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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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意思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合同含义
附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
肯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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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否定条件
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在附条件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条件,条件必须合法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义。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法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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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即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所附条件特点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赢了网s.yingle.com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同意把房子卖给乙,但是条件是要在甲调到外地工作过后。这个条件一旦出现后,则卖房的合同即生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对具有效力的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即成就)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该条件不出现(不成就),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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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有效吗http://s.yingle.com/ht/128076.html)
范文二:劳动报酬附延缓条件的效力
劳动报酬附延缓条件的效力?
劳动报酬附延缓条件的效?力?
201X?年王某以某建筑装璜公司名义承?接一工程项目,雇?用民工?陈某等人去该工程项目做工。?工程结束后,陈某?多次向王某索要劳?动?报酬未果。201X?年底,王某向陈某出具欠据一份?,欠据载明:?
?今欠陈某工资?201X元,工程款付后全部结清?。? 陈某为得到欠?据凭证,对所附条件未提出异议。后?因施工质量原因,?发包单位一直未?
支付给王某工程款。?201X?年3月,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王某就支付劳动报酬?所附的条件,并依?法判决王某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01X?元。王某辩称欠款属实,双方所?附条件合法有效。?但因发?包单位至今未能结算工程款,?双方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故暂不支付?陈?某的劳动报酬。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该欠据?所附条件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因所附条件还未?成就,故王某暂?不能支付该款,应当??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
第一,该所附条件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二,该约定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现陈某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劳动报??酬,因发包单位尚未将工程款给陈某?,双方?所约定的条件尚未成就,故王?某暂不能支付陈某?的报酬。?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付款?约定所附条件显失公平,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应判?决王某给付陈某劳动?报酬。? [笔者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附条件的劳动?
报酬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但同时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本案中,王某?承包工程雇佣陈某?为其?施工,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王某应当按照双?方原先的约定支付??李某的劳动报酬。王某与陈某的约定?所附的条件虽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违背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属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根据公平原则,?笔者?认为,王某应当付给陈某所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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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劳动报酬附延缓条件的效力
劳动报酬?附延?缓条?件的?效力? ?
劳动报?酬附?延缓?条件?的效?力?
?? 20?1X?年王?某以?某建?筑装?璜公?司名?义承?接一?工程?项目?,雇?用民??工陈?某等人去?该工?程项?目做?工。?工程?结束?后,?陈某?多次?向王?某索?要劳??动报?酬未果。?20?1X?年底?,王?某向?陈某?出具?欠据?一份?,欠?据载?明:??
? ?今欠陈?某工?资?201?X?元,工?程款?付后?全部?结清??。 陈某?为得?到欠?据?凭证,?对所?附条?件未?提出?异议?。后?因施?工质??量原因,?发包?单位?一直?未?支付给?王某?工程?款。?20?1X?年?3月,??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王某就?支付?劳动?报酬?所附?的条?件,?并依?法判?决王?某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0?1X?元。?王某?辩称?欠款??属实,双?方所?附条?件合?法有?效。?但因?发包?单?位至今?未能?结算?工程?款,?双方?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故?暂不?支付?陈某?的?劳动报?酬。?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该?欠据?所附?条件?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因?所附?条件?还未?成就?,故?王某?暂不?能?支付该?款,??应当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
? ?第一,?该所??附条件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二,?该约?定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现?陈某?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劳?动报?酬,?因发?包单?位尚?未将?工程?款给?陈某?,双?方?所约定??的条件尚?未成?就,?故王??某暂不能?支付?陈某?的报?酬。?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付款?约定?所附?条件??显失公平?,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应?判?决王某?给付?陈某?劳动?报酬?。? [?笔者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附?条件?的劳?动?报酬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但?同时?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本案??中,王某??承包工程?雇佣?陈某?为其??施工,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王?某应?当按??照双方原?先的?约定?支付??李某的劳?动报?酬。?王某?与陈?某的?约定?所附?的条??件虽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违背?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属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根据公?平原?则,?笔者??认为,王?某应?当付?给陈?某所?欠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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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法律资料]劳动报酬附延缓条件的效力
劳动报酬附延缓条件的效力
2006年王某以某建筑装璜公司名义承接一工程项目,雇用民工陈某等人去该工程项目做工。工程结束后,陈某多次向王某索要劳动报酬未果。2006年底,王某向陈某出具欠据一份,欠据载明:“今欠陈某工资2000元,工程款付后全部结清。”陈某为得到欠据凭证,对所附条件未提出异议。后因施工质量原因,发包单位一直未支付给王某工程款。2007年3月,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王某就支付劳动报酬所附的条件,并依法判决王某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000元。王某辩称欠款属实,双方所附条件合法有效。但因发包单位至今未能结算工程款,双方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故暂不支付陈某的劳动报酬。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该欠据所附条件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因所附条件还未成就,故王某暂不能支付该款,应当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第一,该所附条件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二,该约定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现陈某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劳动报酬,因发包单位尚未将工程款给陈某,双方所约定的条件尚未成就,故王某暂不能支付陈某的报酬。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付款约定所附条件显失公平,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应判决王某给付陈某劳动报酬。
[笔者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附条件的劳动报酬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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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但同时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本案中,王某承包工程雇佣陈某为其施工,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王某应当按照双方原先的约定支付李某的劳动报酬。王某与陈某的约定所附的条件虽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违背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属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根据公平原则,笔者认为,王某应当付给陈某所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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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未定状态下的民事责任性质——附延缓条件合同中条件成就与否未定前的责任性质探讨
法制博览
,:,,? :, , 下,?,,? LEGALITY VISION 法学研究
未定状态下的民事责任性质
———附延缓条件合同中,条件成就与否未定前的责任性质探讨
杨蕴慧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
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1
摘 要,附条件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条件的合同,由于其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对违反附条件合同应该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还未
定性。 本文从三个方面入手,未定状态下的法律约束力,未定状态下存在的权利义务,以及结合前两方面尝试着简单探讨了未定状态下, 一方
当事人由于过失造成相对人利益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性质。
关键词,期待权,法律约束力,先契约义务,效力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6,5,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 ,4379 ,,2016,03 ,0068 ,02
作者简介,杨蕴慧,1982 ,, ,女,山东潍坊人,硕士研究生,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
一、首先应界定的概念问题 赔偿责任。 其它国家,又如日民 ,,, 条,法民 ,,:, 条,瑞债
对于附条件的合同,台湾、德国并未直接有此提法。 据 ,,, 条 ,,, 条、苏俄民法 ,, 条也有类似规定 。笔者所查资料来看,台湾、德国学者所著书,通常把条件、期 三、未定状态下的“权利、义务” 分析———期待权的保护 限放在法律行为一章中作为其中一节来讲,我国虽然在一 与先契约义务
般民法教科书中也将附条件、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放于法 , 一, 期待权
律行为一章中,但在实际的法律规定中,《 民法通则》 第 ,, 在本文探讨的未定状态下,合同约定的权利还未实现, 条仅提到了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确切地说应是附生效条 但当事人已经具备取得此种权利的部分要件,只是有待于 件的法律行为,而在《 合同法》 第 ,,、,, 条,则较为详细地规 合同的附款, 约定的生效条件, 的成就,来确定合同的实际 定了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情形。 比较台湾、德国与我国关 效力,实际上,当事人对合同约定权利的取得已经具有了一 于附条件行为的法律规定来看,前两者与我国对条件的含 种合法的期待,所以法律应予保护。 义界定并不相同。 台湾、德国民法认为,条件乃是当事人对 以台湾、德国民法来看,在此种未定状态下,期待权侵 法律行为所添加之限制。 一般来讲,很多著书中都会提到 害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一方当事人妨害条件之 可以附条件的债权契约以及可以附条件的处分行为, 尤其 成就以阻止期待权之实现时,其因不正当行为者,条件视为 指所有权保留,, 而我国对于条件的界定则多限于债权契 成就或不成就,此为前述的拟制条件的规定,另一种是一方 约。 对于包含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合同我国并未视为附条件 当事人对于期待权利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取得之利益,加以 合同,这与台湾、德国将其视为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一种是截 损害者,如无特别约定,无论故意或过失,均应负赔偿责任。 然不同的。 所以在论文开篇,笔者首先界定一下附条件合 对于期待权的保护也恰恰体现了此种未定状态下的法律拘 同的含义,即采纳我国《 合同法》 的规定,对比台湾、德国民 束力,这也正好反映了法律对于权利的一种保护,期待权的 法规定,也就是所谓的附条件的债权契约。 权利地位,法律拘束力的法律效力。
另外,笔者还需指出的是,本文主要探讨附延缓条件合 , 二, 先契约义务
同中的责任性质问题,即本文主要探讨在附延缓条件合同 保护权利的实现,必定有义务的存在。 那么接下来便 中,条件成就与否未定前, 简称,未定状态, 的合同责任性质 是探讨与此相对应的义务的性质,姑且先称之为先契 ———问题。 约义务。 从学者对先契约义务的描述来看,似乎此项义务
二、未定状态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的存在不仅存在于缔约过失阶段,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先
本文所探讨的责任发生在附延缓条件合同依法成立 生描述的那样,契约关系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发生之法律特 后,合同实质效力产生前。 在这里,就要涉及合同成立与生 别结合关系。 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义 效的区别,尤其是对本文探讨的未定状态下的法律拘束力。 务,诸此义务,系以诚信原则为基础,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 德国学者对此未定状态的效力认定与台湾学者有所不同, 着债的关系的进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故在学说上又称为 笔者认为,德国学者将成立时即具有的法律拘束力与生效 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时,应就所生之损害负赔偿 后所具有的实际效力混称合同效力有所不妥,更易造成合 责任。 我国学者韩世远教授也有类似观点。 如果当事人缔 同成立与生效的混同,区分契约拘束力与契约效力是较为 约时没有存在过错,合同依法成立,但由于其他原因,合同 合适的。 并未立即生效———例如在这种未定状态下,由于一方当事
本文所探讨的未定状态下的法律拘束力表现在,当事 人的过失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 人双方均不得为自己的一方的利益恶意地促使或阻止条件 什么责任呢, 似乎要承担的并非缔约过失责任,但据前述 成就, 见我国《 合同法》 第 ,, 条第二款,。 台湾、德国除以上 分析,这种先契约义务仍然存在,所以传统理论的问题出来 拟制条件的规定外,还表现在其它方面,据台湾民法第 ,:: 了,先契约义务不仅存在于缔约上的过失这一阶段,本文所 条的规定,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当事人,于条件成否未定前, 探讨的未定状态,也是其所存在的阶段之一。 值得一提的 不得损害相对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之利益,否则应负损害 是,我国有些学者也认识到了在这种未定状态下义务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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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但未更好地界定此种义务的性质。 四、未定状态下的简单探讨。 第, 二, 种情况还可以区分成两种,一种是当事
责任性质 从契约关系的发展阶段来看,合同义务一般人有过错的情形。 在这里,作为条件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
分为先合 故意或过失违约促使或阻止条件成就,导致无过错当事人 同义务、给付义务、后合同义务,随之有学者提出,与合同义 期待利益无法实现。 这种情形可归于第, 一, 种情况,责任 务相对应,合同责任主要指缔约上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违 定性为效力过失责任,另一种是当事人无过错的情况。 实 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 那么问题浮出水面,在第三部分中, 际上,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严格责任是占首要地位 我们提出了这个问题,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生效以 的,所以一方当事人无过错违约也是可能的, 在这种情况 前,由于单方过失造成了另一方损害,而在缔约时并不存在 下,是作为条件的合同正常所面临的风险,一方对作为条件 任何过错,那么过错的一方承担的责任性质应如何界定, 合同的违约只能视为条件正当的发展,而非本文所探讨的 据前文探讨,缔约过失责任来自于当事人缔约之际的过失, 未定状态下由于一方过失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失承担责任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则是当事人对合同生效后合同规定义务的 情况。 综上,在第, 二, 种情况下,首先以是否恶意来界定是 违反,那么在未定状态下,到底存在的一种什么性质的责任 否承担责任,再看具体适用何种责任。 呢, 对此笔者翻阅了不少文章,在众多纠葛于缔约过失责 第, 三, 种情况,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主要参照台湾 任还是违约责任的观点论战中,姜淑明先生提出的另一种 和德国的立法。 先看台湾法第 ,:: 条的规定“ 期待义务人 责任形态则让笔者眼前一亮———效力过失责任。 在文中, 对于期待权利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取得之利益,加以损害 他提到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包括两种,缔约过失 者,如无特别约定,无论故意或过失,均应负赔偿责任?? 责任和效力过失责任,对此“ 效力过失责任” 的名称采纳,笔 均以条件成就时始负此责任。” 根据台湾法律规定以及学者 者还未找到其他学者的赞同反对意见,仅此一家给予此种 的论述,此损害赔偿请求权非因期待权侵害行为即行发生, 名姓,笔者也暂且采用这种“ 称呼”,将这种介乎于缔约过失 而因条件成就始行发生。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此种损 责任、违约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称之为效力过失责任。 害赔偿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 虽然一方过失发生在合同成
按照姜淑明学者的说法,效力过失责任与缔约过失责 立后生效前,但此方过失造成的损失并非无过错方的信赖 任的差别主要体现在阶段性,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过失发生 利益损失,而是由条件成就后无过错方取得的利益来确定。 在缔约之际,效力过失责任中要求的过失则出现在合同依 实际上,过错方赔偿的损失是,合同生效后,依据合同的约
法成立后生效前,这也正是我们本文中所探讨的未定状态。定,看给无过错方造成的利益损失来确定赔偿范围。 所以
但在这里笔者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种未定状态下,不能 笔者建议,在此种情况下,不妨借鉴台湾的立法,损害赔偿 一概而论定性为效力过失责任,当事人由于过失引起的责 发生在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后, 以实际的利益损失来承担。 任承担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因为责任承担的方式往往 在这样的立法基础上, 此种形式的损害赔偿即属于违约 表现在损害赔偿方面,所以还要结合过失造成的何种利益 责任。
损失来看责任性质。 第, 四, 种情况,即是违反了未定状态下的其他义务使
得期待权人期待的权利失效或损害。 先看德国民法典第 对于未定状态下一方违反义务的情况,笔者认为,有以
,,: 条第 , 款的规定,“ 因附延缓条件而取得某种权利的人 ,下几种,
在对方当事人在未定时间内因过失使附有条件的权利失效 ,一 , 恶意促使或阻止条件成就。
或受损害时,可以在条件成就时,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 二, 当条件是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对于作为条件的合
按照德国学者的理解,使权利人的权利失效或损害可能是 同的违约,造成的条件不成就或成就。
另一方对未定状态下其他义务的违反。 如果一方当事人由 , 三, 违反合同中除条件以外的其它约定条款,尤其以
于对准备工作或不作为义务的违反, 而非对条件成就利益 损害期待权人利益实现的标的物为重。
的侵害,,在以后条件成就时,仍会导致一个损害赔偿请求 , 四, 负有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不作为义
权。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在条件成就后承担的损害赔 务或准备工作的义务等。
偿责任仍是一种违约责任的形式,因为损害赔偿的并非信 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第赖利益损失,而是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后,根据合同约定看对 , 一, 种情况,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违反义务者承
当事人利益的损失来确定。 因此,笔者建议,在第, 四, 种情 担的责任是效力过失责任。 对于效力过失责任,依前所述,
况下,首先应借鉴德国的立法, 在立法基础上, 再将责任 应该满足两个要件,过失发生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造成信
赖利益的损失。 对于第一个要件,应该没有异议,恶意促使 定性。
或阻止条件成就均是发生在未定状态下的过失。 至于第二 综上所述,未定状态下,违反义务的情况有 , 种,前两
种情况是对条件的违反,后两种,一种是对合同主要利益的 个要件,笔者认为,关键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理解。 在这点
违反,一种是对其他义务的违反。 应该根据不同的违反义 理解上,笔者较为赞同的是王泽鉴先生的观点。 因为,在合
同依法成立后生效前,双方当事人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务情况,结合实际过错方实际侵害的利益,来判断具体的责 坐守此种未定状态,而由于对方不遵守约定违反相关义务 任性质。
使得 无 过 错 方 改 变 了 应 有 状 态, 使 条 件 未 按 预 期 的 发 , 参 考 文 献 ,
,,, 姜淑明,先合同义务二题, ,, ,河北法学,,:::,:,, ,展成就或不成就, 侵害了无过错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
,,, 王少俊,论 违反附条件合同的民事责 任 , ,, ,湖 北 社 会 科学,,::, 所以,承担的责任方式采取视为条件不成就或成就,使无过 ,:,,, 错当事人的期待利益得以保护。 ,,, 迟颖,我国合 同法上附随义务之正本清源以 德国法上的保护 ———第, 二, 种情况,此种情况的责任性质认定,很少有学者 义务为参照, ,, ,政治与法律,,:,,,:,, , 提到,笔者也是由一个实例启发而总结得出的,在这里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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