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关闭的遗留问题金鹏矿山机械以重庆市为例为您说明,1998年,国家将原中央直管的松藻、南桐、永荣、天府、中梁山等五个矿务局下放到重庆市管理。2000年至2006年,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永荣矿务局双河煤矿、曾家山矿、天府矿务局杨柳坝煤矿、重庆市东林煤矿、重庆綦江打通二矿及中梁山矿务局等6户国有煤炭企业按中办发〔2000〕11号文件先后实施了政策性破产,共涉及职工近6.5万人,处理了大量债务,移交了公安、学校等社会职能,解决了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许多问题。除中梁山矿务局外,其余五个破产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三供一业"等社会职能,未能移交地方管理。煤炭企业的破产费用均是按10年计提,大部分煤矿已经到期,目前,发生的费用由实施政策性破产的主体企业垫付,近年来,煤炭行业受多重因素影响,全国7成煤炭企业亏损,重庆煤矿资源条件差,开采成本高,受国家环保政策影响,传统火电升级改造,市场份额逐年下降,承担破产遗留问题难度加大,给矿区的安全稳定、和谐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
政策性破产煤矿遗留的主要问题
以重庆市为例,2000年最早破产的永荣矿务局双河煤矿至今已近15年,2006年破产的永荣矿务局曾家山矿已近9年,随着时间推移,遗留问题日趋加重。
一是破产经费缺口大。重庆市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煤矿,由国家按有关规定测算并拨付破产费用。但由于实际破产经费的支付年限远远大于国家核定破产经费的支付年限,实际破产支出项目多于核定支出项目,实际破产支付标准高于核定支付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用完,破产经费缺口严重。
重庆市6户国有煤矿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时,"三供一业"和离退休管理等社会职能未移交地方管理,所需维持经费每年9400万元,由中央财政预付10年,到2011年,中央财政资金已经用完。自2011年以后,这笔资金一直由实施政策性破产的主体企业垫付,到目前为止已累计垫付3亿多元。
另外,随着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的出台,原破产企业又产生出新的费用支出,主要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个人账户补差1835万元/年;破产企业病亡职工遗属救济费3468万元/年。由于破产企业已经销户,新产生的这两笔费用也一直由存续的国有煤矿承担。
二是破产煤矿社区维护运转费用高。由于破产煤矿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工矿社区,大多远离城市,生产生活系统自成体系,每年都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管理维护,才能保持社区正常运转。财政补贴到期后,这部分运行经费已无稳定可靠来源。初步测算,重庆市破产煤矿社区每年所需运行经费达到3283万元/年,其中,医院348.6万元/年,供电956.2万元/年,供水、供暖和公用服务1414.2万元/年,离退休管理机构564万元/年。
三是"三供一业"设施历史欠账多。由于大部分破产社区"三供一业"设施历史欠账多,房屋陈旧,管网破旧,计量表具不全,生活区物业管理达不到一般城市居民小区管理标准,地方政府不愿意接收。按"三供一业"移交标准实施改造,亟需大量资金进行升级改造。以重庆市为例,该市国有重点煤矿水电气与公用住房管理,若达到移交条件需要投入改造费用9.19亿元,其中供水设施改造约1.24亿元、供电设施改造约5.3亿元、供气设施改造约2.65亿元。
建议
妥善处理破产煤矿遗留问题,不仅关系到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矿区社会和谐稳定,迫切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予以解决。
一是彻底解决破产经费缺口问题。建议重新核定原破产煤矿费用,解决年限超限、标准提高、范围变化等引发的缺口。对经常性费用、离退休管理机构经费及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医疗保险、企业办社会等费用缺口,由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追加补助;对以后年度的费用,逐年核定,纳入中央、地方财政预算,按年据实支付。
二是适当补助破产煤矿社区运转费用。建议中央财政足额核定破产煤矿社区运转费用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按相关政策规定,将破产煤矿社区所需运转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按年据实支付。
三是支持
"三供一业"移交。因为破产国有煤矿为中央下放企业,且当前国有煤矿经营困难、亏损严重,无力承担后勤设施改造费用,建议参照中央企业"三供一业"移交的政策,由中央财政足额拨付资金,对破产煤矿"三供一业"等后勤设施实施升级改造,弥补历史欠账,使其尽快达到移交条件;同时,采取中央财政给予大比例资金支持,地方财政"兜底"方式移交"三供一业"。建议将重庆市为作此项政策的试点城市。
不能。承包人拥有的只是煤矿的承包经营权,并非该煤矿产权所有人,无权申请关闭但可以依法解除承包合同,停止采矿。
? ? ?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 ? ? ?(三)工作目标。在近年来淘汰落后煤炭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3至5年的时间,再退出产能5亿吨左右、减量重组5亿吨左右,较大幅度压缩煤炭产能,适度减少煤矿数量,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得到有效化解,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
? ? ? ?二、主要任务
(四)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在建煤矿项目应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在建煤矿项目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公告。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尽快依法关闭退出。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在1至3年内淘汰。
(六)有序退出过剩产能。
1.属于以下情况的,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相关煤矿有序退出。
——安全方面: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
——质量和环保方面: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
——技术和资源规模方面: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晋、蒙、陕、宁等4个地区产能小于60万吨/年,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产能小于30万吨/年,其他地区产能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
——其他方面: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矿。
2.对有序退出范围内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保留的煤矿原则上要实现机械化开采。
3.探索实行煤炭行业“存去挂钩”。除工艺先进、生产效率高、资源利用率高、安全保障能力强、环境保护水平高、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低的先进产能外,对其他保留产能探索实行“存去挂钩”,通过重新确定产能、实行减量生产等多种手段压减部分现有产能。
(七)推进企业改革重组。稳妥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企业,培育一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利用3年时间,力争单一煤炭企业生产规模全部达到300万吨/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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