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笔者经常接触子公司签订的各式各样的合同。有的采用了集团或工商管理部门推荐的标准合同文本,合同相对较完善。也有公司自己或对方起草合同,但由于起草人合同知识不足等多种原因,合同内容就显现出不足,留有隐患。起草一份完善的合同是减少合同风险的首要行为。合同如何起草,笔者提出一些建议供参考:
一、合同起草权的争取
这一点极为重要。一般情况下,起草方在起草合同时能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无标准合同文本可依或认为不适宜采用标准合同文本,在谈判过程中就要尽量争取到合同的起草权。
二、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十二条列举的合同一般条款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起草合同时应注意不能遗漏一般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个人姓名应与身份证一致,不能用绰号;个人住址应与身份证或户口本规定一致。如个人经常居住地与身份证或户口本中登载的地址不一致,可以用经常居住地为住址。单位要写全称,不能用简称,企业法人名称及住址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二)标的
标的体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的,合同不能成立。比如买卖合同标的是货物,在起草标的条款时,不仅要有货物名称,必要时还须加上货物牌号、商标、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生产厂家等。
(三)数量
不要使用“包、箱、袋、捆、打”等国家没有计量标准的数量单位。如一定要使用,也要明确每“包”、每“箱”、每“袋”、每“捆”、每“打”的具体数量。
根据标的特点,有些还需注明标的毛重、净重、正负误差、合理磅差、自然减量、超欠幅度等。
(四)质量
本条款是最复杂、最易产生争议的条款之一。要明确质量标准、质量验收内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写明标准名称、代号或编号。
质量验收有三种形式:按产品说明书验收、按样品验收、按抽样验收。按产品说明书验收的,说明书要真实、明确,包含所需技术标准和其他技术条件。按样品验收的,要明确对样品的共同提取、封存和保管。
对质量提出异议期限和方式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五)价款或报酬
实行市场价格的,按公平合理原则确定价格。要明确单价和价格总额及履行合同的其他费用如包装费、包装物回收费、保管费等由谁承担;要明确价格计算方法、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和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要明确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时间。需分期或分批履行的,对每一期的履行期限也要作出规定。履行地点前要写上省、市、县名称,地名要写准确,避免重名或地名错误发生履行错误。履行方式分为时间方式和行为方式。时间方式有一次履行和分期履行两种。行为方式包括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支付价款和报酬方式。对履行方式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能促使当事人自觉、全面履行合同。合同中必须有违约责任条款。条款内容不能太笼统,一条义务,就要对应一条违约责任。重要义务,违约责任应较重;次要义务,违约责任应较轻。法律法规对违约责任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协商承担责任方式和比例。法律法规中对违约责任比例幅度或限额有规定的,则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
(八)解决争议方法
主要在仲裁和诉讼中选择。专业性比较强、双方合作关系一直较好、涉及商业秘密、希望尽快解决争议的合同纠纷可以选择仲裁。但注意,选择了仲裁就不能选择诉讼,选择了诉讼就不能选择仲裁。选择仲裁,必须写明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全称。选择诉讼,约定由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
三、合同其他条款
在一般条款之外,《合同法》分则中针对不同种类的合同有具备条款的规定。要对应这些规定起草。另外,当事人也可自行约定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定金条款、公证条款等。但自行约定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总之,合同起草人必须熟悉合同法律法规,做到合同条款全面、条款内容明确具体,才能保证起草的合同更准确、更全面、更公平合理,以更好地维护合同起草方的合法权
劳动合同、购销合同、出口合同、商品房合同、进口合同、招(投)标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等。
归妹很认真啊,给这么多分,回家我给你查一下。
现在好像没有发现什么必须采用标准文本的合同。
这是我们国家法律条款里比较常见的一种兜底性质的话。
我国从1990年开始了推广使用国家示范文本的工作。国务院办公厅曾经下发了“国办[1990]13号文件”,规定从1990年10月1日起,全国逐步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倡导、鼓励和支持当事人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买卖合同、加工承揽、财产租赁、仓储保管类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供用电、水、热力、气合同由其他部门制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国家主管部门的示范文本都按GF-××××-××××的方式统一编号。“GF”为国家示范的含义,第一组××××为发布年份,第二组的前××为合同类别,后两个××为该类别的文本序号。 如GF-2000-0101,即为国家2000年发布的第一个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601则是2000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除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国际组织制定、发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外,目前,不少大型企业也开发、制定适合自己业务特点的示范合同文本,用以规范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行为,指导本企业对外订立合同。企业自己制订的示范合同文本的示范作业和效应局限在企业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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