 依法当由审计机关进行理处罚的,审 计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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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 处理处罚或者追究关责任人 员任的事项,审组应当起草审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组应当将下材料报送审计机业务部
(一 ) 审计报告;
(二 )
(三 ) 被审计单位、 被调查单位、 被审计人员或者关责任人员对 计报告的书面见及审计组采纳
(四 )
(五 ) 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稿、重要管理事项记
(六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并提出书
(一 ) 审
(二 ) 审计实施方确定的审计
(三 ) 审计发现的重问题是否在审
(四 ) 事实是
(五 ) 审计
(六 ) 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 律法规和标
(七 ) 被审计单位、 被调查单位、 被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 出的合理意
(八 )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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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二条 审计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 、 审计决定书等计项目材料连同书复核意见, 报送
第一四十三条 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 计实施的过程结果,主要
(一 ) 审计实施方确定的审计
(二 ) 审计发现的重问题是否在审
(三 ) 主要事实是否清、相关证据
(四 ) 适用法
(五 ) 评价、定性、处理处罚
(六 ) 审计
第一四十四条 审理机构审理时,应当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 关业务部
必要,审理机构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见的会 议,者向被审计位和有关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理机构审后, 可以根据况采取
(一 ) 要求审
(二 ) 对审计报、审计决定
审理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 经审计机关责人同意后, 审理机 可以组织专
审理机构审理后,
第一四十六条 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审计决定书连 同审理意书报送审计
第一百十七条 审计报、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 审计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审计机关主要负责授权,可以 由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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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决定书经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报告不一致且重处罚的, 审计机关 应当依照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单位、 被调查单位有 关责任
第一百十九条 对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 的听证条件的, 计机关应当依照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五十条 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 按照下
(一 ) 审计报告送
(二 ) 经济责任审计报送达被审计单
(三 ) 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被调查单位、 被
第三节 专题
第一百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下列事项,可以用 专题报告、计信息等方式本级政府、上一
(一 ) 涉嫌
(二 ) 与国家财政收支、 财务支有关政策及其执行存在的重
(三 ) 关系国
(四 ) 关系国
(五 ) 影响人民众经济利益
(六 )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专题报告应当主题突、 事实清楚、 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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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信息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内容精炼、格式范、反
第一百十三条 审计机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可以根据需要 汇总审况和结果,编制审计综报告。必要时,审综合报告应 当征求有
审计合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后, 本级政府和上 一级审计机报送,或者向
第一百十四条 审计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 相规定, 向本级政府政首长和有关干部督管理部门报告经
第一百十五条 审计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汇总对本 级预算执情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形成审计结报 告,报送本级政
第一百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法规的规定,代本级政府起 草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况审计工作报告 (稿 ) , 经本 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 受本级政府委托本级人民
第四节
第一五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计机关的审计 结果、审调查结果依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计机关公布的计和审计调查结果要包括
(一 ) 被审计 (查 )
(二 ) 审计 (调查 ) 评价意见;
(三 ) 审计 (调 ) 发
(四 ) 处理处罚决定审计 (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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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被审计 (查 ) 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公布审计和审计查结果时,审计机关得 公布
(一 ) 涉及国家密、商业
(二 ) 正在调
(三 )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
涉及业秘密的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为不公布可 对公共利益造重大影响的,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调查结果
第一百十条 审计机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指定专 门机统一办理, 履行规的保密审查和审核续, 报经审计机关
审计关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和个人, 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 审计和审
第一百十一条 审计机统一组织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参加的审 计目, 其审计和审计调查果原则上由负责该目组织工作的审计
第一六十二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果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需要批的,未经批
第五节
第一六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督促被 审单位和其他有单位根据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机主要检查或者
(一 ) 执行审计机作出的处理
(二 ) 对审计机关要求行纠正事项
(三 ) 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建议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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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对审计机关移处理事项采
第一六十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 计位整改审计
审计机在出具审计报告、 作出审计决定后, 应当在定的时间 内检或者了解被审计位和其他有关单
第一六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查或者了解被审 计单位和他有关单位
(一 ) 实
(二 ) 取得
(三 ) 其他方式。
对于期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次审计, 检查或者了 被审计单位
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得 相关
第一百十七条 审计机关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 单位和其他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检查
(一 ) 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括检查时间、范围、对象、和
(二 ) 被审计单位其他有关单
(三 ) 没有整改或者没完全整改事
第一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改或者没有完全 整改的项,依法采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中存在的重要错误事,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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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十一条 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本政府报送 关审计工作报告指出问题的整
第六章 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计质量控制制度,以证 实现
(一 ) 遵守
(二 ) 作
(三 ) 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下列要素建立审质量控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对前第二、 三、 四项应当按照本准第二至五章的有关要求建 立审计质
第一百十四条 审计机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 组组长、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构、总审计师和审机关负责人 对审计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组成员的工
(一 ) 遵守本
(二 ) 按照分工完审计任务,
(三 ) 如实记录实施审计工作并
(四 ) 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员应当对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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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施审计导致重大
(二 )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
(三 ) 审计记
(四 ) 对发现的重要问隐瞒不报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组组长的工
(一 ) 编制或
(二 ) 组
(三 ) 督导
(四 ) 审核审
(五 ) 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书、 审计 移送理书、专题报
(六 ) 配臵
(七 ) 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应从下列方面督导审组成员
(一 ) 将具体审计事项和审计措等信息告知审计组成, 并与
(二 ) 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 解决工作中
(三 ) 给予审计成员必要的
第一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目的总体质量负责, 对下列事
(一 ) 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 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 者重要问题
(二 )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正审计证据不适、不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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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
(四 ) 得出
(五 ) 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和审计信息反映问题严
(六 ) 提出的审计处理处意见或者移送处
(七 ) 对审计组发现的重问题隐瞒不报或
(八 ) 违
第一八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审根据 审计工和审计组组的委托,主要
(一 ) 起草审计实施案、审计文
(二 ) 对主要
(三 ) 协
(四 ) 督导
(五 ) 审核审
(六 ) 组织
(七 ) 完成审计组长委托
第一百十一条 审计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 组其员的, 仍应当对委事项承担责任。 受托的成员在受托范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机业务部门的
(一 ) 提
(二 ) 确定
(三 ) 指导、
(四 ) 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五 )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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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 应当承担编制审计作方案, 组 织、协调审实施和汇总审
第一八十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正审计组 工中存在的重要题,并对下列
(一 ) 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及时采取适当措导致严
(二 ) 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 审计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存在的
(三 ) 复
(四 ) 要求审计组不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业务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 造 成严重不良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审计机审理机构的
(一 ) 审查修改计报告、
(二 )
(三 ) 审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理机构对下
(一 ) 审
(二 ) 对审计报告、审决定书作出
(三 ) 审理时应当现而未发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关负责人的
(一 ) 审定审计项目标、范围和审
(二 ) 指导
(三 ) 审定
(四 ) 审计管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目实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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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违反法律规和本准则的 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
第一百十八条 审计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 计项目案理制度, 明确审计目归档要求、 保存限、 保存措施、 档
第一八十九条 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组组长负责制,审 计组长应当确定
立卷任人应当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 并在计项目终结后 及时立卷归,由审计组
第一百十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制度,对业务 部门、派机构和下级审机关的审计业务
第一九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审计档案、 询问相关人员方式、方法,
(一 ) 建立和执行计质量控
(二 ) 审计工作中遵法律法规和
(三 ) 与审计业质量有关
审计务质量检查应当重点关注审计结论的当性、 审计处理处 意见的合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量检查,应当向被检 查单位通
第一百九十 审计机关在审业质量检中,发现被检查 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审计关应当作出审计决定而作出的, 可依 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定; 发现其作出的审计决 定违反国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直或者责成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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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其业务部门、派出机构行审 计业务年考核制度,考审计质量控制目
第一九十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定期组织优秀计项目评选,对 被评为秀审计项目
第一百十六条 审计机应当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 况进行持估,及时发现审计质量制制度及其执行中存的问 题,并采取措
审计机可以结合日常管工作或者通过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 查、 考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方式, 对审计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开展下列工作,不用本 准
(一 ) 配合
(二 ) 与有关
(三 ) 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责范围
第一九十八条 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际情况,在遵循 本准则规的基础上制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则由审计
第二条 本准则自 2011年 1月 1日起施行。 附件所列的计署 以前发的审计准则和
43
附件:废止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则 (2000年
2.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 (2000年审
3. 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 (2000年审
4.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 (2000年审
5.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 (行 )(2000年
6.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 (2000年审
7. 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 (2000年审
8.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 (2001年审
9.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 (2001年审
10. 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德准 (2001年审计署第 3号令 ) 11. 审计机国家建设目审准则 (2001年审计署第 3令 ) 12. 审计机关审计要性与审计风险评
13. 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 (2003年审
14. 审计机关内部制测评准则 (2003年审计署第 5令 ) 15. 审机关审计抽样准 (2003年审计
16. 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则 (2003年审计署第 5号令 ) 17. 国有企业财审计准则 (试 )(审法发? 1999? 10号 ) 18. 审计机关审计目质量控制办法 (
19. 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
20. 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
44
21.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
22.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
23.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
24. 计机关审计政制性措施的规定 (审法发 ? 1996? 359 ) 25. 审计机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
26. 审计署关于派出审计开展审计工作的
? 1998? 314号 )
27. 中央预算执行审工作程序实施细则 (审财发? 1999? 32 ) 28. 审计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审计准则(
发布日期: 2010-09-09
中华人民共和
第 8号
《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已经审计署计长会
二○一○年九月一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一节 审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四节 重大违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 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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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计
第三节 专题报
第四节 审
第五节 审
第六章 审计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险,发挥审 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履行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是执行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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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质量的
第三条 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的条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的款为指导性条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准则。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托、聘 用,承办或者参加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审业务,应当区分被计单位的责任和
在财政收支、财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部控制、按 照有关会计和会制度编财务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 依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 计结论,是审计机的责
第六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过监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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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推民主法治,促进廉建设,保障国家经
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收以及有关经济活动
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以有关经济活动
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关经济活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计关审计监督对
审计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济责任进行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法对预算管理或者有资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地方、部 门、单位进行专项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计调查时,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力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并建立和执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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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计机关和审计员未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审计机
第十二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备本准则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十三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
(一)符合法定的审
(二)有职业胜任能
(三)建立适当的审计
(四)必需的经费和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行审计业务,
(一)遵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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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恪守审计
(三)保持应有的
(四)具备必需的职
(五)其他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保守秘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严格依法就是计员应当严格依照法的审计职责、权限和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
正直坦就是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 不屈从于外部压;不歪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洁自律, 不
客观公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度,以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论,实事求是 地作出审计评
勤勉尽责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职责,保审计工作质量。 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应保守其在执行审计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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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形成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审计工作无的目的。 第十六条 计人员执行审计业时,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独立性情形的, 应当向审计机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人员夫妻关系、直系血亲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与被审计单或者审计事项
(三)对曾经管理者直接办理过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响计独立性的活动,
第十八 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组成员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据具体情况采取 下列措
(一)依法要求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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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相关审计人执行具体审
(三)对相关审计员的工作追
(四)其他措施。
第十九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避免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一被审计单位接 触可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人员加审计业务或者供技术支持、专业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应具备本准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形之一的外部人
(一)被刑
(二)被劳
(三)被行
(四)审计独立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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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规定不得从事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其事审计业务相适应专业知识、职业
审计机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绩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保审计人员具 有与其从事业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员,成审计组,确保其在整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
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对实现审计目标重大响的,审计组的整体胜能力应当包括信息技
第二十四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 重要问题持觉,并审慎评价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业时,应当从下列方
(一)与被审计单位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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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公正地作出计论,尊重并维
(三)严格执行
(四)坚持文明计,保持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定审计职责和审计辖范围,编制年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围绕府工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按照下列步骤
(一)调查审计需求,初
(二)对初选审计项目进可性研究,确定
(三)评估审计机关可用计源,确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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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下方面调查审计
(一)国家和地区财收支、财务收支
(二)政府
(三)本级政府行政长和相关领导机
(四)上级审计关安排或
(五)有关部门委或者提请审
(六)群众举报、公
(七)经分析相数据认为应
(八)其他方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行性研,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
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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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确定和实审计项目相
(二)管理体制、织结构、主
(三)财政收支、财务
(四)相关的信息系统及
(五)管理和监机构的监
(六)以前年度
(七)其他
第三十 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究过程,从下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进行评估,以确定备 选
(一)项目重要程度,评估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展中的要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领导机关及公众关注程
(二)项目风险水平,评估项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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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
(四)审计频率
(五)项目对审计
第三十一条 年度审计目划应当按照
审计机关在审定年度审计目划前,根据需
第三十二条 下列计项目应当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
(二)本级政府行政长和相关领
(三)上级审计关安排或
审计机关对必选审项目,可以
第三十条 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管辖范围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列入上审计机关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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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于上 级审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也可以提授权请,报有管辖权的上级审机关审批。 获得授权的审计机应当将授权的审计事项列入年度审计项
第三十五 根据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签订协议和上审计机关的要求,审 计机关确定对国组、外国政府及其机援助、贷款项目进行的,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
第三十六条 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用等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
(一)涉及宏观性、遍性、政策性
(二)事项跨行业、跨
(三)事项涉及大量
(四)其他适宜进行专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年度审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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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
(二)审计目标,即施审计项目预期
(三)审计范围,即审项目涉及的具
(四)审计重点;
(五)审计项目组织
(六)审计资源。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年审项目计划应当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计目计划可以采取字、表格或者两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调查审计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备选计项目,以业务部门或派出构为主实施;备选审计项排 序、配置审计资源和编制年审计项目计划草案,以计划管理部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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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根
第四十一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上一级审计机报告。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确的计项目配置必要的审人力资源、审计时间、计技术装备、审计经 费等审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实不同的计项目,应当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行协 调,量避免给被审计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度计项目计划下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计目组织和实施单
第四十五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行过中,遇有下列情之一的,应当按照
(一)本级政府行政长和相关领导机
(二)上级审计机临时安排或
(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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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定审计项目的被计位发生重大变
(五)需要更换审计项
(六)审计目标、计范围等发生
(七)需要调整
第四十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指导下级审计机编制年审计项目计划,提出下级审机关重点审计领域 或者审
第四十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审计组共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一 类审计项的,审计机关业务
第四十八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根据年度审计目计划形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 进行可行性研的况,开展进一步调,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等进行
第四十九条 审工作方案
(一)审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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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
(四)审计工作
(五)审计
第五十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按审计机关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度审计项目划 确定的实
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工作案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根据审计实施过程情况的化, 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案的内容进行调整, 并按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期查年度审计项目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达计项目计划的
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关定,建立和实施审计目计划执行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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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一节 审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应当在实施
审计组由审计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计组 组长以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责和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 第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知
第五十六条 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 长及其他员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要求。同时,还应当向审计单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要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计通知书应当列
第五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计单及其相关情况,评估审计单位存在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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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应对措施,编制
对于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按照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方案。 第五十八条 审计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包审计事项和根据本则第七十三条确定
(四)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审进度安排、审计组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实施方案应当对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实施方案应当
第五十九条 审计组调查了解审
(一)确定职业判断
(二)判断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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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问题
(四)确定审计
第六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下方面调查了
(一)单位性质、组织结构;
(二)职责范围或经营范围、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
(四)财政财务管理体制
(五)适用的业指标体系
(六)相关内部控制
(七)相关信息系统及
(八)经济环境、行业状况
(九)以往接受审计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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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需要了解
第六十一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列面调查了解被审计
(一)控制环境,即管理式、组织结构、
(二)风险评估,即被审计单位确、析与实现内部控制目相关的风险,以及
(三)制活动,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不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资产保 护制、预算控制、
(四)信息与沟通,即收集、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
(五)对控制的监督,即对项部控制设计、
第六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下方面调查了解
(一)一般控制,即保障信息统
(二)应用控制,即保障信息统
第六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采下列方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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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或者口头问被审计单
(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管理手册、信
(三)观察有关业务活及场所、设施和
(四)追踪有关业务
(五)分析
第六十四条 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调了解的范围和程度。 定期审计项目,审人员可以利用以往审计中获得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发变化情况。 第六十五条 审计人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下列标准作为职业判断依
(一)法律、法、规章和
(二)国家有关
(三)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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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和行业
(五)预算、计
(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
(九)专业机构或者
(十)其他标准。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过程中需要持
第六十六条 职业判断所选的准应当具有客观
标准不一致时,审计员应当采用权威
第六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结合适用的标准,分析查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关情况,判断被审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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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根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
第六十九条 审计人判断重要性
(一)是否属于涉嫌
(二)是否属于律法规和
(三)是否属于故意行
(四)可能存在问题涉及
(五)是否涉及策、体制或
(六)是否属于信息
(七)政府行政首和相关领导机
(八)需要关注
第七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根据要性判断的结果,重关注被审计单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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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需要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审人员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评估被审单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以确定审计事项
第七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确
(一)评估对内部控制的依程,确定是否及如
(二)评估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定是否及如何检相关信息系统的
(三)确定主要审计
(四)确定
(五)确定执行
(六)其他
第七十条 审计组在分配审计资源时, 应当为重要审事项分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和安排充足的审时间, 并评特定审计事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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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审计人员认为存下情形之一的,
(一)某项内部控制设计理
(二)仅实施实质性审查足为发现重要问
审计人员决定不依赖某项部制的,可以对
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业务比简的,审计人员可以
第七十六条 审计人员认为存在列形之一的,应当检相关信息系统的
(一)仅审计电子数据不以发现重要问题
(二)电子数据中频繁
审计人员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时,可以利用被审计单位息系统的有功能或者采用其他计算机 技术和具,检查中应当避免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
第七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持续关注已出的重性判断和对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评估是否 恰当,及时作出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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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之的,审计组
(一)年度审计项计划、审计
(二)审计目标发生
(三)重要审计事项
(四)被审计单及其相关情
(五)审计组人及其分工
(六)需要调整
第七十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备案。 重要审计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应
第八十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方中的下列事项,应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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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重点;
(四)现场审计
第八十一条 编制和调整审计施案可以采取文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八十二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合理基础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 解审计单位及其相情况和对确定的审
第八十三条 审计人应当依照法定权
第八十四条 审计人员取审计证据,
适当性是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的相关性可靠性。相关性是指审计 证据与审事及其具体审计目
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人员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能性和审计证据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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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获取审计证
第八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计据的相关性
(一)一种取证方法获取的审计证可只与某些具体审计目相关,而与其他具
(二)针对一项具体审计目标可从同来源获取审计据或者获取不同
第八十六条 审计人可以从下列方面
(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取审计证据比从
(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情况下形成审证据比内部控制缺失者无效情况下形成
(三)直接获取的审证据比间接
(四) 从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资料中接采的审计证据比经被审单位加工处理后提交
(五)原件形式的审证据比复制件形
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者不能互印证时,审计人员应当加必要的审计措施,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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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电子审计据包与信息系统控制相关配置参数、反映交易记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证的,审计人员应记录电子数据的
第八十条 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审事项中取全部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行审查,也可以 进行审
第八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的,审计人员可以对
(一)审计事项由少量
(二)审计事项可能存在重要问题,而选其中部分项目进行查无法提供适当、
(三)对审计事项中全部项目进行审
第九十条 审计人员可在计事项中选
(一)大额或者
(二)数量或者金额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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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
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查的结果,不
第九十一条 在审计事项包含的项目数量较,需要审计事项某一方面的总体征作出结论时,审计人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抽样时,可参照中国注册
第九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采下列方法向有
(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他介形式存在的文件、资进行审查,或者对
(二)观察,是指察看关人员正在从
(三)询问,是指以书面者头方式向有关
(四)外部调查,是向与审计事项
(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式者使用信息技术对
(六)重新操作,是指对关务程序或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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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非财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对相关信息作出评 价,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查,可以使用上述
第九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定,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
第九十四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重要审计 事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证据的有关人员、单签名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 的,该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的,可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
第九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匿、篡、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计机 关应当照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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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充分的审证据,或者 无法制止法行为对国家利益侵害,根据需要,可以照有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予以协 助
第九十七条 审计人员需要利用所聘请外人员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作审计证据的,应当对
(一)依据的样是否符合审
(二)使用的方法是
(三)专业咨询、业鉴定是否
第九十条 审计人员需要使用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构、内部计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为审计证 据的,应当对该工
(一)是否与审
(二)是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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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与其他审
第九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重问题,可以
(一)标准,即判被审计单位
(二)事实,即客观存在和发的况。事实与标准
(三)影响,即问题
(四)原因,即问题
第一百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过中,应当持续
已采取审计措施难以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当采取替审计措施;仍无法获取审计证据 的,由审计组报请计机关采取其他必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一百零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整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出的结论和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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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以实现
(一)支持审计人编制审计实
(二)证明审计员遵循相关
(三)便于对审计员的工作实
第一百二条 审计人员作出的记录,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的有经的其他审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 计措施、获取审计证据、作出
第一百零三条 审计记录包调了解记录、审计
第一百零四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
(一)对被审计单及其相关情
(二)对被审计单存在重要问
(三)确定的审计事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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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要录审计人员依据审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均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
第一百零六条 计工作底
(一)审计
(二)审计
(三)审计过
(四)审计人员姓及审计工作
(五)审核人员姓、审核意见
(六)索引
(七)附件数量。
第一百零七条 审计作底稿记录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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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审计的主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认定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
第一百零八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 记录时,审人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在其他计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一零九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行审
(一)具体审计目
(二)审计措施是
(三)事实
(四)审计证据是否
(五)得出的审结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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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有关
第一百一十条 审计组组长审审工作底稿,应当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审计措施,获取
(三)纠正或者成纠正不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当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审计结论有重要影
(一)可能损害计独立性的
(二)所聘请外部人
(三)被审计单
(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见的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
(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的大问题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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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报、审计决定书等
(七)审理机构审计项目
(八)审计机关审计报告
(九)审计人员未能守本准则规定的
(十)因外部因素审计任务无
(十一)其他重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审计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会议纪要、审理意见
第四节 重大违
第一百一二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则称重大违法行为是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反法律法规、涉及金额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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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者对社会造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计人员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实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单位其相关情况时,可以重了解可能与重大违法行
(一)被审计单位在行业发生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监管部门已经发现和了的被审计单位有关
(四)可能形成大违法行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
(六)其他情况。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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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经济活动中
(二)财务和非务数据中
(三)有关部门提供的
(四)公众、媒体的
(五)其他情况。
第一百十七条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工作验和审计发现的异常现象,断可能存在重大 违法行为
审计人员在检查重大违法为,应当关注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现重大违法为线索,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可以采
(一)增派具有相关经
(二)避免让有关单位和员先知晓检查
(三)扩大检查范围,其够覆盖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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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获取必要
(五)依法采取
(六)提请有关机关予
(七)向政府和有
(八)其他必要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 审计报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机关行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项审计调查后出具的
第一百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计机关提交计报告。审计机 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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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一百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确、用恰当、格式规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的审报告(审计组的
(一)标题;
(二)文号(审组的审计
(三)被审计
(四)审计
(五)内容;
(六)审计机关名(审计组名称
(七)签发日期(计组向审计机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包括被审计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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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依据,实施审计所
(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包括审计范围、
(三)被审计单
(四)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审目标,以适当、充的审计证据为基础
(五)以往审计决执行情况和
(六)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支、财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定性、处理 处罚意见以
(七) 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和移处理意见, 但是涉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
(八)针对审计发的问题,根据
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的题已经整改的,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履行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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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报发现的问题,
第一百十四条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组在跟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计机关的 名义及时向被审计
跟踪审实施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具审计告。审计报告应当反映审计发现但未整 改的题,以及已经整
第一百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除符合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容要求外,还应当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 点析宏观性、普性、政策性或者体
第一百二六条 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规定的财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 法应当由计关在法定职权范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决定
(一)审计的依据、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务支行为的事实、定、处理处罚决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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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限被审计单位书面
(四)依法提请政府裁决者请行政复议、
第一百十八条 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其他有关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 者追究有关人责任的事项,审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计移送处理
(一)审计的时
(二)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处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
(三)移送的依据和移送处说,包括将处理
(四)所附的审
第一百三十条 出具对国际组织、外国府及机构援助、贷款项目的计报告,按照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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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在
(一)评价审计目标
(二)审计实施案确定的
(三)评价审计证据的
(四)提出审计
(五)评估审计发现
(六)提出对审发现问题
(七)其他
审计组应当对讨论款事项的情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确认审工作底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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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三条 审计组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认定事实为基,在防范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按照 重要性原则,真实性、合法性、
审计组应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涉及、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 据者标准不明确以超越审计职责范围
第一百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额及其生的原因和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象,评估 审计发问题的重要性,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发的问题提出处理
(一)法律法
(二)审计职权范围: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直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于审计职权范围的,
(三)问题的性、金额、
(四)对同类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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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计署8号令附件 废止的审计准则和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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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废止的审计
附件
废止的审计准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
2(审计机关审处
3(审计机关计
4(审计机关计
5(审计机关审计工底
6(审计机关审报
(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2000年审计
8(审计机关专审
9(审计机关公审
10(审计机关审人
11(审计机关国建
12(审计机关审计重性审计风险评价准(2003年审
13(审计机关析
14(审计机关部
15(审计机关计
16(审计机关计
17(国有企业财审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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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审计机关审计项质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
19(审计署关于国有融机财务审计实施办
20(审计署关于中央行
21(审计机关对社会障
22(审计机关对社会赠
23(审计机关对国外援款
24(审计机关审计政制性措施的规定(
25(审计机关指导监内
26(审计署关于派出审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
27(中央预算执行计
28(审计机关审计目划管理办法(
主题词:审计 法规 准则 令
分送:署领导,
各省、治、直辖市审计
计划单市、新疆生产建设
各特员事处、各派出
审计署办公厅 2010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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