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关于修xxxxx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我局指挥中心现设在近xxxx建造的xxxx,面积小,负荷严重超载,且随时有坍塌的危险。存在不少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或坍塌,将严重影响我xxxxx的正常工作。
且我xxx购进xxx(通讯设备已于xx前配齐),然而由于建筑面积狭小,至今不能完全启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xxx安全系统的工作效率的提高。
因此,我xxx打算在xxxxx方向的空旷地修建xxxx大楼,并已请基建部门做出预算,需要投资xxxxx万元人民币。
恳切要求上级来我xxx视察,除批准我们修建xxx大楼外,望能将我局已被批准施工的xxxxx楼、xxx列入今年规划项目,尽早开工建设。一则可作为xxx、xxx临时过渡用房,以消除隐患,同时改善办公条件,也为xxxx大楼建设准备作周转用,以解决上述亟待解决的隐患问题。
xxxxxxx (申请单位) 2011年xx月xx日
就你的问题,根据2012年7月1日起实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暂且帮你分析如下:
1、申请立项的公文,包含请示或者商洽的内容,肯定不能用“报告”。“报告”是专门用于向上级说明情况的文种,报告中可以反映现有的问题,但请示和商洽性的内容是不能有的,《条例》中特别规定“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内容”。
2、就你所述的情况,属于平级单位之间的公文,从文种选择上应当是用“函”;但是在实践中,很少有这么用的,下面会详细说明;
3、实践中,这种类型的公务,一般的处理程序是:申请立项单位向县(区)政府提出请示—县(区)政府批示发改委提出具体意见—发改委提出处理建议(同意或否)—区政府据此形成批复,复申请单位。
当然,工作中有时也确实会碰到一些不规范的要求,比如县发改委明确要求申请立项街道向其发出请示(这主要是存在在一些主管职权范围大而对公文管理和流转又不是很较真部门,比如财政局、建设局等,笔者在乡镇工作时也遇到过),这种情况大家都明白,对方不懂(或者无视)公文的处理程序,虽然是平级单位,但毕竟有求于人,为了顺利的完成工作,也只好配合一下“领导”了,“请示”一下也就算是照顾下面子吧,呵呵。但从公文的角度上讲,这样的“请示”不但于规定不符,而且会被人笑的,你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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