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一原则:瑞士制造的手表,才能是瑞士手表。手表上标识是:Swiss made。
最容易混淆的是只有一个单词“Swiss”,这种手表多数意味着是在瑞士注册的品牌,表明品牌是瑞士的,手表可能不是瑞士制造!
“表类‘Swiss’标认使用条例” (Ordonnance réglant l'utilisation du nom «Suisse» pour les montres或Swiss Ordinance on Use of the Identification Character Swiss in Watches)在1971年公布,并于1992年加强实施后至今,但瑞士钟表工业联合会(Federation of the Swiss Watch Industry)在2007年6月就进一步严格“瑞士制造”使用标准的新方案进行表决。
该方案主要涉及瑞士手表及其机芯:手表方面,机械手表至少80%的制造价值应在瑞士完成,电子手表至少60%。此外,构造和原型(construction and prototype)应在瑞士进行。机芯方面,至少80%的构成部件的价值应在瑞士完成,电子机芯的比率为60%。条例的举例详细如下:
瑞士机芯(“Swiss Movement”) 标志:
根据“表类‘Swiss’标认使用条例”的第2条款,对瑞士机芯的定义是:机芯组装在瑞士完成;机芯的最后检测 在瑞士完成;除组装费用外,机芯中的瑞士原件价格至少占全部原件价格的50%以上。如果机芯为瑞士制造,而整表不是在瑞士组装的,则“瑞士”标志只能出现在不外露的机芯上。表的外表上只允许使用“瑞士机芯”(“Mouvement Suisse”或“Swiss Movement”)字样。“表类‘Swiss’标认使用条例”的第3条款规定,“机芯”一词必须“完整地拼写”而不能使用简称,且必须与前面的“瑞士”一词使用同样的字体、字号和颜色。
瑞士石英(“Swiss Quartz”) 标志:
只有瑞士原产表才可使用这一标志,其它使用了瑞士石英机芯的非瑞士表无权使用。
瑞士原件(“Swiss Parts”) 标志 :
当手表机芯使用的原件为瑞士产而装配在国外完成时可使用这一标志。但它只能出现在机芯上,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用于表的外部。
瑞士表盒(Swiss Case)标志:
用于表盒上的“瑞士表盒”(Swiss Case)标志的使用条件是: 主要工序在瑞士完成;组装及检验在瑞士完成;至少50%的生产工艺在瑞士完成。如盒上标有“瑞士表盒”,而内装非瑞士表,则必须将表的机芯或整表原产地标志贴在表的外壳上。
瑞士表带标志:
只有在手表及表带均为瑞士制造的条件下,才能在表带上表明“瑞士制造”。只有主要工序在瑞士完成50%以上的表带放可被视为瑞士制造。如瑞士产表带被用于非瑞士表上,则只可在表带上明确标出表带为瑞士产,例如“瑞士表带”。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犯罪构成
(一) 抢劫罪客体要件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 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 抢劫罪客观要件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百利行为只 是满足以印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 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 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抢劫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抢劫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 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抢劫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 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接取财务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意识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人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