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你一则合同纠纷的案例(自己亲自整理的哦)
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m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 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已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在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
如果你作为纺织厂的老板,你这时候该怎么维护你的权益呢?
这时候作为纺织厂可以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如果服装厂不提供相应担保,纺织厂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服装厂承当纺织厂的损失。
那有人问纺织厂那么做的话是否构成违约呢?
我们的法律顾问给你解答:
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那具体该怎么行使这个不安抗辩权呢?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即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中止履行;中止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仍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现在离婚案件频频发生,对于离婚所涉及的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很多人也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要怎样更大利益的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呢?现寻找相关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借条能够证明共同债务的存在吗?
【案情介绍】
杜某出生于农村家庭,大学毕业后留在了北京一个事业单位。由于杜某在单位踏实肯干,很快同一个单位的一个北京女孩田某喜欢上了杜某。1997年8月两个人开始确立恋爱关系,并于199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个人在田某父母的资助下很快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两人结婚后,刚开始的时候两个人关系很好,夫唱妇随,但是随着杜某职务的提升,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杜某经常早出晚归,于是两个人的夫妻感情日益恶化。在这种情况下, 2005年8月29日,杜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田某解除婚姻关系。田某在庭审的过程当中,同意杜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但是提出,买房屋的时候,杜某向自己的父母借过三十万元,这三十万元属于共同债务,要求杜某偿还。为了证明这笔债务的存在,田某向法院提交了杜某写的借条一张,上面写明了杜某于1999年5月18日借到岳父三十万元购房款。对于此借条,杜某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是称自己早就归还了三十万借款,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最终,人民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依法认定杜某和田某双方存在三十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
【关键证据】
借条。
【案情分析】
在家庭生活当中,由于一时经济发生困难而对外借债应急是难免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个人债务应该由一方自己负责偿还,但是如果是共同债务,则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不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是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男女双方对于共同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但是在内部夫妻双方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起诉男方也可以起诉女方,还可以起诉男女双方。一般情况下,不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一方债务,在夫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对于债务的偿还不是一个大的问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一方对于对方借的债务往往拒绝偿还。因此在男女双方离婚时或者离婚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上,首先应该明确债务的性质,即债务到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由于一些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通过与亲朋好友合谋,采取制造虚假的借款等手法,制造有利于自己的情节,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能够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财产分割结果。从而给人民法院审查债务是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增加了困难,也加大了人民法院处理债务的难度,那么如何对于债务的性质进行判断呢?
在本案当中,田某主张夫妻双方存在着30万元的共同债务,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其提交了杜某亲笔写的借条。从法律上讲,这张借条属于书证,其内容只要是真实的,就可以确定地证明30万元债务的存在。所以,面对这条借条,杜某不得不承认30万元债务存在的事实。相反,如果该借条不是杜某写的,而是田某自己写的,在这种情况下,杜某如果否认债务存在的话,单靠田某自己写的借条是无法认定30万元共同债务的存在,因为存在造假的可能性。
那么,在本案当中杜某提出已经归还了30万元的共同债务,人民法院是否应该采信呢?对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杜某要证明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田某父母写的收条,等等。但是本案当中,杜某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其抗辩人民法院无法采信。综上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证据情况依法认定双方存在3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对于共同债务,一般要提交有配偶签字或者夫妻双方签字的借条或者其他证据。否则单靠自己写给自己亲戚、朋友的借条,如果对方不承认的话,很难证明共同债务的存在。
第三则案例:
这则是真实发生在身边的案例
问题是:如果他被烧死了,责任在谁?
有一个三十多岁的黄先生,在一个月前叫了一瓶气,当时那个送气员送过去瓶子挺新的液化气,装好,细心的检查好,就走了。现在,气还有一斤左右,热水器还烧得起来,黄先生觉得气味很重,黄先生就用打火机去点气瓶的气阀处,结果烧了起来,火不是很大,但是黄先生手忙脚乱,用水去泼,火没有灭,又用水去泼,还是没有灭,最后才记起来去关气阀,黄先生的手烫伤了,头发烧了一些,脸部也烫伤了,接着,他打电话给送液化气的单位,要他们赔医疗费。。。。可是,送气单位说,气瓶是合格的,气都快用完了,只愿意赔500元。。。。
解答:
黄先生和送气人所在的经营机构(非送气的人)签订了供气合同。从黄先生的岁数上看,已经具备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就您提供的信息看,这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送气员履行的是送气的买卖合同义务和安装的附随义务。
黄先生被烧伤产生的事实上看,形成的是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我们现在要做到的是进行归责。
我们应该先查明,液化气泄漏是因何开始,是送气公司的装配或气瓶本身存在缺陷还是黄先生使用上存在错误。应当根据双方是否有过错来认定各自的责任。
黄先生认为气瓶有泄漏的可能,按照常规的操作,应该立即打开窗户,关闭阀门,找专业的维修人员检验。所以,就黄先生引起的损失自己首先是有一定过错的。所以对于侵权责任上,应该分担一部分损失。
黄先生向液化气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必须证明液化气气瓶存在泄漏,或液化气装配工人存在职务上的过错,导致漏气,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上看,黄先生应该对此负举证的义务。
建议:黄先生必须保存好医疗费、误工费的相关票据。
如果寻找液化气公司赔偿,可以进行双方协商,也可以找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起诉液化气公司。
第四则案例,给你来个刑事案件。
一天甲发现一小偷正在偷自己的摩托车,然后马上逃离,甲也立刻喊上兄弟乙,做上乙的摩托车沿途追赶小偷。后面追上小偷,但是高速行驶下,逼不停小偷,后面甲抽出皮带,用力甩向小偷,想把小偷搞下来。后面小偷被皮带头砸到头部,然后从车上甩了下来。等甲乙停下摩托的时候发现小偷一头栽在马路的花坛旁,已经死亡。问,这个甲对小偷的死该负怎样的责任?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或者是不负责任?
这个案例涉及的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正当防卫问题。当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您能进行多大程度的防卫。
正当防卫的限度针对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如果针对正在实施的暴力型犯罪,如强奸、抢劫、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其他人可以行使无限度的正当范围,只要有必要,致犯罪者死亡都不为过。如果针对正在实施的一般性的犯罪,应该以阻止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受侵害为尺度,如把截住小偷,暂时限制他的人身自由。用皮带打高速行使的窃贼诚然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实施防卫的人要综合考虑击打窃贼会不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如小偷摔死或撞到行人,不要人家偷个瓜你把人家的脑瓜打稀烂,那样同样是不符合正义要求的。毕竟生命比任何财产都来的更为宝贵,充满罪恶的生命也需要给他机会悔改,谁也不想自己一错一生就没机会了。
这种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正当防卫,刑法上不认为是防卫过当,既然不认为是防卫过当,
当然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的正当防卫行为。
根据这种情况,在刑法上对于防卫过当的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已经很用心给你整理了。四个案例任君选购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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