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安全协议书范文一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安全协议书。
一、租房地址:
二、租凭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一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房屋租金:由甲方免费租给乙方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4.因甲方在乙方租凭期满后自己需要使用该房屋,因此不再与乙方进行续租。
三、租赁期间安全协议:
1.承租房只能乙方自己使用,不能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承租合同,收回房屋,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乙方应遵守有关部门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汛、防灾、用电、用气等安全工作,严禁“三合一”,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随意加大用电负荷,确保安全用电。严禁在房屋内用火和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确保走廊、通道畅通;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负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3.乙方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甲方提供的水、电、煤气接口及荷载相匹配,禁止乙方使用电炉、热得快等高负荷、高危险性设备或物品。
4.因乙方自身原因发生的自残、自杀、意外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已确认房屋设施的安全性,要求乙方对房屋及设备的使用安全自行负责,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四、就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手印):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日期:日期:
人身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恐怖袭击;(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
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范本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
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祝福!...
急求合同范本啊!
你的属于劳务承包合同,这个参考,修改一下就能用。
劳务承包合同发包方:重庆锦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南泉广场工程施工的劳务人工费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一) 工程名称:燕渝苑大门和环境(二) 工程地点:沙坪坝区燕渝苑(三) 施工面积:2500M2第二条:承包范围人工挖运土石方、回填土;现浇砼工程(综合)、支模(含脚手架)、钢筋制作、安装;预制构件制作、安装;砌砖;铺贴花岗石、广场砖、柱面、柱头、瓜米石地面及抹灰;安砌青石路沿及草坪路沿;二布六油防水层;脚手架搭拆;梯踏步贴面砌、缸砖粘贴;建筑拆除(含除渣)、搭建临设;零星估工等(除水电安装及绿化工程外的所有工程)。
第三条:承包金额详见本合同附件所包含的单价及名分项包干价。
承包金额的构成=单价*实收方量+上、下浮比例金额本工程劳务人工费除绿化工程外,所有工程价格均已包括,不再另立项目,若有,现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工程进场前乙方向甲方缴纳五佰元保证金,工程顺利进场15日后甲方退还保证金。
主要分项工程单价附在本合同后面,作为合同附件。
本单价已包含了管理费、工具费、交通费、保险费等一系列费用。
第四条:工期(三个月)(一) 工日期:2002年7月15日(二) 竣工日期:2002年10月15日第五条:施工技术要求(一) 每一项工程开工前由甲方施工技术人员向乙方交底,并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
(二) 乙方代表必须指挥工人按技术交底和施工规范施工。
先作样板,达标后再施工。
(三) 第一道工序必须按交底、施工、检查、验收几个步骤进行,本工序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工作。
第六条:双方责任及工作(一) 甲方工作1、 提供食宿条件:2、 为乙方施工协调有关工作关系:3、 派施工管理班子驻现场,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施工步骤进行安排,指导乙方施工,并对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 乙方工作1、 严格执行合同中对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的要求,调配甲方要求的相应工种及工人数量,服从施工人员的安排,按规范进行施工。
2、 加强对工人的管理,教育工人遵纪守法,办理流动人员务工的暂住证等相关手续。
加强安全、防火、防盗意识。
3、 组织工人文明施工、钢筋工、电焊工等重要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做到工完场清。
文明施工,周转材料包干使用。
①.扣件按3%,②.u形扣按15%,③。
钢管、钢模按0.5%包干,全奖全赔。
第七条:工程验收(一) 工程质量,以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等级进行要求以分项工程优良确保分部工程优良,分部工程确保单位工程优良。
(二) 以甲方施工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为验收依据。
(三) 因乙方造成的质量问题返工,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并承担其材料及人工费损失。
(四) 因甲方指挥错误造成的返工,由甲方按乙方已作部分的实际记工,以每人30元一天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人工费支付(一) 工程开工后,由甲方向乙方预支工人生活费,每人每月共借支代金卷250元,现金50元,每10天借支一次,总额控制。
(二) 每30天根据形象进度计算工作量,若达到预计工期则支付总工作量的70%人工费用,完成工作量超出计划量,则支付80%,达不到则支付60%。
付款时必须扣除预支金额。
如甲方不按时支付工资,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发放工资的要求或罢工。
(三)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再计算总工作量,扣除总借支(预支代缴保险费),交还借出的全部工具、设备、周转材料、剩余材料、生活用品等,扣除损毁、短缺部份赔偿后10日内付足总额的95%,余款一个月后付清。
(四) 本工程若经有权单位评定质量标准为优良工程,甲方按附件单价上浮30%结算;将乙方在施工期间的工具费报销作为奖励;若不能达到优良,甲方则按附件单价下浮10%与乙方作结算。
第九条:安全责任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因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与甲方无关,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必须购买全部工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由乙方自理,乙方提交工人名单,甲方为乙方代办保险手续。
第十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成为本合同之附件,双方共同遵守。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其工艺水平、工期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则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并不予进行结算,甲方所受的工期、信誉损失也不向乙方索赔。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捃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清尾款后自然失效。
甲 方: 乙 方:负责人: 委托人:代 表: 代 表: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应该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上,保险双方协定的有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含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以及其他的保险事项的规定。
“信运无忧”返还型意外险,交费10年、保障20年;无理赔,110%返还保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总则总则部分是保险公司在具体的保险条款前,保险公司需与投保人明确的合同概述,包括保险合同的具体组成部分的明确,投保人的范围规定,以及保险受益人具体包括的人群和具体情况。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保险条款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关于保险公司需给付被保险人相应保险金的范围,如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残疾、烧烫伤等。
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两种情况。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当被保险人出现保险条款中的某项意外伤害时,直接给付相应的保险金;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出现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某种意外伤害时,需补偿给被保险人一定比例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同时,条款中还应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保险的免除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需明确了解。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保险费和保险金在保险条款中,还需明确规定保费,即投保人购买该保险产品所需的交纳的保险费用数额和交费方式。
以及被保险人在出现条款规定的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需承担的保险金额比例和最高限额,即保险金。
对于保险金,还应规定理赔时,保险金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以及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方式和程序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保险期限,即在这段时间内保险双方的合同有效,这段时间过后,保险合同自动失效。
保险的起始时间,一般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而终止时间则以保险双方约定的时间点为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双方义务及其他事项保险条款中还应注明保险双方应尽的义务,如保险公司有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内容的义务,理赔发生后及时进行责任核定的义务,被保险人按规定交纳保费的义务等。
其他事项包括对于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的处理方式,以及适用的法律;以及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需提供的材料和程序等内容。
人身意外死亡保险是什么,人身保险合同无效有哪些原因
一: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伤害保险,也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二: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
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三:合同无效的1.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2.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在水里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就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
3.《保险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12条第2款);(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56条第1款)。
4.《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五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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