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成品油价格调整后运价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粤价[2006]111号)精神,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7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出租汽车运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价调整范围。在现行捷达、北京现代索纳塔车型出租车,2公里起表收费7元、超过10公里部分每车公里2.60元及候车费不变情况下,对2-10公里内的运价及夜间22时至凌晨5时运价,按捷达和北京现代索纳塔不同车型作不同的调整。
二、调整公里运价。出租车起步2公里以上10公里以内的北京现代索纳塔出租车运价调整为每250米跳表一次,收费0.62元,每车公里由2元调整为2.48元;捷达出租车每250米跳表一次,收费调整为0.55元,即每车公里由2元调整为2.20元。夜间22时至凌晨5时出租车2公里起步后的车公里运价在基本运价基础上加收20%。
三、调整运价后取消现行1元的燃油附加。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个人,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车辆和车辆停放场地。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企业和个人,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方可营运。 第十四条 非本市出租汽车不得用于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的营运。摩托车和未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其他机动车不得用干客运出租营运。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两年以上;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四)参加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五)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六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资质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经营。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更新车辆,应当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更新手续。 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歇业,应当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再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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