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有经济业务往来,最好是签订合同,这是对双方的约束,也是对双方的一种保障,仅仅凭发票,不足以完整证明经济业务的合法性。
开什么发票和签不签合同是两码事,只要企业发生经济业务,都要签订合同,用来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至于开什么发票,那只是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之一。
所以合同是基础,发票是附属品。
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必须签订购销合同。
但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虽然没有对增值税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提出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实际发生购销业务的双方、也就是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销货方和购货方的银行账户,与实际收取货款或支付货款的银行账户一一对应,实际收取或支付货款,肯定不能是第三方的开户银行账户或个人账户: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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