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由县管辖的基层行政单位。一般为县政府所在地或工商业贸易活动为主的小城镇居民点,相当于乡一级政权。
1984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中规定: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应设镇;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00,如确有必要,也可设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应设镇;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00,如确有必要,也可设镇。
撤乡建镇有利于政府集中财力、物力集中建设,避免重复建设。镇域人口规模增加,也为中心小城镇规模的扩大提供了条件。此外,我国基层税收所在地原则和企业归当地政府分级所有制形式可以通过行政区划调整,有利于乡镇集体企业向镇域内发展最有潜力的小城镇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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