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产品开出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购销合同的。
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合同是承载经济业务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合同决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收,只有加强业务过程的纳税管理,才能真正规避纳税风险,既不偷税漏税,也减少不必要的多纳税。很多企业十分重视销售合同中相关风险的防范,特别是在现阶段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例腾讯众创空间)在订立销售合同时,销售方往往比较注意合同的条款内容,从法律角度对合同条款进行设置,以防止在合同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合同与税收的关系,根本没有结合税务角度进行成本分析,因为合同的原因垫付或多缴税款的事情常有发生,有时数额不菲,给企业带来了资金占用和损失增加的问题,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有时可能是致命的。作为一个企业要想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就一定要关注承载经济业务的合同所具有的节税价值,事前进行筹划,综合考虑法律风险及税务筹划,而不要总是在缴税时才想起让财务人员想办法少缴税,甚至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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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7-05-28 【我要纠错】 【字号 大中小】 【打印】 【关闭】编辑同志: 前不久,刘某将某汽车维修中心出租给赵某,双方合同约定,承租人赵某独立经营,缴纳租赁费,合同其中一条写明“所有纳税由出租人刘某负责”。后来,刘某经税务咨询,得知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承租人,于是要求承租人赵某缴税,而赵某以合同约定为由,也拒绝承担纳税义务,双方互相推诿,欠缴税款。请问,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谁缴税? 韩利军韩利军同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根据这一规定,刘某将某汽车维修中心出租给赵某承租后,赵某是纳税义务人。双方合同约定“所有纳税由出租人刘某负责”,明显违反了税法规定。依据合同法,刘某和赵某签订的有关纳税内容的合同条款无效。
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是订立经济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当事人订立的经济合同,从形式和程序到内容上都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只有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订立经济合同,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目的。否则,就属于无效的经济合同。这类经济合同,无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法律都确认为无效,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经济合同可以是全部无效,也可以是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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