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欣公司与华成公司签订编号021-2011-012的《杭州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隆欣公司向华成公司在杭政储出(2006)37号地块主体工程提供预拌混凝土,供方按需方提交的书面供砼计划供砼,双方在每月25日结算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止的实际供砼量和砼款,并在±000平时按工程阶段以及之后按月支付相应砼款等。合同签订后,隆欣公司按约履行供砼义务,但华成公司在完成±000平或者在上部工程(指±000平以上工程)阶段以及在屋面工程结顶后,一直存在逾期和拖欠付款的违约事实。根据双方确认的最后一份结算单,截至2013年6月22日隆欣公司向华成公司最后一次供砼止,隆欣公司已供砼23552.6立方米,砼款合计7859055.7元,华成公司实际支付6740585.01元,尚欠1118470.69元未支付。隆欣公司一再催讨欠款,并于2013年7月19日函告华成公司解除合同且要求其在2013年7月30日前付清欠款,但华成公司仍未支付。合同第五条第5款、第6款约定,华成公司未按约付款,隆欣公司有权停止供砼或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华成公司承担,华成公司应自解除合同次日(2013年7月20日)起按每日0.5‰的比例支付违约金。故诉请判令:一、确认隆欣公司与华成公司签订的《杭州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已于2013年7月19日解除;二、华成公司立即向隆欣公司支付所欠砼款1118470.69元;三、华成公司向隆欣公司偿付迟延付款违约金51449.16元(自2013年7月20日至10月20日暂计92天,以应付款为基数,每逾期一天按0.5‰计算,此后按每日559.23元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四、本案诉讼费、律师费80000元(后变更为20000元)由华成公司承担。
合同样本|
合同书|
承揽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知识产权合同|
技术合同|
保险合同|
房地产商合同|
经营合同|
劳动合同|
投资合同|
招标合同|
证券合同|
赠与合同|
商标专利合同|
其他合同|
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租房合同|
购销合同|
装修合同|
销售合同|
购房合同|
采购合同|
施工合同|
建筑合同|
供货合同|
合作合同|
劳务合同|
承包合同|
聘用合同|
转让合同|
代理合同|
广告合同|
加工合同|
委托合同|
集体合同|
加盟合同|
用工合同|
服务合同|
IT行业合同|
医疗医药合同|
涉外合同|
教育合同|
婚姻家庭合同|
银行信托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担保合同|
出版合同|
贸易合同|
融资合同|
雇佣合同|
借调合同|
运输合同|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户注册
投稿取消
文章分类: |
|
还能输入300字
上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