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家公司发生劳务纠纷,仲裁,申诉到法院,结果为公司违法裁员,法e5a48de588b6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32643238院要求公司和我恢复劳动关系,赔偿我仲裁到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公司开除我后没有给任何赔偿,为了生活在仲裁期间我找随意找了份工作,做了大概半年不到,现在仍然为失业中,公司查我的交纳保险纪录说我在仲裁期间工作,不服法院判决上诉到中院,我想咨询一下我确实为了生计工作过这样回影响中院的判决吗?谢谢!
关某是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职员.一日,关某因工作上的原因与经理发生争执,之后公司便以关某 不服从领导,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经审理,仲裁委认为关某因为工作问题与经理发生争议,不应当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况且该公司也没有在制度中明确此情形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关某补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裁决作出后,公司对补发关某工资产生异议,因为,据他们所知,仲裁期间关某一直在另外一个单位工作,并且获得了报酬.如果公司向关某补发工资,关某在此期间就获得了双倍的工资,这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那么,案件审理期间关某在其他单位获得的报酬可以与公司应当补发的工资报酬相抵消吗?
公司提出的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思考,劳动法学界也对这个问题存在争议.但是,从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来看,公司主张以劳动者获取的其他劳动报酬抵消应当补发的工资报酬没有法律依据.这是因为:第一,劳动者是否获得其他劳动报酬不影响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补发工资的法律义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与判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二者为不同的法律问题,没有直接联系.并且劳动报酬具有人身专属性,二者不可互相抵销.第二,司法机关认定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判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视为劳动合同未中止、中断过,双方应受该合同的约束.如果劳动合同中有诸如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不得到其他公司兼职,否则,所得收益收归公司所有等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约定取得劳动者的兼职报酬.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上述约定,用人单位就没有获取劳动者兼职报酬的权利.所以,在劳动合同中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仅有利于劳动合同的执行,还可以对解决劳动争议提供有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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