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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验收标准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但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检验的条款或是过于简单,或者没有约定,造成在合同发生争议时缺少判断依据。《合同法》对此作出了一些补救性的规定。如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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