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范围:
1、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2、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3、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4、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5、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6、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的;7、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办理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所需资料: 1、请示报告。家属写出书面申请,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向户口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追认烈士申请;2、牺牲情况的调查证明材料;3、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与歹徒搏斗遇害的,附公安机关对凶手的审讯记录、裁定书及有关调查材料;4、英模事迹的宣传报道材料;5、各级政府关于追认烈士的请示;6、填写烈士呈报表(一式三份)。
承诺期限: 市民政局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1、申报资料:
(一)牺牲人员家属或生前工作单位申请报告,家属申请的应由其原在单位或镇(街)证明身份证明;
(二)牺牲情节的证人和证明材料,并提供证人所在单位或镇(街)对证人的身份和证明材料的确定件;
(三)有关旁证材料(包括直接杀害牺牲者的犯罪分子口供或书面交代、判决书、通辑令、历史左证等档案记载);
(四)牺牲人员生平事迹材料。
2、办理程序:
⑴牺牲人员家属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⑵所在单位或镇(街)复核;
⑶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审查;
⑷拟文报分管局长、局长签发;
⑸上报市人民政府;
⑹省人民政府审批。
感人事迹,这些材料我也是在百度帮你找的,可能你还需要多查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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