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环境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保护法》)
2.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者人类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破坏,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身体健康以至生命安全及其他生物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3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提出对策和方案,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制度)
5.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环保监督机构的设置和其权限的划分。)
6.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是指为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依据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调整某一类特征或者某一方面环境保护社会关系的,具有重大意义和起主要作用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7.“三同时”制度:指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个、同时投产)
8.征收排污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环保部门向排污的个体、单位征收费用)
9.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有关征收排污费的对象、范围、标准以及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罚则等规定的总称。
10.限制治理制度:是指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区域和位于特别保护区超标排污的污染源,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规定总称。
11.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所做的规定,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者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
12.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土地,包括:(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中国境内所有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两者以外的未利用土地)
13.土地征收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推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14.水污染:水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和其他活动,使污染物或者能量进入水环境,导致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特征的改变,造成水质恶化,影响水体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15.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能量,使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特性改变,导致生活环境或者生态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财产损害的现象。
16.环境标准强制性:是指律约束性的技术性法律规范。
范文二:国际司法名词解释
9.6(信托 14.6(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名词解释题目录 10.1(知识产权 14.7(收养 1.1(法律冲突 10.2(《巴黎公约》 14.8(监护 1.2(涉外民事关系 10.3(《专利合作条约》 14.9(扶养 2.1(国际私法统一化 10.4(《马德里协定》 15.1(遗嘱 2.2(既得权说 10.5.《伯尔尼公约》 15.2(单一制 3.1(冲突规范 10.6(《世界版权公约》 15.3.分割制 3.2(单边冲突规范 10.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5.4.继承协议。 3.3(双边冲突规范 10.8(世界贸易组织 16.1(国际民事诉讼 3.4(系属公式 11.1(国际私法上的合同 16.2(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3.5(识别 11.2(特征履行说 16.3(国民待遇原则 3.6(识别冲突 12.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6.4(诉讼费用担保 3.7(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12.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6.5(诉讼费用减免 3.8(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12.3(租船合同4班轮运输 16.6(领事代理 4.1(反致 12.5(提单 16.7(国际民事管辖权 4.2(转致 12.6(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16.8(普通管辖 4.3(间接反致 12.7(多式联运经营人 16.9(专属管辖 4.4(先决问题 12.8(多式联运发货人 16.10,平行管辖 4.5(区际法律冲突 12.9(多式联运单据 16.11(排除管辖 4.6.时际法律冲突 12.10(国际贸易支付 16.12(法定管辖 4.7(法律规避 12.11(票据 16.13(协议管辖 4.8(外国法的查明 12.12(汇付 16.14(应诉管辖 4.9(公共秩序 12.13(托收 16.15(平行诉讼 5.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12.14(信用证 16.16(国家豁免 5.2(国民待遇 12.15(国际技术转让 16.17(国家行为理论 5.3.最惠国待遇 12.16(国际许可协议 16.18(外交豁免 5.4(歧视待遇 12.17(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16.19(国际组织 5.5(非歧视待遇 12.18(国际私人直接投资 16.20(期间 5.6(互惠待遇 12.1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16.21(财产保全 6.1(国籍 12.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16.22(海事请求保全 6.2(国籍的积极冲突 12.21(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16.23(海事证据保全 6.3(国籍的消极冲突 合同 16.24(海事强制令 6.4(住所 12.22(国际贷款合同 16.25(国际司法协助 6.5(禁治产 12.23(国际劳务合同 16.26(域外送达 7.1(法人 12.24(国际消费合同 16.27(邮寄送达 7.2(外国法人认许 12.25(电子合同 16.28(个人送达 7.3(法人属人法 13.1(产品责任 16.29(公告送达 8.1(法律行为 13.2(不当得利 16.30(间接送达 8.2(涉外代理 13.3(无因管理 16.31(域外调查取证 9.1(国际破产 14.1(结婚 16.32(领事取证 9.2(单一破产制 14.2(领事婚姻 16.33(特派员取证 9.3(复合破产制 14.3(无效婚姻 16.34(外国法院判决 9.4(国际破产财团 14.4(离婚 17.1(国际商事仲裁 9.5(国际破产债权 14.5(夫妻关系 17.2(临时仲裁
17.3(机构仲裁 17.9(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17.15(仲裁的申请 17.4(友好仲裁 17.10(仲裁协议 17.16(仲裁审理 17.5(私人间仲裁 17.1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17.17(缺席审理 17.6(非私人间仲裁 17.12(仲裁条款 17.18(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17.7(国际商会仲裁院 17.13(仲裁协议书 17.19(仲裁裁决 17.8(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17.14(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裁决的安排》。 论述题目录
1.1.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 1.1(简述同一国家民事法律的不同性质的冲突。 2.1(试论述法则区别说。 1.2.简述外国的国际私法学者从个同侧面对国际私法2.2(试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成下的几种定义
就。 1.3(简述我国的国际私法的定义及其特点。 3.1(试论述当前学者们主张的几种识别的依据及实际运2.1(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冲突法的规定有
用。 哪些特点,
3.2(试论述几种常见的准据法表述公式。 2.2(目前我国在国际私法立法方面存在哪些不足, 4.1.试述国际私法上各种法律冲突的解决。 2.3(简述胡伯三原则的内容。 5.1.试述新中国成立后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2.4(简述萨维尼在国际私法方面的历史功绩。 6.1,试述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3.1(简述冲突规范的特点。 6.2(试述国际私法上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认定。 3.2(简述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7.1(试述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 3.3(简述连接点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7.2(1956年《海牙公约》有关承认外国法人资格的规3.4(简述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
定有哪些, 4.1(简述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8.1.试述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 4.2(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9.1(试述《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的内4.3(简述法律规避的效力。
容。 4.4(外国法不能查明时法律如何适用, 9.2(试述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4.5(我国的外国法的查明的方式有哪些, 10.1.试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 4.6.运用公共秩序制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1.1.试述意思自治原则。 4.7(简述外国法的错误适用。 12.1(试述国际贸易术语。 5.1(简述国民待遇的特点。 12.2(试述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5.2(简述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12.3(试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5.3(简述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 12.4(试述国际许可协议。 5.4(简述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形。 13.1(试述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上的几种代表性的立法实5.5(简述最惠国待遇的分类。
践。 6.1(英美的判例对住所确立了哪些原则, 13.2(试述《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6.2(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地在法律上有什么13.3(试述《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区别,
14.1(试述《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6.3(中国立法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规14.2(试述海牙关于未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 定,
15.1.试述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6.4(实际连接点的改变对自然人行为能力有哪些影16.1(试述中国的域外送达制度。 响,
16.2(试述中国关于判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特别规6.5(简述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定。 7.1(简述各国对外国法人认许程序的规定。 17.1(试述中国受理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7.2(简述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7.2(试述《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7.3(简述确认法人国籍的意义。
8.1(简述涉外代理的涉外因素有哪些, 13.4(简述《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免8.2(确定代理权是否存在的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那责事由。
些, 13.5(简述空中侵权行为的种类。 9.1(确定物之所在地的方法有哪些, 13.6(简述对于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几种不同主张。 9.2(中国关于物权适用有哪些法律规定, 13.7(简述对于无因管理准据法选择的几种不同主张。 9.3(信托与代理的区别。 14.1(简述构成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哪10.1(简述《世界版权公约》中有哪些特有的内容, 些,
10.2(简述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14.2(简述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规定。 10.3(简述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14.3.简述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几种主张。 10.4(简述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14.4(简述关于子女是否为婚生的准据法有哪几种主10.5(简述《罗马公约》的主要内容。 张。
10.6(简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内容。 14.5(简述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11.1(简述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的几种说法。 15.1(简述关于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的几种主张。 11.2(简述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的几种说法。 15.2(简述对遗嘱方式应适用的法律的共识。 11.3(简述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中运用当事人意15.3(简述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思自治原则的特点。 15.4(简述中国关于涉外遗嘱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11.4(我国法律在合同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适用最密切规定。
联系原则的规定有哪些, 16.1(简述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2.1(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16.2(简述各国在解决外国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问题12.2(简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不确定上的说法有哪些,
哪些问题的准据法。 16.3(简述给与外国当事人以司法救助的条件。 12.3(简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16.4(简述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原则。
合同准据法适用于哪些事项, 16.5(简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12.4(简述提单的意义。 16.6(简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放弃的方式。 12.5.简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16.7(简述领事豁免权的例外。 12.6(简述《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 16.8(简述国际司法协助的有关机关。 12.7(简述《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 16.9(简述域外直接送达的方式。 12.8(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16.10(简述司法协助请求的执行的方式。
容。 16.11(简述对送达请求的异议和拒绝的原因。 12.9(简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17.1(简述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的区别。 12.10(简述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17.2(试列举国际上几个重要的仲裁机构。 12.11(简述陆运险的责任范围。 17.3(简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12.12(简述航空运输险的责任范围。 17.4(简述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12.13(简述全损险的责任范围。 17.5(简述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2.14(简述信用证的当事人。 17.6(简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2.15(简述票据关系的准据法。 对仲裁员回避的问题做了哪些规定, 12.16(简述中国关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 17.7(简述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2.17(简述关于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几种理论和规则》简易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实践。 17.8(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关12.18(简述国际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 于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是什么, 12.19(简述电子合同准据法选择的国际发展趋势。 17.9(简述仲裁协议的内容。 13.1(简述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几种学说。 13.2(简述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13.3(简述海上侵权行为的种类。
范文三:司法文书名词解释
一、 司法文书,我国司法机关,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
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构,下同,、公证机构、仲
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司法文书,以
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司法文书的总称。 写作要求,
依法制作,突出主体
遵循格式,事项规范
分析事理,依法为据
语言精准,朴实庄重
综合叙述,叙事为主
说明情况,简洁明了
行文章法,因文而异
写请事实,掌握要领
二、侦查文书,国家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所做出的文字材料。
三、呈请立案报告书,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提请领导批准是否立案的文书。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四、呈请破案报告书,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且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且有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时所制作的文书。
五、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且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时,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所做的文书。(第60条第一款)
六、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对审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注,《刑诉法》第129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七、检查文书,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法律监督检查的职务中,制作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监督意义的司法文书。
八、起诉书,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或者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决定移送审判,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制作的文书。
注,《刑诉法》第141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于因被告人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制作的文书。
十、公诉意见书,国家公诉人在法庭上对案件情况和证据集中发表支持公诉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
十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是有罪还是无罪,为何种罪并科以刑罚还是免除刑罚,还是宣告无罪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十二、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十三、刑事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是制作的法律文书。 十四、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第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检察院的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尚未有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后所做出的书面决定。
十五、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对审理终结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实体性问题所做出的书面决定。
十六、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提起的上诉,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程序审理终
结后做出维持原判或改判的书面决定。
十七、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通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的达成协议所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十八、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审行政程序就案件实体问题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十九、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终结后,就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书面决定。
二十、行政赔偿调解书,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对可以调解的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赔偿争议的协议后,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二十一、律师业务文书,律师依法参加诉讼、执行职务或者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凭证。
二十二、民事起诉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二十三、民事答辩状,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 二十四、民事上诉状,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在上诉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撤销、变更原裁判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二十五、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文书。
二十六、刑事答辩状,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针对自诉人的控诉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辩解材料。
二十七、律师辩论文书,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为履行其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向法庭发表的演说词。
范文四:国际司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
绪论
1、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是指其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或者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那些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民事关系因涉及的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3、国际私法: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有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4、区际法律冲突和区际私法: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冲突的法律。又可称为“准国际私法”。 5、人际法律冲突和人际私法: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人际私法是指解决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的人的法律之间冲突的法律。
6、时际法律冲突和时际私法: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时际私法是指解决因所涉新旧、前后民法规定不同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 7、法律的“动态冲突”:所谓法律的“动态冲突”是指当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时,该法律关系所涉的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8、准国际私法:准国际私法又称区际私法,是指调整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际法院规约》所称的“作为通例”并经接受为法律的那些国际习惯;另一部分是在长期国际经济贸易实践基础上逐步产生的,后经过系统编篡和解释而变得更为准确的,仅具有任意法性质的国际商事惯例。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10、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最早从事冲突法和程序的统一工作的一个世界性国际组织,但从1893年召开第一次会议到1951年召开第七次会议,它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国际会议。在1951年第七次会议上,才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规约》,将它改为常设性的国际组织,此后每四年举行一次会议。该会议通过了数十个公约。我国于1987年7月3日交存了接受书,从而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
11、《布斯塔曼特法典》:是以古巴法学家布斯塔曼特命名的,它是于1928年在哈瓦那召开的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的。
12、罗马统一私法协会13、“现代万民法”:“现代万民法”又称“统一私法”,是指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得到的实体民商法的统一。
14、法则区别说:是关于国际私法的一种学说。它的出现标志着又一个新的部门法学——国际私法的正式建立。它发祥于13世纪意大利半岛,16世纪传入法国,17世纪又流行于荷兰。该学说将所有的法则首先分为程序法和实体法,继而又将实体法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并主张程序问题只适用法院地自己的程序。物法只能而且必须在制定者管辖的领域内适用,人法中除了那些“令人厌恶”的法则外,可以随人之所至而在域外适用,对于混合法则如达让特莱所主张应基本上当作物法来适用。该学说曾统治欧洲国际私法领域达数百年之久。 15、国际礼让说:是由17世纪荷兰的法学家们创立的,其代表人物是胡伯。该学说认为,法律原则上只具有域内效力,但根据礼让,一国也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只要这样做不
致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及其臣民的利益。
16、法律关系本座说: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于1849年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第八卷中首次提出。该学说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这一学说使国际私法完全摆脱了法则区别说的缺陷,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
17、既得权说:是由19世纪英国法学家戴西创立的。他在18996年出版《法律冲突论》中,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强调指出,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18、“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提出的,该学说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
19、“规则选择”方法:是由美国学者凯弗斯提出的一种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的方法。它对传统的国际私法学说形成了强大的冲击。
20、巴托鲁斯: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以他自己杰出的理论思想开国际私法的先河21、杜摩兰:16世纪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之一。他主张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后人把他的思想理论化而称之为“意思自法”原则。 22、达让特莱:16世纪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站在杜摩兰的对立面,主张把领域内的一切人、物、行为都置于当地习惯(法)控制之下,并且认为只要有可能,一个法则就应该是属物的,而只具有域内效力。
23、优利克?胡伯:17世纪荷兰国际礼让说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法律原则上只有域内效力,但根据礼让,一国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至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及其臣民的利益。
24、萨维尼:德国法学家,他在1849年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第八卷中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
25、戴西:19世纪英国既得权说的创立人,他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强调指出,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26、库克:20世纪美国“本地法”说的创立人,他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
27、统一私法和统一国际私法:统一私法是指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得到的实体民商法的统一。统一国际私法是指通过国际条约在缔约国间得到统一的冲突法和程序法。 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
28、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是指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它包括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
29、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国家或特定法域的那个法律。
30、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31、双边冲突规范:指只抽象地规定一个待认定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32、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是指出有关法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33、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是指在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引的可供选择的国家的法律中,法院或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作为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它可分为两种:无条件选择性34、准据法表述公式:在双边冲突规范中,对指定的准据法全借一些含有连结点或连结因素的公式来加以表述。这种公式被有些学者称为“系属公式”或“准据法表述公式”。 35、连结点: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列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36、连接对象:连接对象亦称“范围”或“指定原因”,是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的构成因素。它是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37、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做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38、属人法:是指以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等作连结点的准据法表述公式,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第四章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39、总括指定和单纯指定:总括指定又称全体法指定,指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是包括外国冲突法在内的全部法律。而“单纯指定”是主张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仅限于该外国除冲突法以外的那部分法律。“单纯指定”不会导致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制度的产生事例有在“总括指定”或“全体法指定”的情形下,才有可能存在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等制度。 40、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41、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他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法,最终甲国法院用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判案的一种制度。对此,法国称为“二级反致”。
42、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该案的一种制度。
43、公共秩序保留:国际44、法律规避: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45、先决问题: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讼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该争论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这需要首先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46、外国法的查明:外国法的查明,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为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第五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47、国民待遇制度: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48、最惠国待遇制度: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49、差别待遇制度:差别待遇亦称歧视待遇,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用于指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50、无差别待遇制度:无差别待遇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51、互惠待遇制度:是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也同时要求它自己的国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优惠的一种待遇制度。
第六章
自然人
52、国籍的积极冲突: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
53、国籍的消极冲突:指一个人同时无任何国籍的情况。
54、国籍:是指自然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身份,或者简单地说,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55、原始住所:原始住所亦称固有住所或生来住所,即一个因出生而取得的住所。 56、惯常居所:惯常居所又称习惯居所,指自然人常居住所在之处。
57、住所冲突:因各国58、禁治产:所谓禁治产,是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这种制度是为保护已成年而因精神缺陷、心智不健全的自然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第七章 法人
59、实际控制说:是确定法人国籍的一种学说,即为凡法人实际上由哪个国家控制,就应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
60、概括认许程序:概括认许程序又称相互认许程序,即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对某一特定国家或缔约他方国家有效成立的法人,一概加以认许而无需履行特别手续的程序。 61、法人属人法:指决定法人权利能力的法律。一般认为法人属人法是法人的国籍国法,但亦有以法人住所地法作法人属人法的主张。
62、特别认许程序:指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逐个加以认可的做法。 63、一般认许程序:指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第八章 法律行为和代理
64、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65、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66、“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指法律行为的方式受行为地法律支配。这是最古老也是最常的原则。自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以来,关于法律行为方式,一直沿用这个原则,各国立法也大都规定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
61、《代理法律适用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8年通过的一个目的在于统一代理冲突法的国际公约,主要适用具有国际性质的商行为代理。该公约对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以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的准据法均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与公约适用相关的一些基本问题,倾向于实体法的指定,不接受反致制度。
第九章
财产权
62、单一破产制:是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无需在另一国再被宣告破产,原破产宣告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
63、复合破产制: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传破产。
64、普及破产主义:普及破产主义认为一国的破产宣告具有域外效力,65、地域破产主义:
又称属地破产主义,该学说认为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
66、破产债权:指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依破产程序申请并被确认,且可以从破产财团中受到清偿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及其他债权。 67、“动产附骨”:又称“动产随人”或“动产无固定场所”,指主张对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住所地法。
68、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是解决涉外物权关系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第十章 知识产权
69、专利、商标独立原则:也称保护独立原则,是指依有关公约的规定,同一专利或商标在不同缔约国取得的专利权或商标权是彼此独立的。即一项专利或商标申请的批准与否,完全取决于受理国的立法,各成员国授予或取消专利或商标权完全是一种具有独立意义的行为。 70、强制许可原则:是指凡无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专利权人经过一定的期限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其专利,国家有权核准强制许可第三人实施其专利。
71、优先权原则:是指申请人自首次向任一公约成员国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或商标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日为以后提出的申请的日期。
72、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又国籍,乃作者的国籍和作品的国籍(即作品首先发表的国家),根据这一原则,只要作者为公约某一成员国的国民,则无论其作品首先在哪个国家出版,或只要其作品首先在公约某成员国首次出版,则无论其作者为哪国国民,对于这些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均应给予国民待遇,即享有各该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的同等保护。
73、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是《世界版权公约》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受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才可在其他公约成员国自动受到保护,而不必履行任何登记注册之类的手续。公约所指的一定形式,具体说是指在作品的版权页上必须标有版权标记、首次出版年份及版权所有者的姓名。
74、WIPO:是当今国际最具重要性的一个世界性保护知识产权的组织,成立于1974年,为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之一。它取代了包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第十一章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75、意思自治:是由法国的杜摩兰在16世纪提出来的,现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即指涉外合同法应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76、合同自体法:亦称合同特有法。它是由英国国际私法学家提出来的。依当今的学说,合同自体法首先应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而在当事人未选择时,应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77、特征履行理论:又称特征债务说。它是由瑞士学者首先提出来的,该说所称的特征履行,是指在性质上足以使此种合同区别于其他各种合同从而使它特定化起来的一方履行。该说要求根据合同中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而决定合同的准据法。它是一种在通常情况下判定合同与何地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根据。
78、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所作选择无效的情况下,便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它是一个灵活的富于弹性的开放性冲突原则。 79、李查蒂案:这是在判例中最早确立合同当事人虽依其属人法无缔结商业契约的能力,而依缔约地法认为有此种能力,从而应认定其具有缔约能力的典型案例。
80、分割制:这是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是指对合同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分别适用不同的准锯法。
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及与之有关的几种主要合同
81、《海牙第一公约》:《海牙经一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的简称,《海牙第二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的简称。这两个公约均于1972年8月生效。《海牙第一公约》的宗旨在于统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实体法。公约就买方的权利义务、卖方的权利义务的共同规则以及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作了统一规定,而《海牙第二公约》则是对第一公约的补充。即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的统一问题做出了统一的规定。 82、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反复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经当事人选择援用即法律约束力的规则的总称。具体地讲是为了简化合同洽谈的繁琐程序和合同内容,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所形成的各种“价格条件”,即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用几个简写的英文字母来表示不同价格成分的专门术语。
83、FOB:是离岸价格(Free On Board)的简写,又称船84、CIF:是到岸价格(Cost Insurance Freight)的简写,又称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在CIF价格条件下,货物的价格构成包括货物购价、运费和保险费。
85、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制订的规则,计21条,就CIF价格条件下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
86、1924年《海牙规则》:由国际法协会制定并经国际海事委员会修改,它确立的原则已成为各国有关远洋运输提单的立法和各远洋运输公司格式提单内容,以及调整提单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原则。
87、航次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按照约定的一个或几个航次运输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协议。一般地说,出租人就承运人,承租人就是托运人。 88、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进行运输,并支付约定租金的协议。承租人租进船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运送自己的货物,也可以用来经营运输业务承运第三者的货物。
89、光船租船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给租船人,由租船人雇用船长、船员及准备船用物料来管理船舶的协议。光船租船合同实质上是财产租赁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虽然租船的目的也是为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90、汇付:是指付款人用汇兑的方法,通过银行把应付给对方的款项支付给对方。汇付方式属商业信用,一般仅用于小额货款或其他附属款项的支付,属于顺汇法。 91、托收:是收款人以自己开出的汇票为凭证,委托银行代向外国付款人收款的支付方式。一笔托收业务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代收行。除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一种以买卖合同为依据的债权债务的关系外,其他各当事人之间均为“委托代理”关系。因而托收也是一种商业信用,不过托收是属于逆汇法的支付方式,银行只是根据委托收款的指示行事,不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
92、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买方)的要求,开给出口商(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信用证支付方式属于银行信用,是目前国际货物销售中的一种最常用、最主要的支付方式。
93、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最重要的运输单。它是承运人收到所承运的货物并装上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单证。
94、限制性商业条款:是指许可证协议中对技术引进方做出的各种商业限制95、独占许可证协议:即技术引进方对所购进的技术在合同规定的区域内有独占的使用权,技术输出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该合同规定的区域内再使用、转让该项技术。
96、排他许可证协议:即技术引进方对所购进的技术在合同规定的区域内有排他的使用权。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合同规定的区域内使用该项技术,但技术输出方在合同规定的区域内仍保留使用权。
97、普通许可证协议:即技术引进方对所购进的技术在合同规定的区域内有使用权,但技术
输出方在合同规定的区域内仍保留该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98、可转让许可证协议:是普通许可证协议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技术引进方对所购进的技术不仅在合同规定区域内有使用权,而且有权将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使该第三方在合同规定区域内也享有该项技术的使用权。
第十三章 法定之债
99、侵权行为自体法说:是英国学者莫里斯在1951年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来的,主要是指与侵权案件有着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00、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又称“推定过失责任”原则。传统上,在侵权责任问题上,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实行“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任证明”,但当今为了加重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常通过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推定过失责任”原则,即只要出现损害,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失,只有在他证明事故由法律规定的特定原因或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才可免责。
101、不当得利:是指凡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102、无因管理:又称“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是指既未受委托,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因而支出的劳务和费用,依法有权请求他人偿付。其准据法多为无因管理实施地的法律。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
103、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104、准正和认领:前者是指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法律制度。后者是准正的一种方式,是指父对其非婚生子女承认为其父而领回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目前的趋势,多主张适用子女的属人法或有利于子女准正或认领的法律。
105、夫妻一体主义:指妻的法律人格为夫所吸收,从而完全丧失独立性、原财产所有能力和行为能力。
106、单一制:指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时,对动产和不动不加区分,统一适用107、分割制:指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时,对动产和不动产加以区分,分别适用不同的准锯法。
第十五章 遗嘱与继承
108、区别制:又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主张就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遗产中的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制度最早是由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巴尔特率先提出来的,目前仍为许多国家所坚持,诸如英国、美国、比利时、卢森堡以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等。 109、同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主张对死者的遗产,不问其所在地,也不分动产和不动产,统一由死者的属人法决定。同一制又称单一制。
110、《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该公约于1989年由海牙国际驻法会议通知,它是我国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后参与制订的第一个海牙公约。公约的最大特色在于采用了以惯常居所地为主的多元连结因素并所意思自治纳入了继承领域。它是目前世界上有关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各种既存制度折中和协调的产物。
111、《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于1961年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1964年11月19日生效。它对不动产遗嘱方式的准据法规定依财产所在地法,对动产遗嘱方式的准锯法,则列出了多达七个可供选择的连结点。公约关于遗嘱方式准据法所持的宽松态度,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当今世界遗嘱方式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
112、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审理国际民事诉讼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
行此种诉讼行为时所应遵循的专用的特殊程序。
113、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114、对等原则: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如一国对另一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则另一国有权对该国当事人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115、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争议由哪一个国家的法院来管辖。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两类。 116、专属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内国法的规定,对某些具有特别性质的涉外民事案件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国家的内国法院行使独占排他的管辖,而不承认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对此类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117、国家豁免: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律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国家豁免的内容一般包括司法管辖豁免、118、绝对豁免说:这种理论认为,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绝对的豁免权,任何一个国家不得对另一个国家及其财产行使主权和权利,因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119、限制豁免说:根据这种理论,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的豁免权,或者该受到一定的限制,或者应该作为一种例外,而把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作为一项原则。
120、国际司法协助:简称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实行与诉讼有关的一定的司法行为。 121、域外送达: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和司法文书送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22、域外调查取证:是指一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主管机关代为收集,提取在该国境内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123、1970年《海牙域外取证公约》:是指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的《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我国已于1997年7月3日加入该公约,并且在加入时对其第二章(除第15条外)予以了保留。
124、1965年《海牙域外送达公约》:是指1965年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该公约是我国批准加入的第一个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公约。我国在加入该公约第8条第1款及公约第10条所规定的送达方式等内容作了保留。 125、平行诉讼:是指相同的当事人基于同一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先后或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起诉,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都进行受理的情形。对此,有些国家稳定之为“诉讼竞合”、“一事两诉”或“双重起诉”。
126、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法院在受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发现在本国法院受理该案对法院与当事人都不方便,并且又存在着另一国法院可作为受理此案的替代法院,于是法院便以本院是非方便法院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这样就能够避免平行诉讼的发生。 127、禁诉命令:是指在平行诉讼发生后,法院颁发禁令,禁止当事人在外国或本国法院进行诉讼,当事人如果不遵守此禁令,则可能构成藐视法庭。
128、国家行为理论:是指对一国制定的法令或在其领土内实施的官方行为,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就其有效性进行审判。
129、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130、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131、临时仲裁机构:又称特别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决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人的有关争议,并
在审理终结做出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仲裁机构。
132、常设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一国国内法所成立的,有固定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组织章程、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并具有完整的办事机构和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用以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133、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是根据《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于1966年设立的一个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其中心设在华盛顿,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设的一个机构,是专门处理国家和他国国民间国际投资争端的国际仲裁机构,并根据上述《公约》来运行运作。
134、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是附属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国际性常设机构,总部设在巴黎。其目的是通过处理国际性商事争议,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发展。它根据于1988年生效的《国际商会调解规则》和1998年生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工作。 13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它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是一个民间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它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目前,它所适用的仲裁规划是2005年修订通过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136、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原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属的一个民间性的、独立的和专门性的涉外仲裁机构,总部设在北京。1988年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并通过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该仲裁规则于1995年和2000年及2005年予以修订),它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了有关海上船舶之间的救助报酬、海上船舶碰槽、海上船舶租赁或代理业务、海上运输和保险等海事争议案件。
137、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合意对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商事争议,自愿提交某一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协议。它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根据。仲裁协议具体可为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两种类型。
138、仲裁条款:是指当事人在他们之间的合同中所订立的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即诉诸仲裁解决的条款,该条款具有独立于合同的法律效力。
139、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于合同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所达成的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140、仲裁条款自治理论:是指在合同中包含的仲裁条款是独立于合同本身的,即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出现的仲裁协议应被视为与当事人之间有关合同的其他部分是相分离的单独协议,因此,在合同本身被有关机构裁定无效时,该仲裁条款仍旧有效。
141、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仲裁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以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142、ADR:广义的观点认为ADR是指包括仲裁在内的各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法,而狭议的观点则认为ADR是指不包括仲裁在内的各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法。
范文五:国际司法 名词解释
9.6(信托 14.6(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名词解释题目录 10.114.7(收养(知识产权 1.1(法律冲突 10.2(《巴黎公约》 14.8(监护 1.2(涉外民事关系 10.3(《专利合作条约》 14.9(扶养 2.1(国际私法统一化 10.4(《马德里协定》 15.1(遗嘱 2.210.5.《伯尔尼公约》 15.2(单一制 (既得权说
(冲突规范 10.6(《世界版权公约》 15.3.分割制 3.1
3.2(单边冲突规范 10.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5.4.继承协议。 3.3(双边冲突规范 10.8(世界贸易组织 16.1(国际民事诉讼
11.1(国际私法上的合同 3.4(系属公式 16.2(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3.5(识别 11.2(特征履行说 16.3(国民待遇原则 3.6(识别冲突 12.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6.4(诉讼费用担保
12.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3.7(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16.5(诉讼费用减免
12.3(租船合同4班轮运输 3.8(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16.6(领事代理 4.1(反致 12.5(提单 16.7(国际民事管辖权 4.2(转致 12.6(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16.8(普通管辖 4.312.7(多式联运经营人 (间接反致 16.9(专属管辖
12.8(多式联运发货人 4.4(先决问题 16.10,平行管辖 4.5(区际法律冲突 12.9(多式联运单据 16.11(排除管辖
12.10(国际贸易支付 4.6.时际法律冲突 16.12(法定管辖
12.11(票据 4.7(法律规避 16.13(协议管辖 4.8(外国法的查明 12.12(汇付 16.14(应诉管辖 4.9(公共秩序 12.13(托收 16.15(平行诉讼 5.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12.14(信用证 16.16(国家豁免 5.2(国民待遇 12.15(国际技术转让 16.17(国家行为理论 5.3.最惠国待遇 12.16(国际许可协议 16.18(外交豁免 5.4(歧视待遇 12.17(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16.19(国际组织
12.18(国际私人直接投资 5.5(非歧视待遇 16.20(期间 5.6(互惠待遇 12.1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16.21(财产保全 6.1(国籍 12.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16.22(海事请求保全
12.21(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6.2(国籍的积极冲突 16.23(海事证据保全
合同 6.3(国籍的消极冲突 16.24(海事强制令 6.4(住所 12.22(国际贷款合同 16.25(国际司法协助 6.5(禁治产 12.23(国际劳务合同 16.26(域外送达 7.1(法人 12.24(国际消费合同 16.27(邮寄送达 7.2(外国法人认许 12.25(电子合同 16.28(个人送达 7.3(法人属人法 13.1(产品责任 16.29(公告送达
13.2(不当得利 8.1(法律行为 16.30(间接送达
13.3(无因管理 8.2(涉外代理 16.31(域外调查取证 9.1(国际破产 14.1(结婚 16.32(领事取证 9.2(单一破产制 14.2(领事婚姻 16.33(特派员取证
14.3(无效婚姻 9.3(复合破产制 16.34(外国法院判决
14.4(离婚 9.4(国际破产财团 17.1(国际商事仲裁 9.5(国际破产债权 14.5(夫妻关系 17.2(临时仲裁 mass line of the party construction of education system, improve scientific and systematiz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level of the party building. With a focu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democratic centralism and continue the tradition of inner-party democracy, open channels, and full play to the people's Congress, the CPPCC's role in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 and constantly raise the level of scientific decision-making in the party. To party's mass line in educational practices of various systems established and implemented as an opportunity to strengthen party leadership and party building, enhancing the rallying power and combat capability of the leadership team. Continue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the cadre and personnel system, always adhere to correct direction of personnel, implement regulations on cadre selection
17.3(机构仲裁 17.9(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17.15(仲裁的申请
17.10(仲裁协议 17.16(仲裁审理 17.4(友好仲裁
17.1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17.17(缺席审理 17.5(私人间仲裁
17.6(非私人间仲裁 17.12(仲裁条款 17.18(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17.7(国际商会仲裁院 17.13(仲裁协议书 17.19(仲裁裁决 17.8(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17.14(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裁决的安排》。 论述题目录
1.1.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 1.1(简述同一国家民事法律的不同性质的冲突。 2.1(试论述法则区别说。 1.2.简述外国的国际私法学者从个同侧面对国际私法2.2(试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成下的几种定义
就。 1.3(简述我国的国际私法的定义及其特点。 3.1(试论述当前学者们主张的几种识别的依据及实际运2.1(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冲突法的规定有
用。 哪些特点,
3.2(试论述几种常见的准据法表述公式。 2.2(目前我国在国际私法立法方面存在哪些不足, 4.1.试述国际私法上各种法律冲突的解决。 2.3(简述胡伯三原则的内容。 5.2.41.试述新中国成立后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简述萨维尼在国际私法方面的历史功绩。 6.1,试述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3.1(简述冲突规范的特点。 6.2(试述国际私法上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认定。 3.2(简述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7.13.3(试述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 (简述连接点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1956年《海牙公约》有关承认外国法人资格的规(简述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 7.23.4
定有哪些, 4.1(简述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8.1.试述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 4.2(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9.1(试述《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的内4.3(简述法律规避的效力。
容。 4.4(外国法不能查明时法律如何适用, 9.2(试述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4.5(我国的外国法的查明的方式有哪些, 10.1.试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 4.6.运用公共秩序制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4.7(简述外国法的错误适用。 11.1.试述意思自治原则。
12.1(试述国际贸易术语。 5.1(简述国民待遇的特点。 12.2(试述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5.2(简述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12.3(试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5.3(简述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 12.4(试述国际许可协议。 5.4(简述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形。 13.1(试述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上的几种代表性的立法实5.5(简述最惠国待遇的分类。
践。 6.1(英美的判例对住所确立了哪些原则, 13.2(试述《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6.2(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地在法律上有什么13.3(试述《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区别,
14.1(试述《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6.3(中国立法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规14.2(试述海牙关于未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 定,
15.1.试述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6.4(实际连接点的改变对自然人行为能力有哪些影16.1(试述中国的域外送达制度。 响,
16.2(试述中国关于判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特别规6.5(简述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定。 7.1(简述各国对外国法人认许程序的规定。 17.1(试述中国受理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7.2(简述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7.2(试述《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7.3(简述确认法人国籍的意义。 mass line of the party construction of education system, improve scientific and systematiz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level of the party building. With a focu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democratic centralism and continue the tradition of inner-party democracy, open channels, and full play to the people's Congress, the CPPCC's role in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 and constantly raise the level of scientific decision-making in the party. To party's mass line in educational practices of various systems established and implemented as an opportunity to strengthen party leadership and party building, enhancing the rallying power and combat capability of the leadership team. Continue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the cadre and personnel system, always adhere to correct direction of personnel, implement regulations on cadre selection
8.1(简述涉外代理的涉外因素有哪些, 13.4(简述《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免
责事由。 8.2(确定代理权是否存在的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那
13.5(简述空中侵权行为的种类。 些,
9.1(确定物之所在地的方法有哪些, 13.6(简述对于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几种不同主张。 9.2(中国关于物权适用有哪些法律规定, 13.7(简述对于无因管理准据法选择的几种不同主张。 9.314.1(简述构成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哪(信托与代理的区别。
些, 10.1(简述《世界版权公约》中有哪些特有的内容,
10.2(简述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14.2(简述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规定。 10.3(简述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14.3.简述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几种主张。
14.4(简述关于子女是否为婚生的准据法有哪几种主10.4(简述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10.5(简述《罗马公约》的主要内容。 张。
10.6(简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内容。 14.5(简述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15.1(简述关于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的几种主张。 11.1(简述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的几种说法。
15.2(简述对遗嘱方式应适用的法律的共识。 11.2(简述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的几种说法。
11.3(简述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中运用当事人意15.3(简述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思自治原则的特点。 15.4(简述中国关于涉外遗嘱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
规定。 11.4(我国法律在合同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适用最密切
16.1(简述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联系原则的规定有哪些,
12.1(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16.2(简述各国在解决外国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问题
上的说法有哪些, 12.2(简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不确定
16.3(简述给与外国当事人以司法救助的条件。 哪些问题的准据法。
12.3(简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16.4(简述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原则。
合同准据法适用于哪些事项, 16.5(简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16.6(简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放弃的方式。 12.4(简述提单的意义。
16.7(简述领事豁免权的例外。 12.5.简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12.6(简述《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 16.8(简述国际司法协助的有关机关。 12.7(简述《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 16.9(简述域外直接送达的方式。
16.10(简述司法协助请求的执行的方式。 12.8(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
容。 16.11(简述对送达请求的异议和拒绝的原因。 12.9(简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17.1(简述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的区别。
17.2(试列举国际上几个重要的仲裁机构。 12.10(简述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17.3(简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12.11(简述陆运险的责任范围。
12.12(简述航空运输险的责任范围。 17.4(简述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12.13(简述全损险的责任范围。 17.5(简述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7.6(简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2.14(简述信用证的当事人。
对仲裁员回避的问题做了哪些规定, 12.15(简述票据关系的准据法。
12.16(简述中国关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 17.7(简述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规则》简易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12.17(简述关于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几种理论和
17.8(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关实践。
12.18(简述国际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 于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是什么, 12.19(简述电子合同准据法选择的国际发展趋势。 17.9(简述仲裁协议的内容。 13.1(简述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几种学说。 13.2(简述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13.3(简述海上侵权行为的种类。
mass line of the party construction of education system, improve scientific and systematiz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level of the party building. With a focu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democratic centralism and continue the tradition of inner-party democracy, open channels, and full play to the people's Congress, the CPPCC's role in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 and constantly raise the level of scientific decision-making in the party. To party's mass line in educational practices of various systems established and implemented as an opportunity to strengthen party leadership and party building, enhancing the rallying power and combat capability of the leadership team. Continue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the cadre and personnel system, always adhere to correct direction of personnel, implement regulations on cadre sel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