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即银行只对表面单据负责,而不管实际买卖交易。)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哪怕明知单据可能伪造,但只要表面相符,银行就要付款,并且不承担由此的责任)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买卖合同是买方和卖方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 信用证是在这个合同里所规定的付款条款中规定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用信用证支付。
信用证依据合同规定开立的。
关于信用证的使用,有专门的规定: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契约
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买卖合同无关
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时,受益人无权要求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