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 执法主体: 青岛市安监局 处罚类型: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1.《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评估、监控和整改制度的;” 2.《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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