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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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乙方(需方): 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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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第一节 原则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的甲方代表甲方及其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乙方代表乙方及/或乙方 的相关公司。(详见附表一)。因此,本合同中涉及的各项条款适用于附表一中所列的甲方的总公司及上述各地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等机构以及附表一中所列的乙方及其相关公司。乙方有权决定适用本合同的相关公司的增加或减少,但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到达甲方后生效。
第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进入乙方 全国 地区 所有 门店进行销售(详见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的《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乙方有权决定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约定产品进入的门店,但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到达甲方后生效。
第三节 名词定义
第四条 产品:是指由甲方生产或经销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合格产品。
第五条 销售支持:指的是甲方在乙方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因乙方提供服务无条件给予乙方的优惠条件和资金、物质支援。
第六条 供货价格:指甲乙双方在甲方给予乙方销售所在地的所有经销商中最低真实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取得一致的价格。
第七条 残次品:指商品在售前、售中及售后本身固有的或发生的外观、性能、质量等任何一项不符合中国国家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厂家标准、合同约定标准等任一标准的产品。
第八条 滞销产品:指乙方从甲方购进的产品经过15天的时间,销量与进货量的比低于二分之一的产品。
第九条 商业折扣:指乙方销售甲方产品后,甲方以乙方在甲方的进货额(或回款额)为根据,依照双方约定的条款给予乙方的进货折扣。
第十条 特价机:指根据双方的经营需要乙方从甲方以特殊的供货价格进购的产品,条件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铺底:是指甲方给予乙方的不需支付实际资金即可调拨一定金额货物,做为在合同有效期内样机展示和库存周转之用的优惠条件。
第十二条 货到付款结算:指乙方在甲方货物到达乙方库房验收后24小时内即向甲方支付货款。
第十三条 回款额:指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货款包括扣抵甲方在乙方处欠款的款额(降价款、退货款除外)。
第十四条 利润补偿款:指在乙方销售的甲方产品的零售价格降低,使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帐面毛利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水平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用于补足乙方利润损失部分的款项。
第十五条 包销机型:指性能、外观与其他型号有明显区别的,性能价格比有明显优势的,由乙方独家经营的产品。
第十六条 合同年度:指合同有效期。
第十七条 帐期:指产品进入乙方指定仓库到乙方支付货款之间的期间。
第十八条 降价款:由于供价下调而产生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降价金额。
第十九条 给乙方造成了名誉损失的情况包括给乙方或乙方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标、商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因产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问题,)或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被媒体(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暴光的;2、因其他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被媒体暴光的;3、因产品问题或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被有关部门、机构、消协公告的;4、虽未被暴光,但因产品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造成相当多人员认为或知悉乙方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5、产品不合格、退货、返修率合计超过 3 %,致使乙方名誉或商誉受到负面影响的; 6、其他给乙方或乙方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标、商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第四节 产品订购、运输、结算及其他
一 、产品订购
第二十条 乙方代销甲方生产(或经营)的 饮水机、净水器 品类 沁园 品牌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甲方带货安装的产品为: / 品类 / 品牌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乙方从甲方处进货时须提前向甲方口头或传真或送交进货计划,甲方在接到进货计划后 2 日内书面答复乙方(书面答复上应加盖甲方的印章),并于乙方要求的送货时间按进货计划送达乙方指定地点。非经乙方书面认可,甲方在书面答复中所进行的任何特别注明无效。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要求的送货时间前 3 日有权撤消或变更进货计划,而无需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二 产品运输
第二十四条 甲方负责所有产品到乙方指定地点的运输,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五条 货物在交付乙方并经验收前,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三 货款结算
第二十六条 当期货款的结算以乙方实际销售甲方产品的供货金额,扣除采用帐扣方式收取及甲方逾期未付的利润补偿款、商业折扣款以及其他甲方承诺支付以及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应当支付的款项后的余额为准。
第二十七条 货款结算日期:货款结算周期为 30 日,结算日为结算周期届满 的 5 日后。
第二十八条 货款结算方式为 1 (在以下几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1.支票或电/信汇 2. 个月无息银行承兑汇票 3. 个月无息商业承兑汇票。
第二十九条 货款结算采取“钱票两清”的原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必须同时向乙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增值税票可按以下 (一) 办理:
(一)乙方向甲方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差额付款,甲方在增值税票上直接列明折扣率和折扣额,乙方不再向甲方开具发票。
(二)甲方向乙方全额开具增值税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乙方向甲方开具零售发票或办理折让证明,然后向甲方全额支付货款。
第三十条 甲方应按上述规定按时向乙方提供增值税票,在增值税票未交讫之前乙方可拒绝支付货款。
第三十一条 乙方结算日由乙方各公司具体指定,结算日外的时间乙方不进行结算,甲乙双方可进行对帐,整理提供票据。每月最后一日及法定节假日乙方不进行结算,帐期未满或遇节假日,结算期顺延至下一结算日。
四 残次、滞销产品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甲方产品中的残次品,有权自行选择更换或退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残次通知后3日内更换残次品或退残次品,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后,同时甲方仍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如遇滞销产品时,有权自行选择更换或退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 3日内为乙方调换乙方确认或指定的其他产品或进行退货,如甲方逾期未予调换或者退货,则乙方可向甲方收取产品供价总额每日3%的保管费。逾期30天后,乙方有权处理该产品,从处理所得款项中优先获得并自行扣除保管费、处理费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等存在或涉嫌存在(如涉及诉讼或仲裁等)损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情况的,乙方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或换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更换或退货,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因该产品给乙方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等为假冒产品的,或存在虚假宣传的,乙方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或换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更换或退货,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因该产品给乙方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对于第三十二至第三十五条所述的情况,更换或退货的全部往返运费由甲方承担。
五 销售支持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免费为乙方提供展示甲方所供产品的展柜、展台、展架,委派促销员,促销员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应对乙方所有的门店实行无差别待遇。如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展柜、展台、展架,甲方应于接到乙方付款通知10日内将制作款以现款方式交付乙方。逾期未付,乙方可在下次结算货款中扣收。如甲方按净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有权加扣17%的增值税款。在甲、乙双方停止合作时,甲方无权向乙方要求展柜、展台、展架、促销员费用等相关费用的补偿。
((三)样机条款
第五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样机,具体约定为: 2 。
1、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样机,所有权属于乙方;
2、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样机,所有权属于甲方;
3、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样机机模或空壳样机;
(四)保修条款
第五十二条 对于乙方售出的甲方产品,由甲方按国家规定负责办理保修,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五)卖场管理费用
第五十三条 甲方在(五)卖场管理费用中约定的费用按以下第2种方式交纳:1、按第五十四条到第五十八条的约定交纳;2、按率收取卖场管理费用,以月度商业折扣的计算基数为此卖场管理费用的计算基数,按 4.5 %交纳,发票开具方式、支付时间按月度商业折扣的约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甲方产品进入乙方营业场所进行销售,需向乙方交纳营业场所支持费。该费用按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的所有有效《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所确定的门店数总和进行计算。每个门店每月收费 元,该费用每三个月为一期收取一次,《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签订后十日内收取首期的营业场所支持费,此后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收取当期的费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新门店开业,乙方应从甲方进店并签订《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当月开始计收营业场所支持费,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五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营业场所内设置展柜、展台、展架、灯箱等需向乙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按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的所有有效《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所确定的门店数总和进行计算。每个门店每月收费 / 元。《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签订后十日内收取首期场地使用费,此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0日收取当期的费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新门店开业,乙方应从甲方进店并签订《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当月开始计收场地使用费,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五十六条 乙方对甲方的产品有进行市场推广的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市场推广费。市场推广费按乙方举办的促销活动性质不同收费标准不同,节庆日收费的项目有:1.元旦 / 元/店、2.五一节 / 元/店、3.国庆节 / 元/店、4.春节 / 元/店、5.新公司开业彩排 / 元/店、6.新公司正式开业 / 元/店、7.现有地区公司新店开业 / 元/店、8.现有门店重张开业 / 元/店、9.店庆—门店的开业纪念庆典 / 元/店、10.司庆—地区公司的开业纪念庆典 / 元/店、11.彩电节 / 元/店、12.制冷节 / 元/店、13.冰洗节 / 元/店、14.手机节 / 元/店、15.数码家电节 / 元/店、16.厨卫小家电节 / 元/店、17.音响节 / 元/店、18.家电节 元/店。门店个数为举办活动时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的所有有效《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所确定的门店数总和进行计算。甲方在节庆日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该费用。
第五十七条 乙方对甲方的产品有促销的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促销管理费。促销管理费按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的所有有效《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所确定的门店数总和进行计算。每个门店每月 / 元。该费用每三个月为一期收取一次。《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签订后十日内收取首期的促销员管理费,此后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10日收取当期费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新门店开业,乙方应从甲方进店并签订《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当月开始计收促销员管理费,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五十八条 上述费用甲方应在规定的交费时间向乙方以现款方式交纳,乙方应在收款时提供正规的服务业发票。若甲方逾期未交则乙方可在下次支付货款时直接扣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应结货款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否则乙方可加扣17%的代缴税款。对于撤店的情况,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应在办理撤店手续前10天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否则乙方视甲方仍在乙方门店经营,并按收取标准收取各项收入。
第五十九条 以上各项费用甲方(或甲方各地分公司、办事处)应直接交到乙方所属的各地区公司的财务部门,不得交给他人代收,否则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十条 乙方为促进甲方商品的销售,经与甲方协商同意临时举办促销活动,甲方应承担相应的促销费用。促销费用全部用于甲方商品的直接促销,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数额由双方签订临时促销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举行不少
8 次大型共同营销活动,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约定。甲方举行所有促销活动,乙方均有权参加,并享受甲方促销活动中的一切优惠政策。
第六十一条 如双方中途停止合作,乙方不再退还甲方已交款项。
第六十二条 对于甲方推出的采用新技术、新外观的新产品,乙方有权选择优先销售,优先销售的享有期不低于 7 日,供量不低于 500台。
第六十三条 为了维护双方的经营利益,甲方应不间断地向乙方提供包销机型。甲方不得在乙方包销该产品期间向其他经销商提供类似外观功能组合的,性能价格比相近或优于乙方的产品,同时,甲方自己也不自行销售该包销产品,以维护乙方的包销权益。
六 商业折扣约定:
第六十四条 甲方给予乙方的商业折扣形式:常规商业折扣有月度商业折扣(含单台折扣和开箱费)、年度商业折扣、特殊折扣等。
第六十五条 甲方给予乙方商业折扣的计算基数为 1 :(根据双方协商选定一种方式)
1、乙方在甲方进货后的回款额;
2、乙方在甲方的实际进货额。
其中:“乙方在甲方进货后的回款额”是指乙方实际支付给甲方的货款,加上乙方采取帐扣方式收取甲方的各种应收款项(帐扣的降价款、退残款、退货款除外),具体计算以乙方的结算单据为准。
“乙方在甲方的实际进货额”是指乙方从甲方购进的商品的全部价款减去已扣收的降价款、退货款、退残款以后的余额。具体计算以乙方的入库单据为准。
月度商业折扣的计算基数以当月一日到当月最后一日为期间进行计算;年度商业折扣的计算基数以合同的有效期为期间进行计算。
上述计算基数中包含甲方向乙方销售而在中国被课征的增值税。
第六十六条 商业折扣的支付方式为: 帐扣 (支票、电汇/信汇、帐扣任选一种)。月度商业折扣的结算周期为与货款结算周期相同。月度商业折扣的支付时间为甲方该周期货款结算时。甲方在该周期货款结算时直接帐扣或交纳。
第六十七条 月度商业折扣为: 19% ;
年度商业折扣比例及规定为: / 。
第六十八条 凡是商业折扣率发生变化的机型,应由双方签署《特价机协议》、《特供机协议》或《包销协议》另行规定,否则视同常规机型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商业折扣率。
第六十九条 年度商业折扣每半年结算一次。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为年度商业折扣结算日,按全年最高商业折扣率计算。甲方在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之前将期间发生的年度商业折扣支付给乙方。合同到期后双方按实际销售规模计算全年度商业折扣,实际年度商业折扣金额减去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年度商业折扣金额即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所余年度商业折扣金额。该笔商业折扣甲方须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
第七十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必须将商业折扣款直接交到乙方的财务部门(由乙方的财务人员开具相应的发票),不得交给他人代收,否则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十一条 在本协议期满后至新协议签订之前(以下称为“特殊履行期”),双方商业折扣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以下称为“原折扣”)。在新协议签订后,如“特殊履行期间”的“原折扣”低于新协议中约定的商业折扣(以下称为“新折扣”)的,甲方应按“新折扣”向乙方补足新旧折扣之间的差额,补足时间为新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如“特殊履行期间”的“原折扣”高于“新折扣”的,双方仍按“原折扣”执行。新协议的签订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否则乙方可暂停对甲方的结算,直到新协议签订为止。
第七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销售的特价机产品,商业折扣支付方式详见附件—《特价机协议书》。
第五节 甲方权利、义务
第七十三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第七十四条 甲方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其工作人员以公司或私人名义向乙方工作人员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当利益。甲方应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同时乙方有权对甲方要求每次最低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同时,乙方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乙方人员私下向甲方或甲方业务人员索取费用,甲方有义务拒绝支付并向乙方进行投诉。
第七十五条 甲方保证在乙方卖场的零售价格比同行的本地市场最低成交价格低 1 %或低 5元/台,如不足,则乙方有权自行调整,调价损失部分,由甲方负责补偿,乙方有权在下一次货款结算中直接扣收;若调价后乙方所获取的商业折扣金额未达到按照双方约定的商业折扣比例计算出的金额,则乙方有权在下一次货款结算中对差额部分直接扣收。
第七十六条 甲方确保给乙方的供价为在当地同期的最低供价。此最低供价至少低于甲方给予其他经销商或代销商供价的 1 %或低 5 元/台。甲方须诚信履行本条款,不得有虚假行为或变相提高供价,否则视为违约。
第七十七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营业场所及其产品的销售方式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十八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营业人员的服务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第七十九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各种促销活动。
第八十条 甲方应给予乙方最低供货价格。
第八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八十二条 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变化随时调低供货价格,以保证价格更具有市场竞争力。
第八十三条 在乙方进货后,甲方在给予乙方的供货价的基础上下调价格,甲方应对乙方尚未售出的该产品进行价格补差,并且同时对 15日内购进的产品进行价格补差。补差确认时间为乙方提供库存数后二日内。甲方交纳补差价款的时间为最近一次货款结算日,支付方式为现款或帐扣。
第八十四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宣传资料应真实可靠,若存在虚假宣传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甲方产品的配件(附件)是第三方的产品,甲方保证已获得使用许可,该使用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十六条 甲方应经常性地在乙方指定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促销演示活动。
第八十七条 甲方应保证乙方零售价在当地具有优势的情况下帐面毛利润率不低于 0 %;如乙方当月(当月一日到当月最后一日)各门店所获取的帐面毛利率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比率,则甲方应在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次月20日内以现款方式予以补足,否则乙方在下一次货款结算时对差额部分直接扣收。
应收利润补偿款=当期乙方实际销售甲方产品的收入×(合同规定的帐面毛利率-实际帐面毛利率);
实际帐面毛利率=当期乙方帐面实际毛利额/当期乙方实际销售收入。
第八十八条 因甲方产品的质量问题或本身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乙方及第三方的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因上述原因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的名誉损失。
第六节 乙方权利、义务
第八十九条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货款。
第百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节 合同有效期
第百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 1 年。自 2004 年 1 月 1日起,至 2004 年 12月 31 日止。
第百十八条 合同期满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在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开始协商签订新的合同。如本合同已到期,但新的合同尚未签订,为确保双方合作的延续性,本合同有效期自然顺延至新合同签订之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的合同签署后乙方有权选择在该顺延的期限内适用新合同或原合同。
第十二节 其他
第百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以加盖合同专用章为准)生效。
第百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百二十一条本合同于××(乙方注册地)签订。
第百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