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接受大專院校申請創業研習社團成立補助經費實施計畫
2008/1/3 下午 12:25:00
一、依據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補助辦理青年創業輔導活動作業要點辦理。
二、 宗旨:
本會為協助青年學生在畢業後除了就業外,有更多元的職涯選擇機會,特訂定本實施計畫,鼓勵大專院校學生成立創業研習社團,以獲取創業必備知識,使其擁有更多的市場資訊、提高創業能力,發展綿密的人際網絡,邁向創業成功之路。
三、 補助對象:2006年新設立之大專院校創業研習社團。
四、 補助原則:
(一)本補助對象以聘有專任指導老師之創業研習社團為優先。
(二)申請補助之活動得以研習、論壇、訪問、觀摩、演講、座談、工作坊、培訓、讀書會及其他經本會認可之方式進行。
(三)同一社團經本會補助者,不得再依本會其他補助要點重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會查證屬實,並取銷其補助資格者,應將原補助經費繳回撤案,且於二年內不得再向本會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四)獲補助者,如有變更原計畫內容、變更舉辦日期或取銷活動等情形,應於活動前通知本會。活動如未依原計畫執行,經查證屬實,或未於期限內提報成果結案,經本會取銷其補助資格者,應將原補助經費繳回撤案,且於二年內不得再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五、申請時間及程序:申請社團應於2006年10月20日前備函,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寄(送)達本會(100台北市忠孝東路1段31號3樓第一處),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者,不予受理。
(一)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及活動企劃書,以2006年12月20日以前活動為主。
(二)社團登記及章程影本,並由學校具函申請補助。
(三)其他本會指定之必要文件。
六、 活動經費補助標準:
依據活動計畫內容,每一補助案最高補助金額以不超過5萬元為原則,活動經費編列明細,請參照附件二。
七、審查作業及原則:
採書面審查,依據所提計畫內容、活動型態、參加人數、經費總收支明細表(參酌活動經費補助標準)及預期成效,給予補助(每校限一個),必要時,由本會組成小組開會審查。
八、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各申請單位於收到本會函復核定補助金額後,於2006年12月31日前檢附活動相關正式領據及費款入戶通知書請學校具函寄送本會撥款。
(二)活動相關宣傳品及會場,應標列本會為指導單位,並拍照連同成果報告表(附件三)與活動成果效益自評表(附件四)於請款時送本會備查。
(三)各申請單位接受本會補助經費之原始支出憑證,請自行妥為整理保管,以備審計或稅務機關稽核。但若為全額補助,接受補助單位應檢附原始憑證送本會核銷。
九、督導與考核:經核定補助之創業研習社團,本會得於活動期間派員實地訪視,瞭解辦理情形,經發現未確實依計畫執行者,本會得停止撥付或要求繳回一部或全部補助款。
十、本實施計畫所需經費由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年度預算用罄時,得公告停止受理。
十一、本實施計畫經本會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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