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自古就是中西方法学所探讨的热点,围绕着两者之间的关系,西方法学诞生了许多的流派,其中最重要的是以自然法和分析法为代表,而在中国的法律进化中,主要表现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儒家的道德精神直接体现在法律中。法律和道德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正确的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各国的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道德的含义 联系 区别 价值冲突
道德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根源于风俗和习惯,在原始社会,人们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中,氏族成员之间主要靠风俗习惯调整的,从食物分配到婚姻缔结,都体现了风俗习惯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愈变得复杂,单纯的靠风俗和习惯已不可能完全调整,因此道德便产生了,所以道德的产生并不是抽象的来源于人们的内心,更不是来源于宗教神学,而是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产生的。哲学上将道德划入上层建筑,是维护本阶级经济基础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习惯风俗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不可能,社会需要更有力,更广泛的标准和规范去调整,法律便应运产生。法律的出现,并不是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再依靠道德,法律在调整方式,调整范围上也有着局限性,道德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法律与道德彼此都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与道德属于不同的上层建筑,不能将法律完全等同于道德,当然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如果把所有的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那么法典便成了道德法典,这恰恰不利于人类的进步,因此法律与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历史与方式不同,从产生的历史过程看,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而道德风俗则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任何社会都有的行为准则,另外,道德随民族,种族,宗教,习俗的不同而不同,而法律在一国或一定区域内,则是统一的,从他们产生的方式看,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而道德则是由人民长期的生活习惯转化而来,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更多的依靠社会舆论和人民内心的信念良知来遵守[3]。
第二,法律与道德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有多种情况:(1)道德所否定的法律也是禁止的。如杀人,放火,投毒等一系列犯罪行为。(2)某些道德规范不否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如过失犯罪。(3)道德规范所肯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如在封建社会哈姆雷特式的人物,或是反抗统治阶级的恶法。(4)道德上不提倡,法律却许可,如:离婚,但是如果一个人长期受家庭暴力迫害而提出离婚,现代法律和道德都是支持的。
综上所述,法律与道德所调整和适用的范围,有相互重合的部分,也有相互矛盾的部分,单就与道德相关的法律而言,这一部分一般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是道德的起码义务,但是法律不干预或是无法干预道德可以干预。如个人操守品质或是人际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适用的范围比法律广。那些与道德无关的法律,非道德所能调整,只能由法律调整。如新崛起的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环保法,有的只是程序性的规定,与道德关系较少,或是没有关系,这些法律不像刑法那样仅凭道德就可以判断,因此,从这方面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比道德广。
大学论文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1500字
展开全部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自古就是中西方法学所探讨的热点,围绕着两者之间的关系,西方法学诞生了许多的流派,其中最重要的是以自然法和分析法为代表,而在中国的法律进化中,主要表现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儒家的道德精神直接体现在法律中。
法律和道德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正确的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各国的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道德的含义 联系 区别 价值冲突道德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根源于风俗和习惯,在原始社会,人们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中,氏族成员之间主要靠风俗习惯调整的,从食物分配到婚姻缔结,都体现了风俗习惯的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愈变得复杂,单纯的靠风俗和习惯已不可能完全调整,因此道德便产生了,所以道德的产生并不是抽象的来源于人们的内心,更不是来源于宗教神学,而是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产生的。
哲学上将道德划入上层建筑,是维护本阶级经济基础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习惯风俗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不可能,社会需要更有力,更广泛的标准和规范去调整,法律便应运产生。
法律的出现,并不是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再依靠道德,法律在调整方式,调整范围上也有着局限性,道德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法律与道德彼此都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与道德属于不同的上层建筑,不能将法律完全等同于道德,当然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如果把所有的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那么法典便成了道德法典,这恰恰不利于人类的进步,因此法律与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历史与方式不同,从产生的历史过程看,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而道德风俗则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任何社会都有的行为准则,另外,道德随民族,种族,宗教,习俗的不同而不同,而法律在一国或一定区域内,则是统一的,从他们产生的方式看,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法律。
而道德则是由人民长期的生活习惯转化而来,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更多的依靠社会舆论和人民内心的信念良知来遵守[3]。
第二,法律与道德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有多种情况:(1)道德所否定的法律也是禁止的。
如杀人,放火,投毒等一系列犯罪行为。
(2)某些道德规范不否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
如过失犯罪。
(3)道德规范所肯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如在封建社会哈姆雷特式的人物,或是反抗统治阶级的恶法。
(4)道德上不提倡,法律却许可,如:离婚,但是如果一个人长期受家庭暴力迫害而提出离婚,现代法律和道德都是支持的。
综上所述,法律与道德所调整和适用的范围,有相互重合的部分,也有相互矛盾的部分,单就与道德相关的法律而言,这一部分一般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是道德的起码义务,但是法律不干预或是无法干预道德可以干预。
如个人操守品质或是人际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适用的范围比法律广。
那些与道德无关的法律,非道德所能调整,只能由法律调整。
如新崛起的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环保法,有的只是程序性的规定,与道德关系较少,或是没有关系,这些法律不像刑法那样仅凭道德就可以判断,因此,从这方面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比道德广。
道德与法律论文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800字左右的,
展开全部 1.引言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前段时间,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
从某种角度讲,未成年人是一个社会最具活力、最具潜力的群体,是对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起着主要作用的群体,也是对一个社会的持续性发展起着关键作用的群体。
所以研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前提,也是有效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更是预防和控制我国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
因此,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研究。
2.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1)从案件类型上看:主要为抢劫、盗窃、伤害、强奸这几大类,且共同犯罪居多。
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占犯罪人数的60%-70%。
未成年人作案时,往往通过纠集玩伴一起作案来壮声势。
由于未成年人心态不稳定,自控意识较差,好逞强,容易被感染而形成共同作案,且很容易结成犯罪团伙,但团伙成员一般不固定,具有随时纠合的特征,多见于抢劫、盗窃犯罪案件中。
2)犯罪起意存在突发性。
未成年人犯罪时,大多数没有预谋和计划,一时心血来潮,遇事冲动冒险而不计后果。
有的未成年人会因一些小事而行凶伤人,预谋性犯罪也渐显苗头,主要是模仿影视中黑社会犯罪,很少顾及后果,手段也较野蛮残忍。
3)侵犯财产犯罪居多。
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侵犯财产的盗窃、抢劫犯罪占77%。
但涉案金额都不大,大多在10元-200元间,这与青少年存在“钱少不犯法”的心理有关,从而纵容自己犯罪。
4)暴力程度相对较轻。
青少年在抢劫犯罪中,多采取搜身或采用语言吓唬,被害人若顺从交出,则抢劫结束;如若被婚姻法论文http://www.lawlunwen.com/huflunwen/害人拿钱迟缓,多采取用脚踢或扇耳光等手段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
抢劫者由受害人反抗未得逞的,有的则就此作罢,有的会以群殴的方式或用凶器将被害人殴打至轻伤、重伤。
5)犯罪地点较窄。
抢劫案件大多发生在学校和网吧附近,这主要与涉案青少年多为该校学生或在网吧上网,而其他社会活动少有关,同时也与作案目标定位于弱小学生,反抗不强,外来干扰小,容易得逞等因素有关。
6)文化程度较低。
大部分为中小学文化,有的甚至小学都没有毕业而辍学在家。
这些人多缺乏法律知识,多数人不知事由就触犯了法律,很少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
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
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
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下面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的分析。
1)好奇、好胜、爱寻求刺激,缺乏自我控制能力。
青春期中的未成年人往往精力充沛,有强烈的好奇心,对丰富而复杂的大千世界充满了求知的欲望,但由于各方面的压力,群体心理处于波动不定的焦虑状态,所以他们心理极为脆弱,极可能铤而走险。
2)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标准低下,对自己放任自流,随心所欲。
3)周围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未成年人为追求物质享受,冒险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不良的社区环境和不良文化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不良的社会环境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不良习惯和不良的社会心理素质。
4)法律法规不能全面落实和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促进了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形成。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娱乐消费场所日益盛起,有些个体商贩更是大肆兴办游戏机厅、网吧,为赚取未成年人财物为目的,不择手段招徕中小学生人内,不少青少年受诱惑而涉足其中,进而沉沦痴迷;而有的游戏室、网吧游戏内容不乏色情、暴力,促使未成年人的认知产生歪曲,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至于游戏机被冠以“电子海洛因”之名。
这种导致未成年人员思想和心理发生扭曲的现象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有关法律法规也明文规定某些娱乐消费场所严禁未成年人员入内或消费,但有相当一部分娱乐消费场所,处于赢利考虑,漠视法规,明禁暗行,有的甚至公然向未成年人员开放,加上相关管理部门的熟视无睹,碍于人情网开一面,使得各种违法娱乐行业依然“红火”。
近年来,一起又一起中、小学生为夺取上网费用抢劫、伤害等案件,就是未成年人员受游戏网吧毒害的真实写照。
5)家庭的不良影响。
劳动法论文http://www.lawlunwen.com/ldflunwen/家庭被称为人生的第一课堂,是未成年人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他们社会化的起点。
家庭的影响对人的成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良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非常直接的影响。
6)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教育滞后。
目前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是空白,而未成年人在学校度过生理和心理上的青春期,他们在性观念上表现为...
求一篇1500字以上的关于道德与法律的论文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命题,一直是法学界中诸多学者思考与研究的。
但是,迄今为止,仍没有哪派学说能成为通说。
我想在这里讲述一下我的观点。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学理含义:1、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
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
”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2、道德的特征:(1)、道德是以善恶为评价方式把握现实世界的。
马克思说过,在把握世界的过程中,我们通常从科学上把握、道德上把握以及从艺术上把握。
在这三种方式中,道德上把握就是识别善恶。
(2)、道德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实施,而是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善良风俗(即《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来维持。
强制力的不同,源于保证其实施的力量相差异。
(3)、道德在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时候,不象其它的社会规范那样强调人们的个人利益,而是强调他人的利益和社会集体的利益。
3、道德的功能(1)、道德的调节功能: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活动,以协调人民之间的的能力。
...
“林浩森”事件的道德与法律的分析论文2000字
展开全部任何罪犯都有其深层次的犯罪根源和心理,对于林森浩来讲也是如此。
社会上有很多人对此案不理解,认为林的行为从投毒到为自己辩解都非常奇怪,难以解释,从而产生各种疑问。
我这里站在司法的角度简单论述一下林的行为和司法结果。
本案在审讯中有三大疑点,第一投毒量:投毒量究竟是吕薇薇说的75ml,还是实验结果50ml,还是林犯供述的20-30ml;第二动机:究竟是开玩笑,还是想毒死黄洋;第三接受采访时为什么突然出现新的说法:对另一个人干扰自己睡觉非常恼怒,正好黄洋想开玩笑,就弄了黄洋。
令人惊奇的是,这三个疑点都是和量刑密切相关的问题,为什么独独在这些问题上有争论,而在别的问题上一片和谐呢。
在弄清这三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在林犯的精神鉴定上,有一句话“被鉴定人林森浩目前无精神异常,能够配合案件审理并有自我保护能力”,什么是自我保护能力,为什么要提到自我保护能力。
我们先明确一个基本点,那就是一个精神正常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犯罪的行为中,或多或少的会在一些问题上为自己辩解,比如在动机上、凶杀案在对方的过错上、在抢劫的金额上、在贪污的数量上。
这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也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本能。
我们将嫌疑人的自述和调查的结果对照,如果嫌疑人自述较调查结果轻或基本相当,我们可以认为嫌疑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是存在的。
嫌疑人可以有自己的说法,但是法院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认可嫌疑人的说法,当然也不完全认可受害者的说法,会按照刑侦实验来推测(当然这个结果可能不是最准的)。
正是因为这个自我保护能力或者说生存欲望,使得存在了这三大疑点。
疑点一出现了三个结论,其中一个是与本案利益无关的证人证言,一个是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一个是犯罪嫌疑人自述。
哪个是可靠的呢?首先,犯罪嫌疑人的自述肯定是不可靠的,因为他一定会有这个自我保护的欲望,投毒量最大,他的罪行就越大,判决结果就会越重,他的损失就会越惨。
所以犯罪嫌疑人肯定会说的少一些这是可以理解的。
证人吕薇薇,博士毕业后在外地寻找了工作,与本案无任何的利益关系,她的证言是比较可靠的,而且对于毒物的存放她说有两层密闭的盖子封盖好,然后再套上塑料袋,由于这是剧毒化学品,在存放上一定要求不能泄露至空气中,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该瓶化学物基本上没有挥发。
公安调查结论在不同程度上会受到嫌疑人的影响,因为这个实验是需要犯罪嫌疑人配合的,所以会在某种程度上较真实情况少一些。
综上,投毒量大约在60-70ml左右是客观的。
疑点二出现了两种种说法:开玩笑、杀死或者重伤黄洋。
首先由于嫌疑人的自我保护能力起作用,他肯定会将两人的关系说的亲密一些,这样可以隐藏他的犯罪动机,可以为他争取到宽大处理,因为没有犯罪动机则不存在预谋,没有预谋则不存在故意杀人,这点是人人都能够想到的。
评判这类案件我们不会也不可能简单地从口供来定性,一定会按照前后行为进行综合评估。
首先一个精神正常的硕士研究生,不可能用一种剧毒化学品来和舍友开玩笑;第二就算开了玩笑,发现后果严重一定会当场指出毒源(注:北大投毒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发现受害者痛苦万分,立即背着受害者前往医院直接承认投毒并要求医院使用解毒药物针对性处理);第三就算想逃避承担法律责任,也可以用各种方法暗中通知医生,进行针对性治疗。
我们可以从结果推出,从黄洋不适到死亡,林森浩一天天看着黄洋的病情加重,却没有就挽回黄洋的生命做出过一点点的努力。
说开玩笑,你信吗? 疑点三:为何突出冒出林和另一人的矛盾迁怒黄洋。
这点在以往警方和检察院给出的动机中从未出现,一审开庭调查时,也有机会回答自己的动机,他也从未提及,为何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突然说出这一动机。
同样,说明了林迫不及待的自保心情。
林最先采用的是玩笑说,即用隐藏真实动机的方法来为自己开脱,从被警方调查到一审判决,他一直坚信这一理念——因为没有动机,没有怨恨,我就没有理由故意杀人,但是在他得知一审判决时(可能已在看守所感觉到了,因为死刑犯和其他犯人在看守所的待遇是不一样的),他觉得这个希望破灭了。
但他还有强烈的求生欲望,所以他又找了一个借口——第三者影响了心情。
这一说法何等的可笑又可悲啊,鸡毛蒜皮的事情影响了你就能杀无辜的第三者? 我们再整体回顾一下林犯从犯罪开始到最后的整个过程和他行为带来的司法后果。
整个行为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投毒,认罪和判决后。
第一阶段:从林犯因某种原因怨恨黄洋和(或)第三人,于是实施投毒行为,产生严重后果后开始查阅各种资料企图隐藏自己的卑劣行为,到被警方询问未说出真相。
这个阶段中,林犯因为某些原因采取了投毒的行为,造成了受害者黄洋死亡的后果,并采取了各种方法掩盖事实,拒不承认,这时候的林犯采取的一切行为归纳起来是:掩盖事实,以期逃避法律惩罚。
结果: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
第二阶段:从被警方刑事传唤到一审判决结束,从被传唤并且调取关键证物笔记本电脑开始,林犯开始觉察到自己行为已经无法掩盖...
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论文
论思想道德与法律有关一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
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
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
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
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
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
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
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
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
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
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
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社会实践选题报告 大学生恋爱心理调查与研究 如今,在大学的校园里,如果见不到情侣,那比在沙漠不到沙粒,在大海里见不到水滴还要让人惊奇。
无论是在隐蔽的花园里、树林中,还是在大庭广众的操场边、马路旁,都能见到成双成对的热恋情侣相亲相吻、相依相拥。
恋爱已经成为大学校园里一道耀眼的风景。
本文就将围绕大学生男生恋爱心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一些探析。
一,高校男生恋爱心理现状及特点 1,动因复杂多样 虽然大部分大学生认为恋爱仅仅是一门选修课,但有可靠资料显示,在大学生中,有78.9%的人恋爱过或是正在恋爱中。
据我们从几所高校的抽样调查也显示,仅仅有4.35%的高校男生不赞成大学生恋爱,8.7%的男生表示自己在大学不会谈恋爱。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恋爱在大学里如此流行呢?换句话说,大学生恋爱的动因是什么呢?经过调查分析,根据主观方面的原因,我们把高校男生恋爱的动因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 情不自禁型 在校大学生已经成年或接近成年,随着生理的发育成熟,心理上也逐渐显示出接近异性的渴望,有人把这一现象叫做“异性吸引期”。
这时如果遇上自己心仪的女孩,那男生就会发起“进攻”,来满足心中那份情不自禁的感情的冲动。
这种人,在与恋人的相处中往往表现的感情专一,充分尊重对方,且乐意为对方分担困苦。
在我们的调查中,因为这一动因而恋爱的男生约占了44%以上,是所占比例最大的一类。
(2) 务实型 高校的男生有的人选择女友的标准就是要有共同的理想,共同的信念与共同的事业基础。
他们恋爱的目的就是要找一个志同道合得人,将来和她走向婚姻的殿堂,携手走过这一生的风风雨雨。
这种人,在恋爱中一般能做到学习刻苦,与恋人互相激励,共同进步。
这一类人在我们的调查中,占了接近40%。
(3) 弥补型 大学生摆脱了高中的那种高压,繁忙的抑郁生活。
来到大学,老师不再形影不离的管制着,家长更是隔了千山万水,自由的生活再加上空闲的时间,一下子轻松下来。
但是,正因为如此,大学生往往各自为政,特别是大一新生,人生地不熟,同学们相聚的时间明显减少。
所以大学生虽然生活在集体中,却容易有孤独寂寞的感觉,显得空虚无聊。
这时候,往往最先想到的就是找一个女朋友,用恋爱来填补生活的空虚。
出于这一目的而谈恋爱的人在男生中大概占了10%。
(4) 虚荣型 有很多人见周围的人都已出双入对,而自己还是光棍一个,就觉得很没有面子,甚至觉得是一种耻辱。
在他们的心目中,如果能赢得“系花”或是“校花”的芳心,那就是莫大的荣耀。
这种人谈恋爱完全是为了装潢门面,满足自己的虚荣心。
这大概占了5%。
(5) 好奇型 现在,有好多人在高中甚至是在初中都已经尝试了爱情的滋味,再加上现代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对大部分人来说,爱情已经不是神秘莫测的事了。
但是,也有少部分在家长老师的严密监控下,尚...
社会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的区别和联系论文
毕业论文是教学科研过程的一个环节,也是学业成绩考核和评定的一种重要方式。
毕业论文的目的在于总结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具有综合地创造性地运用所学的全部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使他们受到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
标题标题是文章的眉目。
各类文章的标题,样式繁多,但无论是何种形式,总要以全部或不同的侧面体现作者的写作意图、文章的主旨。
毕业论文的标题一般分为总标题、副标题、分标题几种。
总标题总标题是文章总体内容的体现。
常见的写法有:①揭示课题的实质。
这种形式的标题,高度概括全文内容,往往就是文章的中心论点。
它具有高度的明确性,便于读者把握全文内容的核心。
诸如此类的标题很多,也很普遍。
如《关于经济体制的模式问题》、《经济中心论》、《县级行政机构改革之我见》等。
②提问式。
这类标题用设问句的方式,隐去要回答的内容,实际上作者的观点是十分明确的,只不过语意婉转,需要读者加以思考罢了。
这种形式的标题因其观点含蓄,轻易激起读者的注重。
如《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单干吗?》、《商品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吗?》等。
③交代内容范围。
这种形式的标题,从其本身的角度看,看不出作者所指的观点,只是对文章内容的范围做出限定。
拟定这种标题,一方面是文章的主要论点难以用一句简短的话加以归纳;另一方面,交代文章内容的范围,可引起同仁读者的注重,以求引起共鸣。
这种形式的标题也较普遍。
如《试论我国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正确处理中心和地方、条条与块块的关系》、《战后西方贸易自由化剖析》等。
④用判定句式。
这种形式的标题给予全文内容的限定,可伸可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文章研究对象是具体的,面较小,但引申的思想又须有很强的概括性,面较宽。
这种从小处着眼,大处着手的标题,有利于科学思维和科学研究的拓展。
如《从乡镇企业的兴起看中国农村的希望之光》、《科技进步与农业经济》、《从“劳动创造了美”看美的本质》等。
⑤用形象化的语句。
如《激励人心的治理体制》、《科技史上的曙光》、《普照之光的理论》等。
标题的样式还有多种,作者可以在实践中大胆创新。
...
写关于法律的论文,可以写道德与法律吗?
驳论文的破立结合定义:首先指出对方错误的实质,再批驳已指出的错误论点,并在批驳的同时或之后针锋相对地提出自己的正确观点加以论证。
议论文三要素:论点、论据、论证根据题目写出一个观点,再加以阐述说明,重要的是要有说服能力,三要素缺一不可,仔细看看下面的具体介绍,以后就可以多试着写作,这样作文才可以有长进。
此外,还要多记一些名言警句和名人事例,以便在作文中更好的应用。
总的来说,议论文的论点是要解决“要证明什么”,论据是要解决“用什么来证明”,而论证是解决“如何进行证明”的问题。
[3]论点论点,是正确、鲜明阐述作者观点的句子,是一篇文章的灵魂、统帅。
任何一篇文章只有一个中心论点,一般可以有分论点。
论点应该正确、鲜明、概括,是一个完整的判断句,绝不可模棱...而这又取决于作者的立场,能超出他人的见解、开头,议论文的论点是要解决“要证明什么”,以便在作文中更好的应用,要非常鲜明、论证根据题目写出一个观点,还要多记一些名言警句和名人事例,一般可以有分论点。
有的议论文的论点在文章中用明确的语句表达出来,是正确,再批驳已指出的错误论点;有的则没有用明确的语句直接表述出来、概括,论点正确是议论文的最起码的要求,也不是无关痛痒:反问句与比喻句不能作为论点、流于一般的泛泛而谈,论据是要解决“用什么来证明”,段落论点也是如此,而论证是解决“如何进行证明”的问题、方法是否正确。
①正确性、文章中间、反对什么、鲜明,如果论点本身不正确:论点应该尽可能新颖。
[3]论点论点,我们只要把它们找出来即可,结尾处的是呼应论点驳论文的破立结合定义,是一篇文章的灵魂:论点。
概括出的句子不应含有修辞等手法,重要的是要有说服能力、观点、态度。
论点应该正确,再怎么论证也不能说服人、统帅。
③新颖性。
②鲜明性,并在批驳的同时或之后针锋相对地提出自己的正确观点加以论证,绝不可模棱两可。
但较多情况是在文章的开头,开头的为论点。
注意。
总的来说、深刻:文题。
议论文三要素,仔细看看下面的具体介绍:论点的说服力根植于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
任何一篇文章只有一个中心论点,三要素缺一不可。
此外,需要读者自己去提取:首先指出对方错误的实质,以后就可以多试着写作、概括、新颖,应该尽可能独特。
因此,是一个完整的判断句,不是重复他人的老生常谈,再加以阐述说明,含糊不清、鲜明阐述作者观点的句子,千万不能模棱两可。
当开始与结尾出现类似的语句时,甚至是荒谬的,这样作文才可以有长进、论据。
论点的位置一般有四个:赞成什么、结尾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600字论文,急需!!!
展开全部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冲突 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学系 郭芳 作为治国方略的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历来就是一个争论很大的问题。
如何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是当前人们面临的难题之一。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而道德是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善恶价值取向和应该不应该的行为规定。
因此,这两者有着明显的不同点: 第一,形式性与实质性。
作为可量化操作的形式规范,法律所能规范的是人们的行为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能以行为的效果,并要求行为必须结合具体的环境和条件来实现动机和效果的统一。
第三,事后性与事前性。
法律是惩恶于已然的,因此,它具有事后性,而道德则不同,它是防患于未然的,具有事前性。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更多地侧重于事后调节,而道德作为社会大多数人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它是人们事前的评价准则。
第三,惩恶性与扬善性。
法治以性恶论为基础,侧重于站在坏人的立场上看待问题,以性善论为基础的德治是侧重于站在好人的立场上看问题的。
第四,清晰明确性与抽象模糊性。
法律是具体明确的行为规范,并伴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有客观普遍的明确的标准。
道德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它的内容存在于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中,并通过人们的行为和言论表现出来。
第五,他律性与自律性。
法律的实施是靠国家和强制力( 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作为后盾的,以保证人伦关系的和谐,社会秩序的稳定。
而道德只是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人们的内心信念等精神力量来维持,靠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
第六,系统性与分散性。
法律是统一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是一个由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效力位阶有机组成的逻辑严谨的体系。
道德则不具有这种特征,它可能来自于不同的阶级、阶层,不同的民族和种族,并形成不同的体系,每个体系中的道德规范也没有明确的部门和效力等级划分。
既然法律和道德自有个性,那么这两者之间又有什么内在联系呢? 第一,法律与道德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互相依赖,互为支持。
只讲法律,废除道德,往往会造成严刑峻罚,最终造成社会的混乱,同时不讲法律,只讲所谓道德,则使人的行为没有畏惧,不知收敛,最终也会造成社会混乱。
第二,法律是手段,道德是目的。
法律的最高目标并不是打击了多少罪犯,调处了多少纠纷,而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的干预,引导人们依法办事。
法律的目的,就是达到道德的效果,而道德的效果也有赖于法律来实现。
第三,法律是道德的保障,道德是法律的基础。
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只有提高了全民道德水准,以先进的道德观念引导人、教育人,才能使人人遵纪守法,法治才有可能实现。
同样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作保障,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严厉处罚,没有对各种矛盾的最终调处标准,就会使人们的行为失去准则,道德也就成为一场空。
二、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途径 (一)立法途径: 这是指法律确认或吸收的道义标准,使之成为法定标准以直接促进道德建设。
第一,对能够成为法律规范的道德规范的要求 1、确保道德规范的进步性。
作为道德规范,其形成就是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其变化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所以,道德规范相对于社会经济、法律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如果将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道德法律化,势必造成恶劣影响,起到反作用。
2、是较低层次的道德规范。
一般认为,道德包含着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反映义务要求的道德,这是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须的,属于低层次的道德;二是反映人们愿望追求的道德,这属于高层次的道德。
对于低层次的道德可以通过立法用强制力量使之得以实现。
而高层次的道德主要体现了人们对未来美好社会的一种向往,是不可能法律化的。
3、该道德规范应符合时代发展和各国具体情况的要求。
新加坡在1996年确立了一条法律,在自己家中裸体,也属违法。
其立法理由是,现代城市的建筑高度密集,可视度很强,如果一个人不拉窗帘,在自己家中裸体,便可被邻近楼群的人看见,有伤社会风化,这条法律与另外一些国家存在着的“裸泳海滩”合法化形成鲜明的强烈对比。
因此,在将道德规范引入法律规范时,要考虑其是否符合时代发展和各国的具体情况。
第二,道德如何入法 将道德规范收入法律规范可以有以下三种方式: 1、尽可能将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明确化、具体化、规则化,并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
比如说将婚姻家庭领域中的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义务等道德规范具体化、规则化,并明确规定违反者的法律责任,使之具操作性。
2、将难以具体化、明确化的道德原则直接引入法典,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法律规则永远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道德问题却是无限的,所以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常常因缺乏明确的规则或者法律条文而无法解决。
而由于道德规则的概括性、抽象性、适...
道德和法律的异同的论文
写论文的时候内容提要应把论文的主要观点提示出来,便于读者一看就能了解论文内容的要点。
论文提要要求写得简明而又全面,不要罗哩罗嗦抓不住要点或者只是干巴巴的几条筋,缺乏说明观点的材料。
内容提要可分为报道性提要和指示性提要。
报道性提要,主要介绍研究的主要方法与成果以及成果分析等,对文章内容的提示较全面。
关于道德和法律问题的例子
展开全部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
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
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
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
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法律于道德是两条不同的标准线,道德不允许的不一定是违法的,但一般法律所不允许的则为道德所不允许,是以,法律比道德的要求低,道德比法律的要求高。
所以一般来说法律是底线。
而要说到重要性··则不可一概而论,但硬要说,则底线为更重要,则法律更重要。
但不同场合,应用是不同的,作为一般人,平常律己是需要以道德为准,不能仅仅以法律为标准,这对自己要求太低,不利于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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