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是指在党支部工作中,在安排工作前党员向党组织、下级向上级请示以得到支持,在工作中和工作完成后党员向党组织、下级向上级报告以得到指导的制度。首先,党的组织是一个整体,要求党员必须服从组织领导,遵守组织纪律,执行组织决议,完成组织分配的任务。党员个人在工作前必须及时向党组织请示,以得到组织的支持和帮助。当个人和组织发生矛盾时,党员个人要坚决服从党的组织。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提出保留,也可按照党内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党的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之前,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这样才能保持组织成员的行动一致,才能体现和发挥党的组织优势。其次,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存在着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下级组织要主动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要服从上级组织的领导和指挥;上级组织也要尊重下级组织,保证下级组织正常地行使职权,相信和激励下级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是当上、下级组织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下级服从上级,下级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除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外,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可见,请示报告制度作为我们党内的一项重要制度,不仅科学而全面地反映了党内各种矛盾关系及其正确处理的途径,而且也是我们党保持高度一致,发挥党员积极性和创造力的重要途径。农村党支部对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遇有重大问题和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农村党支部还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请示报告制度
1、我局实行党组领导下的层层负责制,科员及其他办事人员对主任(处长)负责,主任(处长)对分管局长负责,分管局长对主持工作局长负责。
2、处(室)及其工作人员遇到局机关未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分别向处(室)负责人和局领导请示汇报。
3、凡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必须及时向局领导汇报,然后,根据领导指示精神,组织落实。
4、下级部门、平行机关或外地有关部门、单位,通过电话、书面材料或直接到局机关口头汇报请求指示、批准以及询问的问题,也应向局领导请示汇报。
5、对工作人员请示报告的问题,处(室)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不能答复和自理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按照领导批示的意见,急办事项和特殊情况,也可直接向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但办理完毕后应向局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反馈有关办理的情况。
6、对请示报告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局领导研究确定的意见进行答复。答复要明确,不能含糊其词。对请示报告的问题及时答复的应及时作出答复;一时难以答复的应先初步解释,然后再按时作出答复。
7、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致使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您还可以看一下这里的解释:
http://baike.baidu.com/view/17873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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