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供货按合同法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对此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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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未按时供货按合同法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对此赔偿损失;
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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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按时交付 装修公司赔了业主1.5万
房子交付之后,装修就成了生活里的头等大事。目前,不少的市民因为工作繁忙,无法随时关注自己房子的装修情况,都习惯把装修工程交给装修公司来完成。也因为如此,两者在装修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小纠纷。如何避免这些纠纷的发生?本期《说法》,本报律师团成员就来为大家谈谈装修中的那些事儿。
2012年9月,王某和烟台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由装修公司给王某装修房子,约定12月下旬就装修完毕交付。合同约定如果是业主原因造成重新返工的,或者是因为业主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业主来承担全部费用,如果是装修公司原因造成返工的,由装修公司来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当年11月,王某就付了中期款2万元,可到了约定日期还是没有完工。2013年6月底,装修公司通知王某房子装修完了,可王某却对装修公司交付的房屋装修风格和材料很不满意。2013年7月,装修公司一位股东和王某签订装修违约补充协议书,承诺当年9月份完工,若违约就赔偿王某6万元违约金,装修公司重新施工,拆吊顶等费用13000多元都由装修公司垫付。
期间,装修公司这位股东还给王某出具了一张15000元的欠条,写着公司欠王某15000元,装修完成就自动作为装修费。虽然装修公司称工程在2013年9月就完工了,但却提供不了相应的证据。 王某要求装修公司返还15000元的装修费,同时支付违约金6万元。而装修公司辩称工期拖延是王某造成的,公司并不违约,违约金要求过高,违反装修合同的约定。而公司员工的欠条和协议书公司都不认可。
法院认为,装修公司没有按期完工,王某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虽然补充协议书和欠条都没加盖公司的印章,但却是在以被告装修公司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行为,理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装修公司赔偿王某15000元损失,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未按时交付 装修公司赔了业主1.5万
未按时供货按合同法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对此赔偿损失;
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
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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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这两种救济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实际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其一,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救济方式。
其二,实际履行的适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继续存续,进而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其三,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而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当然,尽管违约方不得以其他补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损害赔偿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而采取损害赔偿。
事实上,某些情况下采用实际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例如,债务人迟延交货使债权人生产经营停顿,从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尽管通过实际履行获得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已遭受的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针对这种情况,就应结合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保护受害方利益,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_违约损害赔偿
未按时供货按合同法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对此赔偿损失;
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
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按合同的规定,供货的同时缴纳合同违约金,不履行责任的就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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