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适用,但与《<解释>四》抵触的条款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15条中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有过错,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也是用人单位有过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如果你是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被用工单位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当支付你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如果你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被用工单位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只支付补偿金。但2008年之前,用工单位仍然应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1、司法解释所称的赔偿金是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相关的,另外你所在地省政府当时有相关规定的话,也可按照执行。
2、《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你可根据以上分别维权。所以该司法解释,仍然有效!
3、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也只能在2008年1月1日后才有效。
4、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补偿金条款实质上是扩大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比当年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进步多了。
以上供你参考,迟复为谦!
可以同时适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干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最多补12个月,施行后,干一年补一个月工资,不受最多12个月限制。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 两者至今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25条(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补偿金)
事情发生在现在,(国家规定了)赔偿金和补偿金不能兼得,
但赔偿金比补偿金要多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赔偿金和补偿金能否兼得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可参阅下列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劳动法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发布)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以及地方政府的规定
一般不可以。
请注意该条款是“可支付赔偿金”而不是应当支付赔偿金,其含义是有区别的,一般特指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触犯刑法(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才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而第二到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一般违法(仅仅是违反劳动法规),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在这个法律解释中,赔偿金的概念是与劳动合同法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的概念是不同的。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仅仅是违反劳动法规而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只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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