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
行政执法应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也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应与受委托组织订立委托执法协议后,提请同级政府审查公告。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资格证明。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一是要严把发证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通过本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政府法制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未经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发给行政执法证件。
二是要认真抓好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抓好持证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持证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都要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新颁布实施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考试。
三是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全面、准确、及时记载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持有情况。当执法人员辞职、辞退和退休、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时,应及时收回其持有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毁损遗失的,要责令该执法人员及时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补发证件;行政执法证件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报发证机关验审换证,逾期未验审的应予注销;不按规定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处理。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是抓好专门执法证件的备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专门的执法证件的,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颁证机关颁发。证件使用部门应将证件样式、持证人员证件编号造册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不断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不断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纠正规范性文件制发过程中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的问题,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一是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各级人民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是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要求和时限报送备案审查材料。
三是要严格履行法定审查职责。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全面、认真、及时地进行审查。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应坚决予以纠正。
四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性文件报告和公布。经审查确认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政府法制机构应定期公布。
五是要建立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该文件制发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受理。
六是要强化工作责任。不依法履行报送职责、审查职责和不认真及时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继续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复议任务较重的部门都应保证有3名以上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复议而无人受理的问题,要准确把握行政复议的范围,凡符合行政复议要求的,都要受理。要大力宣传行政复议法,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行政复议制度,积极地行使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要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坚决撤销和变更,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要责令限期履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要责令依法赔偿。要严肃行政复议纪律和责任,对不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不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五、坚持不懈地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
政府法制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是上级行政机关了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情况以及行政复议应诉情况的一个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建立全市政府法制信息联络员网络。
六、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重大行政许可和重大行政检查的备案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以及重大行政检查的备案制度。
七、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控告和检举,并查清事实,依法处理。投诉事项属行政复议范围的,可按行政复议程序办理,不属行政复议范围的,按信访程序办理。
八、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
各地、各部门要把日常监管作为基础工作,把公众参与作为重要环节,把责任追究作为关键措施,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制的落实,要建立执法机关执法活动台帐,一项工作,一个案件,逐件考核,累计积分。要扩大公众参与程度,让管理相对人参与对行政执法的考核评议,评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市政府法制办每年应通报行政执法的错案情况,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1.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的;
(2) 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经催报仍不改正的;
(3) 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
(4)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予改正的。
2.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暂扣或者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2)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3) 对投诉、举报违法执法活动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4) 有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3.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监督检查证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执法中队及相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行政执法中队对执法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中队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指导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中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二)有关土地、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二)对重大具体执法行为进行事前审理;
(三)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执法文书和事故案卷检查;
(四)根据有关人员反映的情况或行政相对人投诉等情况组织专项调查;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执法监督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执法人员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
(二)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三)询问相关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其他措施。
第八条 在执法监督中,事前审查规范性文件,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应当提出意见,报镇领导。规范性文件已经发布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提请镇领导审查。
第九条 在执法监督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报告,报镇领导审议。
执法监督处理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涉及的执法执法人员;
(二)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四)判定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法律依据、理由;
(五)处理建议。
第十条 镇领导审议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违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修改或者废止;
(二)执法主体不具有执法资格的,责令停止执法活动;
(三)具体执法行为无合法依据或执法不当的,责令予以变更、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行政处理;
(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其履行或限期执行;
(五)行政执法文书不齐全、不完善的,责令按相关规定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乡镇的土地、规划、城建等有关部门违法审批,或者有关工作人员违法承诺,或者参与违反土地、规划、城建等法律法规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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