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劳动部物业管理师与建设部物业管理师的区别
劳动部物业管理师与建设部物业管理师的区别
区别 建设部物业管理师 劳动部物业管理师 根据国人部发[2005]95号“关于印发《物业2000年3月,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从业人员规定》。规定“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试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物业管理师是指经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在《持职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中列出了90个工种,其中就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员”。2001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实施资
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出《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全国统一鉴定格证书
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国家对从事试点工作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75号)决定在全国开展物业制度法
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管理员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试点工作。2002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律依据
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并发布了《关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书制度统一规划。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劳社鉴发[2002]3号 ),并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附件形式公布了《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务。 术规程(试行)》。随后,对“物业管理员”和“物业管理师”的
培训与鉴定工作就在全国逐步推开,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体系。 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
发证 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
单位 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
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业管理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四级)、助理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物业管理师(国家职级别
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 业资格二级)。
执业准入。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就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准入
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并承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是为了提高高劳动者素门槛
担相应法律责任。 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出题
单位
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一年考二次,时间分别为5月、11月。 考试
上每年举行一次。 频率
3年
证书 有效期
范文二:劳动部物业管理师与建设部物业管理师的区别
劳动部物业管理师与建设部物业管理师的区别
关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劳社鉴发[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需求,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75号),特开展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鉴定的试点工作,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采取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
(二)按照质量第一的原则,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开展。
二、组织管理
(一)物业管理人员职业的试点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领导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报名、辅导培训、鉴定考核、考务管理、证书办理以及鉴定统计分析等项工作。
三、鉴定等级
(一)物业管理人员职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分为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和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两个等级。
(二)本次试点工作包括上述两个等级的鉴定。
四、申报条件
(一)物业管理员申报条件为:
1、经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房地产类、城管城规类、建筑类、社区类、工程管理类、工商管理类)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以上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二)物业管理师申报条件为:
1、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后,经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以上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五、鉴定内容与方式
(一)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知识考试采取书面测试方式。技能考试采取两种方式:一部分为书面测试方式,另一部分采取录像测试方式。
(二)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除参加上述知识和技能考试外,还需提交2000字以上的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
(三)鉴定试点所涉及的考场设置、考试管理、考评管理人员配备和考务管理等按《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见附件)执行。
六、证书颁发
(一)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核发。
(二)证书核发程序
1、部中心对省中心报审的《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和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表1)进行审核;
2、部中心按审核通过人数向各地统一配发印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鉴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
3、省中心按全国统一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人员证书并颁发证书。
七、辅导培训
(一)为保证物业管理人员的鉴定质量,省中心可开展考前辅导培训工作。
(二)辅导培训内容主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培训教程以及考试指南。
(三)辅导培训所用资料由省中心统一组织征订,具体事宜按有关办法执行。
八、考评管理人员
(一)省中心负责考评管理人员(含考评人员、监考人员、阅卷人员和管理人员,下同)的培训、资格认定和使用管理。
(二)考评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必要的业务内容,并应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的培养。
九、辅导、鉴定费用
(一)考前辅导培训的费用标准由各地根据培训时间和当地收费标准确定。
(二)鉴定考核的费用标准由各地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实际鉴定原材料消耗开支等情况,商当地财政(或物价)部门确定。其中用于命题、试卷印送和证书、证签成本等补偿费用,由省中心按合格的每名考生20元和不合格的每名考生5元标准收取后,交付部中心统一使用。
附件: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二年三月八日
附件: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
一、报名管理
(一)报名工作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负责组织。
(二)各地区应按照《物业管理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条件和有关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文件要求,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资格。
(三)对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情况,须按《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中的各项要求填写。
(四)报名工作结束后,应将本地报名人数汇总填入《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人数与考场安排汇总表》。
(五)报名工作涉及的两种报表和报名人数,请于正式考试日期前30天上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过时上报和报表项目不全的,一律不配发试卷(含多媒体试卷,下同)。
(六)准考证上应有以下内容:1、二寸黑白/彩色免冠近照;2、身份证号;3、准考证号;4、参加鉴定的职业、等级类别;5、考场编号;6、鉴定时间与地点;7、考生须知。
(七)申报人员和报名工作人员在报名中弄虚作假的,要坚决查处,并取消报名资格或追究有关责任。
二、考区考场设置与管理
(一)考区以地市(或县)为单位组成。每个考区可设若干个考场。每个考区须成立一个考务管理组。
(二)考场编排采取分等级和编号办法进行统一安排。安排完成后,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须将本地区考场数量汇总填入《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人数及考场安排汇总表》。
(三)考场技术要求。物业管理人员职业的知识考场按25~30人(普通标准教室)设计安排;技能考场按20~30人(标准教室)设计安排,并配备VCD机和29寸以上彩色电视机各一台或计算机和投影 仪。每个考场要配备熟悉考试设备和电源等设备的技术人员。
(四)鉴定考务管理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管理,经授权,考务管理组负责本考区内具体组织实施。
(五)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派人进行考试现场督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将派人到各地进行质量督导。
(六)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制定统一的考场规则和考场纪律,张贴公布于考区考场。严禁考生携带教材、字典、寻呼机、移动电话和电子记事本等可能影响考试的资料与工具进入考场。
(七)考试前,考评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考生的准考证,核查考生资格,防止代考替考问题发生。同时,检查考场设备、电源等考场设施的性能及配备情况,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八)考试期间,考评管理人员应在考前5分钟将试卷发给考生(或准时播放),准时进行考试;要秉公行考,严格按照考场纪律认真进行监考,并将缺考和违纪等情况如实填入《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要严肃考纪考风,查处违纪问题。
(九)考试结束后,须当场封装试卷(或鉴定工件),不得遗失或损坏,并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逐级上交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抓好试卷和技能工件管理,同时,做好违纪情况汇总分析工作。
三、考评管理人员配备与管理
(一)考评管理人员(考评、监考、阅卷和考务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作,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物业管理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中的规定组织实施。
(二)物业管理人员职业的知识考场原则上每个按15:1配备考评管理人员;技能考场按7:1的比例配备考评管理人员。
(三)考评管理人员实行亲戚、朋友和师生回避制度,同时,实行交流制度,每个考评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考场连续考评3次。
(四)考评管理人员在鉴定活动(考评、监考、试卷管理、考务管理、评卷等)中发现问题,必须按管理权限及时报告考务管理组,直至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
(五)考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鉴定活动(考场纪律、监考职责、试卷管理和评卷要求等)中的各项
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违者,视其性质和情节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四、试卷的传送与管理
(一)试卷的传送,采取逐级传送、交接的办法;试卷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
(二)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各地参加鉴定的人数和考场数,于考前10天向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传送试卷。没有上报《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和《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人数和考场汇总统计表》的,一律不配送试卷。
(三)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到试卷后,应精心作出安排,搞好交接,做好保密工作,确保试卷及时安全送达考场。
(四)在传送试卷过程中,交、接双方各要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共同交接和清点,仔细填写《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卷/光盘交接单》,并将"回执"联逐级上报。
(五)试卷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严防丢失、泄漏和损坏等事故发生。出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对于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考试结束后,各考场须当场将作答试卷分等级封装,并逐级返回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五、阅卷与质量管理
(一)评卷工作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阅卷采取集中统一组织方式,并在考试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二)评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评分,做到客观公正,量分准确,标准统一,确保全国统一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评卷人员一律使用红色的钢笔或圆珠笔评卷,记分数字和签名必须清楚,不得涂改。
(四)为保证评卷质量,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做好复查工作,发现错评、漏评等情况需要更改时,应与原评卷人达成一致意见后修改。如意见不统一时,须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处理,确保评卷质量。
(五)根据工作需要,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抽查各地的试卷和考场情况记录表,发现问题要予以纠正或处理。
(六)评卷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中的规定,不得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数,不得将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带出评卷场所。如有违者,坚决查处,并视其情况,否决相关的鉴定结果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职业技能鉴定是一种标准参照性考试,因此,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及格分数线(60分为及格线)。对违反此规定的地区,取消其组织和参加全国统一鉴定的资格;对直接责任者,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有关责任。
六、鉴定结果统计与质量分析
(一)登分工作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负责组织。工作中要遵循如实登录和准确无误的原则,并按照统一要求和程序进行。
(二)登分前,登分人员要对每袋作答试卷的数量和质量等资料和情况进行核对,并经组织登分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逐袋登分。
(三)登分结束后,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把鉴定合格人员的有关情况详细填入《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
(四)及时汇总合格人员情况,并将各等级的合格人数汇总填入《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合格人员统计表》,并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于考试结束后的40天内上报。
(五)每次鉴定工作结束以后,应对本地区鉴定工作情况特别是违纪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本地区的质量分析报告于考试结束后的40天内报送我们。
(六)过时报送上述报表和材料(对违纪情况的分析、总结,质量分析报告)以及报表项目中填报不全的,一律不承认鉴定结果和颁发证书。
七、证书的编码和颁发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合格人员的证书。其证书核发程序为: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各
地区上报的《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和《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合格人员统计表》后,将印有部培训就业司、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的证书和"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以下简称证签)配发至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到证书后,要按照《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62号)要求进行证书编码的编制和填写。以北京市物业管理员(四级/中级)为例示意如下:
(三)证书打印后,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证书中的照片右上角贴证签,并按现行证书有关规定办理和颁发。
(四)由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等级的名称不统一,因此,在证书打印时如与该职业名称不同的,可在职业名称栏的物业管理员后面加一个括号,括号中打印对应等级的名称。例如物业管理师等级的打印为:物业管理员(物业管理师)。
(五)打印证书和加贴证签过程中,错打或损坏的证书和证签要如数返回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不得自行销毁。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根据错打与损坏的种类和数量予以补发,补发证书和证签的费用,原则上由损坏和填错单位承担。(统考处提供)
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社培就司函[20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适应社会对物业管理和电子商务人才不断增长的需要,提高物业管理和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素质,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国开展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此次试点工作的鉴定对象包括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两个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是指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和场地进行经营性管理,并向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综合有偿服务的人员。电子商务师职业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从事各类商务活动或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职业资格与申报条件
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分为两个等级: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和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分为四个等级:电子商务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参加两个职业各等级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分别符合《物业管理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和《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鉴定内容与方式
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两个职业的鉴定内容分别依据《物业管理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和《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要求确定。
根据两个职业知识面广和心智技能突出的特点,物业管理员职业的专业知识和心智技能考核全部采取闭卷笔试方式。电子商务师职业的专业知识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心智技能采取计算机智能化考试方式。培训教材采用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认定的培训教材。
四、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证书的权威性,根据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的职业特点,试点工作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进行。有关培训安排、考试时间、考务管理及考评员培训等具体事宜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五、证书核发
对参加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两个职业资格鉴定的合格者,按照全国统一考核鉴定的有关规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标准,保证鉴定质量,认真做好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培训就业司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ΟΟ一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
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95号
【发布单位】人事部、建设部
【发布文号】国人部发[2005]95号
【发布日期】2005-11-16
【生效日期】2005-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现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略)
2.物业管理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专业管理人员素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会同建设部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第十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
格证书》。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建设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
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人或聘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当地注册审查机构提出申请,由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造成物业管理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
(九)聘用单位破产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撤销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掌握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三)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师的执业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
(二)审定并监督执行物业管理财务预算;
(三)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四)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长期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物业管理实践经验,并符合考试认定条件的专业管理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办法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
第三十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管理相关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内容、物业管理企业配备物业管理师数量和注册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管理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等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
第二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经营管理》。
第三条 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均为2.5小时,《物业管理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第四条 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审题与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一、认定考试申报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物业管理项目管理处主任及以上职务满5年,管理过2个以上物业管理项目,管理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管理业绩良好,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经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和(二)中各一项的在职在编人员,可报名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
(一)学历与工作经历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
3、具有中专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5年。
(二)专业水平与业绩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物业管理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2、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物业管理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30000字以上)。
3、获得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
二、认定考试组织
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并成立“全国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负责认定考试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和直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认定考试管理工作。
三、认定考试方式
(一)认定考试采取全国统一组织、闭卷笔答方式进行。
(二)认定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实务》。考试主要考察物业管理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认定考试合格标准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研究确定。
四、认定考试申报材料
(一)《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学历或学位证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获奖证书、担任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和论文、专著封面及内容说明的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和管理业绩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本人近期1寸免冠相片3张。
五、认定考试程序
(一)符合认定考试条件的人员,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复审合格后,由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考务机构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三)参加认定考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四)认定考试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部门将认定考试人员申报材料、考试信息软盘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
(五)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报送的申报人员材料和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建设部、人事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认定考试的申请人,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部门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六、认定考试有关要求
(一)各地应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告。认定考试申请材料上报和考试时间及各环节工作另行通知。
(二)各地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和弄虚作假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地区在审查、复审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并承担相关责任。
(四)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考务各环节工作,应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五)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公示网站为: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
范文三:劳动部物业管理师与建设部物业管理师的区别
劳动部物业管理师与建设部物业管理师的区别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试简介)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6]72号)文件精神,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一、组织领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负责北京地区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务管理工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从2010年度开始实施,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首次考试于2010年10月23日至24日举行。
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经营管理》。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其中《物业管理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其余3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三、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报名当年年底。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管理相关实践年限证明。
四、报名办法
北京地区考试全部采用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核、网上缴费的方式,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及办理网上缴费事宜。(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名文件。)
五、成绩和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合格,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六、注册
物业管理师实行注册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注册。
范文四:劳动部物业管理师与建设部物业管理师的区别
劳动部物业管理师与建设部物业管理师的区别
建设部物业管理师 劳动部物业管理师
2000年3月,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
根据国人部发[2005]95号“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定“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
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实施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在《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资格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职业)目录》中列出了90个工种,其中就包括“物业管理员”。2001年11月劳动和社证书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出《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全国统一鉴定制度业管理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试点工作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75号)决定在全国开展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统一鉴法律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定试点工作。2002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并发布了《关于物依据 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劳社鉴发[2002]3号),并以附
书制度统一规划。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件形式公布了《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随后,
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对“物业管理员”和“物业管理师”的培训与鉴定工作就在全国逐步推开,并形成了相对独
立的体系。
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发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单位 办理和核发。 格证书》。
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物业管理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物业管理级别 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格证书》。
执业准入。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就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准入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门槛 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是为了提高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一年考二次,时间分别为5月、11月。 频率
证书3年 有效期
关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劳社鉴发[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需求,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75号),特开展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鉴定的试点工作,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采取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
(二)按照质量第一的原则,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开展。
二、组织管理
(一)物业管理人员职业的试点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领导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报名、辅导培训、鉴定考核、考务管理、证书办理以及鉴定统计分析等项工作。
三、鉴定等级
(一)物业管理人员职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分为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和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两个等级。
(二)本次试点工作包括上述两个等级的鉴定。
四、申报条件
(一)物业管理员申报条件为:
1、经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房地产类、城管城规类、建筑类、社区类、工程管理类、工商管理类)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以上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二)物业管理师申报条件为:
1、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后,经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以上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五、鉴定内容与方式
(一)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知识考试采取书面测试方式。技能考试采取两种方式:一部分为书面测试方式,另一部分采取录像测试方式。
(二)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除参加上述知识和技能考试外,还需提交2000字以上的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
(三)鉴定试点所涉及的考场设置、考试管理、考评管理人员配备和考务管理等按《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见附件)执行。
六、证书颁发
(一)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核发。
(二)证书核发程序
1、部中心对省中心报审的《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和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表1)进行审核;
2、部中心按审核通过人数向各地统一配发印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鉴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
3、省中心按全国统一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人员证书并颁发证书。
七、辅导培训
(一)为保证物业管理人员的鉴定质量,省中心可开展考前辅导培训工作。
(二)辅导培训内容主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培训教程以及考试指南。
(三)辅导培训所用资料由省中心统一组织征订,具体事宜按有关办法执行。
八、考评管理人员
(一)省中心负责考评管理人员(含考评人员、监考人员、阅卷人员和管理人员,下同)的培训、资格认定和使用管理。
(二)考评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必要的业务内容,并应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的培养。
九、辅导、鉴定费用
(一)考前辅导培训的费用标准由各地根据培训时间和当地收费标准确定。
(二)鉴定考核的费用标准由各地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实际鉴定原材料消耗开支等情况,商当地财政(或物价)部门确定。其中用于命题、试卷印送和证书、证签成本等补偿费用,由省中心按合格的每名考生20元和不合格的每名考生5元标准收取后,交付部中心统一使用。
附件: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二年三月八日
附件: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
一、报名管理
(一)报名工作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负责组织。
(二)各地区应按照《物业管理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条件和有关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文件要求,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资格。
(三)对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情况,须按《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中的各项要求填写。
(四)报名工作结束后,应将本地报名人数汇总填入《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人数与考场安排汇总表》。
(五)报名工作涉及的两种报表和报名人数,请于正式考试日期前30天上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过时上报和报表项目不全的,一律不配发试卷(含多媒体试卷,下同)。
(六)准考证上应有以下内容:1、二寸黑白/彩色免冠近照;2、身份证号;3、准考证号;4、参加鉴定的职业、等级类别;5、考场编号;6、鉴定时间与地点;7、考生须知。
(七)申报人员和报名工作人员在报名中弄虚作假的,要坚决查处,并取消报名资格或追究有关责任。
二、考区考场设置与管理
(一)考区以地市(或县)为单位组成。每个考区可设若干个考场。每个考区须成立一个考务管理组。
(二)考场编排采取分等级和编号办法进行统一安排。安排完成后,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须将本地区考场数量汇总填入《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人数及考场安排汇总表》。
(三)考场技术要求。物业管理人员职业的知识考场按25,30人(普通标准教室)设计安排;技能考场按20,30人(标准教室)设计安排,并配备VCD机和29寸以上彩色电视机各一台或计算机和投影 仪。每个考场要配备熟悉考试设备和电源等设备的技术人员。
(四)鉴定考务管理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管理,经授权,考务管理组负责本考区内具体组织实施。
(五)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派人进行考试现场督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将派人到各地进行质量督导。
(六)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制定统一的考场规则和考场纪律,张贴公布于考区考场。严禁考生携带教材、字典、寻呼机、移动电话和电子记事本等可能影响考试的资料与工具进入考场。
(七)考试前,考评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考生的准考证,核查考生资格,防止代考替考问题发生。同时,检查考场设备、电源等考场设施的性能及配备情况,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八)考试期间,考评管理人员应在考前5分钟将试卷发给考生(或准时播放),准时进行考试;要秉公行考,严格按照考场纪律认真进行监考,并将缺考和违纪等情况如实填入《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要严肃考纪考风,查处违纪问题。
(九)考试结束后,须当场封装试卷(或鉴定工件),不得遗失或损坏,并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逐级上交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抓好试卷和技能工件管理,同时,做好违纪情况汇总分析工作。
三、考评管理人员配备与管理
(一)考评管理人员(考评、监考、阅卷和考务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作,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物业管理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中的规定组织实施。
(二)物业管理人员职业的知识考场原则上每个按15:1配备考评管理人员;技能考场按7:1的比例配备考评管理人员。
(三)考评管理人员实行亲戚、朋友和师生回避制度,同时,实行交流制度,每个考评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考场连续考评3次。
(四)考评管理人员在鉴定活动(考评、监考、试卷管理、考务管理、评卷等)中发现问题,必须按管理权限及时报告考务管理组,直至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
(五)考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鉴定活动(考场纪律、监考职责、试卷管理和评卷要求等)中的各项
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违者,视其性质和情节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四、试卷的传送与管理
(一)试卷的传送,采取逐级传送、交接的办法;试卷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
(二)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各地参加鉴定的人数和考场数,于考前10天向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传送试卷。没有上报《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和《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人数和考场汇总统计表》的,一律不配送试卷。
(三)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到试卷后,应精心作出安排,搞好交接,做好保密工作,确保试卷及时安全送达考场。
(四)在传送试卷过程中,交、接双方各要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共同交接和清点,仔细填写《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卷/光盘交接单》,并将"回执"联逐级上报。
(五)试卷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严防丢失、泄漏和损坏等事故发生。出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对于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考试结束后,各考场须当场将作答试卷分等级封装,并逐级返回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五、阅卷与质量管理
(一)评卷工作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阅卷采取集中统一组织方式,并在考试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二)评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评分,做到客观公正,量分准确,标准统一,确保全国统一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评卷人员一律使用红色的钢笔或圆珠笔评卷,记分数字和签名必须清楚,不得涂改。
(四)为保证评卷质量,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做好复查工作,发现错评、漏评等情况需要更改时,应与原评卷人达成一致意见后修改。如意见不统一时,须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处理,确保评卷质量。
(五)根据工作需要,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抽查各地的试卷和考场情况记录表,发现问题要予以纠正或处理。
(六)评卷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中的规定,不得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数,不得将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带出评卷场所。如有违者,坚决查处,并视其情况,否决相关的鉴定结果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职业技能鉴定是一种标准参照性考试,因此,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及格分数线(60分为及格线)。对违反此规定的地区,取消其组织和参加全国统一鉴定的资格;对直接责任者,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有关责任。
六、鉴定结果统计与质量分析
(一)登分工作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负责组织。工作中要遵循如实登录和准确无误的原则,并按照统一要求和程序进行。
(二)登分前,登分人员要对每袋作答试卷的数量和质量等资料和情况进行核对,并经组织登分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逐袋登分。
(三)登分结束后,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把鉴定合格人员的有关情况详细填入《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
(四)及时汇总合格人员情况,并将各等级的合格人数汇总填入《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合格人员统计表》,并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于考试结束后的40天内上报。
(五)每次鉴定工作结束以后,应对本地区鉴定工作情况特别是违纪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本地区的质量分析报告于考试结束后的40天内报送我们。
(六)过时报送上述报表和材料(对违纪情况的分析、总结,质量分析报告)以及报表项目中填报不全的,一律不承认鉴定结果和颁发证书。
七、证书的编码和颁发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合格人员的证书。其证书核发程序为: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各
地区上报的《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和《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合格人员统计表》后,将印有部培训就业司、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的证书和"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以下简称证签)配发至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到证书后,要按照《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62号)要求进行证书编码的编制和填写。以北京市物业管理员(四级/中级)为例示意如下:
(三)证书打印后,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证书中的照片右上角贴证签,并按现行证书有关规定办理和颁发。
(四)由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等级的名称不统一,因此,在证书打印时如与该职业名称不同的,可在职业名称栏的物业管理员后面加一个括号,括号中打印对应等级的名称。例如物业管理师等级的打印为:物业管理员(物业管理师)。
(五)打印证书和加贴证签过程中,错打或损坏的证书和证签要如数返回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不得自行销毁。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根据错打与损坏的种类和数量予以补发,补发证书和证签的费用,原则上由损坏和填错单位承担。(统考处提供)
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社培就司函[20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适应社会对物业管理和电子商务人才不断增长的需要,提高物业管理和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素质,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国开展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此次试点工作的鉴定对象包括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两个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是指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和场地进行经营性管理,并向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综合有偿服务的人员。电子商务师职业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从事各类商务活动或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职业资格与申报条件
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分为两个等级: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和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分为四个等级:电子商务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参加两个职业各等级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分别符合《物业管理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和《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鉴定内容与方式
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两个职业的鉴定内容分别依据《物业管理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和《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要求确定。
根据两个职业知识面广和心智技能突出的特点,物业管理员职业的专业知识和心智技能考核全部采取闭卷笔试方式。电子商务师职业的专业知识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心智技能采取计算机智能化考试方式。培训教材采用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认定的培训教材。
四、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证书的权威性,根据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的职业特点,试点工作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进行。有关培训安排、考试时间、考务管理及考评员培训等具体事宜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五、证书核发
对参加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两个职业资格鉴定的合格者,按照全国统一考核鉴定的有关规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标准,保证鉴定质量,认真做好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培训就业司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ΟΟ一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
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95号
【发布单位】人事部、建设部
【发布文号】国人部发[2005]95号
【发布日期】2005-11-16
【生效日期】2005-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现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略)
2(物业管理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专业管理人员素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会同建设部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第十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
格证书》。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建设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
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人或聘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当地注册审查机构提出申请,由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造成物业管理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
(九)聘用单位破产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撤销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掌握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三)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师的执业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
(二)审定并监督执行物业管理财务预算;
(三)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四)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长期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物业管理实践经验,并符合考试认定条件的专业管理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办法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
第三十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管理相关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内容、物业管理企业配备物业管理师数量和注册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管理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等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
第二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经营管理》。
第三条 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均为2(5小时,《物业管理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第四条 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审题与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
一、认定考试申报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物业管理项目管理处主任及以上职务满5年,管理过2个以上物业管理项目,管理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管理业绩良好,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经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和(二)中各一项的在职在编人员,可报名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
(一)学历与工作经历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
3、具有中专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5年。
(二)专业水平与业绩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物业管理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2、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物业管理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30000字以上)。
3、获得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
二、认定考试组织
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并成立“全国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负责认定考试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和直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认定考试管理工作。
三、认定考试方式
(一)认定考试采取全国统一组织、闭卷笔答方式进行。
(二)认定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实务》。考试主要考察物业管理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认定考试合格标准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研究确定。
四、认定考试申报材料
(一)《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学历或学位证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获奖证书、担任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和论文、专著封面及内容说明的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和管理业绩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本人近期1寸免冠相片3张。
五、认定考试程序
(一)符合认定考试条件的人员,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复审合格后,由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考务机构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三)参加认定考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四)认定考试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部门将认定考试人员申报材料、考试信息软盘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
(五)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报送的申报人员材料和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建设部、人事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认定考试的申请人,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部门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六、认定考试有关要求
(一)各地应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告。认定考试申请材料上报和考试时间及各环节工作另行通知。
(二)各地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和弄虚作假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地区在审查、复审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并承担相关责任。
(四)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考务各环节工作,应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五)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公示网站为: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
范文五:2011年建设部物业管理师-孙晓琳
111一林红叶一霜染,一场秋雨一地寒。一栏落霞一处忧,一卷诗情一夕游。
一渡飞瀑半山下,一行白鹤越峰翔。一竿怅惘一蓑远,一船离愁一帆行。
一梦十年一回首,一丝垂纶一苇轻。一枕乡思黄花瘦,一雁独行一弓惊。
关于举办“2011年国家建设部物业管理师” 考前培训班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
(以下简称国人部发【2005】95号)和《国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发改价格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767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10《年度全国物业管理
(人社厅发[2010]49号)的有关规定,2010年度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以师资格考试的通知》
下简称资格考试)已于10月23日和24日举行。经研究决定,我单位为迎接2011年9月的第二次物业管理师考试,将在青岛举办“物业管理师”的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物业管理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副)总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及符合报考条件的物业从业人员等。
二、申报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物业管理师》考前培训:
1)取得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8年。
2)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4年。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3年。
4)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2年。
5)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满2年。
6)取得博士学位,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1年。
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三、培训内容:
1、根据全国统一考试安排,培训内容按照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的规定,共分为四门:《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及《物业经营管理》。 2、考前串讲为赠送项目,与培训分开进行,串讲将于考试前由培训中心统一组织进行。 3、每门课都是专家授课,上课附带课件、练习题等。
辗转异地一衫泪,曾记当年一伞轻。西子湖畔一相逢,断桥一诺金山漫。
111一林红叶一霜染,一场秋雨一地寒。一栏落霞一处忧,一卷诗情一夕游。
一渡飞瀑半山下,一行白鹤越峰翔。一竿怅惘一蓑远,一船离愁一帆行。
一梦十年一回首,一丝垂纶一苇轻。一枕乡思黄花瘦,一雁独行一弓惊。
四、培训师资
由著名的物业界权威专家、教授、持证师资担任。
五、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时间:循环上课
山东路大路小学一楼会议室 培训地点:青岛市
六、考试科目及试题类型: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试题的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物业管理实务》和《物业管理综合能力》试题的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综合(案例)分析题。四个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报名办法: 七
请各省市物管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积极组织报名。请用正楷填写清楚报名回执,传真报名或通过邮局用挂号信寄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路99号祥泰大厦一单元1103室。 联系电话:0532-83739679 传 真:0532-83739679 联 系 人:孙晓琳 13475323068
八、培训费用:
1960元/人(包含培训费,教材费,串讲费,复习资料费)。本通知复印有效。 九、 报名资料:
1、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各1张;
2、近期免冠彩照片一张;
全国城建培训中心
二?一?年十二月
辗转异地一衫泪,曾记当年一伞轻。西子湖畔一相逢,断桥一诺金山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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